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复习过程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复习过程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复习过程

附件3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调查工作大纲

一、任务由来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加强水利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管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水土资源产权不明,由此导致一些开发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随意侵占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违法建设、违法耕种、违法设障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影响了水利工程安全,也破坏了河湖水生态环境,导致水事矛盾纠纷多发。因此,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实际情况,为下阶段依法进行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打好基础,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

〔2014〕76号)以及《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4号),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113〕2014年工作要点》(水规计〔.

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划界确权情况,2014年9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启动全国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为指导和规范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根据水利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大纲》。

二、调查范围

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范围为第一次水利22及以上的50km及以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普查流域面积其中,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湖泊,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堤防、日。年8月312014水利工程需完成竣工验收,调查时限截止三、工作组织形式上下联动”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按照的方式,开展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厅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次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由省水利厅1省水利规划设计院为全省河建设与管理处会同计财处统一组织。负责调查工作技术指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支撑单位,导、调查报告及成果汇总、典型工程调查等。、各设区市水利

(水务)局负责审核和汇总全市调查工作。2.

3、各省直管试点县、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核和汇总全县(区、市)调查工作,调查本辖区内第一次水利普22及以上的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查流域面积50km 湖泊。

4、国有水管单位负责各自管理的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调查工作。

四、调查成果

本次调查成果主要包括调查图表、调查报告、典型工程调查报告等,具体如下:

1、调查图表

厅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做好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量算工作,绘制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图(图件与调查数据表格一同上报),并认真填报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3-1)。其中,厅直各有关单位需填报附表3-1及附表3-1-1、3-1-2、3-1-3、3-1-4(即汇总表及单项调查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水利(水务)局需填报附表3-2及附表3-2-1、3-2-2、3-2-3、3-2-4、3-2-5(即汇总表及单项调查表),填报的水利工程为摸底调查的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具体填表说明详见各附表。

2、调查报告

厅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县(市、区)水利

(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和调查数据成果,编制调查报告。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及管理权属划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分情况,划界确权工作的依据,划界确权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

未完成划界确权情况统计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经费测算依据,单价测算分析,总经费等),划界确权工作中存

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调查报告编写提纲详见附件3-2。

3、典型工程调查报告

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分别选择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水闸等各一个典型工程开展调查,每个典型工程编制一份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典型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划界确权工作依据、划界确权情况、划界确权政策等,划界确权费用(包括完成划界所需测量、制作和埋设界桩等费用,完成确权所需征地补偿、办理土地证等费用),划界确权工作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调查报告编写提纲详见附件3-3。

五、技术要求

本次调查的重点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划界和确权情况,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和确权、保护范围划界情况。(一)管理范围划定

1、河道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顺水流方向划定起点为河口,终点为城市、乡镇、人口密集区及有堤防、工矿企业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河段。其中:)有堤防的河道:包括河道两岸或一岸有堤防的河道,(1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管理范围界线或堤防管理范围界线与无堤岸河道管理范围界线之间的区域。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管理范围界线之①两岸有堤防的河道:堤防及护堤地。、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间的水域、沙洲、管理范围为堤防管理范围界线与无堤②一岸有堤防的河道:、(包括可耕地)防岸河道管理范围界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按以下原则划定: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50至瑞昌市码头镇)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管米;其他堤防管理范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其中,堤防险段管理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 范围自压浸台脚起算。)无堤防的河道: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2(河道管理范围界线。2、湖泊管理范围

(1)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管理范围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

(2)无堤防的湖泊: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湖泊管理范围界线。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3.

