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

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
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

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无意思联络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可分为标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可分为三种形态: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和平均责任的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方式

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承担,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则构成共同侵权,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则不构成共同侵权。相应的所应负的责任形式也有所区别,构成共同侵权则负连带责任,不构成共同侵权则负各自责任。对法官来讲,要进行“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判断,是非常困难的心证过程。因为要判断数个加害行为是“直接结合”或是“间接结合”,不仅要对行为结合的紧密程度进行量的判断,还要准确分析原因力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同时还要对加害行为是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进行判断,这诸多心证过程,对法官来讲要求过于苛刻,难免会出现偏差。在具体

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将会给扩大或者缩小共同侵权行为的适用创造更多的空间。正如王利明教授对该规定的评价:“对于所谓直接、间接的区分过于模糊和抽象,而不同的责任形态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甚巨,这极大的损害了司法解释应有的确定性和操作性。结合的紧密程度只能依据法官判断,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实际上可以自由认定直接和间接标准,任意选择适用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可能有权力滥用之虞”[9]。

鉴于最高院《解释》所采之间接结合、直接结合,判断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等标准过于模糊和抽象,实践中难以操作,草案放弃了该认定方法,起草者以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以及能否确定个人责任大小为标准,对行为人分别规定了连带责任、各自责任和平均责任。

1.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其构成要件为:(1)各行为人分别实施了加害行为,且数个行为中的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2)数人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损害结果是不可分的。其中损害结果不可分有事实上不可分与法律上不可分。法律意义上的损害不可分与事实上的损害不可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组概念。一般而言,损害在事实上不可分,则在法律上必然不可分。但是,如果损害在事实上可分,则在法律上未必可分。如前述案例,甲、丙分别驾车违章撞上乙车,造成乙的颈椎受伤瘫痪。但无法判明到底是甲的行为还是丙的行为造成乙的颈椎受伤瘫痪,但甲或乙的行为均足以造成乙的颈椎损伤致瘫的后果,其损害结果不可

分。同样上例中,如果甲、丙行为致乙颈椎伤和腰伤,但无法判定颈椎伤为谁所致,腰伤为谁所致,即这种损害虽然在事实上可分但法律上不可分。而且,甲、丙行为均足以致乙颈椎伤和腰伤,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甲和丙仍然应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损害在事实上可分是法律上可分的基础,但事实上可分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必然可分。只要损害后果法律上不可分,无意思联络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等价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全部损害后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让他们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是完全合理的。(4)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即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举证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理论界有不同观点:多数学者从客观说为基础的共同侵权行为出发,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的情形,天然就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范畴,自应适用连带责任。也有学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只适用于意思联络或者共同过错的情形,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偶然竞合,要求各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过于苛刻,对其来说不公平,所以主张“由各致害人分别承担责任”[10]。另有学者认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造成同一不可分的损害后果,是不真正连带责任。[11]笔者认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造成同一不可分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此连带责任并非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的情形本质上与共同

侵权行为不同,唯从举证困难之补救出发,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乃法律上之特别规定”。[12]

2.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和平均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对这两种形式做了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构成要件为:(1)各行为人分别实施了加害行为。(2)数人侵权造成同一损害,且可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虽然不能确定责任大小,但数行为中的独立行为不能造成全部损害。(3)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属于多因一果关系。每一个独立行为并不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而是多种原因结合起来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因此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一个小学生和同学们在一起踢球,把球踢向了旁边的配电房,他要到这个配电房上面比较困难,正好旁边有一个违章建筑形成了一个台阶,他顺着这个台阶到了配电房上,这个球正好落到了高压电线的防护栏里面,这个防护栏建筑高度按照建筑的标准应该超过一米八,由于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只建了一米二,小学生就很顺利地翻进了防护栏里面,最后被高压电击伤双臂截肢。在这个案件中,电力设施的产权单位监管不力(不作为),违章建筑的产权人非法搭建台阶,防护栏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上述单位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任何一个独立的行为均难以造成这一损害,单独电力设施的产权单位不作为不能造成损害,仅有违章搭建的台阶无法造成损害;防护栏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也并非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本案不能适用连带责任,最终法院按照责任人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责任。(4)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或平均责任。严格地说,平均

