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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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由于股东大会决议因在程序和内容上违反法律或章程而产生瑕疵,对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法律救济,对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还非常欠缺。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使我国《公司法》早日完善。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是全体股东组成,就董事、监事的选任,章程变更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法律规定的主要事项,作出公司内部最高的意思决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对议决事项通过赞成或否定的方式来决定其意思。由于股东大会的性质所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对于保证公司的利益向着股东利益的正方向发展,保证公司营利目标的实现,以及保证交易安全都具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然而,股东大会的决议可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存在,将严重影响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上对股东大会的瑕疵进行救济具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一、股东大会决议瑕疵

股东大会决议制度是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为了公司维持的目的,将多数股东的意思吸收为公司团体的意思。资本多数决原则乃是资合公司区别于人合公司的一大特点。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资本规模和运作效率的要求使股份公司不可能如人合公司一样,在作出公司事项决议时,取得每一股东的一致同意。为了使公司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必须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精神进行公司经营与运作,资本多数决原则乃是此精神在公司决议时的具体体现。股东大会决议因其显著的重要地位和决议的特点,在程序和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该决议就可被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

1、目的外事项的决议。目的外事项的决议是指股东大会就召集股东大会目的以外的事项进行决议。召集股东大会的目的必须记载于召集通知上,如《日本商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前款通知中应记载会议目的事项。”一般认为,未记载于通知上的事项不得进行决议。目的外事项决

议,在形式上,每一投票股东仍按其持有股份数而享有的投票权进行投票决议,符合股份平等的原则。但此种投票乃违反股份平等原则蕴含的真正内涵,因知晓目的外事项股东与不知晓目的外事项股东是在不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决议的。因而,目的外事项的决议当然构成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日本商法并未明确禁止目的外事项的决议,而是通过学说和判例来否定目的外事项决议。与日本商法不同,我国公司法就目的外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05条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虽然我国公司法明确排除了临时股东大会就目的外事项进行决议的可能,但没有明确股东年会是否可以进行目的外事项决议,此乃我国公司立法上的一个疏漏。虽此问题可“举轻以明重”,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但笔者认为应在修改《公司法》时,对此作一明确规定。

2、表决权受限制股东的表决权行使。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据此原则,每一股东按其拥有股份的多少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股份平等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公司法》第130条第1款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依此规定,在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事项进行决议时,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便较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在特定情况下,多数股东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为自己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在此情形下,股份平等背离了股东平等的要求,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股东间实质上的不平等。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于保护大股东的热情,平衡股东间的利益,提高公司的决策能力,维持公司的高效运营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资本多数决赋予股东平等原则更多的可操作性,但一旦那些占资本多数的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其意志成为公司的意志,将其利益凌驾于公司及少数股东利益之上,就有必要揭开资本多数决的面纱。为了避免多数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操纵股东大会决议,以达其长期控制公司的目的,国外有关立法限制公司持有的自己股份、相互股份股东和特别利害关系

股东的表决权行使。如《韩国商法》第369条规定:“公司持有的自己股份无表决权。”第368条规定:“对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者不得行使表决权。”《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58条规定:“如果一公司拥有另一公司10%以上股份或10%以上资产时,不得享有表决权。”德国股份公司法和日本公司法亦有类似规定。参与股份公司的股东以经济利益为共同目的,表决权的行使须受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的限制。公司股东就公司事项决议时,如违反表决权限制的规定,则构成股东大会决议方法上的瑕疵。

3、违反决议要件。股份有限公司是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以公司多数股东的意思作为单一的团体意思。因而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方法和表决权的计算对资本多数决的公正运用具有着重要意义。美、法、日等国都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律上关于议事定足数和议决定足数的规定。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2条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表决权的股份之多数拥有者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构成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但在任何情况下,法定人数也不应少于在会议上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一构成。”《日本商法》第239条规定:“除本法及章程另有规定者外,股东全会的决议,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我国公司法只对议决定足数作了规定,并没有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定足数。⑴即使只有极少数的股东甚至是一名股东与会,也可以作出约束全体股东的决议。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公司立法的欠缺,也为某些公司不重视股东会,由少数股东操纵股东会留下缺口。⑵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是公司发起人依法订立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原则的文件,是公司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依据。我国《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及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等事项。”这些事项一旦被记载到章程中,即对在章程上签章或署名的股东发生约束力。股东大会如未经修改章程而作