)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包1(括库内岛屿),大坝两端周边和下游坝脚外,大型水库不少于米(非主要副坝可适当减少),水50100米,中型水库不少于米,溢洪道、50电站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厂房周边不少于米。~20泄水闸两侧各10)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参照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标准划2(定。其管理范围按堤防管理范围其中,水库库区有堤防防护的,外延。4、水闸工程管理范围

(1)大中型水闸管理范围:大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50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50~2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250米、左右边墩翼墙外25~100米。

(2)小型水闸管理范围:参照大中型水闸管理范围标准划定。(二)保护范围划定

1、堤防工程保护范围

(1)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保护范围:堤防背水面管理范围外缘外延200米。

(2)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保护范围:堤防背水面管理范围外缘外延150米。

(3)其他堤防保护范围:堤防背水面管理范围外缘外延100 米。.2、水库工程保护范围

(1)大中型水库保护范围:水库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500米。(2)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参照大中型水库保护范围标准划定。

3、水闸工程保护范围

(1)大中型水闸保护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2)小型水闸保护范围:参照大中型水闸保护范围标准划定。(三)确权征地补偿费测算

确权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费,新址征地及基础设施费,勘测规划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等其他费用,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税费。其中:

1、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标准测算,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文件确定的倍数执行。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费:各类房屋按重置价计算,附属设施补偿单价参照近期同类工程补偿标准确定。.

3、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税费:耕地占用税根据《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170号令所附的《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计算税费;耕地开垦费根据《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

河湖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黄底部分为参照其它省份的,只用作参考如各县或本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水库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4)《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管理范围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库区: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小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l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 3、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4、填报范围 国有水库逐一填报。 二、河道及堤防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其中关于护堤地、护岸地的规定,护堤地临河侧不少于二十米,背河侧不少于十米;护岸地不少于五米)。*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河道堤防的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不少于三十米。(黄河、渭河按《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不少于五十米米的区域划为河道保护区。* 4、填报范围 水利普查中50km2以上的河段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与湿地保护协调关系调查研究

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与湿地保护协调关系调查研究 水环境所诸葛亦斯,谭红武,杜强,李国强 针对我国水域岸线的管理较为滞后,存在岸线利用管理体制不顺,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岸线利用缺乏统一规划,已有规划权威性不足;岸线利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依据不足;岸线法规实施中上存在体系不健全,缺乏协调性和监督执法力度等问题。报告调研了我国水域岸线管控的现状、面临的新形势和现行的法律法规,界定了水域岸线的定义内涵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深入剖析我国水域岸线管控存在的问题及根源。调研了国土、城建、交通等不同行业岸线管控理论、规划方法及监管手段,借鉴并总结其先进经验。识别了水域岸线规划技术体系的关键环节,为建立权责统一、城乡协调、运行高效的水域岸线管控法律法规提供了政策建议。梳理了河长制推行过程中水域岸线管控经验与教训,提出了河长制方案实施过程中岸线管控对策建议。针对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与湿地保护协调关系,调研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发展过程,提出了协调岸线管控和湿地保护的对策建议。 调研报告主要结论如下:要使水生态系统持续地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必须维护适宜的水域岸线范围,保持适宜的水量条件、良好的水质状况,维持水生态系统的空间结构和功能。水域岸线管控是以水域岸线为保护和修复对象,以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承载能力为依据,对水域岸线采取的各类管控措施,主要包括水域岸线范围与功能定位、水域岸线管控分区、水生态管控指标确定、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水资源利用管控、水环境质量管控以及综合管控能力建设等。水域岸线范围划定与功能定位包括明确水域、岸线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陆域涉水域岸线范围,明确水域岸线的主导功能定位,水域岸线等水流产权确权划界等;水生态管控指标确定主要是立足我国不同地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性,结合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实际需求,研究提出差别化的分类管控指标和目标;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包括水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水域岸线环境准入管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水资源利用管控包括水资源消耗总量和用水强度双控、江河湖泊生态水量保障及闸坝调度管理等;水环境质量管控包括水功能区入河排污管控、城乡废污水处理、河湖水环境综合治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专业技术方案(20150206定稿于)

