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注册商标案例评析

冒充注册商标案例评析
冒充注册商标案例评析

下面来通过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冒充注册商标案来说说关于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后果。

【案情简介】

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是1993年4月12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企业,该公司于1996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 UNISCAN”商标注册,在未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从1996年8月至1997年8月在该公司生产的扫描仪系列产品上,擅自使用带有注册标记“8”的“ UNISCAN”商标,在这一期间该公司共委托印制带有“?”的" UNISCAN”商标标识2000个,扣除损坏及使用的,库存还剩余1000个。

该公司在这一期间共销售带有“ UNISCAN?”商标标识的扫描仪产品846台,销售额共计2541850元,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9月5日开始对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冒充注册商标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圆)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对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作出

以下处罚:1.封存剩余冒充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2、处非法经营额6%的罚款,共计130351.28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冒充注册商标案件。尽管本案情节看似简单,但却有其较强的普遍性。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在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情泥下,便使用打上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显然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当然,该公司的中请注册商标可能在以后会被获准注册,但是假如申请注册商标仍未获准注册,则申请人不得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申请商标,但可以使用未带注册标记的中请商标。

依《商标法》规定,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或⑧注册标记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较多,已申请注册,但在未核准注册之前就加注注册标记是其主要形式之一。

由本案还可以看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只是整个商标注册程序的开始,而并不意味着已获准商标注册。因此,在此需提醒商标注册申请人注意,中请商标注册不等于商标已经注册,只有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才表明该申请商标已准注册。否则,假如只是提出注册申请,便开始擅自使用注册标记,则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本案中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的行为即属于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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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的处罚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的处罚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将假冒注册商标列入犯罪行为,对犯罪人予以刑事制裁。在我国,被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要如何处罚呢? 一、假冒商标的行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 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要如何处罚 1、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4、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5、需要注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均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刑事处罚。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软件开发案例分析需求模板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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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Keywords 关键词:仓储管理 Abstract 摘要:本文主要描述电子化仓储管理系统的设计需求,包括功能需求和性能需求,以及其他设计约束等。 List of abbreviations 缩略语清单:

1Introduction 简介 1.1Purpose 目的 1.2Scope 范围 本文档包含电子化仓储管理系统V1.0的对外接口和功能描述,以及和外部的约束关系。2General description 总体概述 2.1Software perspective 软件概述 2.1.1About the Project 项目介绍 2.1.2Environment of Pruduct 产品环境介绍 2.2User characteristics 用户特征 2.3Software function 软件功能 2.4Assumptions & Dependencies 假设和依赖关系 3Specific Requirements 具体需求

3.1Functional Requirements 功能需求 我们采用面向对象分析的方法来作为主要的系统建模方法,使用UML(Unified Modeling Language)作为建模语言。UML为建模活动提供了从不同角度观察和展示系统的各种特征的方法。在UML中,从任何一个角度对系统所作的抽象都可能需要几种模型来描述,而这些来自不同角度的模型图最终组成了系统的映像。 Use Case描述的是“actor”(用户、外部系统以及系统处理)是如何与系统交互来完成时,该模型将来可 派生出动态对象模型。 设计Use-case时,我们遵循下列步骤: 第一步: 识别出系统的管理员。管理员可以是用户、外部系统,甚至是外部处理,通过某种途径与系统交互。重要的是着重从系统外部执行者的角度来描述系统需要提供哪些功能,并指明这些功能的执行者是谁。尽可能地确保所有管理员都被完全识别出来。 第二步: 描述主要的Use Case。可以采取不断地问自己“这个管理员究竟想通过系统做什么?”来准确地描述Use Case。 第三步: 重新审视每个Use Case,为它们下了详尽的定义。 电子化仓库管理系统是通过对入库业务、出库业务、仓库调拨、库存调整业务信息的管理,提高仓库管理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达到即时库存管理的功能,并有效控制并跟踪业务的物流和成本管理全过程,实现完善的企业仓储信息管理。系统中设计了装箱算法,为客户提供合理有效的装箱方案,保证了货物集装箱的利用。本系统可以提供有关库存情况的准确信息,增强了作业的准确性和快捷性、减少了整个物流中由于商品误置、送错、偷窃、损害和库存、出货错误等造成的损耗,并最大限度减少存储成本。 总体功能时序图:(如图3-1所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是如何规定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88670824.html,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是如何规定的 罚金刑是我国刑事处罚当中的一种,一般是附加适用的。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是可以判处行为人相应的罚金的。那么,我国法律对该罪的罚金是如何规定的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 罚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根据涉案金额由法院来确定。

