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经典代理案例

几个经典代理案例
几个经典代理案例

委托代理理论(1)

委托代理理论 一,现代企业理论的框架 在阿罗一德布鲁世界里,厂商被看成是一个"黑匣子",它吸收各种要素投入,并在预算约束下采取利润最大化行为.这种"人格化"的厂商观过于简单,它忽略了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无法解释现代企业的很多行为.于是从20世纪印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一批经济学家从这两方面人手,深入到企业内部的关系中,也就是说深入到"黑匣子"里面研究企业中的组织结构问题,期望得到关于企业这种经济组织更多的理解.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对传统微观经济理论把组织看作是一个生产函数的论点提出了质疑,相应地它用契约来对组织进行研究. 企业的契约理论的基础是: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文字的和口头的,明确的和隐含的).其代表人物较多,如科斯,阿尔钦,镕姆塞茨,威廉姆森,詹森和麦克林,张五常,哈特等. 其中最具有影响的是交易费用理论和代理理论.形成了微观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突破——现代企业理论.它已成为近二十年来经济学的前沿和热门领域. 交易费用理论的重点是研究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企业的边界,为什么会有企业存在等;交易费用经济学将重点放在市场和企业(纵向一体化)的选择上, 代理理论的重点在于企业内部结构与企业中的代理关系.代理理论更为关心企业的内部结构(横向一体化)的问题. 二,委托代理关系的理论背景:伯利——米恩斯命题 (一)命题 伯利——米恩斯(1932)在《现代企业与私人财产》中提出了提出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命题,突破了传统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假说,开创从激励角度研究企业之先河. 企业的控制权大多控制在经理手中. (二)相关研究 1.所有者和经营者为什么会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为什么会分离 现在的理论无法很好的解释在什么情况下两权应该分离,最优的分离方式又该如何.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分工和专业化收益可能是一个原因. 2.为什么经理实际控制 (1)经理决策权;(2)经理信息优势;(3)经理的人本资本价值;(4)经理同股东的相对谈判能力. 3.代理关系的含义 代理理论中广义的代理关系泛指承担风险的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并与之订立或明或暗的合约. 狭义的代理关系则专指公司的治理结构,即作为委托人的出资人授予代理人(经理人员)在合约(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权利(控制权).凡在合约中未经指定的权利(剩余索取权)归属委托人.雇主一雇员,律师一当事人,医生一病人,保险公司一投保人,股东一经理等等就是代理关系的例子. 4.代理问题的产生 由于构成代理关系双方的条件各异,需要有别,行为目标也就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冲突,而且信息的不对称也使委托人很难验明代理人的实际行为是否合理或面临着验明这一情况的费用会很高.因此,如何协调好代理关系,使委托人和代理人构成的组织能够有效运行,便成为一个独特的组织问题,也就是所谓的"代理问题".

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其防范的参考意见 一、案例 案例一: 2003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04年7月,分包该工程的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是具有建筑公司授予的“委托权”的。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2003年1月31日至2004年6月31日止”。 之后,赵某偿还钱某100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00000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对其拖欠材料款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因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欠条上的签名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在委托书有效期期满之后,故王经理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因此判决赵某给付钱某工程材料款200000元。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后,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赵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

