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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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第一讲侵权法概论

第一节侵权法概述

一、侵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名称

1.损害赔偿法

2.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侵权法

(二)概念

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侵权责任关系:

A主体特定性;B以既有民事权益为前提;C侵害事实为发生原因;D民事责任为内容;E适用强制性规范

(三)性质

1.私法;

2.强行法;

3.保护法

二、侵权法的功能(立法目的)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具体有以下三点:

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

2.预防侵权(预防功能)

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

思考:侵权法的开放性(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条——

思考题:死者人格利益、商业秘密以及纯经济损失等亦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列本条所列举的“监护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权利

注意:本条的适用须谨慎!

三、我国侵权法的渊源及新进展

(一)现有侵权法之法源

1.宪法

2.民法通则

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

4.司法解释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案例,能否构成我国侵权法的法源?

5.民事习惯与法理

注意:宪法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的特殊性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较:

最高法院(1988)民他字第1号批复: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被告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被告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颁行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

十二章,92条

(三)《侵权责任法》总体评价

梁慧星: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这部法我很满意,真的挑什么内容上的硬伤,技术上的漏洞,我现在还没有发现。

侯国跃:“《侵权责任法》的六大不足”,北大法律信息网(2009年12月27日)

A立法程序有欠妥当;B体系结构不够科学;C抗辩事由不够完整;D责任方式有欠准确;E“法律衔接”未能“无缝”;F“无害条款”影响质量

侯国跃:“《侵权责任法》的现实意义”,《重庆法制报》

(1)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有利于充分保障社会主体的民事权利

(3)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的行为方式

(4)有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对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人民法院报》

(1)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成

(2)全面张扬民事权利,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权利意识

(3)全面规定侵权责任制度,能够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4)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侵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化

(5)整合侵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司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王利明:“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中国民商法律网

(1)侵权责任法在保护范围上具有中国特色

(2)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体系上具有中国特色,通过归责原则体系构建了完善的侵权责任法体系

(3)侵权责任法在对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衔接上具有中国特色

(4)侵权责任法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具有中国特色

(5)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中国特色

(6)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具有中国特色

(7)数人侵权的规定具有中国特色

四、侵权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

(一)侵权法与刑法

(二)侵权法与行政法

(三)侵权法与经济法

(四)侵权法与劳动法

(五)侵权法与合同法

(六)侵权法与保险法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不应成为填补损害的唯一或主要制度,而应与其他制度共存,担任着不同的任务。

第二节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语源

(二)定义

1.立法定义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学理定义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1.是违法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2.通常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

3.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问题:作为之义务之来源?

4.侵害对象是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5.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

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侵权行为与类似行为的关系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私犯、准私犯。与法律部门的划分相对应。

1.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2)侵害客体不同;(3)危害程度不同;(4)主观恶性不同;(5)行为形态不同;(6)法律后果不同;(7)责任主体不同;(9)时效不同;(8)责任的实现程序不同

2.联系

(1)都是违法行为;(2)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3)存在责任聚合的可能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

法规——《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1条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4条

(二)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

1.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

(1)区别

A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B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C法律后果不同;D违法人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

(2)联系:可能构成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2.侵权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

(1)区别

A发生领域不同;B主体不同;C承担的责任不同

(2)联系:可能构成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1.联系

(1)都是民事违法行为;(2)承担的都是民事责任;(3)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形式都是损害赔偿;(4)可能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法规——《合同法》第122条——

2.区别

(1)是否以合同为前提不同;(2)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3)行为的主体不同;(4)侵害的对象不同;(5)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不同;(6)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7)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思考题:违约人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侵权行为与缔约过失行为

法规——《合同法》第42-43条

1.联系

(1)都是民事违法行为;(2)承担的都是民事责任;(3)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都包括损害赔偿;(4)可能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2.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2)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3)侵害的对象不同;(4)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5)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五)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

法规——《民法通则》第93条——

法规——《民通意见》第132条——

1.联系

(1)都是事实行为;(2)都是债产生的原因;(3)无因管理是侵权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4)请求权有并存的可能

