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在开公司的时候为了规避风险,很多人都会找自己的家人、朋友等来合伙,但却没有想到对方侵占了合伙共同的财产,导致自己有巨大的损失,这时肯定要通过法律来进行维权的。那么,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意思是必须要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诉,如果你有证据,对方不但要归还侵占你的财产,还要赔偿你的损失,还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

王女士与赵先生等人合伙经营图书资料销售业务。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他们就借用某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以该中心的名义承包经营某公司的图书资料部。王女士担任业务经理。此后,王女士多次以预付书款、进折扣书等为名,从图书资料部领取现金4.8万余元,并将这些钱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赵先生等人无奈,将王女士扭送公安机关。

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合议庭存在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女士在某公司图书资料部工作期间,利用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司书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王女士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是犯罪,本案属于经济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因此,王女士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但王女士作为业务经理,其侵吞其他合伙人财产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主要是指依我国公

司法,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医院、学校等。

本案中,王女士确实利用了担任业务经理的便利条件,侵吞了图书资料部的财产,数额超过了1万元。她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其所在公司图书资料部的性质,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单位。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表明非法人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只能作为个人犯罪的主体,这实际上是将非法人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视为个人。此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更是十分明确地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与自然人并列,将它们视为个人,而排除在单位的范围之外。

本案中,王女士与赵先生等人借用某商贸中心营业执照承包了某公司的图书资料部,这表明图书资料部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依法所有公司、企业都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成立,所以,图书资料部既不是公司,也不是企业。同时,它也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单位的范围之列。王女士等人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根据合作经营协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图书业务,这实际上是民事上的个人合伙。王女士是个人合伙的业务经理,而不是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她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虽然公私财产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是如果财产是共有财产就应该有所区别。共有财产是指对某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共有财产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财产按照份额属于几个人所有,他们分别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某一共有人利用工作之便,将共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就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侵占罪。共同共有是指同一项财产有几个所有权主体,他们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财产中哪一部分属于自己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进行财产分割时,才能协议确定每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下,共有财产不能成为任何一方权利人侵占的对象,因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而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王女士属于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该由合伙财产的性质决定。然而,个人合伙财产的性质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侵吞财产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占罪,所以,王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他合伙人要追回自己的损失,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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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42124119.html,/

应该如何处理合伙人退伙后合伙财产

摘要:无论哪种退伙形式,退伙的效力都是合伙人资格丧失。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下面由小编根据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如何处理合伙人退伙后合伙财产?请看案例。 【案情】 恭城县某某采石场系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12年6月出资成立的经营矿产开采的合伙企业,莫某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1月10日,原告周某加入合伙并签定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机械设备和生产线设备投入,利润占45%;被告方以企业证照、山场资源、场地等设施及材料投入,利润占55%。合同签订后,各方依约履行并开始了生产经营活动。在经营中,原、被告产生分歧,石场于2014年5月停工。由于对上述分歧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原告遂于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退伙,并返还原告投入的设备。 在审理期间,因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已满,双方无法自行清算,为解决纠纷。原告曾向我院申请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司法清算。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提供鉴定相关的补充材料,司法鉴定公司将送检资料退回。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进行结算,经过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各方的投资情况、企业经营盈亏、企业财产状况,以及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等情况,因此未经过结算,原告要求确认其退伙于法无据,应驳回其诉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审理期间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原告可以确认退伙并返还设备。若有尚未处理的债权债务,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案处理。 【分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法第46条规定,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审理期间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原告要求确认退伙应予以支持。 那合伙企业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合伙人退伙,双方应当进行结算。但是合伙期间,因原、被告财物管理不规范、无正规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在审理期间双方对对方所提供的材料均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亦无法提供鉴定相关的补充材料,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依据双方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确认投资的数额及合伙期间的债务,故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有合伙约定的依约定。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采石场合同》第一条第2项及第二条第2项中约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甲方:赵伟光身份证号:乙方:李美菁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合伙共同经营盛世雅歌艺术培训中心的合作基础已丧失,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就合伙经营企业的财产分割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财产范围 1、学校所有权 学校地址: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 法人代表:李美菁 2、其他财产: 车辆: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 二、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分割方案 本着公平合理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作出如下分割: 1.坐落于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的 学校法人代表更名为甲方,乙方退出学校; 2.车辆归乙方所有; 3.甲方须补偿乙方111500万元人民币。 补偿期限:24个月 补偿方式:自20XX年1月开始,甲方每月25日前向乙 方还款