除”并盖章,虽然王经理在该欠条上签字盖章不是在建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但他当时仍然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因此,钱某有理由相信王经理仍有权代理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王经理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见参考法条)的规定,故王经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当时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建筑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经理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则建筑公司依法应承担支付材料款的法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构成表见代理应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是相对人(即本案中的钱某)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二是客观上有使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事实和现象。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建筑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就是因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的行为,足以使钱某认为其代表了分公司和建筑公司,构成了表见代理。 案例二: 2008年4月22日,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制冷设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制冷公司向建设公司供应空调室外机1台、室内机12台,总价款47488元;送货地点为某小区13栋2楼2号,后面写有杨某的名字及手机号码。4月24日建设公司向制冷公司支付上述货款。5月4日制冷公司将空调送到指定地点,由建设公司的空调安装人员王某签收。10月22日,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交付空调室外机1台、室内机2台。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公司与制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合同中送货地点后面写有杨某的名字及其手机号码,但并未明确杨某为建设公司的指定收货人。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二)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二) 6.某时装公司诉某百货公司拒付货款案「案情摘要」某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并宣布,凡本公司职工推销出去的时装一定按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该公司女职员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张某就去找李某帮忙。某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最近某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定了一份购买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张某。张某向领导交差后,某时装公司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张某一大笔奖金。不久,某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某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某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某时装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某百货公司的公章,怎么能说没有授权呢?某时装公司为了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双方协商不成,某时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某百货公司与某时装公司签订的时装买卖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如若某百货公司想解除合同,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合同签订人李某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李某应对某百货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本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与本人,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案中,李某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李某是某百货公司的业务员,并具有某百货公司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足以使张某相信李某有代理权。且张某并无恶意,也不知道李某并无代理权。虽然某百货公司进货都需要领导批准,但是某百货公司不能以这个内部制度来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由被代理人即某百货公司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7.某画店诉马某(画家)案「案情摘要」 1999年6月,吉林省某市一画店请画家马某为其作画。双方约定,由马某在本年内为画店作国画四幅,其中包括:两幅山水画,两幅仕女画。纸张、笔墨由画店提供。每幅国画,画店先行付给马某人民币2000元。第二天,画店将预付款8000元及纸张、笔墨送交马某。但是由于马某忙于自己画展的准备,一直无暇为画店作画。同年12 月初,马某又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前,马某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其学生李某、孙某,要其二人代为作画四幅,于年内送至画店。李、孙二人按照马某吩咐赶作国画四幅,于12月末送至该画店。该画店经过鉴定,发现这四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马某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认定不是马某所作。2000年1月,马某出访归来,画店经理到马某处,与其商量,要求重画,马某执意不肯。于是该画店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empirenews.page--] 「审理」法院经审查认定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最后,经法院调解,马某同意将原画收回,并于两个月内亲自给画店作国画四幅。「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代理适用的限制的问题。代理适用的范围虽然很广,但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能由代理人代为进行。法律对代理行为的适用是有限制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其中,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不能适用代理的民事行为,例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不得代理。例如,根据出版合同和演出合同的约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须亲自进行,因为这些行为与个人的身份、感情、艺术风格、思维方式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分,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进行,否则,该行为无效。本案就属于以上所说的第二种情况。所以,本案中马某必须亲自为画店作画,而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 8.李某诉林某拒不支付黑木耳价款案「案情摘要」李某在上海市工作,父母住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每年春节李某都要回家看望父母。李某在上海的一个邻居张某开了一家饭馆,在李某回家看望父母前,他来找李某问东北黑木耳的行情,并委托李某买100斤带回来。并说如

委托代理案例分析

委托代理问题 一、委托代理的出现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或形式不断发展和变化,出现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企业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针对这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委托代理就是研究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和代理人, 前者指股东后者指董事和经理,这种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自科斯提出企业的性质理论以来,一直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课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和委托人是两种不同的人,他们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对称:一是利益的不对称,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经理作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社会地位、声誉的提高,权力的扩大以及舒适的条件等。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显优势。 二、委托代理的分析 1.经济学假设 (1)经济人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

(2)目标函数不一致假设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有着较强烈的自利倾向,追求既定条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 (3)信息不对称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信息占有关系中地位是不对等的,委托人一般处于劣势,从而给委托人的监督和控制带来很大困难,增大交易和谈判成本。 (4) 不确定性假设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事实上还受许多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2.代理成本 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独立的经济人,并具有不一致的目标函数,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加大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难度和成本,在企业的代理链条中必然出现非效率或低绩效现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代理成本。 由于信息不完全所导致的次优契约使利润潜力丧失60%~70%,加上代理人“风险中立”,利润实现程度可以回升20个百分点左右,因此,全部代理成本中,信息不完全的成本占到2/3,而由代理人风险规避所导致的代理成本占到1/3(相当利润潜力的20%)。 3.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扎根理论的思路和方法

