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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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一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一)第五部分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

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

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

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

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至于原告所称该

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原告耳闻广

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

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

无其他要求。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

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

2270元。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

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原告表示无此必要。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

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

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现原告称,取回录像机当天即发现商标纸脱落,经试放发现有马达声

响,图象有规则的抖动等,她认为是自己不懂录像机性能而未调试好;第二天,又发现录像机外壳光

洁度不好,也不在意,并请来同事帮助调试,情况依旧;第三天,她将录像机送往修理部,修理部的

人告知该机已启封过。她要求将机盖打开,发现机内磁鼓等零件以锈,修理部的人遂告知该机已无使

用价值。10月15日,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去出售商店调换。被告主张原告方同行,愿负相关的车旅费,未被原告接受。被告称,他根据原告要求去出售商店要求调换,遭拒绝。故只得将录像机

重新交给原告。以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修理该录像机需修理费人民币1000多元。被告方考虑到邻居

关系,同意补偿200元,原告未能接受。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是委

托代理关系。被告在原告的授权范围内,为原告代购录像机,在此过程中未发现被告不履行职责或与

他人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且被告已将该机交付原告,原告也已付清了价款,至此,被告

的代理事务已完成,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告终止。原告提出录像机外观质量问题,因其发现后未及

时向被告提出异议,对此可视为接受。至于原告提出录像机内部零件质量问题,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

被告有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故应由原告向出售商店交涉。再则,由于原告未能

举证证明被告交付给她的录像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故其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15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empirenews.page--] 原告章春芳要求被告章建华赔偿录像机

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由章春芳负担。「分析」本案是一起因代理

而产生的纠纷案,主要涉及了关于代理的一些基本知识。《民法通则》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代理

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代理包括三方当事人:一是被代理人,也就是本人;二是代理人,即运用自己的能

力帮助被代理人的人;三是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相对人。代理包括三种: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

定代理。本案就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有如下特点:(1)代理人以作出意思表示为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得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本案中,

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在广州为原告购买录像机一台,因而具有了代理权。被告又是在原告授权的范围

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原告购买了松下J20录像机一台,也符合原告的要求,没有滥用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因此被告的行为是有权代理,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就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原告。

2. 李凌与李小明法定代理关系纠纷案「案情摘要」李凌与林红于1994年结婚,1996年生育一

子李小明,1998年李凌与林红协议离婚,李小明由李凌抚养。2000年李小明在与邻居小孩玩耍过程中将一男孩张明新打伤,张明新共花去治疗费3000余元。张的父母多次找李凌商议解决,但李凌称:“这孩子我管不了,有什么事你们找他妈妈去吧,我不为他惹的事操那个心。”张明新的父母遂起诉至

县人民法院,要求予以赔偿,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前通知李凌到庭,但李凌拒不到庭。县人民法院认为

此案中的一些问题必须李凌到庭才能查清,遂延期审理,又向李凌送达两次传票,要求其到庭,李凌

仍予以拒绝。县人民法院遂对其拘传。开庭以后,李凌到县人大常委会控告法院限制其人身自由,理

由是张明新受伤并非他所致,他没有法律责任,法院的拘传是错误的,要求予以道歉并赔偿他的精神

损失。「分析」本案涉及到代理中关于法定代理的问题。所谓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为代理人的代理。法律设置法定代理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人设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

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李凌

与林红离婚,李小明与李凌共同生活,李凌自然就成为李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李小明参加诉讼即

是他的权利,同时也是他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本案中李凌声称不上他打伤的人他管不了李小明的说法

是不成立的,也是推卸不了责任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

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李凌不但要代理李小明参加诉讼,而且还要就李小明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正是鉴于李凌和李小明之间的法定代理关系,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给

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的拘传是合法的。[!--empirenews.page--] 3.刘力、刘巍代理刘虹诉讼纠纷案「案情摘要」张军与刘虹于1980年结婚。婚后因一直未能生育

子女造成刘虹与其公婆之间的关系紧张。由于长期心情郁闷,精神抑郁,刘虹于1988年患精神分

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1990年张军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虹离婚。因刘虹母亲早逝,市

人民法院遂通知刘虹的父亲刘力代理刘虹参加诉讼。而刘力声称,他现在已另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

刘虹的代理人,但他可以让刘虹的哥哥刘巍作为刘虹的代理人,刘力告知刘巍后,刘巍表示拒绝,二

人遂申请刘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解决。「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指定代理的问题。《民法通则》第

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

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

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由人民法院裁决。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有权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的一是人民法院,二

是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三是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

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也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

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

十日呃逆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本案中刘力、刘巍都上刘虹的监护

范围内的近亲属,二人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刘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有权予以指定,被指定为监护

人的人如果对指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即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王

