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

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文件;(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六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五)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六)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

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一)隐瞒真实情况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

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原有经依法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的炼油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总结

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总结我县2013年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在省市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坚持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保证市场供应,维护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现将2013年成品油市场管理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总体布局情况我县成品油市场供应的总体情况是:全县目前共有加油站点61家,其中社会加油站21家、中石化20家、中石油5家;社会加油点16家;没有正常经营歇业的加油站 4家,不合格的1家。二、工作开展情况1、积极做好成品油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整理上报工作。严密关注本地市场动态,认真了解成品油市场油源供需情况,积极协调中石油、中石化和其他成品油经销单位的关系,努力调解供需矛盾,确保成品油市场的供应,保证了我县成品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2、严把年审关,进一步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经营油品不达标,短斤少两,不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不按供油协议违规供油,年审资料不全的不予申报换发新证,并责令限期整改和整顿。3、加强监管和整顿,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工作,我们坚持“早部署、早行动,早落实,防患于未然”的工作原则;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工作意识,使我县成品油市场得到进一步的规范,违规经营成品油的现象得到扼制,成品油市场业主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的意识增强,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提高。县商务局对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做到了每季一次,重大节目和敏感时期必查,到各加油站进行监管检查及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查处。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县政府关于开展成品油市场整治活动要求,我局积极配合安监、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共开展各种检查30次,先后共查封取缔无证经营摊点5个,关关闭非法加油点2个,查封加油机2台,截止目前5户非法加油站、点全部依法取缔,消除了安全隐患。三、存在的突出问题随着成品油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逐步放开,通过近几年的清理整顿,全县成品油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成品油市场的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县级商务部门执法权限有限,对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难以有力打击,加之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部门协调力度不够,监管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四、下一步工作思路(一)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落实站点规划布局。认真落实阜阳市加油站“十二。五”规划,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新建、迁建站(点)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二)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省、市各项成品油市场监管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免检车辆年审说明

6年内私家车免检车辆年审 关于免检审车: ●2010年9月1日以后上牌的私家车可享受免检。免的是车检,审车还是必须的 ●发生过人员伤亡的事故车不在免检范围内。 ●审车时,要求车辆没有未处理的违章。扣分、交罚款都要在审车前完成。 私家车年审需要准备的材料: 1. 行车证正副本原件(小蓝本本) 2. (已生效,即前一年购买的)交强险保单副本(只有这张纸需要上交) 3. 车船税证明(即交强险发票,上面含车船税) 4. 车主身份证原件 非车主本人办理审车,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 1.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要求将车主和代办人的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 委托书原件 PS.审完车就可以去领绿标、续保了。 委托书模板: 委托书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去办理机动车免检合格相关手续,车牌号豫A ,车架号,请给予办理。 委托人: 2015年月日 说明:委托人签字需要手写,并且按红色指印。

郑州市区免检审车地点: ?黑色字体领取点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 ?蓝色字体领取点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5:00~18:30 东部: ●郑州市交警六大队办事大厅: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熊儿河路交叉口西200米 ●郑州市车辆管理所城东服务站: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路南(河南翌晨交通安全设 施有限公司院内) 西部: ●郑州市交警二大队办事大厅: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18号 ●郑州市车辆管理所城西服务站:中原西路与商隐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 南部: ●郑州市公安局机动车检测中心业务大厅:大学路与南三环交叉口向南4公里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务大厅:大学路与南三环交叉口向南4公里 ●郑州市车辆管理所城南服务站:大学路向南过西南绕城高速100米路西,世贸二手车市场北部: ●郑州市交警五大队办事大厅: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与国基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郑州市车辆管理所城北服务站:文化路北四环口向北2公里路东 中部: ●郑州市交警三大队办事大厅: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16号 ●郑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郑州市紫荆山路与顺河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 ●郑州市交警一大队办事大厅: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25号 ●郑州市交警四大队办事大厅: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30号