扎根理论的思路和方法陈向明 发表日期:2005年9月29日作者:本页面已被访问 735 次 在质的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领域,一个十分著名的方法是格拉斯(Glaser )和斯特劳斯(Str auss )提出的“扎根理论”(grounded theory)(1967)。扎根理论是一种作质的研究的方式,其主要宗旨是从经验资料的基础上建立理论(Strauss,1987:5)。研究者在研究开始之前一般没有理论假设,直接从实际观察入手,从原始资料中归纳出经验概括,然后上升到理论。这是一种从下往上建立实质理论的方法,即在系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寻找反映社会现象的核心概念,然后通过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建构相关的社会理论。扎根理论一定要有经验证据的支持,但是它的主要特点不在其经验性,而在于它从经验事实中抽象出了新的概念和思想。在哲学思想上,扎根理论方法基于的是后实证主义的范式,强调对目前已经建构的理论进行证伪。 扎根理论的方法起源于格拉斯和斯特劳斯两人(1965,1968)60年代在一所医院里对医务人员处理即将去世的病人的一项实地观察。这个方面的形成与两方面的理论思想有关,分别来自哲学和社会学:一是美国的实用主义,特别是杜威、G.米德和皮尔士的思想,他们强调行动的重要性,注重对有问题的情境进行处理,在问题解决中产生方法;另外一个影响来自芝加哥社会学派,该学派广泛使用实地观察和深度访谈的方法收集资料,强调从行动者的角度理解社会互动、社会过程和社会变化。 一、扎根理论的基本思路 扎根理论的基本思路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从资料中产生理论 扎根理论特别强调从资料中提升理论,认为只有通过对资料的深入分析,才能逐步形成理论框架。这是一个归纳的过程,从下往上将资料不断地进行浓缩。与一般的宏大理论不同的是,扎根理论不对研究者自己事先设定的假设进行逻辑推演,而是从资料入手进行归纳分析。理论一定要可以追溯到其产生的原始资料,一定要有经验事实作为依据。这是因为扎根理论者认为,只有从资料中产生的理论才具有生命力。如果理论与资料相吻合,理论便具有了实际的用途,可以被用来指导人们具体的生活实践。 扎根理论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介于宏大理论和微观操作性假设之间的实质理论(即适用于

国内10个经典商业模式案例分析

国内10个经典商业模式案例分析 1.思维革命的天娱模式对企业而言,意味着每一个旧思维打破、新思维产生的过程都是商机无限的。如果要评选出最成功的商业策划,非上海天娱公司策划的《超级女声》节目莫属。超女播出之日,万人空巷,堪比春晚,但与春晚大把烧钱不同,天娱整个策划几乎没花一分钱,而且让所有的媒体都为其做免费的狂热宣传。 仅仅靠这一个策划,天娱公司迅速跨入财富之林,成长之快,令人瞠目结舌。以往人们大都认为,越好的节目、越精致的节目越容易引人注目,《超级女声》告诉我们,这些都没错,但是真正引人注目的是那些观众参与率高、互动性强的节目,从这个意义上说,《超级女声》堪称一场革命。“超女”为何影响深远,还应该归功于创意化的学习。《超级女声》的创意是直接“拷贝”自美国的娱乐节目《美国偶像》,这是拿来主义。但是《超级女声》的成功,很大程度在于本土化,这包括:废除年龄门槛,提出想唱就唱;将短信投票和PK淘汰联系起来,加强与观众的互动性等。从2004年的门庭冷落,到如今的热火,天娱公司与湖南卫视始终在根据市场反馈调整创意,这也就是鲁迅说的“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的过程。《超级女声》是一个文化现象,但是对企业而言,意味着每一个旧思维打破、新思维产生的过程都

