熔喷法非织造布结构与性能分析

熔喷法非织造布结构与性能分析
熔喷法非织造布结构与性能分析

试论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

?青年论坛? 试论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 杨泽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系副教授、法学博士430074) 内容摘要: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国际法发展的前提。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国际法有了很多新发展。国际法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国际法的全球化; 国际法研究新方法的不断涌现;国际法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国际法的刑事化现象不断增多。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社会新特点变化 随着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国际法也产生了许多新现象、新特点。值此世纪更替之际,对近期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作出适当的总结和评估,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纵观近年来国际法的发展变化,我们可以概括以下几个新特点: 一、国际社会的组织化 首先,国际组织迅猛增长。据统计,目前各种影响较大的国际组织已达4000多个,其中政府间的重要组织早已超过500个。它们90%以上是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包罗万象。在联合国广泛开展工作的同时,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专业组织在进行活动。上到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在内的各个领域。从香蕉、咖啡、石油生产一直到国际贸易、关税、金融;从邮政、电信、民用航空一直到公海航行、环境保护、全球气候,从体育、音乐、知识产权一直到难民、精神病、国际战争,从河流、边界、麻醉品管理一直到核武器、核能和平利用、深海资源开发,无处不是国际组织活动的场所。人类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都成了国际组织工作的对象。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国际组织网,出现了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的趋势。 复次,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国际格局向多极化方向发展,国际组织的潜力很快被释放出来。国际组织的触角不断深入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使国家军备、人权、贸易、关 ?36?税、投资、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诸多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与此同时,有关国家还甘心让国际组织暂时行使主权权利,或将部分主权权利持久地转让给国际组织。仅就联合国在会员国家重建方面来说,其对国家管理权的渗透,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例如,自1988年以来,联合国先后在纳米比亚、柬埔寨、索马里、萨尔瓦多、安哥拉、莫桑比克、卢旺达、南非和前南斯拉夫等国组织和实施国际监督下的民主选举。联合国在上述有关国家中,实际上行使的是国家主权权利。 再就区域组织而言,欧洲联盟是主权权利持久地转让给国家组织的最突出的代表。欧盟不仅其内部组织结构像一个主权国家,而且在许多领域实际上行使过去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利,从关税、贸易到整个商业政策。从劳动就业、人员流动到社会福利政策,从运输、农业、渔业竞争到环境与科学发展政策,从司法协助到内务合作政策,从政治合作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可以说,这种主权权利的转让还具有持久性,因为它经国际条约固定下来了。 最后,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一方面,国际社会已公认有若干强制规范的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出现了强行法(JusCogens)理论。尤其是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和第64条明确规定,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抵触者无效。当今,虽然国际法的主要规范仍为意志法,但国际社会已公认有若干强制规范的存在。这无疑增强了国际法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国际组织执行行动(EnforcementAction)的约束力也有明显加强。《联合国宪章》第7  万方数据万方数据

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流程概述

1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流程概述 熔喷法非织造布是20世纪50年代首先在美国研制成功的,我国也曾在60年代初进行过研制。它由高熔融指数的聚丙烯切片直接纺丝成布,是一种高新技术产品。目前,美国的年产量约为l5万,t我国的年产量为5000t。熔喷法非织造布的生产过程是:将聚丙烯切片(FR400-1200)通过螺杆挤压机使其熔融,经过喷丝孔将其喷出成为纤维状,并在高速(13000m/min)热气流的喷吹下,使之受到强大拉伸,形成极细的短纤维,这些短纤维被吸附在成网帘上,由于纤维凝聚成网后仍能保持较高的温度,从而使纤维间相互粘连成为熔喷法非织造布,最后进行成卷打包。其生产流程如图1所示。 1.螺杆挤出机; 2.计量泵; 3.熔喷装置; 4.接收网; 5.卷绕装置; 6.喂料装置图1 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流程图 熔喷法非织造布连续性生产线的设备高约6m,宽约5m,长约20m,其生产设备如下: (1)螺杆挤压机:螺杆直径一般为100~120mm,长/径比为30,其目的是将切片熔化。 (2)计量泵:其作用是精确计量,控制产量和纤维的细度,为齿轮泵,将熔体连续输送到喷丝头。 (3)熔体过滤器:其作用是将熔体中的杂质过滤掉,以免堵塞喷丝孔。

