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雇用者不成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质疑

违法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雇用者不成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质疑
违法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雇用者不成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质疑

Dispute Settlement 争议解决, 2016, 2(1), 1-6

Published Online March 2016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43580062.html,/journal/ds

https://www.360docs.net/doc/43580062.html,/10.12677/ds.2016.21001

The Illegal Party Issuing Contract

Can’t Establish Labor Relations

with the Employer of Actual

Construction Person

—About “The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Liability Shall Be Borne by the Employer”

Bin Liu

Anhui Zhongjia Law Office, Tongling Anhui

Received: May 4th, 2016; accepted: May 22nd, 2016; published: May 25th, 2016

Copyright ? 2016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s://www.360docs.net/doc/43580062.html,/licenses/by/4.0/

Abstract

In the cases of labor controversies and work-related injury certifications, some problems exist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t. Does the labor relation established between workers employed by the unqualified actual constructor—the contractor, sub-contractor and assigne—and the pre- vious actual constructor of illegal employer, illegal sub-contractor and assignee? Can the workers injured by labor be identified as work-related injuries? There exists conflict with the policy department regulations of 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erme People’s Count and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 and the Safety Production Law.

The conflict leads to many misunderstanding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so that the practice of this approach failed to unif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and host law pro- visions, this aspect of the policy department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have a wrong place. We hope to get the attention of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thinking [1].

Keywords

The Developer, The Contractor, The Laborer, Labor Relations,

Industrial Injury

刘斌

违法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雇用者

不成立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质疑

刘斌

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安徽铜陵

收稿日期:2016年5月4日;录用日期:2016年5月22日;发布日期:2016年5月25日

摘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与工伤认定案件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承包人、转承包人等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实际施工人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违法发包人、非法分包人、转包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因工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部门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规定上,与《劳动合同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存在抵触与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认识误区,以致各地对此的做法未能统一。从法理上分析与上位法的规定来看,这方面的政策性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确有不妥之处,企望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与思考[1]。

关键词

发包人,承包人,劳动者,劳动关系,工伤

1. 案情简介

永胜安装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与南天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南天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南陵金街华府住宅楼建筑施工项目的1#、2#、3#、4#、5#、7#楼及地下室与一期地下车库外墙脚手架搭设工程分包给永胜安装公司施工。永胜安装公司于2014年2月22日与沈某签订了《外墙脚手架承包施工协议书》。永胜安装公司将其中的4#、5#楼外墙脚手架搭设工程再分包给沈某施工。

沈某雇用周某、柏某、徐某、陶某、戴某、孙某等人搭设外墙脚手架,沈某对其雇用的人员每劳动一天支付150元至170元的劳务报酬,但这些受雇人员并不是持续受雇于沈某,也不长期固定在沈某按排的金街华府住宅楼建筑施工工地上做事。2014年8月19日,周某在金街华府住宅楼建筑施工工地搭设外墙脚手架架子时,因南天建设公司金街华府项目部的过错导致高空物体坠落而砸伤。南天建设公司金街华府项目部工作人员张某将周某送往南陵县人民医院与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治疗,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嗣后,周某于2015年5月5日向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发包方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刘斌

其理由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发包方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发包方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劳动中受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工伤。

其理由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与构成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这里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意味着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并不接受发包方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发包方亦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这里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并不意味着是劳动合同法上工伤责任,而是侵权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发包方应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

1、不能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或工伤保险责任”倒推出形成劳动关系与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的“由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规定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是在发包方违法发包的情形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这是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款,不是界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条款与工伤认定条款,不能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或工伤保险责任”倒推出形成劳动关系与认定为工伤。《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该规定否认了违法发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前十天,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院长信箱发布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还重申《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的观点,即“……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不能为了达到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的目的,就可以任意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全生产法》第10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

刘斌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法律规定均是规定违法发包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是认定形成劳动关系的条款与认定工伤条款,也是与《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的规定相抵触的。因此,违法发包单位对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只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因选任过错而与实际施工人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也间接说明实际施工人雇用的人员与违法发包单位没有雇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考,但不能直接引用。若政策性规定与法律规定不相冲突,可以参考适用政策性规定;若两者发生冲突,应当适用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与上位法不相冲突,应当适用司法解释;若两者发生冲突,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2、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14条等规定,认定工伤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5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周某如果坚持认为自己与永胜安装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南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周某受雇于沈某从事外墙脚手架搭设劳务,永胜安装公司与周某之间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雇

用关系。

永胜安装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与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南天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南陵金街华府住宅楼建筑施工项目的1#、2#、3#、4#、5#、7#楼及地下室与一期地下车库外墙脚手架搭设工程分包给永胜安装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以南天建设公司建设施工南陵金街华府住宅楼建筑面积使用外墙脚手架的天数向永胜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

