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国家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纠纷,所以需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对于不了解司法鉴定的企业可能会感觉很复杂,因此,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整理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两个阶段的一些注意事项,分享给大家。

一、第一阶段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一阶段,是从鉴定委托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要特别注意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

资料的完整性

依据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4.2.1条内容:“委托人移交的证据资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代理词;

(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根据笔者多年的鉴定经验,完整的鉴定资料还应包括: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委托书;

(2)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如招标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

知书、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招标答疑、图纸答疑、会审纪要等);

(3)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建设单位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与设备清单、材料认价单、施工技术资料等);(4)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或明确该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

(5)委托人转交的证据材料应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内容和未确认部分。

完整的司法鉴定资料不仅能客观、公正地提供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而且能使鉴定人及时、准确地做出判断。因此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资料的完整性有着突出、重要的地位,切不可忽视。

资料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应该由当事人质证。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委托人移交的质证笔录,必须要仔细、反复的研读,把握关键点,研究关键点。

质证笔录正确的研读,不仅可以使鉴定人员了解双方当事人对双方证据资料的不同看法和不同态度,而且对梳理案情有一定的帮助。尤其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可以准确的定性争议部分与非争议部分,还可以多角度解读,从而避免在征求意见阶段双方当事人出现较大歧义,影响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资料的有效性

现场勘验笔录为司法鉴定依据,其有助于对施工图和工作联系单(签证单)内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真实客观的现场依据,也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现场勘验,要注重细节,要掌握技巧,确保资料有效,其中:

细致表现在:

现场勘验应制作勘验笔录和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尤其是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焦点问题,须现场核实、仔细记录,必要时可由主办法官主持当面澄清。

技巧表现在:

(1)对于技术上简单,计算方便的鉴定项目,现场勘验一般安排在工程量计算之后,对工程量计算过程中不明确的事项通过现场勘验加以明确;

(2)对于图纸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工程造价鉴定,也可分两次现场勘测,第一次安排在图纸算量之前,第二次可安排在图纸算量之后,目的是将算量过程中遇到的不明确事项可通过现场勘验逐一落实;

(3)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已完成或未完成内容,要仔细、慎重的勘验主要节点,避免错勘、漏勘;

(4)对于双方当事人对变更签证产生质疑的内容,如现场能测量,尽量精准测量,如现场已无法核实,鉴定人可在勘验现场时告知当事人原因,避免出具鉴定意见后留下不公正的口实;

(5)对于隐蔽无法勘测的内容,尽量以施工图设计内容为鉴定依据,确有一方当事人提出质疑,鉴定人员可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质证依据,然后再予以鉴定;(6)对于当事人提出钢筋砼中是否有添加剂,鉴定人员在尊重设计图纸内容的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砼配合比通知单,然后根据提供的相关依据及图纸设计内容进行鉴定;

(7)对于当事人认为图纸内设计天棚抹灰但实际未抹灰的内容,鉴定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正确记录,在做出鉴定意见时,要仔细斟酌地方文件的相关规定。(8)对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件有不同说法,但现场无法勘验的内容,鉴定人可通过主办法官,由双方当事人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鉴定人要分别记录双方当事人意见,避免矛盾扩大化;

(9)对于双方当事人有语言或肢体冲突致使勘验现场混乱,鉴定人员在征求主办法官意见的前提下,可暂缓勘验时间。

资料的准确性

计量与计价的准确性是鉴定意见的是否合理、权威的体现,也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根本。

在计量方面,对于纷繁复杂的鉴定资料要进行归类,不能操之过急下定结论,而是要对鉴定资料中的衔接关系进行梳理,才可进入工程量计算环节。在计算时不仅要注意图纸内设计内容及深度,而且对有关联的设计变更、签证要进行前后对比,还要结合现场勘验结果仔细分析可取部分与删减部分,在遇到重大技术问题时,鉴定人员可与鉴定机构专家小组进行技术探讨,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尽量使工程量趋于合理、精准。

在计价方面,鉴定人员需要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进行详细的分析,其中:(1)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确的,鉴定人员应理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2)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二、第二阶段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异议到出具正式鉴定报告。该阶段要特别注意公平的对待当事人的意见。

