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根据全州“百个区域场所平安建设创建工程”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建立平安医院创建领导小组,受理本院范围内的医患纠纷,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医务科负责调解工作。

(一)主要任务:

一、是调解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疗知识,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三、是向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报告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基本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的指导。

(三)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患者或家属和医疗机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

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二、指定调解主持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三、调解准备。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四、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尊重科学,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五、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预案

医疗纠纷调解预案 一、目标 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明确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相关流程及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力争做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调处各类医疗纠纷,最大程度缓解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紧张医患关系,有效防止因医疗纠纷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组织机构。 1、成立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医调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任组长,卫生、司法、公安、财政、政法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

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2、组建七台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调解员三至五人,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调解本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协助调解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全市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相关意见和建议。 3、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学、法律专家库。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律专家,建立医学、法律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及法律方面支持。医学专家库由卫生局推荐相关专业医学专家组成,法律专家库由司法局推荐相关法律人才组成。 三、运行机制 (一)受案范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市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也可委托)与患者之间

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二)受理方式。 1、受理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疑难重大医疗纠纷,可邀请相关专业医学、法律专家咨询论证,确定调解方案并开展调解。 2、受托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对市卫生局、人民法院转交和委托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3、协助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接受市卫生局、医疗纠纷发生的医疗机构邀请,协助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邀请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也可由当事人指定1名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兼职调解员指定应遵循回避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精选文档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接待制度目的1.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医院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提高医1.1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正确及时接待处理好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制定此制度。 2.范围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各类投诉/纠纷。2.1 3.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3.1 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属)职责4.医务科: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4.1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等工作。直接介入处理案件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人无解释的权利和义务。 4.2办公室:负责协助医务科对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工作。负责接待病人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的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4.3客户服务中心务及环境设施等提出的意见或建议。4.4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制止和平息暴力事件,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务科、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务科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配合警方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4.5责任科室:一般医疗纠纷(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除外)原则上归属各部门处理。病区各科室医疗纠纷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门诊各科室医疗纠纷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急诊科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由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纠纷由设备科科长负责处理,收费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财务科科长负责处理,由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行政科长负责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处理。 5.内容 精选文档 5.1医疗投诉受理原则: 5.1.1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5.1.2引导投诉人依法有序投诉的原则: 5.1.3服从上级机关和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原则。一般投诉事件的处理程序。5.2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客服中心应热情接待前来投诉的病人5.2.1或家属,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对能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服务人员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医务科投诉。客服人员根据投诉记录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应5.2.2处理投诉结果。的部门,对需要相关部门做出解释或回应的请相关科室联系来访者。一般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上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5.3 法》。遵循公开、公平、及时、实事求是原则,明确责任、疏导患方,力求合理地解5.4 决问题,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纠纷。 5.5医院设立医务科、门诊客服中心专门接待病人投诉/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事件较复杂的在1575.6医疗纠纷的处理一般情况的要在将处理结果回复患者或沟通。医疗纠纷发生后,

卫生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卫生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2010-01-26 10:23:07来源: 卫生部网站跟贴0 条手机看股票 卫生部网站1月26日讯卫生部今日公布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称,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并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要求,争取补贴。 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871-41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____医院 乙方:____ 鉴于患者____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 ____月__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 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本着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卫生协会的参 与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基本情况: 姓名: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 身份证 号码:____ 二、甲、乙双方确认如下基本事实: 三、甲方整个治疗过程中所有行为均符合国家的 法律法规及治疗常规,对甲方的治疗方案,乙方明知

且愿意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四、考虑到乙方经济状况不佳,甲方出于人道主义对乙方进行如下补偿: 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8万元整,该补偿费用包含: 五、本协议为该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在甲方依本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六、双方声明,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与沟通订立,对协议内容已经充分理解。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 乙方(或授权代理人): 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 这里填写您企业或者单位的信息

