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1、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2、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

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华医网-卫生行政执法理论与案例分析

卫生行政执法理论与案例分析 卫生行政许可 1.听证适用范围包括( )D 2.行政许可机关的义务包括( )C 3.行政许可申请的提交形式不包括( )A 4.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的说法错误的是( )C 5.关于行政许可“纪律”,说法正确的是( )D 6.关于下级审查上级许可的情况说法错误的是( )C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 )开始实施C 8.“委托行政许可”双方权利义务描述错误的是( )B 9.我国《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具体的实施程序包括( )D 10.卫生部在( )年7月,通过并实行了《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C 卫生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包括( )B 2.可以做出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是( )D 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描述错误的是( )B 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由( )实施B 5.关于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说法错误的是( )D 6.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的处罚不包括( )B 7.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务属于( )A 8.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不包括( )A 9.关于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说法错误的是( )A 1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日内提出B 卫生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原则不包括( )C 2.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包括( )B 3.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为( )A 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包括( )D 5.《行政强制法》于( )开始实施C 6.以下各项.哪项不是取缔的权限( )B 7.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强制措施是( )A 8.以下各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是( )B 9.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D 10.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体现了行政强制措施的( )B 行政救济法律制度--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 )D 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包括( )B 3.以下关于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D 4.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法错误的是( )C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描述错误的是( )D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 )开始实施C 7.以下哪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C 8.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日内进行审查B 9.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内提起D 10.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不包括( )A 行政救济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及案例分析 1.关于应诉的说法错误的是( )B 2.诉讼基本原则说法错误的是( )D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范围不包括( )B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相对人的确定)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 一、必须熟悉和了解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 (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杭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 (五)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七) 本单位的操作规范 二、良好的办案习惯 (一)严谨的工作态度 (二)严密的逻辑思维 (三)及时进行自我审核 (四)及时查阅法规规定 三、有关违法主体的认定 正确认定违法主体的重要性: 在当事人不履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确保行政争议发生时的不败地位 防止错误追究他人责任

主体登记和认定的法规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应当取得相应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组织相应的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主办监督员必须同时核对原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未能取得上述证明身份的证书作为审核依据的,主办监督员应当在案卷中说明情况。 (三)以公民个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下列情形按照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建议): 1、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2、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3、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 民办非法人型的非企业单位; 4、其它未经登记以个人或个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活动的个人。上述按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时,还应当取得相应证书的复印件(五)以法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根据不同的法人类型,以不同的证书为依据: 1、企业法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电子版》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 被采样人签名:卫生监督员签名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 采样地点: 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年月日时分 采样目的: 采样设备或仪器: 采集样品名称: 采集样品份数: 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 被采样人签名:卫生监督员签名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文号: : 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在 采集到标识为生产(进口代理),地址为 ,生产日期(或批号)为,规格为,商标为的样品。根据 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将样品真实性的确认意见直接寄回本机关。你单位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派员携带身份证明、单位授权证明到本机关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 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本机关将按照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处理。 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办公时间: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 文号 : 本机关为卫生行政案件调查的需要,特委托你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委托事项如下: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 我单位接受委托并根据你单位的要求进行鉴定。收到样品件,有关资料件。 受委托单位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委托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受委托人。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以上管辖权的具体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查处全国范围内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当事人有在其他地区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需要移送的案件,由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违法案件移送书》(附表)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列来源的案件: (一)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 (三)举报有据的。 受理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附表)。 第十三条经初步调查,认为应予立案的,经办人必须填写《立案申请书》(附表)。报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将批准立案的交监督管理办公室承办。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应在接到《立案申请书》后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第四章调查与取证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当由监督管理办公室建立由医疗机构监督员组成的案件处理小组。案件处理小组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案件处理小组的成员称承办人。 第十五条承办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承办人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决定。 对承办人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承办人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和被取证人出示有关证件。 现场调查应做好现场调查笔录(附表)。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一、案件受理。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其中:1、案件来源有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2、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二、立案。填写立案报告,1、案情由小到大、从重到轻逐个罗列并加以说明,同时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2、负责人审批,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承办人员;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7日内立案;4、案件以立案日期开始到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三个月内,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现场笔录。检查内容记录要对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1、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若取证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文字说明。 2、现场笔录具有强制性,陪同人员拒绝签名时,应当邀请见证人签名、盖章,并尽可能有其他证据辅佐。 四、询问笔录。1、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时作的记录;2、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