出违反章程规定的决议,即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章程的生效时间,对章程是一经制定签章或署名即发生法律效力(制定说),还是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方才有效(登记说)此一问题并未厘清,导致章程在制定后至登记前此一期间内的法律效力处于未决状态。假设,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如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在公司章程重新登记之前,公司再次召集股东大会,作出违反新章程而符合原章程的决议时,该决议的效力,若采制定说,则为无效,若采登记说,则为有效。上述情形在现实中虽较少发生,但由于立法的疏漏,致使修改后的章程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无益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此外,由无召集权人召集股东大会,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未向部分股东进行召集通知或不遵守通知期间或通知方式不正确或通知事项不齐全,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超越股东大会权限事项进行决议。将股东大会权限事项委托他人,违反股份平等原则进行决议等都是构成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原因。

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我国《公司法》第111条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作了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此规定为股东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并且该措施的适用受到限制,即只有在“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单一的,并受诸多限制的法律救济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同国外有关先进立法相比,则更显单调和缺乏可操作性。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是为了使股东等有诉益者的利益免受有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损害,或在利益遭受损害后能得到弥补,以恢

复和伸张法律正义而设置的一种措施和途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是多种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一)事前救济

事前救济主要是限制相互股和自己股份的股东与特别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

1、相互股表决权的限制。

相互股所有,狭义上是指两个独立的公司相互向对方公司出资的状态,广义上是指三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的循环出资。所有相互股的公司经营者们互相在对方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如果所持相互股能充分控制对方公司的规模,那么双方经营者的地位互相取决于对方的意思。于是,双方经营者在连任问题上相互协力,完全有可能产生永久性的经营者的控制。于是,经营者可以将真正的出资者排除,无出资者也可以间接控制自己公司的股东大会。于是,该经营者成为既不属于他人,也不向他人负责的永续性存在。⑶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24条第2款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0%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该规定的出发点乃是为了避免相互持股引起的系列问题。但,该规定并未完全禁止相互持股,并未对相互股表决权作出任何限制。如A公司拥有B企业不到100%的股份,则B企业仍能取得A公司的股份,仍然会导致资本虚增⑷,公司控制的歪曲,公司社团性的破坏⑸等问题。

2、自己股份表决权的限制。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又称为公司股份的赎回和重购,即公司重新获得发行在外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所有权。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在日本称为自己股份,在英美法上称为库藏股。在法律政策上,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不但有违公司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平等原则,股份交易公正原则,而且可能导致具有反社会性的经营者永保职位的弊端,有违出资与表决均衡原则。⑹尽管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撤回投资是公司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但为调节资本构造,安定股市行情,防卫敌

对性企业收购等目的,各国无不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容许公司回购自己股份。⑺我国1992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3条规定:公司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库藏本公司股票;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库藏本公司已发行股票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公司不得回购其发行在外的股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基本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

在公司间相互持股,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情形下,公司经营者凭借其代表公司的优势地位,当然代表公司行使表决权,且无须经过任何委托代理手续,从而稳固其经营地位,达其支配公司的目的。戴上所有者假面具的经营者控制这种“空虚股份”,同真实股东所拥有的“真实股份”一样表达自己主张行使股东权时,就冲淡了真正股东表决权即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⑻经营者的地位因此往往不取决于其经营业绩,而取决于其对公司“空虚股份”的控制,从而损害真实股东的利益。公司经营者一旦控制了多数股份,不论其是否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害,公司真实股东都难以通过选任进行公司经营者的更换。显见,公司真实股东与公司经营者此时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均衡的。为防止将取得自己股份,相互持股沦为公司经营者维护公司支配权的工具,我国公司法应对自己股份,相互股的表决权作出相应限制。

3、特别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特别利害关系是指在与股东地位事无关时,特定股东由于该决议的结果而具有个人的利益的场合。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与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⑼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以经济利益为共同目的,为实现共同利益,公司股东按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对公

