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丁政治思想

奥古斯丁政治思想
奥古斯丁政治思想

【奥古斯丁政治思想】

从公元2世纪开始,随着基督徒社会成分的改变,在基督教会内部出现了一批知识分子。这些基督教知识分子力图把基督教的基本信条系统化、理论化。这一批人被信徒们尊称为“教父”,他们所创立的神学理论则被称为“教父学”。奥古斯丁可以称为一个影响最大的教父.他可以说是集教父学之大成并且奠定了基督教神学理论的基础。

奥古斯丁的很多著作当中,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有两部;《上帝之城》和《忏悔录》。奥古斯丁把新柏拉图主义和《圣经》结合在一起,把教父们已经提出来的上帝创世说、三位一体说作了进一步的论证,并且提出了原罪说、选民说等,奠定了基督教神学理论的基础。

他的神学政治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

1、恩典说

奥古斯丁所处的时代,罗马帝国已经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不仅帝国内部各地不断有起义发生,帝国外部北方的日耳曼人也开始大举入侵。日耳曼人,其中特别是汪达尔人,所到之处必洗劫财富,杀戮生灵。汪达尔主义因此成为野蛮破坏人类文明和文化古物的同义词。在日耳曼人大举入侵的过程中,许多品行良好的、虔诚的基督徒也无端地遭到杀害。这就难免使人们对基督教的教义产生怀疑:罗马帝国既然已经把基督教奉为了国教,上帝为什么不能保佑它?虔诚的、善良的基督徒既然会被蛮族无端地杀戮,上帝的威严、上帝的法术究竟何在?奥古斯丁的恩典说试图回答人们的这些疑问。

奥古斯丁把《圣经》中关于亚当偷吃智慧之果的故事作了发挥,提出了所谓的“原罪”说。他说上帝在创造人类的始祖亚当之初,亚当是正直的,并且有自由意志。如果他继续保持正直,他会留在伊甸园,并且会享有与天使们同样多的幸福。但不幸的是亚当干了他不应该干的事情,他偷吃了智慧之果,他堕落了,他因此受到了上帝的惩罚。亚当把他的罪遗传给了他所有的后代。也就是说,所有的人生来就是有罪的,这就是原罪。由于每个人都从其始祖那里传承了原罪,所以才有七情六欲,而且这些情欲常常压倒理性。当人们达到道德行为当事人年龄以后还会继续犯罪,这就是“本罪”。

由于人类无法选择自己的始祖,所以人们也就无法逃避上帝的惩罚。不过,上帝是仁慈的,他从人类中选取了一部分,使其信仰基督从而得救,其余的人则无法逃脱惩罚的命运。上帝挑选谁、舍弃谁,完全是随意的,完全是一种恩典,并不以被选中者的主观努力为转移,也不以被选中者的特别气质、特别品质为前提。在上帝面前,人们无能为力,只能等待恩典。这就是奥古斯丁的恩典说,奥古斯丁因此而曾经获得“恩典博土”的称号。把这一理论应用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奥古斯丁把人间一切社会罪恶,一切不平等、一切不公平都说成是上帝对人类的惩罚。对于这些,任何反抗、任何挣扎都是徒劳的。正确的做法就是逆来顺受,人间本来就是灾难深重,只有进入天国才能摆脱苦海。谁能得救、谁能进入天国,这不是个人努力与否所决定的,而是上帝的任意行为。正因为如此,即使是那些信奉基督并且实行苦

修、行善的人也不能免于惩罚。多少带有苦涩意味的是,奥古斯本人最后也死于汪达尔人的战乱之中,这似乎是证实了他自己的理论。

2、双城论

奥古斯丁认为,天国本来是无限美好的,而且亚当在天国本来也居有定所,只是由于他的犯罪,才被逐出了伊甸园,才导致了上帝之城和世人之城,也即是天上之城和地上之城的划分。他认为,这两座城分别以两种不同的爱为基础。一个人如果只爱自己,他必然同时是伪善者、骄傲者、不义者,必然是弃民;一个人如果爱上帝,他必然同时是虔敬者、谦卑者、圣者,必然是上帝的选民。所谓的天上之城和地上之城,实际上是把人类区分为两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全世界的人恰好分成两拨。因此,奥古斯丁论证说,上帝之城和世人之城在现实生活中是混合在一起的,没有哪一个人间组织、人间社会可以与"上帝之城”或“世人之城”相等同。但到了末日审判的时候,这两座城会绝缘分开。所谓的上帝之城是由注定得救的基督徒组成。他们真诚地相信上帝,具有虔诚、敬畏、忏悔、勤劳和禁欲等美德。上帝之城是最高的善,是永恒的完美,永久的太平,世人之城则是由弃民所组成,那里无论多么富足,仍然是悲惨的。奥古斯丁描述上帝之城与世人之城的区别,无非是引导人们蔑视现实生活,潜心追求来世幸福。