2.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2)制度目的不同;(3)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4)赔偿的范围不同

(六)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

法规——《民法通则》第92条——

法规——《民通意见》第131条——

1.联系

(1)都是债产生的原因;(2)可能发生交叉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如无权处分)

2.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2)制度目的不同;(3)责任对过错的要求不同;(4)权利义务内容不同;(5)是否涉及精神损害不同;(6)善意恶意对责任范围的影响不同

第二讲侵权责任论

第一节责任构成

一、归责原则

(一)何为归责原则

在人的行为或物件致害的情况下,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的标准或依据。

思考题:

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一切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而非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行为人无过错时,侵权行为仍然可能成立,但责任是否成立须根据立法政策决定。

2.归责原则是针对某种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而无普适于一切责任形式之归责原则。只有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可能以过错为要件。其他责任形式均不以过错为条件,无论其成立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讨论归责原则,乃是讨论各种责任形式之归责原则之“并集”。

(二)归责原则之体系

1.理论争议

(1)一元论:过错责任公平(李开国)

(2)二元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3)三元论:

三元论通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衡平责任)

王利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

杨立新: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2.通说:二元论

(1)过错责任是历史发展中的智慧选择,无过错责任是现实中的理性应对(立法政策)

(2)《民法通则》的二元立场

法规——《民法通则》第106条

(3)反对“公平责任原则”

A 法律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比较法解释

法规——《民法通则》第132条

B 法律概念:价值与原则

(4)反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而仅仅是过错责任原则之下的一种过错认定方法

3.公平分摊损失之规则

侯稿第35条[公平分担]: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除外。

4.《侵权责任法》之立场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6-7条

过错责任:有过错者须担责,无过错者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无论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责任

注意:

A.无过错责任的称谓(严格责任危险责任);

B.无过错责任的表述

法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

C.规则与原则之差异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4条

5.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之一般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

问题:归责原则与一般条款

二、过错

(一)过错的地位

责任有无及责任大小。

侵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须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过错的概念

1.学说

主观说: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

客观说: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识状态

折衷说:主客观相结合

过错是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义务或未尽注意。过错如未外化为违法行为,则没有法律意义。

2.形式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问题:过错等于过失?

问题:刑法与民法关于过错之定义有无差异?

(1)故意:行为人有意造成他人损害,或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而仍然放纵其行为。

A.直接故意(刻意追求);

B.间接故意(明知放纵)

(2)过失: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对损害的发生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A.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a.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或b.虽已预见但确信不会发生)

B.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

重大过失:未尽最普通人之注意,或以极不合理的方式未尽必要的注意

一般过失(抽象轻过失):未尽善良管理人或合理人的注意

轻微过失(具体轻过失):欠缺与处理自己的事务时相同的注意程度

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2条

法规——《律师法》第54条

思考题:过失应当如何认定?

1. 主观过失与客观过失

2. 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

3. 违法视为过失(“本身过失”)

法定的行为标准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55条

4.过错推定(后详)

讨论问题:区分过错的不同形态,对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大小有何意义?

1.有些侵权责任仅以故意为主观要件

第三人侵害债权

2.有些侵权责任仅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成立要件

法规——《合伙企业法》第35条

法规——《物权法》第111条

3.惩罚性赔偿以故意为主观要件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47条

4.数人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5.故意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产生影响

“故意使责任丧失相关性”原则

6.故意或过失侵权对损害证明的要求通常不同

故意侵权:有“名义损害”即可

过失侵权:须证明实际损害

法规——《名誉权解释1》第七条第2款

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7.受害人故意是免责事由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7条

有无例外?

8.通常受害人过失可减责,但有些情形下只有重大过失才能减责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72、78条

9.故意与重大过失通常是追偿权的构成要件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57、54条

(三)过错推定

如果原告已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行为所引发,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认定被告有过错。此种过错认定的方法即为过错推定。

1.倒置关于过错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2.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过错的推定与推定的推翻

过错推定与无过错及“视为过失”之区别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58条

再问:违法与过错的关系?

