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产业[2008年]第17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08.12.11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产业[2008年]第17号)

为规范黄磷行业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确保安全生产,进一步促进黄磷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在对黄磷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节能评价、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业过快增长,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我国黄磷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控制总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黄磷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磷矿资源所在地和电力生产中心;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或黄磷、磷酸盐(磷化工)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黄磷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黄磷生产企业,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装备

新建黄磷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黄磷新建项目),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必须达到20000千伏安及以上、折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万吨/年及以上。新进入企业的起始产能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步采用全系统收尘技术,在原料运输、破碎、筛分及粉矿造球、烧结等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二)采用收磷技术,同步建设含磷污水处理系统,并实现含磷污水封闭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

(三)配套建设粉矿综合利用装置,提高原矿的有效使用率;

(四)同步建设消防、安全设施,在危险作业区必须有远程视频监控装置;

(五)采用先进的自动配料加料、无功补偿、电极升降自动控制、电极节能等技术或设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升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性。

现有黄磷装置,单台装置在1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如在原料粉尘回收、能耗、尾气综合利用、泥磷回收、污水处理、安全保障和磷渣综合利用等方面没有达到本条件要求,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完成相关改造,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单台装置在7200千伏安以下的,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一年内淘汰;单台装置在7200-10000(不含)千伏安的,如尾气和炉渣不能够实现全部综合利用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 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 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2010)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HJ559-2010)等要求。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关于发布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2011年重点工业产业年度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见附件)。 各有关铸造行业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现有铸造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和加强管理等手段达到本准入标准。对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铸造生产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备案并定期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对铸造行业项目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产品出口、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备案。对未取得行业

准入备案的铸造企业,商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办理产品出口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附件: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河南省装备制造产业2011年度行动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企业布局 (二)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在“十二五”规划期纳入约束性考核的4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减排原则。与国家和地方的污染减排政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实施方案相结合。 (二)平衡原则。采取主要污染物区域总量平衡的方法和措施。 (三)基数原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列入污染减排基准年统计口径。 (四)交易原则。试点地区严格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章节中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的方案(以下称“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 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削减替代来源及削减替代量、区域平衡量与建议控制总量。 位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还应明确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环境质量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按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立足于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减污”,以实现企业自身总量平衡。

黄磷项目可行性报告

黄磷项目可行性报告 xxx实业发展公司

摘要 黄磷又被称为“白磷”,由磷矿化学加工而得,为黄白色蜡状, 具有光泽的固体,有立方体和六方体两种晶体结构,室温下为立方体。2016年以来,随着供给侧改革和环保监管的趋严,我国黄磷产能与表 观消费量均出现波动下滑,2019年7月3日,央视报道黄磷企业污染 问题,云南、四川等黄磷生产大省开展整治工作,大量环保不达标企 业将关停整顿,黄磷供给紧张的局面在短期内难以缓解,甚至有进一 步加重的趋势。 黄磷的化学性质活泼,除碳、硼、硅外,几乎所有元素均能与它 直接化合生成相应的磷化物。难溶于水,易溶于二硫化碳及磷的卤化 物中,在暗处能发出绿色磷光并冒白烟。黄磷是制造赤磷、磷酸、各 种卤化磷(如三氯化磷、五氯化磷)、硫化磷(如五硫化二磷)、磷酸盐、磷酸酯以及有机磷农药的原料;也用于生产信号弹、燃烧弹及烟幕弹, 还可用于制造磷铁合金及气体分析等方面的用途。 近年来,在国家供给侧改革下,淘汰落后产能,同时在环保监管 压力下,我国黄磷行业整体行情较为低迷,产能呈波动下降态势。据 统计,2018年我国黄磷行业有效产能约为131万吨,同比下降12.7%。产量约为81万吨,行业开工率仅为62%。

