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亚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O一二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生获得学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法学、文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条件

第五条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心健康。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专业教学计划中要求必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以上。

具体计算办法为: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非外语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

1、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英语成绩不低于425分。

2、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425分者,可按以下公式换算。换算后的成绩不低于425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N=N0+∑P×1.2/n

N:换算总分

N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

P:各学期学校英语课程考试(不含重修、重考和补考)成绩

n:开设大学英语课程的学期数

(二)艺术类专业

1、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55分。

2、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355分者,可按上述公式换算,其与学位挂钩的换算总分不低于355分。

3、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其换算总分仍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校内学位英语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三)外语专业

1、外语专业本科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专业外语考试成绩英语不低于60分、日语不低于66分,俄语不低于120分。

(四)小语种学生(非外语专业学生修非英语语种)

1、小语种日语、俄语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日语、俄语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日语、俄语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

(五)本科毕业生其换算总分仍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校内学位相应语种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虽不符合第五条中条件的规定,毕业之前(受处分的同学限定在处分之后),表现突出,且具备下列情

形之一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专业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作品,或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或出版专著的毕业生,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校相关学科专家小组组织评审和答辩,通过者可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其中,“中文核心期刊”和“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主要参考以下标准:

(一)中文核心期刊的界定

条规中的“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本)”(即学校学术期刊规定的A、B、C、D、E级)为准,不在此目录的期刊一律不能作为“中文核心期刊”。

(二)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

学生因发表论文申请学位,其论文发表时间必须是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论文录用通知、其他形式的论文录用、或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后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能作为申请学位的依据。

二、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考取国家公务员。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创新类表彰;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六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八名;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或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并受到学校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

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部门书面表彰;其他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的突出表现。

五、考研、奖励或表彰的核实主要参照以下规定:

学生因考研、奖励或表彰按本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可申请学位的,必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奖励或表彰的证书原件及相关文件。分院应指定专人向发证单位核实证书的真实性,并填写《学生因考研、奖励或表彰申请学位核实情况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经核实无误后,分院按学院规定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

六、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三亚学院学士学位申报审批程序:

一、各分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本分院本科毕业生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以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6),送教务处学籍科汇总,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定授予学校本科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五章其他处理

第八条本科毕业生只能在毕业当年申请学位,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学位证书只发放一次。如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证明和学

校审核,情况属实者,可开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一条对非法制作、伪造、编造或者贩卖三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核。教务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别或本数在内;“省部级以上表彰”是指国家有关部委司局和厅级或省政府所属机关颁发的相关奖励或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规办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学校相关条文,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三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 2012届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表

附件2 2012年6月学士学位评审汇总表(特殊)

附件3 学生因考研、奖励或者表彰申请学位核实情况登记表附件4 2012届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附件5 2012届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人数统计表

附件6 分院2012届毕业、学位情况总结报告

三亚学院

二O一二年月日

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含成教)

金陵科技学院文件 金院字〔2011〕110号 关于印发《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部门: 现将《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细则 通知 金陵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8月30日印发

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全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委员9-25名,秘书1名,任期三年。秘书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间能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所学

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三)有过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以下标准: 非艺术类专业(外语类除外):普通公办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50分;对口单招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40分;普通民办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30分。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00分。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相应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50分。 (五)授经济学、文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学士学位的我校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一级;授工学学士学位的我校相关专业(计算机相关专业除外)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二级,或未通过学校组织的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相当水平的考试;

员工行为规范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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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1、弘扬江顺科技诚信、和谐、勤奋、卓越的企业文化,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打造江顺科技品牌。 2、规范江顺科技员工行为,推行“6S”管理工作,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提倡与反对的内容、仪容仪表、行为举止、工作态度等。 2、本制度适用于江顺科技公司全体员工。 3、提倡与反对: 1、工作态度方面 1.1 提倡绩效,反对权谋; 1.2 提倡严谨,反对懒散; 1.3 提倡创新,反对守旧; 1.4 提倡绝对服从,反对自由主义; 1.5 提倡学习进步,反对得过且过; 1.6 提倡奉献精神,反对斤斤计较; 1.7 提倡长远利益,反对短期行为;

