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学校现代化专业群建设标准(五年制高职)

江苏省职业学校现代化专业群建设标准(五年制高职)
江苏省职业学校现代化专业群建设标准(五年制高职)

江苏省职业学校现代化专业群建设标准(五年制高职)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语文》试卷及参考答案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语文》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第Ⅰ卷选择题(50分) 一、基础知识及语言运用(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2分,共12分。在下列每小题中, 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将答题卡上对应选项的方框涂满、涂黑) 1.下列各组中,加点字读音有错的一组是() A.漫溯.(sù)夔.州(kuí)作.坊(zuò)冷炙.(jiù) B.拗.开(ǎo)辗.转(zhǎn)眼翳.(yì)巷.道(hàng) C.攻讦.(jié)媲.美(pì)炽.热(chì)草莽.(mǎng) D.梁枋.(fāng)枕藉.(jiè)瞋.视(chēn)踌躇.(chú) 2.下列句子中,书写有错误的一项是() A.鲁迅先生的笑声是明郎的,是从心里的欢喜。 B.先生责人之态度是如何诚恳而严肃的,如何词近而旨远的。 C.反正他们对于铜丝好像画家对于笔下的线条,可以随意驱遣,到处合适。 D.章鱼、乌贼之类的喷水式推进器使喷气式飞机相形见绌。 3.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查阅“横征暴敛”中“敛”的读音和意义,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A.先查“攵”部,然后在“七画”中找到该字所在正文页码,并确定其读音,意义为“征收,收集”。 B.先查“攵”部,然后在“十一画”中找到该字所在正文页码,并确定其读音,意义为“约束”。

C.先查“佥”部,然后在“四画”中找到该字所在正文页码,并确定其读音,意义为“约束”。 D.先查“佥”部,然后在“十一画”中找到该字所在正文页码,并确定其读音,意义为“征收,收集”。 4.下列句子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A.要提高教学质量,必须不断地提高师资水平和教学设备。 B. 分享发展经验,以自身发展带动更多发展,也是中国与世界携手共赢的应有之义。 C. 电门一关,就可以阻止电流不再进来。 D. 我这次考不好的原因是因为我没有按老师的要求仔细审题。 5.对下列各句运用的修辞手法,判断错误的一句是() A.两面巨崖,倒影如墨;中间曲曲折折,却像有一条闪光的道路,上面荡着细碎的波光。(比喻) B. 鹰击长空,鱼翔浅底。(夸张) C. 惨象,已使我目不忍视了;流言,尤使我耳不忍闻。(对偶) D. 我还有什么话可说呢?(反问) 6.下列作品、作家、国别、文体,对应有错误的一项是() A.《回忆鲁迅先生》萧红中国散文 B.《我来到这个世界为的是看太阳》巴尔蒙特俄国诗歌 C.《假如给我三天光明》欧·亨利德国散文 D.《春末闲谈》鲁迅中国散文 二、阅读理解(本大题共3题,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在下列每小题中,选 出一个正确答案,将答题卡上对应选项的方框涂满、涂黑) (一) 如果说瞿塘峡像一道闸门,那么巫峡简直像江上一条迂回曲折的画廊。船随山势左一弯,右一转,每一曲,每一折,都向你展开一幅绝好的风景画。两岸山峰奇绝,连绵不断,巫山十二峰各有各的姿态,人们给它们以很高的评价和美的命名,给我们的江山增加了诗意①,而诗意②又是变化无穷的。突然是深灰色石岩从高空直垂而下浸入江心,令人想到一个巨大的惊叹号;突然是绿茸茸的草坂,像一支充满幽情的乐曲;特别好看的是悬崖上那一堆堆给秋霜染得红艳艳的野草,简直像是满山杜鹃了。峡陡江急,江面布满大大小小漩涡,船只能缓缓行进,像一个在崇山峻岭之间慢步前行的旅人。但这正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

泰州市中等职业学校 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编制学校江苏省泰兴中等专业学校 专业建筑工程施工 专业代码040100 性质中职 学制三年 填报日期2014年8月