3、教权至上论

他没有也不可能断言否定尘世生活的意义。这表现在他不敢把“上帝之城”和“世人之城”与任何现实社会组织相提并论,他甚至不敢把基督教会等同于上帝之城。因为他也看到了,在教会内部也混人了一些灵魂并不纯洁、并不高尚的人,那些人是不配进人天国的。同时,世俗国家也不等于世人之城。因为他必须承认,世俗政权是代表上帝管理人间事务的。特别在奥古斯丁的时代,作为国教,基督教会事实上已经成为罗马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是靠国家的法令才取得合法地位,它的神职人员是靠国家俸禄而生活的。因此,奥古斯丁不敢断言否定世俗政权的合法性。正因为如此,他反复强调,在现实生活中,上帝之城和世人之城是混合在一起的,世俗国家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他认为,世俗国家的职能在于负责人们的物质需要,提供安全,保证有秩序的社会交往。所有这些都是上帝之城和世人之城的人们共同希望得到的。世俗国家是上帝实现其拯救人类计划的工具,但是,在奥古斯丁看来,基督教会的使命更重要、更根本。因为,基督教会就是上帝之城在现实生活中的代表。上帝的恩典只有通过教会才能在人类历史上发挥作用。教会是上帝拯救人类灵魂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它本身是神圣的、正确的。人们必须皈依这个神圣的组织才能得救。换句话说,只有通过基督教会才可能进人天堂。在这个意义上说,教会的使命高于世俗国家的使命,教会的权力高于世俗国家的权力。虽然在当时的条件下,奥古斯丁未敢作出这一断言,但这个结论事实上包含在他的论证之中。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奥古斯汀的法学思想 奥古斯丁是罗马帝国基督教思想家,教父学的主要代表,奥古斯丁的神学理论以柏拉图的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哲学观点接近于新柏拉图主义,是一位神秘主义的哲学家。他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建立了以神权政治论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体系。奥古斯丁为了反驳异教徒对基督教的攻击,编写了《上帝之城》、《教义手册》等书籍。奥古斯丁的观点和功绩对于西方文化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在基督教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殊荣。 一、法律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一种手段 奥古斯丁认为,热键世界之外有一个天国存在,他说天国是永久和平的。他认为,与天国对立的是地国,或者说是世俗的国家。凡是不能升到天国而在人间受罪的人,只能生活在地国,即使将来有可能进入天国的人,也要先在人间接受锻炼和考验。奥古斯丁从教义出发,认为人类祖先犯了罪,留在人间生活是接受上帝的惩罚。他认为要维护人间的国家的和平,需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不良欲望:“一个没有理性的人,需要别人用命令来控制他的各种欲望。”柏拉图曾经这样说过,对于那些不能控制自己欲望的人,需要用外部权威(即法律)来控制。在这里,他是承袭了柏拉图的观点的。 奥古斯丁说的和平就是只有秩序。换句话说,在人类社会中,就是“有秩序的统治与服从”或者“有秩序的命令与遵守”。秩序就是有差异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罪合适的地

方。这种秩序和安排都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也就是他说的自然法。人与人之间的和平,是一种互相协调;一个家庭的和平,是在各成员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通知与服从。一个城市的和平,是在公民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命令与遵守。按照他的说法,服从于上帝,服从法律,服从命令,服从统治,就是秩序,就是和平,就是和平。 奥古斯丁将发案率分为两种:神法和人法。神法是指“上帝的法律”或永恒法。在他看来上帝的“至善”是不变的,所以上帝的法律也是不变的。而世俗法(即人法)乃是“虽是公正却能随时间而加以适当修改的法律”,尽管它可以制止恶行、稳定秩序,然而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不可克服的。 第一,世俗法受时间与变迁限制。正义在不断变化,要了解此正义,全凭人生经验。而“人生非常短促,不能以为本身有了经验,便对经验所不及的古今四方的事物因革都融会贯通。 第二,世俗法作为有形的法,仅仅规定和禁止外在的行为,它不涉及这行为背后的动机,甚至很少关心纯粹的内心活动。不可否认,有时一颗罪恶的心要比一个损害后果还要危险得多,而世俗法只能规范后者。而恶行由恶的自由意志产生,世俗法对恶意志即无能为力,可谓“治标不治本”。 由于上述原因,必须要呼唤更有理性且万世不易的法律,这就是永恒法。 在奥古斯丁看来,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是上帝统治人

中世纪法律思想

阶段总结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欧洲中世纪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这段世家被人们称为:“黑暗的中世纪”,战争此起彼伏,充斥着封建主与农民之间、封建主之间、宗教与政权间的各种矛盾,下层人民过的民不聊生,在思想领域,依旧是神学思想占于主导。 欧洲中世纪早期是封建制度与封建国家产生与形成时期,从此的长达一千年的欧洲封建社会中,神学主义一直占据统治地位那么欧洲封建社会思想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呢?我参考了谷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特点有三,分别为:教父学、君权神授论、神法。 基督教就是这个阶段发展起来的,虽然基督教起源于公元1世纪,直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忙,欧洲由奴隶社会转为封建社会,基督教被封建主所利用,为封建社会所服务,基督教宣扬平等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进步的特征,直到近代以来,基督教在西方国家逐渐扩大,进而在现代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圣经》是基督教中的经典,在我很小是时候就总听老师们讲圣经的小故事,讲过亚当夏娃的故事,殊不知那就是圣经的经典,《圣经》当时充当的是成文法的角色,体现了中世纪典型的政治法律思想,例如:1.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贫2.宣传政治权利是上帝批准的3.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4.财产公有。从圣经所体现的思想中,可以看出当时是唯神论。上帝在人脑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在现在看来是非常落时的,可当时来看,上帝已算是客观存在

的,所以也具有进步性。但当时宣扬财产公有,是一种不彻底的公有,因为在新约中,多次提到人民要忍受私有制的剥削。所以当时主张财产公有是一种希望,激励人民劳动,并未贯彻到底。 说到欧洲中世纪的思想,不得不提奥古斯丁和阿奎那。奥古斯丁,他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奥古斯丁的人性原罪论,主张正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人不能不犯罪。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最终的目的,只有在上帝的恩典下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要说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早在在阿奎那之前,法律主要被分为自然法和人法,或神法和人法两种。在多神崇拜的古希腊时期,自然法虽然被称为是神的理性,但实际上可以将它看作是自然规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体。到了奥古斯丁时期,上帝成了唯一的神,于是此时的自然法有了一个明确的制定者,逐渐演变为神法。但因为当时宗教与世俗的统治正处于水乳交融的状态,且教会的地位在世俗统治者之下,教会法也未成体系,因此当时仅把法律分为神法和人法还是可行的。到了阿奎那时期,教会已经从世俗统治者手里完全独立出来,且已建立了完善的教会法体系。此时原有的法律分类就显得由其捉襟见肘:如果将世俗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归为人法,把上帝指定的法律归为神法,那么教会所制定的那些规范信徒精神世界的法律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它们显然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神法,也不属于人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笔记和典型题详解(神权政治论)【圣才出品】