3.过错推定的适用以法律之明文规定为限

一般(严格)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

(1)建构搁悬致害

法规——《民法通则》第126条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85、90条

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32、91[2]条

(2)堆放物致害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88条

对比:法规——《民通意见》第155条

从《民法通则》126到《侵权责任法》85:

A增加构筑物;B倒塌另行规定(86);C增加使用人;D规定追偿权

三、违法行为(加害行为)

(一)违法性要件的价值

1.违法行为与自己责任原则

2.阻却违法事由与责任之免除

3.自甘冒险与责任之承担

问题:

侵权责任的成立须以加害行为为要件吗?

危险责任既不取决于过错,也不取决于违法性?

(二)违法性的含义

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1.结果违法:通过侵害权利之结果推定行为的不法性,除非存在阻却违法的事由。

2.行为违法:违法性表现为对社会生活上的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不违反此义务者属合法。

探讨问题:

1.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

侵权责任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争议

三要件说(法):过错吸收违法性。没有过错的违法和不违法的过错是不可理解的。

四要件说(德):过错与违法性均为独立要件

我国理论与实务上之立场:

理论上存在激烈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领域存在无过错侵权的现象

法院区分过错与违法性

法规——《名誉权解释》第七条

立法表述暗含区分之意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6-7条

法规——《律师法》第54条

2.违法性与损害后果之关系?

以结果论违法,则有损害就推定有违法性,但基于阻却违法等例外的存在,违法性要件仍有意义,只是证明责任发生了转移。

(三)违法性的认定

1.违反法律之禁止性规定

2.侵害合法权益,且没有阻却违法之事由

(四)加害行为之种类

1.作为的违法与不作为的违法

(1)作为的侵权行为

(2)不作为的侵权作为

不作为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的条件:

A.作为义务之存在;

B.违反作为义务之事实

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

A.基于法律规定

法规——《民法通则》第18条

法规——《产品质量法》第27、41、46条

B.基于合同

银行、物业公司设置安全设施

游泳池救生员救助义务

责任竞合

C.基于先前行为

诱发或开启某种危险状态者,负有义务消除该行为状态或救助因该危险而受害之人

D.基于职业或业务上的行为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37条

问题:D与B项的关系?

E.基于其他原因

张新宝:在特定条件下,法官可以依据“普通法”(如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共同规则)确认存在某种作为义务。

2.自己行为与他人行为

(1)自己行为与自己责任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自主行为时无责;有行为无过失通常无责。

(2)他人行为与替代责任

法定责任。特定关系为基础。

思考题:特定关系是何指?

四、损害

(一)损害的涵义

1.学说

(1)利益说:受害人基于特定事实所遭遇的利益差(差额说)

(2)组织说:因财产被剥夺、毁损或者身体被伤害而受之不利益

2.定义

损害是受害人由于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既包括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又包括人身方面的不利后果;既包括已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潜在的危险(现实威胁)。

思考题: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与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损害,有何不同?(二)损害的地位

侯稿第8条[损害的地位]

当事人的行为或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损害的基本类型

的确定

1.侵权法上的损害必须具有可补救性

(1)可用金钱衡量,或者法律许可以金钱补偿

(2)不是过于遥远的损害

2.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损害的范围、程度

受害人不能证明的,一般不予赔偿,但特定情况下允许法院酌定。

法规——《着作权法》第49条——

(五)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 )

1.概念

两大流派:

(1)不依赖于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

(2)非作为权利或受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事物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引起他事物发生者为原因,被引起者为结果。

(一)概念

1.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指向

违法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或物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二)地位

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

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控制责任范围的需要

侯稿第10条[因果关系的地位]

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对他人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他人的行为或物之危险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三)因果关系的学说

1.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及其局限

(1)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2)区别原因与条件

原因必然引起结果,条件是使原因得以存在的情况;条件为结果提供可能性,原因为结果提供现实性

(3)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主要原因起决定性作用;次要原因是结果发生的次要因素,无决定性作用(4)局限

A.混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B.严格区分条件与原因,对受害人不利

有些案件无法区分条件和原因;条件是偶然的间接因果关系,而不是没有因果关系;外因内因皆是原因

2.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1)流行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2)根据社会一般见解,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且具有极大增加损害的可能性(客观盖然性),即认定因果关系

根据认识论,这是可行的,因而成为我国通说。但因果关系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如何区分?