成品油管理办法

附件: 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我省成品油市场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005年第184号令),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的部门,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和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全省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市级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的核批;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本细则所称的市是指设区市,下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 第七条县(包括县级市、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

公司销售管理制度-范文1.doc

公司销售管理制度-范文1 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提高本公司经营运作,加强产品市场的开发及维护,公司决定确立经济责任制,采用重管重制政策,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各种业务管理公司营销策略,采取设立经销点的经销制,同时为加强经销网络的维护,致力开发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及包干制业务,应定期走访各经销点,每月对所有经销商的业绩审评,对销售业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并随时做好所有客户的销前、后服务工作。 二、岗位职责:2.1销售副总: a.负责总公司各项销售政策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 b.组织并参与市场调查和预测,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和客户要求。 c.会同销售部经理制定和完善销售承包责任制,制定年销售计划,各时期营销策略。 d.对营销网络的维护建立,并将信息及时反馈至公司总经理。 e.负责资金回笼工作,主持解决所有经济合同的纠纷事务。 f.会同分公司总经理,技术部主管制订订货排产计划。2.2销售部:a.负责企业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工作。b.严格依销售制度及第十二条款之合同管理规定,贯彻并执行。c.负责编制“销

售合同”,“工矿合同”“订货排产情况汇总表”。d.负责对驻外各经销点监督、检查、反馈工作。并对其经营负责。 e.制订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负责落实与考核。 f.负责资金回笼工作。 g.负责联系储运业务。 h. 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培训工作。 2.3销售部经理岗位职责:a.负责企业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工作;b.严格依销售制度及第十二条款之合同管理规定,贯彻并执行;c.负责编制《销售合同》,《工矿合同》、《订货排产情况汇总表》;d.负责对驻外各经销点监督、检查、反馈工作,并对其经营负责;e.制订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负责落实与考核。f.负责资金回笼工作;g.负责联系储运业务;h.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培训工作。 2.4助销员岗位职责:a.负责客户的往来接待工作及产品的初步介绍;b.负责公司所有销售客户的往来跟踪、服务、联系;及售后服务等销售内务工作;c.负责销售部所有销售档案的整理、跟踪及管理; d.销售部经理外出时,全面负责销售部内部一切日常运做;e.负责所有销售合同的跟踪;

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YOUR LOGO Your compa ny n ame 2 0 X X 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姓名:XXX 部门:XX部

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我县成品油市场安全稳定和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原则 (一)依法整治与有序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综合治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三)居委会、分场与部门联动结合的原则; (四)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集中整治活动期间,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点带面,重拳出击,确保实效。 三、整治重点 (一)不符合规划要求,无证、无照经营或未经批准已建或正在建设的加油站(点); (二)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安防设施建设未到位,技防设施未正常运行,保险柜质量不达标及设置不规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油库。 四、工作职责重岗、大楼管理办,各居委会、分场,青阳工商分局、青阳国土所、供电所、城建办、派出所、安全办等相关单位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总负责。

五、整治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XX 年1月18日至2月28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XX年1月18日至1月22日);第二阶段:排查摸底,自查自纠(XX 年1 月23 日至1 月25 日);第三阶段:集中整治(XX 年1 月26日至2月12日);第四阶段:检查验收(XX年2月13日至2月28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舆论宣传,实行有奖举报; (二)严格督查考核; (三)严明工作纪律; (四)巩固整治成果; (五)加强协调配合。

2020汽车年检新规定

2020汽车年检新规定 汽车年检时间根据新车入户的时间而定,如机动车行驶证的登记初始日期是2015年6月,那么,汽车年检时间就是每年6月。同时,按照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 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 合格标志,也就是说如6月参加年审的车辆,可在4、5、6月前往 检测线参加年检。 各类汽车年检时间 车辆年检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可免检2次(需每两年申领一次年检标志);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 个月检验1次。想知道怎么车检的,请看:不花钱不看车新政策6 年免检验车体验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如果逾期年检,则 机动车所有人将会被处以200元,记3分的扣罚。 如何进行车辆年检时间查询? 只要登录各地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就可以查询,也可以电话查询。根据道交法规定,检验不合格不予核发年检标志,且所有年检形成 的档案必须保存3年以备查询。 汽车年检查询要点