第五章神权政治论 5.1 复习笔记 一、神权政治 1.神权政治的定义 神权政治是指神权,即宗教权力与政权的结合,是宗教首领与政治首领的结合,是国家机构与宗教机构的结合,形式上世俗政权与教会是分别设立的,实际上世俗政权受控于教会,并只能完全依照神权政治的原则进行活动。 2.神权政治的基本原则 (1)君权神授。世俗政权是上帝的安排,是为惩治罪人并帮助世人赎罪的需要而设立,国王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国王对国家的统治应当按照上帝的旨意来进行。 (2)天国至上。地上之国和上帝之国同存于天地之间,地上之国充满罪恶与苦难,人们在其中获得的幸福与欢乐极其短暂,上帝之国充满光明,人们皈依基督,进入上帝之国后获得的幸福将是永恒的。 (3)教会至尊。教会是上帝为拯救世人进入永恒天国的代理机构,世俗政权的权力是教会权力的一部分,教会为把管理世俗事务的工作交给了国家和政府,因此世俗政权应服从教会,为神效力,应协助和保护教会进行拯救人类灵魂的工作。 (4)天启律法。法律是体现上帝意志的,是上帝治理人世的工具,是世俗政权依照上帝的旨意在上帝的启示和安排下制定的,所以人人必须服从。

二、基督教的产生及早期基督教的政治思想 1.基督教的产生 (1)基督教是公元1世纪中叶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和小亚细亚地区产生的,基督教最初是犹太教众多教派中的一个教派,是犹太人反抗罗马统治的产物。 (2)在犹太人反抗罗马统治的斗争中,由于犹太人内部各阶级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利益的不同,产生了政治、宗教观点上的分歧,形成了许多不同的宗教派别,基督教便是从一个代表下层劳动大众的教派——拿撒勒派——发展起来的。 (3)基督教能得到广泛的传播是由于它打破了传统的犹太教的排它性、孤立性和保守性,把犹太教由一种狭隘的民族宗教改革成为一种开放的世界性的宗教。 2.早期基督教的政治思想 (1)对罗马帝国表示无比痛恨,把罗马帝国比喻为“巴比伦的大淫妇”,宣称这一恶势力将为基督所代表的“羔羊”所战胜。 (2)蔑视有钱有势的人,反映下层劳动群众的情绪和呼声。早期基督教宣称穷人是上帝的选民,上帝与穷人同在。 (3)大家都是兄弟,信徒一律平等。早期基督教高举平等的旗帜,团结一切被剥削、被压迫的群众,包括奴隶在内,都被视为上帝的儿女,信徒同称兄弟。 (4)宣称要进行最后的审判,提出要建立一个平等正义的、公共消费的理想国家。 三、教父学派与神权政治论的形成 1.基督教的演变 (1)公元2世纪后,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信徒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其原因主要是:

自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 试题集

一、单项选择题 0.1.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中,属于成熟时期的是A.中世纪的法律思想B.近代的法律思想C.19世纪的法学流派D.20世纪的法律思想【C】 0.2.在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所作的分类中,适用于契约、损害赔偿和司法审判等私法领域的是A.普遍正义B.特殊正义C.分配的正义D.平均的正义【D】 0.3.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介绍到古罗马的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西塞罗D.苏格拉底【C】 0.4.认为“自然法渊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社会本性”的思想家是A.柏拉图B.西塞罗C.亚里士多德D.奥古斯丁【B】 0.5.提出“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一著名论断的思想家是A.马基雅维里B.阿奎那C.奥古斯丁D.布丹【A】0.6.被称为西方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A.洛克B.霍布斯C.布丹D.孟德斯鸠【C】 0.7.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不应包括道德的因素,后人称之为A.恶法亦法B.良法之治C.唯法而治D.上善之法【A】 0.8.历史分析的倡导者是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胡果【D】 0.9.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A.贵族政体B.君主政体C.共和政体D.民主政体【C】 0.10.阿奎那哲学思想的来源有基督教神学和A.柏拉图哲学B.苏格拉底哲学C.亚里士多德哲学D.马西利哲学【C】 0.11.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索尔兹伯里D.马西利【A】 1.1.法律制度史的最终渊源是A.古罗马文明B.古希腊文明C.古印度文明D.古埃及文明【A】 1.2.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是A.雅典法B.罗马法C.普通法D.印度法【B】 1.3.罗马法学家集团产生于A.罗马奴隶制时期B.罗马共和国前期C.罗马帝国时期D.罗马共和国后期【C】 1.4.随着____的产生,法学和其他学科开始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A.比较法学B.罗马法学家集团C.规范法学D.希腊法律哲学【B】 1.5.主要体现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著作是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政治学》【A】 1.6.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是A.公平B.理性C.正义D.自由【C】 1.7.从个人看,柏拉图的正义是指A.法律规范行为,道德规范思想B.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C.统治者各司其事D.被统治者各守本分【B】 1.8.柏拉图的《理想国》又称A.《论理想》B.《论正义》C.《国家六论》D.《法律帝国》【B】 1.9.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是A.良法之治B.正义与善德的制度C.哲学王的统治D.民主共和【C】 1.10.“美德即知识”的观点来源于A.柏拉图B.苏格拉底C.亚里士多德D.乌尔比安【B】 1.11.柏拉图关于教育制度的设想是A.实现由国家控制的义务教育制B.实现由政府控制的高等教育制C.建立规范的职业教育制D.建立道德教育体制【A】 1.12.提出“凡是法律未能独立且无权威者,国家必定灭亡”的思想家是A.亚里士多德B.苏格拉底C.阿奎那D.柏拉图【D】 1.13.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提及了五种政体形式,其中他倾向于A.平民政体B.贤人政体C.军阀政体D.专制政体【B】 1.14.柏拉图在其《政治家》中倾向的政体是A.贵族政体B.共和政体C.民主政体D.君主政体【A】 1.15.柏拉图提出“混合政体”理论的著作是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政治学》【C】 1.16.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中,个别正义分为A.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B.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C.自然的正义和习惯的正义D.传统正义和现代正义【B】 1.17.最早提出“国家自然起源论”的是A.柏拉图B.康德C.黑格尔D.亚里士多德【D】 1.18.下列不属于亚里士多德观点的是A.人天生是“城邦动物”或“政治动物”,进行社会结合是人的天性B.国家是家庭、村落的目的因,国家要优先于个人、家庭和村落C.国家是家庭和村落的扩大D.国家的标准是完全独立性、自我满足性和自我生存性【C】 1.19.亚里士多德划分“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的标准是A.地理环境B.国家政权分立秩序C.完全独立性和自我满足性D.主权掌握的人数和统治目的【D】 1.20.下列属于“正宗”政体的是A.平民政体B.贵族政体C.暴君政体D.寡头政体【B】

