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欢迎阅读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

赣建字[2006]4号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我厅组强力量对《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认真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6日我厅下发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即行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村庄规划技术导则通知

抄报: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

)的数

1.5

1.5.1县(

1.5.2

l.5.3

1.5.4

1.6

1.6.1

1.6.2

1.6.3

1.6.4

1.6.5

1.7

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改造型村庄的规划,应首先对现状地物、建筑、树木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并绘制现状图,注重建设用地的调整,注重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的配置,突出村庄建设与“六改四普及”整治应达到的效果。

1.7.3保护型村庄:对历史文化名村、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的村落、具有独特村庄布局或浓郁地域民俗特色的村庄.加以保护性修缮和开发利用。对于格局完整、建筑风格统一的古村,划定保护范围,维修破损严重的古建筑,在不影响古村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完善村庄;对于布局分散、建筑风格杂乱的古村.规划中应注重保留村庄文脉,并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

史文化价值的古民居、古桐堂和纪念性建筑等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其他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统一规划建设,注重传承古村建筑文化。

1.8 规划期限及审批

1.8.1权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至10年,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庄规划应进行调整和续编。

1.8.2村庄建设规划应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撒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批准后应进行公示。

第二章村庄布局

2.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2.1.1村庄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及建设的适宜性作出评价,并结合实际情况和规划目标,因地制宜地采取规划对策。

2.1.2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

2.1.3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

80—

第四章住宅

4.1 住宅规划设计原则

4.1.1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建二至三层为主,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少建独立式住宅和单层建筑。

4.1.2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4.1.3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新型农房设计标准图、通用图,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农村适用技术,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4.1.4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4.2 住宅建筑标准

4.2.1宅基地标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

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以上标准作为控制上限,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具体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的,从其规定执行。

4.2.2住宅主楼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4.2.3住宅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尽可能安排南北朝向,避免东西向布置。房屋间距旧村改造不宜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0.9倍:新村建房不宜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1.1倍。山墙之间的距离(除消防通道外)不得小于 2米。

4.2.4住宅层高不宜超过 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宜超过3. 6米。

4.2.5住宅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宜高于0.8;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宜高于1.5。

4.3 住宅平面设计

4.3.1住宅平面功能应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布局合理。

4.3.2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三分离”:即寝居分离、食寝分离、人畜分离。

4.3.3

4.4

4.4.1

4.4.2

廉的效果。

4.4.3

4.4.4

5.1

5.1.1

3~ 4.5米

5.1.2

5.1.3

5.2

5.2.1

5.2.2

5.2.3

5.2.4

5.3 排水工程规划

5.3.1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确定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排水体制一般采用雨污合流制.有条件的村庄可采用分流制。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80%计算。雨水量参考附近城镇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5.3.2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沟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污水在排入自然水体之前应采取集中式(生物工程)设施或分散式(沼气池、三格化粪池)等污水净化设施进行处理。

5.4 供电工程规划

5.4.1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电源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村庄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接线方式,预留配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确定中低压电力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5.4.2配电设施应保障村庄居住用电、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明和夜间应急照明的需求。

5.5 电信工程规划

电信工程规划包括确定固定电话、网络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安排邮政、通讯服务网点和建移动基站的位置;确定村庄内通信管道的走向、管位、管孔数、管材等。

5.6 广电工程规划

有线电视、广播网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原则上与村庄通信管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有条件的地方电力、电信等线路提倡地埋敷设。

5.7 能源利用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实行多种能源并举,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和其他清洁型能源。逐步取代燃烧柴草与煤炭,减少对空气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资源的破坏。

5.8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5.8.1村庄垃圾处理应坚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的原则,要配置垃圾收集点,确定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米。积极鼓励农户利用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逐步实现有机垃圾资源化。有条件的村庄应

5.8.2

应低于30

5.9

5.9.1

5.9.2

5.9.3

措施。

5.9.4

5.10

5.10.1

5.10.2

0.5—1.0

5.1 0.3

5.1 0.4

5.10.5

6.1 规划设计原则

应合理利用地形,保持田园风光.结合民俗民风,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形成地方特色。