附件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1 1.1调查目的1 1.2调查范围及时限1 1.3组织形式1 1.4作业依据2 2工作内容3 2.1划界调查3 2.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4 2.3经费测算4 2.4填写调查表5 2.5编制调查报告5 3调查技术要求5 3.1资料收集5 3.2调查分类分级5 3.3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确定6 3.4面积测量6 3.5经费测算7 3.6调查报告主要内容7 3.7计量单位7 4总体安排8 4.1实施步骤8 4.2进度计划8 5主要调查成果9 6审核与验收9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要求,为保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的顺利开展,制订本技术方案。 1总则 1.1调查目的 (1)统计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说明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等。 (2)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 (3)摸清划界、确权涉及的土地、税费等政策及收费标准,测算所需经费。 1.2调查范围及时限 流域面积在50km2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的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库、堤防和水闸等水利工程,调查时限截至2014年8月31日。 1.3组织形式 (1)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调查由水利部统一组织,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具体组织及中央层面的协调工作。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织划界确权调查工作业务培训;成果汇总,起草《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全国国有河湖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围。 (二)《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

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围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围。 管理围分为水库管理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围五种: 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 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保护围分为水库保护围、大坝保护围、堤防保护围和建筑物保护围四种: 1、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大坝保护围;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附件3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调查工作大纲 一、任务由来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加强水利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管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水土资源产权不明,由此导致一些开发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随意侵占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违法建设、违法耕种、违法设障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影响了水利工程安全,也破坏了河湖水生态环境,导致水事矛盾纠纷多发。因此,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实际情况,为下阶段依法进行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打好基础,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

〔2014〕76号)以及《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号),切实做好河湖113〕2014年工作要点》(水规计〔2014. 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划界确权情况,2014年9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 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启动全国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为 指导和规范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根据水利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大纲》。 二、调查范围 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范围为第一次水利22及以上1km普查流域面积50km及以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的湖泊,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月2014年 8其中,水利工程需完成竣工验收,调查时限截止 31日。三、工作组织形式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厅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次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由省水利厅1 建设与管理处会同计财处统一组织。省水利规划设计院为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 指导、调查报告及成果汇总、典型工程调查等。.

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河湖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加强河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河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着力加强河湖管理,促进了河湖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发挥,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忽视河湖保护,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着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河湖管理涉及水域、岸线、采砂、排污口设置、涉河建设项目等方面,是水利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河湖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作,是当前水利工作的一项硬任务。加强河湖管理,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是建设美丽中国、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

业现代化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河湖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仔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科学规划、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着力提升河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人水和谐,既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河湖资源合理开发的需求,更要满足维护河湖健康的基本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实行保护优先,处理好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区域和流域的关系、水利和其他行业的关系;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法规,统筹相关部门执法力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涉河涉湖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规范河湖开发利用行为;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模式,利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先进的管理手段,积极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总体目标。到年,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建立完善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

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最新)

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 为在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面力量,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行洪安全,加强水域岸线管理和完善水治理系统,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X﹞42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30号)、《X 省X年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水建管﹝X﹞285号)、《X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X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X长办﹝X﹞2号)、《X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X 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的通知》(X水河字﹝X﹞44号)、《X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及相关法规、技术标准、规划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X年年底,完成我市养息X的划界工作。到X年,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涉河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完成全市中小型水库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完成本地区的水文测站划界工作。 二、划定原则

(一)X市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是指X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水库、湖泊及堤防、水闸、泵站、水文测站等涉河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二)河湖划界工作应尊重历史,已经完成河湖划界工作的,不在重新划定,如历史划界界线不清的可重新划界,已批复规划设计文件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河湖划界工作应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功能作用突出的河湖为重点,有限实施重点河流及中型水库的划界工作。可同步开展确权工作。 (四)有堤防河道(含已有批准规划、涉及文件)。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山丘区河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无堤防的平原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道主槽岸坎两侧20米之间范围。 无堤防、无规划设计的河道,按照满足河道行洪和管理保护要求,根据自然岸坎线外延20米划定;有重点保护对象的,按其设防标准对应的洪水位划定。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面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