相关阅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销售的商品不应是自己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是没有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他人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从二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罚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其假冒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此,对假冒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为宜,处罚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罚。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

自行改变商标

对《拥有文字注册商标可以随意添加图案吗?》一文的讨论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88670824.html, 2010年09月09日来源:中国工商报案情回放 2010年8月26日刊登的《拥有文字注册商标可以随意添加图案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案简析》一文,文中所述案情为:某局执法人员在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产消毒液的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消毒液的塑料桶标贴上均使用了马头牌文字和马头图案及注册标记,该公司只能提供马头牌文字商标的注册证,提供不出其他商标注册证。 在对该公司的行为定性处理时,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在使用商标时添加马头图案,改变了原注册商标核定的内容,商标表现形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已构成一件新的商标,因此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办案、核审人员经研究,最终采用了第二种意见。 案件讨论 (一) 由于申请注册图形商标风险大且所需时间长,现实中不少企业申请注册文字商标后,在使用该商标时会添加一个图形。据笔者了解,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将图形放在文字商标旁,或上或下,或左或右,看上去似一个整体,但实际能区分开;二是将文字商标放在图形中间,构成一个整体;三是图形与文字商标虽在一个平面,但是相距较远,完

全是两个独立的要素。 笔者认为,使用文字注册商标时添加图形是否违法以及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应视具体情形认定。上述第一种情形,如果企业只在文字商标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注册标记,而在图形上未标注注册标记,则该行为既非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也非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哪怕是图案大而文字小,只要两者能独立区分,图形可视为该商品独立使用的另一件商标。我国《商标法》只对部分商品的商标使用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一般的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并不违法。只不过,该企业要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如果该图形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则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如果企业直接在添加的图形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注册标记,则该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第二种情形,图形与文字构成一个整体无法分割,则不论是否标注注册标记,都可认定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这时使用的商标既与原注册商标有直接关联又与原注册商标图样不一致。第三种情形,该图形可视为商品的另一件商标或包装、装潢,与第一种情形认定方法相同,同时要注意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 本案中,消毒液并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马头图案虽然大于马头牌文字,但只要这两者能独立区分,且某公司没有在马头图案上加注注册标记,则不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也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果该注册标记直接标注在马头图案上,则该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同时执法人员还应查清该公司使用马头图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黄晓莉 (二) 笔者认为,某公司在使用马头牌文字商标时添加马头图案是冒充注册商标还是自行改变注

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被告人杨昌君,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无业。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逮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昌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昌君自2007年5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秀水市场地下三层一仓库内等地,存放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用于销售牟利。2009年8月9日,公安人员从其仓库内起获各种型号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共计8 425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66 99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现扣押在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昌君法制观念淡薄,为牟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押的假冒商品,应予没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昌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涉案物品尚未售出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杨昌君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昌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昌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案之包8425个,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杨昌君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出去,如何认定销售金额及犯罪停止形态? 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出去,如何确定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依据? 三、裁判理由 (一)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根据行为人对消费者是否具有欺诈故意 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品牌效应对商品的销售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当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能力空前增强,消费者崇尚品牌的心理也随之增强,一些知名品牌的商品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这些知名品牌凝聚了经营者多年来的心血和汗水,且基本都经过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其商品往往价格高昂。在这种环境下,一个崇尚名牌又缺乏经济实力的消费者群体产生并不断扩大,这个群体的消费者图慕假冒商品的牌子,知假买假。以满足其消费高档商品的虚荣心。