司法鉴定过程中,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司法鉴定的公平性,此阶段必不可少。

司法鉴定项目的鉴定时效性很强,自委托人委托后,应当及时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此在征求意见时,鉴定人要综合考虑鉴定项目的大小以及委托人的时间限制,客观地确定合理的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接收征求意见稿7个工作日。笔者通过多次的鉴定项目分析,为了能及时、准确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可在项目实施阶段告知双方当事人对鉴定项目进行认真仔细的核实,在征求意见阶段不仅可以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促使鉴定意见更加完善、准确。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回复,鉴定人在态度上要严谨,要逐条核实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1)因鉴定人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错误要尽快修改,不能将错就错;

(2)因证据链的原因出现错误,应要求当事人尽快补充证据,确有必要,可与主办法官沟通后,延长鉴定时间;

(3)因双方当事人理解上的差异,要尽可能以现行政策法规、定额、相关配套文件予以解释,切不可囫囵吞枣,以免在庭审时或其它阶段引起隐患,致使鉴定机构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以上对于两个阶段的司法鉴定的分析梳理,我们可以了解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工程造价鉴定也是造价咨询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是造价咨询机构业务水平、社会信誉的重要标志,我们应在实践中多去了解钻研。

(来源:招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a3407163.html,/)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在工程造价纠纷产生导致民事诉讼之后,一般会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即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对工程造价纠纷诉讼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二、委托方式和内容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三、送鉴材料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四、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1、受理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 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有工程造价咨询资 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以上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的具体内容,通过上文我们知道,工程造价的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和内容、送鉴材料以及受理主体和受理方式都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诉讼证据,否则,鉴定无效,只能重新委托鉴定。所以,

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

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 摘要:本文介绍了工程造价中有关合同纠纷及解决办法的相关事宜。并结合我国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造价纠纷问题,在大量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纠纷的相关观点,并给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合同纠纷 工程造价的契约性,使得工程造价的确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发包模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期限、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变更、工程价款垫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索赔、施工承包合同的无效一级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均对工程造价又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这些影响产生的纠纷均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解决。 在工程造价纠纷中,一般都需要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多数业界人士认为基本的原则是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基本原则。其中,从约原则是保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和结论合法、公平、有效的重要原则之一。当相关案件进行司法鉴定时,审判人员应避免审判权的不当转移,司法鉴定人员应避免超越职权、“以鉴代判”,而是应当在司法鉴定整个过程中始终贯彻从约原则。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建筑行业也迅速发展壮大。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随之不断增加,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的纠纷占据了更大的比重。由于此类纠纷中争议标的都比较大,原、被告对工程造价的确认意见分歧也比较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由此应运而生,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即什么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因此,法律界人士和造价咨询业人士在实践中总结了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六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实际指导和规范着鉴定人的造价鉴定行为,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提供保证。其中,从约原则虽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但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审判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的重视,导致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无法得以保证。这是一起通过剖析所代理的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着重对审判实践中造价司法鉴定所应遵循的从约原则的法律适用情形和对策所进行的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中,技术结论大多是格式化的,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使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收集证据。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因此,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2)所有的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附证据资料目录、证据资料核对意见格式) 3)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现场勘测。一般工程造价预、结算业务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 鉴定记录。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因此,鉴定人应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接受委托书——委托事项审查——鉴定依据审查——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审核初审结果——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归档保管。 一、接受委托书按照程序通则的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审查 1、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拒绝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A、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B、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D、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F、不符合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条件的; 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 A、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B、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C、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D、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E、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鉴定依据审查虽然程序规则的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鉴别真伪,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一)开展工作的复杂性。由于诉诸法律以后,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分别提供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造成双方各执一词、互相矛盾;或拒不配合,不提供任何资料。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性资料严重缺失,只能依据法院卷宗中的调查笔录和双方各自提供的资料分析、鉴别使用。 (二)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果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三)程序的严格性。司法程序有着严格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作为司法工作的一种延伸,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义,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四)现场勘察的隐蔽性。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