责任也属于按份责任。只是由于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只能由数侵权人平均分担责任。但此处无法确定责任大小不同于上述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侵权中的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前述的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适用前提是每一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均可能造成全部损害,因而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是在每一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造成全部损害情况下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因而行为人应当平均分担责任。

浅议著作权侵权案审理中“停止侵害”的适用

浅议著作权侵权案审理中“停止侵害”的适用 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受到业界高度关注。该案一审中,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这一“停止侵害”判令引发业界争议,有观点认为在著作权案件中,对于已构成全新作品的演绎行为,法院要审慎地适用禁令。本文作者对“停止侵害”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设置具有重要意义,希望这一观点能给业界带来思考。 近年来,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诸如录音录像制品停止出售、原创书籍停止传播、电视剧停止播出等以“停止侵害”为诉讼请求及审判结果的判例大量涌现,引发了行业人士、法学人士及公众的普遍关注。笔者认为,“停止侵害”作为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具有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所不具备的现实意义。基于著作权的“准物权”性质,可以认为,权利人“停止侵害请求权”是著作权遭受侵犯时自然产生的请求权利,从适用逻辑上来看,不应以“严格限制”为基调要求仅在条件充分具备且十分苛刻的前提下才能以“停止侵害”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而应该默认“停止侵害”的请求权利之于权利人自然存在,且只有在特定阻止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才可排除该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对著作权既有成果的充分保护以及对侵权者利益实现的有效遏制共同作用,是推动创新及促进创意繁荣的必经之路。 法律规定明确 “停止侵害”,是指阻止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侵犯的情形,其基础目的是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对这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停止侵害”作为物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其存在是基于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因此,引发“停止侵害”这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直接动因是权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而权利基础则来自于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物权。 在法学通说中,著作权被普遍视为一种“准物权”,因此当著作权人就其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为了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抑制侵权行为损害的扩大,权利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关于“停止侵害”及其他著作权侵权责任方式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

专利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的区别

专利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的区别就专利侵权责任而言,在我国民法通则这一带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并没有将其列为特殊侵权责任。可是,专利制度是在传统民法理论相当完备、成熟之后才开始出现,进而被人们研究的。 在侵权责任制度中,专利侵权无论是从侵犯对象还是从侵害人主观状态都迥异于传统侵权责任中的条件。本文试图以专利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为线索,从专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入手来探讨专利侵权责任,初步分析专利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 (一) 停止侵害 对于停止侵害这种民事责任形式而言,其构成要件只有一条,那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而且该行为仍在继续。 所谓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可见,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侵害对象是有效专利 专利权作为一种依法取得的独占实施权,只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内受法律保护。专利权期限界满的技术或者虽然期限未到,但专利权人拒交专利费而放弃的专利技术,都不受法律保护。获得中国专利的技术,被他人拿到外国去实施,也不会构成侵权。

2.侵害行为的目的是营利 出于个人爱好或研究需要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专利,不可能与专利权人形成市场上的竞争,不会对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发明创造人申请专利权的着眼点在于专利技术的物质回报,个人使用并不是为了工业目的,无损于专利权人经济收入,自然无需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3.实施了违反法律的侵害行为 专利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侵害专利行为的样态、种类。实践中侵害行为既有直接侵权行为,也有间接侵权行为。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实施专利。但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侵权行为的例外。 凡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又不属于侵权例外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是主观故意,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害,一律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形式在专利侵权制度中的作用和意义相比于赔偿损失等,绝不可同日而语。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但在权利客体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领域中,这种观念必须改变。被侵权人到司法机关起诉侵权人,决不仅仅要求损害赔偿。他们会首先要求司法机关认定自己是权利所有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活动。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执法部分,对损失补偿的具体规定并

版权-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中对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做了相关法律法规。下面来看看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十一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著作权的图书的; ……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介绍。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版权-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判赔46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首例涉VR著作权案。因认为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主办的网站上传了其享有著作权的VR全景摄影作品,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 著作权是什么? 著作权只是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著作权的概念,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 对于原创者来说,著作权的产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的,但是当著作权产生了价值,就会被人争相使用。如果事先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此时就会遇到维权的困扰。相反,侵权的一方也会因此受到一定的惩罚! 侵害著作权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1、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