立生代理行为无效案「案情摘要」王立生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1995年9月,其亲戚家的

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王立生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

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

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

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王立生

追回牛肉款。王立生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

其个人没有关系。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立生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分析」

[!--empirenews.page--] P> 本案所涉及的是代理行为无效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被

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构成无效代理必须

符合三个要件:一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有主观上损害被代理人的故意,即恶意通谋;二是代理人和第三

人客观上都实施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共同行为,并且实际上也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三是代理人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与被代理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王立生作

为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明知买下这16头病牛会给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仍然与其亲戚通谋,

具备了主观上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故意。在客观上,牛肉被本单位的职工食用后不仅造成了食物中毒,

而且给本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损害实际发生。在因果关系上,该单位的经济损失

正是由于王立生及其亲戚的恶意串通将病牛卖给该单位食堂而直接造成的。因此,王立生的行为虽然

在形式上是代理该单位的行为,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种无效

的代理行为,因而王立生应与其亲戚对该单位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5.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诉陈某代理案「案情摘要」 1992 年11月18日,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

产公司)与武汉市某拆迁还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订立联合开发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小区

的合同。据此合同,房地产公司以6000万元取得徐东路小区6万平方米商品房的所有权及销售权。

为尽快销售此商品房,1993年2月10日,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陈某

一房地产公司经营部的名义代理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最低售

价为每平方米1160 元,期限6个月;房地产公司按实际销售总金额的6‰付给陈某作销售费用;房

地产公司付给陈某的报酬分两档:一档从每平方米1160元至1210元,陈某获 30%;二档为每平方米1210元以上,陈某获60%;整个销售工作由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全盘控制;销售出的房屋尾款若不

能按期到位,由陈某负责催收,房地产公司协助。同日,房地产公司向陈某出具授权委托书称:本公

司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全权委托陈某承销,销售以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加盖受托

人私章为有效,授权期为9个月。房地产公司同时向陈某提供了合同专用章。陈某接受委托后,即

组织人员展开销售活动,并与1993年3月8 日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农垦实业公司(以下简

称实业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单价为每平方米1255元。合同由陈某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签定。1993年3月15日,陈某又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湖北省某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签订联

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合同单价为1306元,总价款 8010万余元。此合同亦加盖房地产公司合同专用章及陈某私章。1993年3月22日,陈某将此合同交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并按总经理的要求销毁

与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全部原件。3月24日,总经理通知陈某前往房屋公司,告诉其房地产公司、房屋公司和拆迁公司已于3月20日另行签定合同,陈某代理房地产公司与房屋公司于3月15日签

订的合同原件被销毁,陈某得到房地产公司的承诺后,将合同专用章交还房地产公司。此后,房地产

公司拒付陈某的代理费及报酬,双方发生纠纷,房地产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pirenews.page--] 原告房地产公司起诉称:被告利用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赋予的身份,分别

与实业公司、房屋公司订立联合经营房屋开发合同,企图私吞两份合同的差额,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原告为此与被告及相对人销毁了两份合同,并解除被告的委托代理权。原告与饿房屋公司重新订立的

联合建设合同,与原告代理无关,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在被告履行之前已经解除。请求

确认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已经解除,确认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代理费及奖励提成。被告陈某

答辩并反诉称:与被告签订有委托代理合同,所有行为均系依约履行。现原告违约拒付代理费和报酬,故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代理费及报酬共计496万元。「审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陈某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主体、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且是双方意

思一致的表示,故合同有效。被告在代理原告与实业公司订立合同后,又以更高的价格代理原告与房

屋公司订立合同,其代理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得知被告又以其名义与房屋公司签定合同后,不仅未作任何表示,反而要求被告终止与实业公司的合同,应视为对被告代理其与房屋公司订约行为

的默认。原告诉称被告利用两份合同私吞差价款及被告与实业公司恶意串通侵犯其利益,查无实据,

不能成立。被告依据委托代理合同以原告名义与房屋公司签订的有效合同,已完成部分代理事务。原

告在代理期间届满,被告完成全部代理事务之前撤回所授予的代理权,致使被告未能完成全部代理事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由此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被告完成的部分代理

事务,原告应当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以被告代理原告与房屋公司所订合同的价格为标准,向被告

支付适当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同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中华人民内共和国合同法》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当时判案

的所依据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原告房地产公司向被告陈某支付代理费用及报酬 1973402.99元,并赔偿

被告经济损失216679.6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原判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和对陈某出具放弃代理酬