部分完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而这些正是承发包双方互相追究责任、索赔和反索赔的焦点。由于鉴定工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报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主将老师:何丹怡 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 二、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 三、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方法 四、报告的格式 五、总结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比较

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方法 1.材料价格的确定 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造价信息、双方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一致意见,而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又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非常关键。根据我们的实践工作,材料价格的确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 ● 有约定。分两种情形: ● 情形一双方对确认的单价无异议,即从约定。 如:合同约定采用施工时期的信息价做为结算价,缺少部分采用签证价,且双方对信息价和签证价均无异议的。 ● 情形二价格确认后有异议例: 背景:合同约定“材料结算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没有的双方签证确认”。其中,600*600抛光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为54元/m2,但没有具体品牌;实际使用的是600*600鹰牌抛光砖,双方签证价为105元/m2(未含采保运杂费)。被告(建设方)认为,按双方签证价格高出了信息价的90%,不同意支付,要求执行信息价格。 问题:105元/m2 的价格该不该给? 鉴定分析:由于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不注明品牌,与实际使用的鹰牌砖没有可比性;其次鉴定机构无法了解600*600鹰牌抛光砖价格的签证背景。因此,鉴定依据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证单价进行计价。 约定不明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无法确定材料价格例: 背景: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结算原则:“材料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由双方按市场实际签证确认。”某项目采用886系列1.5厚的铝合金门窗,按合同约定应该采用信息价,结算时发现造价信息间断公布铝合金门窗的信息价,施工期间正好没有公布,也没办理签证手续。 问题:如何确定铝合金门窗的价格 鉴定分析:由于施工期间没有886系列信息价,但有90系列的信息价。经分析比较(详见对比分析),两种系列的铝材用量相差不大,则参考了90系列的单价;但在信息价中又找不到对应规格的价格(1.6.*2.1),鉴定工作人员又在90系列的基础上,查找规格最齐全的年份(与施工时间相差一年),经比对(见下表分析),同规格的价格都很接近,因此,对于施工期间没有对应规格的单价,直接套用了此前1年的90系列的价格。 系列替代90—886 铝合金消耗量 年份替代(规格不全)施工年份次年—施工期间 886B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与拖欠民工工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关系民生、稳定和发展大局的多种元素揉合,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关注的重点和难点。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强,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工程款、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由此确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因此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因素。1但从司法实践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司法鉴定存在费用高、效率低、定论难等诸多问题,已逐渐成为此类案件欠拖不决、服判率低的制肘因素,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本文以成都中院审理的建工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估问题为分析标本,旨在提出完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建工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难”现象 应该说,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上至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合同法》,下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

