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对于合伙财产,合伙是不得擅自处分的。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处分财产,否则违反了合伙规则,需要承担内部责任。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在合伙企业法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合伙企业财产经常受得侵犯,包括挪用和侵占,而以往对于合伙企业财产被侵占和挪用的行为,实践中往往只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伙企业法就这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侵占和挪用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破。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侵犯财产罪中,进一步规定了对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侵害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这对合伙企业的的实施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法律快车刑法整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侵害合伙企业利益,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占是指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刑法,比照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关侵占财产罪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第七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涉及两种罪名:第一,合伙企业的职工,包括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侵占合伙企业的财物构成财产的侵占罪;第二,合伙企业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挪用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挪用财产罪;这两种行为的具体处罚应依照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的,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和挪用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破。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29837826.html,/

应该如何处理合伙人退伙后合伙财产

摘要:无论哪种退伙形式,退伙的效力都是合伙人资格丧失。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下面由小编根据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如何处理合伙人退伙后合伙财产?请看案例。 【案情】 恭城县某某采石场系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12年6月出资成立的经营矿产开采的合伙企业,莫某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1月10日,原告周某加入合伙并签定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机械设备和生产线设备投入,利润占45%;被告方以企业证照、山场资源、场地等设施及材料投入,利润占55%。合同签订后,各方依约履行并开始了生产经营活动。在经营中,原、被告产生分歧,石场于2014年5月停工。由于对上述分歧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原告遂于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退伙,并返还原告投入的设备。 在审理期间,因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已满,双方无法自行清算,为解决纠纷。原告曾向我院申请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司法清算。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提供鉴定相关的补充材料,司法鉴定公司将送检资料退回。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进行结算,经过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各方的投资情况、企业经营盈亏、企业财产状况,以及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等情况,因此未经过结算,原告要求确认其退伙于法无据,应驳回其诉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审理期间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原告可以确认退伙并返还设备。若有尚未处理的债权债务,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案处理。 【分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法第46条规定,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审理期间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原告要求确认退伙应予以支持。 那合伙企业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合伙人退伙,双方应当进行结算。但是合伙期间,因原、被告财物管理不规范、无正规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在审理期间双方对对方所提供的材料均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亦无法提供鉴定相关的补充材料,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依据双方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确认投资的数额及合伙期间的债务,故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有合伙约定的依约定。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采石场合同》第一条第2项及第二条第2项中约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甲方:赵伟光身份证号:乙方:李美菁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合伙共同经营盛世雅歌艺术培训中心的合作基础已丧失,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就合伙经营企业的财产分割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财产范围 1、学校所有权 学校地址: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 法人代表:李美菁 2、其他财产: 车辆: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 二、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分割方案 本着公平合理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作出如下分割: 1.坐落于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的 学校法人代表更名为甲方,乙方退出学校; 2.车辆归乙方所有; 3.甲方须补偿乙方111500万元人民币。 补偿期限:24个月 补偿方式:自20XX年1月开始,甲方每月25日前向乙 方还款

