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浅谈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患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医患矛盾尖锐成为制约我国医疗行业发展的主要困境之一,矛盾恶化医闹现象的出现,严重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旨在针对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现状,讨论建立更为合理的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关键词】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患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加重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及不满情绪,使各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呈现快速增加的趋势。200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设定了三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一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三种解决途径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难以得到患方的认同。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显然不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唯一办法,但至少给那些不信任官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嫌司法途径费钱费事的患者家属提供了一个比较值得信赖的维权平台。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概念

缓解医患矛盾迫切要求引入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1]。

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国内外现状

司法调解案例分析

司法调解案例分析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 例上报材料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真情调解,情系百姓---------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调节机构: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调解员:XXX XXX 当事人基本情况: 叶里哈提男 __族 33岁 XXX市XXX乡牧民新村村民 魏贤礼男汉族 47岁 XXX市XXX乡XXX村村民 案情简介:

xx年7月25日早8时许,叶里哈提骑着摩托车赶往特吾勒水库工地打工,行驶到XXX村村民魏贤礼的农家乐门口时,魏贤礼家的狗忽然从路旁桥墩下窜出,从摩托车后方绕到了前方,叶里哈提紧急刹车,因车速较快摩托车侧翻,导致叶里哈提右腿骨折。 事后当事人双方因事故原因发生争执,叶里哈提认为因魏贤礼家的狗追赶造成其摔倒骨折的原因,魏贤礼家应赔偿其损失。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驾驶摩托车不慎摔倒,与自家狗追赶没有关系。叶里哈提百般无奈下来到了司法所,请求予以调解。经过研究,司法所决定由乡调委会和村委会出面,为双方进行调处和化解,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经过: 调委会介入后,立即联系XXX村委会主任、书记了解详细情况,并找到相关当事人、目击证人核实情况。确认叶里哈提摔倒是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调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人员。双方见面分外眼红,你一言我一语地互相谩骂争论。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的吵闹,在征求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直奔主题。叶里哈提表示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合计5000元。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摔跤是因其自身车速过快,自家

狗追赶只是次要原因,魏贤礼表示只会承担部分医药费,其它损失由叶里哈提自己解决。 经过几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 1、魏贤礼同意赔偿叶里哈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 3000元; 2、 3、叶里哈提摩托车损坏程度较轻,修理费用自理;双方协议签订过后,不得再由此发生任何争执。双 方握手言和。 案件心得: 这是一起赔偿纠纷。叶里哈提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受伤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多次商讨未果后,找到司法所和乡调委会。抓住矛盾的症结,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是本起纠纷调处成功的关键。调解员尊重事实,灵活变通,反复协调,最后保证了纠纷化解。

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定位及运行机制研究

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定位及运行机制研究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司法为民的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其中明确提出包括“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接待工作,限时回复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在内的23条具体指导意见。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一条便倡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多方面的工作,并应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以此为契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2013年3月金牛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正式投入使用,本文以金牛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运行实践为蓝本,对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进行实证调研。 一、诉讼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能——提供司法服务 诉讼服务中心是以信息化为支撑、高科技为特色、集约办理与分流引导为基础、便捷高效为目标所建立的综合性服

务平台,是将法院各职能部门的司法服务功能剥离出来,重新组合而成一个全新的法院内设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倡导设立诉讼服务中心的初衷就是实现司法为民,即通过增强法院的司法服务功能,使司法增添人性化的色彩,方便当事人诉讼,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提升司法效率。 (一)诉讼服务中心推动法院司法服务转型 近年来,金牛法院的收案数较以往有大幅度增长,2012年收案数较5年前翻了一番,2013年1至10月收案数又比上一年度同期增加了23%。然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虽然不断觉醒,司法技能却未能同步提升,这对法院的司法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的宗旨就是为当事人提供与解决纠纷相关的各类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主动、高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随着诉讼服务中心的投入使用,法院正逐步实现司法服务转型,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要求。 1.变单一型服务为全方位服务。诉讼服务中心按照当事人来法院办事的流程,设计成单循环、通道式布局,使当事人在诉讼服务中心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简便的方式办妥诉讼事宜,同时打造立案绿色通道,专为进城务工农民、伤残和低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明显降低诉讼成本,有效提升办事效率。