章和政策,甚至行政机关还制定了规范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指导建筑市场的参与者。但事实证明,在繁荣的建筑市场背后,还存在着大量无资质揽工程、无书面合同做工程、工程质量不高、“烂尾楼”、工程款拖欠等非正常现象。由此引发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就需要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评估鉴定。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四难现象。 (一)因鉴定费用畸高,放弃申请,导致举证难 绝大部分建工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发包方拖欠建筑承包方或实际施工 人的工程款而引发。从一般的举证责任来讲,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或承包方有义务提供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量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原告方或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实际发生的一些往来凭据做出工程决算并作为 证据提供,而被告则往往以证据系原告单方提供而不予认可或不予质证。此时,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时,2法院只能要求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由于鉴定费用高昂,本来就是被拖欠工程款的弱势方原告常无力承担该费用而不得不放弃申请。一旦原告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实体正义很难实现,即使以举证不能做出判决也没有真正解决纠纷,特别是在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建工案件中,甚至埋下更严重的隐患,所谓司法的终决功能也无从实现。如在甲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整改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 通常情况下,当工程建完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就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明确,按照合同约定的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程序进行审价即可,若对审价结果没有争议,那么该审价结果就成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不明,或者虽约定明确但对发包人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的结果不满意的,这时就产生了争议。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事实认定通常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予以确定。 2018年7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本市《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旨在对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行业严格依法规范执业的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目前的司法现状,司法鉴定程序总体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鉴定确实需要大量的时间,这是由工程项目本身的特性决定的。但是实务中仍有不少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承发包双方权益在鉴定程序中受到不正当的损害,比如法院存在过分依赖医疗鉴定意见,甚至“以鉴代审”的现象,审价单位恶意拖延审限等现象仍很严重。同时,不少建筑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对发包人的审价结果不满意,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以此来换取公道。其实不然,可能建筑企业所争议的内容不属于可鉴定范围,也可能出现经司法审价的价格在考虑鉴定所耗费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后,比按合同约定结算的价款还低等等情形。因此,在涉及到工程造价鉴定时,企业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内容,再结合自身情况加以判断进行司法鉴定的可行性、利与弊以及相应的对策。 一、建设工程不得申请司法审价三种情形 内容请阅《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上)》 二、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 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有争议”是指各执一词并都有一些证据但却都不足以推翻或否定对方的观点和证据;“事实”是指还原或揭示真相,不是主观判断或否定、认定事实。 工程造价鉴定并不是全盘鉴定,而只是针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实践中,有的审价单位会超出双方的争议事实范围,对无争议事实范围也作出鉴定,对此,法院不应组织对该部分超出范围的鉴定内容进行质证,即使法院提出要求质证,建筑企业也有权拒绝质证。另外,工程造价的鉴定内容是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核查、确认,而不是对与争议相关的合同或其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定性处理,如 有的审价单位在未经法院判决的前提下擅自确认承发包双方提交的施工合同无效,于是抛开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以其他计价方法进行审价等。建筑企业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对

审判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审判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 程造价鉴定问题 程造价鉴定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 据及面临问题 1 、工程司法鉴定的分类(1 )工程造价鉴定 (2 )工程质量鉴定 (3 )工期鉴定 2 、法律依据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 20 01 12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定2005 定2005?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09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0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律问题的解释2 20 00 04 4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工作的暂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工作的暂 行规定2004 行规定20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2005 200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 规定2006 规定200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2008 作证的规定200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201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20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

从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浅谈如何签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129743548925371814

从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浅谈如何签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摘要:在工程造价纠纷中,往往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民事诉讼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相关业界人士在实践中总结出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基本原则。其中,从约原则是保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和结论合法、公平、有效的重要原则之一。当相关案件进行司法鉴定时,从约原则应当贯穿于司法鉴定整个过程中始终,施工合同是实施司法鉴定的主要依据之一,鉴定人根据施工合同有关工程造价结算的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关键词:从约原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迅猛发展,建筑行业也随之发展壮大,随着国际金融风暴的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加,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的纠纷占据了更大的比重。由于此类纠纷中争议标的都比较大,原、被告对工程造价的确认意见分歧也比较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由此应运而生,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即什么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因此,法律界人士和造价咨询业人士在实践中总结了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六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实际指导和规范着鉴定人的造价鉴定行为,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提供保证。其中,从约原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主要条款的约定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有关工程结算的条款,同一个项目对于工程结算的条款约定不同,鉴定结果也不同,等等。但是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往往是很不明确、很不规范、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国家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纠纷,所以需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对于不了解司法鉴定的企业可能会感觉很复杂,因此,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整理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两个阶段的一些注意事项,分享给大家。 一、第一阶段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一阶段,是从鉴定委托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要特别注意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 资料的完整性 依据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4.2.1条内容:“委托人移交的证据资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代理词; (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根据笔者多年的鉴定经验,完整的鉴定资料还应包括: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委托书; (2)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如招标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