最新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以下简称贵行): 经我公司年_ 月_ 日股东(董事会)大会研究表决决定:1、同意以本公司名下位于(产权证号为:证载商业用房)作为焦市海(身份证号码:)向贵行申请个人贷款的抵押物。 2、上述抵押物抵押时限为至。 3、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上述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无论任何情况发生导致贵行所发放贷款无法完全或部分收回,我公司将无条件配合贵行最长在3个月内对该抵押物进行处臵,以实现贵行相关贷款的本息及费用,并放弃相关抗辩权及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4、上述文字所表达内容为我公司本次股东会(董事会)真实意愿,待盖公章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股东会成员签名(手写体/手印): (公司公章) 年月日 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2021-07-13 12:21 | #2楼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出席会议董事: 本公司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年月日在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出席会议的

董事讨论,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一致同意选举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年;二、 (其他需要决议的事项请逐项列明。其中:涉及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在决议中反映原公司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内容) 三、本股东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亲笔签名(授权签名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后生效。 董事签名: 年月日 [仅供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事项)参考] 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本公司于_____年__月__日以(书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于_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_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___人,代表公司股东__%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__人,代表公司股东__%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需要决议的事项请逐项列明) 3、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股东会决议范本三篇

股东会决议范本三篇 篇一:股东会决议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第次×(临时)股东会于××××年××月××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会议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 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公司100%的股权,会议合法有效。×××等人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先生主持。 会议就公司事宜以(举手表决、投票等)的方式一致同意如下决议: 1、 2、 3、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月××日 说明: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 ××××××有限公司股东××××××于××××年××月× ×日就公司事宜作出如下决定: 1、决定张三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2、决定李四担任公司的监事。任期三年; 3、决定(或聘任)王五为本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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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股东会决议范本 减资股东会决议范本 会议时间:20XX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会议性质:临时(或定期)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XXX、XXX、XXX。(可以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股东均已到会。会议由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召集,执行董事(或;董事长)XXX主持,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一、公司注册资本由XXX万元人民币减少到XXX万元人民币,减资后,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调整为:股东陈XX认缴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XX%;股东李XX认缴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XX%;股东XX有限公司认缴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XX%。二、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附同意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XXX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注意事项:1、该股东会决议仅适用于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使用。2、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3、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是指: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也可同时注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4、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5、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6、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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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纠纷案件裁判指引 公司决议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属于商事纠纷,不同于民事纠纷。 由于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立法中客观存在着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化的现象。商事审判在价值取向与审判思路与民事审判存在重大差异,商事审判侧重维护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以及程序正义,民事审判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实质正义,更倾向保护弱势群体。 一、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 实务要点:《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宜理解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 案情简介:2006年4月,实业公司为其股东实业集团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担保。2008年,因实业集团逾期未偿致诉。实业公司以《股东会担保决议》的决议事项未经股东会同意为由主张无效。 法院认为:①作为公司组织及公司行为当受《公司法》调整,同时其以合同形式对外担保行为亦应受《合同法》及《担保法》制约。案涉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因其并未超出平等商事主体间合同行为范畴,故应首先从《合同法》