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报告需注明案由、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争议。2、处理建议: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3、负责人应当写明是否容易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2、也适用于因紧急情况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3申请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4、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1、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被隐匿的情况下使用本文书;2、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3、必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八、合议。填写合议记录。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案件采取合议,以下情况需合议后确定处罚意见。⑴上级转来的处罚案件;⑵无证行医第二次处罚的案件(以网报为准);⑶拟罚款5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不包

第四章 卫生行政执法

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 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的概述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适用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 2.卫生行政执法对象的特殊性执法对象一定是特定或具体的人和事。 3.卫生行政执法内容的法律性卫生行政执法要求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执法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4.卫生行政执法目的的公益性卫生行政执法是以实现社会公共意志,维护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它是钳4对具体的人和事,执行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使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从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二、卫生行政执法原则 卫生行政执法原则对整个卫生执法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与其他行政执法一样,都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否则属于知法犯法。 2.公正、合理原则由于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为防止以权谋私,确保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内容和行为时,必须遵守公正、合理的原则。 3.公开、文明的原则“公开"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内容和程序必须公开;“文明”指在行使执法权过程中,严禁使用粗暴、野蛮的方式和手段。 4.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执法主动执法是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的保证,它不仅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也是维护当前社会卫生秩序的需要。 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依照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卫生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机构。它具有以下特征。 1.执法主体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授权没有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就不能成立。 2.卫生执法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卫生执法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个人只能执行卫生执法主体的意志,而不能承担卫生执法活动产生的后果。 (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后,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有单一性和对执法权的垄断性。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1、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2、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 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化妆品行政执法依据明细表

化妆品行政执法依据明细表 一、违法行为名称: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罚款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名称: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责令停产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名称: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责令停产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名称: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撤销批准文号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

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五、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七、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八、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全国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课程——卫生行政执法基础

全国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课程 卫生行政执法基础 一、卫生行政执法概述 (一)卫生行政执法概念及要素 1、卫生行政执法: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 2、卫生行政执法要素: 第一,主体要素——具有卫生行政权的行政机关; 第二,职权要素——必须以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三,法律要素——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 (二)卫生行政执法特征 1、执法目的在于落实卫生法律; 2、执法内容直接影响权利和义务; 3、执法的对象为特点的人和事; 4、执法主体具有单一的对应性。 卫生行政执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显著的社会性和协同性。 (三)卫生行政执法效力 1、卫生行政执法的生效条件 (1)资格要件;

(2)职权要件; (3)内容要件; (4)程序要件。 2、卫生行政执法的效力表现: (1)先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3、卫生行政执法的无效: 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执法行为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 (1)执法主体不合格; (2)超越执法的权限; (3)内容违法或不当; (4)不符合法定的程序。 4、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和终止 有些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虽已作出,但不符合生效条件而需要将其撤销;或作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后,出现了新的变化,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废止或者变更处理决定,或者自行终止。 有权作出撤销、废止、变更等处理决定的机关必须是作出相关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是其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是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依据: (一)卫生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卫生行政执法行籍以成立的根据。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赖以存在并拥有卫生行政执法职权的根源,也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各项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和作出各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发并公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地方性卫生规章。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据 1、卫生行政执法技术依据: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作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时遵照执行的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直接规定技术要素,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素,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卫生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生、财产安全的标准。《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 卫生标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法规,是卫生执法监督和疾病防治的法定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 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单位领导批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执法人员2名以上,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查明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不服行 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于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可进行进一步的案件调查。 审批: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写出调查报告,送本单位法制机构初审。 案审:法制机构初审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办案人员补充调查;认为依法应当处罚的,上报单位集体审理。 告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进行复核。 送达: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理意见的,报单位重新集体审理讨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签收。 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可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结案:经单位领导批准填写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按照案卷装订标准归档。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由主持人报请单位负责人重新审理讨论。听证事实、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由单位法制机构报领导批准,确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 集体审理:单位开会集体审理,确定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案件应在立案后及时作出处理。 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上级交 办等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除可以当场作出处罚以外的案件 执法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 实制作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 作出的行政处罚涉 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内容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并归档。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基本要求