第三方调解的程序

参考材料: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那么,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程序是到底怎样的呢?该负责人介绍说,医疗纠纷发生后,参保医疗机构及时通知医调委,人民调解员即赶往现场,并通知赔处中心参与处理。如医患双方同意接受医调委调解,双方填写《调解申请表》。人民调解员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材料形成初步调解处理意见。同时,根据患方索赔金额和案件初步认定进入简易、快赔和一般赔偿处理程序。调解的主要步骤为:1、告知权利义务;2、双方当事人陈述;3、医学专家对纠纷进行技术评估,法律专家提出解决方案;4、进行调解;5、达成调解协议。 其基本程序则包括: (一)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患者在三级医疗机构治疗索赔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下或在二级医疗机构治疗索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在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索赔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赔偿处理程序。在简易赔偿处理程序中,经医疗机构要求,省医调委授权,医疗机构可在授权权限内直接向患者支付赔款。医疗机构与患者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并支付赔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协议书、赔款收据及相关索赔材料提交给医调委。医调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登记、核实,提请赔处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保险公司接到赔处中心的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赔偿。 (二)快赔程序。对事故责任清晰,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患者索赔金额在20,000元(含)以下的案件适用快赔处理程序。在快赔处理程序中,人民调解员和赔处员在授权权限内,可自主主导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医患双方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后,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协议签署的次日将相关资料和调解协议书副本提交医调委,医调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登记、核实,提请赔处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

医疗纠纷案例

案例二十一 合力调处化纠纷创先争优促和谐 悲秋落叶,深秋已至。当人们都在为即将入冬忙碌的时候,界首市某医院门前却哭闹声一片,人头攒动,灵棚、花圈挡道,场面十分混乱,氛围尤为紧张。得知此事后,东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放下手头繁忙的工作,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稳住紧张的局面,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及时介入了解情况。 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得知家住界首市泉阳镇的杨某之妻王某,一周前在该医院分娩生下一男婴。亲朋好友及近邻前来祝贺,与此同时,不幸的事情也发生了,王某产后却出现全身抽搐等病症,生命危在旦夕。后经该医院全力抢救,王某病情一直未能好转。为更好地对王某进行救助,王某家人在征得医院同意后,将王某转向另一家医院,但不幸地事情又再次降临在这家人的身上,王某在转院途中突然死亡。王某家人及其亲友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突如其来的噩耗。更让王某家人难以释怀的是王某正值青年时去世,还留下一个嗷嗷待哺的婴儿。因此,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逝者家属采取非常方式向该医院对去世的王某讨要一个合理的说法,并索赔30余万元补偿。 情况调查清楚后,东城司法所及时向东城街道党(工)委做了详细汇报。东城街道随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召开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会议,紧急进行磋商,并审慎制定了针对此事件的医患纠纷处臵方案,并及时向市有关领导汇报。与此同时,为更好地开展下一步工作,安抚王某家人的情绪,街道办及时与死者娘家和夫家人所在地镇政府联系、沟通,