(4)输送网帘:将熔喷纤维均匀接收铺在网上,向前输送,其下面有吸风机,将上面下来的热风排出。 (5)纺丝箱体:是熔喷工艺的关键设备,有1块长条形喷丝板,板上布满一长列喷丝孔,一般每m长约有1500个喷孔。喷丝板两侧面装有热空气喷管,下装有热空气喷孔,与喷丝孔成50b角,使纤维喷出之后,即刻用高速热空气进行气流拉伸,把纤维吹断,成为超细纤维。 (6)喂料系统:由3个计量斗组成,分别用于计量白色切片、色母粒、添加剂,3种组分进入下面的混合搅拌器混合均匀,即投入生产。(7)热风机与加热器:提供纺丝气流拉伸时所用的热空气的温度与压力,用电加热,耗电量较大。 (8)卷取机采用全自动卷取,将熔喷布成卷包装。熔喷法非织造布的纤维特点是超细,其纤维直径最小可达到,一般在1~5Lm之间。纤维越细,熔喷布质量越好,但产量相对减少。由于纤维超细,其比表面积大,吸附能力强,这是熔喷布最突出的优点。

生产熔喷法非织造布的新型设备

生产熔喷法非织造布的新型设备 E .Gla wi on 立达自动化设备公司(德国) 摘 要:描述了熔喷法非织造布的典型应用以及工艺的基本步骤与缺点。将熔喷法与 其他纤网成形工艺相结合便形成了复合材料,这开启了该工艺新应用领域之门,而这是以前仅用熔喷法所难以实现的。介绍了德国立达自动化设备公司为易于操作维修所做的优化设计。其特点包括纺丝头组合件的顶端装载以及聚合物的链段分布。 关键词:熔喷法,非织造布,设备, 复合材料 图1 用于空气过滤的熔喷法非织造布的过滤等级 熔喷法可以说是纺粘法的后起之秀。不但其生产线的尺寸和产能较小,而且可加工的纤维更细,线密度大约是纺粘法的十分之一。这使得制成的纤网更加精致完善,更适合实际应用,而这是纺 粘法用经济的方式所不能生产的。 日常生活中熔喷法非织造产品随处可见,以卫生用品为例,有尿布、妇女用卫生用品、擦拭布以及用于空气和液体的过滤材料。特别是用熔喷法可以轻松地实现 隔离效果,这是卫生用品在应用中 的一个关键特性。另一方面熔喷法制成的纤网具有较低的机械强度,这一点限制了它在其他很多领域的应用。将熔喷法与其他纤网成形工艺相结合便形成了复合材料,这开启了该工艺新应用领域之 门,而这是以前仅用熔喷法所难以实现的。 1 典型的应用 人们对日用品性能要求的增