6.2 建筑风貌规划

根据村庄整体风格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建筑风格及建筑群组合方式。村庄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并能体现地方特色。住宅应以坡屋顶为主,尽量运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较鲜明的地方特色。

6.3 绿化景观规划

充分利用现有自然条件基础,尽量在劣地、坡地、洼地布置绿化,植物配置宜选用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品种。重视古树名木的保护。绿地建设宜结合村口、公共中心及沿主要道路布置。有条件的村庄集中绿地应适当布置桌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小品建筑等,丰富农民生活。

村庄绿化应以种植树木为主,少植草皮,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以乡土树种为主,可种树、植竹、栽果,注重环境协调和方

便日常维护管理。同时要充分做好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的绿化,不留死角,增加绿化数量和类型,防止水土流火。对宅院及宅间空地要以种植经济植物、果树为主.兼顾观赏、遮荫等功能。

第七章主要技术指标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的汇报及其计量单位应符合表7.1、7.2规定。

表7.1 村庄建设用地汇总表

附件: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一、基础资料收集

l

2

3

4

5

6

7

8

9

10

l

2

(1)

(2)

(3)

(4)

3、规划内容

(1)基本原则

(2)村庄建设环境与场地分析

——分析村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确定编制规划的主要制约因索,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村庄建设用地的评价

——建设用地选择

(3)村庄建筑质量评价

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拆除的建筑。

(4)规划总则

——规划目标

——规划范围

——人口与用地发展指标选择和规模预测

(5)规划布局

对居住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和活动场地用地和绿化用地等进行合理布局。

(6)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按照《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的有关规定、乡镇总体规划、本《导则》的要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及用地安排。

(7)基础设施规划

确定道路交通系统、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防灾减灾规划及竖向规划。

(8)绿化与景观环境规划

(9)主要技术指标(详见前附表内容)

4

l

2

3

4

5

(1)

(2)

(3)

(活动场地)

(4)

l、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成果至少应包括:(1)规划说明书:(2)村庄区域图;(3)村庄现状分析图;(4)村庄建设规划图;(5)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工程管线规划图;(6)其他。其中(3)、(4)、(5)以行政村范围内的自然村为单元编制;规划说明书中相同的部分自然村可共用,不同的部分各自然村应分别撰写。

2、以自然村为单元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中心村和基层村建设规划应分别包括以下规划成果:中心村的建设规划成果至少应包括:(1)规划说明书;(2)村庄现状分析图;(3)村庄建设规划图;(4)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工程管线规划图;(5)其他。

基层村的建设规划成果至少应包括(1)规划说明书;(2)村庄现状分析图:(3)村庄建设规划图(道路等基础设和工程管线等内容应在村庄建设规划图中作说明):(4)其他。

3、历史文化名村应按《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保护规划。

4、对计划近期内进行整治的村庄.应按建设部和省委2006年1号文件提出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

《村庄整治技术导则》另行制定下发。

山东省村庄规划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 前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1 村庄用地分类 (3)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5)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6)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7) 5.3 住宅平面设计 (7) 5.4 住宅立面设计 (7) 6、公共设施 (7) 6.1 公共设施分类 (7) 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8) 6.3 公共设施的布局 (8) 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 (8) 7、生产建筑 (9) 7.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9)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导则

更多资料请访问.(.....) 江西省城市规划经管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经管,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工程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范》(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经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M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M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江西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第二稿)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2.5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快井冈山市实现城乡统筹,推进罗霄山脉中段扶贫攻坚工作,实现中央苏区振兴,提高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4、《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 5、《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井冈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2街道5镇12乡、井冈山自然保护区、罗浮管委会和白石垦殖场)的村庄和乡集镇。 本《导则》所指村镇规划一般分为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 -

1.4 编制主体 村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报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批准后应进行公示。 村庄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5 规划期限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乡总体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10年。 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镇规划应进行调整和修编。 第二章乡总体规划的编制 2.1 主要任务 乡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集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集镇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集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庄的性质与规模;布臵区域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指导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2 - -

