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济南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济南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前四项均一式四份,盖公章)

1、**(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申请书

2、**(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平面位置示意图

3、**(拟命名的楼盘名称)楼座分布示意图

4、**(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

5、**(拟命名的楼盘名称)规划、土地许可证复印件

以下内容摘自《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1998年7月17日济南市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3年6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人

们的认知习惯;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三)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

的名字作地名;

(四)一地一名,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乡(镇)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村名

命名。 

 第八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

名的类别属性。不得仅用专名作地名或在同一地名中使用两个通名。

第九条 本市市区内新建居民区的名称使用下列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居住总户数在三千户以上,并有与其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花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园、苑: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山庄:依山而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别墅:建筑物容积率不超过零点五。

本市市区内新建大型建筑物使用大厦作通名的,应当是具有一定体量和高度的单体建筑物。 本市市区内新建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城作通名的,以居住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以科技、工业、商业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五万平方米以上。 本市市区内新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广场作通名的,占地面积应当在

八千平方米以上,相对完整并有二千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使用前四款规定以外的通名的命名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同音: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二)市区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 (三)同一县(市)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 (四)同一乡(镇)内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第十一条 地名的命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乡(镇)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

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

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居名称的命名,由所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

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但涉及邻市边界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等名

称的命名,市区范围内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报市人民

政府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涵洞、堤坝、水库等名称的命名,市区范围内的,

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报市人

民政府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

由投资者提出申请。对城市道路,申请人在道路竣工后三个月内未提出命名申请的,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命名。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港、场和公路等名称的命名,由专业

部门征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属市、县(市、区)管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登

记手续。市区范围内的,到市民政部门办理,民政部门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给标准地名使用证;县(市)范围内的,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领取标准地名使用证。对自然地理实体和市区内城市道路、桥梁的命名,民政部门或有

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市地名委员会评议。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地名申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民政部

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准、登记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无特殊情况不

得变更。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地名: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变更自然地理实体和专

业部门使用的站、台、港、场、公路等名称的;

(二)因城市道路起止点、走向或指位功能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

(三)因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名称的;

(四)因实行地名有偿冠名需要变更地名的。

变更地名的申请、审批、登记,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地名引起的地名标志(含门、楼牌)、户籍登记、房地产登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变更手续涉及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由提出变更地名的申请人承担;根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变更地名引起的,从有偿冠名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地名体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地名: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自然变化消失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注销;

(二)因城市建设消失的,由建设单位报市、县(市)民政部门注销;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取得标准地名使用证,但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的,由规划部门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注销地名。 

 第十五条 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的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有关的

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作虚假不实的申报。

第十六条 经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或者变更地名。

第三章 地名的有偿冠名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的有偿冠名,是指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申请,用体现企业

的名称或用商标、品牌作专名命名地名,并向申请人收取地名冠名费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水库、广场、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新建的居民区、非自建自用的大型建筑物可以实行有偿冠名。但对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实行有偿冠名。 

 第二十条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拟定地名有偿冠名项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地名有偿冠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进行。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地名有偿冠名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地名有偿冠名使用年限不得少于二十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转让有偿冠名的地名。

第二十三条 提出地名有偿冠名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供地名有偿冠名申请书和拟冠名地名分析报告、合法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民政部门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参与地名有偿冠名的拍卖、招标或协议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与取得地名有偿冠名资格的申请人签订合同。取得地名有偿冠名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地名有偿冠名费。民政部门对支付地名有偿冠名费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手续和设置地名标志;对未支付地名有偿冠名费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地名有偿冠名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地名有偿冠名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名管理相关的业务支出,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地名申请报告

