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方案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方案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方案

沙坪坝区卫生系统

关于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方案

根据重庆市卫生局有关今年在我市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试点工作的精神,结合沙坪坝区现有医疗结构及医疗环境状况,组织相关行政部门成立独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

一、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目的

目前我市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双方直接协商,这样容易使矛盾加剧。二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由于卫生局和医院存在管理关系,让很多患者不能信任。三是提起诉讼,但时间长成本高。由于医患双方的不信任,患方的弱势地位,新闻媒体的导向性等,为“医闹”的产生提供了社会环境。医疗纠纷的处理,让卫生主管部门、医院、患者三方都会为解决方式伤脑筋。市卫生局要求年内我市启动新型医疗纠纷调解模式——第三方调解机制。今后发生医疗纠纷,将由与卫生局、医院、患者无关的专门机构进行独立处理。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建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

1、“第三方”为独立机构,与医患双方均无利益关系。根据重庆市相关要求“第三方”组成由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保监会等部门共同组建。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类似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命名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归口于沙坪坝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下设机构,由司法局监督管理。

2、该机构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公司企业,应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3、由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如参照天津市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明确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权责。例如,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院无权自行解决,当事双方可申请由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4、地方政府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地位,以便于其工作的开展。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人员构成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局的监督管理下,可由12名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还可拥有由多名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医学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库,随机抽调参与纠纷的认定与调解。

(三)、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运行机制

1、委员会的人、财、物均来自政府财政的直接补贴,与医疗卫生机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2、政府成立的调解委员会,应承诺免费调解。这样才能够保证调解者在立场上的中立,以回避利益群体。

3、建立完善医疗纠纷赔偿机制

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框架中,建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公立医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合理分担医疗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使所有公立医院的医生、护士按分工、责任大小等因素,缴纳医疗责任保险费用,一旦出现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全部

由保险公司承担,既降低了医护人员的风险,又能让患方更快拿到赔偿。启动第三方调解机制理赔处理中心,将最大化保证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让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更好的专心为患者服务,还可铲除“医闹”生存空间,使医疗纠纷解决走上理性的法律途径。4、规范医疗诊治过程中的临床路径

医院对患者看病实行临床路径,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减轻患者负担。实际上就是将疾病进行“标准化”治疗,即对某种疾病的住院时间、手术方式、使用药品种类、开展检查项目等进行严格标准化控制和约束,防止出现重复检查、滥检查、随便用药、拖延出院时间等,这种规范化诊疗过程及完善的临床路径建立,不仅有利于第三方医疗纠纷的调解,更能让患方了解和理解医疗行为的全过程。(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处置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方”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就必须淡化政府行为的性质,让更多与医疗界无关的真正第三方民间人士介入,独立、公正、客观的解决纠纷,最大程度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科学规范原则

在调解中依据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医学操作规范》、《临床医学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依法调解。

3、便民原则

医疗纠纷突发性强、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医疗纠纷的调解应

在查明事实、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快受理、快调解、快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4、“无过错,不赔偿”的原则

只要是依法认定医院没有责任,调解委员会便应劝说患者撤销索赔要求。如对调解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走司法途径解决。

三、组建多部门的处置沟通机制

单靠一个调解委员会解决所有医疗纠纷是有困难的,关键在于政府的执行力。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纲领性文件,才能统筹协调我区各个部门,组建成跨卫生、司法、社保、商业保险等多个领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理赔处理中心。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制止“医闹”的暴力行为,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力保障。同时,完善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和理赔制度,建立健全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加强医患双方依法维权意识,使其合理表达诉求,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沙坪坝区卫生系统在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过程中,对由地方政府主导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完善和健全“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根本保障,是建设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沙坪坝区人民医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沙坪坝区卫生系统

关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组建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地方政府纲领性文件