黄磷生产过程中不仅需要磷矿资源的支持,同时对电力消耗较高,因此我国黄磷产能主要分布在水电资源和磷矿资源相对集中的南部省份。从具体的省份分布来看,云南、四川占比较高,其中云南省凭借 着大型磷矿资源优势,约占全国黄磷产能的46%;四川地区占比约为23%。 2016年以来,随着环保监管的加强,我国黄磷行业产能波动下滑,而在黄磷的需求端出现了明显的下降。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黄 磷消费量约为81万吨,同比下降幅度达到8%,降幅较2017年进一步 扩大,较2016年最高值降低了近12万吨。 黄磷可应用于农药、军事和工业生产领域,工业生产中磷酸有着 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黄磷消费中以磷酸为主。目前,我国黄磷下游 需求主要包括热法磷酸、三氯化磷和其他(包括磷酸盐、赤磷、五硫化 磷等),其中热法磷酸依然占据着重要地位,2018年我国黄磷消费约 81万吨(含库存),其中热法磷酸对黄磷的消费量占比达到43%。三氯 化磷占比约为37%;社会库存约为5%。 2019年7月3日,央视《焦点访谈》节目跟随生态环境部督察组 进行调查拍摄,以“整改整改,痼疾难改”为主题,批评了西南地区 黄磷生产的污染问题,部分黄磷生产企业污染状况不容乐观。虽然在

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准入指导要点

台州市金属熔炼铸造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熔炼铸造、金属压延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熔炼铸造产业环境保护工作,提升行业环保水平,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2011.6.1;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 (三)《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0号公告); (四)《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64号公告); (五)《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13号公告); (六)《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 2011年第7号公告); (七)《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13号公告);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十)《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 4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号); (十二)《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浙环函〔2011〕383号); (十三)《关于印发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台环保〔2011〕113号); (十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十五)《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 (十六)《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二、指导原则 (一)总体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严格准入、装备提升、末端治理、全程监管为措施,根据“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和国家“十个不批”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促进金属熔炼行业转型升级,实现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国内中频炉铸造标准

国内中频炉铸造标准 国内中频炉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引导我国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实现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 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加快淘汰那些规模小且工艺落后、耗能大、污染严重、作业条件恶劣的铸造企业,遏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在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过程中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合理经营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铸造产业集群或铸造工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一批“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铸件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 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含水、气和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含水、气和噪声等)排放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鉴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和工业发展程度的差异,锻造中频炉在进行铸造行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准入制度时,应区别对待。 企业规模(产能) 1.现有的砂型铸铁件(含离心铸铁管及其他离心铸造)、铸钢件与有色铸件生产企业铸件年产能按所在地区(见表1)和类别(一、二、三类)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的吨位。 2.采用砂型及离心铸造工艺之外的其他铸造工艺(包括压铸、低压铸造、金属型铸造、挤压铸造、熔模铸造、V法铸造、消失模铸造等)的铸造企业规模不在以上限制之列,具体标准待此后另行公布。 3.对于“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其企业规模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铸造方法及工艺: 1.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铸造、树脂自硬砂铸造、水玻璃自硬砂铸造、V法铸造、熔模铸造、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压铸、低压等)等铸造工艺。 2.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等落后铸造工艺。 铸造装备(造型、制芯、熔炼、砂处理、清理等)中频炉 1.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应配有相应有效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的企业根据铸件要求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或采用中频感应炉熔炼,推荐采用大容量(熔化率≥10t/h)、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冲天炉。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淘汰熔化率<3t/h、环保排放不达标的冲天炉,新建铸造企业一律不再采用熔化率<5 t/h的冲天炉。 2.禁止新增容量1t以上无磁扼的铝壳电炉,原有无磁扼的感应电炉限2年内逐步淘汰。 3.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设备,采用树脂砂、

请各镇处、行业协会通知相关企业。申报企业务必于10月9日

请各镇处、行业协会通知相关企业。申报企业务必于10月9日前将要求材料报胶州工业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市级机关办公大楼0418房间)。联系人:匡本合、王文静电话: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经信字〔2013〕76号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3年印染企业准入公告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快我市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

排,结合环境保护核查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 具备《管理办法》所列基本条件的印染企业向我委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等相关材料。《申请书》应按照《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见附件2)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公告程序 我委按照《准入条件》、《管理办法》及《印染企业准入公告核查指南》(见附件3)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资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于10 上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会同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完成资料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经审核初步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三、监督和管理 对于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将在新项目备案、土地供应、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贷投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暂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我委将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在淘汰落后、设备改造、环保执法等方面工作力度,促使这些企业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政策法规司