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重点内容解析 一、文书编号要求: 1、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请大家不要出现“扬卫消罚字[2013]第13号” 2、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二、文书用笔要求: 文书书写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不能使用蓝色、红色等其他颜色的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 三、文书错误更正要求: 1、文书不得随意修改或涂抹。修改处要用杠线划去,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例1“该单位现场不能出现出示卫生许可证开展住宿经营活动。” 出示 例2“该单位现场不能出现卫生许可证开展住宿经营活动。” 2、对外使用的文书做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送达对方或者需要对方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告知书、决定书等文书。 (2)目前的刻章有执法专用章、许可专用章、“本件与原件相同”。 (3)尽量少修改,修改处由对方当事人签章,不使用校对章。法院等司法机关已经逐步取消校对章。 3、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 四、当事人签字要求: 1、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应当在签字栏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式文书,需要当事人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字样。 2、当事人在场陪检但拒不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拒签情况,注意要拍摄现场照片,将一式两联的笔录文书留置一份在现场。 例如,“备注:当事人张某全程陪同现场检查,但拒不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现将第二联留置于检查现场,照片4张。” 3、当事人不在场,但由与当事人相关的人员陪检但拒不签名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拒签情况,注意现场拍摄照片,笔录文书无需

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问题分析

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问题分析 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对处罚的成立至关重要,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情况复杂较难认定。本文论证了认定当事人的一般原则,并就个体工商户、单位内部机构、个人合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撤销后实施处罚时当事人的认定作了探讨。 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手段,而正确认定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法律意义重大,它关系到卫生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在很多执法实践中,违法行为人比较复杂,为正确认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带来困难,本文试着就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是指因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可见,行政处罚当事人共有三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办案实践中,认定当事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行政法调整的生产与生活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实践中这方面比较容易认定,一方面是看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即其行为对卫生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卫生行政法律确立的秩 序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就是其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了卫生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2)具有行政处罚责任能力,“行政处罚责任能

力是指行为人辨识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与行为人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也关系到处罚的成立与否,对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作了规定。但办案实践中情况复杂,有时对当事人的认定较难,笔者在此着重讨论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认定。 1个体工商户实施违法行为时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认定 对这种情况当事人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分为不起字号的和起字号的两种,对前一种情况处罚时当事人容易认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字号名义从事工商业活动,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由此可见,起字号的工商户的民商事活动的主体是字号,诉讼主体是业主。在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上要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因此,此种情况下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

**市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 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一)**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和措施。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和原则、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强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实行卫生工作行业管理。 2.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基本药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市基本药物的统一集中采购、配送。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应急救援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审核报批,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4.组织拟订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规划、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5.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监测与综合防治。 6.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负责突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13日)修改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6.19 【实施日期】1997.06.1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淮滨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淮滨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质量,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要求,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把执法任务、责任、权限、范围、依据、程序进行明确并逐级分解到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员,明确规定执法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案追究、依法赔偿损失、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内各科室及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考核评议、过错追究、依法赔偿制度。 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职责及综合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使之得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所法制稽查科在所办公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执行