奥古斯丁的政治思想..

奥古斯丁的政治思想 (1)时代背景:“教父学”时代----罗马帝国时代,基督教神学处于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在此之前属于“使徒传道”时代)。在公元2—5世纪,出现了一批基督教知识分子,他们把基督教基本信条教义化、系统化、理论化,制定了一整套基督教教义,即基督教神学,同时还从政治上对基督教地位进行理论论证。这些人被称为“博士”或“教父”,其神学理论被称为“教父学”比较著名的教父有:奥古斯丁,德尔图良、安布斯洛、杰罗姆,其中奥古斯丁是教父学的最高权威(2)政治实践: ①著作:《上帝之城》,在神学的框架下阐述了一整套政治哲学,从理论上 总结了基督教政治价值观,对中世纪人们的政治观念和教会与国家之间 的关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②个人经历:公元387年皈依基督教,391年成为希波教会的神甫,后来成 为主教; ③他的思想主要受新柏拉图主义影响,崇尚精神的价值,鄙视世俗的享乐。(3)具体观点和思想特色 综述:与以往的政治思想家不同,奥古斯丁首先是一位神学家(波利比阿首先是历史学家),关心神学问题,他的理论主要是一套神学,极力推崇信仰、贬低理性(理性主义传统的先驱是亚氏),从神学的角度研究国家,从人与上帝关系中考察人、考察国家的政治问题。 从他开始到文艺复兴时,西方政治哲学都是基督教神学的一部分,被称为“神学的婢女”。 奥古斯丁系统地阐述了基督教的国家观以及国家与教会的关系,成为了中世纪的官方信条,对中世纪政教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①原罪救赎说 由于亚当偷食智慧果,因而使得每个人生来有罪—“原罪”,情欲败坏了人的理性本性;党人们达到道德行为当事人年龄时候,即成年之后就会继续犯罪,这是“本罪”,由于人的罪,注定受到上帝的“永罚”。一切人都带有原罪,因而惩罚是罪有应得,一切人间王国必然灾难深重,必然灭亡,只有上帝之国才是永恒的。谁能得救,需要上帝“拣选”,而上帝的挑选是任意的,并不靠个人的努力,即使是信仰基督教和实行苦修的人也不能免于惩罚。 ②恩典理论 人的主观努力没用,上帝的“拣选”人,令其信仰基督教从而得救是完全任意的,只能指望神的恩典,这就是恩典理论。奥古斯丁由此被称为“恩典博士”。 运用到现实中,他把一切社会的不平等和社会罪恶都说成是上帝对人的惩罚,所以人的反抗是徒劳的,只有服从忍受。 ③区分了所谓的“上帝之城”和“世人之城”(地上之城)--这是他政治哲 学最突出的一点。 两个城市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是以两种爱为基础:由只爱自己甚至连上帝也轻蔑的爱,造成了地上之城,选择肉欲;由只爱上帝甚至连自己也轻蔑的爱,造成了上帝之城,选择精神 两城分解源于天使的反叛,直接起因是亚当的堕落,实质上,是依据基

一、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1、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和总特点 2、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3、亚利斯多德的法律思想 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1、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特点和地位 2、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3、罗马法学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和要点 三、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1、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2、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3、马西利乌斯、马基雅维里以及不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四、古典自然法学派 1、古典自然法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2、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和局限 3、格老秀斯、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4、洛克的法律思想 5、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6、卢梭的法律思想 7、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自然法思想 五、哲理法学派 1、康德的法律思想 2、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3、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 六、历史法学派 1、萨维尼的法律思想 2、梅因的法律思想 七、功利主义法学和早期分析法学 1、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2、密尔的功利主义法学 3、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八、现代分析法学 1、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2、哈特的现代分析法学 3、拉兹的现代分析法学 4、制度法学概要 九、社会学法学派 1、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及主要分支派别 2、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3、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学 4、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的现实主义法学 5、霍贝尔的法人类学 十、新自然法学 1、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2、菲尼斯的新自然法学 3、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4、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5、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 十一、其他法学流派 1、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 2、经济分析法学 3、批判法学 参考书目:《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

各阶段西方政治思想的特点及重要人物(超详细版)