4645元,直至补偿款还清。 三、分割财产的交付和转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变更登记1578/手续;变更完成后视为乙方退出学校; 2、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于起归乙方所有。 四、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达到预期效果,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分割后,学校所赢利、亏损及触犯法律法规、天灾人 祸等均与乙方无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XX年12月29日20XX年12月29日 以上这。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合同尽在:合同协议望大家多支持本网站,谢谢。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纠纷的处理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纠纷的处理文/吴晓芳《人民司法.应用》2013 年第13期(108页-110页) 注:本文为扫描件,未与原文核对,仅供朋友圈内朋友研讨之用,如若引用,请务 必查找原文。 一、基本案情 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据此判决:(一)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某承担;(二)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合伙人通过欺骗处分合伙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合伙企业具有较大地随意性、特殊性,其在设立时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地原则.基于合 伙人对合伙财产地共有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地财产也享有共同地处分权.那么,合伙 人通过欺骗处分合伙财产地行为是否有效呢?接下来,律伴网小编为您进行相关介绍, 供您参考. 一、合伙财产如何处分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属于违反合伙协议地行为,其他合伙人应当以合伙协议纠 纷为案由到法院提起诉讼.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地,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 用于个人学习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地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地,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合伙财产如何处分,合伙企业地财产处分通常是通过个别合伙人地实施地,按照合伙 财产地共同共有地性质,个别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地授权.文档 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如果个别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地授权,擅自处分了合伙财产,应当如何处理,按照 国际通行地规则,此时应当根据财产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予以区别时待,所谓善意, 就是不知情,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真正理由认为他应当知 道该财产是合伙财产,或者虽然知道是合伙财产,但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 应当知道合伙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即应认为善意,否则应认定为恶意,根据保护善意 受让人地法律政策,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 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开展,而且有利 于合伙企业地经营和发展.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易言之,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在与合伙企业交易时承担因合伙人越权行为而致合同无效 地风险,或者迫使他们避免这种风险而支付查明合伙人是否越权地成本,则人们可能 倾向于不愿同合伙企业交易,所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 企业财产地,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地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地事务如何执行,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地一项基本准则,因此合伙企业地全 体合伙人,应享有同等地管理参与权,原则上,合伙企业地一切事务,应由全体合伙 人共同决定,但是事实上,事物巨细都要经过全体通过是很难作到地,所以通常地做 法是,以全体一致地决议,将部分或者全部日常事务享有同等地权利,可以由全体合 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地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这里所 说地,合伙企业事务,应理解为合伙企业地全部日常事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 人学习 二、合伙企业财产地性质 (一)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地性质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地,出资人并不因 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地 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 人退伙或者合作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地所有权转移,而形 成合伙人间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地方式 收回在出资地价值量.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合伙人地出资形式多样,不同地出资所反映地性质不完全一样.