知书、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招标答疑、图纸答疑、会审纪要等); (3)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建设单位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与设备清单、材料认价单、施工技术资料等);(4)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或明确该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 (5)委托人转交的证据材料应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内容和未确认部分。 完整的司法鉴定资料不仅能客观、公正地提供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而且能使鉴定人及时、准确地做出判断。因此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资料的完整性有着突出、重要的地位,切不可忽视。 资料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应该由当事人质证。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委托人移交的质证笔录,必须要仔细、反复的研读,把握关键点,研究关键点。 质证笔录正确的研读,不仅可以使鉴定人员了解双方当事人对双方证据资料的不同看法和不同态度,而且对梳理案情有一定的帮助。尤其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可以准确的定性争议部分与非争议部分,还可以多角度解读,从而避免在征求意见阶段双方当事人出现较大歧义,影响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资料的有效性 现场勘验笔录为司法鉴定依据,其有助于对施工图和工作联系单(签证单)内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真实客观的现场依据,也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现场勘验,要注重细节,要掌握技巧,确保资料有效,其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与方法的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a3407163.html,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与方法的研究 作者:王金涛 来源:《活力》2011年第10期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既广泛又复杂,如何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规范统一鉴定的标准和鉴定方法。笔者根据工作经验谈些体会。期望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结合建筑工程的行业规范要求、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以及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要求来寻找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对鉴定书的审查内容及重新鉴定的几种情形作了规定。笔者根据上述规定及司法鉴定的一些规范要求,认为一个合格、有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一)鉴定主体合法性标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技术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是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体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鉴定的主体。国家对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实行以司法鉴定管理机构预先审定制度,并登记注册,备案公示。实践中需要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司法鉴定资格,因为这直接涉及鉴定的有效性。 1.鉴定机构合法性。 2.鉴定人合法性。 (二)鉴定程序合法性标准 司法鉴定程序是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效率目标的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专业技术上有着其行业的特殊性,规范严谨的鉴定程序既是司法鉴定开展的程序,也是当事人认识了解司法鉴定,知道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的一个过程。实践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当事人双方因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诉讼到法院时,往往会涉及到造价司法鉴定及司法审价问题,那么什么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呢?鉴定的原则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呢?下面和律伴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与支持。 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成为法官采纳的证据,所以鉴定与判决密切相关,那么,进入诉讼后是否一律全部涉案工程拿去搞造价鉴定,这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确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基本原则是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即对应付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鉴定。 1、若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总价,又对全部工程的计价、签证、核定工程量等均有争议,则应对全部工程进行司法审价。 2、若只对工程某项或某些签证、索赔等有争议,则是对这一部分进行司法审价。 3、若结算纠纷同时还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一些隐蔽工程已完工而存在质量缺陷,这种涉及质量缺陷的工程往往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法官应当查清事实,如认定存在质量缺陷,则可以通过减少该部分工程款或者由施工方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的方式处理,不宜再委托鉴定。 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1、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其中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若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则不予进行造价司法鉴定;若只约定了固定单价,而工程量约定据实结算,则应进行审价。 2、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是施工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索赔,这些涉及的价款没有确定,也应进行审价。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CA/GC 8-2012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本条为本规程编制的目的。 本规程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时,依照本规程指导鉴定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鉴定业务进行质量检查时依据本规程。 本条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的部分依据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由于工程造价鉴定属于证据性活动,特别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以法释[2001]33号文公告,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由于本规程是行业自律性文件,本条还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及本行业自律性管理的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3月22日以第149号令发布,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2)建设部2006年12月25日以第150号令发布,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为“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本规程虽然涉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囿于篇幅没有逐一列举。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a3407163.html,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往往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服判息诉率低,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随之引发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 保证。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周期漫长,进展困难,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周期。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

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关键因素。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对鉴定意见漫长的等待,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环节踌躇,在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人员积极性不强,因工作繁忙而搁置。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无力监督管理鉴定进程,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使工程造价鉴定进展困难,鉴定意见迟迟不能出具,严重拖延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二)鉴定材料的移交不规范,严重影响了造价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法律对移送鉴定的证据材料先进行质证还是先移送鉴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法院既可以先质证后鉴定,也可以先鉴定后质证。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未经庭审质证就移送鉴定的情况,移交鉴定的资料一般包括合同、补充协议、图纸、变更通知、施工通知以及工程量确认书等,这些材料因为法院没有经过庭审,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等这些需要法官判断的问题