各阶段西方政治思想的特点及重要人物(超详细版) 分类:默认栏目 纵览历史,西方政治思想史可分为三个不同历史时期: 奴隶制社会——古代希腊、古代罗马 封建社会——中世纪时期 近代社会——从资本主义萌芽到资本主义巩固(西欧、北美) 与此相适应,西方政治思想则从古代自然政治观发展转变为中世纪时期神学政治观,以及近代以来的权力政治观。 A. 古代社会——古代希腊、古代罗马 这个时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形成和初步繁荣时期。突出表现在古希腊,它的政治思想一经产生就进入繁荣期。这个时期的政治思想的主旨是民主共和。政治思想具有自然特征。 B. 封建社会——中世纪 表现为神学特征,政治思想与神学思想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政治思想完全臣服于神学思想,神学思想统领一切,政治学和其他一切学科都被纳入神学体系,成为神学的婢女。政治思想具有神学特征。 C. 近代社会——从资本主义萌芽到资本主义巩固(西欧、北美) 近代思想发展演变速度之快,内容之丰富是前两个时期无法相比的。资本主义时期思想直接影响到当代政治思想。当代政治思想的问题可以溯源到近代政治思想。政治思想具有权力特征。 各章内容 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的政治思想 影响西方政治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古代的西方分为古希腊、古罗马两个时期。古希腊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地区,100 多个城邦。古希腊最著名的是雅典城邦,雅典共和国。雅典民主制度最成熟。古罗马是一个国家。 古代希腊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源地。政治思想是伴随着城邦的形成而出现的,并随着城邦民主制度的兴盛而发展。在西方,最早的国家形式是城邦,城邦是政治社会。古希腊城邦最显著的特征是小国寡民。民主制度使雅典成为希腊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昭示着整个希腊社会民主制度的空前繁荣。 掌握古代希腊思想特点及主要思想家 概括为三方面: 第一,决定人们政治意识的是自然政治观。 希腊的政治思想家普遍认为,城邦的起源和政治秩序的建立是自然而然的。因此,城邦是一个有机共同体,个人是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个人的价值依存于城邦,个人离开了城邦就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 自然政治观决定了城邦成员的整体主义意识。这种整体主义,体现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就是将国家视为第一位的,个人是第二位的,这种整体主义意识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工具,而不是把国家看作个人的工具。 第二,对政治现象进行理性的考察和思考。 他们对政治现象的认识并没有与宗教和神话纠缠在一起,政治是人的事务。自然政治观决定人们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第二篇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封建社会生产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以研究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流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基础课程。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演变过程的了解和掌握,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并体验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本门课程还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现行西方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西方两大法系所蕴涵的理论特质。 .古希腊罗马阶段。 2.中世纪阶段。 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4.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五)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有主客二分、自然意识、宗教精神、流派纷呈等主要特点。 希腊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理论源头,也是西方法律文化最为重要的理论渊薮。特别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对于西方法学理论而言是不竭的学术遗产。主要掌握希腊思想家有关正义、理性、法治的主要论述 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

西方法律思想史模拟试题及答案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体现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着作是( ) A.《理想国》 B.《政治家》 C.《法律篇》 D.《伦理学》 2.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本性上最先出现的是( ) A.个人 B.家庭 C.村落 D.城邦 3.首先由斯多葛提出的概念是( ) A.理性 B.义务 C.权利 D.正义 4.奥古斯丁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 ) A.人法 B.神法 C.人为法 D.神定法 5.马基雅维里理论比较突出的地方是( ) A.把政治与道德紧密联系 B.把政治与道德作了分离 C.把宗教与道德紧密联系 D.把宗教与道德作了分离 6.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研究并被称为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 ) A.马基雅维里 B.奥古斯丁 C.阿奎那 D.布丹 7.将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经其倡导而载入美国《独立宣言》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家是( ) A.洛克 B.霍布斯 C.杰弗逊 D.汉密尔顿 8.在卢梭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个概念是( ) P76 A.契约 B.主权 C.公意 D.共意 9.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是( ) A.康德 B.黑格尔 C.克饶斯 D.萨维尼 10.康德从义务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下列不属于 这个分类的是( ) ... A.内在的义务 B.外在的义务 C.联合的义务 D.集体的义务 11.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在自由理念发展阶段上,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 ) A.团体 B.集体 C.市民社会 D.理想社会 黑格尔国家理念三个环节的是( ) 12.不属于 ... A.市民法 B.国家法 C.国际法 D.世界历史 13.分析法学真正的奠基者是( ) A.哈特 B.边沁 C.奥斯丁 D.凯尔逊 14.强调罗马法历史的德国历史法学家是( ) A.萨维尼 B.艾希霍恩