沙坪坝区卫生系统在组建第三方调解机制中,因我区没有出台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纲领性文件,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缺乏公信力及地位的合法性。对统筹协调我区各个部门,组建跨卫生、司法、社保、商业保险等多个领域的工作存在难度。特别对司法、公安等部门沟通缺乏及时性,以至无法杜绝“医闹”的产生,给调解工作带来困难,也让医院对调解工作产生疑虑,使调解工作进展困难。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经费瓶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跨学科的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还拥有由多名律师和司法鉴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机构的运作及人员的经费来源存在体制上的根本问题,缺乏相应的经费运作模式,使调解委员会的存在难以维继。三、卫生系统组建调解委员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调解委员会,是在卫生局内的纠纷调解机构,而卫生局与医院存在隶属关系,机构的中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受到质疑,也得不到患方的认同与理解,使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推动困难。

四、沙坪坝区卫生系统在沙区人民医院试点情况

沙区人民医院根据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与相关律师事务所、商业保险、医学会等部门组成。由律师事务所派专业律师负责组织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并会同医学会、商业保险一起处理纠纷问题。其优势在于医疗、法律、赔偿等方面的专业性、及时性、客观性。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在纠纷的处理中得不到患方的认同与理解,“医闹”的行为时有发生。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存在利益关系方,商业保险部门存在赔偿机制的不确定性,这些均增加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使医患关系矛盾加剧,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影响,社会责任得不到体现,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受阻。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对由地方政府主导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建设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同时,也要看到第三方调解归根到底依然只是治标,真正解决医疗纠纷的“治本”之策是医疗机构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和患者的沟通,在起点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调解委员会也应将处理纠纷时发现的医疗隐患及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告知医院,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以上就是目前沙坪坝区卫生系统在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中存在问题与现状,急需地方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理解,以便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组建工作顺利开展。

沙坪坝区人民医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精选文档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接待制度目的1.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医院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提高医1.1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正确及时接待处理好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制定此制度。 2.范围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各类投诉/纠纷。2.1 3.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3.1 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属)职责4.医务科: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4.1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等工作。直接介入处理案件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人无解释的权利和义务。 4.2办公室:负责协助医务科对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工作。负责接待病人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的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4.3客户服务中心务及环境设施等提出的意见或建议。4.4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制止和平息暴力事件,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务科、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务科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配合警方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4.5责任科室:一般医疗纠纷(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除外)原则上归属各部门处理。病区各科室医疗纠纷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门诊各科室医疗纠纷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急诊科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由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纠纷由设备科科长负责处理,收费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财务科科长负责处理,由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行政科长负责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处理。 5.内容 精选文档 5.1医疗投诉受理原则: 5.1.1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5.1.2引导投诉人依法有序投诉的原则: 5.1.3服从上级机关和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原则。一般投诉事件的处理程序。5.2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客服中心应热情接待前来投诉的病人5.2.1或家属,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对能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服务人员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医务科投诉。客服人员根据投诉记录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应5.2.2处理投诉结果。的部门,对需要相关部门做出解释或回应的请相关科室联系来访者。一般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上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5.3 法》。遵循公开、公平、及时、实事求是原则,明确责任、疏导患方,力求合理地解5.4 决问题,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纠纷。 5.5医院设立医务科、门诊客服中心专门接待病人投诉/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事件较复杂的在1575.6医疗纠纷的处理一般情况的要在将处理结果回复患者或沟通。医疗纠纷发生后,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预案

医疗纠纷调解预案 一、目标 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明确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相关流程及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力争做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调处各类医疗纠纷,最大程度缓解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紧张医患关系,有效防止因医疗纠纷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组织机构。 1、成立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医调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任组长,卫生、司法、公安、财政、政法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

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2、组建七台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调解员三至五人,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调解本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协助调解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全市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相关意见和建议。 3、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学、法律专家库。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律专家,建立医学、法律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及法律方面支持。医学专家库由卫生局推荐相关专业医学专家组成,法律专家库由司法局推荐相关法律人才组成。 三、运行机制 (一)受案范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市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也可委托)与患者之间