永胜安装公司于2014年2月22日与沈某签订了《外墙脚手架承包施工协议书》。永胜安装公司将其中的4#、5#楼外墙脚手架搭设工程再分包给沈某施工。协议书约定包工不包料,以沈某搭设外墙脚手架的面积向沈某支付劳务报酬,且劳务报酬以施工进度完成阶段分期支付的。

虽然永胜安装公司将南陵金街华府住宅楼建筑施工项目中的4#、5#楼外墙脚手架搭设工程再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沈某施工,违法了《建筑法》之规定,但也足以证明永胜安装公司与沈某之间的劳务分包关系。沈某在搭设南陵金街华府住宅楼4#、5#楼外墙脚手架劳务承包过程中,一度雇用周某等人搭设外墙脚手架,沈某对其雇用的人员每劳动一天支付150元至170元的劳务报酬,但这些受雇人员并不是持续受雇于沈某,也不长期固定在沈某按排的金街华府住宅楼建筑施工工地上做事,是典型的雇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该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来探究,

刘斌

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即为劳动合同关系,确立劳动关系应以双方已订立口头或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现实中,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较为特殊,具有短期性、流动性、分散性的特点。劳动者往往由承包方直接招用,其并不清楚发包方是谁,发包方也不知道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是谁,双方完全缺乏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若认定发包方与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与《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订立合同自愿原则相违背,则有强制缔约之嫌。劳动者受承包方招用或雇用,其在工作中只接受承包方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并不接受发包方规章制度的约束,其提供的劳务是承包方承包的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劳动报酬亦由承包方发放,与发包方并未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的支付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本案中,周某受雇于沈某,其具体工作安排与工资发放均由沈某负责,而沈某与永胜安装公司系劳务分包关系,故永胜安装公司与周某并未形成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雇用关系。至于周某受雇于沈某在永胜安装公司承包的金街华府住宅楼建筑施工工地上受伤,永胜安装公司与沈某应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解决的纠纷。

4、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雇用者工伤保险责任,违背公平原则。

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或工伤保险责任;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却可逃避法律责任,将责任全部转嫁给发包方,其自身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显属不公。用人单位对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是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的工伤赔偿责任,还包括支付工资报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医疗、工伤等五类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责任。若认定发包方与承包方雇用的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则本应由承包方承担的用人单位责任则全部转嫁给了发包方,明显加重了发包方的法律责任,使承包方可以置身事外、逍遥法外。

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的错位,可能会导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放松管理或怠于履行责任,诱发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为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不仅能够避免发包方将工程违法发包,促使承包方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并加强管理,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也为劳动者维权增加一道安全屏障。具体到本案中,周某与永胜安装公司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用关系,周某与承包人沈某之间存在雇用关系。周某在劳动中受伤,并未阻断周某的救济途径。周某受沈某招用,沈某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经营者,周某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第2款规定,同时起诉沈某和永胜安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给予一次性人身损害赔偿。

永胜安装公司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2款之规定,有权向作为实际责任人的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沈某追偿,从而使永胜安装公司的损失得到弥补。当然,这种追偿要看违法发包方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雇用的劳动者的伤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而定。永胜安装公司在违法分包上存在选任过错,因而对于劳动者周某的伤害有着间接的责任。鉴此,其追偿应该只是部分的。劳动者周某的伤害主要是在为实际施工人沈某劳动导致的,这与实际施工人沈某的管理不到位密切相关。因此,主要责任在于实际施工人沈某,永胜安装公司只应承担次要责任。在这方面,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

刘斌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建设工程承包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承揽关系,只是由于其对象的重要性才从承揽中独立出来。正是因为如此,《合同法》第287条才会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违法发包方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替代责任。

本案中,周某受雇于沈某在金街华府住宅楼建筑施工工地上从事外墙脚手架搭设劳动中,是由于南天建设公司金街华府项目部的过错导致高空物体坠落而砸伤。周某在受伤后是南天建设公司金街华府项目部工作人员张某送往医院治疗的,周某在南陵县人民医院与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治疗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也是南天建设公司金街华府项目部全额支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周某既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南天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永胜安装公司和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永胜安装公司和沈某在连带赔偿周某人身损害损失后,也可以向侵权第三人南天建设公司追偿。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劳动合同法一本通[M]. 谢良敏, 编. 第二版.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9.