4645元,直至补偿款还清。 三、分割财产的交付和转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变更登记1578/手续;变更完成后视为乙方退出学校; 2、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于起归乙方所有。 四、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达到预期效果,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分割后,学校所赢利、亏损及触犯法律法规、天灾人 祸等均与乙方无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XX年12月29日20XX年12月29日 以上这。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合同尽在:合同协议望大家多支持本网站,谢谢。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合伙人之间)(模板)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模板)*** 详情见下文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鉴于: (1)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伙企业”)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注册地址为【】。 (2)甲乙双方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意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财产份额转让。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出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指占整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比例)的合伙份额。 二、本协议项下合伙份额的出让价为人民币【】元(以下简称“转让款”),乙方应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年月日内付清; 2)合伙企业办理相应工商变更手续之后个工作日内付清; 3)年月日内支付人民币【】元,合伙企业办理相应工商变更手续之后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4)其它: 三、乙方确认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风险和运营现状。 四、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合伙协议的限制或其它合伙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甲方向乙方作出的陈述或保证有重大不实的。 3)其它: 六、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以友好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三十(30)个日历日内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各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合伙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如有需要,双方应积极配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合伙有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内部财产关系 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包括合伙的财产的构成和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对合伙的共有财产,应当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以实现成立合伙的目的,在合伙人之间对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发生分歧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出资少服从出资多者的原则决定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事宜。 对外财产关系 个人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合伙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个人合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就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设定债权。 第二、个人合伙对外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偿还了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成立个人合伙的法律要求是: 第一、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纠纷的处理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纠纷的处理文/吴晓芳《人民司法.应用》2013 年第13期(108页-110页) 注:本文为扫描件,未与原文核对,仅供朋友圈内朋友研讨之用,如若引用,请务 必查找原文。 一、基本案情 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据此判决:(一)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某承担;(二)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合伙人通过欺骗处分合伙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合伙企业具有较大地随意性、特殊性,其在设立时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地原则.基于合 伙人对合伙财产地共有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地财产也享有共同地处分权.那么,合伙 人通过欺骗处分合伙财产地行为是否有效呢?接下来,律伴网小编为您进行相关介绍, 供您参考. 一、合伙财产如何处分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属于违反合伙协议地行为,其他合伙人应当以合伙协议纠 纷为案由到法院提起诉讼.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地,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 用于个人学习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地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地,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合伙财产如何处分,合伙企业地财产处分通常是通过个别合伙人地实施地,按照合伙 财产地共同共有地性质,个别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地授权.文档 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如果个别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地授权,擅自处分了合伙财产,应当如何处理,按照 国际通行地规则,此时应当根据财产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予以区别时待,所谓善意, 就是不知情,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真正理由认为他应当知 道该财产是合伙财产,或者虽然知道是合伙财产,但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 应当知道合伙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即应认为善意,否则应认定为恶意,根据保护善意 受让人地法律政策,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 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开展,而且有利 于合伙企业地经营和发展.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易言之,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在与合伙企业交易时承担因合伙人越权行为而致合同无效 地风险,或者迫使他们避免这种风险而支付查明合伙人是否越权地成本,则人们可能 倾向于不愿同合伙企业交易,所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 企业财产地,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地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地事务如何执行,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地一项基本准则,因此合伙企业地全 体合伙人,应享有同等地管理参与权,原则上,合伙企业地一切事务,应由全体合伙 人共同决定,但是事实上,事物巨细都要经过全体通过是很难作到地,所以通常地做 法是,以全体一致地决议,将部分或者全部日常事务享有同等地权利,可以由全体合 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地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这里所 说地,合伙企业事务,应理解为合伙企业地全部日常事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 人学习 二、合伙企业财产地性质 (一)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地性质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地,出资人并不因 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地 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 人退伙或者合作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地所有权转移,而形 成合伙人间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地方式 收回在出资地价值量.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合伙人地出资形式多样,不同地出资所反映地性质不完全一样.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律师审核)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转让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伙企业”)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_____万元,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 2、转让方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现持有该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份额的____%。 3、转让方有意向受让方转让其在合伙企业___%的合伙份额。受让方有意从转让方处受让该合伙份额,并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据此,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份额、转让价款及交割方式 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____%的合伙份额以人民币_____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上述财产份额,具体交割日期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安排。 2、转让方保证对财产份额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保证在财产份额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保证财产份额未被查封,并不受任何第三人之追索。否则,转让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转让的效力 1、受让方在受让上述合伙份额后,即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对上述受让的财产份额享有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转让方已明确向受让方告知合伙企业的营业范围、经营风险和运营现状,

受让方已明确了解上述内容,并自愿加入合伙企业。受让方自入伙后,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受让方应根据《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履行本协议项下合伙份额转让和合伙企业相应变更的登记手续,且不得有阻碍合伙份额转让和登记变更之行为。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自己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提取诉讼。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办理完登记变更手续。转让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后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的过渡期间,将遵守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的承诺。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合伙企业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 转让方: 受让方: 年月日