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二)受理方式。 1、受理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疑难重大医疗纠纷,可邀请相关专业医学、法律专家咨询论证,确定调解方案并开展调解。 2、受托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对市卫生局、人民法院转交和委托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3、协助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接受市卫生局、医疗纠纷发生的医疗机构邀请,协助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邀请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也可由当事人指定1名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兼职调解员指定应遵循回避制度)。

卫生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卫生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2010-01-26 10:23:07来源: 卫生部网站跟贴0 条手机看股票 卫生部网站1月26日讯卫生部今日公布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称,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并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要求,争取补贴。 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定位及运行机制研究

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定位及运行机制研究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司法为民的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其中明确提出包括“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接待工作,限时回复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在内的23条具体指导意见。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一条便倡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多方面的工作,并应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以此为契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2013年3月金牛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正式投入使用,本文以金牛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运行实践为蓝本,对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进行实证调研。 一、诉讼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能——提供司法服务 诉讼服务中心是以信息化为支撑、高科技为特色、集约办理与分流引导为基础、便捷高效为目标所建立的综合性服

务平台,是将法院各职能部门的司法服务功能剥离出来,重新组合而成一个全新的法院内设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倡导设立诉讼服务中心的初衷就是实现司法为民,即通过增强法院的司法服务功能,使司法增添人性化的色彩,方便当事人诉讼,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提升司法效率。 (一)诉讼服务中心推动法院司法服务转型 近年来,金牛法院的收案数较以往有大幅度增长,2012年收案数较5年前翻了一番,2013年1至10月收案数又比上一年度同期增加了23%。然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虽然不断觉醒,司法技能却未能同步提升,这对法院的司法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的宗旨就是为当事人提供与解决纠纷相关的各类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主动、高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随着诉讼服务中心的投入使用,法院正逐步实现司法服务转型,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要求。 1.变单一型服务为全方位服务。诉讼服务中心按照当事人来法院办事的流程,设计成单循环、通道式布局,使当事人在诉讼服务中心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简便的方式办妥诉讼事宜,同时打造立案绿色通道,专为进城务工农民、伤残和低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明显降低诉讼成本,有效提升办事效率。

第三方调解的程序

参考材料: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那么,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程序是到底怎样的呢?该负责人介绍说,医疗纠纷发生后,参保医疗机构及时通知医调委,人民调解员即赶往现场,并通知赔处中心参与处理。如医患双方同意接受医调委调解,双方填写《调解申请表》。人民调解员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材料形成初步调解处理意见。同时,根据患方索赔金额和案件初步认定进入简易、快赔和一般赔偿处理程序。调解的主要步骤为:1、告知权利义务;2、双方当事人陈述;3、医学专家对纠纷进行技术评估,法律专家提出解决方案;4、进行调解;5、达成调解协议。 其基本程序则包括: (一)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患者在三级医疗机构治疗索赔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下或在二级医疗机构治疗索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在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索赔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赔偿处理程序。在简易赔偿处理程序中,经医疗机构要求,省医调委授权,医疗机构可在授权权限内直接向患者支付赔款。医疗机构与患者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并支付赔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协议书、赔款收据及相关索赔材料提交给医调委。医调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登记、核实,提请赔处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保险公司接到赔处中心的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赔偿。 (二)快赔程序。对事故责任清晰,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患者索赔金额在20,000元(含)以下的案件适用快赔处理程序。在快赔处理程序中,人民调解员和赔处员在授权权限内,可自主主导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医患双方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后,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协议签署的次日将相关资料和调解协议书副本提交医调委,医调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登记、核实,提请赔处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广新局、各乡镇政府、各医疗机构、: 为了有效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河北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保留诉讼权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属地管理原则。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对于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异地

(非医疗机构所在地)调解的纠纷,被申请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受理的也可异地调解。 二、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调解委员会设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设立泊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组建法学专家库和医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调解。 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市直医院要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或确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情况报市卫生局、司法局备案。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3.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4.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教学文稿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 度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及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 (二)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