在进行汽车年检查查询的时候,还是会有相关的违章查询。先要到窗口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可凭行使证领取。填好表中事项并且 交工作人员查询,检查有无违章记录,在没问题的表上会加盖已核对,可验车章,有违章的情况,需要拿着违章告知单尽快处理违章。然后就是交押金需要到押金窗口缴纳押金,拿好押金条,领取并填 写车辆外观检验单。当然还有车险查询,现在方式也是多种多样, 大家也要经常使用车险计算器进行查询。也要及时了解汽车保险哪 家好,以便必要的时候更换车险提供商。 车辆年检过期怎么办? 关于车辆年审的时间,其实我国规定的车辆年审期限是比较长的,可以提前90天办理,2014年更是出新规,6年内新车免年审,不过 这项政策仍有一些附加条件,私家轿车6年内免检政策的轿车必须 是2010年9月1日后注册登记免检的,车主只需要每两年提供车船 税和交强险证明即可(如果私家车发生过伤人事故不能列入免检行列)。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其实只要你稍 微用点心,在你开车行驶的时候,看一眼,前面挡风玻璃上的车辆 年审合格证的时间,你就不会错过车辆年审的时间。 车辆年检费用是多少? 汽车年审流程(以广州市机场路汽车市场为例): (1)将车开到检测站门口,等待检测(取下车内贵重物品)。 (2)将车子交给检测人员上线,车主等待提车。 (3)检测结束,工作人员开检测单、收款条、并将保险单副本装 订好。 (4)缴纳检测费:200元(包括汽车各项检测费和工本费)。 (5)将资料(检测表、保险副本、行驶证和收据)交给工作人员,5分钟后即可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在行驶证副证上盖章了。 (6)领取环保标志。

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甘政发[2007] 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品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甘肃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加油站和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设立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网点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资格的备案程序;负责对各市州商务局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 成品油仓储企业、零售企业(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情况的核实;负责按以站带点、站点结合、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原则,对农村加油网点经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省商务厅备案;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

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申请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2016汽车年检时间规定

2016汽车年检时间规定 为合格的车主,一定要记住自己爱车的购买时间,这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推算出爱车的年检时间。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2016汽车年检时间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6汽车年检时间规定 汽车年检时间根据新车入户的时间而定,如机动车行驶证的登记初始日期是2015年6月,那么,汽车年检时间就是每年6月。同时,按照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如6月参加年审的车辆,可在4、5、6月前往检测线参加年检。 2016汽车年检时间规定 1、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年检验2次。 2、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车辆年检时间规定 作为合格的车主,一定要记住自己爱车的购买时间,这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推算出爱车的年检时间。如果忘记,行驶本上也有记载,车辆年检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可免检2次(需每两年申领一次年检标志);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想知道怎么车检的,请看:不花钱不看车新政策6年免检验车体验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如果逾期年检,则机动车所有人将会被处以200元,记3分的扣罚。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销售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销售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销售目标和市场状况,由企划部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制定并提交公司年度产品促销计划、费用预算,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条:企划部负责制定促销方案的详细工作规程和细则,监督按程序作业。负责销售促进的全程跟进工作,包括物品的购置,物品的运输,方案的执行,方案的临时调整,人员的安排,物品的发放与管理,效果的评估,销售促进的总结。 第三条:企划部统一管理公司产品市场促销工作,各区域市场负责单个市场促销活动的组织、实施,整理评估促