江苏省泰兴中等专业学校 2014级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 一、专业(专业代码)与专门化方向 专业名称:建筑工程施工(040100) 专业(技能)方向:施工工艺与安全管理、工程质量与材料检测、工程监理 二、入学要求与基本学制 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3年。 三、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职业道德,掌握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对应职业岗位必备的知识与技能,能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与安全管理、工程质量与材料检测和建筑工程监理等工作,具备职业生涯发展基础和终身学习能力,能胜任在生产、服务、管理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五、综合素质及职业能力 1.综合素质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竞争和创新意识; (2)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 (3)具有良好的责任心、进取心和坚强的意志; (4)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团队协作能力; (5)具有良好的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能力; (6)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继续学习的能力; (7)具有运用计算机进行技术交流和信息处理的能力; (8)具有借助工具查阅中、英文技术资料的基础能力。 2.职业能力 (1)行业通用能力: ①能应用土木工程力学知识,分析、解决生活和土木工程中的简单力学问题。 ②能熟练运用建筑构造知识和计算机辅助技术,正确识读与绘制多层民用建筑的建筑施工图,会整理或输出绘图文件。 ③会应用常用建筑与装饰材料及其制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和质量标准等知识,履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保管职责。 ④能运用常用构造知识熟练识读与绘制多层民用建筑砌体结构施工图、多层多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施工图、钢结构连接节点详图和装饰施工图。 ⑤会应用施工工艺与操作方法、质量标准、施工机具使用要求,协助编制施工方案,协助管理现场施工操作,协助控制与验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⑥能操作建筑测量仪器进行高程测定与引测、建筑物轴线定位、标高测设与控制,初步具备建筑(构筑)物变形观测和地下管线及周边建筑的监测与保护能力。 ⑦会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会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单位工程造价;初步具有计算工程量清单分项工程量的能力;会运用造价软件计算工程费用。 ⑧会协助编写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施工资料,能参与汇总、整理和归档、移交施工阶段的相关资料,能协助编制建筑工程竣工图。 (2)职业特定能力: ①施工工艺与安全管理方向:会操作钢筋混凝土常用构件的钢筋翻样;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北京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的要求、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我部负责编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委托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成立编制组,具体承担编制工作。编制组对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现状作了书面调查,对部分省市高等职业学校作了实地调查,并对教育部信息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与选址、校园规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请将意见反馈到编制组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3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学校布局与选址 (3) 第四章校园规划 (4) 第五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5) 第六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11) 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3) 附录二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5) 附录三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6) 附录四术语 (17) 附录五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8)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性。学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方针。教学中强化实训实践环节,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新能力,使学生成为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政府主导、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社会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学校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面向社会、面向人人,培养与培训突出针对性、职业性、灵活性和开放性,将学校的教学过程和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校企共同完成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 第三条本标准是编制、审批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尺度。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高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第五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 第七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的正常功能需要,又要符合节约用地和提高校舍使用效率的原则。学校部分设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颁布单位】教育部 【颁布日期】20000501 【实施日期】20000501 第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 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 )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 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 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 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 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 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 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 ;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 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 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 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 X X X – 2 0 1 0 2010 北京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X X X – 2 0 1 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 X X X X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言 编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进行调研,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中等职业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学校选址、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珏、刘克勇、韩叶祥、孔庆高、凌虹、蒋瞻、马晓东、周庆生、倪慧、胡夏闵、王莉、顾永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月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毕业生和招生数量3年数据解读报告2020版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毕业生和招生数量3年数据解读报 告2020版

序言 本报告剖析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毕业生和招生数量重要指标即中等职业学校数量,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数量,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数量,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数量,中等职业学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毕业生数量,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量等,把握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毕业生和招生数量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毕业生和招生数量解读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毕业生和招生数量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需求者提供有意义的参考。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毕业生和招生数量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目录 第一节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毕业生和招生数量现状 (1) 第二节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数量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数量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数量(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数量指标分析 (7) 一、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数量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8) 五、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8) 六、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9)

[方案]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方案]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 X X X – 2 0 1 0 2010 北京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X X X – 2 0 1 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 X X X X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言 编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进行调研,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中等职业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章,包括总则,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学校选址、校园规划和本标准共分五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 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珏、刘克勇、韩叶祥、孔庆高、凌虹、蒋瞻、马晓东、周庆生、倪慧、胡夏闵、王莉、顾永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 (5)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三) 北京2013.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 (3)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5)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11) 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3) 附录二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15) 附录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6) 附录四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7) 附录五术语 (18) 附录六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9)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审批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高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 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的正常功能需要,又要符合节约用地和提高校舍使用效率的原则。学校部分设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doc 9页)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doc 9页)