相关规定出发进行评判。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规定应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另外,如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譬如股东会何时召开,以何种形式召开,何人能代表股东表达真实意志,均超出交易相对人判断和控制能力范围,如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必将降低交易效率,同时亦给公司动辄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安全,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更有违公平正义。故案涉《股东会担保决议》的决议事项未经实业公司股东会同意,亦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号“某 银行与某涂料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宫邦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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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等等。特别决议的形成要求较严格,一般要有代表发行股份总数2/3或3/4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或3/4通过。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若议决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股东于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可诉请法院撤销该决议。决议的内容违法时,该决议即归无效。 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之诉的法律思考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08期 140NO.08,2009 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之诉的法律思考 □黄瑶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要: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救济制度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对于该制度的规定从旧公司法第111条的极不完善,到新公司法第22条的初步完善,可见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但是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之诉还是存在着发展和不断完善的空间,本文从概念和立法例入手,探讨了我国现有法律存在的漏洞。 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 一、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概念 当一项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决议在内容上或程序上违反法律、章程规定而存有瑕疵时,单个或少数股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这是大陆法系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是"资本多数决"规则的产物,作为一项单一团体的意思,其本质是资本多数出资者的意思决定。股东大会决议的作成在于程序(包括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决议方法)以及内容两个方面,只有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内容均合法、公正,才能不至于损害少数派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相反,如果决议程序或内容上有瑕疵,就不能认为是正当的团体意思,应对其效力作否定性的评价。这就是所谓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在公司立法上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认定标准和救济方法;英美法国家则在判例上确认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补救办法。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泛指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我国学者张民安认为"在现代公司法中,股东会所做出的瑕疵决议分为两类,即决议内容的瑕疵和决议程序的瑕疵,前者是指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而后者则是指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法"[1]。狭义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特指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或者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时出现的问题。这类瑕疵为我国旧《公司法》第111条所揭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笔者主张采用广义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概念。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狭义概念未将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纳入决议瑕疵的范畴,这显然与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效力不符。我国新公司法在22条中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当属决议瑕疵的原因。其二,决议的程序或内容违反规章时也属于决议瑕疵。规章特别是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它所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三,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组成,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及最高权力机构,其行使权力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大多数股东的意思集中升华为单一的团体的意思,即公司的意思,从而对公司董事、全体股东乃至公司的整体产生根本性、全局性、最终性影响。 笔者认为,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之概念内涵上的扩大,更符合公司运作的具体情况,也更有利于保护少数股股东的权益。 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救济制度的立法例 (一)"二分法"和"三分法"之争 在大陆法系的各国公司法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救济制度,只是在诉讼类别的规定上有一定区别,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也可以叫做"二分法"和"三分法"。"二分法"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撤销之诉和无效之诉,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三分法"规定了撤销之诉、无效之诉和确认决议不存在之诉,如日本、韩国。 "二分法"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学说主张,瑕疵决议的效力应当依照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的不同分别赋予两种不同的效力,即决议程序违反法令或章程,构成决议撤销的原因;决议内容违反法令或章程,构成决议无效的原因。这就是所谓的"二分法"。德国《公司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即采"二分法"。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89条规定:"股东 会之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股东得自决议之日起30日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决议。"第191条规定:"股东会决议之内容,违反法令或章程者无效。"《德国股份法》第7部分也规定了决议无效和撤销的法定事由。"二分法"在适用法上的确简单明了,但其缺陷在于,决议的撤销或无效,都是以决议成立为前提的,如果"根本无股东会或其决议之存在,即无检讨股东会决议有无瑕疵之必要。"[2] 采"二分法"的德国,学说和判例普遍主张有决议不成立的存在及必要性,使得与民法上法律行为不成立概念相结合,如未经出席会议而以书面决议的"非决议",以及非股东身份作成的虚伪决议均属决议不成立。《日本商法》在1981年修正之前,也采取"二分法",在学说和判例中,关于是否承认股东大会决议不存在的诉讼,曾引发广泛的讨论。但在1981年修改时,将学说与判例的见解成文化,在第252条增列确认决议不存在的诉讼,从而承认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独立类型。《日本商法》的这次修正,对韩国产生了影响,1984年《韩国商法》修正时,在第380条明文规定确认股东大会决议不存在之诉。"三分法"从表象上是增加"决议不成立"为决议瑕疵的新的类型,但实质上包含了对股东大会决议新的理解。依照"三分法"的见解,股东大会决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股东大会决议的成立和生效也应与法律行为的理论相吻合。依此推论,所谓决议的不成立,是指不具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成立要件的决议。 (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诉讼的类型 1.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 按照国外的立法例,一般撤销之诉的事由包括:(1)存在召集程序的瑕疵(2)存在决议方法的瑕疵(3)违反决议要件(4)会议主持人没有资格(5)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其中,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在传统上属于无效之诉的情形,现在的趋势是将其作为撤销之诉的事由。以前的日本商法、韩国商法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曾把决议违反章程作为决议无效的理由,现行法则将其修正为决议撤销的事由。我国新公司法同样将其作为可撤销之诉的事由。因为公司章程本来就是股东的合意,股东决议虽然违反章程,但是如果没有股东反对还是可以治愈的,所以作为可撤销的事由比较合理。 2.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即实质性违法,则属于决议无效之诉的情形。公司法中有很多关于股东权保护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违反这些原则,即构成无效的事由。另外,超越决议权限所作的决议也无效。 3.股东大会决议不存在之诉 通常将确认决议不存在之诉的原因界定为: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决议方法上存在着可视为股东会议不存在的重大瑕疵。也就是说,股东决议的成立过程中所存在的瑕疵明显重大,以至于连决议本身的存在也无法认可时,即构成确认决议不存在的事由。如根本没有召集股东会议,制作虚伪的股东会议记录;无召集权限者召集会议;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伪造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而召集股东会议等等。 三、我国新旧公司法规定的漏洞 (一)我国旧公司法的规定的漏洞 我国旧《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救济只有一个条文规定,就是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这个条款本身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股东会会议流程文件汇编