是商机无限的。2.得势不饶人的盛大模式企业的发展不应止步于增长和盈利,应该问一问自己有没有把优势发挥到最大化,是否可以取得更大的增长。盛大活生生的就是一部“传奇”,它的发家有相当大的偶然性。 在取得《传奇》代理权的时候,并不存在陈天桥慧眼识宝这类的故事,他只是被动而且好运的被人挑上。但是《传奇》站住脚以后,陈天桥的商业天才有了发挥的舞台。购买服务器改为租用服务器,是他利用游戏玩家的增长对运营商取得主动;拖欠韩国人分成费,成立恒康网络来做销售渠道总代理这些灰色的手段是他对上游资源的占用;《传奇世界》的开发是他对知识产权束缚的挣脱。陈天桥的精明在于,所有这些成果都被用于加大投资,每一步议价的成功都成为了下一步议价的筹码。这种得势不饶人的扩张,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今《传奇》注册用户已有1.2亿,同时在线人数超过100万,运营它需要至少6000台以上服务器。掌握着巨大的用户群和极高的投资壁垒,成为《传奇》这个价值链中议价能力最强者,最后,吃了亏的韩国人只能反过来求陈天桥继续做《传奇》。新兴的网游市场是一块风水宝地,盛大的成功很大程度上的确有赖于此。但是,尽管网游是一个暴利行业,受挫甚至倒闭的厂商仍如过江之鲫,聚友网络、海虹控股即是一鉴,即使同样成功的网游公司,如九城、蜗牛等公司,分量也与盛大有相当差距。盛大之所以能够占据天王山,和

委托代理理论

从家族企业看委托代理理论 ——基于李锦记家族企业分析 摘要伴随着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出现而产生的两权分离, 导致了企业内部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分析由于委托代理制而产生的代理风险、代理成本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及其原因,从公司治理结构视角探讨了如何在现代企业内部建立激励、监替和制约三个有效机制,以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等问题。本文主要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出发,基于香港李锦记集团的李氏家族,明晰了家族企业、委托代理理论概念,分析了治理家族对促进家业的意义。 关键字委托代理理论李锦记 一、委托代理理论概念 委托代理理论是公司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假设是: 各个人 (集团)都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但他们之间又需要相互合作。它所隐含的另一个假设是: 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代理问题的实质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 委托人与代理人追求的目标并不一致。股东的目标是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而经理人员往往有自己的追求, 与股东所追求的目标并不完全相同。在公司治理问题中,企业委托人(所有者)希望以尽可能少的薪资水平使得企业经营代理人(职业经理人)尽全力工作以实现企业委托人的最大整体利益。而企业经营代理人(职业经理人)则在个人利益一定的情况下,选择尽可能少的努力,并尽可能多的占有或占用企业委托人(所有者)的企业资源。由于委托人与代理 人的信息不对称,双方博弈的结果是形成了一套剩余收益的分配机制。如果这套机制能够实 现双方理想的激励相容, 那么企业的健康发展就有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但是在企业的现实运 行中,双方理想的激励相容情况往往难以实现,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率。 [1] 从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内容我们知道, 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利益不一致, 从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在家族企业中,委托代理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①从代理人的角度来说,家族企 业在用人机制上长期陷人了“先家庭后企业”的怪圈,不少企业首先考虑的是家族成员怎样安而不考虑这种对企业合不合理,对企业有没有利,能不能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等. 用人机制任化,只讲求忠诚而非表现在用人上没有长远的计划,优秀人才自然不会向家族企业流动。商级科技和管理人才来到家族企业,是想寻找舞台实现自己的价值,而家族企业的创业者大权独揽,计划的随意性和亲朋好友的牵制使现代化管理也无从操作,在企业中得不到应有的地位、权利和薄重,商级人才只有选择离去。同②委托人的角度来说,在与代理人缔结契约之后,代理人获得一个由契约所赋予的独立的经营活动空间,并在相对独立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和他的经营伙伴缔结合同,这使得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复杂化,由于监价技术、利益目标、信息结构等方面的原因,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利用偷懒和机会主义等败德行为为自己谋利益。 二、案例分析 香港李锦记集团就是亚洲地区一家历经四代的华人家族企业。李锦记集团由李锦裳先生 创建于1888年,其间历经李锦裳、李兆南、李文达、李惠民兄弟等四代,迄今已有118余年 的历史。目前李锦记集团已经发展成为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和跨国公司,拥有亿万资产,其系 列产品扩展到100多种,且以强劲势头向房地产市场等领域发展。2005年4月,李锦记集团的 子公司——广东南方李锦记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同时获得由美国HewittAssociates 颁“2005