销效果,提出初步促销工作总结,企划部汇兑并撰写市场促销工作报告,供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企划部应确保公司存有备用促销方案及促销品,以应对市场竞争的需要。 第四条:企划部促销文员根据市场动态及时制定促销方案及具体实施办法,协助区域市场开展促销活动,整理、评估促销效果,总结经验及资料的分类建档,协调各区域及本部门促销相关事务和传递工作。每季度以书面报告形式呈报上季度促销工作总结及下季度促销活动安排。 第五条:企划部广告文员负责促销有关的市场广告方案及制作工作。企划部信息文员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提出开展促销活动的建议。 第六条:各区域经理负责具体组织该区域市场促销活动,培训促销员,维护客情关系,收集、整理活动基础数据,提出初步效果评估报告。根据本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促销建议及促销活动申

请。 第七条:企划部经理负责公司整体市场促销活动的指导,协调相关业务并对相关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八条:所有参与市场促销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促销活动的规定程序,及时管理市场促销品的发放,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挪做它用,否则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公司其它相关制度执行。

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确保成品油市场秩序整治到位,我市自2016年12月开始,分四个阶段(宣传动员、自查自纠、综合整治、总结提高)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整治行动,现将前阶段的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明确职责 成品油市场秩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每一个非法站(点)都是一个安全隐患。为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违规建设加油站(点)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李忠岩为组长,市政府正县长级领导干部王发志为常务副组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长陈体秀、副市长邢路生、副市长骆本京、市信访局局长王家文为副组长,市直部门一把手和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永城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永城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和《关于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违规建设加油站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召开了全市集中整治行动动员大会,与市直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作责任状,明确职责,做到统一部署,联合行动,形成合力。 二、依法整治,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我市成品油市场由于多年历史遗留问题和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加油站(点)违规建设、无证经营、布局不合理、过多过滥等问题比较突出,一证多站、以点代站、超范围经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现象依然存在。经摸底统计,我市共有非法加油站(点)91家,分布在全市的大部分乡镇,整治难度大,任务艰巨。为了防止一哄而上打乱仗,对杜绝互相推诿不作为,在依法行政、稳定和谐中求得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为此,各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率先垂范,亲临整治第一线,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职,扎实推进,坚持自查整改和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相结合,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在这次整治行动中,我们坚持宣传动员为先导,张挂横幅、标语2000多条,出动宣传车20多台,在全市东西城区、城乡结合部及交通干线宣传到位。自2016年3月份已经对全市所有的非法加油站点下达自拆通知书,对于逾期不拆的将按照方案部署由市电力部门对其停止供电,截止目前自行拆除的共计4家,其余87家均已停止供电。 三、下阶段的整治工作 我市的这次集中整治行动,虽然前阶段取得了一定实效,但离“彻底到位,长治久安”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 首先,要加快整治行动冲刺步伐,有效应对挑战,采取坚决有力的综合整治措施,对非法经营时间长、气焰嚣张、态度十分恶劣、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拒不拆除的非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成品油零售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

仓储经营许可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

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一般规定 1 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1.1.在总部的销售部人员上下班应按规定打卡。 1.2.在总部以外的销售部人员应按规定的出勤时间上下班。 2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应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办法之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2.2.1部门主管 (1)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控制存货及应收帐款。 (5)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6)随时稽核各销售单位之各项报表、单据、财务。 (7)按时呈报下列表单: A、销货报告。 B、收款报告。 C、销售日报。 D、考勤日报。 (8)定期拜访辖区内的客户,借以提升服务品质,并考察其销售及信用状况。 2.2.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于工作时间内凶酒。

E、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产品使用之说明,设计及生产之指导。 B、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E、定期了解经销商库存。 F、收取货款及折让处理。

G、客户订货交运之督促。 H、退货之处理。 I、整理各项销售资料。 (3)货款处理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应以公司所核定之信用额度管制客户之出货,减少坏帐损失。 F、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G、不得向仓库借支货品。 H、每日所接之定单应于次日中午前开出销货申请单。 2.3.移交规定 销售人员离职或调职时,除依照《离职工作移交办法》办理外,并得依下列规定办理。