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特教学校中的职高班)、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的学生。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2007年前入学并已享受省职业教育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按原资助政策执行,直至毕业。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完整版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三) 北京2013.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 (3)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5)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11) 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3) 附录二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15) 附录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6) 附录四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7) 附录五术语 (18) 附录六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9)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审批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高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 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的正常功能需要,又要符合节约用地和提高校舍使用效率的原则。学校部分设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各类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配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九条高等职业学校分为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体育类、艺术类。 第十条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 表1办学规模(学生数)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 定 1 2020年4月19日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2 2020年4月19日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复 3 2020年4月19日

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够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 2020年4月19日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第十六条学生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十七条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学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

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补考。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二十七条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经补考后)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学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要求留级者,学校应予同意。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是否实行留级制度由学校自行决定。如实行留级制度,留级标准应以每学年学生所获学分低于该学年累计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为界。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本人可申请免修,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七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停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停学证明: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停学,实行工(或创业)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停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停学手续。休学、停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

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英语》试卷及参考答案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英语》试卷(一)及参考答案本试卷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语言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满分45分;第二部分语言综合运用,满分55分;共计100分。考试时间75分钟。 第一部分:语言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共4小节,满分45分) I.总结规律,从方框内找出各小题划线部分的音标:(共5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5分) A. / / B. // C. // D. / / E. // 1. ( ) map haveapple than 2. ( ) those father within there 3. ( ) close coat drove nose 4. ( ) boy noise enjoy oil 5. ( ) throw think maths three II. 交际对话:(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 (A)在II栏中找出与I栏中相对应的句子 I II 6. ( ) Would you like another cake? A. Of course. 7. ( ) Could you do me a favor? B. No thanks. I’m just looking around. 8. ( ) What can I do for you? C. It’s boring. 9. ( ) How do you like the movie? D. No, thanks. I’m full. 10. ( ) May I take your order now? E. Wait a minute. I’m waiting for a friend. (B)从方框中所给的A、B、C、D、E五个选项中选出可以填入空白处的最佳选项,完成对话。Jim: 11 Tracy: I bought this dress for my daughter last week, but 12 , I’d like to change it for a larger one. Jim: Oh, I see. Well, which one would you like to take? Tracy: 13 Jim: OK. May I have a look at your receipt? Tracy: Oh, my god! 14 Jim: I’m sorry. I can’t change it for you without the receipt. Tracy: OK…I will come tomorrow with the re ceipt. Jim: 15 Goodbye.

中职学校标准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发布师生比1:20校长需3年经验 2010年08月25日11:08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5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日前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新修订标准对中职学校师资标准进行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 标准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标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与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她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教育部要求,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与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与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与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与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江苏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教程文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技能考试大纲 一、制定依据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数控技术应用专业技能考试,遵照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制度的意见(试行)》(苏教职[2014]3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教职[2015]7号)要求,以《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数控技术应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数控技术应用专业技能教学标准》为依据。 二、命题原则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数控技术应用专业技能考试以数控技术应用专业所要求掌握的通用技能和专项技能为主要考查内容,注重考查学生读图能力、机械加工工艺分析和制定能力、数控编程能力、合理使用加工刀具能力、合理选择加工工艺参数能力、零件加工质量控制能力,同时兼顾考查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现场实操或应用信息化综合实训平台进行技能测试的特点,命题力求科学、准确、公平、规范,试卷应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和必要的区分度。 三、考试内容及要求 考试项目一:机械零部件手动加工制造(工具钳工技术) 序号考试主要内容技能要求 分值 比例 1 作业环境准备和 安全检查,维护 保养设备 1.能对作业环境进行选择和整理 2.能对常用设备、工具进行安全检查 3.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能简单维护保养设备 5% 2 技术准备(图样、 工艺、标准) 物质准备(设备、 工具、量具) 1.能读懂工具钳工常见的零件图及简单工艺装 配图 2.能读懂简单工艺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 3.能正确选用加工设备 4.能正确选择、合理使用工具、夹具、量具 20% 3 零件的划线、加 工、精整、测量 1.能进行一般零件的平面划线及简单铸件的立 体划线,并能合理借料 2.能进行锯、錾、锉、钻、绞、攻螺纹、套螺纹 3.能制作燕尾块、半燕尾块及多角样板等,并按 75%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颁布单位】教育部 第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 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 )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 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 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 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 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 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 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 ;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条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九条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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