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河省级河长调研暨全市河长制工作现场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行洪安全,按照《X市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河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大精神,以X关于国家水安全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X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先划界、后确权”的思路,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限,建立完善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道管理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准绳,安全稳定为前提,由区河长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全力配合;坚持有利于明确具体河段管理主体及责任;坚持有利于防洪工程安全运行、河道安全行洪和输水安全管理;坚持有利于维护河流健康和促进人水和谐;坚持有利于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岸线资源的

合理开发利用;坚持有利于开展水污染治理和水质提升。 二、目标任务及时间安排 X年底前,对全区辖区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9条河流,水库、淤地坝、堤防、水闸泵站、灌溉渠系,以及河道和上述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林带进行勘测、调查、核实,完成河道划界登记,设立界桩、界牌、公示牌和保护标志等,确定归属,确权办证,建立数字化档案。 (一)宣传动员阶段(X年1月26日至2月3日) 区河长办及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做好前期宣传动员、疏导、协调等准备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措施,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群众座谈会,开设宣传专栏,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法,向干部群众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认识,消除分歧,为实施河道划界确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培训准备阶段(X年2月4日至2月14日) 1.人员培训与方案制定。邀请市上相关专家对全区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区河长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配合,开展水域及堤防建设现状的调查,细化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技术标准、进度要求、工作计划和经费保障等。 2.物资准备。区河长办负责做好划界确权工作勘察、测绘等器具准备和标志界桩等物资准备工作。

上林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上林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进一步规范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115号)和《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林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政办发〔2016〕25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确定过程。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确权发证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发证 - 1 -

范围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工程。 (二)小型堤防。即三级以下河道堤防工程及护岸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三)小型水闸。指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包括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秒—100立方米/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秒(不含)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或设计引水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以下的独立引水工程,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确权发证范围。 第三章基本原则 - 6 -

容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容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确定过程。 第三条在容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原则第四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本县实际情况,小型水利工程按以下原则确权划界: (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只是对该水利工程地面建筑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进行确权划界,土地原有性质和权属不变。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四至范围可以以该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明显的小地名或永久性参照物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权属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中之一所有; (三)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个人所有; (四)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权属; (五)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六)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权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七)根据国资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八)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权属界定工作。 第三章确权主体 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包括: (一)小型水库。指总库容量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

河渠工程划界确权实施方案

东昌府区河渠工程划界确权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灌溉防洪体系,依法管理河渠工程,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保丰减灾功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通知》(鲁政办发[2011]1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抓紧建立健全乡镇防汛组织指挥体系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河渠划界确权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河渠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是依法管理河道、沟渠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河渠岸线管理规划,明确管理范围内堤防、滩地及水域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三权",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人水和谐,推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对我区各级河渠确权发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河渠工程布局,确保雨后田间径流及时排入沟渠,并逐级顺利排入徒骇、马颊河干流,实现一般丰水年基