股东会会议流程文件汇编

文件一: 股东会会议法律规定、流程及注意事项 本流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一、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二、会议流程及注意事项 股东会提前通知的时间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下表以提前15日通知为例。(T为会议召开日,T-n为会议召开前n日,T+n为会议召开后n日。)

T-n 收集会议 议题 股东会议题应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部分议董事会议案通过后应还应 报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以公 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 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 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 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 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 件上签名、盖章。 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机构。 2、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3、以下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2)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8)就特定事项股东会授权给 董事会作出决议; (9)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他 人提供担保。 4、以下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作出前款所列由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其他由普通决议通过事项, 须经代表二分之一及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 T-11 确定会议 议题、制 作议案 由于公司的第一次股东会召开之时,公 司注册/变更工商登记已经完成,应注 意确认办理登记时是否已经提交了了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东会决议,本次 召开的股东会议题与已提交工商的决 议内容不应有冲突。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 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T-10 发出会议 通知和议 案 会议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 参加人员(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权代 表)、列席人员(董事、监事、高管)、 召集人、会议议程、注意事项。(具体 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可建议股东代表携带本单位的公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 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 外。 股东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 (1)次定期会议;不设监事会 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模板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模板 第一次公司开股东会议,全体股东出席,通过公司章程设立董事,监事等。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范文一 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于20xx年08月11日在召开首次股东会议,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上海XX有限公司章程》。 二、会议选举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 三、会议选举为公司第一届监事。 会议一致同意设立上海XX有限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范文二 XXXX首次股东会决议XXXX公司首次股东会于X年X月X 日在XXXXX(地点)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15日前以XX(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X %的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XXX 召集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的X%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2、决定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名),选举为公司董事(执行董事)。 3、决定设立监事会(只设监事名),选举为公司监事。 4、其他事项: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范文三 首次股东会决议XXXX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于年月日在公司办公室(地点)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15日前(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X %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XXX召集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的X%股东同意,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2、决定设立执行董事,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3、决定只设监事1名,选举、、为公司的监事。 4、确定了股东出资方式及缴纳期限(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具体说明),与股东会一致同意XX以货币出资XX万元,XXX共同以货币出资XX万元,并于 X年X月X日前足额缴纳完毕。 5、其他事项: 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有限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十四:有限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仅供参考) 会议时间:200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或定期)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XXX、XXX、XXX,全体股东均已到会.(可以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 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XXX召集和主持。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由XXX万元人民币减少到XXX万元人民币,减资后,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调整为:股东陈XX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XX%;股东李XX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XX%;股东XX有限公司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XX%. 二、自公司公告后,公司的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尽的债务,由原股东按原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 三、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附同意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XXXX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该股东会决议仅适用于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使用;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 3、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是指: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也可同时注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4、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救济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摘要: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的最高意思表示。由于股东大会决议因在程序和容上违反法律或章程而产生瑕疵,对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法律救济,对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还非常欠缺。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使我国《公司法》早日完善。 股东大会是股份的权力机关,是全体股东组成,就董事、监事的选任,章程变更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法律规定的主要事项,作出公司部最高的意思决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对议决事项通过赞成或否定的方式来决定其意思。由于股东大会的性质所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对于保证公司的利益向着股东利益的正方向发展,保证公司营利目标的实现,以及保证交易安全都具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然而,股东大会的决议可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存在,将严重影响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上对股东大会的瑕疵进行救济具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一、股东大会决议瑕疵 股东大会决议制度是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为了公司维持的目的,将多数股东的意思吸收为公司团体的意思。资本多数决原则乃是资合公司区别于人合公司的一大特点。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资本规模和运作效率的要求使股份公司不可能如人合公司一样,在作出公司事项决议时,取得每一股东的一致同意。为了使公司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必须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精神进行公司经营与运作,资本多数决原则乃是此精神在公司决议时的具体体现。股东大会决议因其显著的重要地位和决议的特点,在程序和容上必须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该决议就可被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 1、目的外事项的决议。目的外事项的决议是指股东大会就召集股东大会目的以外的事项进行决议。召集股东大会的目的必须记载于召集通知上,如《日本商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前款