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

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 2008年,王某和李某夫妻俩准备在城里买一套房子住,便委托自己在城里居住的亲戚孙某留心是否有1000元左右一个平方的房子,后孙某发现一个非常好的地段有一个每平方1500元的房子准备出售,因来不及和王某夫妻俩商量,就自己出资10000元以王某的名义订了一套房子。 问题:假如王某和李某夫妻二人认为该房子价格高于自己预期,能不能不要房,让孙某自己承担这10000元的损失?(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分析】 孙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民法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孙某的代理行为经过王某的事后追认转化为有效代理。 <案例六> 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的合同效力,超越代理权限) 分析方法:根据试题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上述案例就是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七>: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几个经典的代理案例

几个经典的代理案例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价怀恨在心,于是再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问:(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答案: (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应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之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

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之情,故有权要求A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云南某地水果商刘某委托运输个体户张某开车运输一批水果到北京,由于刘某与张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某将新鲜水果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水果的状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水果所得的4%个张某作报酬。在张某开往北京运输水果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昏迷不醒,张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一)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一) 案例: 张媛口头委托其弟张利代其在某基金会存款,先后八笔共13万元人民币,张利系该基金会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媛,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媛。其后,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媛。 张利将上述8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因未按时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 在此期间,张媛口头委托张利将2万元借给李村,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对此张媛承认张利有代理权。 张媛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利的借款和质押均系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基金会主张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基金会则认为张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应当承受法律后果。 问:本案如何处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利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和存单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张利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是否有行使存单质权的法律及法理依据。 张媛委托张利代其在基金会存款13万元,属于建立在委托

合同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委托事项为代理存款13万元,委托和接受委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代理行为当属合法有效。从代理效果看,张媛也实际与基金会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完全符合委托人张媛的意愿。虽在张利行使代理权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如实填写经办人是张利,而填的张媛),但对委托人张媛与基金会建立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并无实质影响。 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8万元、以张媛所有的13万元存单出质的行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之一,欠缺生效要件,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则属无效。从本案事后情况看张媛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贷款和出质行为对张媛均不发生效力,全部责任均应由张利自行承担。需要注意,张媛委托张利存款13万元以及后来委托张利借款2万元给李村分别都是独立的委托合同,每一次委托都有张媛明确的委托意思和具体的委托事项,张媛从未有过委托张利以其名义办理贷款和以存单出质的委托意思,因此张利的行为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从另一角度看,存单质押合同属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因借款合同被张媛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依法亦归于无效。 张利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键在于本案情况是否足以使相对人基金会认为张利对张媛贷款一事享有代理权。贷款是为自身设定大额债务的行为,作为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基金会负有对借款人身份、资信、贷款意思等情况谨慎的调查义务,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 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 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原告表示无此必要。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现原告称,取回录像机当天即发现商标纸脱落,经试放发现有马达声响,图象有规则的抖动等,她认为是自己不懂录像机性能而未调试好;第二天,又发现录像机外壳光洁度不好,也不在意,并请来同事帮助调试,情况依旧;第三天,她将录像机送往修理部,修理部的人告知该机已启封过。她要求将机盖打开,发现机内磁鼓等零件以锈,修理部的人遂告知该机已无使用价值。10月15日,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去出售商店调换。被告主张原告方同行,愿负相关的车旅费,未被原告接受。被告称,他根据原告要求去出售商店要求调换,遭拒绝。故只得将录像机重新交给原告。以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修理该录像机需修理费人民币1000多元。被告方考虑到邻居关系,同意补偿200元,原告未能接受。 思考:法院能否支持原告请求我? 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是委托代理关系。被告在原告的授权范围内,为原告代购录像机,在此过程中未发现被告不履行职责或与他人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且被告已将该机交付原告,原告也已付清了价款,至此,被告的代理事务已完成,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告终止。原告提出录像机外观质量问题,因其发现后未及时向被告提出异议,对此可视为接受。至于原告提出录像机内部零件质量问题,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故应由原告向出售商店交涉。再则,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交付给她的录像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故其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15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章春芳要求被告章建华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由章春芳负担。