2018年最新版医疗纠纷试题及参考答案(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2018年新版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试题 科室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无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差错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2、医调委设立()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A.30日 B.15日 C.18日 D.45日 3、医疗纠纷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由()承担 A.医院 B.医生 C.患者 D. 责任比例 4、目前可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急诊病历 B.会诊意见 C.检验报告 D.手术记录 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A.2018年11月1日 B.2018年10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9年10月1日 7、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引()发的争议 A. 诊疗活动 B.意见 C规章制度 D.费用 8、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如数 C.警示 D.抚慰 9、医疗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依据主要是 ( ) A.法律规定 B.社会舆论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10、目前不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 ) A.死亡病例讨论 B.会诊意见 C.手术记录 D. 疑难病例讨论 11、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2小时 B. 6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12、应当在患者死亡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 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 A.8、4 B.12、5 C.24、6 D.48、7 13、患者的实体权利不包括( )。 A.姓名权 B.隐私权 C.亲权 D. 健康权 14、国际法的规定患者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不包括 ( ) A.免费医疗 B. 拒绝治疗 C. 参与评估 D. 要求保密 15、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举证() A.起诉人 B.被告人 C.公诉人 D.各自承担 16、对实物证据需要检验的,应当由指定检验机构() A.患方 B.医方 C.法院 D.医学会 17、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下列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不包括() A. 诊断 B. 治疗 C. 评估 D. 护理 18、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广新局、各乡镇政府、各医疗机构、: 为了有效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河北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保留诉讼权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属地管理原则。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对于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异地

(非医疗机构所在地)调解的纠纷,被申请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受理的也可异地调解。 二、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调解委员会设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设立泊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组建法学专家库和医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调解。 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市直医院要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或确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情况报市卫生局、司法局备案。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3.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4.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教学文稿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 度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及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 (二)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

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尸体。尸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在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工作。 (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答复。 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以下行为的,经劝说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分别有八种行为:

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有效控制和打击“医闹”,维护患者的合理诉求和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由于医疗纠纷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2.编制依据: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公安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通告。 3.事件定义: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家属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过程中的最终医疗结果不能接受,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医闹”是指患者及其亲属,或社会其他无关人员为达到某种目的,有组织、有预谋的利用医疗纠纷和当事人的过激情绪,人为制造群体事件,激化医患矛盾,扩大事态,用极端手段要挟医院,以图从中谋利的非法行为。本预案涉及医疗纠纷(包含医闹)是指患方拒不依照正常程序、不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矛盾,以各种非正常行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甚至非法组织、策划、煽动、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或患者亲属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各种非法行为。 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人为利用医疗纠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以极端手段自发或被无关人员有预谋利用和煽动医患双方对抗情绪,导致纠纷矛盾升级,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甚至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医闹”行为。 5.工作原则:有效预防,分级负责,妥善处理,化解矛盾,防止激化,正当防卫,快速平息,由警察协助打击主要闹事人员。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成立医院处置医疗纠纷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处置医疗纠纷应急指挥机构。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 [摘要]文章将对行政调解制度在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中的应用状况进行分析,并找到有效的改 进策略,解决现有的问题,使行政调解工作得以完善。 [关键词]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完善对策 DOI:10.3760/cma.j.issn.0376-2491.2016.04.065 作者单位:410013,湖南长沙,湖南省肿瘤医院院办、信访办 1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行政调解工作缺少中立性。在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以第三方的 身份存在,主要负责对医患双方进行劝解与疏导,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协调,通过协商的方式 解决纠纷。如果纠纷调解的过程中第三方不能保持中立的态度,那么就很难保证纠纷调解的 公正性与客观性。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很多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并不信任,对其中立性表示 怀疑,进而导致行政调解制度受到排斥,其作用难以发挥。 其次,行政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中规定,当发生纠纷的医 患双方达成协议后,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应当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中写明赔偿事宜。但 调解书仅属于普通契约,并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当调解结束后,双方仍然可以反悔,不履行 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导致行政调解的地位下降,纠纷发生时双方不愿 通过行政调解协调利益关系,致使行政调解制度难以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作用。 再次,行政制度对医疗纠纷的调解范围较为狭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中规定,只有认定 为医疗事故的纠纷才能够通过行政方式进行调节,如果医患双方有一方认为该事件不属于医 疗事故或者对医疗事故等级认定存在异议,则行政部门无法予以调节干预。而且调节的内容 仅包括赔偿问题,责任认定、事故等级等其他方面的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参与。现实生活 中医疗纠纷除医疗事故外,还包括合同违约、侵权责任等,而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每一 级又可分为不同的级别。由此可以看出医疗纠纷涵盖的范围是较广的,但行政调解仅限定在 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因此二者是不匹配的。 最后,调解人员专业素质水平有限。高素质的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具备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 这样才能准确评定医疗纠纷的性质,并对纠纷事件的前因后果做出基本判断。但是现阶段, 从事相关工作的调解人员并不具备这样的素质,他们对医学与法律学知识的了解仅停留在表 面上,处理纠纷时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与医学依据,最终使医疗纠纷的解决陷入瓶颈。 另一方面,相关人员专业素质水平有限也会造成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的不合理。医疗纠纷的 解决需依照一定的程序,从行政角度解决医疗纠纷尚处于发展阶段,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不够 细致与严格,在程序方面的规定更是有较多的疏漏。对程序、章程的规定多由卫生行政部门 自行研究,管理人员缺乏全面的医疗和法律知识,对程序的规范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很多行 政调解机构在调解医疗纠纷时难以对自身进行准确的把握与定位,更多关注自身的行政行为,而忽视了调解行为,没有让当事人充分参与纠纷的解决,这种现象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对调 解结果不满,双方利益难以得到真正协调。行政调解制度的协调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2完善对策 2.1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利用行政手段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个为调解中立原则。医患双方在纠纷调解中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第三方的中立问题,这关 系到调解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保证自身的中立性,让纠纷双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2020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的意见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