施工方与业主方等配合协调措施

与业主方等配合协调措施 任何一项工程的顺利完成,都不能独立进行,他必然是系统的整体良好运作的结果。工程的各相关单位只是由于其利益关系所处的角度不同,利益有异,但无论谁都是系统中的一部分,分别承担着各自不同的角色。而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这一致的目标就是要为社会奉献一个精细的作品。哪方的作用和定位发生偏位都会造成整体工程的不顺。因此,在此前提下,协调处理好我方与业主、监理、设计人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要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原则上是:要对工程负责、对甲方负责、积极配合、争取支持、换位思考、多出主、加强交流、达成共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我方在幕墙工程中的技术和经验优势,结合工程的实际,以对工程负责的态度,多给相关单位出主意,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认真作好自己的工作,主动协助分包处理和与幕墙的交叉技术难题。要对自己信誉与业主负责的精神,作到尊重人、理解人、服务人、为业主和社会奉献精品工程。 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与其分工种交叉作业。为保证工程总体进度和施工质量,我公司现场安装施工人员首先服从业主、监理的统一协调与管理,交叉作业的各方均应积极配合,统筹安排。为此,我公司为本工程项目部制定了“三服从,一加强”的基本理念,即“服从设计、服从监理、服从总包,加强综合协调能力”。 与建筑设计师的配合 设计施工中积极与设计师联系、沟通、了解设计师意图。 工程设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图纸没明确的做法要与设计师联系,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设计师完善设计。 积极配合设计师进行图纸更改、补充、虚心听取设计师的意见,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设计师对我公司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提出审核意见,及时签署。 与工程监理的配合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招聘制度薪酬制度考勤与休假制度培训制度 保密制度奖惩制度离职制度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 1 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 二、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单位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单位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本单位向应聘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应聘人员。 (二)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职工。 二、招聘条件 (一)单位不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应聘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符合相应职位录用条件要求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和健康等条件。单位如招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员,将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二)劳动者应聘时,必须如实填写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件、证书等材料。如劳动者填写虚假内容或者伪造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使单位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欺诈行为,单位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用工情况自查报告范文

单位用工情况自查报告范文 劳动用工自查报告1 根据要求,我公司对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人员基本情况:截止6月30日,在册职工共2356人,其中干部323人(含在岗干部239人,非在岗干部84人),工人2023人。 二、及时规范的办理好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工作。新分配的大中专生我段都按劳动法的规定及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和同。辞职、除名人员在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中我们把工作做齐、做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过清理目前有259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已到期需要续签,由于两个单位合并,除公司外原其他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都需要变更从新签订,这些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都需要等公司新版本的劳动合同下发后才能办理。 三、针对2021年2个单位合并以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专人专管人事档案,目前在册人事档案3000共册,在岗职工2228册、退休772册。经过今年上半年的努力,已完成2522册人事档案的分类、编号、整理加入材料等工作,现档案基础管理已达标,符合相关规定。 四、我单位一贯来重视劳动用工管理,报表及时、台账齐全,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和规定,严格落实车务部门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从未擅自招聘和录用过临时性用工,不择不扣的执行着上级的劳动用工政策和规定。 单位劳动用工自查报告2 劳动年检自查自纠《报告书》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沭人社发10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及时组织人员,认真的对本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作了全面清理,积极开展了劳动用工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了劳动用工自查自纠工作小组。由人力资源部长任组长亲自抓,小组成员积极配合,按劳动法律规定,对本单位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应缴纳的有关费用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确保劳动合同有效和劳动者公平就业。长久以