委托代理理论案例

委托与代理理论 中国市场企业发展作为背景 、背景 农村孩子要想有出息,只有两条路:读书和打工。阿科选择了第 二条路,因为他的成绩不好,在这15 年里,他先是跟一个师傅学做木工3 年,出师后做了几年小木匠,再到江浙地区的家具厂做木工,后来在一个家具厂里学会了电脑绘图和设计欧式家具,并且从一个普通木工变成班长。去年年底,老板提拔他为经理,让他春节后招聘一批木工到厂里,同时设计一套管理体系。 从一个小学文化的小木匠,变身为管理十几个人的企业经理,阿 科的年收入大大增加了(应该比理论多),但是他也发现自己的知识远远不够了。企业理论与现实相结合,围绕企业的招聘、薪酬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对话。在理论和实践的交相辉映中,送给小木匠套有趣且有用的企业理论。 二、招聘 对话从招人开始。合格的员工能使管理事半功倍,因为只有好的 投入才有好的产出,更何况春节后是工人供给的高峰期。如果春节后招不到合适的工人,那么平时再去农村集中招人几乎不可能。

阿科:现在社会上很看重一个人的文凭。你说理论是不是应该尽可能招文凭高一点的,比如高中毕业生? 理论:未必。根据信号发射理论,文凭是显示能力的一种信号, 但未必适合于所有行业。你自己也是小学毕业,今天不是干得挺好吗?关键是,你们这个行业怎么判断一个人的专业水平呢? 阿科:哦,这个简单。就是问他有几年的木工经验。 理论:如果经验多的机会就多,那人家撒谎怎么办?比如,明明只干过一年木工活,但可能骗你说干了三年。你们这行也没有实习经 历证明啊。这样会导致你招到的人反而是没有足够工作经验的人,理论们把这种现象称为“逆向选择”。 阿科:但有一样东西是骗不了人的,就是工人手掌上的老茧。干活年份越久,肯定老茧越厚。同样是木工,拿刨子的和拿打孔机的又不同。而且木工的老茧长在手上的位置和其他行业的也不同。 理论:那就是理论们要的信号啊。如果是招干体力活的木工,那么看老茧肯定比看文凭更管用。好,现在理论们得到了企业理论的第一个原则。 原则一:看文凭不如看老茧