(3)有利于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可归责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是否成立)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权益被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之范围)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近因)

前者由陪审团认定,后者由法院认定;与时间或空间的远近无关;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得到确认后,在法律意义上要求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近距离”,以适当限制责任,体现公正。

(五)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行为直接引起损害的发生

间接因果关系:行为并不直接与损害相联系,而是通过一定“中介”,间接对损害发生作用

“中介”:第三人行为、自然力、受害人行为等

(六)因果关系的形态

1.一因一果;

2.一因多果;

3.多因一果;

4.多因多果

多因一果:

(1)聚合(累积)的因果关系

多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且每个原因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1条——

(2)共同的因果关系

数个分别的行为共同作用造成损害

A.数个行为结合造成损害

B.数个行为结合加强损害

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

(3)择一的(不确定的)因果关系

A.多个行为中的某个行为致害,但无法确定是哪个行为致害(共同危险行为)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0条——

B.某一行为可能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无法确切地证明二者之间的事实联系

5.多因现象的责任承担

主要原因对应主要责任,次要原因对应次要责任;无法区分时,平均担责。

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规——《触电案件解释》第2条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8-10条

链接:原因力(中国概念)

在引起同一损害的数个原因中,每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或损害的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问题:如何进行原因力比较与过错比较的结合以合理决定责任分配?

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

(七)因果关系的证明

客观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因果关系之主观认定方法

1. 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且应举证到较为充分的程度

2.例外规则

A.法律推定损害结果存在的,即无须证明因果关系(如诽谤案)

B. 在一些特别类型的案件中,受害人只需进行“盖然性”的证明,而无需进行充分的因果关系之证明,这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

C.法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由被告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66、10、87条

法规——《民诉证据规定》第4[三、七、八]条

第二节抗辩事由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抗辩事由

(一)受害人过错

1.称谓

受害人过错(过失);与有过失;过失(过错)相抵;过失(过错)抵销;过失(过错)相杀;混合过错(过失)

思考:哪个更为准确?

2.基本精神

谁致损害,谁负其责

解决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和范围问题

3.基本内容

故意:免责

过失:减责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

问题:

1.表述问题?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6条

2.在无过失责任原则领域可否适用?

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3.有无例外?

过失减责规则的例外;故意免责规则的例外?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

扩展:拟制的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监护人有过错:可减责

受害人原因:可减责

(二)不可抗力

1.何为不可抗力?

法规——《民法通则》第153条

客观说;主观说;折衷说

2.对侵权责任的影响:免责事由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9条

法规——《民法通则》第107条

问题: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有无例外?

如何理解“法律另有规定”

法规——《民法通则》第123条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72-73条

对照:法规——《侵权责任法》第71条

侯稿第13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专门列举特殊侵权责任之免责事由时未包括不可抗力的除外。

3.第三人原因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8条

思考题:第三人原因作为抗辩事由有无例外?

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限?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44、68、83条的选择?

4.正当防卫(参见民法总论)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30条

5.紧急避险(参见民法总论)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31条

二、其他可能有抗辩事由

(一)依法行使权利或执行职务

(二)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意思表示。

(三)自助(参阅民法总论)

通常缺乏明文,但判例和学理均认可。

侯稿第17条[自助行为]

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或避免自己的请求权将来难以实现,而对加害人实施自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意外事件

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是出于难以抗拒或难于预见的原因,而引发损害的法律事实。

在过错责任中,意外事件通常可以作为免责事由;但不排除特定情形下,由行为人分担损失。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参阅民法总论

思考题:各种抗辩事由的异同?