施工单位与发包人配合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一)与各方配合措施 1、与发包人的配合措施(1)积极配合业主搞好沿线的拆迁工作,具备工作面后及时组织施工。(2)积极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协调会,服从业主的协调,圆满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 2、与设计单位的配合措施(1)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负责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的技术交底,并建立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情况通报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防止工程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发生。(2)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对工程施工整个过程的指导,对各类工程方案变更设计提供详细的现场资料。(3)积极参加工程施工方案变更的论证,对每一项施工方案的变更先提出方案报设计单位作为参考。(4)加强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条件的复合检查,对于与设计资料不符的地质情况要及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为完善工程设计提供必要的资料。(5)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工程管理,配合设计单位做好现场资料的收集工作。 3、与监理单位的配合措施(1)按照业主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相相应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2)开工前,先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提供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人员组织、原材料检验报告、混凝土设计成果和测量放线资料,并按照这些方面配合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理工作。 (3)配合监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按照监理程序,配合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查、验收、签证工作,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包括原材料的检查、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工艺的审批工作。(4)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竣工以后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工序检查、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5)在工程竣工以后,还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质量缺陷责责任期的质量检查,对工程在使用期内检查缺陷修理情况,考核工程的施工质量。(6)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度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开工令审批、制定和调整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施工工期计划的实现。 4、与交通等地方其它部门的协调配合措施(1)积极与交通部门联系,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交通管制,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2)与质监、环保、公安、医疗、卫生防疫等部门联系,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争取沿线人们群众的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施工区域内的治安、环保、健康等工作。 5、与相邻标段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措施 (1)为保证按计划顺利进行,我方将主动在甲方及监理的协调下做好与地方、相邻合同段施工单位、前后工序之间的联系和配合。 (2)测量工作要将测量结果及时通知相邻合同段单位,共同确保测量工作的正确性。 (3)相邻合同段的施工,我方积极与承建单位之间密切协商,统筹考虑施工场地、临时设施的布置及路面标相连的施工顺序,必要时请业主或有关方面协调,减少相互干扰,节约投资,确保施工质量。 (4)在相邻合同段交界处工期安排上与对方协调一致,做到同步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5)施工中要互相帮助,相邻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临时工程应达到互相方便, 积极为对方提供用水、用电及其他方面的帮助,并提供给路面工程后续单位使用。 (6)处理好与地方各级政府和沿线村民之间的关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力所能及为当地村民办好事、办实事,营造良好的施工气氛。 示例二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与协调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所谓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加以编制,安排事物,使有系统或构成整体”,而所谓协调,即协商与调解,指“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量”和“斡旋于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和解”。 由此可见,组织与协调的作用就是围绕实现项目的各项目标,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相邻单位、政府部门全力配合项目的实施,以形成高效的建设团队,共同努力去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过程。从施工项目部的角度,如何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从而实现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成本控制四大大目标,本工程不进行专业分包,所有分项工程均由我公司自行完成。 【一】、项目组织协调工作的原则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7-24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迄今为止已经9年。该部法律是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国家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因此,在相关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必然要贯彻这一宗旨。《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主要差异在于,《合同法》更多的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劳动合同法》则着重体现了国家干预。 基于此,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受到了颠覆性的冲击,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频发,企业往往败诉。这就需要用人单位认真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树立正确的用工法治观念,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 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 用人单位不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职工的处罚条款,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来实现对职工的奖罚比较科学。

5. 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岗位仅是通俗的说法,用人单位将员工调动岗位但未改变工作内容,不能视为违约。但改变工作内容应当双方协商一致。 6.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劳动合同范本”进行必要的补充,为可能出现的变动留有余地。从某种意义讲,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企业具有相对的优势;而变更劳动合同时,职工占有一定的优势。 约定试用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试用期条款是约定条款,非法定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亦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6.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

幕墙施工-与业主方等配合协调措施

六、与业主方等配合协调措施 任何一项工程的顺利完成,都不能独立进行,他必然是系统的整体良好运作的结果。工程的各相关单位只是由于其利益关系所处的角度不同,利益有异,但无论谁都是系统中的一部分,分别承担着各自不同的角色。而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这一致的目标就是要为社会奉献一个精细的作品。哪方的作用和定位发生偏位都会造成整体工程的不顺。因此,在此前提下,协调处理好我方与业主、监理、设计人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要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原则上是:要对工程负责、对甲方负责、积极配合、争取支持、换位思考、多出主、加强交流、达成共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我方在幕墙工程中的技术和经验优势,结合工程的实际,以对工程负责的态度,多给相关单位出主意,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认真作好自己的工作,主动协助分包处理和与幕墙的交叉技术难题。要对自己信誉与业主负责的精神,作到尊重人、理解人、服务人、为业主和社会奉献精品工程。 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与其分工种交叉作业。为保证工程总体进度和施工质量,我公司现场安装施工人员首先服从业主、监理的统一协调与管理,交叉作业的各方均应积极配合,统筹安排。为此,我公司为本工程项目部制定了“三服从,一加强”的基本理念,即“服从设计、服从监理、服从总包,加强综合协调能力”。