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模板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模板 The purpose of a contrac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in case of breach of contract.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院 乙方(患方):____________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人: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_______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在甲方住院,诊断为:⑴___________⑵___________。住院____天,患者治疗结果:死亡、伤残、好转、痊愈。 乙方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是甲方造成的。 甲方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调解人调解,双方就该争议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

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根据全州“百个区域场所平安建设创建工程”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建立平安医院创建领导小组,受理本院范围内的医患纠纷,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医务科负责调解工作。 (一)主要任务: 一、是调解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疗知识,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三、是向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报告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基本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的指导。 (三)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患者或家属和医疗机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

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二、指定调解主持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三、调解准备。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四、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尊重科学,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五、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患纠纷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l流程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第一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程序 第三节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第四节医疗纠纷信访程序 第五节重大突发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二章医疗纠纷行政处理 第三章医疗纠纷赔偿费用的承担 第四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章附则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风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保障医疗安全,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护士

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及第三方调解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就诊、体检的患者,因对医疗工作不满或对医疗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及其产生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形成的、经初步调解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纠纷风险防范和处理由医患办负责。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明确、责罚相当、及时公正的原则。坚持“暴力不调解,调解不暴力”。 第五条医院重视医疗风险管理,医疗纠纷的防范是医疗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各临床、医技科室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 第六条医疗纠纷的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涉及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院声誉,全院各部门、各科室有责任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拖延、抵触,应积极配合,力争尽快妥善处理,避免纠纷升级。 第七条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院内吵闹和干扰正常医疗秩序。有上述情况发生时医务人员应及时向保卫部门及警务工作站报告并由以上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适当措施。