图2  熔喷法工艺中喷嘴下纤网的形成 图3 熔喷法工艺中纺丝头组合件的顶部载荷 加促成了熔喷法在应用方面的成功。由天然或合成纤维加工而成的简单针刺纤维网不能满足精细过滤应用的要求,它们仅用于预过滤或量多的场合。 熔喷法非织造布最重要和需求量最大的应用领域是空气过滤,详细应用见图1中的过滤等级F5 ~F9。微粒直径为10μm 时,虽然可用过滤等级为F5、纤维直径不小于10μm ,面密度为60~100g/m 2 的熔喷非织造布进行分离,但 是过滤等级为F9要求用纤维直径 接近1μm 、面密度为140~180g/m 2 的熔喷非织造布来分离,面密 度的增加使过滤性能更好。为了实现F9过滤等级的性能需求,与其他应用相比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线的产能会减少50%以上,这会导致该种熔喷法非织造布成本的提高。捕集效果直接与过滤材料中纤维的线密度及材料的面密度相关,因而需要开发出一种更有效的既能够捕集较小微粒又能够提高捕集性能的材料。另一重要特性是大容积性,这样有利于存储空间,从而 在使用期限内更加有效。其他重要的标准则与纤维直径及面密度相关。 对于擦拭布的存储空间也有相似的要求,它主要是吸收液体。当然对粘附性能的要求也很高,但用于过滤时对粘附性的要求就较低。因此可用捻度高的长丝来生产擦拭布,而且产能相当高。 然而,熔喷法非织造布最大的消费是用于卫生领域。为了这一目的,理想地将纤网强度及俘获性能相结合的方式仍然是采用纺粘/熔喷/纺粘的结合方式,通常称为S MS 。具有S MS 结构且面密度低 于10g/m 2 的非织造布最为普遍,能满足大多数需求。 2 工艺的基本步骤及缺 点 虽然该工艺是由美国海军在 20世纪70年代初开发的,但是这 项原始专利应用的基本特点仍然反映了当前的水平。聚合物熔融体从一排呈毛细管状的直径约0.2~0.4mm 的喷嘴中挤出,喷嘴间距不到1mm 。气隙位于这排毛细管状物的两边,可通入250~300℃的压缩气体,其顶端指向聚合物挤出时易粘于喷丝板的交界处。这股气流的速度接近声速,它将热的长丝牵伸,最终的直径达1~10 μm 。当这股热气流向下流到成形帘网处时就会与周围的空气相混合,使得长丝冷却最后固化。当各自到达传送带或纺粘层时,纤维仍保留有足够的热量,可将纤维交界处的长丝熔化,最终无需任何进一步处理便可形成牢固的纤网(图2)。与先期广泛采用的纺粘法不同的是无需轧光机。 聚丙烯纤维仍然是最主要的原料,占市场份额的90%之多。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案例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 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 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

国际法研究的建构主义路径(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No.42009 (总第194期)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rts&Social Sciences) General Serial No.194国际法研究的建构主义路径 刘志云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从本源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间联系紧密;在学科发展上,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相互依托、互相促进。在晚近的国际关系理论中,建构主义与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构成三足 鼎立之势。建构主义理论与国际法学研究形成了有机互动。一方面,在建构主义的理论建构中, 来自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给予了重要启发;另一方面,立足于反思主义认识论的建构主义理论思 路,又从本体论与方法论等方面为国际法研究打开了一条全新的分析路径。 关键词:国际法学;国际关系理论;建构主义;跨学科研究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9)04-0005-08 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西方国际关系反思主义理论阵营中的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建构主义等理论分支,从不同角度展开对主流的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批判,并对国际法做出了不同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理解与定位。在这些分支中,建构主义理论是比较具有代表性并展现出很大的影响力的学派。同时,这种立足于不同的认识论与本体论的 建构主义转向,为国际法的研究导入了一条新的、具有巨大价值意义的分析路径。 一、在国际法研究中导入建构主义分析路径的可能及意义 虽然建构主义并不否认物质力量的重要性,但它更强调包括知识、文化、认同、规范、观念、意识形态甚至语言等非物质力量在国际关系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认为相互依赖、共同外敌等促使国家之间产生集体利益的认识,从而愿意接受国际规范,限制国家的行为。[1]无疑,这种观念决定了建构主义与国际法研究互动的可能与意义。 一方面,从研究对象看,一旦将国际结构看成是由不同的、帮助建构身份与利益的要素(包括规范、身份、知识以及文化等)所组成的体系,那么推导出具体的 机制的概念就已是顺理成章之事。在建构主义者看来,机制是一组相对稳定的、建构身份与利益的 结构(structure),这种结构包括了将正式的规则和规范法典化(c odify)后的国际法。当行为体得以社会化以及有着共同的认识时,这 收稿日期:2008-11-04 基金项目: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NCE F-08-0477) 作者简介:刘志云,男,江西瑞金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国际法重点(1)

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 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 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 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 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 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1. 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用为权利或义务的依据。例如,有些条约

国际法重点(1)