金的字据不予采用,是错误的。请求确认委托代理合同无效,陈某无权追索代理酬金,应追究陈某企图侵害我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陈某上诉称:原判认定我仅完成部分代理事务不当,请求认定已完成全部代理事项,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全部代理费用、报酬及违约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未违背法律、政策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属有效合同。房地产公司在委托代理合同代理期间届满前撤销授予的代理权,致使陈某未完成全部代理事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陈某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陈某依合同完成部分代理事项后,因房地产公司取消委托而丧失代理权,对应按合同取得的报酬,根据公平原则,需由房地产公司给予适当补偿。据此,经法院主持调解,房地产公司与陈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付给陈某代理费及报酬人民币197万元,按约定期限分期支付。[!--empirenews.page--] 「分析」P>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所争论的核心和前提也就是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判断原告是否违约、被告是否完成了委托代理事务以及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基本原因。本案中法院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方面来判断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有效。在委托代理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原告房地产公司在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前撤回代理权构成了违约,应当赔偿被告陈某因此而遭受到的损失。

深信服代理商的常见问题

一.AC/SG/NAC/BM问题 1.SG上网加速告警:系统压力过大通知驱动bypass 日志提示: 上网加速告警 21:19:38 w1:work_server.cpp:745 系统压力下降,通知驱动接着转发 上网加速告警 21:19:22 w1:work_server.cpp:724 系统压力过大,通知驱动bypass 可能缘故: 设备的cpu(或者内存)使用率持续偏高,如cpu持续达到95%同时持续达到10S就会进入加速bypass。 相关问题: 加速bypass不阻碍其它策略流控等,只是没有加速效果而已。经常出现这种提示,比较大可能是设备性能不足,导致bypass,停用上网加速模块,就可不能提醒bypass了 2.占用带宽排行榜为空? 【问题】网关运行状态里的流量图是空的,什么数据差不多上没有

可能缘故: 1:不同版本之间因为操纵台控件问题导致无法显示流量。能够通过在操纵台手动下载控件重新安装解决 2:检查是否在高级配置--排除IP地址与域名中添加了内网网段3:是否设备接线接反 3.设备做网桥,丢包专门多,跃过设备正常 可能缘故: 1.内网到设备线路有问题或者兼容性问题。 2.设备到前置设备线路有问题或者兼容性问题。 排查方法: (1).ping设备是否丢包,假如丢包讲明内网到设备有问题。(2).使用升级客户端登录设备,ping设备前置的防火墙,假如丢包讲明设备到前置设备有问题 (3).查看一下升级工具中的查看网络配置,看各个网口是否有错误包之类的。假如有,讲明设置存在兼容性问题。 (4).在设备与前置设备之类洄上一个小交换机,看能否正常,假如正常确认是兼容性问题,能够通过升级客户端修改网口工作模式试试,或者直接使用交换机。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实例 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被公司解聘。2011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绵阳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成都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该成都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绵阳公司不要向其发货。绵阳公司接到该成都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该成都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该成都公司拒绝接受,绵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成都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成都公司的公章是关某伪造的,关某以该成都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绵阳公司向成都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成都公司明确表明成都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成都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绵阳公司向法院请求成都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讲解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①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②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③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代理记账存在问题及推行措施

1.对于《会计法》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许多小型经济组织、 代理记账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践中争议很大。 4.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范围不宽。真正能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全方位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 5.代理记账机构设立不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的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此规定。 6.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实际执行中很多代理记账业务操作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虚设。 7.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不乐观。会计核算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一些会计核算未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计提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现象也较普遍,代理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只有基本会计报表,均未按制度规定的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等。 8.是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标准混乱。在收费标准上,各家代理记账机构悬殊较大,有些代理记账机构甚至通过低价进行恶意竞争,还有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经营收入核算不规范,隐匿收入现象也较普遍。 推行措施 1.继续宣传代理记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正处于推广宣传阶段,我们应当借其宣传的东风,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