1.与建筑设计师的配合 6.2.1.设计施工中积极与设计师联系、沟通、了解设计师意图。 6.2.2.工程设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图纸没明确的做法要与设计师联系,提出合理化建议, 帮助设计师完善设计。 6.2.3.积极配合设计师进行图纸更改、补充、虚心听取设计师的意见,密切配合,保质保量 完成工程。 6.2.4.设计师对我公司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提出审核意见,及时签署。 6.2.与工程监理的配合 6.2.1.项目部进场后,首先将公司幕墙施工资质文件,项目部人员组成、分工、上岗证等有 关资料复印件,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安全、消防安全保卫方案上报监理、总包方,并办理相关手续。待临设、临电、主要机具安置后,书面申请开工报告,施工队进场。 6.2.2.组织项目部同监理、总包进行专业对口人员座谈,充分了解本工程的监理规划要点, 分部分项质量控制目标,及监理、总包的具体要求。 6.2.3.汇同监理制定幕墙施工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确定质量控制点和监理傍站点。确定“样 板墙”实施部位,采用以“样板”领路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6.2.4.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材料分类、分批进场,材料员填写材料报验单(按总包 材料报验单格式)上报总包,经监理批准后方可入库。 6.2.5.汇同业主、监理共同制定幕墙隐检部位填写隐预检报验单(按甲方隐检报验单格式)。 6.2.6.每月25日前向监理上报工程形象进度及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月报。 6.2. 7.按监理要求进行技术资料、施工洽商、竣工资料的整理汇编。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 三门县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制度范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简介(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投资者、主要产品和生产规模即可) 第三条公司机构(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有限公司;员工是指×××××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七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八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应遵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核《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凭证录用。 第十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公司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工登记表》。 员工被录用后,如果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本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工程施工过程是通过甲方、设计、监理、审计等多家合作完成的,如何协调组织各方的工作和管理,是能否实现工期、质量、安全、降低成本的关键之一。1.与甲方的工作协调 1.1.三个服从 1.1.1. 甲方要求与项目部要求不一致,但甲方要求不低于或高于国家规范要求时服从甲方要求; 1.1. 2.甲方要求与项目部要求不一致但甲方要求可改善使用功能性时,服从甲方要求; 1.1.3甲方要求超出合同范围但项目部能够做到时,服从甲方要求。 1.2.三制 1.2.1.定期例会制:定期召开与甲方的碰头会,讨论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及问题,理顺每一阶段的关系; 1.2.2.预先汇报制:每周五将下周的施工进度计划及主要施工方案和施工安排,包括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安排都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便于甲方监督,如有异议,项目部将根据合同要求和“三个服从”原则及时予以修正。 1.2.3.合理化建议制:从施工角度及以往的施工经验来为甲方当一个好的参谋,及时为甲方提供各种提高质量,改善功能及降低成本的合理化建议,积极为甲方着想,争取使工程以最少的投资产生最好的效果。 1.3.项目部与甲方配合措施 1.3.1.认真遵守招投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各项约定; 1.3. 2.协助甲方选择优秀的分包商和供应商; 1.3.3.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现场检查,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 1.3.4.积极为本工程出谋划策,做好甲方的参谋; 1.3.6.认真核定工程进度,为甲方工程款的拨付提供准确依据。 2.与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协调

2.1.“三让”原则: 2.1.1.在监理要求高于国家规范标准时,项目部意见让位于监理意见; 2.1.2.在监理要求可改善使用功能时,项目部意见让位监理意见; 2.1.3在监理要求与项目部要求效果一致但做法不同时,项目部意见让位于监理意见。 2.2.与监理的配合措施 2.2.1. 积极参加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的每周一次生产例会或随时召集的其他会议,并保证三位能代表总承包方当场做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同时确保有关分包负责人参加。 2.2.2.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随时提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2.2. 3.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监理工程师及时提交完整的进度计划,以获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无论监理工程师何时需要,保证随时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该进度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监理工程师参考。 2.2.4.严格使用按设计要求的品牌、质量、规格的材料,并上报监理公司及甲方认可后方可进场投入施工。 2.2.6在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不符合批准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则保证在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下,立即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 2.2.6.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施工过程和施工材料、设备,接受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进行他们认为有必要的检查,并提供一切便利。 2.2.7.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我们保证立即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上述审核或计量,并及时提供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2.2.8.确保在总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人员在现场绝对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挥,

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91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工就业窗口办理劳动合同新签、续订、变更备案,确保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数据的有效性与准确性,并结合本单位数据填写本表格。 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备案情况表 备注: *劳动合同有效备案数: (1)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在所属人社局就业登记窗口所作的劳动合同新签备案为有效劳动合同备案数据; (2)用人单位已按前述要求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需及时前往就业登记窗口作劳动合同续订备案,方能作为有效劳动合同备案数据。 (3)劳动合同(包括新签劳动合同和已经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未作续签备案或解除、终止备案的,为无效劳动合同备案数据。 注意:1.“用工数”和“劳动合同有效备案数”填报2019年最新数据; 2.该表随2019年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同上报。

保税区企业参加201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须知 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共9页,用人单位填写第3-8页,不能有空栏,无情况的须填“无”。《劳动合同签订、续订情况表》为1页。上述《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与《劳动合同签订、续订情况表》可从网上下载,填写后直接报送或发电子邮件均可。 2.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3.第一部分基本情况“登记、注册执照类型”栏区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特种行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挂靠协议书、租赁协议书、许可证、机关单位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请对照选填。 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部分填报内容注意事项: A.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等。 B.行业类型:农林牧渔业、制造业、贸易、物流、工业、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计算机服务业、批发零售业等。 C.经济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其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5.第5页中(一)劳动用工情况和(二)劳动合同情况的人数均填写2018年12月末的数据;(三)劳动报酬情况的“上年度”均指2018年度。有劳务派遣用工的用人单位,据实填写派遣人数及派遣单位;派遣单位超过两家的,应另附页详细说明派遣单位和人数;第6页中(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上月”统一填写2018年12月份的数据。 6.第二部分(一)劳动用工情况中:单位从业人员数=订立劳动合同人数+其他从业人员数。 7.报送方式 资料下载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43580062.html, [资料下载] 电子邮箱: smsc@https://www.360docs.net/doc/43580062.html, 报送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司法大楼632室