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行为的法律效力评析

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行为的法律效力评析 蒋文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一案情简介]: 2003年9月9日,某市做服装批发的个体户李宏因购进服装,急需资金,遂与某建行协商借款10万元,期限3个月,由其朋友马奇以其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房产的产权证载明产权人为马奇,共有人为其妻杨兰)。建行遂与马奇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逾期后,由于李宏未能清偿借款,建行遂将李宏、马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宏偿还借款本息,并依法对马奇提供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马奇辩称该抵押物系其与杨兰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以该房产设定抵押一事,杨兰事前未同意,事后未追认,因此该抵押无效,其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判决结果和要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行与李宏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而其与马奇签订的抵押合同,则因未获得抵押物的共有人杨兰的同意而应认定无效。在抵押无效的情况下,马奇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李宏偿还建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二、马奇在李宏不能清偿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3510元,由被告李宏负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建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行与李宏的借款合同有效,其与马奇签订的抵押合同,虽抵押物是马奇和妻子杨兰的共有财产,但基于他们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建行有理由相信马奇能够代表杨兰,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抵押有效。遂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一、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第二项。二、华中建行对马奇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 受偿权。一、二审诉讼费7520元,均由李宏负担。[1] [案例二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0年9月6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在建的商品房。2001年1月13日某公司及张某与某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银行

对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案例的分析

对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案例的分析 [摘要]近期,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的案件。笔者通过文章按照逻辑顺序对该案进行分析,以期对同类案件的处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合伙;侵占罪;认定 【案情】 2009年,被告人曾某某在重庆市巫山县做煤炭生意时,认识了湖北省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曾某某找高某某商量,借用长盛商贸公司的资质经销煤炭,高某某同意并给了曾某某一枚长盛商贸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长盛商贸公司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以及一份委托书,授权曾某某可以用长盛商贸公司九江办事处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合同需经公司备案,合同款项受公司财务管理。后被告人曾某某为自己能独立经销煤炭,伪造了一枚“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并冒充高某某签名,在江西省九江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性质为分公司的“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办事处”,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从而以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办事处的名义对外经销煤炭。 2011年4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谭某合股同邹某、余某某、易某某签订《合伙协议》以“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办事处”(以下简称九江办事处)的名义经营煤炭销售生意。曾某某系办事处负责人,即合伙执行负责人,负责经营、代管合伙生意事项(含煤款资金的收缴)。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曾某某隐瞒合伙收入现金45.666万元,拒不归还。之后采用伪造公司印章、变更银行账号和截留煤炭销售收入的不法手段,于2011年12月7日和2012年1月7日分别将合伙人煤款收入30万元和94.8万元转入私人账户后潜逃。被告人曾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 巫山县公安局以伪造p【意见】 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侵占罪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构成侵占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个人合伙的资金应当按照侵占罪进行处理。以下分为三个层级进行阐释: 1.法院有没有权力对企业的性质进行直接认定。九江办事处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什么样的性质的组织对本案的处理来说是前提与关键。但目前对法院有没有权力对企业性质进行直接认定仍然存在争议。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

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责任 法律小案例 张某与其余四人共同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张某以其一辆价值二十万元汽车作为其出资。后张某因为自己要买房急需用钱,打算从林某处借款二十万。林某要求张某提供质押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张某未经其余四名合伙人同意,擅自将其作为出资的汽车作为质物交付给林某,并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后其余四名合伙人知晓后主张质押无效,要求林某返还出质的汽车。而林某并不知汽车为合伙企业财产。对此发生争议后,林某咨询律师自己需要返还质押物吗?自己的权益如何维护? 律师解答 依照上述案情,张某作为普通合伙人,擅自出质财产份额的行为无效,质权不成立,林某应当返还出质的汽车给合伙企业。林某作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林某可以要求张某提供其他的质押物,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r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来源:360法网 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责任https://www.360docs.net/doc/642124119.html,/gongsi/hehuoren/88478.html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赵伟光身份证号:乙方:李美菁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合伙共同经营盛世雅歌艺术培训中心的合作基础已丧失,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就合伙经营企业的财产分割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财产范围 1、学校所有权 学校地址: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 法人代表:李美菁 2、其他财产: 车辆: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 二、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分割方案 本着公平合理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作出如下分割: 1.坐落于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的 学校法人代表更名为甲方,乙方退出学校; 2.车辆归乙方所有; 3.甲方须补偿乙方111500万元人民币。 补偿期限:24个月 补偿方式:自20XX年1月开始,甲方每月25日前向乙 方还款 4645元,直至补偿款还清。 三、分割财产的交付和转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变更登记1578/手续;变更完成后视为乙方退出学校; 2、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于起归乙方所有。 四、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达到预期效果,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分割后,学校所赢利、亏损及触犯法律法规、天灾人 祸等均与乙方无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XX年12月29日20XX年12月29日 以上这。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合同尽在:合同协议望大家多支持本网站,谢谢。