经销商洽谈常见问题

1、速达软件可以为公司带来的利润是多少? 答:软件目前是一个高发展的产业,随着市场的不断升温、终端客户意识不断的觉醒,软件项目的本身就具备高利润的前提。尤其是速达软件,面对巨大的市场资源,我们以3。5折(网络)-——5折的价格供货给代理商,就已经可以使我们获得较为丰厚的利润,(包括销售利润、服务利润、反点利润和后期升级的增值利润)并由于软件后续服务特有的粘性,可以扩大合作伙伴的终端客户群体,这对将来的发展和企业转型也提供了非常好的平台,这不能用价值来衡量。(以硬件利润做比较,打击他) 2、我没做过软件,不了解,现在做合适吗? 答:这并不重要,在很多年前,国内90%以上的代理商并不了解硬件,也都加入到了销售的群体当中来,原因是什么?获取利润、寻求发展!看中的是巨大的市场挖掘潜力。软件一样,经过多年的运作和ERP、管理软件、财务软件三方厂商和渠道的联合运作,软件市场已经进入半成熟期,国家的法规制度也在不断的要求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财务的规范性,这都预示着软件市场未来趋势的发展一定是快速的、全面的!现在做正好,早期运作——客户的接受意识还不够,有困难。在往后当软件市场进入完全成熟阶段时,大家纷纷争抢市场又会造成利润的降低!跟今天的硬件一样。早期做硬件生意的现在不都是大的渠道商吗?那么后来做的呢?以您对硬件市场的认识,您认为呢?(反问他,引导他的思维跟我们走,打乱逻辑性)。 3、我原来是做硬件的,不懂软件也没有需求客户我该怎么做? 答:这不是问题,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考虑,1速达提出的渠道合作口号是双利共赢!我们会将我们掌握的所有资源对您开放,帮助您成功。我们在软件方面是专家呀。2、对您公司在当地的硬件客户群体进行二次开发利用,他们的经营无一列外的都包含财流和物流。都是我们的客户!只是时间问题3、组织人员进行电话、、调查函、登门拜访的形式进行意向客户的摸底搜寻。(强调这是在做项目有一点过程)反问客户——我想了解,您是准备将软件经营当作转型项目或是主营项目、赢利项目还是?根据回答进行相关的不同支持方式的解释。 4、速达可以我们提供哪些帮助? 答:我们主要在以下一些方面——A、典型以购买客户的提供(目的是给他方向和信心)B、根据进货额度给予广告、市场活动、路牌灯箱等方面的支持。C、定期的人员培训D、典型案例和实施方案的提供。E、大单的销售支持(3万以上的单子,因地制宜)F、培训展会的费用及人员方面的支持。H、反点的支持等等。 5、你们是如何培训我们的? 答:我们将培训分为两种——技术培训和销售培训。在合同签署并实施首批打款后,马上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培训。后面每月进行一次技术培训(强调服务收费)。技术针对产品的流程和功能等方面。销售包括方案的提供、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软件的卖点等等 6、技术方面可以提供哪些支持? 答:技术方面除了对您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之外,您单位销售的客户有技术问题也可以打电话到办事处(分公司)进行电话咨询,我们的服务人员会进行认真的解答。但我们不鼓励这样做,因为这样会给你们服务费用的收取造成一定的困难——使客户有依赖性,并且不好控制!(商讨办法)我们正准备建立服务卡培训和咨询的制度来帮助合作伙伴,达到规范的服务目的。渠道和终端客户都是速达的宝贵资源,作好服务工作是我们的责任,这点您大可放心。 7、你觉得目前我该如何建立我的团队? 答:以您现在公司的规模,又将速达软件作为一个——“主营项目、未来大力发展项目、转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来说),我认为您至少应该配备人,因为软件给您带来的利润和在你公司占的比重应该平衡才对。(软件高利润,硬件低利润,利用利润比去说服他,根据他将实际投入的全年金额来定) 8、市场上现存许多速达的经销商,我们加入进去能获得什么? 答:经销商多正是证明了渠道对速达软件的信赖和对未来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趋势的正确认识,现在的硬件不也是群雄逐鹿吗?只是市场的成熟度大不一样罢了。软件即将进入高销售、高利润期,而硬件在利润方面已经——现在加入正好(前面提到过,第一个问题,估计不会重复出现,但可能有几种问法,因地制

13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分析 1、某公司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空调设备案 2005年10月18日,根据举报,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在现场陪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空调设备及附属设备。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了甲公司生产空调设备及附属设备的照片。根据国家局2005年第84号公告,空调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于2005年5月23日结束,已经列入查处范围。而该公司无法提供空调设备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许可证管理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生产厂长张某和销售负责人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上述三人都承认该公司自2004年3月份就开始从事空调设备的生产,期间与10多家单位及个人发生业务往来。执法人员提取了生产记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书证。根据调查笔录终当事人的陈述和生产纪录,该公司从2005年5月23日至今已生产销售风冷式涡旋型热泵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机组、变风量空调机组(风量<2500m3/小时)等各类空调设备300台,涉案货值为80万元,违法所得9万元,其中:2005年5月23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生产的空调设备货值50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2005年9月1日至检查之日止,生产的空调设备货值30万元,违法所得4万元。 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将该案提交局案审会进行审理。案审会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调查取证等方面并无分歧,但是由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恰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施行。在此条例实施以前的无证生产行为,根据2003年5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2003)144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 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 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原告表示无此必要。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现原告称,取回录像机当天即发现商标纸脱落,经试放发现有马达声响,图象有规则的抖动等,她认为是自己不懂录像机性能而未调试好;第二天,又发现录像机外壳光洁度不好,也不在意,并请来同事帮助调试,情况依旧;第三天,她将录像机送往修理部,修理部的人告知该机已启封过。她要求将机盖打开,发现机内磁鼓等零件以锈,修理部的人遂告知该机已无使用价值。10月15日,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去出售商店调换。被告主张原告方同行,愿负相关的车旅费,未被原告接受。被告称,他根据原告要求去出售商店要求调换,遭拒绝。故只得将录像机重新交给原告。以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修理该录像机需修理费人民币1000多元。被告方考虑到邻居关系,同意补偿200元,原告未能接受。 思考:法院能否支持原告请求我? 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是委托代理关系。被告在原告的授权范围内,为原告代购录像机,在此过程中未发现被告不履行职责或与他人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且被告已将该机交付原告,原告也已付清了价款,至此,被告的代理事务已完成,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告终止。原告提出录像机外观质量问题,因其发现后未及时向被告提出异议,对此可视为接受。至于原告提出录像机内部零件质量问题,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故应由原告向出售商店交涉。再则,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交付给她的录像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故其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15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章春芳要求被告章建华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由章春芳负担。