股东大会决议报告

证券代码: 600609 证券简称:金杯汽车公告编号:2015-018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04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华晨集团11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祁玉民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0人,董事雷晓阳、李哲因公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2、《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3、《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5、《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6、关于追加2014年度及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7、关于2015年度新增贷款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8、关于控股子公司201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9、关于续聘2015年度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10、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股东会决议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股东会决议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据以下理由: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公司此次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长通知各股东的,而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股东丁是否按照"通知"参会和表决,都不应该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 如果该公司的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而本次会议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属于召集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不当)。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所以判断决议是否有瑕疵还需对照公司章程,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可以作为请求撤销的理由。 董事会决议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东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特别要注意的是,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有一个期限限制问题,公司法为了促使利害关系方尽早的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恢复稳定的状态,特别限制了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限制期间为60日,起算时间为决议作出之日。这一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断或延长。因此股东一定要注意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有时操作上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如果股东会会议没有通知某些股东,该股东可能无从知道股东会召开和通过决议的事情,如果是董事会决议,更有可能出现股东并不知情的情形,然而公司法并没有对以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比如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计算期限),而是刚性的规定了一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这确实可能影响股东行使权利,给损害股东利益行为以可乘之机。在法律没有进一步的完善前,股东被要求的关注义务比较高,如公司各方利益分化比较严重,只有自身时刻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尽量避免此种情形发生。此外,作为股东,并非对任何程序违法(或内容、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模板

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于年月日,在召开首次股东会议,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形成 决议如下: 一、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二、会议选举、、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三、会议选举、、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会议一致同意设立有限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于XX年XX月XX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了股东会全体会议。本次股东会会议于XX年XX月XX日通知 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会议已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知全体股 东到会参加会议。 股东会确认本次会议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有效通知。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持有公司100%的股权,会议合法有效, 由公司总经理奇如海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招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就公司下―步经营发展事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如下决议: 1: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有关公司章程。 2:股东对所持有该公司股份表示一致同悥、会议合法有效 3:同意公司下―步经营发展事项。 盖章及签署:

XXX年XXX月XX日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首次股东会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地点)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15日前以(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_____%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2、决定不设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1名,选举__________为执 行董事。 3、决定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1名,选举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 4、确认了股东出资方式及缴纳期限,与会股东一致同意 __________(股东名称或姓名)以______认缴出资______万元,持股 比例______%,并于__年__月__日实缴完毕;同意__________(股东名 称或姓名)以______认缴出资______万元,持股比例______%,并于 __年__月__日实缴完毕。 5、其他事项: 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月日 猜你喜欢:

股东会决议(减资新的)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十四: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 XX有限公司于200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XX有限公司(股东代表:XX)、股东XXXX有限公司(股东代表:XX)全体股东均已到会。会议由本公司执行董事XX召集和主持。 会议内容:表决股东变更、企业类型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等事宜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本公司目前没有存在重大债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详见本公司的《验资报告》,公司在减资后完全有能力清偿目前所有的债务。因此,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XXX万元人民币减少到XXX万元人民币,由原法人股东福建省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减少50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减资后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股东陈XX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XX%; 2、同意公司的企业类型由: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3、公司的组织结构不变,委派****为执行董事兼经理作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委派****为公司的监事。 4、对于公司减资前存在的债务,在公司减资后,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股东承诺仍将按减资前的出资额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5、以上变更事项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附通过的公司新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200X年XX月XX日(公司应盖章)备注:该股东会决议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使用。)