1.正当理由(阻却违法事由)

(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4)权利(权力)行使;(5)受害人同意;(6)诉讼时效

2.外来原因(缺乏因果关系)

(1)第三人原因;(2)不可抗力;(3)意外事件

第三节侵权责任方式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依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2.兼具制裁和补偿之功能

3.不以当事人间存在相对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

4.以损害赔偿责任为核心,但不以损害赔偿责任为限,具有多样性

5.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二)拓展问题:侵权责任与债的关系

1.侵权行为产生债(侵权责任即是债)

2.侵权责任不是债

3.我的看法

(1)侵权产生债,债不履行则产生责任

合同→债→债的不履行→责任

侵权→债→债的不履行→责任

无因管理→债→债的不履行→责任

不当得利→债→债的不履行→责任

(2)在民法上,习惯于将侵权之后果称为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方式

法规——《民法通则》第134条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5条

问题: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修理、更换、重做是侵权责任方式吗?

《侵权法一审稿》第4条(修理、重作、更换)

2.侵权责任方式的分类

(1)制止型、预防型责任方式

A.停止侵害;

B.排除妨碍;

C.消除危险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1条

(2)回复型(权利保全型)责任方式

A.返还财产(原物);

B.恢复原状

(3)补偿型责任方式

(4)人身型责任方式

A.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B.赔礼道歉

思考题:

《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将来民法典应当如何规定?

权利法与责任法(权利保护法)的关系

李开国:权利法中的保护规则无论是从权利救济角度规定的或者从侵权责任角度规定的,均构成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

侯国跃:将来民法典物权编无需规定物权请求权,在侵权编统一规定救济规则。

三、损害赔偿责任

1.损害赔偿原则

补偿为原则,惩罚为例外

讨论:侵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47条

法规——《食品安全法》第96条

注意:(1)适用范围;(2)与其他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

法规——《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

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解释》第8-9条

2.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6条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

思考题: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定性应当如何计算同命是否应当同价

残疾赔偿金:

A.收入所得丧失说(赔偿收入差额)

B.生活来源丧失说(赔偿生活费)

C.劳动能力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本身就是损害,无论收入是否减少都应赔偿)

死亡赔偿金:

A.精神抚慰说(韩民、日民)

B.扶养丧失说(德民、荷民、台民、澳民)

C.继承丧失说(逸失利益赔偿)(阿民)

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29、30条

注意:按照我国司法解释,无论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均不扣除生活费、中间利息或税金。

问题: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年收入×剩余劳动年限 - 生活费支出 - 利息

注意:《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评价与适用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7条

A.非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不能适用

B.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也未必适用

C.只有死亡赔偿金可以适用

(2)为何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3)是否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规——《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

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2条

(4)为何要赔偿丧葬费?

3.财产损害的赔偿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9-20条

赔偿实际损失;特殊情形下可得例外

4.精神损害赔偿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2条

(1)主体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规——《民法通则》第120条

法规——《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5条

(2)客体及损害程度要求

人身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法规——《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8条

思考题:

A.死者的人格?

司法解释:名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B.财产权利?

司法解释:限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未规定

法意解释:不可?

5.求偿主体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3、18条

(1)受害人

(2)近亲属(直接受害人死亡)

法规——《民通意见》第12条

有无顺位?

法规——《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7条

(3)其他主体

A.追偿权人

B.民政局?

C.寺庙?

追偿权人:

a.生产者、销售者

b.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

c.雇主(用人单位)

d.医疗机构

e.环境污染者

f.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g.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h.建筑物的建设方、施工方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43、52、59、68、83、85、86条

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76条

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12条

6.损益同销

侯稿第37条[损益同销]:受害人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在判决受害人应当得到的赔偿金额时应当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

注意:《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

7.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性赔偿

(2)分期赔偿(主要为定期金赔偿)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5条

第三讲侵权形态论

一、侵权形态概述

(一)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一般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过错

问题:不考虑过错考虑什么?

《侵权责任法》第7条与第69条的关系?