案例-某公司软件过程规范示例

编者说明: 软件过程管理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制定项目、组织的过程规范,它是软件开发组织行动的准则与指南。该文档就是一个实际的过程规范的实例,通过该实例,相信对大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要求的项目过程规范、组织过程规范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1.总则 最大限度提高Q&P(质量与生产率),提高Q&P的可预见性,是每一个软件开发机构的最大目标。而Q&P依赖于三个因素:过程、人和技术,因此要实现Q&P的提高,除了加强技术能力,引进、培育更多优质技术人才之外,规范、改进机构的过程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手段。我们希望通过在制定软件过程规范标准,并在软件开发实践中不断地完善、修订,提高Q&P和Q&P的可预见性。 本规范采用CMM(软件过程成熟度模型)的指导,吸收RUP、XP、MSF、PSP、TSP 等过程规范指南的思想、方法及实践,充分结合xxx技术开发部的实际情况,引入先进的技术、方法、工具,为公司的软件开发工作提供一部详细、可操作的过程指南。在本规范的第一版本中,主要包括管理过程和开发过程两个部分,管理过程中包括项目管理过程、需求变更管理过程、配置管理过程。对于软件开发项目中的其它的一些过程将在实践中逐步补充、完善。 2.项目管理过程规范 项目管理过程是对软件项目过程进行计划、监控/管理、总结的辅助过程,包括需求、配置、成本、进度、质量和风险等的管理。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项目立项与计划、项目实施、项目关闭。 2.1 项目立项与计划 参与人员:技术开发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前期负责人、正式的项目经理)、立项申请人、[相关最终客户]以及实施该项目的开发组队成员; 入口准则:接到经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的市场部门的《软件开发立项申请表》;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 时间进入2014年,随着5月1日新《商标法》的实施,学界对于商标的讨论又一次迎来了一个新的高潮。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成为了一个公司的形象,直接代表了整个公司商业信誉和产品、服务的质量。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不但破坏了市场的秩序,也同时损害了消费者和公司的利益。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顾名思义,是针对注册商标的犯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法律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是十分严格的,并非所有针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都可以适用。 一、主观方面 从主观方面来看,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应当是故意,且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本罪。首先,该罪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市场针对性的,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从客观上来讲,不可能达到有针对性的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即,非故意的行为无法达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一限定条件。其次,从实践的角度看,往往被侵权的注册商标都是在行业内部知名或者在市场上存在一定商誉的,如果是行为人是同

一种商品的实际生产销售者,很难排除其明知该商标是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但是,今日的侦查手段和科学技术角度,仍然无法直接证明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性质,侦查机关只能最大限度的证明行为人应知其行为侵犯了某注册商标人的利益。虽然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写明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从法律原文看,存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这一前置定语,其本身的意思应当是行为人明知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第三,在明知的前提下,该罪的故意形式应当限定于直接故意。因为,当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不存在放任不管而实行的情况。虽然也有人认为存在行为人认识到可能属于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使用,于是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但是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与法条原文的语境相违背,行为人如果认识到可能属于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使用,接下来的行为应当是验证是否属于他人的注册商标,而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使用,既然刑法没有规定行为人需要验证是否是他人的注册商标,那么可以理解为知道自己行为是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一条件是该罪定罪的前提。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文本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许可而使用的前提,这种状态理应为实行人所认知,即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没有经过许可的侵权行为。 二、客体 从客体的角度看,关于本罪的客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本文同意后者。

西安刑事律师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受陈某某委托, 指派秦美多律师担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被告人张三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阅卷和会见,认真听取张三本人对全案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公诉人的《起诉书》和相关指控证据,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张三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但其属于从犯,其又有坦白情节。因此,辩护人决定对张三进行罪轻辩护。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张三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张三在本案中属于从犯。 1、张三未参与本案的策划、也没有积极实施销售假玻璃,大多情况下是在自己也不知真假的情况下实施了运送假玻璃的行为。 本案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玻璃的组织策划者不是张三,张三也没有积极参与销售假玻璃,他既没有购进,也没有联系销售,更没有从中牟利。张三只有初中文化,没有鉴别真假玻璃的能力,只是在他人的指示下开车送货。大多情况下自己也不知道送给客户的玻璃是真是假。故,张三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低于其他被告人,依法属于从犯。 2、张三只是工人,负责送货,挣的是劳动所得,没有非法牟利的主观罪过。 张三应聘的是司机,在该单位实际从事送货工作,不负责其他事项。本案中,组织货源、联系客户的不是张三,收货、验货、发货、结算的也不是张三。本案张三既没有非法牟利的主观罪过,也没有实际获取任何非法所得,他只是凭自己的劳动获得微薄的工资以养妻儿老小,每个月2天假,请假还要被扣工资,这样一个弱势人员在社会最底层为了一家生活而辛劳。我们不能期待他致全家生活保全于不顾,在从事送货工作时首先仔细研究自己送的货到底是真是假,是假货就拒绝去送,这样的要求对张三来说是过高且荒唐的。故,张三在本案中地位和作用明显很低,属于从犯。 三、辩护人认为张三在本案中属于犯罪未遂。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