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文章阐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背景情况,并对该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介绍了德国和日本的具体做法;提出增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力的建议:通过评鉴程序认清事实、建立调解基础,依靠医学、法律专家处理纠纷,同时建立听证、专家库等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缺陷;完善。 为了有效解决医疗纠纷,自 2000 年起北京、南京、合肥、山西、宁波等地陆续出现了形式不同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据 2010 年的统计,全国有 16 个省区市的 56 个地市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1] 。山西、海南、广东等地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经司法厅批准成立,运行经费由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医调委组织医学、法律、人民调解员、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专家组成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合议委员会,按照/ 七名五票制0集体裁定责任并作出赔偿决定。保险公司根据医调委的调解进行赔偿。山西省医调委2006 年成立,对其后全国许多地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较大影响[ 2] 。 山西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多年,但一直难以推广。广东省从 2007 年左右开始筹备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0 年 10 月正式成立, 2011 年 6 月广东省卫生厅开始推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但是截至 2012 年 7 月仍然只有少数的地市成立了独立的分支机构,绝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然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难以推广的原因在于机构本身存在不足,与之配套依法处理的法治环境、医疗责任险制度没有建立。 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权威性不足。 2012 年 6 月 12 日羊城晚报载,广东省医调委通过媒体呼吁广州医学院第一、第三附属医院配合调解。报道中指出,一位患者到南海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时突发休克死亡,家属打伤院方 6 人,广东省医调委医疗评鉴认为患者死于主动脉夹层破裂,院方无过错,但是院方仍然给予 6. 7 万元的人道主义赔偿。这样的做法只是在和稀泥,所以有三甲医院不买账[ 3]。广东省医调委的工作程序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降低了公信力。 1.1 事实认定不清,调解缺乏基础人民调解法草案第一稿中曾明确/ 在当事人认可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0, 也就是说事实清楚、焦点明确,才能找准问题症结,便于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 4]。医疗纠纷的调解应该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然后就应该如何赔偿等民事问题进行调解。基于相同的事实认定,通过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或者诉讼解决其预期结果应该一致,或者说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应该给予患者及家属多少赔偿等问题应该具备一致性。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漫天要价动则要求赔偿上百万,没有对事实的基本认定,调解无法开展。广东省医调委对争议较大、涉及经济赔偿、医方购买医疗责任险的案件启动评鉴程序,这种做法大大限制了评鉴程序的适用范围,容易造成其他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1.2 评鉴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虽然在部分案件中启动了评鉴程序,但评鉴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评鉴会实行/ 七名五票制0, 这样的设计不够合理。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作为赔偿责任的负担方,在评鉴的表决环节不应该享有表决权。 原因之二是缺乏对评鉴过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难以保证评鉴公平、公正进行。原因之三是人员的专业性难以保证。广东省医调委设立了专家库,但是有的调解员从社会招募,素质参差不齐,无法保证调解的专业性。 2 德国和日本的医疗纠纷调解。 2.1 德国的仲裁所和专家鉴定委员会在德国,对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最多采用庭外解决的方式[ 5]。20 世纪 70年代,德国各州医师协会创设了 4 个仲裁所(调停所)和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工作例会制度 1、坚持每周一次工作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或周五下午召开工作例会至少一次。 2、周一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一周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本周工作。周五例会主要是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交流工作体会学习心得,或者按要求开展专题学教活动。 3、集中工作例会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请假。 4、参加集中工作例会时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积极参与讨论,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5、专题学教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心得,有总结。 6、工作例会情况记入年终考评内容。 接访制度 1、医调中心每受理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接访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2、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并设立公开接待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3、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接访记录工作。 4、要设立专门的接访登记簿,对受理的纠纷及时登记。 5、接访登记簿应按有关表格要求记明患者、委托人、当事医疗机构及纠纷简要情况,最后应有记录人签名和接访日期。 6、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解决的简要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7、对不宜受理调解的纠纷,应明确告知,做好记录。调解后对达成协议的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应登记清楚。对打不成协议的要告知其他调处途径。 8、各项接访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时进行统计汇总、报告。 调解工作机制 1、联动联调机制。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应该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动联调调解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一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2、回避制度。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3、回访制度。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