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尸体。尸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在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工作。 (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答复。 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以下行为的,经劝说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分别有八种行为: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定义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指“第三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风俗、惯例、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三种医疗纠纷调解途径: 即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私了)、请卫生部门进行医疗鉴定(官了)以及进行法律诉讼(官司了)。但在实际运用中,这三种途径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第一种途径的缺陷在于医院和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第二种途径则因医疗鉴定机构多由医务人员组成,难保其中立性;第三种途径需要掏诉讼费,导致维权周期长、成本高。 医疗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 “第三方调解”国际上普遍做法有二: 一是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彼此共担医疗纠纷风险;二是医务人员行业协会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且调解的费用通常也由医疗保险责任公司支付,患方求助时,几乎不用支付费用。若患者对调解机构处理结果不满,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主要模式: “宁波解法” 宁波市卫生局建立的人民调解机制配合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第三方处理模式。《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被媒体称为“宁波解法”,其最主要的做法是在宁波市县两级均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全市所有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绝大部分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确定4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负责全市医疗纠纷理赔服务。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患方索赔额6000元(二级医院)以内,医院可与患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患方索赔额超过6000元的,患方可以直接经法律途径解决;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的,由“保险公司医疗纠纷理赔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调解,调解时限一

医疗纠纷分类、预防、处理及惩罚意见稿

某某医院 医疗纠纷分类、预防、处理及惩罚意见稿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相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其主要矛盾来源于患者及家属对疾病治疗的期望值与现实情况存在的差距。 第一部分:医疗纠纷分形分类: 总结我院以往纠纷实例,常见分类如下: 一.法律法规意识淡漠 1.不注重医疗文件书写 2.违背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3.出具不合法医疗证明(未见患者开具诊断证明) 4.修改住院证诊断,缩小创面面积。 二.并发症及风险防范欠缺 1.风险预见性差,或预见了但防范不够 2.检查或手术适应症掌握不准确 3.告知不到位或告知过度 三.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制度 1.查对制度执行不严,发错药,打错针,输入被污染液体,手术器械、敷料遗留体内。 2.发生并发症后未详查原因,错误判断 3.无菌操作不严导致院内感染

4.推诿病人 四.服务态度不好,医患关系不融洽 1.对患者不关心,处置不积极,病人求助时推卸责任:“不关我的事” 2.沟通缺乏技巧,解释不耐心,态度生硬。 五.技术方面 1.专业知识面窄,误诊误治或漏诊漏治 2.基本技能不过关,操作失误 3.新业务新技术操作欠熟练 六.非医源性问题引发纠纷 1.设备检修不及时,发生故障引起意外 2.医院环境安全疏漏致意外事故 七.患方原因 1.缺乏医学知识 2.期望值过高,缺乏风险意识, 3.法制不健全,促成患方无理取闹