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案例分析ppt 合同法案例课件 1、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10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

关于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46437720.html, 关于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作者:李宗玉 来源:《经营者》2016年第12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特别是现在国家出台的对中小微企业扶持、鼓励的政策,使代理记账行业得到了一个发展和扩大的机会。但是由于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力度不够以及代理机构内部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使得代理机构的发展面临很多困难。本文介绍了代理记账的内涵与产生的原因,分析了现阶段代理记账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代理机构中小企业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内涵与产生的原因 (一)代理记账的内涵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主要是针对经营业务少、从业人数不多的经营机构。而经营者通常是为了减少开支、节约成本、减少人员的各项开支费用才将有关财务方面的业务委托给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工作。通常情况下,委托代理记账行业的组成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社会咨询服务机构。 (二)我国代理记账产生的原因 根据网上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年末我国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有1000多万家,目前还处于上升阶段。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我国各类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起来,而工商和税务部门为加强监管,在企业进行注册时就要求企业必须建账并进行会计核算,而中小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就会向市场寻求成本较低的财务核算服务机构,代理机构就这样应运而生。因此,代理记账机构的生存也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会计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为了规范代理机构,加强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2005年财政部重新修订了《代理记账管 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申请设立处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这也使该部分的从业机构和从业者有了法律的支持。代理记账机构的诞生为中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它们不但为被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一)第五部分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 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 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 广州、上海。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 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 理费人民币1500元。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审理」上海 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 州上海。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 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 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 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原告表示无此必要。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 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

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在我国有一种合同叫做表见代理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对于很多人来说都很陌生,那么在我国法律上对于表见代理合同是如何解释的呢?表见代理的合同和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相似吗?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具体案情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2004年2月前,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 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法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姚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种意见认为姚某无代理权,行为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由于家俱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催告木材厂追认,也没有申请撤销,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木材厂应当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 我国第四十九条对此有规定:“行为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汽车专业典型案例

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 建设项目典型案例 东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借德国模式强校企合作建现代学徒制” -—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教学典型案例 一、实施背景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得人才培养目标,推行全面素质教育,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得高素质劳动者与中初级专门人才就是中等职业学校得办学方向与办学目标。基于这样得目标,中等职业教育承担着为社会输送技术人才得重要责任.但就是传统得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着一些问题,单纯以学校为主体开展中 等职业教育呈现出很多弊端,具体表现为:教学设施设备滞后企业发展需要;教师缺乏企业实践经验;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不对接;毕业生不能很好适应企业生产岗位得实际需要。上述这些弊端就是当前中等职业教育中普遍存在得问题。但就是,行业、企业中蕴藏着大量得师资与设备、设施等职业教育优势资源,如何将这些优势资源用于中职学校人才培养上呢?中职学校如何按照行业企业得用人标准培养人才呢? 根据《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建设计划得意见》与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学校立足校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原则,借助与中德诺浩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及与汽车修配企业得合作,并根据我校师资、设备等实际情况,确定汽修专业主要培养方向为立足菏泽面向全国市场需求得汽车维护、汽车修理等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得应用型技能人才。为此我校汽修专业借中德模式、用校企平台探索建立以项目教学为基本方法、以师傅带徒弟为主要途径得现代学徒制教学模式。 二、主要目标 通过背景分析与市场调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讨,确定了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得专业理论知识、良好得职业道德与与技术应用能力,能在汽车维修企业生产、服务、管理一线工作得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实现上述人才培养目标,我们探索建立现代学徒制教学模式,力求在探索过程中实现以下目标。 (一)探索校企共同育人机制.完善学徒管理机制,明确校企双方职责、分工,推进校企紧密合作、共同育人。探索建立人才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统筹利用好校内实训与企业学习、学校师资与企业师资,形成企业与学校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得长效机制。 (二)实施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根据合作企业需求,与合作企业共同研制招生与招工工作方案,实现“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 (三)深化“理实一体、项目教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在校企合作框架下,依据中德诺浩成熟教学模式,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与企业工岗位标准需要,共同研制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与教材、