人民调解申请书医疗纠纷调解

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王巧莲出生日期 1951年7月16日 民族汉身份证号 住址虞城县古王集乡李大夫庄村 被申请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 一、事情经过 2015年10月14日上午10点,申请人王巧莲在路上因骑车不慎摔伤,导致左侧锁骨骨折,双腿大面积擦伤,右脚有一约5-6厘米长2-3厘米深的伤口。于上午11点50分到达商丘市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经急诊医生进行清创缝合,于下午3点左右转入骨二病区,于16日上午进行锁骨固定手术,19日经医生同意后出院,回家约一周后感到身体不适,26日出现全身乏力、咀嚼无力、抽筋等症状,于29日下午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传染科确诊为破伤风,后转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在分院治疗5日后,出现左腿疼痛、肿胀,经医生诊断为左腿深静脉血栓,后转入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外科治疗。 二、院方存在问题 1、关于破伤风。 第一,破伤风疫苗注射应在首诊时注射。当时急诊医生进行清创、缝合、包扎,伤口的情况只有急诊医生了解,按照操作规程清创、缝合后应根据伤口情况立即判断是否注射破伤风疫苗,我母亲的伤口深且污染严重(伤口内有泥土及杂草),完全符合注射破伤风疫苗的要求,按照预防破伤风的原则应尽快,一般在

门、急诊处理伤口后立即注射。从查阅相关资料来看,当前绝大多数的医院门、急诊对开放性创伤的处理,注射破伤风类的疫苗已成为一项常规。按照首诊负责制,无论什么原因,处置破伤风的措施都应在急诊病历上反映出来。 第二,院方解释对破伤风是我们没有住急诊外科。破伤风疫苗注射与入住科室没有任何关系,疫苗注射按照常规应在门、急诊注射。关于入住科室,在这里说一个细节问题,当时急诊医生在申请人的儿子去办理住院手续时,电话联系申请人的儿子(有通话记录),急诊医生问:你办理好住院手续吗?申请人的儿子说:还没有,我正在排队。医生说:你母亲的骨折手术近日排不上,最快也得一星期以后,你考虑一下怎么办?当时申请人的儿子考虑:一星期后做骨折手术肯定不行,我母亲也承受不了这样的痛苦。于是申请人的儿子返回急诊找医生商量怎么办,看看能转到骨科进行骨折手术。上述说明急诊医生知道病人在哪儿,也能联系到病人家属,病人从首诊到出院一直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没有离开医院,医生的责任心哪去了,只能说医生从开始就没有处置破伤风的意识,从而导致申请人感染破伤风。上述种种原因表明,院方应对破伤风负全部责任。 2、关于深静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形成经常发生于手术后、骨折术后、术后静卧等。一是申请人骨折术后,院方没有采取任何预防血栓的措施;二是破伤风发病造成术后静卧,也是血栓形成的一个原因,两者叠加效应是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主要原因。如没有破伤风,申请人也不会长期静卧,申请人患深静脉血栓的风险会降低很多,如果院方采取预防血栓措施,申请人患深静脉血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问题解答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问题解答 1、问: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发现医患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或参与本案的医学专家委员会专家相识,怎么办? 答:根据《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及相关规定,必须采取回避制度,如未能回避,鉴定、咨询、调解无效。 2、问:经医调委调解后不成功,当事人怎么办? 答:可以通过诉讼法律程序解决。 3、问:医调委成立以前的医疗纠纷是否也可以到医调委解决? 答:不可以。在《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医疗纠纷,还按照原办法执行。 4、问:如《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实施后,仍有医院自行解决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怎么办?

答: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经查实,将对违反规定的医院给予降低等级、处罚法人等严肃处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保密和奖励。 5、问: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可不可以直接找医院索赔? 答:不可以,医院无权自行解决超过1万元的赔款。 6、问:如果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同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怎么办? 答: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走法律程序或医疗鉴定程序。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在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后,则可以再到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7、问: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不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医疗纠纷调解? 答:可以。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8、问:到该委员会调解纠纷是否需要付费? 答:调解费用由政府补贴,不收被调解人任何费用。 9、问:到该委员会调解需要哪些程序? 答:医患双方均可向委员会提起调解申请,接到申请后,调解机构3日内予以受理。调解结束以调解书的方式通知医患双方。 10、问: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主要职能是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完整版

编号:TQC/K351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完整 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医疗机构):____;地址:____ 乙方(患者):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住址:____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在甲方诊所就诊,其间,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损害,由此甲乙双方因医疗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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