本无涝灾,干旱年份能适时灌溉。 二、确权划界范围 河渠确权划界范围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所有部分,镇办(园区)集体所有部分,村集体所有部分。 明确依法应有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三、确权划界原则 (一)国有河渠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渠以及跨镇办(园区)的河渠,所有权划归国有。主要包括如下工程: 灌溉功能为主的渠道:孙堂干渠、王铺扬水站干渠、安太集扬水站干渠、乔庄扬水站干渠、张炉集扬水站干渠、报本堂扬水站干渠、扈庄扬水站干渠、七一分干、七一分干二支渠。 防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四新河、西新河、周公河、赵王河、新运河、德王河、新水河、羊角河、班滑河、古运河、牛鹅沟。 边界确权依据:《聊城市水利工程权属资料整编》、河渠设计指标、参照工程现状实际占压线。 (二)镇办(园区)所有沟渠 凡属于镇办(园区)内独立受益的沟渠,划归镇办(园区)集体所有,根据沟渠所承担的排涝能力和灌溉面积,由过水流量确定沟渠断面,按运行管理需要,确定堤防宽度,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 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 1 总则 为加强我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开展的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界桩、标示牌设立及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的设计、测绘、埋设和管理。界桩是由河湖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埋设的,用于指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的标志物。 标示牌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告知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及其划定依据、管理要求的标志物。 界桩、标示牌埋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 界桩、标示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设计 界桩 新设界桩应分为基本桩与加密桩。基本桩为控制性界桩,在管理范围界线的主要控制点埋设;对管理范围边界的拐点和复杂段可适当增设加密桩。 结构 界桩可由桩体与基座组成,桩体应镶嵌于基座中;无法设置基座时,应适当增加桩体长度和埋设深度。 材质 界桩桩体可分别采根据河湖及水利工程所在地建筑材料和管理需求的不同, 用钢筋混凝土或易于从当地获得的青石、花岗岩、大理石等坚硬石材制作;也可在不可移动的坚硬岩石表面制作雕刻界桩。 对界桩桩体,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 C25,石材强度应不低于 40MPa。界桩基座采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界桩埋设点为岩石时,可直接开凿基坑,将界桩桩体镶嵌于岩石基坑内。 外形及尺寸 (1)基本桩 基本桩桩体外形宜采用棱柱体。地面以上桩体高度不小于500mm。采用长方体(修边)外形时,有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200mm×200mm×1000mm(长×宽×高);无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200mm×200mm×1200mm(长×宽×高)。见图1。 图1 长方体(修边)基本桩断面图

区县2019年河湖长制工作总结及2020年工作计划2

区县2019年河湖长制工作总结及2020年工作计划2 x年我县河长制工作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美丽新x、共圆伟大中国梦”为总目标,加快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通过全面清理整治河湖乱占乱建、乱垦乱种、乱排乱倒、乱挖乱采突出问题,全面清理取缔非法入河湖排污口,保障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 持续巩固和提高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深入推进畜、禽、渔集中养殖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实现重点水功能区、国考断面水质全面达标,重点入黄排水沟、重点湖库水质总体达到Ⅳ类或以上,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率达到x%,河湖水域面积不萎缩,水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群众对美好河湖水环境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加。现将x年河湖长制工作总结暨x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x年河湖长制工作总结。(一)x年河湖水系水质情况。纳入我县河湖长制河湖水系共计x处,其中:县级x处,乡级x处,村级x处,目前我县河湖状况整体呈稳中趋好态势。x县区域交界断面共x处,其中:X公路桥断面持续稳定在II类水体,做到了II类进II类出;X河、X排水沟、X 沟、X沟水质稳定在II-IV类之间;X干沟X断面x年x月后水质稳定在II-IV类之间;中干沟水质时好时坏,x月为IV

类,x月为Ⅴ类,其余月份水质虽为劣Ⅴ类,但较往年而言,水质已由x-x项指标超标改善为x项指标超标,水质呈良好的发展趋势;其他河湖水系水质均稳定达标。 (二)x年县乡村河长配备及巡河情况。目前我县落实县级河长x名、乡级河长x名、村级河长x名、巡查员x名、保洁员x名。县河长办对因机构改革调整岗位的河湖长、巡查员及时进行了更新替换,同步开通河长通、巡河通APP,河湖长名录调整后,每周实时统计村级河长、巡河员巡河情况并及时反馈,每月x日及时与各乡级河长积极对接落实巡河任务,每月x日及时与县级河长积极对接落实巡河任务,同步建立微信工作群,保障及时沟通并信息共享。截止目前,我县整体巡河率达x%左右,部分乡镇可达x%。 (三)河湖长公示牌设立情况。我县共设立河湖长公示牌x个,其中县级x个、乡级x个、村级x个,县河长办已实时更新河湖长制名录,并同步完成x处县级河湖长公示牌的更新替换工作。 (四)河长办机构改革情况。结合机构改革,成立x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根据《x县水务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要求,河长制工作纳入规划与河湖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x名,河长制工作正常开展。 (五)沟道湖泊的治理情况。我县通过采取源头治理、