校园代理常见问题

校园代理常见问题 在招聘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解决不了归根结底是因为对产品和销售过程的不了解,很多时候都需要灵活变通。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坚信这成功销售的九大信条。 成功销售的九大信条 一、钱是给内行人赚的——世界上没有卖不出的货,只有卖不出的货的人。 二、想干的人永远在找方法,不想干的人永远在找理由;世界上没有走不通的路,只有想不通的人。 三、销售者不要与顾客争论价格,要与顾客讨论价值。 四、带着目标出去,带着结果回来,成功不是因为快,而是因为有方法。 五、没有不对的客户,只有不够的服务。 六、营销人的职业信念:要把接受别人拒绝作为一种职业生活方式。 七、客户会走到我们店里来,我们要走进客户心里去;老客户要坦诚,新客户要热情,急客户要速度,大客户要品味,小客户要利益。 八、客户需要的不是产品,而是一套解决方案,卖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怎么卖。 九、客户不会关心你卖什么,而只会关心自己要什么。没有最好的产品,只有最合适的产品。 1、不愿意交30元工本费和押金? 做任何事情都会有投入,我们收取的30元中,10元是工本费,主要是给业务员制作工作证。有些人问,为什么要工作证?因为行业规范的需要,如果没有工作证,势必鱼龙混杂,如果一个人说自己是某报社的业务员,却连工作证都没有,要你出130元钱订他的报纸,你敢订吗?我们报社规定,只有执有盖有我们报社公章工作证的人员才是我们正式的业务员,才有资格进行推广征订活动。有些人问,为什么工作证的钱要自己出?很简单,就像大家的身份证、学生证,哪一样不是自己出钱的呢?我们每年有大量的业务员,仅证件制作这块公司的投入就相当大。如果你做得好,我们的奖励制度是相当优厚的,5份发公司实践证明,20份发公司荣誉证书,30份发北京英语沙龙荣誉证书和现金奖励,50份参加公司表彰大会领大奖。前提是必须要有公司备案,有正规工作证得业务员。还有20元是赠品押金,这个更好理解,给你全套赠品做样本,包括28元俞敏洪四级词汇一本、四级真题六套、100元网上学习卡,成本价都在20块以上,收20元押金只是希望你爱惜赠品,只要不损坏和丢失,二十元押金如数退回。何况,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你既然决定做一件事,连基本的制度都不想遵守,哪怎么能保证你会尽心尽力去做市场?(太过犹豫者,不要也罢。) 2.报纸太多,竞争太大? 当今社会,除了国家控制垄断的行业,其他任何行业都会有竞争,而且竞争

最新合同法案例分析及解析

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C) A、发布拍卖公告 B、寄送商品价目表 C、在报纸上发布新书广告,称款到发书 D、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发布招股说明书 甲公司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关于某项目的招标书。乙公司在接到招标书后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经过决标,确定乙公司中标,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则下列各项正确的是:(ACD) A、甲发出招标书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 B、甲发出招标书的行为为要约 C、乙发出投标书的行为为要约 D、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为承诺 甲向乙于5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是任意撤回 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 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甲公司因建楼急需要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XX型水泥50吨,单价300元/吨,货到付款。第二天乙水泥厂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甲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B、乙公司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 C、乙公司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公司时承诺生效 D、乙公司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 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当日邮戳)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的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公司可在10日内答复。信件内未载明日期。上海公司于8月9日收到该信件。因此时上海公司正与宁波公司磋商合同事宜,及至8月18日,因与宁波公司的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用传真发出承诺通知。北京公司收到传真后,未作任何表示。后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D)?A、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 ?B、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 ?C、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D、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D)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中小企业代理记账常见问题分析