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效力

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效力 一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该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该条的规定,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时,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处分行为有效。 二是《物权法》第106条,依该条规定,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时,若果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可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两个条款看起来都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似乎无论适用哪一个都是殊途同归,但其实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所强调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有理由相信处分行为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第三人;而《物权法》第106中的善意第三人则是指“不知道登记错误”的第三人。由于善意的要求不同,其处理结果也必然不同。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条款应当如何适用?笔者认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践中,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形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1、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共有房屋。所谓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指登记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夫妻双方。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一方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在《物权法》严格的登记制度之下,由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于依登记簿确定,第三人对其无权处分的事实是明知的,故不存在善意,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是一方以夫妻的名义处分。于此情形,若第三人有理由知道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的规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种情形实际上构成了表见代理。 2、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于此情形,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人为夫妻双方,但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则仅为一方。而根据《物权法》第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名义人即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信赖登记簿为已足,不能要求其去寻找登记簿这外的证据,如调查出卖人的婚姻状况等。因此,这种情形下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而应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即在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时,由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第三人明知房屋系夫妻双方所有的除外。 3、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与第一种情形类型,若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则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不存在善意的可能性,根本不可能取得所有权;若处分人以登记名义人的名义处分,则需要提交登记名义人的授权委托书。若其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形下处分房屋,则构成无权代理,但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下,第三人也可受到保护。此种情形下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①《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②《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对于合伙财产,合伙是不得擅自处分的。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处分财产,否则违反了合伙规则,需要承担内部责任。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在合伙企业法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合伙企业财产经常受得侵犯,包括挪用和侵占,而以往对于合伙企业财产被侵占和挪用的行为,实践中往往只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伙企业法就这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侵占和挪用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破。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侵犯财产罪中,进一步规定了对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侵害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这对合伙企业的的实施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法律快车刑法整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侵害合伙企业利益,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占是指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刑法,比照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关侵占财产罪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第七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涉及两种罪名:第一,合伙企业的职工,包括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侵占合伙企业的财物构成财产的侵占罪;第二,合伙企业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挪用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挪用财产罪;这两种行为的具体处罚应依照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

合伙利益分配协议书

合伙利益分配协议书 甲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征得同意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征得同意 有限合伙人是指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人。大家知道,如果是普通合伙人,要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那么,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征得同意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征得同意 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或者转让,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有限合伙人权利: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在开公司的时候为了规避风险,很多人都会找自己的家人、朋友等来合伙,但却没有想到对方侵占了合伙共同的财产,导致自己有巨大的损失,这时肯定要通过法律来进行维权的。那么,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意思是必须要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诉,如果你有证据,对方不但要归还侵占你的财产,还要赔偿你的损失,还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 王女士与赵先生等人合伙经营图书资料销售业务。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他们就借用某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以该中心的名义承包经营某公司的图书资料部。王女士担任业务经理。此后,王女士多次以预付书款、进折扣书等为名,从图书资料部领取现金4.8万余元,并将这些钱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赵先生等人无奈,将王女士扭送公安机关。 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合议庭存在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女士在某公司图书资料部工作期间,利用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司书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王女士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是犯罪,本案属于经济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因此,王女士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但王女士作为业务经理,其侵吞其他合伙人财产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主要是指依我国公