奥古斯丁政治思想

【奥古斯丁政治思想】 从公元2世纪开始,随着基督徒社会成分的改变,在基督教会内部出现了一批知识分子。这些基督教知识分子力图把基督教的基本信条系统化、理论化。这一批人被信徒们尊称为“教父”,他们所创立的神学理论则被称为“教父学”。奥古斯丁可以称为一个影响最大的教父.他可以说是集教父学之大成并且奠定了基督教神学理论的基础。 奥古斯丁的很多著作当中,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有两部;《上帝之城》和《忏悔录》。奥古斯丁把新柏拉图主义和《圣经》结合在一起,把教父们已经提出来的上帝创世说、三位一体说作了进一步的论证,并且提出了原罪说、选民说等,奠定了基督教神学理论的基础。 他的神学政治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 1、恩典说 奥古斯丁所处的时代,罗马帝国已经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不仅帝国内部各地不断有起义发生,帝国外部北方的日耳曼人也开始大举入侵。日耳曼人,其中特别是汪达尔人,所到之处必洗劫财富,杀戮生灵。汪达尔主义因此成为野蛮破坏人类文明和文化古物的同义词。在日耳曼人大举入侵的过程中,许多品行良好的、虔诚的基督徒也无端地遭到杀害。这就难免使人们对基督教的教义产生怀疑:罗马帝国既然已经把基督教奉为了国教,上帝为什么不能保佑它?虔诚的、善良的基督徒既然会被蛮族无端地杀戮,上帝的威严、上帝的法术究竟何在?奥古斯丁的恩典说试图回答人们的这些疑问。 奥古斯丁把《圣经》中关于亚当偷吃智慧之果的故事作了发挥,提出了所谓的“原罪”说。他说上帝在创造人类的始祖亚当之初,亚当是正直的,并且有自由意志。如果他继续保持正直,他会留在伊甸园,并且会享有与天使们同样多的幸福。但不幸的是亚当干了他不应该干的事情,他偷吃了智慧之果,他堕落了,他因此受到了上帝的惩罚。亚当把他的罪遗传给了他所有的后代。也就是说,所有的人生来就是有罪的,这就是原罪。由于每个人都从其始祖那里传承了原罪,所以才有七情六欲,而且这些情欲常常压倒理性。当人们达到道德行为当事人年龄以后还会继续犯罪,这就是“本罪”。 由于人类无法选择自己的始祖,所以人们也就无法逃避上帝的惩罚。不过,上帝是仁慈的,他从人类中选取了一部分,使其信仰基督从而得救,其余的人则无法逃脱惩罚的命运。上帝挑选谁、舍弃谁,完全是随意的,完全是一种恩典,并不以被选中者的主观努力为转移,也不以被选中者的特别气质、特别品质为前提。在上帝面前,人们无能为力,只能等待恩典。这就是奥古斯丁的恩典说,奥古斯丁因此而曾经获得“恩典博土”的称号。把这一理论应用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奥古斯丁把人间一切社会罪恶,一切不平等、一切不公平都说成是上帝对人类的惩罚。对于这些,任何反抗、任何挣扎都是徒劳的。正确的做法就是逆来顺受,人间本来就是灾难深重,只有进入天国才能摆脱苦海。谁能得救、谁能进入天国,这不是个人努力与否所决定的,而是上帝的任意行为。正因为如此,即使是那些信奉基督并且实行苦

奥古斯丁哲学思想讲课稿

奥古斯丁哲学思想

奥古斯丁哲学思想 奥古斯丁:教父哲学的典型代表 奥古斯丁(354—430 年)是教父哲学的集大成者。他出生于北非的塔加斯特,母亲是基督徒,父亲却是异教徒。按照当地的风俗,奥古斯丁没接受洗礼。从7 岁起,他开始接受系统的教育。17 岁赴迦太基攻读修辞学和哲学,曾崇拜西塞罗。稍后加入摩尼教,曾悉心钻研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哲学。最后于386 年皈依基督教。奥古斯丁少年时代放荡不羁,皈依基督教后却闭门思过,清心寡欲,被基督教誉为浪子回头的典范。他曾做过教师、神父,42 岁时升任北非希波主教。后半生忠心耿耿致力于传教事业,为基督教立下了汗马功劳。他成功地运用柏拉图哲学,讨论各种神学和哲学问题,阐述基督教的世界观,把教父们的思想推向顶峰,为教会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宗教哲学理论体系。他所论证的基督教的基本信条在中世纪被教会奉为真理的台柱”,奥古斯丁本人也被教会称为“伟大的教父”、“杰出的大师”、“真神的圣者”等等,一直受到尊敬。奥古斯丁一生著述甚多,《忏悔录》和《真神之城》是他的代表作,此外重要的还有《驳学园派》、《独白》、《论自由意志》、《论真宗教》、《论三位一体》、《教义手册》、《布道集》等。 (1)信仰与理解 几乎和所有的神学家一样,奥古斯丁首先面临的是哲学与神学、理解与信仰的关系问题。面对动荡的时代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奥古斯丁大胆地肯定哲学、系统地利用哲学,为基督教义作论证。他以真神为核心、信仰为前提、圣经为根据,力求从哲学上阐述各种问题。他宣称真正的哲学只能和真正的宗教在一起,只有真正的宗教才是真正的哲学。奥古斯丁断言:“真正的哲学家就是爱真神”。他从基督教的立场出发,认为哲学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关于灵魂,一是关于真神。”他的哲学就是以“认识自我,认识你(真神)”而建立起来的。 在论证理解与信仰的关系问题时,奥古斯丁首先从自我意识即人的思维存在的确切性出发,批驳了当时流行的怀疑论观点。在《独白》中,他自问自答道:“你知道自己在思维吗?我知道。所以,你的思维是千真万确的吗?千真万确。”他认为,人可以怀疑一切,唯独不能

西方法律思想史自考试题

1.对自然法理论持否定态度的思想家是( ) A.斯宾诺莎 B.格老秀斯 C.梅因 D.康德 2.反映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是( ) A.《自由主义》 B.《反对自由主义》 C.《论自由》 D.《论言论自由》 3.阿奎那认为,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 ) A.永恒法 B.自然法 C.神法 D.人法 4.《神学大全》的作者是( ) A.阿奎那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弗利 D.格雷戈里 5.德沃金将他的法律概念称为( ) A.因袭主义的法律概念 B.实用主义的法律概念 C.个体性的法律概念 D.整体性的法律概念 6.从西方哲学的角度系统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是( ) A.西方法律思想史 B.西方政治思想史 C.西方法哲学 D.西方法理学 7.哈特认为,消除法律规则静态性的规则是( ) A.承认规则 B.改变规则 C.审判规则 D.举证规则 8.庞德将法律发展史的最初阶段定为( ) A.严格法阶段 B.法律社会化阶段 C.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D.原始法阶段 9.《立宪政治教程》的作者是( ) A.洛克 B.斯宾塞 C.孔斯坦 D.孔德 10.罗马法律思想渊源于( ) A.古希腊 B.罗马本土 C.意大利 D.法国 11.提出"原子论"的思想家是( ) A.苏格拉底 B.柏拉图 C.德谟克利特 D.亚里士多德 12.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 )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13.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 ) A.斯宾诺莎 B.奥斯丁 C.凯尔森 D.富勒 14.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 ) A.庞德 B.路德 C.康德 D.达维德 15.《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 )