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按照向老师所画重点进行整理) 1,国际法: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 答: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又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而国际法是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国内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国家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来实施,而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 3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一,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 二,《威斯特法利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 三,《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有重要作用 4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国际法体系的不平衡特征分析

国际法体系的不平衡特征分析 国际法体系的不平衡特征分析 国际法体系为国际关系提供了商谈话语和交流平台,但并非能够为所有的国际法实践提供相互匹配或互为协调的规范基础和运行机制。朝鲜数度进行核试验凸显了国际禁止核扩散规范体系普遍与强制效力的缺乏;“伊斯兰国”挑动国际关系敏感神经,但国际法体系仍然缺乏增进国际合作与协调以有效打击恐怖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巴黎(气候变化)协议》是否包含符合全球气候治理之需求的规则准确性和强制性存在疑问。 从宏观视角来看,国内法律体系更为系统,具有完备的执行机制和足够的强制力,能够有效回应社会关系调整的需求;相较而言,国际法体系的理念、规范、运行等维度或要素之间经常不能够完美匹配或妥善协调,呈现出功能性的“不平衡”特征。笔者抛却失衡、缺陷、不足、困境或不对称等表述方式,以规避可能隐含的价值判断,因为“不平衡”形态并不一定蕴涵价值褒奖或罹于价值苛责。当然,“不平衡”价值视角也并非一成不变,笔者将会在下文做出解读。 规范体系意味着关系网络及其所产生的法律系统。〔1 〕7国际法是存在于国际关系中的开放的体系,国际规则、规范、原则、特权和权利构成可鉴别且连贯一致的集合。作为“活的”和自我发展的体系,国际法包含了规范、实施和争端解决(运行)等层次,而且时刻通过发展来寻求自存和稳定。〔2 〕但是,国际法体系内部

并非和谐一体,相反,国际法建构性的发展与其适用程序无效或低质之间的不平衡似乎是其固有矛盾。〔3 〕尽管如此,此种“不平衡”特征并非国际法研究和适用的普遍预设,有关国际法体系功能与结构形态的争论和分歧此起彼伏。 实践中,国际法体系的“不平衡”特征(下称“体系不平衡”)显著表现为特定社会关系的规范状况与国际法理念或现实规范需求之间的不协调或不匹配。例如,就“核武器咨询案”中“事实不清”(non liquet)的可适用性,赫希·劳特派特认为,国际法是完整的体系,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排除了“事实不清”的适用可能性;而朱利叶斯·斯通则认为,国际法体系存在(实质、管辖或司法)缺陷,且法律体系存在闭合规则的假设并不能成立,法院并没有义务以解释或者造法去填补实质性缺陷。国际法的规范性需求相应的是强制性,但规范性与强制性之间往往存在功能性“不平衡”。例如,就WTO争端解决机制(DSM)裁决的遵守问题,约翰·杰克逊教授认为,DSM的裁决是有拘束力的,故而缔约方有义务执行和遵守;而朱迪斯·贝洛则认为,缔约方并不是必须遵守DSM 裁决,执行、赔偿或接受报复是选择性的。显然,国际法规范性与强制性之间存在间隔,强制性的程度不能当然地附属于规范性的强弱。 “不平衡”是国际法体系所具有的结构特征。遗憾的是,现有的国际法研究缺乏对纷繁复杂的“不平衡”现象的宏观探讨。基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目的,体系不平衡的具体内涵、

熔喷法非织造布

熔喷法非织造布 20世纪50年代的东、西方两大阵营冷战时期,美国海军通过收集高层大气中的放射性尘埃微粒的方法,掌握当时苏联的核试验动态,开发了一种能捕获超细微粒的过滤材料,这些过滤材料就是早期的熔喷法非织造布产品。 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埃克森(EXXON)公司取得了熔喷法非织造布技术专利,并成为如今的熔喷法生产工艺基础。 在专利保护期满以后,EXXON公司将拥有的熔喷专利技术转让给美国的精确公司(ACCURATE)、3M公司、捷迈公司(J&M)、金佰利克拉克公司(Kimberly-Clark)、德国的科德宝公司(Freudenberg)、莱芬豪舍(Reifenh?user)公司,这些公司利用EXXON 专利、分别开发出具有各种特点的应用熔喷技术。 半个世纪以来,虽然熔喷技术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主流工艺仍然