否严重;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害人获利多少;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行政责任:(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以上属于情节较轻的侵权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者,就可能触及到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情节较重者一般其刑事责任有: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施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一、施工企业与施工行为有关的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 (一)从施工行为发生的原因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 1、安全防护措施不当或缺失导致侵权 2、施工方法不当导致侵权 3、未遵守第三人有关的规定导致侵权 4、施工质量缺陷导致侵权 5、追讨合法债权方法不当导致侵权 (二)从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的分类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过错的侵权行为 2、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 3、无过错的侵权行为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法律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或一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于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施工企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对于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2、对于施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3、对于被许可进入施工场所的非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

务 4、对于施工场所以外受施工活动影响区域内人员、财产的安全保 障义务 三、对于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中的法律性质 1、危险作业活动——承担无过错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占有、适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 2、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 地表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活动 3、其他行为未作规定。 四、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负全面责任 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著作权侵权索赔原则有哪些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b17365438.html, 著作权侵权索赔原则有哪些 我们最讨厌的就是权利北侵犯,很多的作家都会进行著作的发表而且有些人更是对他人的著作进行抄袭,严重造成侵权的行为,以下赢了网小编就来做这方面的详细的介绍,希望大家知道都会得到什么样的赔偿。读者们一起进行该方面的介绍。 著作权侵权索赔 第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 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九)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十一)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十二)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十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十四)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十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侵犯著作权的认定 由于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内容的丰富复杂,使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行为认定也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认定的基本要领仍然是: 首先掌握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享有权利的种类和范围; 其次掌握其作为权利载体即其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及法律评析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及法律评析 侯伯彦 诉讼代理 2011年11月29日,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鄂尔多斯日报社及第二被告七家企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九起案件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笔者作为第一被告鄂尔多斯日报社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全部九起案件的庭审活动。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原告发现,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主办的报纸版面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述作品收录在原告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第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原告认为: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第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商业性使用,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一被告作为报刊发行机构,理应对其发行的报刊上刊载的内容尽到审查义务,确保其所刊载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第一被告疏于审查,导致侵权广告得以发布,应当与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在开庭审理的案件中,笔者作为鄂尔多斯日报社的代理人充分论证了广告发布者即报社在广告审查中的法定义务,并提出第一被告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1、原告虽然提供了相应的著作权(版权)证明,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第一被告报纸上发布的广告作品与原告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是同一作品。 2、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原告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已在互联网的各大网站中随处可见,原告也从未声明或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因此,对于这种开放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当然不构成侵权;如果原告疏于声明或怠于行使权力且未尽告知义务,则视为主动放弃法定权利。按照上述规定,第二被告即使使用该等作品也不构成侵权,第二被告不构成侵权,则第一被告报社的连带责任无从谈起;如果原告故意不予声明,则涉嫌“陷阱取证”,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3、广告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材料由广告主提供并负责,至于广告主提供的材料的来源及其是否涉嫌侵权,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的报社在海量的信息社会中当然无法进行审查,因此,《著作权法》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由此可见,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第一被告报社的法定义务即形式审查义务,其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广告法》34条同时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本条规定才是广告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但有权进行广告实质审查的单位必须是有关主管部门(广告审查机关),而不是广告发布者的报社。 在本案中,第二被告均认可广告系自己设计或委托广告公司设计,与第一被告无关;第一被告报社已查验了广告主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

律师详细介绍停止侵权律师函的范文

律师介绍停止侵权律师函的范文 一、律师函的概念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尽量远离漫长的诉讼,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聘请律师,运用律师函的形式解决各种纠纷。 法律意义上的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顾名思义,律师函必须是由有执业资质的律师起草发出、由律师亲笔签字的文件,习惯上还要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二、律师函要具备的内容 1、阐明事态。在一份律师函里头,必须让对方清楚真实的事态,不夸大也不缩小。 2、提出主张。律师函要不露声色的告知对方你的主张。 3、告知后果。这个很关键,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是没有力量的,没有告知后果的律师函像就像温开水。当然这个告知的表述有很多种,有彬彬有礼型的,比如说“我方不排除采取XX措施的可能性”。有温文尔雅型的,比如说,“我方保留通过XX途径对贵方进行追索的权利。”有针锋相对型的,比如,“我方已经准备向贵方提出XX程序以保障我方的权益”等。当然,各种表述各有好处,关键要达到效果。 以下为深圳法天科技律伴律师提供的停止侵权律师函范文: 停止侵权律师函范文 ________公司: ____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合法律师事务所,经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公司)授权,本所指派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就贵方涉嫌侵犯著作权及专利权一事,特致函如下: 本________(见附图)产品是专利申请人________自行开发设计并授权____公司投产的新型产品,该产品在外型和结构上有多处创新。为避免他人抄袭仿造并保护自有的知识产权,____公司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已于____年__月__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批准了____公司的专利申请,____年__月__日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见附图),证书号为:________ 。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违反此规定者,属于侵权行为,将被判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贵公司目前市场上所销售的产品,一种是和我方完全一致,一种是作些小的改动,比如________ ,但是主体部分系抄袭仿冒我方专利要保护的主体重点创新部分。针对此行为,我方提出严正警告。要求立即停止侵