附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业过快增长,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我国黄磷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控制总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黄磷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磷矿资源所在地和电力生产中心;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或黄磷、磷酸盐(磷化工)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黄磷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黄磷生产企业,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装备 新建黄磷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黄磷新建项目),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必须达到20000千伏安及以上、折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万吨/年及以上。新进入企业的起始产能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同步采用全系统收尘技术,在原料运输、破碎、筛分及粉矿造球、烧结等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二)采用收磷技术,同步建设含磷污水处理系统,并实现含磷污水封闭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 (三)配套建设粉矿综合利用装置,提高原矿的有效使用率; (四)同步建设消防、安全设施,在危险作业区必须有远程视频监控装置; (五)采用先进的自动配料加料、无功补偿、电极升降自动控制、电极节能等技术或设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升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性。 现有黄磷装置,单台装置在1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如在原料粉尘回收、能耗、尾气综合利用、泥磷回收、污水处理、安全保障和磷渣综合利用等方面没有达到本条件要求,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完成相关改造,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单台装置在7200千伏安以下的,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一年内淘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附件1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铜行业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包括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企业布局 新建和改造的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的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不得布局新建铜和再生铜冶炼项目。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及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单

系统冶炼能力需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废杂铜、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或自有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50%以上)。鼓励大中型优势铜冶炼企业附带处理废杂铜。现有再生铜企业的单系列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逐步淘汰5万吨/年以下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生产企业。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强化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包括闪速炉短流程等工艺的一步炼铜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 (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

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目录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1) 二、工作概况 (2)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制原则 (3) (一)主要内容 (3) (二)编制原则 (3) 四、排放限值的确定 (4) (一)最高允许排水量 (5) (二)主要污染因子 (5) 五、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7) 六、环境效益 (10) 七、本标准实施的建议 (10)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纺织染整行业(包括具有纺织或印染、漂染工艺的企业)是我省水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之一,其废水排放总量约占全省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2%,COD排放量约占18%,氨氮排放量约占12%。个别地方纺织染整企业设备落后、陈旧,环保设施投入不足,污染十分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加强纺织染整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污染减排的需要,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是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了防控纺织染整行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福建省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的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要求。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纺织染整行业到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2006年发展改革委发布《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清洁生产标准纺织业(棉印染)》(HJ/T 185-2006)。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并于2010年4月修订。新的准入条件对现有及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印染加工过程新鲜水取水量有明确要求。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582号)要求到2012年,染整主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其中印染布平均约42公斤标准煤/百米,印染行业降低消耗204万吨标煤/年;新鲜水消耗量下降到2.5吨/百米,总量减到12.75亿吨/年;废水排放量下降到2吨/百米,总量减到10.2亿吨/年,减排2.55亿吨/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要求对印染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16号)要求在纺织印染工业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大力推行中水回用。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过程控制的转变,减少终端排放量。强化纺织印染工业节能,推广连续化、环保节能、省时高效、短流程、无水加工等工艺和装备,发展热电联产。推广悬浮体染色、气雾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 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 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深度解析印染行业2012年:绿色蜕变

深度解析印染行业2012年:绿色蜕变 2012年间印染行业到底发生了什么大事?翻看今年的报纸,印染行业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产量提升与技术进步效果显著,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不断推进。但在朝着科技进步、绿色环保、高附加值的目标奋进时,作为传统污染大户的印染行业也备受诟病。面对苛责,我们欣然承受,因为我们的确还不够完美;面对成绩,我们宛然一笑,因为这不是终点。 关键词:引导升级 1.《印染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出台 《印染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印染行业的三大发展目标为:经济总量稳定增长;科技进步推动转型升级效果显著;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进一步取得进展。 《规划》指出,到2015年规模以上印染企业印染布产量695亿米,年均增长3%;完成工业总产值5349亿元,年均增长12%;出口总额190亿美元,年均增长8%。而在十一五期间,2010年我国规模以上印染企业印染布产量601.65 亿米,比2005年增长66.13%,年均增长10.69%;十一五期间产销衔接基本良好,保持97.5%以上的较高水平。在十二五期间,行业产量年均增长由十一五期间的10.69%调整到3%;完成工业总产值则由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15.10%调整到十二五期间的年均增长12%;在十二五期间,行业出口年均增长8%,这些数据对印染行业是有一定难度的指标要求,但同时这些都是印染行业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更是要引导印染行业把发展的重心转移到提高质量、技术进步、节能减排、提高产品附加值上来。 点评:印染行业既是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行业,也是具有很高管理要求的行业。印染企业不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对资本和技术装备要求比较高。印染行业是纺织产业链中提高产品附加值的关键行业。《规划》指出的十二五期间的第五个重点任务是加快产品研发和新型营销体系建设。这是行业的重点任务,也是行业的重点难题。在十二五期间,行业第一个任务就是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并从4个方面进行阐述:1.加强节能环保重点技术研发攻关;2.加大节能环保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面;3.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品质的染整加工技术;4.构建产业创新体系。 2.《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提升准入条件 9月,2012全国印染行业节能环保年会暨全国印染行业节能减排竞赛颁奖仪式近日在江苏南通举行。记者就企业迫切了解的一些政策问题专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司长王伟。 国家对纺织工业十二五节能减排提出了严格的约束要求。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要求纺织印染行业化学需氧排放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下降。