是EXXON工艺。就是仅有一排喷丝孔,牵伸热气流从两侧吹出的结构。此外,美国的双轴纤维膜公司(Biax Fiberfilm)还开发了一种有多排喷丝孔,牵伸热气流从与喷丝孔同心的环形通道吹出的新型结构(简称Biax工艺)。 EXXON工艺所用的喷丝板组件结构如下: 日本的旭化成、仓敷、NKK及KASEN公司、意大利的UNIVERSAL公司等。外,、Nordson、 其中比较有特点的是Biax 公司,突破传统熔喷原理,采用多排孔,最多可达20排喷丝孔,密度高达332孔/英寸,纤维直径1-50μm,采用水雾对纤维冷却,成布强度高,手感柔软。 Nordson公司采用J&M公司的技术改变过去单独用高温热空气带动熔体从喷丝孔喷出的方法,而是当熔体已纤维状喷出时经过一骤冷装置用侧吹风使之骤冷,使纤维在骤冷的条件下成形,有一定的结晶度和取向度,改变了过去熔喷纤维没有强度的弱点,纤维的连续长度也大为提高,且纤网蓬松、外观和悬垂性好,是熔喷工艺的一个突破。 采用聚冷技术可以减少喷丝板到网帘之间的距离(DCD)是熔喷工艺的一个特点,现在已经有多家设备制造厂采用这一技术。国外熔喷技术发展很快,纤维直径可达0.5μm,一般在1~10μm,产量可超过100kg/m/h(纤维直径2-5μm),纤网定量为3~300g/m2。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 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3.国际法主体包括: (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肯定了联合国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和独立的国际求偿权,使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 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 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 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 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6.公允和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世界上国际法院还没有过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的案件。 7.“软法”: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建议、宣言、纲领、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示范性文件等等。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七大原则几乎重合。《宪章》第2条的联合国七大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集体协助、联合国原则的普遍性、不干涉会员国内政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熔喷法非织造布技术进展及熔喷布的用途

熔喷法非织造布技术进展及熔喷布的用途 2011-04-22 来源: 刘玉军侯幕毅肖小雄(来源互联网)点击次数:571 关键字:熔喷非织造布;纷丝;熔喷纤维;非织造布 熔喷法非织造布技术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及对环境保护的加强熔喷法非织造布市场越来越大。其超细纤维的特点所表现出的特性,在许多工业、民用领域被人们发现并得到广泛的应用。随着宏大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熔喷技术方面研发投入的加大我国熔喷技术已得到很大的发展。2006年5月幅宽2 400 mm的熔喷生产线在宏大研究院试验基地试车成功,标志着我国宽幅熔喷生产线已能完全实现设备国产化从而为熔喷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SMS(纺粘熔喷复合) 技术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 熔喷法非织造布技术 1.1 工艺流程 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技术,是将高聚物树脂通过螺杆挤出机挤压熔融塑化后,通过计量泵精确计量送给喷丝组件在高速高压热空气流的作用下拉成超细纤维在收集装置上形成熔喷非织造布。熔喷法非织造布可以使用多种聚合物材料.如:聚丙烯、聚醋、聚酸胺等。 1.2 熔喷法纺丝原理 聚合物树脂经挤压熔融后通过计量泵的精确计量送入一特殊的熔体分配腔再通过整流后进入纺丝熔体池,经纺丝微孔喷出成丝,在高速热风气流的喷射拉伸下得到超细纤维,其单丝直径能达到1一2 gm。熔体分配腔能保证熔体沿幅宽方向分布均匀(流速一致、流量相等、压力分布均匀)加上沿幅宽方向的气流喷射速度一致从而能保证丝束沿幅宽方向分布均匀丝径沿幅宽方向一致。 如图1所示喷丝组件中纺丝熔体池下有一排纺丝微孔,微孔直径一般为0.3一0.4 mm,为更有利于纺丝成型其长径比远远大于常规的熔融纺丝,一般为10一15。同时喷丝组件与