中小企业代理记账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代理记账行业发展较快,但是普遍存在缺乏社会公信力、业务拓展慢等问题,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本文将主要对中小企业代理记账中的常见问题及改进策略进行分析与阐述,以促进代理记账业务的规范化发展。1、中小企业代理记账中常见问题分析1.1代理记账行业自身发展弊端首先,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存在很多业务不规范、会计信息失真等情况,尤其一些规模较小的代理记账公司,设立的会计科目不准确、业务记录不明、产生虚假凭证等,甚至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对被代理企业的经济与经营状况并不了解,单凭被代理企业提供的基本资料,有时候还会出现做假账造成的帐实不符现象。其次,在报税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税务系统报税的时间较集中,造成代理记账公司办理业务的时间也很集中,因此代理记账业务很难继续扩大;被代理企业的处地较分散,而受地域纳税制的影响,再加上不同区域的税务局对纳税项目的处理存在差距,因此很多代理记账的会计人员在报税时间段内需要多个分局分别申报,既提高了成本、又浪费时间。另外,由于一些被代理企业的账务汇总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常会在报税的最后一天才将有关资料提交代理记账公司,这也给报税增加了难度,极易造成不及时报税而受处罚的情况。 1.2委托代理记账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 很多被代理企业认为,既然财务工作已经交给代理记账公司管理,就不需要对企业财务问题进行过问,而代理记账公司则认为自己只要按照规定完成记账程序就可以,而双方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常会造成被代理企业对自身财务状况认识不足、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账面的余额不符、存款账余额和实际库存不同等错误,既影响了代理记账的质量,也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1.3代理记账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首先,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所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其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而不同学历的财务人员从事相同的工作,可能就会造成一些学历高工作人员的心理不平衡,造成代理记账业的人员流动频繁、工作效率不高等情况,而有些会计人员由于缺乏专业性,对会计制度的改革等没有全面理解,造成会计信息与制度要求不相符。其次,有些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原则性不强,缺乏敬业精神,甚至有些代理记账公司为了拉拢客户,人为帮助企业制造虚假信息;另外,有些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工作不认真,仅对被代理企业的账务进行简单处理,而没有深入研究、核对,造成企业会计核算不具体、不细致等问题,给财务管理留下诸多隐患。 2、改进代理记账业务发展的策略https://www.360docs.net/doc/e46437720.html, 2.1完善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 第一,代理记账公司应制定健全的内控制度及相关操作规范,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完善代理记账的制度化发展,提高报税质量,并明确双方责任,以减少工作中产生的差错,确保对被代理企业的及时服务。第二,代理记账公司应不断扩大自身的服务范围,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例如在被代理企业的投资方面提出客观意见,加大对企业的税收知识普及,并协助企业合理应用税收政策,帮助企业进入良性循环的工作流程。另外,还可收集被代理企业在经营中需要的会计信息,并及时将财务、税收等政策的变化告知企业,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https://www.360docs.net/doc/e46437720.html, 2.2强化企业与代理记账业的关系 若想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企业的财政部门应科学加强与代理记账业之间的联系,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分配关系。首先,加强双方服务和监督的联系,以确保会计代理记账能给企业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服务,并实现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职能。通过规范、专业的代理记

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在我国有一种合同叫做表见代理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对于很多人来说都很陌生,那么在我国法律上对于表见代理合同是如何解释的呢?表见代理的合同和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相似吗?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在我国有一种合同叫做表见代理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对于很多人来说都很陌生,那么在我国法律上对于表见代理合同是如何解释的呢?表见代理的合同和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相似吗?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具体案情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2004年2月前,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

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 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法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姚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种意见认为姚某无代理权,行为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由于家俱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催告木材厂追认,也没有申请撤销,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木材厂应当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 我国第四十九条对此有规定:“行为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中小企业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 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企业会计出谋划策、运筹帷幄,所以针对企业具体情况提供会计服务的代理记帐公司应运而生。近几年来随着小企业队伍的发展壮大,代理记账作为一种新的会计解决方案和新的社会化会计服务项目,正被越来越多的小企业主所接受,充当着众多小企业的会计角色。所谓代理记账是指具有特许资格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替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代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行为。因此代理记账的优点、缺点以及小企业对于解决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的相关分析是值得广泛探讨的。如果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代理记账在未来的发展是可取的,前景是广阔的。 【关键词】代理记账问题对策

目录 一、代理记账概述 (1) (一)代理记账概念 (3) (二)专业代理记账的优点 (4) 二、小企业代理记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 (一)影响代理记账发展的外部因 (2) (二)影响代理记账发展的内部因素 (3) 三、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发展的对策 (3) (一)对于小企业代理记账中外在因素的相关对策 (3) (二)加强对代理记账人员的管理 (4) (三)对于小企业代理记账中自身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4) 参考文献 (6)

中小企业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专业化管理和运作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许多具有特殊性的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同时又对经济的发展起着推动作用。财务会计核算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但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多数企业在财务核算方面依然薄弱,这种现象尤其在中小型企业数量迅速增长的阶段更为明显。专业代理记帐公司的出现从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但是由于还处在发展初期,在代理记帐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利与弊,如能很好地扬长避短,代理记账将会有广阔的空间。笔者就此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以供大家参考。 目前,我国小规模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小企业的最题,会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将近50%。然而,小企业的管理工作却存在诸多问计法规不健全,会计秩序混乱,会计工作不规范的现象很是普遍。这不仅制约了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也干扰了我国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并直接影响了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纳。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设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由此可见,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的小企业,可以采用代理记账的方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下岗人员的增多、社会富余人员的增加、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以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成立的企业急剧增多。尤其是党和国家为鼓励社会富余人员再就业采取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后,新办企业更是迅猛增加。这些新办企业有其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注入资金少、经营人数少、无经营经验、经营规模小、对经营过程中所需财务知识贫乏。有的公司为节省费用开支把经营地址注册在自己家中、许多有限公司的股东是自己的家人或朋友(假股份真独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给代理记账带来了无限的商机。许多专门为企业代理记账的公司迅速成立。 一、代理记账概述 (二)代理记账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