施工方与业主、监理单位配合措施

9、与业主、监理单位配合措施 9.1施工方与业主单位的配合措施 工程建设、百年大计,施工方承包商对建设方业主绝对的负责任。项目部在施工的全过程中贯彻“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工程建设方针,在确保工程质量等级的前提下,争速度、创效益。 9.1.1承包商将严格履行承诺,严肃认真履行合同文件的约定。 9.1.2接受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计划,实施实际和阶段性工作总结,主动征求业主的意见。 9.1.3尊重业主驻工地代表,做到日常工作多联系,遇到问题多商量,搞好团结,做好协调工作。 9.1.4认真听取业主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检查监督意见,须要改正的问题,立即改正,并将改正结果反馈给承包方。 9.1.5对纳入总包范围的分包工程,全面搞好组织协调和平衡,严格履行总包的职责。 9.1.6土建施工单位向业主提供以下工程服务: 建筑材料及其它安装材料的采购、供应和质量保证应符合招标文件、图纸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安装、土建工程所需各种附件、预埋件。 负责土建施工、负责检查各种预留孔洞、预埋件的位置、尺寸。 根据规范和图纸有关技术要求,分解出有关质量控制指标,供设计单位和用户对施工质量进行考核。 在构件、材料质量把关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材料代用必须经设计单位、用户同意后方可实施。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消防制度,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线路的架设和费用承担。 施工器具配备、临时设施的搭建拆除及施工现场清除工作。 工程验收所需仪器的配备。 负责提供全套的售后技术服务。 参与工程验收、提供竣工图与竣工报告等技术文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9.2施工方与管理单位的配合措施 工程管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承包方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方实施监督。施工方全面理解和尊重监理方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为使本工程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争速度、创效益,共同圆满完成施工任务,施工方与监理方的配合提出以下措施:

工程施工单位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的配合

总包、 该模式是指业主与具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的承包商或联合体签订施 工项目总承包管理协议,由施工部承包管理方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的发包模式。 其特点是 1、工程造价特点: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即可进行部分施工招标,确定相应的合同价,分包合同价比较准确;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的招标只确定总包管理费,无合同总造价,故合同总造成价是业主的一种风险;如果业主与分包商签约,还加大了业主的风险。 2、工期进度特点: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标不依赖于施工图纸出齐,可以就分包项目提前招标、开工、缩短建设周期。 3、质量控制特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负责分包项目的质量控制;各分包合同交界面的协调控制也由施工总承包管理方负责,由此减轻业主工作量和管理负担。 4、合同管理特点:如果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标、合同谈判、签约工作都由业主负责,则业主的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对业主不利。反之则可减轻业主的负担。相应的,对分包工程款的支付也有总承包管理方支付和业主支付两种方式,前者对总承包管理方管理分包商更为有利。 5、组织协调特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要负责对所有分包商的施工管理及组织协调,大大减轻了业主的工作。但是,如果分包合同都由业主签订,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对分包商的管理。分包、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根据所处角度不同,工程管理的职能重点也不同。其共性职能是:为保证项目在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围绕“安全、质量、工期、投资”控制目标,在项目集成管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采购管理等方面所做的各项工 作。 所以从施工方来看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是控制进度、保证质量、节省成本,次重点是采购等等(其实也不能说是次重点,因为他们是一个项目必需具备的,就像是身体的一部分,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十一、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与协调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所谓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加以编制,安排事物,使有系统或构成整体”,而所谓协调,即协商与调解,指“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量”和“斡旋于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和解”。由此可见,组织与协调的作用就是围绕实现项目的各项目标,以合同管理

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 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省人社厅和滁州市人社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统一部署要求(以下简称专项检查),我局于7月5日起在全市组织开展了辖区内专项检查,现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专项检查期间,我市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员共有9人,分两个专项检查组,共检查用人单位67家,其中企业57家,劳务派遣单位1家,个体工商户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家,共涉及劳动者0.62万人。共查出违法案件46件,其中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2件,未依法支付工资1件,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6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7件。针对查出的违法案件,责令予以改正12件,督促16户用人单位进行了社会保险登记,督促17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137.91万元,责令支付工资80万元,涉及劳动者71人。同时,还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为313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并向各类用人单位劳动者发放宣传资料3000份。