成品油市场整顿报告

成品油市场整顿报告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成品油市场整顿报告 (一)摸清了加油站底数。经过逐站登记审查,摸清了全市加油站基本情况。全市加油站总数63个,其中已停业8个,正常经营的加油站55个。所属分类,石油系统15个,全部国有;农机系统22个,国有11个、股份4个、集体3个、私人4个;其他系统26个、国有2个、股份3个、集体2个、私人19个;全市加油站性质分类,国有28个、股份7个、集体5个、私人23个。(二)掌握了成品油市场状况。市场调查小分队通过对全市25个乡镇的调查,掌握了成品油市场的基本状况。全市现有耕地面积3,045,095亩,其中旱田2,900,895亩,水田145,200亩;春季用油量14650吨,其中旱田用油量14504吨,水田用油量146吨;全市农业机械拥有量14077台拖拉机,其中大中型1049台,小型13028台;掌握了全市25个乡镇190个村屯销售代理、村支书、村长、会计的通讯录。(三)堵塞了市外进货渠道。经过市场整顿管理,市外进货渠道基本堵塞。40个社会加油站已经全部到石油分公司进货。几年来不从分公司进货的哈炼加油站、液化汽加油站、加油站、农机站,部分进货的农机站、加油站,农机站、加油站都已转变态度,绝大部分从分公司进货;重点大户有了突破性进展,哈炼加油站几年来从不在分公司进贷,督查员死看死守后,只能从分公司进货,已在今年一季度进货361吨。截止三月末统计,社会加油站已从分公司进货4552吨,同比增长%。(四)提高了供应服务工作质量。分公司积极采取行动,主动工作,庄严承诺,千方百计开展优质服务工作,整顿内部工作纪律,规范供应措施,改善服务环境,优化工作条件,抽调大量人力搞好社会调查和征求意见。帮助用户解决油品质量、计量、配送、结算、品种、时间等具体问题。经营理念大转变,变官商为行商,以平等心态参与市场竞争;服务作风大转变,热情服务,方便用户,用户至上;运作方式大转变,车辆选择、进货方法都实现了突破性改革。用户满意度大大提高、中油企业信誉度大大提高,供应服务质量大大提高。(五)完成了一季度各项经济指标。今年一季度销售计划16700吨,实际完成18,739吨,超过计划2039吨,超计划进度%,同比增长761吨,增幅为%;一季度批发销售9015吨,同比增长657吨,增长%,占本期计划的%;零售7924吨,同比增长104吨,增长%,占本期计划的%。最引人注意的是市场整顿增加批发销量1862吨,同比增长%,占本期计划的%,可以说一季度的销量增长,绝大部分是市场整顿增加的。(六)增加了石油销售的税源收入。石油分公司销售增值税去年同期为零,今年以来,由于加大市场整顿力度,社会加油站大部分从分公司进货,一至三月末市内批发销售4552吨,预缴增值税19万元;市外批发销售1546吨,预缴

2020年车辆年检时间规定

2020年车辆年检时间规定 按照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如6月参加年审的车辆,可在4、5、6月前往检测线参加年检。 2020年车辆年检时间规定 而如果没有车辆检测和年审,上路行驶时被交警逮到,不仅面临扣车,还要进行罚款,然后补办车辆年检手续。而且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的也不予正常审核和行驶。所以,不办不行,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的也不可以。 汽车年检时间根据新车入户的时间而定,如机动车行驶证的登记初始日期是2015年6月,那么,汽车年检时间就是每年6月。同时,按照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