请求协助做好其家人思想工作。经过街道办、镇政府耐心细致地与王某家人沟通后,深入了解其家庭情况,并做好医院情况的解释工作,讲解人民调解的相关政策,逐步缓解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东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摆事实、释法律,从“情、理、法”多角度多次与该医院沟通,认真交换意见。最终,在东城司法所的努力下,双方同意通过调解解决该起纠纷。调解中,院方自愿一次性补偿王某某家属人民币15万元。王某家人同样也认识到在公众场合下采取的非常方式有失合理性,主动提出撤除灵棚、花圈,不再影响医院正常开展工作,还社会正常秩序。通过多方努力,在东城司法所的主持下,经过多次调解,协议终于达成。最后,该起因孕妇分娩后突发死亡而引起的医患纠纷得到了及时的化解。人民调解为民人,在该起事件中得到了完美的阐释。 点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一些社会矛盾不断显现,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的快速、简便优势和特点也显得更加重要。多部门的联合行动,既能够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又弥补了各自的职能劣势。这次医患纠纷事件的解决能够划上圆满的句号,与领导的重视以及对事件发展的正确判断和快速反应有密切联系;与各部门思想统一、默契配合有密切联系,与以坚持稳定和坚持人民利益为重的宗旨意识有密切联系。医院方能够排除干扰,继续正常地开展工作;患者方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告慰亲人在天之灵。更重要的是医患双方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纠纷,摆脱了诉讼的负累和情感上的折磨。既维护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

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 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 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 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 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 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

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驾驶人饶某某认为是吴某某不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对方,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伤者吴某某家属则认为,横穿道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驾驶人饶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转向变道或者停车等待等措施,从而导致碰撞发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至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合计应一次性赔偿100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定义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指“第三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风俗、惯例、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三种医疗纠纷调解途径: 即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私了)、请卫生部门进行医疗鉴定(官了)以及进行法律诉讼(官司了)。但在实际运用中,这三种途径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第一种途径的缺陷在于医院和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第二种途径则因医疗鉴定机构多由医务人员组成,难保其中立性;第三种途径需要掏诉讼费,导致维权周期长、成本高。 医疗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 “第三方调解”国际上普遍做法有二: 一是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彼此共担医疗纠纷风险;二是医务人员行业协会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且调解的费用通常也由医疗保险责任公司支付,患方求助时,几乎不用支付费用。若患者对调解机构处理结果不满,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主要模式: “宁波解法” 宁波市卫生局建立的人民调解机制配合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第三方处理模式。《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被媒体称为“宁波解法”,其最主要的做法是在宁波市县两级均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全市所有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绝大部分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确定4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负责全市医疗纠纷理赔服务。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患方索赔额6000元(二级医院)以内,医院可与患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患方索赔额超过6000元的,患方可以直接经法律途径解决;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的,由“保险公司医疗纠纷理赔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调解,调解时限一

医疗纠纷分类、预防、处理及惩罚意见稿

某某医院 医疗纠纷分类、预防、处理及惩罚意见稿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相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其主要矛盾来源于患者及家属对疾病治疗的期望值与现实情况存在的差距。 第一部分:医疗纠纷分形分类: 总结我院以往纠纷实例,常见分类如下: 一.法律法规意识淡漠 1.不注重医疗文件书写 2.违背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3.出具不合法医疗证明(未见患者开具诊断证明) 4.修改住院证诊断,缩小创面面积。 二.并发症及风险防范欠缺 1.风险预见性差,或预见了但防范不够 2.检查或手术适应症掌握不准确 3.告知不到位或告知过度 三.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制度 1.查对制度执行不严,发错药,打错针,输入被污染液体,手术器械、敷料遗留体内。 2.发生并发症后未详查原因,错误判断 3.无菌操作不严导致院内感染

4.推诿病人 四.服务态度不好,医患关系不融洽 1.对患者不关心,处置不积极,病人求助时推卸责任:“不关我的事” 2.沟通缺乏技巧,解释不耐心,态度生硬。 五.技术方面 1.专业知识面窄,误诊误治或漏诊漏治 2.基本技能不过关,操作失误 3.新业务新技术操作欠熟练 六.非医源性问题引发纠纷 1.设备检修不及时,发生故障引起意外 2.医院环境安全疏漏致意外事故 七.患方原因 1.缺乏医学知识 2.期望值过高,缺乏风险意识, 3.法制不健全,促成患方无理取闹