第二部分:医疗纠纷的预防 产生医疗纠纷有多方面的因素,要做到预防为主,需要全院参与。一.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1、院科两级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规范,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诚信服务,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人文素质教育、医疗质量安全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采取以自学为主,集体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为辅的教育方式,不断提高其思想觉悟及文化素养。 二.加强诊疗质量知识的培训、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1、强化“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力度,加强医务人员基本功训练。 2、医务人员认真执行医疗护理核心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学习、考核。 3、提高医疗护理文件书写水平,做到客观、真实、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并做好保管工作。 4、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对有创操作、抗生素使用、手术知情同意等内容,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签字同意程序。 5、做好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指导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低年资医师、护士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6、不定期选派科室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训,积极参加院内外学术交流和技术研讨,不断开拓眼界,同时做好所学知识的讲授工作,提高全员业务素质。 7、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前,充分做好论证、预案、知情同意等准备工作,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加强院科两级质控,及时消除隐患。 1、院质控组织除不定期抽查外,定期对各科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考核。监督各科室和医务人员对医疗卫生法规、规章、职责、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的执行情况,同时对医疗工作中发现的医疗缺陷和问题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并制定改进措施,从严把好质量关,使诊疗全过程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 2、科室质量安全管理小组每月至少对本科各项医疗质量安全工作检查两次,尤其是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发现医疗隐患,及时纠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021年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2021年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院 乙方(患方):____________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人: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_______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在甲方住院,诊断为:⑴___________⑴___________。住院____天,患者治疗结果:死亡、伤残、好转、痊愈。 乙方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是甲方造成的。 甲方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调解人调解,两方就该争议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合同: 一、甲方乙方同意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负责的情况下,自行沟通解决。 二、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安抚金等共计________元。 三、赔偿款给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乙方放弃基于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一切诉讼权利。 五、____________(死亡患者)存放于太平间的尸体必需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从医院运出自行处理。 六、违约负责:本合同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七、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报_________卫生局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调解人: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 [摘要]文章将对行政调解制度在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中的应用状况进行分析,并找到有效的改 进策略,解决现有的问题,使行政调解工作得以完善。 [关键词]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完善对策 DOI:10.3760/cma.j.issn.0376-2491.2016.04.065 作者单位:410013,湖南长沙,湖南省肿瘤医院院办、信访办 1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行政调解工作缺少中立性。在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以第三方的 身份存在,主要负责对医患双方进行劝解与疏导,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协调,通过协商的方式 解决纠纷。如果纠纷调解的过程中第三方不能保持中立的态度,那么就很难保证纠纷调解的 公正性与客观性。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很多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并不信任,对其中立性表示 怀疑,进而导致行政调解制度受到排斥,其作用难以发挥。 其次,行政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中规定,当发生纠纷的医 患双方达成协议后,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应当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中写明赔偿事宜。但 调解书仅属于普通契约,并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当调解结束后,双方仍然可以反悔,不履行 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导致行政调解的地位下降,纠纷发生时双方不愿 通过行政调解协调利益关系,致使行政调解制度难以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作用。 再次,行政制度对医疗纠纷的调解范围较为狭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中规定,只有认定 为医疗事故的纠纷才能够通过行政方式进行调节,如果医患双方有一方认为该事件不属于医 疗事故或者对医疗事故等级认定存在异议,则行政部门无法予以调节干预。而且调节的内容 仅包括赔偿问题,责任认定、事故等级等其他方面的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参与。现实生活 中医疗纠纷除医疗事故外,还包括合同违约、侵权责任等,而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每一 级又可分为不同的级别。由此可以看出医疗纠纷涵盖的范围是较广的,但行政调解仅限定在 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因此二者是不匹配的。 最后,调解人员专业素质水平有限。高素质的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具备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 这样才能准确评定医疗纠纷的性质,并对纠纷事件的前因后果做出基本判断。但是现阶段, 从事相关工作的调解人员并不具备这样的素质,他们对医学与法律学知识的了解仅停留在表 面上,处理纠纷时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与医学依据,最终使医疗纠纷的解决陷入瓶颈。 另一方面,相关人员专业素质水平有限也会造成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的不合理。医疗纠纷的 解决需依照一定的程序,从行政角度解决医疗纠纷尚处于发展阶段,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不够 细致与严格,在程序方面的规定更是有较多的疏漏。对程序、章程的规定多由卫生行政部门 自行研究,管理人员缺乏全面的医疗和法律知识,对程序的规范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很多行 政调解机构在调解医疗纠纷时难以对自身进行准确的把握与定位,更多关注自身的行政行为,而忽视了调解行为,没有让当事人充分参与纠纷的解决,这种现象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对调 解结果不满,双方利益难以得到真正协调。行政调解制度的协调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2完善对策 2.1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利用行政手段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个为调解中立原则。医患双方在纠纷调解中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第三方的中立问题,这关 系到调解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保证自身的中立性,让纠纷双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2020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的意见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