合伙型联营财产是否独立

合伙型联营财产是否独立 合伙型联营不具备民事主体构成要件 黑格尔说:“在法律方面,所不同的在于他们激起考察的精神。各种法律之间的分歧,就已引人注意到他们不是绝对的……在法律中,不是因为事物存在就有效,相反的,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合伙型联营是否为民事主体关键看其是否具备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一)名义独立;(二)意志独立;(三)财产独立;(四)责任独立。 (一)合伙型联营名义不独立 《民法通则》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次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无限责任’的字样。”《民法通则》合伙型联营规定及《民通意见》解释当中都没有关于合伙型联营“字号”或者“名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中将合伙型联营与法人型联营合称为“联营体”,也没有“字号”或者“名称”或是诉讼主体的规定。既然立法例上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作不同章节规定,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合伙型联营并不当然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合伙型联营法律并未赋予其能以独立的名义对外参加民事活动而享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合伙型联营意志不独立 合伙型联营不像自然人、法人能形成自己独立的意志。自然人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其智力、年龄相当范围中其意思表示是独立的。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是自然人直接形成的统一的意思表示,合伙企业的意志也是相对独立的(由此可以认为自然人组织型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法人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特殊产物,是法律拟制的“实在人”。法人有其意思表示的独立的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在对外进行意思表示时体现的是法人的整体利益,其意志也是独立的。表面上看,合伙型联营意志形成过程像自然人合伙企业一样直接由各法人机关完成,但实质上,因法人机关成员是自然人,这样事实上会带来法人机关成员身份和自然人身份分界的问题。法人独立意志形成与自然人合伙企业独立意志形成都是自然人自身独立意志的一次性集中形成,合伙型联营意志形成则需要自然人意志转化为法人意志即二次性集中才能形成。因此理论上讲,合伙型联营很难形成自己独立的意志。 (三)合伙型联营财产不独立 1、从法人联营出资的客观事实看

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行为的法律效力评析

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行为的法律效力评析 蒋文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一案情简介]: 2003年9月9日,某市做服装批发的个体户李宏因购进服装,急需资金,遂与某建行协商借款10万元,期限3个月,由其朋友马奇以其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房产的产权证载明产权人为马奇,共有人为其妻杨兰)。建行遂与马奇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逾期后,由于李宏未能清偿借款,建行遂将李宏、马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宏偿还借款本息,并依法对马奇提供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马奇辩称该抵押物系其与杨兰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以该房产设定抵押一事,杨兰事前未同意,事后未追认,因此该抵押无效,其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判决结果和要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行与李宏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而其与马奇签订的抵押合同,则因未获得抵押物的共有人杨兰的同意而应认定无效。在抵押无效的情况下,马奇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李宏偿还建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二、马奇在李宏不能清偿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3510元,由被告李宏负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建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行与李宏的借款合同有效,其与马奇签订的抵押合同,虽抵押物是马奇和妻子杨兰的共有财产,但基于他们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建行有理由相信马奇能够代表杨兰,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抵押有效。遂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一、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第二项。二、华中建行对马奇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 受偿权。一、二审诉讼费7520元,均由李宏负担。[1] [案例二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0年9月6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在建的商品房。2001年1月13日某公司及张某与某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银行