《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新规定

《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新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就工程造价、质量、工期、修理费用等事项,很难达成一致,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性地需要委托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涉及到鉴定问题的,有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两个条款,但均未对司法鉴定程序和实体要求进行展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计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共五个条款专门解决司法鉴定问题。 从中,直接规定及延伸理解的要点包括: 一、已有结算协议情况下,不得启动司法鉴定 1. 降低司法手段的过度干预 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各种理由、尤其是曲解《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规定,在当事人已有结算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启动司法鉴定,由此造成当事人无法服判息讼。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强调诚信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效力,降低司法手段的过度干预。 2.何谓“结算协议”? 施工合同履行中,经常有当事人认为最终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报告》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它的文件均不能算作结算协议。

但是,按照一般的诉讼规则,施工合同当事人就工程价款及与之相关的工程量、工期、费用等问题,经协商后形成的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只要具备了“共同确认”的意思表示,即应当作为结算协议来对待;当事人就部分事项达成的一致,或就“存在争议项”达成的一致,虽然不是完整的结算报告,但仍然就达成一致部分具有直接影响最终结算结果的效力。 而且,《结算报告》通常只包含工程造价,不包含损失、违约金、各种费用和罚款等内容。所以,本条所指“结算协议”与《结算报告》在覆盖范围上也不相同,“结算协议”通常还具备财务清算功能。 3.“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 笔者认为,本条规定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问题,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结算协议的情况虽不常见,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然应当具备约束力。 因此不可依本条规定得出“诉讼中达成结算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工程价款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的结论。 4.有效结算协议不以工程竣工或质量合格为前提 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双方签署结算协议,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实践中更多是施工合同解除、提前结算),因此结算协议不以工程竣工为前提。 结算协议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法律法规亦无规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禁止结算付款。发包人签署结算协议的行为,应

关于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分析(苏亚潘建华)

关于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分析 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潘建华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咨询研究对象是涉案工程基于特定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上的造价问题,实践中合同发生纠纷之时,工程可能处于各种状态,未完工程与完工工程造价鉴定比较,对鉴定人对争议事项定性及定量分析、鉴定假设的运用、鉴定取舍原则运用等方面要求更高,现以某实例予以剖析。 一、工程概况 1、案情概况 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分三期开发建设某住宅小区,2010年8月1日其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壹份,约定将一期住宅小区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合同价暂定为30000万元,合同范围为1#至6#住宅楼、售楼处工程、公共地下室等工程,合同工期360天,工程于2010年8月5日开工。该合同为可调价格计价方式,约定以03计价表规定按实结算,总价下浮10%,合同通用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条款内容。该施工合同经法院审理认定真实有效,且为双方实际履行合同。 2011年12月份,B公司完成砼主体结构和部分二次结构等工程,工期实际延误,A公司强令B公司退场,B公司临时设施、施工机械、脚手架等遗留现场。2012年1月份,双方办理工程界面交接手续,A公司将剩余工程交由C公司继续施工,原B公司遗留现场设施、机械、材料等由A公司未经B公司同意,强行移交C公司使用。后A、B公司就已完工程部分进行结算,至2012年年末,除主体结构砼、钢筋分部分项工程确认结算价款外未果。2013年2月,B公司将A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主张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赔付A公司未退回B公司设备、机械、材料等损失,并在案件审理中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我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鉴定准备情况 鉴定方根据法院委托要求,组织双方核对、补充证据材料,并向双方了解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争议焦点。证据材料核对情况如下:(1)已确认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双方签字确认的界面交接材料(含现场遗留设施、机械、材料等);(2)B公司提供,A公司有异议证据材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是多少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是多少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经常需要做的鉴定,建筑工程工程造价有争执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往往需要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来评估工程的价值,申请司法鉴定需要支付一定的鉴定费用,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是多少呢?今天小编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相关问题来做一下简单说明。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1、开展工作的复杂性。 由于诉诸法律以后,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分别提供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造成双方各执一词、互相矛盾;或拒不配合,不提供任何资料。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性资料严重缺失,只能依

据法院卷宗中的调查笔录和双方各自提供的资料分析、鉴别使用。 2、结果的重要性。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果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3、程序的严格性。 司法程序有着严格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作为司法工作的一种延伸,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义,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4、现场勘察的隐蔽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