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12-11-22 10:56:45 作者:郭洪魁 一、公司僵局的含义和特征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公司僵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司僵局的主体是公司中势力均等且相互对抗的两派股东或董事。这两派股东或董事分为僵局的主动方和被动方,前者指不同意对方决策动议的一方,后者指提出决策动议的一方,二者之间具有对抗性。公司僵局中不存在中立方,因为中立的效果同反对一样,都可能导致形成不了有效的决议或者执行机制断层,因此声称中立者实际上就成了僵局主动方的一员。 第二,僵持状态的严重性和持续性。严重性是指公司僵局导致公司决策断层或者有效的执行机制被人为阻断,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甚至停滞,严重威胁到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持续性是指主观上双方都知道在对抗,客观上持续一段足以影响公司运作效率的时间。严重性与持续性使公司僵局与一般的异议与纠纷区分开来。 第三,僵局行为本身既不违法,也没有违反章程或合同的约定。如果僵局主动方的行为是违法或违约的,则被动方完全可以依法追究主动方的责任来打破所谓的“僵局”。正是因为僵局是主动方在合法的表决或议事程序中行使权利造成的,所以才使得司法介入公司僵局变得困难。 二、公司僵局的分类 (一)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

董事会僵局是指董事会在公司事务管理中陷入表决僵局的情况。董事会层面出现的僵局可能使公司的运营陷入停滞与瘫痪。 股东会僵局是指股东在表决中陷入僵局,通常表现为在董事选举中意见不一,僵持不下,但并不只限于此,股东会在表决决定公司各项重大事务时都有可能陷入僵局。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股东陷入僵局,公司还可以继续运作,因为此时董事会将无限期地任职。 (二)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 表决权均等僵局是指分歧对立的股东或董事双方拥有的表决权是相等的,双方互不相让就必然出现决议不能争取到过半数赞成票而无法通过陷入僵局的状况。 否决权僵局是指,如果对立一方持有行使否决权需要的票数,就能阻止决议的通过,从而使公司陷入僵局。各国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大多规定必须由持有超过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而且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往往事先约定对某些事项的通过与否拥有否决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反对方持股比例远低于百分之五十,仍然可能造成公司僵局。 (三)纯粹商业意见分歧形成的僵局和私人关系变化导致的僵局 前者是指对立双方仍然维持着融洽信任的个人关系,造成僵局的原因是双方对公司的业务方向、发展策略、风险承受等纯粹商业意见和经营理念的不同。这种僵局,经过双方的协商和沟通,或者通过第三方的斡旋和调解,是有很大机会在公司内部自行化解的。 后者是指对立双方私人关系恶化,由公司成立时的信任与合作变为排斥甚至反目成仇。除非对立方私人关系在短时间内修复,否则这种僵局是很难在公司内部化解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股东、公司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往往就需要通过司法的救济来打破公司的僵局。 三、公司僵局的危害 首先,公司决策机构瘫痪,管理活动停滞,公司气氛紧张,工作效率低下,公司发展受阻,资源大量浪费,这些都会使得公司的自身经营行为能力和偿债责任能力持续减弱,对市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_协议书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_协议书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1甲方: 乙方: 鉴于患者曾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某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 某市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元。 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元。 第二条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医院 乙方: 日期: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2合同甲方: 医院乙方:(患者或其家属) 鉴于患者曾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合同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补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补偿下述款项: 医疗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后续治疗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精神损害赔偿金: 其他: 第二条合同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款项; 第三条在合同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

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根据全州“百个区域场所平安建设创建工程”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建立平安医院创建领导小组,受理本院范围内的医患纠纷,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医务科负责调解工作。 (一)主要任务: 一、是调解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疗知识,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三、是向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报告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基本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的指导。 (三)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患者或家属和医疗机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

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二、指定调解主持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三、调解准备。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四、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尊重科学,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五、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标准版)范本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标准版)