2017平原县河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平原县河库及水利工程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全面实行河长制的指示精神,和《中共平原县委办公室、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原县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和<县级河长制组织机构及职责>的通知》(平办字【2017】19号),依法划定河流、水库及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我县河库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河库管理及划界确权和河长制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我县河库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河库及水利工程安全管护,保证正常运行为出发点。以尊重历史,结合现实,有利于工程保护,有利于社会和谐安定为指导思想。在1992年河道划界确权成果基础上,按照上级要求,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对县级及以上河道、水库及所属水利工程开展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 二、基本原则 1、有法可依,依据充分。根据上级要求,这次划界工作要以《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等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为依据,务必做到依据充分、明确。 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在管理范围划定方面,以《平原县水利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平政发【1990】57号)等1992年划界确权的有关文件为依据;保护范围划定方面以《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为依据;在费用测算方面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测绘生产成本定额》(财建〔2009〕17号)为依据,做到了每个方面、每个步骤均依据充分。 2、尊重历史,巩固成果。鉴于我县已于1992年搞过河道国有土地划界确权,且成效显著,这次划界工作要在上次确权的基础上开展,维护已有成果并推进深化。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要依据原有标准,以及当前实际管理的范围;由于上次确权划界没有划定保护范围,本次划界保护范围要依据《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不同等级的河道管理范围向外延伸200米或50米划定为保护范围。 3、循序开展,扎实推进。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事关河道正常运管以及安全保障,涉及地域广泛,事项繁多,问题复杂敏感,工作开展一定要组织严密,程序严格,手续完备。具体工作要扎实开展,不可操之过急。按照水利部及省厅有关要求,这次主要是开展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国有土地确权方面主要是完善发证及土地登记,总的原则是条件成熟的地段开展确权。因此,我县此次的工作重点也确定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 方案 为做好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促进河长制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河道和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划界确权,明确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好河道和水利工程,有利于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XX年12月底前,完成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编制,报市水利局审查后,由区政府批复实施;XX年底完成市、区重要河道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发布政府公告,埋设界碑界桩;XX年底,完成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XX年6月底前组织区级验收,年底前迎接省市验收。 (二)主要任务。完成市管和区级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完成

镇、街道管理的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具备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对其他水利工程进行划界登记。已确权登记和划界登记的所有河道和水利工程要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设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确保河道和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三、范围和标准 (一)划界确权范围:河道、堤防、水库、沟渠。 (二)划界确权标准: 1.河道管理范围 (1)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管理范围线:距背水侧堤角5m;保护范围线:管理范围线外距离7m)。 (2)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 平原地区无堤防区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5m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7m。 平原地区无堤防镇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2m的区域。 其它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1)堤防工程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堤内外戗台、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其中堤外护堤地自堤脚外侧5—10m),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护堤导控工

云南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调查项目技术方案

昆明市湖泊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调查项目 技术方案 2018年05月

目录 一、项目背景 (1) 二、工作目标、任务和原则 (1) 1.工作目标 (1) 2.工作任务 (2) 3.基本原则 (3) 三、调查范围和划界标准 (3) 1.调查确权范围 (3) 2.划界确权标准 (4) 2.1土地使用权 (4) 2.2管理范围 (4) 2.3保护范围 (5) 四、工作内容概况 (5) 1.昆明市各干渠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昆明市各排水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昆明市湖泊湿地 (5) 五、地理状况及城市布局 (5) 1.地理状况 (5) 2.行政区划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城市布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技术依据和标准 (6) 1.法律法规 (6) 2.技术标准和规范 (6) 2