篇一:地名命名请示格式 红头文件 文件号 (以上若无可省) 关于要求命名“xx小区”的请示 慈溪市民政局: 由我单位申报的xx小区位于xx镇(或街道),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总用地面积x㎡,总建筑面积x㎡,绿地率x%,共几幢住宅楼(或层数)。 现小区总平面图已经过规划部门核准,我们要求申报命名“xx小区”,名称含义是:…… 当否,请予批复。 申报单位 年月日 抄送:慈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单位年月日印发 红头文件 文件号 (以上若无可省) 关于要求命名“xx道路”的请示 慈溪市民政局: 因……原因(如:近年来,随城区不断扩大,道路也随之拓宽延伸或新建,为方便群众,加强内外联系),要求命名以下道路: 1、xx路:位于镇(或街道)。东起xx,西止xx。名称含义是:…… 2、xx路:位于镇(或街道)。南起xx,北止xx。名称含义是:…… 3、…… 以上命名当否,请予批复。 申报单位 年月日 抄送:慈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单位年月日印发 红头文件 文件号 (以上若无可省) 关于要求“xx小区”更名为“xx小区”的 请示 慈溪市民政局: 由我单位申报的xx小区,因……原因,现要求更名为“xx小区”,名称含义是:……。该小区位于xx镇(或街道),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总用地面积x㎡,总建筑面积x㎡,绿地率x%,共几幢住宅楼(或层数)。 当否,请予批复。 申报单位 年月日 抄送:慈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单位年月日印发篇二:地名命名更名申请报告(范文) 道路命名(更名)申请报告(范本):

申请单位文件:瑞安市xx镇人民政府文件 文件号:xxx字(200x)xx号 标题:关于要求命名“xx路”的报告 主送单位:瑞安市地名委员会 主文内容:应包括: 1、申报命名(更名)的道路基本情况:包括所在 位置(起讫点)、走向、长度、宽度及建设情况; 2、申报命名(更名)的道路取名情况或变更原因。 附件:《申报道路命名基本情况表》 注:若申报命名的道路多于一条的,应填此表篇三:济南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前四项均一式四份,盖公章) 1、**(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申请书 2、**(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平面位置示意图 3、**(拟命名的楼盘名称)楼座分布示意图 4、**(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 5、**(拟命名的楼盘名称)规划、土地许可证复印件 以下内容摘自《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1998年7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3年6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的认知习惯;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三)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一地一名,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乡(镇)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村名命名。 第八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仅用专名作地名或在同一地名中使用两个通名。 第九条本市市区内新建居民区的名称使用下列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居住总户数在三千户以上,并有与其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花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园、苑: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山庄:依山而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别墅:建筑物容积率不超过零点五。 本市市区内新建大型建筑物使用大厦作通名的,应当是具有一定体量和高度的单体建筑物。本市市区内新建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城作通名的,以居住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以科技、工业、商业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五万平方米以上。 本市市区内新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广场作通名的,占地面积应当在八千平方米以上,相对完整并有二千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使用前四款规定以外的通名的命名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十条下列范围内的地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必须严肃对待。要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对待历史形成的地名,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地名的命名、改名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遵循“符合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地名的命名 1.新设的行政区划,新建的居民地,各专业部门新增的台、站、港、场(包括厂矿、医院、大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下同),要及时命名。实际无名称的山、河、湖、海湾、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都应命名。 2.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用字要确切简明,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3.在一定范围内的地名,要注意关联性和统一性。各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4.一个地区内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的生产大队名称、一个公社