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某A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比较畅销。该省某B市一食品厂见“金猴”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自印刷“金猴”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 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猴”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试分析: 1.为什么说B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处理本案时执法机关应如何适用法律? 3.执法机关应对B厂如何处罚? 评析 1.B市食品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市光明食品厂相同的注册商标,属于一种典型的假冒商标行为。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商品信誉就是企业的生命,一个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由于自身在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的优势,在竞争中就可以争取非常有利的交易条件。A市光明食品厂的“金猴”注册商标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一种工具,因为它是企业信誉的标记,所以诚实经营者必定发挥商标的积极作用,争取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也会利用商标进行欺骗性的交易,获得非法利益。B市食品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仅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了普通规定和原则规定。如果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 3.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市某食品厂做出处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收缴未使用的有“金猴”标识的包装糖纸、赔偿商标专用权人的经济损失、罚款。 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 案情介绍 某医院药房采购员朱某在季度进药中结识了某地药厂的销售员赵某。赵某称:“我厂生产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积压严重,有的已经过了有效期,厂里已做了标签处理,现在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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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成功案例 >篇一:软件项目成功案例>>(1432字) 为了方便学校院系考评本院系各班级预备党员的学风、品行,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参考依据,校方委托我团队设计制作“校园预备党员评优系统”,通过学生不记名在线打分的形式考评预备党员的各项素质,并按照各项考评分数给出每个被评分人员的综合考评得分以及排名情况。建设目标:学生考评做到有理有据,公平公正为了方便学院领导对每个处于预备转正期的学生的综合考评,学院除了要考评其个人学习成绩外,还要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从而为我党选拔品学兼优的人才。 为此考评系统从学生的德、智、体、美、劳以及宗教信仰共6个方面进行考评,并为每个考评设定优、良、差三个等级供师生评判,且采用网上在线投票的形式进行打分,同时禁止重复打分,恶意修改分数,跨班级打分等现象,进而做到有理有据,公平公正。解决>方案:校园预备党员评优系统评优系统分为三大模块,用户管理模块、学生评分模块以及考核统计模块。用户管理模块,收录参与评分师生以及预备党员的个人信息,系统会给出预备党员的个人信息描述,以便评分者了解,而评分师生则只收录登录用户的基本资料,方便管理。学生评分模块,评分师生对预备党员的6项指标进行评分,等级为优、良、差三个级别,系统后台则会记录不同等级对应的分值。系统会记录每个评分师生的评分操作,以防止跨班级评分,修改评分,重复评分等现象。考核统计模块,学院党支部老师可以从班级、专业、个人、考评项目等多维角度查看被评者的分值,进而从多方面了解该生的情况。 项目收益:使校方能从多个角度了解,认识学生校园预备党员评优系统不仅仅是一个针对预备党员个人素养的综合考评工具,更重要的是,它能够帮助校方更好的了解自己的学生,包括学业、爱好、性格、宗教信仰、为人处事等,为学校选拔优秀人才,预防校园不良事件提供了一定的支持。 智能表单系统在网站中经常会遇到需要用户填写一些资料的情况,这个过程对于用户来说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表单样式经常修改,对于网站开发人员来说,将是一个比较繁琐的过程,他除了要修改表单的网页样式,还要相应的修改后台数据库的样式。是否有一种软件,既能实现表单创建、数据库表创建以及表单发布一站式服务,又能让非计算机技术人员轻松掌握,智能表单系统应运而生。建设目标:表单创建及发布一站式服务,非计算机专业用户轻松掌握智能表单系统面向的主要用户是那些不懂计算机编程,并且需要经常发布表单或者修改表单的网站文案人员,借助这套系统,用户只需简单的拖拽一些表单控件,并为这些控件命名,告知信息录入人员该填写的条目项即可,而数据库