云南省黄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2: 云南省黄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

目 录 前 言 (1) 1黄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适用范围 (2) 2黄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结构 (2) 3 黄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和权重分值 (4) 4 黄磷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的考核评分计算方法 (7) 4.1 定量评价指标的考核评分计算 (7) 4.2 定性评价指标的考核评分计算 (8) 4.3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的考核评分计算 (8) 4.4黄磷行业清洁生产企业的评定 (9) 5 指标解释 (9)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云南省黄磷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云南省黄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用于评价云南省黄磷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并为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企业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两级,即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代表国内一般水平的“清洁生产企业”。 本指标体系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指标体系公布之日起试行。

1黄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以磷矿石、焦炭和硅石为原料,电炉法生产黄磷的企业。 2黄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结构 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本指标体系分为定量评价和定性要求两大部分。 定量评价指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最终目标的指标,建立评价模式。通过对各项指标的实际达到值、评价基准值和指标的权重值进行计算和评分,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程度。 定性评价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选取,用于定性考核企业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符合性及其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情况。 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标为普遍性、概括性的指标,二级指标为反映黄磷企业清洁生产各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易于评价考核的指标。 本指标体系选用资源与能源消耗指标、产品特征指标、污染物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及健康安全指标等5个方面作为黄磷行业的清洁生产定量评价指标。选用生产技术特征指标、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及清洁生产审核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符合性作为黄磷行业的清洁生产定性评价指标。 黄磷行业清洁生产定量和定性指标评价体系框架分别见图1和图2。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修订稿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 条件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

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 二次资源 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工业黄磷制备高纯磷的实验研究