(二)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注意:有特殊性的一般侵权责任不同于特殊侵权责任。在立法上需要列举的是特殊侵权责任和有特殊性的一般侵权责任。

(三)侵犯人身权益的侵权责任、侵犯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

侵害客体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条

(四)自己责任、替代责任、物致害责任

(五)单一主体侵权责任与多数主体侵权责任

(单独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责任)

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

二、多数人侵权责任

(一)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责任)

王利明:(1)共同加害行为(共同过错),包括教唆与帮助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杨立新:(1)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3)合伙致人损害

张新宝:(1)共同加害行为(狭义共同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3)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

我赞同张新宝教授的观点。

思考题: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见后)

2.合伙致人损害是否属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否完全对应共同侵权)

Ⅰ共同加害行为

1.构成

(1)复数加害人

(2)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因果关系)

(3)各加害人行为具有关联性或共同性:共同故意

(4)造成损害

行为的关联性:

1.狭义说

共同故意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8条

“共同实施”应当如何理解,存在争议。我持狭义说。

2.广义说

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1]条

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主观关联)

A.共同故意;

B.共同过失

②没有共同过错,但行为直接结合(客观关联)

共同过失: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具有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过失

直接结合:数个行为结合程度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

注意: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与“并发的侵权行为”不同

并发的侵权行为:甲将原来的恋人乙打伤后扬长而去;甲现在的恋人丙路过此处,将甲过去赠与给乙的手表抢过来砸坏。甲丙二人对乙的损害各负其责,但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成立连带责任。

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这些行为并非都是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其中有些行为可能只是其他原因的条件2.共同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连带责任

(1)何为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考点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不定项8*2’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 一、侵权法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 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 1.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 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 习完美总结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 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 为;(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 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 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 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 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完整版 · 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完整版· 附司法解释) 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 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

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及该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是驾校还是学员?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七的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X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责任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A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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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讲解学习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习题分解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1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第其

特点在于: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3严格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 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侵权责任法考点.doc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不定项 8*2 ’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 一、侵权法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 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 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 1.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 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 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侵权责任法期末试卷汇总

侵权责任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 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A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7.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B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8.根据侵权责任法,什么时候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C )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9.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B )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10.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C)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1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12.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14.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 )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3.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D )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完整word版)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比较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 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 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应当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旧法,而《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上述存在的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中涉及到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医院的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以医疗事故的认定为标准的,故而对于《条例》中不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的内容,在没有新的法规或说明的情形下,继续适用。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侵权责任法期末试题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1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A)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A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法规 D法律 12.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D) A分别实施 B造成同一损害 C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侵害 D造成两个损害 13.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C)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A提出请求时

(完整word版)《侵权责任法》复习纲要

《侵权责任法》复习纲要 一、基本概念 侵权责任 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 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规定公平责任原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共同侵权行为 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2.5) 二人及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并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谁是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数行为人并无共同过错,因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产品责任: 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 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及归纳分析题 1、简述《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简述《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种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 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 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故意与过失; 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 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侵权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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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 1.侵权责任:侵权人一方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本质上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多样性。 2.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得损 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 3.惩罚性赔偿: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 以示对侵权人的惩罚。 4.损益相抵:被侵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 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5.财产损失之赔偿: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一方财产上 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 6.附带财产损失:(广义)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 财产损失(狭义)侵害他人人身权易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礼仪难以确定,被侵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7.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救济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受到侵 害的被侵人及其近亲属,称为人身损害赔偿 8.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关系。在准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指的是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9.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 的行为。 10.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 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 11.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害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 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知识点: 1、侵权责任 概念: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特征:a.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b.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c。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功能:填补损害、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作用、分担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 2、侵权责任法的目的 A.一般理解: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B.明确侵权责任 C.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知识点: 1、过错责任 含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2、无过错责任 含义: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产品致人损害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对人损害、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 3、严格责任 含义:一种比没有进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4、过错推定责任 含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应: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知识点: 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要素 四要件:(我国)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2、加害行为 概念:违法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性质:加害行为是行为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3、损害 概念: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必会考点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重要考点整理如下: 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E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E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E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E.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未成年人侵权中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E 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监监教所使)

12.E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他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1.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虽然存在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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