案例分析题1

案例分析题 1、消费者徐某,于2000年3月5日在某商场以2000元价格购买彩电一台,双方约定包修期为三年。2003年3月1日,由于该电视不能正常使用,徐某将电视机交由该商场修理,至2003年4月8日仍未修复。徐某要求退货,商场以保证能修复为由未能同意退货,至2003年6月10日商场将彩电修复,并将彩电送到徐某家中,徐某拒收,仍要求退货,商场要求徐某交纳500元折旧费后才能退货。问⑴徐某的行为有哪些不妥;⑵徐某的退货要求是否正当?如正当,商场应如何退货?请说明理由。 答:(1)徐某在4月8日要求商场退货,其要求无法律依据。根据《实施<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未在三十日内修复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2)徐某在6月10日提出的退货要求是正当的,根据《实施<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未在九十日内修复的,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负责退货,一次性将2000元货款退清,不得收取折旧费。 2、某工商所在巡查中查获陈某无照开设理发店,因无照经营时间短,该工商所决定免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告诫一次,并在《行政告诫书》上载明:一、警告;二、限于收到本告诫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营业执照。 问:该所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答:该所的做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告诫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告诫文书中不得含有行政处罚内容,而"警告"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3、某鼎立工具有限公司生产"鼎立"牌电动工具,于1996年5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1997年3月5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年4月1日,公司在电动工具产品上标"鼎立襖plain""牌,6月10日被工商局查获作了处罚。 问:(一)该公司使用"鼎立襖plain"商标是否合法?为什么? (二)该行为属什么性质? 答:(一)不合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不等于可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属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4、王某系A市人,5月8日出差到B市,在B市某市场购买到某品牌衣服一件,5月15日回到A市,发现该衣服有假冒嫌疑,遂于同日书面向A市工商局提起申诉。 问:⑴A市工商局是否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⑵A市工商局按程序该如何处理? 答:(1)A市工商局无管辖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因商场在B市,应由B市工商局管辖。 (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十六条规定,A 市工商局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向B市工商局申诉 5、西洋印刷厂以前一直使用“天仙”商标,从2003年5月起擅自在自己生产的扑克上使用江苏某扑克牌厂的“大哥大”注册商标,现场查获印有“大哥大”商标的扑克牌5000付及模具一套,问该厂的行为属什么性质,该如何处理? 答: (一)、该厂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立即停止使用"大哥大"商标;没收并销毁印有"大哥大"商标的扑克牌5000付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 19号)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软件开发案例分析

软件开发案例分析课程设计(论文)题目:校园人力资源管理器 院(系):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专业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教师职称: 起止时间:

课程设计(论文)任务及评语 院(系):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教研室:

目录 第1章绪论 (1) 1.1背景分析 (1) 1.2设计的意义 (1) 1.3可行性研究 (2) 1.4相关技术与开发工具介绍 (3) 第2章需求分析 (6) 2.1系统分析 (6) 2.2必要性分析 (6) 2.3系统功能分析 (6) 2.4数据字典 (7) 第3章系统设计 (9) 3.1项目规划 (9) 3.2系统功能结构图 (9) 3.3设计目标 (11) 3.4开发及运行环境 (11) 第4章数据库设计 (12) 4.1概念设计 (12) 4.2逻辑设计 (13) 4.3物理设计 (14) 第5章界面设计与实现 (17) 5.1查询界面设计与实现 (17) 5.2主界面设计与实现 (26) 第 6 章总结 (30) 参考文献 (31)