国际法不成体系问题-2006

第十二章 国际法不成体系问题:国际法多样化和 扩展引起的困难 A. 导言 233. 委员会在第五十四届会议(2002年)上决定将“国际法不成体系引起的危险”专题列入工作方案;1004并建立了一个研究组,随后并决定将该专题的标题改为“国际法不成体系问题:国际法多样化和扩展引起的困难”。1005此外,委员会还商定了一些建议,包括进行一系列研究,1006首先由研究组主席主持研究“特别法规则的职能与范围和‘自足制度’问题”。 234. 研究组从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2003年)至第五十七届会议(2005年)在马尔蒂·科斯肯涅米先生的主持下接连重新组建,执行了若干任务。2003年,研究组制定了本五年期(2003-2006年)余下期间的暂定工作时间表,就2002年期间商定的其他研究题目的工作给工作组成员做了分工,并且决定了这些工作所采用的方法,1007 2004年,研究组讨论了研究组主席关于“特别法规则的职能与范围和‘自足制度’问题”的研究报告,也讨论了就余下的其他研究项目起草的提纲。1008 2005年,研究组讨论了(a) 关于“特别法规则的职能与范围和‘自足制度’问题”研究中区域主义的备忘录”;(b) 在国际法一般发展和国际社会关注中参照“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丙)项)解释条约的研究;(c) 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的研究; (d) 仅在若干当事国间修改多边条约之协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四十一条)的研 1004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2000年)审议了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将本专题列入其工作方案,G.哈夫纳,“国际法不成体系引起的危险”,同上,《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5/10),附件和第729段。 1005同上,《第五十七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7/10),第492-494段。 1006 (a) “特别法规则的职能与范围和‘自足制度’问题”;(b) 在国际法一般发展和国际社会关注背景下参照“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任何有关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丙)项)解释条约;(c) 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d) 仅在若干当事国间修改多边条约之协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四十一条);和 (e) 国际法的等级:绝对法、普遍义务、作为解决冲突之规则的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三条。 1007《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八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8/10),第415-435段。 1008同上,《第五十九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9/10),第303-358段。 294

国际法自考重点(已排版)