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名称,不重名,也不用同音汉字命名。县、市内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岛屿等不重名。 5.地名的通名用字要名副其实。城镇主要街道一般用“街”或“路”;狭窄的街道一般用“巷”或“胡同”;很短的巷、胡同或小范围的块状居民区,一般用“里”。 二、地名的更名 1.“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原则上要恢复原名。 2.凡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名,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地名,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 3.凡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地名,原则上应予更名。 4.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用字不当的地名,应予调整。长地名可保留其主要成份,缩改为短地名。 5.行政区划名称与驻地名称不一致的,原则上予以更改,使其与驻地名称取得一致。但行政区划不是以居民地名称命名的(例如以地理位置、特征命名者),可以不改;行政区划名称与当地著名特产密切相关的,也可以不改。 三、地名命名、更名的方法 1.确定地名时,可以当地的地理实体、著名特产取名,可以邻近的地形、地理特征取名,还可以邻近较重要的地名加形容词、方位词等取名。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可用一个主地名派生新地名。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行政区域名称; (二)居民区、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三)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涵洞、堤坝、水库等名称; (六)大型建筑物名称; (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港、场和公路等名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和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地名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地名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的认知习惯;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三)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一地一名,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 乡(镇)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村名命名。 第八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仅用专名作地名或在同一地名中使用两个通名。 第九条本市市区内新建居民区的名称使用下列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居住总户数在三千户以上,并有与其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花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园、苑: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山庄:依山而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别墅:建筑物容积率不超过零点五。 本市市区内新建大型建筑物使用大厦作通名的,应当是具有一定体量和高度的单体建筑物。 本市市区内新建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城作通名的,以居住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以科技、工业、商业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五万平方米以上。 本市市区内新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广场作通名的,占地面积应当在八千平方米以上,相对完整并有二千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使用前四款规定以外的通名的命名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同音: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二)市区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验收移交工作指南 基本规定和职责 一、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三、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四、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流程开展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 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档案(含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及承担单位、工程档案的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 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3.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对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出具电子文件质量保证书。 5.收集和整理竣工验收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6.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先对照工程档案的要求对工程档案进

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档案移交(含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竣工测量及地下管线档案)。未取得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工程档案的验收和移交必须专人负责。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六、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七、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包含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竣工测量及地下管线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济南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八、工程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专业培训。 归档文件及其质量要求 一、我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按重点工程和非重点工程分别制定。具体归档范围详见《济南市重点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和《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二、归档的纸质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建设单位须向城建档案馆报

地名命名 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 审批项目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 审批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地名命名、更名20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申报地域的地形图,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用地范围。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5、申报地域建设规划平面图或道路建设规划图。 6、非产权的相关单位申报建筑物名称时,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出具有关书面材料。 7、命名登记表或建筑物名称登记表。(以上各项均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申办要求的通知》)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地名立案表”,将“地名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第二联和申报材料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主管副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无重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2、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 3、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 4、用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和《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 5、无损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外国地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6、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7、无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内容,少数民族聚居区地名符合民族政策。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8、符合北京地名文化传统。 依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9、符合“尊重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北京地名命名总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方案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阳市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东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东阳市行政区域内,作为编制地名分区规划、开展地名管理的依据。凡在本规划区域内,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公园、居住区、专业市场以及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的命名,都应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 1.以城市规划为基础,体现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 2.以构筑科学的地名网络为目标,体现东阳特色,增强地名整体性。 3.从尊重历史出发,在地名更名或调整时,既要适应社会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又要顾及各方利益和市民的生活方便,把握地名的稳定性。 第四条规划范围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本次地名规划的

范围为东阳市行政区域,重点是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五条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 近期(2008--2012年):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街道、镇各级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中期(2013--2016年):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的调整工作;对以地名派生的居住区、市场、企事业单位、店铺等名称进行全面的清理,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所有地名标志、各种图件中的地名(包括地名的专名和通名)拼写做到国家(国际)标准化,即单一罗马化等。 远期(2017--2020年):各类地名全面实现层次化、系列化,形成地名区块结构布局有序、地名特点清晰、文化内涵丰富、与东阳城市性质相适应的地名网络。 第六条规划目标 1.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市、区、镇(乡、街道)各级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2.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调整工作;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建立地名标志的长效管理机制,地名标志拼写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地名命名方案征求意见_模板