第1章绪论 1.1背景分析 通过网络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对校园人力资源进行管理,可以降低校园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使校园人力资源管理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大大提高校园的核心竞争力。 系统分析 需求分析 总体设计 项目规划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是针对中小型校园现有员工和新聘员工的一个web管理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功能模块。 员工管理模块:主要用于浏览员工信息,添加员工信息,修改员工信息和删除员工信息。 招聘管理模块:主要用于浏览、添加、删除和查看应聘人员信息,对校园人才库进行查看、删除以及将应聘人员导入到人才库。 培训管理系统:主要用于浏览培训计划,添加培训计划,查看培训计划的详细信息,删除培训计划,填写培训总结,查看培训总结和删除培训总结。 1.2设计的意义 劳资人事管理是公司校园内部很重要的一个管理事项,但目前大多公司内部劳资人事的管理,基本上是手工操作或是基于dos下的应用,这样对信息的管理者有诸多不便,有的虽然是用foxpro、visual foxpro开发,但由于开发工具本身的限制,对网络功能的支持程度不是很强,为以后软件升级到互联网带来了麻烦。因此有必要开发一个基于网络的劳资人事管理系统,能在网络环境下实现数据的录入、插入、删除、查询、统计、更新、打印等功能。同时,为了信息的保密与安全,系统还要提供一定的安全机制。

“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司法争议!

“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司法争议! 贴牌加工是否属于商标使用? 事发浙江温州的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金额并不高,情节并不复杂,但当 地法院的判决却引发知识产权界、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如何界定贴牌加工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司法实践中,判定并不一致。 “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月15日,周海琴收到来自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 时,这位“爱心女温商”“爱心使者”流下了泪水。 周海琴是浙江新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塬公司)法人代表,5年前因其公司生产的“贴牌样品”被当地质监部门查封,从而将周海琴本人及其公司置身于“假冒注册商标案”漩涡中,最终引发司法诉讼,并于近日尘埃落定。 但该案中的“贴牌样品”的贴牌加工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学界与实务界仍有争议。 打样品被查封 “公司从2006年开始全部做外贸(产品),我们一般都是根据客户提供商标和样板,打样并经客户确定,再成批生产出口销售。然而,这次出事,就出在先打样品上。”周海琴向本社记者介绍。 记者获悉,早在2009年11月初的广州“广交会”上,新塬公司结识台湾百科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达)。之后,两家公司于2010年3月达成合

作意向。同时,业务代表陈炳基代表百科达向新塬公司提供贴牌加工业务的《授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打样合同等资料,并签订《购货合同》4份,约定新塬公司为百科达进行贴牌加工,生产商标为“ALL STAR”和“CONVERSE ALL STAR”,共计6240双硫化鞋。 “因产品全部为外商定制的样品,不在国内销售,所以我并没有关注商品的商标在国内的注册情况。”周海琴说。 2010年10月,陈炳基带着一个外商到新塬公司看样验货。对方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收货。“此后,这批产品就一直留在了仓库里没有处理。”周海琴说。 2011年1月6日,温州市、永嘉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执法人员以举报为由,认为新塬公司未经美国康沃斯公司许可私自贴牌生产标有“ALL STAR”和“CONVERSE ALL STAR”的商品,并在该公司仓库查获20000双布面胶鞋,对其中6240双鞋子进行清点并直接扣押,其余13760双原地封存。 2011年3月7日,质监部门将案件移送永嘉县公安局。警方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之后,该县经侦大队、温州市及永嘉县质量监督局对原地封存的硫化鞋开箱检查,发现不属于涉案产品,遂认为新塬公司转移查封产品。 新塬公司否认此说法,“立案后,我们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周海琴告诉记者,“县领导也挺重视的,还专门召集相关部门开会,并建议公安部门委托县发改委到台湾对贴牌加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不过,后来因县公安局和发改委意见不合而未能成行。”

[浅议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浅议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 标 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欺骗行为,但更是一种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管理的秩序。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巳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具体如何处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但到底什么是冒充注册商标,哪些行为属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88年1月19日(88)商标字第3号《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解释》和1994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4)第261号《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冒充注册商标主要表现为商标未经注册,使用人却称其商标已经注; 对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同时标有"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注册标记的,也视为冒充注册商标。该答复已成为认定冒充注册商标的主要法律依据。 实际上,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较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商标使用者未将其商标提出书面注册申请或已提出书面