1.8 提倡做平凡事,反对眼高手低; 1.9 提倡认真执行,反对纸上谈兵; 1.10 提倡主人翁精神,反对打工仔意识; 1.11 提倡公司利益至上,反对将个人及部门利益放在首位; 2、工作方法方面 2.1 提倡部门协作,反对工作推诿; 2.2 提倡当面沟通,反对妄自揣测; 2.3 提倡踏实细致,反对粗心大意; 2.4 提倡团队精神,反对个人主义; 2.5 提倡深入实际,反对官僚主义; 2.6 提倡危机意识,反对安于现状; 2.7 提倡正面言行,反对歪风邪气; 2.8 提倡权责对等,反对无监督的权力; 2.9 提倡制度化管理,反对工作无计划; 2.10 提倡工作的高效率,反对工作复杂化; 2.11 提倡分清主次,反对大小事情一把抓;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①怀化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怀院发[2009]80号附件1)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校内各系(部)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名单由各系(部)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五)检查、评估、监督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工作; (六)研究学校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 (七)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系(部)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本系(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与有关系(部)学位评审小组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学位的审批与撤消: (一)学生毕业前两周,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根据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大学外语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按照《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每个毕业生进行审核,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名单; (二)授予学位后,如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达不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附件 山西财经大学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复查合格并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合格;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四)修读课程(指所有课堂教学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9(含1.9)以上或不及格(包括补考)课程的学分累计在21(不含21)学分以下;

(五)在校期间未试读过; (六)在校期间未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学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学完并通过双学位专业规定的课程; (三)双学位专业课程补考未超过1次; (四)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第五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生本人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审核表》,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并在学生填写的《山西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审核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情况以纪要的形式行文,教务处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通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山西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凡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

成都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成都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附注规定,规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标准、审批程序等事宜。 第三条学士学位按照学生修读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在成都理工大学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修学期满,成绩合格,获得毕业证书; 2.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75分或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70分;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5或良好及以上; 4.重修学分不高于所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的25%; 5.外国语言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成绩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6.修学期间未曾因学术违规问题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五条凡申请提前毕业者,如满足本细则第四条各款规定,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不满足第四条第2至第5款之一的规定而不能授位者,如在某方面确有突出的学术成就,或毕业后参军,或去边疆、边远或国家确认的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工作者,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破格性质的特殊授位。特殊授位的申请条件与程序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审批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由学校教务处代行。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闭会期间,学士学位审核授予工作由教务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或特别授权执行。 2.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由学院学位委员会预审,校学士学位工 作办公室按专业集中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3.本细则第六条涉及的特殊授位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逐一审核,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逐一批准。 第八条成都理工大学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参照本细则执行,授予资格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第九条学士双学位的授予细则参照本细则制定并执行。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等资料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按年向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一条因学业成绩记载错误等原因造成错授的学位,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报请

(完整版)员工行为规范及管理制度.docx

页号 /总页数 1 / 5 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员工的工作和行为标准,严肃公司纪律,维护正常经营 秩序,提高公司整体素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具体规定 (一)职责内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1、任何人员都有阻止违纪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得对所辖人员违纪现象不予纠正、有意包庇。 2、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学习、培训、义务劳动等集体活动。 3、公司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单位职责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分配安排,主动协调工作关系,单 位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拒不履职,影响工作,不作为者。 4、不按规定时间提报反馈信息或相关报表。 5、为方便业务联系及沟通,全体员工应保持手机全天24 小时开机状态(单位领导及重要岗 位人员休息日也不例外),不得无故关机失联。 以上职责内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严重度处以100-500 元罚款,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500 元罚款。 (二)行为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1、工作期间不得串岗、带非工作人员进工作场所;不得打牌、下棋、干私活、吃零食、聚堆 闲聊、打盹睡觉、玩手机,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报刊物,用公司电脑干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浏览 与公司无关的网页、视频,聊天工具等)等。工作期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或私用公司办公电脑电子 设备等违规违纪行为,违犯者处以100-500 元罚款,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500 元罚款。 2、未按公司规定佩戴工作证者,处以100 元罚款。 3、工作期间不得饮酒(包括中午及值班期间),违反者处以500 元罚款。 4、业务单位宴请需向直接上级汇报请示,批准后方可赴宴,如有违反者处以500 元罚款。 5、不得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谩骂、恐吓、威胁打击报复他人,违反者视情节严重处以500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个人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格式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信股办〔2002〕13号 关于下发《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了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随文下发,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二ΟΟ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行为规范管理办法通知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2002年6月28日印发 附件: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个人行为规范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规范化管理,特制定《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行为规范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部室、业务单元、研究院所属员工。 第二章:着装及仪容仪表规范 第三条:正规着装: 1、男士:西装、衬衣(长袖或短袖均可,衫衣下摆不应外露)、西裤、领带、 皮鞋; 2、女士:套装、衬衣(长袖或短袖均可)、西裤、西装裙、长裙、丝袜、皮鞋。第四条:便装:

有领T恤、长裤、皮鞋。 第五条:特殊岗位着装: 1、保安人员:保安制服 2、生产线、仓管等工人:工作服 第六条:工作时间任何员工不得穿着的服装(包括但不限于):无袖服装、无领服装(男士)、牛仔服装、运动服、短裤、拖鞋(机房除外)、运动鞋、厚底鞋等非 正规服装。 第七条:着装规范: 1、公司管理及行政人员、职能部门全体人员工作时间必须正规着装。 2、软件开发及工程服务人员可着便装。 3、特殊岗位人员工作时间按特殊岗位统一规范着装。 4、重大公司活动及对外市场活动,参加人员必须正规着装或按公司统一要 求着装。 第八条:仪容仪表规范: 1、头发必须保持干净整齐。 2、皮鞋应经常擦拭,保持干净,男士不得光脚穿凉鞋。 3、男士正规着装时应着配色袜子;女士丝袜保持光洁,无破损。 4、着装干净整齐,不得卷裤腿,工作牌不得装在口袋里。 5、不得佩带过量或夸张的饰物。 6、经常清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九条:违反规定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区。 第二章使用电话规范 第十条:接打电话应使用基本礼貌用语,语言温和恰当。 第十一条:接打电话时,在保证对方可以清楚听到的基础上应尽量降低声音,以免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及泄露保密事宜。 第十二条:当电话铃持续鸣响而当事人不在座位时,所在部门员工应及时将其电话接过来,尽快给客人以应答。 第十三条:帮他人接听电话时应耐心服务,若要找的人不在座位则应尽量找到对方通知,不要在工作大厅大声呼叫。如该 人已外出应告知对方,并作好记录及时转交当事人。 第十四条:为保证前台及时准确地接转电话,公司员工在打传呼时必须讲明分机号码;从外往公司打电话时,要报清楚

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1、弘扬江顺科技诚信、和谐、勤奋、卓越的企业文化,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打造江顺科技品牌。 2、规范江顺科技员工行为,推行“6S”管理工作,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提倡与反对的内容、仪容仪表、行为举止、工作态度等。 2、本制度适用于江顺科技公司全体员工。 3、提倡与反对: 1、工作态度方面 提倡绩效,反对权谋; 提倡严谨,反对懒散; 提倡创新,反对守旧; 提倡绝对服从,反对自由主义; 提倡学习进步,反对得过且过; 提倡奉献精神,反对斤斤计较; 提倡长远利益,反对短期行为; 提倡做平凡事,反对眼高手低; 提倡认真执行,反对纸上谈兵; 提倡主人翁精神,反对打工仔意识; 提倡公司利益至上,反对将个人及部门利益放在首位; 2、工作方法方面 提倡部门协作,反对工作推诿; 提倡当面沟通,反对妄自揣测; 提倡踏实细致,反对粗心大意; 提倡团队精神,反对个人主义; 提倡深入实际,反对官僚主义;