地名命名方案征求意见_模板 地名命名方案征求意见 一、地名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突出XX特色、提升文化品位”为总体思路,按照体现前瞻性、规范性、系统性的原则,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对规划的街道予以先命名,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按规命名街道名称,从源头上杜绝不规范地名的出现;对地名进行整体规划,使地名更富文化底蕴,更具地方特色,实现艺术性、特色性和整体性的有机统一。 二、地名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地名专名命名原则。一是符合法定性。所命地名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做到不与现有街道重名,不用生僻字,不用现在的人名,不用外国地名,不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二是体现整体性。所命地名在字义、偏旁、思想涵义等某一方面存在统一性,形成一个富有文化内涵,具备独特魅力的有机整体。三是体现特色性。所命地名与规划区地域、功能融为一体,互为补充,相得益彰;与广安的风土人情融为一体,体现广安独具的地方特色。 (二)地名通名命名原则。根据街道的规模和功能,将命名的街道通名分为“大道、路、街、巷”四个层次,做到层次分明、名符其实,对于将来可能规划修建延伸段的,以一段、二段、三段、东段、西段、南段、北段、中段区分:一是街道宽度在30米以上,长度在800米以上的,可命名为“大道”;二是街道宽度在20至30米,长度在300米以上的,可命名为“路”;三是街道宽度在10至20米,长度在300米以下的,可命名为“街”;本次不命名巷。 三、规划命名区的概况 (一)关于街道名称规划中的思路。街道名称是城市文化的重要内容。我们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围绕“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这条主线,采取“实地调查摸底、回忆广安历史、梳理重要历史事件”等办法,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分区,把广安历史上的重要人物特别是把小平同志理论的有关内容作为了街道名称规划的重点思路。把“崇先仰圣”作为广安城市精神重要内容,体现了广安人“饮水思源”的感恩美德,丰富了广安城市文化内涵,以“崇先仰圣”思路进一步打造好广安城市名片。 (二)关于道路街道名称的层次问题。广安区枣山片区城区面积约5平方公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目前规划了44条街道。其中宽40米的道路有5条,他们分别是“改革大道、崇先大道、仰圣大道、广南路和广武路”,他们是该片区的骨架干道,是突出这5条道路的地位和作用。宽32米的路、街有7条,他们分别是“南巡路、春风路、德完路、秦炳路、三合路、何鲁街和三利街”。他们是该片区的骨架次干道。对在30米以下10米以上宽的街道分别被取为“路和街”两个层次;枣山片区街道名称规划暂时没有取“巷”层次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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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地名申请报告 篇一:地名命名请示格式 红头文件 文件号 (以上若无可省) 关于要求命名“XX小区”的请示 慈溪市民政局: 由我单位申报的XX小区位于XX镇(或街道),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总用地面积X㎡,总建筑面积X㎡,绿地率X%,共几幢住宅楼(或层数)。 现小区总平面图已经过规划部门核准,我们要求申报命名“XX小区”,名称含义是:…… 当否,请予批复。 申报单位 年月日 抄送:慈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单位年月日印发 红头文件 文件号 (以上若无可省) 关于要求命名“XX道路”的请示

慈溪市民政局: 因……原因(如:近年来,随城区不断扩大,道路也随之拓宽延伸或新建,为 方便群众,加强内外联系),要求命名以下道路: 1、XX路:位于镇(或街道)。东起XX,西止XX。名称含义是:…… 2、XX路:位于镇(或街道)。南起XX,北止XX。名称含义是:…… 3、…… 以上命名当否,请予批复。 申报单位 年月日 抄送:慈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单位年月日印发 红头文件 文件号 (以上若无可省) 关于要求“XX小区”更名为“XX小区”的 请示 慈溪市民政局: 由我单位申报的XX小区,因……原因,现要求更名为“XX小区”,名称含义是:……。该小区位于XX镇(或街道),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总用地面积X㎡,总建筑面积X㎡,绿地率X%,共几幢住宅楼(或层数)。 当否,请予批复。 申报单位 年月日 抄送:慈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单位年月日印发