注册申请,但在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前,在其商标上注册标记或标有"注册商标"等字样; 2、将注册商标使用在未经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3、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时擅自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了根本性的改变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4、注册商标里的中英文或拼音汉字互译构成冒充注册商标: 5、外国企业的注册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却在我国加上注册标记或标有"注册商标"等字样使用: 6、注册商标的10年有效期届满,又未办理续展手续,仍加注注册商标标记或标有"注册商标"等字样的。 7、商标使用人将实际使用的商标拆开注册,组合使用并加注注册标记,等等。 一、对于冒充注册商标案件的定性,只能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核准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含经核准续展的期限)为标准,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擅自使用注册标记的、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含经核准续展的期限)加注注册标记或标有"注册商标"等字样的应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要将"冒充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区别开来。""冒充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未就两者作出具体规定。正确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法律概念,有利于对违法行为准确定性,有利于作出恰当行政处罚。 "冒充注册商标"指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或者对外作为注册商标予以宣传,使他人误认为该商标

浅谈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商标权利人的鉴定问题

浅谈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商标权利人的鉴定问题 浅谈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商标权利人的鉴定问题 王东卫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商标权利人的鉴定一直是困扰工商执法的一个问题,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误区,如不对此加以厘清,将影响我们对假冒商标案件的查处。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 司法机关对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已有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19号)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以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即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为了有助于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分清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一是从外延上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一种;二是从使用商标上看,前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后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三是从商品上看,前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后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四是从责任上看,前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后者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五是前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转至《商标法》,后者不是。 二、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目前为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假冒商标、包装、装潢或者假冒商品厂名、厂址的商品,由该商标注册厂家或者商品生产厂家鉴别,由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认为是伪劣商品的,交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对假冒国外驰名商标的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该驰名商标生产厂家或者在中国的代理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六条“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需被侵权单位鉴别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进行鉴别。”《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三条“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验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抽样取证,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标识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不属于假冒伪劣的商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样品返还经营者。” 商标局酌行政解释: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 458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一)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一)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9个具体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纯从定义上考察,上述两罪的内涵和外延似乎相去甚远。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交叉竞合的情况,从而发生认定困难,并导致处理上的分歧。因此,明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重叠与分界,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的层面上说,都是非常必要而有意义的。本文即试图探讨这一问题。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交叉竞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是伪劣商品,也可能不是伪劣商品。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则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交叉竞合的情况。有人认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然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交叉竞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实际上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罪。因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必然同时?quot;伪劣商品"中的"伪"商品。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必然是伪劣商品。诚然,从单纯字面上来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必然是伪商品,因为假冒者,伪也!但实际上这是一种望文生义的理解。因为此处的"伪劣商品"不能仅从通俗角度来理解,它是有特定含义的。根据现行刑法,此处的伪劣商品除了包括特指的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8种商品外,也指其他的伪劣产品。根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定,这里所谓的伪劣产品,表现为四种形式:(1)掺杂、掺假的产品。即指在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异物或者假成分的产品。如加盐的味精、掺沙子的棉花、注水的猪肉、兑水的酱油等。(2)以假充真的产品。即以他种产品冒充的此种产品。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人造革冒充皮革、以自来水冒充矿泉水、以驴肉冒充鹿肉的,即属于此种情形。(3)以次充好的产品。即以质量次的、差的产品冒充好的、优质的产品。而此种质量次的、差的产品必须是劣质产品,即达不到一般合格产品的基本要求。如果是以一般的合格产品冒充优质产品,则不属于此处所言的以次充好。(4)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综上,伪劣产品包括假产品和劣质产品两类。假产品,是指种类、名称与内容不相符合的产品,即从产品的成份上讲是假冒的;劣质产品,即不合格产品。以假冒凤凰牌商标的自行车为例,如果假冒自行车的质量虽然没有凤凰牌自行车那样过硬,但符合一般自行车的各项质量要求,那该自行车就不属伪劣商品;如果假冒自行车存在明显瑕疵,如车架钢材不合格、电镀质量不符合要求,那该自行车则属伪劣商品。因此,并非有"伪"的因素的商品即属于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非全部都是伪劣商品。其次,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如果认为所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都属于伪劣商品,则假冒注册商标罪即可完全包括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二者形成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在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法律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那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究竟谁是"特别法",谁是"一般法"呢?很难判断。因此,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理解为全部都是伪劣商品,进而得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结论,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事实上,二罪并不是一种种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犯罪对象?quot;伪劣";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的"假冒".二、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交叉竞合时的处理由于两罪存在着以上交叉竞合的情况,导致在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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