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如6月参加年审的车辆,可在4、5、6月前往检测线参加年检。 车辆年检时间规定多久 1、非营运轿车(包括非营运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面包车和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6年内免检政策。“6年内的新车免予上线检测”,每两年申请检验标志。在2012年9月以后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可以享受免检政策,以后每年验车一次。6至15年的每年上线检验1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上线检验1次。 2、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019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总结

https://www.360docs.net/doc/4f17841365.html,专业的论文在线写作平台 2019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总结 2019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总结按照省市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快速行动,打响成品油整治攻坚战,具体情况如下:一、高度重视,强化部署我局成立成品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场科xx科长为副组长,各监管所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科,统一领导成品油整治工作并明确要求对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做到重点过问、深入研究、把握动态、狠抓落实。各单位要将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形成职责明确、协作配合、高效运转的工作格局。我局迅速出台新市监字[2019]3号《关于开展全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强化指导各监管所开展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同时将成品油监管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年部署,紧抓不懈。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回头看迎检工作,同时结合新近开展的全省成品油市场集中排查整治,我局召开成品油治理工作专题会议,局主要领导主持会议,并作出部署,会议传达了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迎评及排查整治工作的最新指示和会议精神,要求务必高度重视,工作打好提前量,全力抓好成品油治理。二、明确重点,强化监管一是以柴油为重点,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今年以来,各监管所对辖区内加油站销售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情况进行检查,禁止销售普通柴油,严禁在城市城区范围内及高速公路服务(停车)区销售普通柴油。同时对加油站是否按照油品升级要求销售符合标准的油品,是否及时更换油品标号、标识,是否有以普通柴油冒充车用柴油进行销售进行重点检查,核对进货发票、进货台账记录与销售的柴油标号、等级是否一致。重新

车辆年检新规定流程

车辆年检新规定流程 篇一:2015机动车年审新规定 2015机动车年审新规定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检机构,已开办的,9月底前必须彻底脱钩;自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检验机构,推动机动车异地年检。18项新政摘要如下。 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质检部门对符台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 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条件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 3、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省级质检部门对符台条件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5、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2015年5月1日前,须全部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 6、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台格井出具了台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台格标志(新标志注明检验机构,式样另发)。 7、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需提交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凭证。捡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 9、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检验机构要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10、进一步扩大新车冤检范围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11、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冤检2015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12、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13、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呈,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预约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14、简化检验工作流程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台工作流程,业务一次性办结。不在统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 15、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推行周六日、廿f段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提醒服务。 16、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检验机构如被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交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GZ-11公司销售管理办法1.doc

GZ-11公司销售管理办法1 公司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管理,掌握市场信息,沟通公司与客户的关系,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保证销售业务顺畅有效的运行,确保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与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销售业务的总负责人,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并合理分工。 公司营销中心总监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市场管理、销售管理等。 销售部门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等。 财务部在营销中心的配合下负责制定信用政策,信用政策包括信用期间、信用标准、现金折扣政策;负责销售业务的监督和审核、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等。 发货岗位(仓库管理员)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齐全和有效后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公司的销售与收款业务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授权批准后执行,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不得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

公司授权审批人员为公司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其他为业务经办人员,经办人员无审核权限(工作职责有此权限除外)。 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否则须承担相应责任。 经办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业务,不得经办超越审批权限的业务,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具体业务规定 第四条公司按年度确立销售目标、明确权限,下达给营销中心执行,营销中心按销售管理责任制,将销售目标的各项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个销售区域、每个销售人员,明确到月。 销售目标包括销售额指标(含销售收入指标、产品品种及数量、市场占有率等)、销售 费用、利润目标、销售活动目标(访问并新增客户数、营销推广活动、商务洽谈等)。 公司每年与营销中心签订销售管理责任制,责任制中明确销售区域、销售人员的销售目标数、销售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商业和技术保密、销售人员经绩效评价后的业绩提成规定(岗位工资按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总经理与营销中心总监签订销售责任书,授权营销中心总监与销售人员签定销售责任书。 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为订单(所获订单数量及金额)、成交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