从检查总体情况来看,受检的大部分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能够依法执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并依法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全市职工队伍基本稳定,劳动关系基本和谐。 二、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了使专项检查取得实效,有序开展,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方案,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同时调动各乡镇监察中队参与此项工作,在全市展开层级式检查,市区内由大队长亲自挂帅,乡镇由各监察中队长带队深入各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展开检查。 (二)营造氛围,宣传有力。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我们利用此次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的契机,加强了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使这些法律条款能够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看就明白,又能深入人心,结合平时工作中遇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关心的有关问题,我们分别从以上劳动保障法律条款中节选部分条款,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分别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印制单位用工指南、农民工维权指南、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权知识问答、高温防护安全措施等宣传资料3000份分发给了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效地宣传了劳动保障相关政策,增加了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管理知识,增强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通过广泛宣

十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十一、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 的配合 质量、工期、安全等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是建立在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及地方有关部门等各方紧密联系的基础之上,而施工单位则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关键作用,因此,作为施工单位,我们将定期及不定期以工程汇报会、专题讨论会以及恳谈会等形式邀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施工过程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协商,共同确定解决办法及预防措施。同时,根据业务范畴分别设专人进行对口联系,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11.1与业主单位协调配合措施 1、与业主联系,办理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并按照投标承诺做好各项生产资源的调配工作。 2、合同协议签订尽快与指挥部取得联系,根据业主在本项目中各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权限,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并将与业主单位的主要接口人员报业主备案,便于施工过程中与业主的联系和沟通。 3、组织项目部所有人员及各作业队主要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合同文件,严格履约,保证合同内容的全面贯彻和落实。 4、及时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并与其协商工作事项,商定议事规则和程序。确立例会制度,同时派专人协助业主办理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及落实现场施工条件,并与其商定因施工场地不足而必须外租场地,解决临时生产及生活用地,确定大型建筑安装设备和临时周转库房场地及大宗材料对场合加工、运输方案等。 5、在施工过程中服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协调和指挥,做到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确保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 6、当发生不可抗力对工程造成重大影响时,积极与业主和监理协商,寻求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并尽快继续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以达到减少双方损失的目的。 11.2 与监理单位协调配合措施 1、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监理程序,使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指令得到全面执行。

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参考

萍乡市大众房屋拆迁维修有限公司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章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 第四章薪酬与考核制度 第五章社会保险制度 第六章培训发展制度 第七章劳动纪律制度 第八章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章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十章奖惩制度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和职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用人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用人单位负有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利。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5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职工聘用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按照未成年保护法规定,适合年满16周岁以上劳动者工作的岗位可放宽至年满16周岁)、?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违法不良记录。 各岗位人员具体招聘条件,详见用人单位岗位说明书(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各职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用人基本条件)。 第6条劳动者应聘,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所提供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采取欺骗行为借用或伪造证件。 第7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概不录用。 第8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年,特殊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9条新招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10条劳动合同必须全面履行。用人单位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随时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注:有关商业秘密内容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另行制订)。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一)与各方配合措施 1、与发包人的配合措施 (1)积极配合业主搞好沿线的拆迁工作,具备工作面后及时组织施工。 (2)积极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协调会,服从业主的协调,圆满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 2、与设计单位的配合措施 (1)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负责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的技术交底,并建立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情况通报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防止工程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发生。 (2)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对工程施工整个过程的指导,对各类工程方案变更设计提供详细的现场资料。 (3)积极参加工程施工方案变更的论证,对每一项施工方案的变更先提出方案报设计单位作为参考。 (4)加强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条件的复合检查,对于与设计资料不符的地质情况要及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为完善工程设计提供必要的资料。 (5)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工程管理,配合设计单位做好现场资料的收集工作。 3、与监理单位的配合措施 (1)按照业主与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 (2)开工前,先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提供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人员组织、原材料检验报告、混凝土设计成果与测量放线资料,并按照这些方面配合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理工作。

(3)配合监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按照监理程序,配合监理对隐 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证工作,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包括原材料的检查、施工机械设备与施工工艺的审批工作。 (4)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竣工以后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工序检查、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 (5)在工程竣工以后,还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质量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检查,对 工程在使用期内检查缺陷修理情况,考核工程的施工质量。 (6)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度的监督与管理,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开工令审批、制定与调整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施工工期计划的实现。 4、与交通等地方其它部门的协调配合措施 (1)积极与交通部门联系,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交通管制,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2)与质监、环保、公安、医疗、卫生防疫等部门联系,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指导与支持,争取沿线人们群众的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施工区域内的治安、环保、健康等工作。 5、与相邻标段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措施 (1)为保证按计划顺利进行,我方将主动在甲方及监理的协调下做好与地方、相邻合同段施工单位、前后工序之间的联系与配合。 (2)测量工作要将测量结果及时通知相邻合同段单位,共同确保测量工作的正确性。 (3)相邻合同段的施工,我方积极与承建单位之间密切协商,统筹考虑施工场地、临时设施的布置及路面标相连的施工顺序,必要时请业主或有关方面协调,减少相互干扰,节约投资,确保施工质量。 (4)在相邻合同段交界处工期安排上与对方协调一致,做到同步施工,确保工