第二部分:医疗纠纷的预防 产生医疗纠纷有多方面的因素,要做到预防为主,需要全院参与。一.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1、院科两级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规范,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诚信服务,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人文素质教育、医疗质量安全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采取以自学为主,集体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为辅的教育方式,不断提高其思想觉悟及文化素养。 二.加强诊疗质量知识的培训、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1、强化“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力度,加强医务人员基本功训练。 2、医务人员认真执行医疗护理核心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学习、考核。 3、提高医疗护理文件书写水平,做到客观、真实、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并做好保管工作。 4、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对有创操作、抗生素使用、手术知情同意等内容,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签字同意程序。 5、做好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指导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低年资医师、护士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6、不定期选派科室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训,积极参加院内外学术交流和技术研讨,不断开拓眼界,同时做好所学知识的讲授工作,提高全员业务素质。 7、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前,充分做好论证、预案、知情同意等准备工作,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加强院科两级质控,及时消除隐患。 1、院质控组织除不定期抽查外,定期对各科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考核。监督各科室和医务人员对医疗卫生法规、规章、职责、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的执行情况,同时对医疗工作中发现的医疗缺陷和问题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并制定改进措施,从严把好质量关,使诊疗全过程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 2、科室质量安全管理小组每月至少对本科各项医疗质量安全工作检查两次,尤其是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发现医疗隐患,及时纠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021年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2021年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院 乙方(患方):____________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人: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_______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在甲方住院,诊断为:⑴___________⑴___________。住院____天,患者治疗结果:死亡、伤残、好转、痊愈。 乙方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是甲方造成的。 甲方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调解人调解,两方就该争议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合同: 一、甲方乙方同意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负责的情况下,自行沟通解决。 二、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安抚金等共计________元。 三、赔偿款给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乙方放弃基于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一切诉讼权利。 五、____________(死亡患者)存放于太平间的尸体必需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从医院运出自行处理。 六、违约负责:本合同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七、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报_________卫生局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调解人: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医患关系典型案例