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卫生监督员具体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章执法责任 第七条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八)《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章; (九)《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十二)《消毒管理办法》; (十三)《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十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十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十七)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十八)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 第八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实行所长负责制。推行主要领导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常见问题分析试题及答案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常见问题分析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6.0分,共30.0分) 第 1 题.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 2 题. 对扣押物品依法应当没收的,使用《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即可予以没收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 3 题. 实施当场行政处罚,不需要给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以也就无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 4 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取缔时,可以查封其行医场所、扣押其用于行医的医疗器械及药品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B 第 5 题. 卫生行政控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特殊形式 A. 正确 B. 错误 标准答案: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8.0分,共40.0分) 第 1 题. 行政机关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后,应当在()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A. 七 B. 十五 C. 十 标准答案:A 第 2 题. 《行政强制法》自何时开始实施 A. 2011年6月30日 B. 2011年7月1日 C. 2012年1月1日 标准答案:C

第 3 题. 卫生行政机关要求下级机关及执法机构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消除隐患、提高执法水平时,可以使用哪种执法文书? A. 卫生监督意见书 B.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C. 公告 标准答案:B 第 4 题.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重复抽检 A. 三个月内 B. 六十天内 C. 六个月内 标准答案:C 第 5 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A.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 伙同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D.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标准答案:C 多选题部分(每小题6.0分,共30.0分) 第 1 题. 下列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 A. 甲机关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 乙机关执法人员未当场制作查封清单 C. 丙机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 D. 丁机关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了理由 标准答案:CD 第 2 题. 当事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A.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C.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D.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标准答案:ABC 第 3 题. 行政机关不得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A. 工作日 B. 夜间 C. 法定节日 D. 法定假日 标准答案:BCD

卫生行政处罚基本技能解读

卫生行政处罚基本技能解读 第一部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与文书制作 本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来陈述的。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是卫生部发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发布实施) 首先熟悉一下卫生行政处罚流程 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

下面按流程分别介绍: 一、受理与立案 受理与立案主要涉及两份内部文书?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一)案件受理记录 不论受理的案件是否属实,违法后果如何,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制作案件受理记录。 1、案件来源:?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4条规定的四种情形:⑴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⑵卫生机构检测报告的;⑶社会举报的;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2、案发单位(人):严格区分发案的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是单位,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则应将它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填上。 (二)立案报告 1、用途: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的核实后,确认需要对有明确的违法事实或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符合立案条件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展开调查,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主管处(科)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立案报告的制作,标志着案件进入立案调查阶段。 2、立案时限:时限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⑴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危害后果;⑵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⑶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⑷属于本级部门管辖。

注意:一般程序的案件只有在立案后,才能依法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取证。 3、制作要点:当事人当事人是指案发单位或个人。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或住址、工作单位等;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将其当作个人看待,在填写其姓名时,要注明是某某个体工商户(字号)的户主。) △案情摘要突出“摘要”两个字,不必把检查人员、检查经过等关系并不重要的情况作详细叙述。简要介绍案情:如某年某月某日下午,某超市降价出售过期变质蛋糕,导致2人腹痛腹泻。现超市还在继续售过期变质蛋糕。 △处理意见为案件受理人员(承办监督员)为领导提供决策时的基本建议。如“本案尚需要进一步核实,建议××科承办,呈领导阅示。” 4、几个时间概念 发案时间:应当填写发现该案件的时间,而不是当事人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受理时间:受理该案的时间(在发案时间之后!)是指发现或接到报告、社会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案件移送书的时间。立案时间:原则上在受理时间之后!由于领导审批还有个时限过程(个人观点:时限确定应与实际情况相吻合,受理时间与立案时间在同一天有这个可能性,但可信度不高!)。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过程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违法证据近几年,我局的案子在这个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证据单一,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而证据的说服力不足。 (一)证据类型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证据的证明力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⑴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⑵鉴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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