对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案例的分析

对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案例的分析 [摘要]近期,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的案件。笔者通过文章按照逻辑顺序对该案进行分析,以期对同类案件的处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合伙;侵占罪;认定 【案情】 2009年,被告人曾某某在重庆市巫山县做煤炭生意时,认识了湖北省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曾某某找高某某商量,借用长盛商贸公司的资质经销煤炭,高某某同意并给了曾某某一枚长盛商贸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长盛商贸公司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以及一份委托书,授权曾某某可以用长盛商贸公司九江办事处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合同需经公司备案,合同款项受公司财务管理。后被告人曾某某为自己能独立经销煤炭,伪造了一枚“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并冒充高某某签名,在江西省九江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性质为分公司的“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办事处”,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从而以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办事处的名义对外经销煤炭。 2011年4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谭某合股同邹某、余某某、易某某签订《合伙协议》以“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办事处”(以下简称九江办事处)的名义经营煤炭销售生意。曾某某系办事处负责人,即合伙执行负责人,负责经营、代管合伙生意事项(含煤款资金的收缴)。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曾某某隐瞒合伙收入现金45.666万元,拒不归还。之后采用伪造公司印章、变更银行账号和截留煤炭销售收入的不法手段,于2011年12月7日和2012年1月7日分别将合伙人煤款收入30万元和94.8万元转入私人账户后潜逃。被告人曾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 巫山县公安局以伪造p【意见】 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侵占罪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构成侵占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个人合伙的资金应当按照侵占罪进行处理。以下分为三个层级进行阐释: 1.法院有没有权力对企业的性质进行直接认定。九江办事处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什么样的性质的组织对本案的处理来说是前提与关键。但目前对法院有没有权力对企业性质进行直接认定仍然存在争议。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标准版)

编号:HL202066130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标准 版)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 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 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市设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币__________万元,占企业全部财产的__________%。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币__________万元的价格将其占"企业"的财产份额的 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分 __________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甲方保证

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责任 法律小案例 张某与其余四人共同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张某以其一辆价值二十万元汽车作为其出资。后张某因为自己要买房急需用钱,打算从林某处借款二十万。林某要求张某提供质押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张某未经其余四名合伙人同意,擅自将其作为出资的汽车作为质物交付给林某,并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后其余四名合伙人知晓后主张质押无效,要求林某返还出质的汽车。而林某并不知汽车为合伙企业财产。对此发生争议后,林某咨询律师自己需要返还质押物吗?自己的权益如何维护? 律师解答 依照上述案情,张某作为普通合伙人,擅自出质财产份额的行为无效,质权不成立,林某应当返还出质的汽车给合伙企业。林某作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林某可以要求张某提供其他的质押物,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r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来源:360法网 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责任https://www.360docs.net/doc/529837826.html,/gongsi/hehuoren/88478.html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赵伟光身份证号:乙方:李美菁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合伙共同经营盛世雅歌艺术培训中心的合作基础已丧失,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就合伙经营企业的财产分割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财产范围 1、学校所有权 学校地址: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 法人代表:李美菁 2、其他财产: 车辆: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 二、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分割方案 本着公平合理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作出如下分割: 1.坐落于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的 学校法人代表更名为甲方,乙方退出学校; 2.车辆归乙方所有; 3.甲方须补偿乙方111500万元人民币。 补偿期限:24个月 补偿方式:自20XX年1月开始,甲方每月25日前向乙 方还款 4645元,直至补偿款还清。 三、分割财产的交付和转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变更登记1578/手续;变更完成后视为乙方退出学校; 2、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于起归乙方所有。 四、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达到预期效果,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分割后,学校所赢利、亏损及触犯法律法规、天灾人 祸等均与乙方无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XX年12月29日20XX年12月29日 以上这。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合同尽在:合同协议望大家多支持本网站,谢谢。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对于合伙财产,合伙是不得擅自处分的。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处分财产,否则违反了合伙规则,需要承担内部责任。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在合伙企业法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合伙企业财产经常受得侵犯,包括挪用和侵占,而以往对于合伙企业财产被侵占和挪用的行为,实践中往往只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伙企业法就这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侵占和挪用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破。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侵犯财产罪中,进一步规定了对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侵害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这对合伙企业的的实施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法律快车刑法整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侵害合伙企业利益,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占是指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刑法,比照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关侵占财产罪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第七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涉及两种罪名:第一,合伙企业的职工,包括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侵占合伙企业的财物构成财产的侵占罪;第二,合伙企业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挪用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挪用财产罪;这两种行为的具体处罚应依照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