最新白酒招商时的客户常见问题资料

白酒招商时的客户常见问题 ---客户问答 一.客户常见问题: 问题一:世界这么大,行业这么多,为什么要做白酒? 答:可以从白酒消费需求的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一是庞大,二是持久,三是多样” 1、“庞大”是指白酒的市场份额庞大,红白喜事、婚丧嫁娶、迎来送往 等等都要有酒,“无酒不成欢、无酒不成礼、无酒不成席----”已经 成为中国传统习俗。 2、“持久”是指几千年来形成的消费习惯,白酒文化和中国五千年文化一 脉相承。比如,商朝的酒色文化,周代的酒祭文化,秦汉时间的酒政 文化,隋唐时间的酒章文化,元朝时的酒域文化等等,无不说明酒对 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宗教等都有深远的影响。 3、“多样”是指白酒的消费场合和形态丰富,除红白喜事常规需求本身多 样化之外,还具备送礼、收藏、投资、保健、祭祀、美食烹饪等诸多 需求。同时选择投资一个新项目,主要考虑的是风险其次才是利润, 由于白酒商品的特殊性,“没有保质期、酒是陈的香—放的时间越长 越好”,其它行业谈虎色变的库存对于白酒行业而言反而成为了衡量 生产企业内在价值的重要考量,所以从风险上来说降到了最低。综上 所述,白酒相对于其他传统行业来讲具有“高保值、低风险、利润大” 等优势! 问题二:白酒的市场形势严峻,“酒驾入刑,禁止公款消费等”对白酒消费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白酒生意还能做吗? 答:前几年看上去很繁荣的白酒市场是权力和腐败作用下畸形消费的产物,是不正常的,泡沫破灭后,白酒消费正趋向于市场化、理性化、正常化,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人喝酒,不是在喝味道,而是在喝人情和世故,

从本质来说,要喝酒的人,他们终归是要喝的,这是刚性需求,不会因为严处酒驾而降低喝酒的频率和次数。在法规的制约下,他们会选择在哪里喝,什么时候喝,代驾公司的应运而生也为饮者提供了保障。几千年的酒文化源远流长,作为情感消费品的白酒更是商务沟通的主要工具,不会因为酒驾而消失,只不过会越来越理性饮酒! 八项规定、军队禁酒等国家政策对酒市确实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主要针对于高端酒。政务消费依法接待,杜绝奢侈浪费,军队也是如此,而且也允许军人在家中饮酒;民间消费,不禁不纵,倡导适量饮酒。所以,本轮政策引导,既讲普遍性又讲特殊性,既讲法治又讲人性,纵观历史,算是最理性的酒政。对300元以下的中档消费不但影响不大,而且随着部分高端消费人群下移和不断壮大的中产阶级,100—300元的消费人群还在逐年递增。另外从国家政策趋向来看,“国家鼓励万众创新全民创业、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调整新的产业结构---”,这一切都意味着商务沟通会越来越频繁,那么中档白酒作为商务沟通的工具,消费量也会越来越大。关键是谁能在新一轮的行业调整期抓住机遇,根据自身的情况而有个精准的市场定位,推出适应市场、让消费者参与互动并能和消费者进行有效沟通的产品和服务。 问题三:“前店后坊”给人的感觉很传统,请问你们是怎样定位的呢? 答:在酒类的发展历史中,“前店后坊”就是中国酒业最古老、最传统的一种经营模式:临街建房前院为店,用以产品售卖,后院更大的空间为生产作坊,这也是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缩影。时至今日,生产场所逐渐被逼出繁华商圈,生产也由后院变成了后方,但“前店后坊”给人的感觉依然是传统、记忆、经典、老字号!对于我们来说不变的仍然是传统手工工艺、坚持固态纯粮酿造、不变的依然是孜孜以求的工匠精神,不变的是酒在社会交往中的作用以及酒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力。无论是“对酒当歌人生几何”的豪迈,还是“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旷达的人生态度以及“何以解忧唯有杜康”的慷慨悲凉-----,人们对酒的热爱和情怀,对酒的需求是永远不变的。 战略定位:前店后坊酒业销售公司不单是酒的酿造与经营,更担负着中国白酒文化发扬和传承的重任;前店后坊酒业是由“产品体系,营销体系、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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