企业上市出资瑕疵问题案例总结

企业上市出资瑕疵问题案例总结 第一节典型案例 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 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典型案https://www.360docs.net/doc/4b16098935.html,28投行论坛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07年11月2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1996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 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深圳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 1996年9月25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https://www.360docs.net/doc/4b16098935.html,28投行论坛物出资未按 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 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为:

6PANASLKX-7-50116,000.00 7手提电脑ACEKY16,000.00 8家俱一批116,477.00 合计368,947.00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https://www.360docs.net/doc/4b16098935.html,28投行论坛金额较低。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梅花伞 与上面一个案例类似,本处再增加一个类似案例,是想侧重说明,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一个错误,虽然不见得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但还是要避免为好。 根据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7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其https://www.360docs.net/doc/4b16098935.html,28投行论坛年-2004年实物出资作价的情况: 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恒顺香港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均系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具体情况如下表: 作为发行人的外资股东,恒顺香港投入的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上述设备均系恒顺香港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后投入梅花伞业,在采购当时均为新设备。在恒顺香港在购得上述设备后,即由晋江恒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石狮海关办理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作为增资的一部分投入发行人。由于上述设备价值不高,且https://www.360docs.net/doc/4b16098935.html,28投行论坛采购时间与投

单一股东会决议范本

单一股东会决议范本 地点:公司办公室 会议性质:临时会议 二、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已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由***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每位公司股东,到会股东***、***,应到股东两名,实际到会两名。 三、会议主持人:***(拟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四、会议决议:(表决事项): 1、由***、***名股东成立山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2、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选举***担任公司执行董,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住所: 3、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选举**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住所: 5、以上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7、全体股东一致委托**代表本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8、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委托**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会议表决情况:

全体股东**、***,***、***均表决同意,不同意的无,弃权的无。 股东签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文)2016-07-13 9:20 | #2楼 1、本股东会决议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 2、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实到股东”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并可在单位名称后加“(出席代表:XXX)”。 3、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尽量不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若正文与签名脱离的,应当在正文与签名页处加盖企业的骑缝章。 4、股东人数发生变化或股东发生变化的决议中,还需注明参会人员,如:“原(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新增股东(或股东代表)。”新、旧股东都要在本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也可以分两次会议召开。特别提示:股权转让(内部转让除外)或者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变更决议,新老股东及新老法定代表人还需前往登记机关进行现场签字(带身份证)。 5、决议签署之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公告之日起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6、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

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1)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参考格式,请起草后打印,横线不要打印)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在召开了公司股东会,应到股东名,实到股东名,占公司表决权的%。经表决,代表%表决权的股东赞同,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中原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二、同意股权转让: 占公司 %的股权计人民币万元以价格转让给; 占公司 %的股权计人民币万元以价格转让给; …… 公司中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后公司中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股东签名(自然人): 或 盖章(法人): 年月日 (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2或增、减资变更)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参考格式,请起草后打印,横线不要打印) 根据(时间) 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所作出的决议,公司中股东变更为等人。(有股权转让时补充)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在召开了公司股东会,应到股东名,实到股东名,占公司表决权的%。经表决,代表%表决权的股东赞同,通过如下决议: 一、根据(时间) 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所作出的决议,公司中股东变更为等人。各股东的出资情况为:(有股权转让时补充)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二、吸收新股东 吸收、为本公司新股东。 三、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一)增资 1、本公司原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至万元,增资的万元中,以方式出资万元; 以方式出资万元,…… 以上增资款于(时间)前缴入公司帐户并验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在验资前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 2、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万元,实收资本变更为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比例如下: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二)减资 1、公司原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减资至万元,减资的万元中,减资万元,…… 2、减资后公司中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以方式出资万元,占 %;…… 四、变更组织机构成员 1、因股东变更,由组成本公司股东会。 2、公司原执行董事兼经理(或董事会成员)为,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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