地名命名方案征求意见

地名命名方案征求意见 一、地名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突出XX特色、提升文化品位”为总体思路,按照体现前 瞻性、规范性、系统性的原则,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对规划的街 道予以先命名,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按规命名街道名称,从源头上杜绝不规范地名的出现;对地名进行整体规划,使地名更富文化底蕴,更具地方特色,实 现艺术性、特色性和整体性的有机统一。 二、地名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地名专名命名原则。一是符合法定性。所命地名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做到不与现有街道重名,不用生僻字,不用现在的人名,不用外 国地名,不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二是体现整体性。所命地名 在字义、偏旁、思想涵义等某一方面存在统一性,形成一个富有 文化内涵,具备独特魅力的有机整体。三是体现特色性。所命地 名与规划区地域、功能融为一体,互为补充,相得益彰;与广安 的风土人情融为一体,体现广安独具的地方特色。 (二)地名通名命名原则。根据街道的规模和功能,将命名的街道通名分为“大道、路、街、巷”四个层次,做到层次分明、 名符其实,对于将来可能规划修建延伸段的,以一段、二段、三段、东段、西段、南段、北段、中段区分:一是街道宽度在XXX

米以上,长度在XXX米以上的,可命名为“大道”;二是街道宽 度在20至XXX米,长度在XXX米以上的,可命名为“路”;三是 街道宽度在10至XXX米,长度在XXX米以下的,可命名为“街”;本次不命名巷。 三、规划命名区的概况 (一)关于街道名称规划中的思路。街道名称是城市文化的重要内容。我们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围绕“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这条主线,采取“实地调查摸底、回忆广安历史、梳理重要历史 事件”等办法,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分区,把广安历史上的重要人 物特别是把小平同志理论的有关内容作为了街道名称规划的重点 思路。把“崇先仰圣”作为广安城市精神重要内容,体现了广安 人“饮水思源”的感恩美德,丰富了广安城市文化内涵,以“崇 先仰圣” 思路进一步打造好广安城市名片。 (二)关于道路街道名称的层次问题。广安区枣山片区城区面积约5平方公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目前规划了44条街道。其中宽XXX米的道路有5条,他们分别是“改革大道、崇先大道、仰圣大道、广南路和广武路”,他们是该片区的骨架干道,是突 出这5条道路的地位和作用。宽XXX米的路、街有7条,他们分别是“南巡路、春风路、德完路、秦炳路、三合路、何鲁街和三利街”。他们是该片区的骨架次干道。对在XXX米以下XXX米以上宽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word版本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民行发[199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推进我国地名标准化进程,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水平,我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

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八条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1997年7月2日施行,2011年1月28日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峰、沟、河、湖、泉、关隘、瀑布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设区的市、设区的市辖区、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居民区、区片、开发区、街巷、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自然村、片村、农林牧点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包括台、站、港、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省民政部门是本省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和协调本省地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和标准化处理与使用; (四)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 (五)健全和管理地名档案; (六)审核、编纂本省的地名工具图书; (七)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从本省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易记”的原则,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条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济南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前四项均一式四份,盖公章) 1、**(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申请书 2、**(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平面位置示意图 3、**(拟命名的楼盘名称)楼座分布示意图 4、**(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 5、**(拟命名的楼盘名称)规划、土地许可证复印件 以下内容摘自《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1998年7月17日济南市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3年6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人 们的认知习惯;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三)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 的名字作地名; (四)一地一名,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乡(镇)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村名 命名。   第八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

名的类别属性。不得仅用专名作地名或在同一地名中使用两个通名。 第九条 本市市区内新建居民区的名称使用下列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居住总户数在三千户以上,并有与其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花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园、苑: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山庄:依山而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别墅:建筑物容积率不超过零点五。 本市市区内新建大型建筑物使用大厦作通名的,应当是具有一定体量和高度的单体建筑物。 本市市区内新建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城作通名的,以居住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以科技、工业、商业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五万平方米以上。 本市市区内新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广场作通名的,占地面积应当在 八千平方米以上,相对完整并有二千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使用前四款规定以外的通名的命名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同音: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二)市区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 (三)同一县(市)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 (四)同一乡(镇)内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第十一条 地名的命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乡(镇)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 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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