案例一: 姚某某与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新中民再字第9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庆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窦启峰,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谭小红,该院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三附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6)红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姚某某及三附院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4日作出(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99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姚某某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471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庆武,被申请人三附院的委托代理人谭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5年11月29日,原告姚某某以其一年前体检时发现子宫前臂肌瘤为由,到被告三附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于2005年12月1日进行“子宫肌瘤剔除术”。在手术过程中进行了快速病检,结果为高分化子宫平滑肌肉瘤。经请示上级医师并经家属同意后改行“子宫全切术+双附件切除术”。原告于2005年12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子宫平滑肌肉瘤(高分化);2、子宫全切+双附件切除术后。2005年12月21日至27日,原告到新乡市中心医院进行化疗。原告2005年12月及2006年1月先后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河南省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子宫)富于细胞性平滑肌瘤。2006年3月9日,原告向新乡市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6年4月6日,新乡市医学会作出新乡医鉴【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分析意见为: 1、诊断情况:被告病理科在术中快速诊断上作出了错误定性诊断。 2、治疗情况:医方对患者手术范围有所扩大。 3、过失行为:医方对患者手术中存在快速诊断的情况,在常规大量诊断中应该给予纠正而未纠正。 4、患者在切除双附件后,对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不便,特别是患者在外院又进行了一个疗程的化疗,造成了不应有的痛苦。 5、因果关系:由于快速诊断出现误差,造成手术范围不必要的扩大,对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以上过失行为与患者有因果关系。 6、责任程度: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理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06年12月21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被告同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精选模板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一、纠纷基本情况 20xx年8月份,家住贾庄的王某来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当场听取王某诉说事情原尾。 此次恩怨还要从王某的次子结婚说起,王某有两个儿子,分别为长子盖了一套平房,为次子盖了一套尖顶房,相比而言次子房屋面积相对较大,为了公平起见,于是达成协议王某夫妻二人将终身与次子一起生活。但由于婆媳关系不和,生活中矛盾不断。后次子离婚,由人劝说又复婚,为避免婆媳关系恶化,经村委会调解,王某夫妻二人便在另一块宅基地(现居住处)盖房生活,由于次子急需盖房,经人协调,将此宅基地以10000元的价格让给次子。由于先前协议表述不清,当王某次子买砖在此块宅基地盖房时矛盾再次发生,双方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归属产生歧义,王某次子意气用事退回砖块导致损失2万元,加之先前的种种误会,次子认为二老对其不公,并在外扬言对王某“活不养死不葬”,并试图对其打击报复,王某对次子的怨恨也不断加深要“断绝父子关系”,并自述次子的“罪状”纸张一摞,几度要将次子告上法庭。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一个巴掌拍不响,调解人员立即赶往王某次子家中对事情的经过再次进行了解,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调解人员深入贾庄村民当中对此次纠纷进行调查,当调解人员对此次纠纷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从矛盾点着手,以调解小组的形式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调解人员不耐其烦的多次进行调解,从情理、法律、道德等多方面、多渠道开展调解工作,讲明利害关系,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王某现居住宅基地由次子无偿使用,其上的全部附着物所有权以10000元价格让与王某次子,在不影响王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其次子有权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处分,王某不得干涉。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12-11-22 10:56:45 作者:郭洪魁 一、公司僵局的含义和特征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公司僵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司僵局的主体是公司中势力均等且相互对抗的两派股东或董事。这两派股东或董事分为僵局的主动方和被动方,前者指不同意对方决策动议的一方,后者指提出决策动议的一方,二者之间具有对抗性。公司僵局中不存在中立方,因为中立的效果同反对一样,都可能导致形成不了有效的决议或者执行机制断层,因此声称中立者实际上就成了僵局主动方的一员。 第二,僵持状态的严重性和持续性。严重性是指公司僵局导致公司决策断层或者有效的执行机制被人为阻断,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甚至停滞,严重威胁到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持续性是指主观上双方都知道在对抗,客观上持续一段足以影响公司运作效率的时间。严重性与持续性使公司僵局与一般的异议与纠纷区分开来。 第三,僵局行为本身既不违法,也没有违反章程或合同的约定。如果僵局主动方的行为是违法或违约的,则被动方完全可以依法追究主动方的责任来打破所谓的“僵局”。正是因为僵局是主动方在合法的表决或议事程序中行使权利造成的,所以才使得司法介入公司僵局变得困难。 二、公司僵局的分类 (一)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

董事会僵局是指董事会在公司事务管理中陷入表决僵局的情况。董事会层面出现的僵局可能使公司的运营陷入停滞与瘫痪。 股东会僵局是指股东在表决中陷入僵局,通常表现为在董事选举中意见不一,僵持不下,但并不只限于此,股东会在表决决定公司各项重大事务时都有可能陷入僵局。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股东陷入僵局,公司还可以继续运作,因为此时董事会将无限期地任职。 (二)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 表决权均等僵局是指分歧对立的股东或董事双方拥有的表决权是相等的,双方互不相让就必然出现决议不能争取到过半数赞成票而无法通过陷入僵局的状况。 否决权僵局是指,如果对立一方持有行使否决权需要的票数,就能阻止决议的通过,从而使公司陷入僵局。各国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大多规定必须由持有超过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而且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往往事先约定对某些事项的通过与否拥有否决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反对方持股比例远低于百分之五十,仍然可能造成公司僵局。 (三)纯粹商业意见分歧形成的僵局和私人关系变化导致的僵局 前者是指对立双方仍然维持着融洽信任的个人关系,造成僵局的原因是双方对公司的业务方向、发展策略、风险承受等纯粹商业意见和经营理念的不同。这种僵局,经过双方的协商和沟通,或者通过第三方的斡旋和调解,是有很大机会在公司内部自行化解的。 后者是指对立双方私人关系恶化,由公司成立时的信任与合作变为排斥甚至反目成仇。除非对立方私人关系在短时间内修复,否则这种僵局是很难在公司内部化解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股东、公司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往往就需要通过司法的救济来打破公司的僵局。 三、公司僵局的危害 首先,公司决策机构瘫痪,管理活动停滞,公司气氛紧张,工作效率低下,公司发展受阻,资源大量浪费,这些都会使得公司的自身经营行为能力和偿债责任能力持续减弱,对市