提倡危机意识,反对安于现状; 提倡正面言行,反对歪风邪气; 提倡权责对等,反对无监督的权力; 提倡制度化管理,反对工作无计划; 提倡工作的高效率,反对工作复杂化; 提倡分清主次,反对大小事情一把抓; 提倡工作讲方法,反对工作无序混乱; 提倡今日事今日毕,反对工作拖拉低效; 提倡多提合理化建议,反对冷漠与忽视; 提倡主动思考解决问题,反对将问题上交; 3、为人处世方面 提倡真诚,反对虚伪; 提倡务实,反对浮夸; 提倡言行一致,反对表里不一; 提倡艰苦奋斗,反对铺张浪费; 提倡谦虚谨慎,反对骄傲自满; 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狂妄自大; 提倡严守公司机密,反对窃密与泄密; 提倡正当的人际关系,反对一团和气; 提倡纯正的工作态度,反对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4、仪容仪表: 1、在工作时必须保持健康、饱满、乐观的精神状态和谦和、高雅、自信的风度气质; 2、员工进厂必须穿厂服,不得穿拖鞋、短裤,女员工不得披头散发,男员工不得留长发或剃光头,着装要求整洁、干净,不穿戴有损公司形象、有碍雅观的怪异服饰及发饰; 3、上班见面主动问好,工作时间应做到举止端庄,态度和蔼; 4、女员工要求化淡妆,佩戴饰物大方得体,不涂有色指甲油,不留长指甲,忌用过多或刺激性气味强的香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外经贸学教务字〔2013〕7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制订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含远程教育等)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按上列国家有关法规和我校专业设置情况,我校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其基本工作程序为:(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进行初审; (二)学院通过初审后,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 (三)教务处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终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学校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完成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德、智、体全面发展,无严重违纪现象; (二)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校要求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并达到相关要求,取得毕业证书; (三)主要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五)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或达到学校有关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要求; (六)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 第四条普通高等教育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普通高等教育来华留学本科生是指我校正式录取和注册在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2〕61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2年11月15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第四条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本科生,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本科生,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条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条经学校批准派出的中外合作项目本科生,完成国内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完成海外合作院校课程学习,取得海外学士学位证书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记过处分未解除。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学院所报建议名单进行初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三)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结果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毕业后一年内(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通过重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

学位授予条例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理工校发〔2017〕17号 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理工大学 2017年4月6日 陕西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17年4月6日印发 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分类,按专业培养计划,对我校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学院初审、学士学位办公室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审工作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提出并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2.向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3.处理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五条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纪守法,道德品行、思想作风端正; 3.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 4.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生; 2.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4.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5.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绩点低于1.5者;

个人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参考

个人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参考 个人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个人行为规范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规范化管理,特制定《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行为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部室、业务单元、研究院所属员工。 第二章:着装及仪容仪表规范 第三条:正规着装: 1、男士:西装、衬衣(长袖或短袖均可,衫衣下摆不应外露)、西裤、领带、皮鞋; 2、女士:套装、衬衣(长袖或短袖均可)、西裤、西装裙、长裙、丝袜、皮鞋。 第四条:便装: 有领T恤、长裤、皮鞋。 第五条:特殊岗位着装: 1、保安人员:保安制服 2、生产线、仓管等工人:工作服 第六条:工作时间任何员工不得穿着的服装(包括但不限于):无袖服装、无领服装(男士)、牛仔服装、运动服、短裤、拖鞋(机房

除外)、运动鞋、厚底鞋等非正规服装。 第七条:着装规范: 1、公司管理及行政人员、职能部门全体人员工作时间必须正规着装。 2、软件开发及工程服务人员可着便装。 3、特殊岗位人员工作时间按特殊岗位统一规范着装。 4、重大公司活动及对外市场活动,参加人员必须正规着装或按公司统一要求着装。 第八条:仪容仪表规范: 1、头发必须保持干净整齐。 2、皮鞋应经常擦拭,保持干净,男士不得光脚穿凉鞋。 3、男士正规着装时应着配色袜子;女士丝袜持光洁,无破损。 4、着装干净整齐,不得卷裤腿,工作牌不得装在口袋里。 5、不得佩带过量或夸张的饰物。 6、经常清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九条:违反规定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区。 第三章使用电话规范 第十条:接打电话应使用基本礼貌用语,语言温和恰当。 第十一条:接打电话时,在保证对方可以清楚听到的基础上应尽量降低声音,以免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及泄露保密事宜。 第十二条:当电话铃持续鸣响而当事人不在座位时,所在部门员工应及时将其电话接过来,尽快给客人以应答。