编号:FS-DY-25311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标准版) 甲方:____医院 乙方:_____ 鉴于患者____曾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____市20____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__元。 ____市20____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____元。 ____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____元。 第二条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医院乙方代表: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 Foonshion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Fengshun Creative Design Co., Ltd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工作例会制度 1、坚持每周一次工作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或周五下午召开工作例会至少一次。 2、周一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一周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本周工作。周五例会主要是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交流工作体会学习心得,或者按要求开展专题学教活动。 3、集中工作例会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请假。 4、参加集中工作例会时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积极参与讨论,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5、专题学教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心得,有总结。 6、工作例会情况记入年终考评内容。 接访制度 1、医调中心每受理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接访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2、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并设立公开接待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3、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接访记录工作。 4、要设立专门的接访登记簿,对受理的纠纷及时登记。 5、接访登记簿应按有关表格要求记明患者、委托人、当事医疗机构及纠纷简要情况,最后应有记录人签名和接访日期。 6、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解决的简要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7、对不宜受理调解的纠纷,应明确告知,做好记录。调解后对达成协议的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应登记清楚。对打不成协议的要告知其他调处途径。 8、各项接访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时进行统计汇总、报告。 调解工作机制 1、联动联调机制。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应该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动联调调解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一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2、回避制度。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3、回访制度。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

人民调解申请书医疗纠纷调解

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王巧莲出生日期 1951年7月16日 民族汉身份证号 住址虞城县古王集乡李大夫庄村 被申请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 一、事情经过 2015年10月14日上午10点,申请人王巧莲在路上因骑车不慎摔伤,导致左侧锁骨骨折,双腿大面积擦伤,右脚有一约5-6厘米长2-3厘米深的伤口。于上午11点50分到达商丘市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经急诊医生进行清创缝合,于下午3点左右转入骨二病区,于16日上午进行锁骨固定手术,19日经医生同意后出院,回家约一周后感到身体不适,26日出现全身乏力、咀嚼无力、抽筋等症状,于29日下午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传染科确诊为破伤风,后转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在分院治疗5日后,出现左腿疼痛、肿胀,经医生诊断为左腿深静脉血栓,后转入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外科治疗。 二、院方存在问题 1、关于破伤风。 第一,破伤风疫苗注射应在首诊时注射。当时急诊医生进行清创、缝合、包扎,伤口的情况只有急诊医生了解,按照操作规程清创、缝合后应根据伤口情况立即判断是否注射破伤风疫苗,我母亲的伤口深且污染严重(伤口内有泥土及杂草),完全符合注射破伤风疫苗的要求,按照预防破伤风的原则应尽快,一般在

门、急诊处理伤口后立即注射。从查阅相关资料来看,当前绝大多数的医院门、急诊对开放性创伤的处理,注射破伤风类的疫苗已成为一项常规。按照首诊负责制,无论什么原因,处置破伤风的措施都应在急诊病历上反映出来。 第二,院方解释对破伤风是我们没有住急诊外科。破伤风疫苗注射与入住科室没有任何关系,疫苗注射按照常规应在门、急诊注射。关于入住科室,在这里说一个细节问题,当时急诊医生在申请人的儿子去办理住院手续时,电话联系申请人的儿子(有通话记录),急诊医生问:你办理好住院手续吗?申请人的儿子说:还没有,我正在排队。医生说:你母亲的骨折手术近日排不上,最快也得一星期以后,你考虑一下怎么办?当时申请人的儿子考虑:一星期后做骨折手术肯定不行,我母亲也承受不了这样的痛苦。于是申请人的儿子返回急诊找医生商量怎么办,看看能转到骨科进行骨折手术。上述说明急诊医生知道病人在哪儿,也能联系到病人家属,病人从首诊到出院一直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没有离开医院,医生的责任心哪去了,只能说医生从开始就没有处置破伤风的意识,从而导致申请人感染破伤风。上述种种原因表明,院方应对破伤风负全部责任。 2、关于深静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形成经常发生于手术后、骨折术后、术后静卧等。一是申请人骨折术后,院方没有采取任何预防血栓的措施;二是破伤风发病造成术后静卧,也是血栓形成的一个原因,两者叠加效应是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主要原因。如没有破伤风,申请人也不会长期静卧,申请人患深静脉血栓的风险会降低很多,如果院方采取预防血栓措施,申请人患深静脉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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