3.相关文件 (7) 4.主要技术指标 (7) 4.1坐标系统 (7) 4.2投影分带 (7) 4.3高程基准 (8) 4.4比例尺 (8) 4.5计量单位 (8) 4.6精度要求 (8) 4.7测量方法 (8) 5.图件绘制要求 (9) 5.1地图绘制基本要求 (9) 5.2专题图内容 (10) 5.3图面整饰要求 (10) 6.管理和保护范围基本规定 (10) 7.宁夏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水系等级划分与范围划界 (11) 1.水系等级划分 (11) 2.湖泊水域岸线划界范围 (11) 八、工作准备 (13) 1.组织准备 (13) 2.工具准备 (14) 九、调查工作实施方法和要求 (14) 1.资料收集 (14) 2.资料整理 (15) 3.自然边界提取 (15) 3.1 DOM制作要求 (16) 3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 标准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河湖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黄底部分为参照其它省份的,只用作参考如各县或本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水库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4)《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管理范围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库区: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小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l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 3、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4、填报范围 国有水库逐一填报。 二、河道及堤防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其中关于护堤地、护岸地的规定,护堤地临河侧不少于二十米,背河侧不少于十米;护岸地不少于五米)。*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河道堤防的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不少于三十米。(黄河、渭河按《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不少于五十米米的区域划为河道保护区。* 4、填报范围 水利普查中50km2以上的河段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

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划定技术规定 (试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7月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展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维护河湖综合功能,根据《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年-2020年)》(苏办发﹝2014﹞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部署,我省启动实施了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划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省国土厅、财政厅联合部署试点工作,并将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工管处牵头,省河道管理局参与,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编制了《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为全省划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依据。本《规定》由水利厅工管处负责解释。

目录 1总则4 2术语6 2.1河口线6 2.2外缘控制线6 2.3管理范围6 2.4保护范围6 2.5权属范围6 2.6管理范围线6 2.7保护范围线6 2.8桩、牌7 3依据8 3.1法律、法规、规章8 3.2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8 3.3相关规划及成果9 3.4相关文件9 4划界标准10 4.1河道管理范围10 4.1.1有堤防,无规划要求10 4.1.2有堤防,有规划要求10 4.1.3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10 4.1.4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10 4.1.5特殊情况11 4.2湖泊保护(管理)范围11 4.3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11 4.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12 4.4.1堤防工程12 4.4.2闸站工程12

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测绘项目 技术方案 二○一六年十月 目录 1.概述1 1.1项目背景1

1.2任务来源1 1.3测区概况2 1.4工作任务3 2.作业依据3 2.1法律法规3 2.2政策文件4 2.3技术标准4 3.资料收集与分析利用5 3.1控制测量资料5 3.2基础数据6 3.3其他资料6 4.数学基础和技术指标及要求6 4.1数学基础6 4.2控制测量技术指标及要求6 4.3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7 4.4管理X围线划定要求8 4.5管理X围线图绘制要求10 4.6其他要求10 5.技术路线11 6.技术方案与工作内容13 6.1准备工作13 6.1.1现场踏勘13 6.1.2 项目组织结构14 6.1.3 设备及软硬件投入15 6.1.4编写技术设计书17 6.2人员培训17 6.3资料收集17 6.4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18 6.4.1指导思想18 6.4.2基本原则18

6.4.3总体目标18 6.4.4划界依据19 6.4.5划界标准19 6.5控制测量20 6.5.1四等GPS点布设原则20 6.5.2四等GPS点埋石作业与点位编号20 6.5.3 GPS外业测量21 6.5.4四等GPS点精度要求与技术指标22 6.6图根控制测量23 6.6.1测量方法23 6.6.2图根点编号23 6.6.3选埋点要求23 6.6.4技术要求23 6.7界址点测量26 6.8地籍图测绘26 6.9小型水利工程确权28 6.9.1确权工作内容28 6.9.2确权基本要求28 6.9.3工作底图制作28 6.9.4确权界桩布设28 6.9.5土地权属调查30 6.9.6调查表填写30 6.10土地登记申请、审核及权证发放31 7.***县小型水利工程地理信息系统开发31 7.1系统开发31 7.2需求分析32 7.3概要设计32 7.4详细设计32 7.5编码33 7.5.1测试33 7.5.2软件交付33 7.5.3系统运行维护33 8.成果信息数据入库34 8.1数据基本要求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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