奥古斯丁哲学思想

奥古斯丁哲学思想 奥古斯丁:教父哲学的典型代表 奥古斯丁(354—430 年)是教父哲学的集大成者。他出生于北非的塔加斯特,母亲是基督徒,父亲却是异教徒。按照当地的风俗,奥古斯丁没接受洗礼。从7 岁起,他开始接受系统的教育。17 岁赴迦太基攻读修辞学和哲学,曾崇拜西塞罗。稍后加入摩尼教,曾悉心钻研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哲学。最后于386 年皈依基督教。奥古斯丁少年时代放荡不羁,皈依基督教后却闭门思过,清心寡欲,被基督教誉为浪子回头的典范。他曾做过教师、神父,42 岁时升任北非希波主教。后半生忠心耿耿致力于传教事业,为基督教立下了汗马功劳。他成功地运用柏拉图哲学,讨论各种神学和哲学问题,阐述基督教的世界观,把教父们的思想推向顶峰,为教会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宗教哲学理论体系。他所论证的基督教的基本信条在中世纪被教会奉为真理的台柱”,奥古斯丁本人也被教会称为“伟大的教父”、“杰出的大师”、“真神的圣者”等等,一直受到尊敬。奥古斯丁一生著述甚多,《忏悔录》和《真神之城》是他的代表作,此外重要的还有《驳学园派》、《独白》、《论自由意志》、《论真宗教》、《论三位一体》、《教义手册》、《布道集》等。(1)信仰与理解 几乎和所有的神学家一样,奥古斯丁首先面临的是哲学与神学、理解与信仰的关系问题。面对动荡的时代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奥古斯丁大胆地肯定哲学、系统地利用哲学,为基督教义作论证。他以真神为核心、信仰为前提、圣经为根据,力求从哲学上阐述各种问题。他宣称真正的哲学只能和真正的宗教在一起,只有真正的宗教才是真正的哲学。奥古斯丁断言:“真正的哲学家就是爱真神”。他从基督教的立场出发,认为哲学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关于灵魂,一是关于真神。”他的哲学就是以“认识自我,认识你(真神)”而建立起来的。 在论证理解与信仰的关系问题时,奥古斯丁首先从自我意识即人的思维存在的确切性出发,批驳了当时流行的怀疑论观点。在《独白》中,他自问自答道:“你知道自己在思维吗?我知道。所以,你的思维是千真万确的吗?千真万确。”他认为,人可以怀疑一切,唯独不能怀疑自己思维的确定性。“难道有人怀疑他自己在生活、在回忆、具有认识、在意欲、在认知、在判断吗?当他怀疑时,他就知道自己不晓得任何可靠的东西;当他怀疑时,他就知道自己不可以毫无根据地表示赞同;尽管一个人仍可以怀疑自己有所意欲,但他却不能怀疑这个怀疑本身。”奥古斯丁进一步用人的思维可能产生错误来证明思维的确实性。他说:“如果我错了,则我存在,因为不存在的东西显然是不会有错误的。” 他认为,人应该在自己内心深处寻求真理,不要到外部去寻找,转入你自身。真理就居住在你的内心。”但是,真理并不是人的认识或思维的结果。感性经验是不能认识真理的,因为人们所感觉到的是“变”、是“多”。但真理也不是理智的创造物,理性不是创造真理,而是发现真理。理性无论坚持什么真的东西,都不能归功它自己。人的理性只能借助于“超自然之光”的照明,认识早就存在于自己内心中的抽象概念,深入内心的结果不是导向思维着的精神而是导向真神。“我进入心灵后,我用我灵魂的眼睛瞻望着在我灵魂的眼睛之上的、在我思想之上的永定之光。这光,不是肉眼可见的、普通的光,也不是同一类型而比较强烈的、发射更清晰的光芒普照四方的光。这光在我思想上,也不似油浮于水,天覆于地;这光在我之上,因为它创造了我,我在其后,因为我是它创造的。谁认识真理,即认识这光;谁认识这光,也就认识永恒。”这个永恒或真理不是别的,就是真神。真神是一个神秘的精神实体,人们对于真神是既无法否认,也不能认识和无法表述的。我们的思维和一切范畴都不适用真神。真神大而无量,善而无质,现存而无空间,永恒而无时间。一句话,真神是超越任何范畴的。认识在此失去了效力。对于真神的存在和行为,人们应以信仰为满足。奥古斯丁宣称信仰是绝对可靠的,信仰是十分自然和十分必要的一种思维活动。所以,“如果你不理解,信仰会使你理解。信仰在先,理解在后。”奥古斯丁把信仰说成是一切认识的先决条件、方法和途径。“信仰是理解的途径,理智是信仰的一种报酬。”他甚至还强调:“所以我不认为理解为了信仰,而是信仰为了理解。”理性之所以需要是为了论证信仰,奥古斯丁最终还是提出了“信仰为了理解”的原则。这条原则后来成为教父哲学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真神和三位一体

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他认为,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人们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作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根据自然法理论,格老秀斯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观点,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 国际法理论在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实,关于国际法理论当中一些问题的研究并非自格劳秀斯开始,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人研究和讨论有关战争和条约问题,不过,当时人们并没有严格的国际法概念。中世纪时期,从奥古斯丁、阿奎那到布丹,也都讨论过有关宣战、休战及对敌人维持信义、实行人道主义等问题。但是,真正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完整系统的理论论述,则是从格劳秀斯开始的。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和内容,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其主权学说的重点在于,认为主权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关系。(而不关心国内谁的权力比较大)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格老休斯的主权学说是真正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意义上的主权学说。于人民主权相对,被称为国家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在格劳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浅谈奥古斯丁的美学思想