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西安外事学院文件 西外院教〔2012〕27号 关于印发《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二级院、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结合我校实际,对现行的《西安外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领导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对普通本科学生的告知和宣讲工作。 附件: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9月修订)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学管理制度印发通知 西安外事学院院长办公室2012年9月18日印发打印人:校对人:李海峰共印8份 附件: 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9月修订) 为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作为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 2.负责对每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条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应届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普通本科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注明理由和原因;

公司行为规范管理制度1.doc

公司行为规范管理制度1 公司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编辑日期: 版本号: 编撰人: 批准人: 制度编号: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建立公司的企业形象,完善企业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特制订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二、适用范围:全体员工三、内容: 第一条着装要求:员工着装标准(包括胸卡、胸徽)是工作服必须保持熨烫平整、干净。一般着装规范:1、要求正装(男士:浅色衬衣,深色西裤,不得穿运动鞋和旅游鞋;女士不允许穿牛仔裤、运动鞋和旅游鞋) 2、员工在每周的正式上班时间内,必须按上述规定着装。每周末,视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可允许穿工作便装。下述类型的服装可视为工作便装:带领T 恤衫和便裤。牛仔衣、短裤、紧身衣裤、运动鞋之类的服装和鞋类不可作为工作便装,不适合办公时穿着。 3、在接待客户时必须着职业服装,着装要求是在对外交往

中,如会见客户、政府官员、来访者,体现职业气质所必不可少的。 4、接待客户时的衣着仪表要求(男性) 5、接待客户时的衣着仪表要求(女性) 在进入公司前请确认: 头发是否妨碍工作妆画得是否过于浓艳是否有头皮屑服装是否得体饰品是否过于华丽 服装是否整齐甲是否修整好了(指甲油是否过于浓艳) 鞋是否干净 牙齿上是否有异物 第二条吸烟规定:为营造安全、舒适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建立企业形象,吸烟需要到指定的吸烟区。 1、在有禁烟桌牌标志的区域严禁员工吸烟。 2、有吸烟习惯的员工到指定吸烟区吸烟。公司提倡公用办公室禁烟。 3、公司严禁任何人吸游烟(即禁止手上有点燃的香烟时走动)。

4、公司召开各种会议时规定禁烟。 5、违反的员工将处罚50元/次,经理及以上人员处罚100元/次。 第三条应答电话 1、应答电话时不允许超过三声,应答时必须报出公司名称:“您好,龙骑天际”或根据情况报出部门名称。电话转接时必须回答对方:“请您稍等”之后转接。没有马上接电话时,请先说“您好,让您久等了”。 2、为保证办公室的工作环境,员工应尽快应答电话,如不在位置上请周围的员工代接电话应答时,代接员工应先自报姓名,应答或转接电话,一定要尽力帮助对方。切记你代表的是龙骑天际,第一形象十分重要。打电话的人会根据你接电话的语言及态度做出判断。 3、提示: 1)应答电话要精神振作,声调悦耳; 2)对方留言时,要正确记下对方的姓名和电话号码、认真记录5W1H(5W1H—何时、何地、谁、干什么、为什么;何种方式),并且要重复。 3)如同事离开办公桌,要替他应答电话; 4)如自己离开办公桌,要告诉秘书或同事,或在桌上留言,讲明去何处及估计何时回来。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word版本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院发【2013】7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9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院长担任,副主席二名,分别由主管教学和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专家组成,任期三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院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查通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由系领导和具备副高及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名单由各系提出,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接受本系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根据本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能力获取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接受本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学位申请和授予条件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 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及专业能力获取情况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教学、管理、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平均加权绩点达到1.8分(含)以上者; 5.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90分(含)以上;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5分(含)以上;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达到55分(含)以上。 第九条毕业时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符合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1)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三等奖(含)及以上者; (3)受到其他省级(含)以上表彰者。 第十条符合第八、九条规定,可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需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附表1),向所在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