多数人侵权及其侵权形态

多数人侵权及其侵权形态 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主体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数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即数个责任主体与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 有多样性。①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2条明确规定了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在内的数人侵权规则,其中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第9条规定了教唆、帮助行为,第10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第11条规定的是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12条规定的是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②前三者构成了我国现行法上的比较典型的共同侵权行 为体系,后二者构成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体系。③ 一、共同加害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目前理论界对共同加害行为的认定标准历来有争议,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1)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 失,因而共同加害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也认为共同侵权行 为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④。(2)客观说否认共同侵权的构成需要加害人的意思联络,正如民法 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以加害人间有共同行为为已足,于此行为以外,有无共同之认识在所不问。在客观上造成同一事实,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负连带责任。⑤(3)折中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构 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主观方面而言:①各加害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②内容应当是相同或相似的。从客观方面而言:①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②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客观说因其利于对共同侵权中受害人的保护,而被较大程度上接受。然而,笔者较同意主观说, ①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 ②王利明:《论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加害人不明》,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4期 ③程啸: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规范目的与体系之建构,私法研究,第九卷 ④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4页 ⑤王泽鉴《民法学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1月第 1版,第 309页

著作权侵权要负哪些责任

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根据侵权的轻重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下面来看看侵权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

关于立即停止侵犯建筑物外观著作权的律师函

关于立即停止侵犯建筑物外观著作权的律师函 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 本所现受北京望京搜候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望京搜侯”)及Zaha Hadid Limited(下称Zaha,望京搜侯及Zaha统称“委托人”)之共同委托,现就贵司开发建设的重庆“美全22世纪”建筑物外观侵犯委托人正在建设的北京朝阳区望京B29商业金融项目1号塔楼和2号塔楼(以下简称“望京SOHO建筑”)建筑物外观著作权事宜,特向贵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根据本所的调查,我们了解到如下基本情况: 1、望京SOHO建筑是Zaha设计、望京搜侯建造的地标性建筑。Zaha作为世界知名的设计公司,由其设计师设计的望京SOHO建筑有独一无二的艺术美感,一经面世即获得建筑界的广泛赞誉,望京SOHO建筑的建筑作品著作权归Zaha所有。而望京搜侯作为知名地产开发集团SOHO中国有限公司的下属关联公司,其开发的望京SOHO项目更是因独特的外观设计而在房地产业界享有盛誉,是唯一拥有望京SOHO建筑著作权的使用权人。 2、2012年5月,委托人在《重庆晚报》、“新浪网”等媒体上发现,由贵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重庆江北商政新中心江北海尔路的“美全22世纪”建筑,其公布的建筑物外观效果图与望京搜侯正在建设的“望京SOHO”建筑的建筑物外观一致。据委托人进一步核实,目前“美全22世纪”建筑已经开工建设至地上约二、三层,其项目销售接待中心已正式对外开放,而贵司在销售现场所布置的沙盘及效果图,甚至是宣传资料都采用了和望京SOHO建筑完全相似的外形及内容。 3、本所委托人与贵司之间并无任何法律关系,亦未向贵司出具任何授权或许可,使用望京SOHO建筑外观的著作权。 有鉴于上,本所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作品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拥有该建筑作品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贵司就重庆“美全22世纪”建筑的展示及建设行为,属于严重抄袭委托人对望京SOHO建筑著作权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本所委托人所拥有的著作权利,并对委托人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及对委托人造成损失。为此,本所特代表委托人严正通知贵司,从即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委托人所拥有的对望京SOHO建筑的著作权和使用权,停止以任何形式宣传或展示与望京SOHO建筑外观相近或相似的重庆“美全22世纪”建筑外观效果或示意图,改变重庆“美全22世纪”建筑的外观设计,并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五日内,在全国性公众媒体及新浪网上向委托人赔礼道歉。拒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礼道歉的,委托人将依法向贵司提起诉讼,追究贵司的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函事关本所委托人及贵司的切身利益,请予以重视为盼!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012年5月11日 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15日高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否认抄袭。重庆美全副总经理姚玉茂说:公司拒绝接受望京SOHO发出的对外观著作权的指责,同时保留对指责的追责权力。 重庆美全的设计公司泛华集团的创作团队代表张春晓说,他们的项目构思之一是来源于重庆的鹅卵石。