1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3)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5.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不同之处?(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的。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 (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6.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7.《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明确了一国若违反该原则将导致哪些国际法律后果? (1)违反国将遭受联合国 的制裁,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的制裁措施。(2)导致受害国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3)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产生的权益无效,“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适用的。(4)违反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5)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义务。(6)战争策动者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8.为什么在没有“世界警察”和有普遍强制管辖权的“世界法院”的情况下,国际社会能够拥有一定的秩序?(1)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些原则或规则植根于国家的自我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两大利益之中。(2)一国如果不遵守国际法,将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反对和压力,并为此付出代价。 9.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的概念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又称“国际法的效力基础”或“国际法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10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普遍认为,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 (1)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 书面协议。 (2)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且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3)将“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较为恰当的,这也是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持有的观点。 11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1)缔结条约是国家之间创立国际法的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2)同国际习惯相比,条约的规定往往更为明确,因而条约被各国广为采用来调整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缔约国之间的行为规则。 16.成为国际法主体应具备哪三个要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18.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如何理解这是由国家的特征以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2)国家的特性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完全主体; (3)当代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关于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9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种学说? 一、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即两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一元论可分为两个学派: 1、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国内法优先说; 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21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国际习惯:对国家没有严格约束力,起“补缺”作用。(2)国际条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规定。 (3)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①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内,国际条约直接适用。 ②其他领域内(如军事、政治、科技、外交、刑事、人权等),国际条约转化适用,人大根据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的精神,重新制定国内法。 ③WTO协议转化适用。 国际条约的主要特征1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2为缔约主体创设国家权利和义务3必须以国际法为准4以书面形式为准 22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适用方式。国家在法律上接纳或接受条约为本国法的一部分。 (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它是指国家通过实施性法律使条约在国内适用。 (3)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2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24.国际强行法的概念是什么?它意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25.[强行法的特征有哪些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这体现了强行法拘束力的普遍性。(2)公认为不许损抑(或背离)。这是强行法规则最突出的特性,强行法与任意法的根本区别之处正在于此。(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这反映了强行法规则的法律拘束力优于或高于其他的国际法规则 26.《联合国宣章》,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循哪七项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最重要的法律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5)集体协助原则;(6)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这七项原则,尤其是前四项和最后一项原则一般被认为构成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示的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依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2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及地位:(1)含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2)地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认为是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它是中国对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之一,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29国际法几项主要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指 (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 30.简述国家主权的概念及其内涵? (1)国家主权,或称国际法上的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国家主权的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31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 因为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1)传统国际法的原则和 规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之上的;(2)国际社会是主 权国家林立的社会,不管国际关系如何发展,处理国家之间关 系的基本出发点依然只能是国家主权。 32.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分析2003年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 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禁止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 武力威胁,禁止各会员国以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 法,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包括以下要点: 1、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构成违反国际法以及《联合国宪章》的行 为,永远不应用作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2、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的罪行,在国际法上须负责任; 3、各国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的宣传; 4、应尊重国际疆界; 5、禁止武力报复行为; 6、禁止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 加内战或恐怖活动;7、禁止对他国领土进行军事占领。 三、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才合法的: 1、联合国安理会所采取的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 2、国家自卫权的行使。 四、美国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在没有通过联合国授权, 绕过联合国单独采取的战争行为,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是不合法的。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1.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 (4)主权。 3.何谓永久中立国?其存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 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具备两个条件:一、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永久中立义务主 要包括: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战争,但有权对外国 的武力攻击进行自卫;2、不缔结与中立义务相抵触的条约; 3、不采取任何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二、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实践中通常由一些强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以保证中立国的中 立地位不受侵犯。 6.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及其概念? 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一、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 干涉的权利。二、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 权利。三、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 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 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四、管辖权称“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 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7.狭义自卫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即国家只 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自卫的行使才被准许。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 安全之前”。 (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8.简述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 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2)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 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 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 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 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10.属地管辖权不是绝对的,它存在哪些例外或受限制的情? (1)基于外交豁免权,一国不得对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行 使属地管辖权。 (2)由于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不能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 产行使管辖权。 (3)在领海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的内部事务, 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 (4)属地管辖权的行使有时受到外国的属人管辖权的限制,如 国家无权强迫在其本国内的外国人服兵役。 14普遍管辖权行使的限制? (1)属于普遍管辖权范围的某些犯罪,是被国际社会认为其行 为的严重性非常之大以至于它们应该受到所有国家的管辖。 (2)一般来说,一国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者不属于任何国 家管辖的区域行使普遍管辖权。 