policie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聊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1、我校函授、业余学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能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2)课程学习(含外国语课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着; (2)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学习期间受记过处分, 无明显悔改表现者,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4)学习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受警告处分者; (5)三年制专科起点的本科累计有三门(含三门)以上,五年制本科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未及格格者; (6)考试成绩在60—69分(含补考成绩)之间的门次达考试课程总门次二分之一者; (7)毕业论文评定不合格者。 二、学士学位评定办法 (1)首先由学生本人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毕业前夕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 (2)各教学单位教务员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历年考试成绩和历年考勤统计情况登记造册,并按“标准”标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名单,报院(系)学位委员会分会。 (3)各教学单位学位委员会分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按照“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4)将各单位学位委员会分会审查通过的学员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由山东省教育厅组织外语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公共理论和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 (5)继续教育学院对通过各门课程考试的学员名单进行复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证书。未通过者及未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评定原则 1、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位。 2、坚持质量第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照顾平衡.不套比数,决不降格以求。 四、其他 1、凡申请学士学位的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必须提交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参照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要求和做法进行。毕业论文的评定、由所在系组织实施。 2、英语专业的业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需自修第二外国语。其要求相当于其他专业的“外语”。

个人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着装及仪容仪表

个人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个人行为规范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规范化管理,特制定《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行为规范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部室、业务单元、研究院所属员工。 第二章:着装及仪容仪表规范 第三条:正规着装: 1、男士:西装、衬衣(长袖或短袖均可,衫衣下摆不应外露)、西裤、领带、 皮鞋; 2、女士:套装、衬衣(长袖或短袖均可)、西裤、西装裙、长裙、丝袜、皮 鞋。 第四条:便装: 有领T恤、长裤、皮鞋。 第五条:特殊岗位着装: 1、保安人员:保安制服 2、生产线、仓管等工人:工作服 第六条:工作时间任何员工不得穿着的服装(包括但不限于):无袖服装、无领服装(男士)、牛仔服装、运动服、短裤、拖鞋(机房除外)、运动鞋、厚底鞋等 非正规服装。 第七条:着装规范: 1、公司管理及行政人员、职能部门全体人员工作时间必须正规着装。 2、软件开发及工程服务人员可着便装。 3、特殊岗位人员工作时间按特殊岗位统一规范着装。 4、重大公司活动及对外市场活动,参加人员必须正规着装或按公司统一 要求着装。 第八条:仪容仪表规范:

1、头发必须保持干净整齐。 2、皮鞋应经常擦拭,保持干净,男士不得光脚穿凉鞋。 3、男士正规着装时应着配色袜子;女士丝袜保持光洁,无破损。 4、着装干净整齐,不得卷裤腿,工作牌不得装在口袋里。 5、不得佩带过量或夸张的饰物。 6、经常清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九条:违反规定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区。 第二章使用电话规范 第十条:接打电话应使用基本礼貌用语,语言温和恰当。 第十一条:接打电话时,在保证对方可以清楚听到的基础上应尽量降低声音,以免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及泄露保密事宜。 第十二条:当电话铃持续鸣响而当事人不在座位时,所在部门员工应及时将其电话接过来,尽快给客人以应答。 第十三条:帮他人接听电话时应耐心服务,若要找的人不在座位则应尽量找到对方通知,不要在工作大厅大声呼叫。如 该人已外出应告知对方,并作好记录及时转交当事人。 第十四条:为保证前台及时准确地接转电话,公司员工在打传呼时必须讲明分机号码;从外往公司打电话时,要报 清楚转接的分机号码。 第十五条:员工接转电话应严格按照所附流程图执行: 第三章内部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员工工作时间及重要场合必须佩带工作卡。员工应妥善保管工作卡,工作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不得丢失,如有遗失,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看小说、上娱乐网站。任何时间不得利用公司设备看影碟或玩游戏。 第十八条:公司会议及重要活动中,所有CALL机应设为震机状态,手机必须设为震机或关机,不允许会议进行中有振铃及接打电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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