关于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统计,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22.9%。中国医院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2012年,中国每所医院年平均发生暴力伤医事件约27次。然而是什么导致医患矛盾不断加剧,又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案例:2013年10月25日上午,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伤人事件,3名医生被一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因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件的起因是患者因患鼻炎在温岭医院进行了微创手术,但四五个月后复发,医生复诊确定无问题,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 过去一年,已有7位医生死于这样的暴力事件,另有28人受伤。卫计委与公安部联合发出医院安全指引,要求每家医院每20张病床至少配备一名保安,或保安人员总数不得低于医护人员的3%;指引还呼吁医院安装报警按钮、保安门及扫描仪器来杜绝致命武器,并增加监视摄像头及加强巡逻。 17日,多名患者家属打砸上海中西药大学附属某医院,并拉扯打骂医务人员;21日,医生熊旭明被患者家属围殴,眼角受伤、脾脏破裂;25日,浙江温岭第一人民医院,一名医生被刺身亡,两名医生受伤……据中国医师协会统计,10天里全国共发生6起患者伤医事件。 专家观点: 事实上,很多无辜医生受害恰恰说明了有些人行凶时已无理智。一些病患常年奔波寻医问诊,委屈和愤懑压在心口,有时医生一个小小的苛责或是一个小动作都可能引发不满情绪,进而演化为暴力伤医。 与此同时,误诊误操作、诊疗费用高、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等原因也是“导火索”。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数据显示,委员会成立两年多来,医院有责案件为1800多件,超半数医疗纠纷中医院存在过失。 近年来,我国着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程,通过提高诊疗费用、推进医药分离、大力发展社区医院等方式,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不过,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医院考核机制等原因,医院的“逐利冲动”并未得到根本遏制。 “眼下,医疗卫生领域,护理、诊疗服务的费用与成本并不成比例,甚至出现价格倒挂,一些医生以开‘大药方、大检查’创收,医院商业化、盈利化普遍存在,加剧了患者的反感和不信任感。” 此外,医疗资源供求失衡也是医患矛盾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数据显示,全国80%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其中30%又集中在大医院。大医院繁重的诊疗任务难免影响医疗质量。专家表示,医生多换位思考才能获得病患的理解和信任,对于医生的付出患者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_协议书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_协议书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1甲方: 乙方: 鉴于患者曾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某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 某市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元。 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元。 第二条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医院 乙方: 日期: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2合同甲方: 医院乙方:(患者或其家属) 鉴于患者曾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合同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补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补偿下述款项: 医疗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后续治疗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精神损害赔偿金: 其他: 第二条合同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款项; 第三条在合同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离奇纠纷伤脑筋巧妙计谋化干戈2011年8月份的一天,合峪司法所迎来了一批嵩县车村镇的群众,当听完这批群众的反映后,司法所同志都感到很离奇很纳闷,从业这么多年,第一次遇到这么离奇的案件。 事情要从2011年2月份说起,嵩县车村镇农民王某,过完年后就留下家中两岁的幼子与智障的妻子外出打工。可他刚刚外出一月不到,就接到家里电话,说王某的岳父岳母在王某外出后不久就将智障的妻子接走,至今未归。王某当时不以为意,就让自己父母到妻子的娘家接人。一个月过去,王某父母始终未将妻子接回,岳父岳母的态度也让他很纳闷,每次去接都满口应承过几天就送闺女回去,可是始终不见妻子回家。想到两岁的幼子已经两个月未见母亲,王某只好从外地回来,从此他开始了艰难的接妻路程。 直至2011年8月10,王某已来回车村与合峪接妻子回家20多次,可每次都无功而返,岳父岳母的态度从一开始的答应过几天送回,到现在找各种理由拖延妻子回家。老实巴交的王某无可奈何,只得求助合峪司法所。 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司法所同志问了几个问题:“王某,你在家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谩骂、殴打智障的妻子?”王某直接找来自己的邻居为自己作证,从结婚到现在从未打骂过妻子。接着问王某的婚姻是否存在第三者插足?王某也找到证人证明自己从来没有。而且证人还证明王某夫妻俩一直很恩爱,尽管妻子是智障,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可是对王某也是温柔体贴,感情一直很好。又问王某岳父岳母