扎根理论案例

扎根理论 开放分类:社会学经济经济理论 扎根理论研究法是由芝加哥大学的BarneyGlaser和哥伦比亚大学的AnselmStrauss两位学者共同发展出来的一种研究方法。是运用系统化的程序,针对某一现象来发展并归纳式地引导出扎根的理论的一种定性研究方法。 编辑摘要 目录 [隐藏 1 简介 2 扎根理论的基本思路 1. 2.1 从资料中产生理论 2. 2.2 首要任务 3. 2.3 对理论保持敏感 4. 2.4 不断比较的方法 5. 2.5 理论抽样的方法 6. 2.6 灵活运用文献 7. 2.7 理论性评价 3 扎根理论的操作程序 1. 3.1 一级编码(开放式登录) 2. 3.2 二级编码(关联式登录) 3. 3.3 三级编码(核心式登录) 4. 3.4 核心式登录的具体步骤 5. 3.5 举例论证 4 一个分析实例 1. 4.1 研究问题 2. 4.2 初步回答 3. 4.3 广泛的抽样 5 研究工具与技巧 1. 5.1 增进理论触觉的技巧 2. 5.2 条件矩阵 6 泛行动系统 1. 6.1 行动系统的几个性质 2. 6.2 使用条件矩阵的益处 扎根理论 - 简介 扎根理论是一种作质的研究的方式,其主要宗旨是从经验资料的基础上建立理论(Strauss,1987:5)。研究者在研究开始之前一般没有理论假设,直接从实际观察入手,从原始资料中归纳出经验概括,然后上升到理论。这是一种从下往上建立实质理论的方法,即在系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寻找反映社会现象

扎根理论的基本思路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从资料中产生理论 扎根理论特别强调从资料中提升理论,认为只有通过对资料的深入分析,才能逐步形成理论框架。这是一个归纳的过程,从下往上将资料不断地进行浓缩。与一般的宏大理论不同的是,扎根理论不对研究者自己事先设定的假设进行逻辑推演,而是从资料入手进行归纳分析。理论一定要可以追溯到其产生的原始资料,一定要有经验事实作为依据。这是因为扎根理论者认为,只有从资料中产生的理论才具有生命力。如果理论与资料相吻合,理论便具有了实际的用途,可以被用来指导人们具体的生活实践。 首要任务 扎根理论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介于宏大理论和微观操作性假设之间的实质理论(即适用于特定时空的理论),但也不排除对具有普适性的形式理论的建构。然而,形式理论必须建立在实质理论的基础之上,只有在资料的基础上建立起实质理论以后,形式理论才可能在各类相关实质理论之上建立起来。这是因为,扎根理论认为知识是积累而成的,是一个不断地从事实到实质理论,然后到形式理论演进的过程。建构形式理论需要大量的资料来源,需要实质理论的中介。如果从一个资料来源直接建构形式理论,这其中的跳跃性太大,有可能产生很多漏洞。此外,形式理论不必只有一个单一的构成形式,可以涵盖许多不同的实质性理论,将许多不同的概念和观点整合、浓缩、生成为一个整体。这种密集型的形式理论比那些单一的形式理论,其内蕴更加丰富,可以为一个更为广泛的现象领域提供意义解释。 对理论保持敏感 由于扎根理论的主要宗旨是建构理论,因此它特别强调研究者对理论保持高度的敏感。不论是在设计阶段,还是在收集和分析资料的时候,研究者都应该对自己现有的理论、前人的理论以及资料中呈现的理论保持敏感,注意捕捉新的建构理论的线索。保持理论敏感性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在收集资料时有一定的焦点和方向,而且在分析资料时注意寻找那些可以比较集中、浓缩地表达资料内容的概念,特别是当资料内容本身比较松散时。 通常,质的研究者比较擅长对研究的现象进行细密的描述性分析,而对理论建构不是特别敏感,也不是特别有兴趣。扎根理论出于自己的特殊关怀,认为理论比纯粹的描述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度,因此强调研究者对理论保持敏感。 不断比较的方法 扎根理论的主要分析思路是比较,在资料和资料之间、理论和理论之间不断进行对比,然后根据资料与理论之间的相关关系提炼出有关的类属(category)及其属性。比较通常有四个步骤:1 )根据概念的类别对资料进行比较:对资料进行编码并将资料归到尽可能多的概念类属下面以后,将编码过的资料在同样和不同的概念类属中进行对比,为每一个概念类属找到属性。2)将有关概念类属与它们的属性进行整合,对这些概念类属进行比较,考虑它们之间存在的关系,将这些关系用某种方式联系起来。3)勾勒出初步呈现的理论,确定该理论的内涵和外延,将初步理论返回到原始资料进行验证,同时不断地优化现有理论,使之变得更加精细。4)对理论进行陈述,将所掌握的资料、概念类属、类属的特性以及概念类属之间的关系一层层地描述出来,作为对研究问题的回答。 理论抽样的方法