第41卷第6期四川大学学报(工程科学版)V o.l41No.6 2009年11月J O URNAL OF S I CHUAN UNI VERS I TY(ENGI NEER I NG SC I ENCE ED I TI ON)Nov.2009 文章编号:1009-3087(2009)06-0073-06 工业黄磷制备高纯磷的实验研究 任永胜,李 军*,马 睿,许杰淋 (四川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摘 要:采用区域熔融法净化工业黄磷制备高纯磷。考察了熔区移动速度、区熔次数、熔区长度以及黄磷原料杂质初始含量对提纯效果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采用区熔法对工业黄磷进行提纯是完全可行的,且当原料砷含量为14301ng/g时,在移动速度为10mm/h,熔区长度为0.1L,经过5次区熔后,除A s外,Fe、C a、Co、M g、C r、Cd、M n、N i、Cu、Pb、Zn、A l等12种杂质均达到6N(99.9999%)级水平,当经过区熔30次后,总杂质含量脱除到100ng/g左右,完全能够满足半导体以及医药行业对高纯磷的要求。 关键词:区熔法;黄磷;杂质;提纯 中图分类号:TQ126.3文献标识码:A Study on Purificati on Process of Y ell ow Phosphorus RE N Yong-sheng,LI Jun,MA Rui,XU J ie-lin (S chool ofCh e m.Eng.,S i chuan Un iv.,Ch engdu610065,Ch i na) Abst ract:A m ethod of zone refi n i n g w as app li e d to purif y the i n dustrial yello w phosphor us to obtai n ultra-pure phosphorus.The i n fl u ence o f variable zone leng ths,zone passes,m ov i n g speed and t h e i m purity of ra w m a terials on t h e purification process w as stud ied.The resu lts indicated that after5zone passes,the12i m puriti e s (Fe,Ca, Co,M g,Cr,Cd,M n,N,i Cu,Pb,Zn,A l)content reached to the level of6N(99.9999%)except arsenic un-der the cond itions o fm ov i n g speed10mm/h,zone length0.1L and the arsenic content o f ra w m aterial14301ng/ g.A fter30zone passes,the a m ount of i m purities w ere about100ng/g,w h ic h cou l d satisfy the de m ands o f se m-i conductor and phar m aceutical i n dustries. K ey w ords:zone re fi n i n g;yello w phospho r us;i m pur ity;purification 中国是黄磷产量的大国,产量约为世界的一半。但是由于黄磷属资源型、高耗能、重污染的产品,所以黄磷行业目前已成为国家8个限制性发展产业之一,且黄磷的出口受到限制。中国黄磷的生产基本都采用电炉法,因原料、电极和电炉热工条件等因素影响,黄磷产品中难免混有砷、油份(有机杂质)、 收稿日期:2009-06-22 基金项目:国家 十一五 科技支撑计划资助项目( 2007BAE58B01) 作者简介:任永胜(1982-),男,博士生.研究方向:高纯磷酸制备. *通讯联系人 E-m ai:l lij un@e m ai.l https://www.360docs.net/doc/4b16655932.html, 硅、硫以及金属杂质等。而黄磷是化工基本原料之一,几乎是所有精细磷化工产品的原料。纯度只有99.98%或者更低的工业黄磷,严重影响了其应用以及精细高纯磷化工的发展,同时造成了我国黄磷工业产业结构不合理。而高纯磷广泛应用在高纯磷酸、半导体、医药、食品、石化以及汽车制造等行业。因此,必须从低品质的工业黄磷开发高品质磷,发展我国高纯磷化工。 现在已提出的提纯工业黄磷的方法有蒸馏法[1]、磷化氢分解法[2]、溶剂萃取法[3]、吸附法[4]、氧化法[5]、电磁净化法[6]以及区域熔融法[7]等。其中以氧化法为主,而氧化法属于化学法,采用的多是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第一条制定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引导我国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实现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 第二条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加快淘汰那些规模小且工艺落后、耗能大、污染严重、作业条件恶劣的铸造企业,遏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风电材料设备 第三条在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过程中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合理经营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铸造产业集群或铸造工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一批“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铸件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 第四条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含水、气和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含水、气和噪声等)排放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第五条鉴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和工业发展程度的差异,在进行铸造行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准入制度时,应区别对待。 第六条企业规模(产能) 1.现有的砂型铸铁件(含离心铸铁管及其他离心铸造)、铸钢件与有色铸件生产企业铸件年产能按所在地区(见表1)和类别(一、二、三类)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的吨位。 2.采用砂型及离心铸造工艺之外的其他铸造工艺(包括压铸、低压铸造、金属型铸造、挤压铸造、熔模铸造、V法铸造、消失模铸造等)的铸造企业规模不在以上限制之列,具体标准待此后另行公布。 3.对于“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其企业规模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专、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2008-12-24 08:40:35.0 摘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黄磷行业发展状况对本条件进行修订。 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业过快增长,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我国黄磷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控制总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黄磷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磷矿资源所在地和电力生产中心;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或黄磷、磷酸盐(磷化工)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黄磷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黄磷生产企业,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装备 新建黄磷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黄磷新建项目),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必须达到20000千伏安及以上、折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万吨/年及以上。新进入企业的起始产能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同步采用全系统收尘技术,在原料运输、破碎、筛分及粉矿造球、烧结等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二)采用收磷技术,同步建设含磷污水处理系统,并实现含磷污水封闭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 (三)配套建设粉矿综合利用装置,提高原矿的有效使用率; (四)同步建设消防、安全设施,在危险作业区必须有远程视频监控装置; (五)采用先进的自动配料加料、无功补偿、电极升降自动控制、电极节能等技术或设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升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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