浅谈奥古斯丁的美学思想 【摘要】:奥古斯丁是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哲学家,他的美学思想在西方美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本文旨在通过对几篇奥古斯丁相关文章的研读,阐述奥古斯丁美学思想的要旨以及其对中世纪美学发展进程的影响。 【关键词】:奥古斯丁综述美学思想神学 奥古斯丁,也叫圣·奥古斯丁,由于其在基督神学上做出的卓越贡献,所以被冠以“圣”字。圣奥古斯丁是中世纪初期西方基督教神学的主要代表,号称“教会之父”。对奥古斯丁的评价,我最喜欢这样一说,“由于他具有把握各种美学难题的非凡能力和更为独特的兴趣,他建立了希腊教父们所难以企及的、更加完备的基督教美学”①。 一、对奥古斯丁美学思想研究的微述评 对奥古斯丁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对其著作研究所体现出来的。根据相关论文成果展示,在国外研究最多的著作是《忏悔录》《上帝之城》,约占研究总数的15%;其次是对于《布道集》和《书信集》的研究,占了7%;而对《论三位一体》《基督教教义》以及《约翰福音评注》和《诗篇评注》的研究,约占了8%之多②。而奥古斯丁对美学思想的研究则是穿插在各大著作之中。国内对奥古斯丁美学思想的研究虽比国外,但对我们而言也是一种莫大的启发。主要的研究著作如下(本人能说所到并阅读过的): (1)张旭,《试析奥古斯丁美学思想》,《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 (2)刘彦顺,《论美学思想中的时间性问题》,《文艺理论研究》,2011年第三期。 (3)杨晓莲,《论圣·奥古斯丁的美学思想》,《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 (4)郭玉生,薛永武,《美是有神性的—奥古斯丁美学思想新论》,《齐鲁学刊》,2004年第二期。 (5)李卫华,《奥古斯丁的基督教美学思想》,《文化》,2011.04.49。 (6)乔焕江,《奥古斯丁神学美学思想刍议》,《北方论丛》,2006.5。 (7)马新龙,《奥古斯丁研究现状述评》,《中外文艺》(文学漫谈)。 (8)朱朝辉,《理性与信仰的交汇—浅析奥古斯丁的美学思想》,《理论学刊》,1997年第二期。

奥古斯丁自然法思想中关于恶的问题意识

奥古斯丁自然法思想中关于恶的问题意识 【摘要】奥古斯丁开创了一个庞大的神学系统,在神学的基础上,通过《上帝之城》等著作论证了自由意志与自然法方面的思想。这里面有古希腊思想家的传统,也有早期基督教教义确定的观念。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构成了奥古斯丁神学自然法思想的核心。他从“双城论”中提出了两座城的理论以及恶的问题,从“原罪”出发辩护了上帝存在的决定价值,为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永恒法自然法双城论恶 在法律思想史上,特别是神学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中,奥古斯丁是一个奠基人物。他所提出的“永恒法”的概念,是古希腊、古罗马自然法转化为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理论的关键所在,其从“原罪”出发对世俗统治的合理性与人的守法义务所作的论证,使基督教教义成功地融入了中世纪早期政治法律制度的构建当中。1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构成了奥古斯丁神学自然法思想的核心。 一、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 在奥古斯丁看来永恒法就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命令万物遵守的完美秩序,永恒法是统治宇宙秩序终极原因的完美的表达。自然法是上帝永恒法在人类心里和灵魂上的印记,因此也被称为内在法,是永恒法主观的人格化的外在化表达。自然法要求万事万物各得其所,在自己的角色和位置上追求真正的至善,不能破坏自然的、和平的秩序,若是这样的秩序被破坏,将不能逃脱上帝的正义法的矫正和审判,由此,完成了自然法的神学转向。人定法,也就是世俗社会的法律,它是伴随着人类的堕落和后来的罪恶,变成的一种必要的法。遵守人法是最低层次的要求,是自然法最低层次的要求。在他的论述里,虽然他承认人定法的必要性,但他认为人定法是天生有罪的人要承担的一种恶。 (一)永恒法 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认为,上帝创造的事物和存在者,都是有一定的秩序的,万物都是各从其类。在他的思想中,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的存在,只有上帝是永恒存在的,他为世界创生的法则是永恒的,上帝是永恒法的源头。上帝的永恒法的客观化或者说是外在化就是上帝对世界秩序的安排,也就是万事万物的内在秩序。2永恒法最核心的特点就是它包含一切,无所不有,无所不在。它作为上帝理性的存在,支配着宇宙万物一一整个被造,每一个生灵都要服从。没有什么是可以在永恒法之外的,它的永恒性和普遍性是确定的,自从上帝用最好的方式创造并掌管了一切,这个宇宙中没有混乱和无法的。3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永恒法在奥古斯丁心里的地位,是至高无上、至善至美、不容置疑的。 (二)自然法 奥古斯丁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在人们心里的体现,是有理性的人参与到永恒法的有意识的活动。简单来说,根据自然正义的观念,自然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每个人在自己应当在的位置做好本职的工作、各得其所,世界万物都有适合它自己的位置。自然法要求每个人意识到自己是这完美的可知道的秩序的一部分。按照这样的说法,自然法就是要 1胡菁.奥古斯丁神学自然法思想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5,(1):7-8,12.DOI:10.3969/j.issn.1009- 0592.2015.01.004. 2张宁.奥古斯丁神学自然法思想[D].华东政法大学,2016. 3张宁.奥古斯丁神学自然法思想[D].华东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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