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效力

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效力 一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该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该条的规定,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时,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处分行为有效。 二是《物权法》第106条,依该条规定,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时,若果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可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两个条款看起来都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似乎无论适用哪一个都是殊途同归,但其实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所强调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有理由相信处分行为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第三人;而《物权法》第106中的善意第三人则是指“不知道登记错误”的第三人。由于善意的要求不同,其处理结果也必然不同。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条款应当如何适用?笔者认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践中,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形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1、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共有房屋。所谓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指登记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夫妻双方。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一方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在《物权法》严格的登记制度之下,由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于依登记簿确定,第三人对其无权处分的事实是明知的,故不存在善意,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是一方以夫妻的名义处分。于此情形,若第三人有理由知道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的规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种情形实际上构成了表见代理。 2、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于此情形,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人为夫妻双方,但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则仅为一方。而根据《物权法》第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名义人即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信赖登记簿为已足,不能要求其去寻找登记簿这外的证据,如调查出卖人的婚姻状况等。因此,这种情形下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而应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即在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时,由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第三人明知房屋系夫妻双方所有的除外。 3、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与第一种情形类型,若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则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不存在善意的可能性,根本不可能取得所有权;若处分人以登记名义人的名义处分,则需要提交登记名义人的授权委托书。若其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形下处分房屋,则构成无权代理,但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下,第三人也可受到保护。此种情形下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①《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②《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利益分配协议书

合伙利益分配协议书 甲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财产的概念与范固 由于合伙不享有法人资格,不形成统一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故合伙财产的性质比法人财产更为复杂。合伙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下面分述之: (一)合伙财产的概述 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合伙财产的范围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台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这一规定既未明确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也未区分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实践中应当区分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并对二者作不同的处理。 (一)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 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例如,合伙人以货币出资购买合伙经营所需的设备后,合伙人出资的货币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对设备的共有权。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的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 3对于是以所有权出资还是以使用权出资约定不明,而合伙人之间又达不成合意的,应当结合合伙存续期间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推定为以所有权出资或者以使用权出资:

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分配形式

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分配形式 最近,看到某市律师协会的一份文件,题目为《××市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该《办法》中对聘用人员的报酬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其中对实行“报酬分成制”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标准为:律师事务所的净收入不得低于聘用律师毛收入的25%,可以核算到人的包括房屋租金、社会保险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执业保险费、律师互助费、律协会费、律师培训费等在内的一切税费均由其自行承担。并在该文件中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律师事务所采取“柜台出租”、“人头税”等向聘用律师收取固定费用的办法。笔者身为执业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达十余年,深知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合伙所的管理之难,其最难的就是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因为收益分配形式关系到合伙人与聘用律师之间的利益所在,是合伙所管理的核心问题。如果有一个如上所述的统一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分配标准,这个标准又能为双方所接受,既能能够调动律师的执业积极性,又能兼顾律师事务所的合法利益,那么合伙所的管理也就天堑变通途了。但是笔者觉得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如果有这么一条捷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怎么会不作具体规定,只是提出一个“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呢(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难道许多有志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探索的同仁苦苦搜寻而不得的东西,现在被某市律协发现了吗?于是笔者持怀疑的心态对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从现实及理论层面进行思考,并将不成熟的思考结果记录如下,求教于同仁。 一合伙所收益分配形式的现状 目前,我国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主要有固定薪金制、固定薪金加报酬分成和报酬分成制三种。而其中报酬分成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流分配形式。就世界范围来说,报酬分成制也是合伙律师事务所收益分配形式的主流形式。这种分配形式之所以成为合伙所收益分配形式的主流形式,决不是偶然的,具有现实的必然性:这种分配形式最能体现按劳取酬、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固定薪金制是“吃大锅饭”,经实践证明不利于调动执业律师的积极性,因而很少又律师事务所采用这种分配形式,只是的某些特定条件下才被采用,比如针对新执业没有案源的律师,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给固定薪金,解决其起步阶段的后顾之忧,让他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