15国家豁免的概念它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 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国家豁免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 为标的的诉讼,即外国国家不能被诉,除非经后者同意; (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 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有限豁免原则”或称“限制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 1、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 2、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 国家豁免的放弃有哪些形式? (1)明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 表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2)默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 简述国际法上承认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 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 面行为。 (2)分类:从承认对象来划分,承认可分为国家承认、政府承 认、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和对叛乱团体的承认几种。 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及国家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原因:国家领土的变更,发生国家继承的领土变更有合并、 分离、解体、部分领土转移(即国家之间割让或交换部分领土) 和独立五种情况。 二、条件: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 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不合法的权 利义务不属继承范围。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 领土有关联 按照国际法,一般不予继承的条约有哪些? (1)一般认为在处理条约继承问题时,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 的所谓“人身条约”,随着被继承国的消灭而消灭,不予继承; (2)此外,政治性条约,诸如和平友好条约、同盟条约、共同 防御条约等,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继承。 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有哪些? 这主要表现在:(1)发生继承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领土 变更的事实所引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则是政府的更迭。 政权更迭是引起政府继承的原因,但并非一切政府变动都引起 政府继承。 (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 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 新旧两个政府之间。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上有全部继承和 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即凡符合国际法 的权利和义务,皆应由新政府完全接受。 什么是地方债务?它与地方化债务有何区别 地方债务是由地方当局所借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地方债务与 地方化债务的区别(1)地方债务是由地方当局所借,地方化债 务是以国家名义所借。(2)地方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 国家对此不承担责任;地方化债务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简述国籍的概念及其对个人和国家的意义? 国籍就是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意义: (1)国籍是国家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 依据。(2)国籍是确定个人法律地位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体现在民族平等的统一国籍、男女国籍平等方面。 (2)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我国在采取这一原则 时,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 (3)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表现于不承认中国公 民所具有的外国国籍,而且表现于各项规定都坚持一人一籍。 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一、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 民相同的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 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 三、互惠待遇是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 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如相互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 免收签证费等。 四、差别待遇包括两种情况: 1、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小于本国公民或法 人,如外国人不能经营某种企业,外国人不能从事某种职业等; 2、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如欧盟的 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就不同于对非成员 国的国民或法人。 简述难民的概念及其身份的确定? 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 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 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二、难民身份的确定条件:1、主观条件;是指当事人畏惧迫害, 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 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可能受到迫害。 2、客观条件:是指当事人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 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 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明确规定,难民地位 不适用于哪些情形的人? (1)已经获得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保护和援助;(2)被其居住地 国家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和义务;(3)违犯国际文 件中已作出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4)在以 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 罪行;(5)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 难民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不推回原则是指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 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个社会团体 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但加有正当理由认 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确定判决认为犯 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则该难民不能享 受不被驱逐或送回的权利。 (2)国民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宗教自由权、所有权、诉讼权、 受教育权,以及在公共救助、劳工立法、社会安全与财政负担 等方面,都应享有与所在国的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动产与不动产所有 权、职业自由、住宅、接受中等与高等教育、交通往来等方面, 都享有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 (4)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以从事工作换取工资权利方 面,享有与外国国民同样情况下享有的最惠国待遇。 简述引渡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 答:引渡是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 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其前 提条件和基本原则是:(1)引渡的前提是有相关的国际条约, 否则一国无义务引渡罪犯。(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本 国国民不引渡原则。(4)双重犯罪原则。指可引渡的犯罪必 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认为是犯罪。(5)罪行特定原则。 罪犯在请求国只能就请求国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 判和处罚。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对政治犯的范围主要有哪些限制? 由于政治犯的含义容易被曲解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容易被滥 用,因此,限制:(1)行刺条款,即犯罪为刺杀国家元首时, 视为普通罪犯;(2)国际罪行,有些公约规定国际罪行不能认 为是政治犯;(3)恐怖活动,不视为政治罪。 庇护可以分为哪两种庇护通常包括领土庇护和域外庇护两种 (1)前者是指国家基于主权,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 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2)后者 又称外交庇护,它是指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商船对于所在地 国家的罪犯给予保护。 第五章海洋法 内水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 (2)法律地位:内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的陆地领 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所有外国的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水航行。外国商船, 可遵照沿海国的法律、规章驶入该国开放的海港。外国军用船 舶进入内水时,必须经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对于遇 难船舶,沿海国通常许可它们驶入,但应绝对遵守沿海国的一 切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贸易、捕鱼以及任何违反沿海国利益 的行为。 5领海的概念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 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12海里领海宽度代表多数 国家的实践) 简述无害通过权的含义及其适用? 含义是:1、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2、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 入内水的航行,除例外情况外,通过必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3、此外,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上航 行并且要展示其国旗。 二、适用: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商船。关于军舰是否享 有无害通过领海权利,国际法上一直存在争论,各国的实践也 不尽相同。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论述大陆架的概念、 外部界限以及沿海国对其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概念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 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界限1、大陆架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 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2、从测算领海 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应以 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来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以最外各定点为 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到大陆坡脚 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2)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 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但用这两种方式划定的大陆架的外部界线,不应超过从测算领 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 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利和义务: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 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大陆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的权利是专属性的;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 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4、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 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5、沿海国对大陆 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6、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得对航行和公约规定的其 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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