【方法】新劳动合同法应对办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现状评估及操作建议-劳动合同法辞退规定

【方法】新劳动合同法应对办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现状评估及操作建议:劳动合同法辞退规定 劳动合同法应对办法: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现状评估及操作建议《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距现在只有5个月的时间。我们必须在这5个月的时间里,完成所有改动工作,以与《劳动合同法》相符合。 请贵司按以下顺序对相关内容进行评估,并根据按评估结果,参照操作建议对公司需要改动的地方进行改动。 第一节、劳动合同签订评估及操作建议一、劳动合同签订评估1.公司是否与全部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2.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何时到期?3.劳动合同采用何版本?是自制版本,还是劳动局印制的版本?4.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是否持有一份?员工有否签收?二、操作建议: 1.如果公司尚未与部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想尽一切办法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为2008年1月31日,超过该期限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倍工资; 到2009年1月1日仍未签订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已经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3.与员工签定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还可以签订两次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2)如果在签订两次有期限劳动合同时,员工的连续服务年限已达10年,公司可有三种选择:第一,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员工向公司提交《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有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而定,因只能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的劳动合同不提倡大范围签订。 4.建议劳动合同的版本以自制为佳,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要办理员工签收手续。 第二节、工资系统评估及操作建议一、工资系统评估1.工资结构是否合理?除了底薪之外,是否还有津贴、伙食补助、职务津贴、奖金等其他项目?2.工资计算是否合法?加班费计算的基数是否包含了底薪以外的其他项目?计算的倍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工资发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操作建议工资领域是劳资纠纷高发点之一。用人单位不足额发放即构成克扣,用人单位不按时发放即构成拖延,员工均可因此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我们应特别重视工资系统的合法建立。以下为操作建议: 1.加班费计算的基数应为每月固定发放的项目总和,不只是底薪。因此,建议尽量减少除底薪以外的其他固定项目,月奖金尽可能以季奖金来代替。 2.工资发放的时间,深圳市适用《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应在每月12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如经营苦难,可在每月22日发放,但需取得本单位工会的或员工个人的书面同意。深圳市以外的其他广东省地区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工资的发放时间由用人单位依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十一、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一)、与设计单位间的工作配合 1、我们及时与设计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设计意图及要求,提出我们的施工实施方案。向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时包括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构和建筑情况,协助设计单位完善施工图设计。 2、要求设计单位督促施工质量和施工方法,及时解决在施工中碰到的因设计问题出现的施工矛盾和施工难题,并要求设计方、发包方、监理方,进行基坑验收、分项分部验收、中间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3、进行图纸设计交底,介绍本工程的设计意图和要求,解决在图纸会审时提出的各项问题和矛盾,逐步更改和完善施工图纸,及时签发施工更改联系单、施工更改图纸及有关相应的更改技术资料。 4、协调专业性施工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需与设计单位协商解决的难题,会同设计单位解决诸如因多管道并列、交错等原则引起的标高、几何尺寸的平衡协调工作,设备安装的预埋、预留、结构调整等问题。 5、会同设计单位、发包方进行结构主材料、内外装饰材料、机电设备等的选型、选材和定货、参加新型材料的看样定货。 (二)、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配合 1、在施工全过程中,严格按照经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对施工工程的质量管理。在施工班组“自检”

和项目部专检的基础上,接受监理工程师的验收和检查,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予以及时、认真整改。 2、贯彻我公司已建立的质量控制、检查、管理制度,并按此对各分项分部工程及对业主指定分包单位予以控制,确保产品质量达到优良。我公司对整个产品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任何专业施工班组和有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的工作失职、失误均视我公司的工作失误,因而杜绝现场施工所有工种、指定分包单位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监督工作的不正常现象发生,使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指令得到全面执行。 3、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成品、半成品、设备、材料、器具,均主动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产品合格证书或质量保证书,并应按规定使用前需进行物理化学试验检测的材料,主动递交检测结果报告。 4、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查做好各分项分部、隐蔽、中间结构、竣工工程的验收工作,及时提交对各项工程验收有关的技术资料和软件资料,做好各项验收记录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存档备案,并及时整改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和资料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和错误。 5、按分项分部工序检验的质量,严格执行“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的准则,使监理工程师能顺利开展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工作意见不一致的情况,遵循“先执行监理工程师指导后予以磋商统一”的原则,在现场的工程质量管理中,维护好监理工程师的权威性。 (三)、与建设单位的工作配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