几个经典的代理案例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价怀恨在心,于是再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问: (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答案: (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应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之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之情,故有权要求A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某地水果商某委托运输个体户某开车运输一批水果到,由于某与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某拟定了一个价格围,委托某将新鲜水果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的客户,价格由某根据当时水果的状况在某拟定的价格围自由决定。某给予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水果所得的4%个某作报酬。在某开往运输水果的途中,在境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某食物中毒,昏迷不醒,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某完全醒时以是第二天深夜。某考虑到水果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水果无法在某给定的价格围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某联系得知某已出国,10天后才能回国。于是,某找到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水果运到指定地点卖个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围,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水果所得的2%作为报酬。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水果已经很不新鲜,的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某,要求降价出售,某考虑到水果情况,答应降价出售。结果以某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出售。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某,某又从中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某。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故某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围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只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某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最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就是代理中的复代理制度。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某与某之间就运输水果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某与某之间就出售水果形成的代理关系;某在饭店吃饭,由于加害给付形成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以及侵权法律关系;某在运输途中委

表见代理案件

高某认为由谢某之子尤某签订的《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谢某违返协议约定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谢某辩称其子未经其授权与高某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该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高某无权要求其返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 【律师代理意见】 一、尤某系受被告即其母亲的委托出售位于窑背巷6号2单元室的房屋,尤某是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该协议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告。 原告与尤某夫妇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前,由中介公司业务员胡某带领,原告曾到窑背巷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并与被告进行了简单的交流,当原告表示购买意向,想与被告进一步协商时,被告非常明确地说:具体情况与他儿子即尤某讲。而且该房屋是由其儿媳孙某到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当天看完房屋后,原告决定购买该房屋后,也是由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到孙某,然后其夫妇过来与原告协商具体购房条件,而且这中间尤某夫妇还回家取三证即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以便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被告并没有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但被告授权其儿子出售房屋的意愿是非常明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因此,代理人认为,尤某夫妇并没有私自出售房屋,而是基于其母亲的委托出售房屋,并与原告签订协议。 二、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未授予其儿子代理权,那么尤某夫妇的行为也已经构成表见代理直接对被告产生效力,不需要被告追认。 《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认为,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尤某夫妇有代理权的。 1、尤某与被告的特殊关系,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是一种事实上虽然无代理权,而表面上是以使他人信其有代理权的一种行为。代理人与本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联系,是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重要依据。如果无权代理人与本人间具有一定特殊利益关系时,将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尤某与被告谢某系母子关系,而且我们在这里也不能忽视中国千百年来的传统,即父母的家财由儿子来继承,尤某在与原告签订协议过程中也非常明确地说道:我妈妈的房子就是我的房子,一切由我作主。也正是基于尤某与被告的这种特殊关系,原告才会与尤某签订协议。 2、被告未对其儿子和儿媳出售其房屋的行为表示反对,并且还让原告与其儿子讲,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尤某有代理权。 3、尤良海在与原告签订《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过程中,还回其母亲家取来三证,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尤良海有代理权。 4、原告是通过我国知名的房屋中介公司购买房屋。经过实地查看,确认当事人身份,确认三证等规范操作程序后,双方才签订协议。原告没有理由去怀疑尤良海的代理权。 另外,代理人需要指出的是,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极不诚信的行为,我们可以来对比一下《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一个是57.5万元,一个是61.8万元。被告以及儿子尤某夫妇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在与原告签订协议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现在又反过来主张尤某没有代理权,系私自出售其房屋,违背最起码诚实信用原则。 三、原告支付的10000元定金应由谁来返还,违约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代理人认为根据《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20000元的定金以及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 《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约定:原告支付20000元意向金,当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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