拒绝将女儿送回家中,是否问他索要财物?王某回答:来接20多次了,岳父岳母从来没提过要钱要物的事。 了解完这些,司法所同志当时都愣了,不存在家庭暴力,不存在第三者插足,妻子娘家也未索要钱物。可是为什么始终不让一家人团聚?解铃还须系铃人,司法所同志马上通知王某岳父李某到司法所接受调解。李某的态度也是让司法所同志很纳闷,问李某为什么不让女儿去丈夫家?他回答女儿在婆家受虐待,问哪里受虐待却又说不出所以然来,只是说王某对女儿不好。问能否现在让他女儿回婆家,让他们一家团聚?李某回答:暂时不行,要让女儿在家多住几天。于是司法所同志就耐心的劝导,从婚姻法讲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夫妻感情讲到母子亲情。整整一天,李某始终态度如一,说不出任何理由,只是要求让女儿在家多住几天。司法所同志感到很伤脑筋,一个人做一件事总要有他的理由和目的,李某的表现没有理由那他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于是司法所同志决定中止调解,调查清楚李某真实的想法再行调解。 第二天,司法所同志走访群众调查了解,终于了解到李某真实的想法。经群众反映李某在将女儿接回家中的这段时间,曾多次扬言当时王某只给了5000块彩礼就把闺女嫁了,现在嫁个女儿彩礼怎么也得两万,言语中颇有自己吃亏上当的感觉。可李某却又是个死要面子的人,不愿意邻居们说他为了钱把女儿卖了,就从来不提钱的事。了解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同志马上通知双方继续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同志提出让王某支付给李某一些钱时,李某顿时大怒,叫嚷着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标准版)范本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标准版)

编号:FS-DY-25311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标准版) 甲方:____医院 乙方:_____ 鉴于患者____曾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____市20____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__元。 ____市20____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____元。 ____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____元。 第二条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医院乙方代表: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 Foonshion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Fengshun Creative Design Co., Ltd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陈某与项目部 之间的房屋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情介绍: 2014年5月27日,建桥项目部在李家村二组施工时,由于同时使用几台压路机开工,并且施工地点离李家村二组村民陈某的宅基地较近,使得陈某家的部分院墙被震裂。事情发生后,陈某及其家人在施工地点阻挠项目部继续施工,要求项目部进行赔偿。项目部负责人张经理与陈某家人多次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由于陈某的阻挠影响了工程进度,项目部负责人张经理多次到李家村村委会寻求解决办法,但李家村委会最终调解无效,于是告知双方当事人到镇调委会寻求解决办法。2014年6月6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 在当事人申请调解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认定为房屋赔偿产 生的争议。陈某及其家人要求项目部必须赔偿房屋损失30000 元整,项目部不予接受。调解员到陈某家实地查看了院墙受损情 况,询问了左右邻居事发当时的情况,并到项目部施工地点进行 了调查,确定了申请房屋的裂缝是因为施工导致的,施工方应给 予赔偿。根据受损程度及修补难度由调解员调解双方确定赔偿事