侵权责任名词解释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含义: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见义勇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损害广义的理解中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狭义的理解中损害则专指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称为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不过,现一般都用广义。 加害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既包括加害人自己侵害他人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也包括雇员、被监护人等致人损害或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状况。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 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指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加害人的惩罚。 广义的责任抗辩,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数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 与规则评析 关键词: 侵权责任分担受害人过错连带责任形态补充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 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结构,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包括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和受害人责任形态,没有规定比较责任形态。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完善,对充足原因理论的借鉴具有创新性,但缺乏统一的最终责任份额确定条款,出现了条文冗余。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合理选任义务的补充责任形态规定具有创新性,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规定不尽明确或者被规定为了连带责任,司法适用中应该予以注意。 《侵权责任法》共计92个条文,除去第1条“立法目的”和第92条“施行时间”,剩余90个条文中,涉及侵权责任分担制度,[1]即与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相关的条文有38条,超过总条文数的40%,这与比较法和我国侵权法上侵权责任分担相关制度是立法增长点和司法实践热点的现实是相一致的。尽管最终《侵权责任法》并未采纳“责任分担”的用语,但也足以说明立法者已经不自觉的注意到了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现代侵权法上的重要性。本文是对《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具体规则的评析,供

学界和未来制定司法解释参考。 一、《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评析 《侵权责任法》在立法结构上体现为“一般与特殊”结构。该结构和“总则与分则”结构的差别是,一般规则部分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是法律适用的主体;而总则部分往往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主要是以分则部分作为法律适用的主体。“一般与特殊”结构和“总则与分则”结构的共同点是,特殊规则/分则部分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无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则/总则规定。[2]《侵权责任法》的“一般与特殊”结构同时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构成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立法结构,即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类型,第四章到第十一章主要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3]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结构。 由于《侵权责任法》未对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整合,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立法结构分别体现在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两个方面:第一,受害人过错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的立法结构,体现在一般侵权行为类型与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规则和立法技术有所不同。如在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中,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适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而医疗损害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立法体例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第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的立法结构。我国侵权法上一般认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连带责任、按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7号原告某软件公司。 授权代表本杰明 O.奥多夫(Benjamin 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谈某。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某、袁新忠、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称: Microsoft Office系列软件(包括Microsoft Office 2000、Microsoft Office XP、Microsoft Office 2003、Microsoft Office 2007等)由原告开发完成,原告享有该系列软件的版权,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是1995年初在上海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有8家分公司(下设51家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或者支公司)和1个省级代表处。经了解,被告未经授权,安装、使用了大量微软Office 系列软件。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就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一事,原告授权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进行了多次交涉。双方于2009年2月16日在经过充分磋商后达成了一些共识,并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该纪要约定被告通过向原告正版化采购的方式解决部分微软软件的合法使用问题,且被告承诺在2009年2月20日前签署完毕相关的采购合同,但届时被告却未履约。为此,原告于2009年3月13 日再次与被告进行交涉,督促被告履行《会议纪要》的承诺。但被告仅愿意采购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

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

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特征 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何选择诉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有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及逻辑结构 1、定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2、逻辑结构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是侵权的原因,侵权是违约的结果。 二、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诉讼当事人范围 1、原告选择违约责任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从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看,责任竞合必须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那么既然是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诉讼,原被告只能是合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b17365438.html,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实施《》实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促进优秀作品的大量产生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本文由为您详细介绍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登陆寻找咨询,或者加为好友后进行咨询。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着著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 (1)、文学作品

(包括文字、语言); (2)、音乐作品 (包括曲与词); (3)、戏剧作品 (包括配乐); (4)、舞蹈及哑剧创作; (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 (6)、摄影作品及图片; (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 (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 [8]但是,

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着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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