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

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经营改组后的四川丰云远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四川丰云远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住所: 攀枝花市体育馆内 3、法定代表人: 周丰 4、注册资本: 600万元 5、经营范围:种植、销售:蔬菜、水果、香料作物、中药材、苗木;养殖销售:家禽家畜、水产;农业技术开发、转让、推广;旅游开发。销售:化肥、农用薄膜、种子;货物进出口贸易。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经营,总投资额为600万元,包括改组后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改组后启动资金800000 元 (1)甲方出资400000 元,占启动资金的50%; (2)乙方出资400000 元,占启动资金的50%;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改组后前期开支,包括租赁,生产资料采购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之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该启动资金存放于公司开设的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600万元(含启动资金)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3)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分批次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批次以股东会形式另行约定).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乙方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改组后相关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乙方财务审批权限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甲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及法人,具体负责: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案件民事上诉状

【案情简介】本案涉及几个问题:1、正在建设未建成的房屋,签订购买合同后,再转让给他人,转让的标的是房产还是购买权?2、夫妻双方的房产或者重大财产利益,未经另一方同意签订的处分协议是否有效?3、第三方是善意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本上诉状中都进行了详细论述。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2)某某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双方合同的标的是房产,而不是购房权。依照合同标的作为合同分类依据,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合同标的是购房权的观点与基本的法理相悖。 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三个要素: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的标的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标的与合同权利属于合同三要素的不同要素,一审判决将权利(一审判决所称的?购房权?)作为合同的标的,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最终指向的对象,就是房产。以合同标的物作为划分依据,双方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 二、一审判决关于“房屋没有建好,所以本案标的不是房产”,以及“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观点,让人费解。 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就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论标的物是已经存在的,还是正在制造的。就像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一样,设备还没有制造出来,不能说机械设备就不是合同的标的。一审判决因为房屋没

合伙人转让所有份额法律问题

※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将自己的所有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此合伙人构成退伙吗?此第三人构成入伙吗? 二、合伙人转让全部份额之后是否要对转让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五十七条第二款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

合伙利益分配协议书 (1)

合伙利益分配协议书 甲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42124119.html, 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 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祝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5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归还上述款项。 王某在诉状中称:他与刘某就这18万元之间的关系是借贷关系,该借贷附了终止条件,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刘某要嫁给他人,应当视为所附的终止条件到来,刘某理应归还所欠的款项。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之妻杨某以此1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由要求参加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

某区法院一审与某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刘某出具给王某的欠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是不可能发生的,就当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欠条不能证明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其次,王某提供给刘某的18万元实质上是赠与行为,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杨某对该判决均不服,在判决生效后向某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某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给刘某的18万元未经其妻杨某的同意,侵犯了杨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杨某对本案争议的18万元有独立的请求权,法院不准许杨某参加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因此,某省检察院以终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经某省高院的指令,某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王某给付刘某的18万元时正处于双方同居期间,当时王某并未要求刘某出具任何手续,而是事隔一段时间后为了继续保持双方的同居关系,防止刘某另嫁他人,才要求刘出具欠条。事实上双方同居期间,王某并未要求返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处理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处 理 一、案情简介 2009年9月,刘某与张某、李某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名为甲汽车修理厂。2009年11月,刘某因故急需用钱,打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共计50万元)转让换取资金。合伙人张某得知该消息后,遂与刘某协商,达成了有关50万元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李某听说此事后,遂向刘某明确提出反对其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异议。刘某则认为,自己作为合伙人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无须事先经李某同意。为此,李某向某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签署该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为由,请求某区法院判令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1)合伙协议约定刘某出资人民币50万元、张某出资汽车维修设备评估价值100万元、李某则将其自有房屋使用权折价200万元作为出资;(2)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为10年;(3)合伙协议未约定财产份额的转让方式。 二、主要观点及理由 本案属于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引起的纠纷。该纠纷涉及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行为与退伙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正确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与第45条等复杂问题。在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就本案的法律适用提出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向张某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行为构成退伙。该退伙行为未经李某同意,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2项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刘某向张某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行为从最终结果看,可能导致事实上的退伙,但究其本质仍属于财产处分行为。其财产处分行为的本质决定了其导致的事实退伙与一般意义上的退伙仍有区别。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而排除该法第45条的适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法院裁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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