宜。为妥善处理陈某房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咨询了律师,律师建议陈某请专业的机构对房屋受损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参考本市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以及本市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但当事人陈某嫌麻烦没有做相关鉴定。调解员约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其讲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征地补偿相关条款等。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调解下,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协议。 三、调解和履行结果: (一)项目部赔偿陈开强房屋受损费用20000元整。 (二)自达成协议后陈某及其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项目部施工。 (三)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的当天,项目部一次性支付给陈某现金20000元整。 四、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大量的市区重点项目都涉及到土地征收或拆迁,由此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越来越多,类似于陈某房屋受损赔偿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而陈某案件只是

建立医患纠纷调解有效机制的思考

创新医患纠纷调解有效机制的思考 **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周** 文章摘要针对新形势下医患纠纷出现的新特点,探索引入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医患纠纷,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具体实践。该文重点阐述了第三方调解机制创设的充分法理依据和成熟的社会实践,并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有效机制的衔接和融合提出思考。 近年来,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医患纠纷出现的新特点,及时化解纠纷,预防矛盾激化,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性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探索和寻找医患纠纷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机制已成为重塑和维系和谐医患关系的迫切要求。目前各地政府都在探索引入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成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际上就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实践。如何使之具有创新意义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更加合理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当前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各个层面仍亟待加以深化,这也正是本文要展开的议论。 一、认识医患纠纷的基本特点 “医患纠纷”一词并不存在一个特定的法律定义,学界有的也称为“医疗纠纷”或“医源性纠纷”。无论对纠纷表述的各异,但纠纷的指向是明确的,即与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关系。“医疗纠纷”是根据行为定义,而“医患纠纷”则根据主体定义,实际上学界更多的认为后者界定明确。医患纠纷的概念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医患纠纷,包括患者在医院诊疗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医患之间的民事纠纷;狭义的医患纠纷,主要是指因医疗事故、医疗过错或医疗意外。从现实发生的医患纠纷普遍案例来看,患方一般都是直接指向

医方的诊疗行为,认为是医方不当的诊疗行为导致患方不良后果或是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以及医方必须对后果承担责任等。而医方对医疗产生后果的解释和说明,患方往往难以理解和接受,并由此引起有关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等一系列争议。医患纠纷的范围几乎涉及医院诊疗所有项目,可能发生在诊疗过程的任何环节,由于不同案例个体表现状态的差异性、技术参照标准的多元性和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都使医患纠纷蒙罩着许多不确定和难以确定的因素。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对争执事项在短时间内很难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患方一般都会提出一系列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责任并给付经济赔偿,开价少则人民币几万元,多的甚至达几百万元。辨别和认定是否医疗责任,原则上要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在通常情况下患方是不会进入这个程序。因为患方已习惯认为,医学鉴定机构与医院是“一家亲”难以做到中立公正。实际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也仅是为处理医疗争议提供“医学判断”,对医学客观事实的认定,无疑是属于医学鉴定专家的专业领域,而对纠纷事项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分配等法律事实的判断,则已经超越医学技术专业鉴定机构力所能及。因此现实中的医学技术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调节作用,逐渐被边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仅根据福州、太原、杭州、南京等省会城市有关资料数据分析,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自愿委托医学技术鉴定的不超过5% ,事实上对鉴定结果大部分委托人仍持异议。 医患纠纷中绝大部分为医疗意外和医疗过错,2010年2月至2010年4月,福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受理的209件医患纠纷投诉中,属于医疗事故的仅约占3%。对医疗意外、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之间的区别和认定,是医患之间沟通最为困难的争议问题。在诊疗过程中患者突然变症,医方虽然根据病情发展判断,并按照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采取了相应处置手段,但由于患者自身情况的特殊或受目前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等原因,导致发生了不良后果的,而在实际中患者及其家属往往则将意外后果等同于医疗事故,要求医方担责并提出赔偿。当然,即使在患者得到准确诊治和医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由于患方对某些医疗科学技术误解或怀疑,医患之间仍可能产生纠纷。再加上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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