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XX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1.1 编制目的 (2) 1.2 适用范围 (2) 1.3 指导思想 (2)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 2.1 村庄规划类型 (2) 2.2 村庄规划编制单元 (3) 2.3 规划原则 (3) 2.4 规划依据 (3) 2.5 规划期限 (4) 2.6 公众参与 (4) 第三章村庄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4) 3.1 分类指导 (4) 3.2 主要规划内容 (5) 第四章技术要点 (7) 4.1 村庄用地分类 (7) 4.2 空间管制规划 (8) 4.3 建设用地布局规划 (8) 4.4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8) 4.5 基础设施规划 (9) 4.6 综合整治规划 (10) 4.7 村民建房规划 (11) 4.8 近期建设规划 (11) 第五章成果要求 (11) 5.1 成果要求 (11) 5.2 保护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1) 5.3 改善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2) 5.4 简易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2) 5.5 建房说明书成果要求 (12) 5.6 图纸要求 (12) 第六章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指导我省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XX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城市、县城、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规划编制。 1.3指导思想 本导则遵循“分类指导、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达到提升村庄规划实效性的目的。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1村庄规划类型 根据村庄对规划的需求,将村庄规划分为保护类村庄规划、改善类村庄规划、简易类村庄规划、建房说明书。 2.1.1 保护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国和省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2.1.2 改善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心村和国家、省相关试点示范村编制的村庄规划。规划包括村庄产业发展、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安排、村民建房等内容。其中,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美丽宜居村庄、美丽乡村等对规划有空间要求的试点示范村,还应按要求增加相关规划内容。 2.1.3 建房说明书:主要指村庄建设活动量较少的村,只需编制引导和规范村民建房的简要说明。 2.1.4 简易类村庄规划: 主要指上述3种情况以外的村,根据规划需要编

1.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1.2村庄建设规划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工农关系,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放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实惠。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1.3村庄建设规划基本原则 1.3.1新建村庄,为易建村,多结合防灾移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开发移民、拆小并大和发展生产的需要进行。要科学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和目标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占地,引导散居民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1.3.2旧村整治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挖潜,合理整合现状资源,立足原有基础进行改造;抓好千村示范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分层次,多模式,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和建设家园的主体地位,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搞大拆大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社会;突出建设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三清”(清垃圾、淤泥、路障)、“五改五通”(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通路、通电、通水、通沼气、通电信),加快村庄建设与整治进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 二、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2.1基本任务 依据乡镇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镇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因地制宜地编制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改建、撤并、保护)数量、职能和规模,环境整治内容。界定村庄建设范围,落实镇(乡)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明确近期建设重点。 2.2村庄建设用地与环境 2.2.1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避开各类保护区,避开噪间源、蓄滞洪区、山口、高压走廊、水库下游和易发山洪、内涝及地质灾害地带。 2.2.2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过境分路、高压线穿越。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防护距离。 2.2.3村庄要重点解决给水、供电、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加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 2.3村庄人口规模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导则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 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 1.4.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1.4.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VILLAGE PLANNING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05

目次 1 总则 (1) 1.1 关于本导则 (1) 1.2 关于村庄规划 (1) 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3) 2.1 主要任务 (3) 2.2 现状调查要求 (3) 2.3 规划内容 (4) 2.4 成果要求 (5) 3 村庄规划 (7) 3.1 主要任务 (7) 3.2 现状调查要求 (7) 3.3 用地分类 (8) 3.4 规划内容 (10) 3.5 成果要求 (16) 附表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8) 附录1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19) 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21) 本导则用词说明 (23)

1 总则 1.1 关于本导则 1.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适应我省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包括建制镇、乡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3 本导则遵循“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实用、分类指导,简洁易行、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把握村庄规划的基础性内容;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针对不同特点的村庄编制相应内容和深度的规划;充分考虑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保证村庄规划编制的操作性。 1.1.4依据本导则编制的村庄规划为法定规划。 1.1.5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1.6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 关于村庄规划 1.2.1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包括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居设计四个部分,本导则重点阐述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1、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以镇(乡)域行政范围为单元进行编制,可作为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编制。小城市试点镇、中心镇、重点镇等宜单独编制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重点对镇(乡)域内的村庄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并统筹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我区村庄规划与管理,加快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行政村。 1.3 本导则所称村庄,是指农牧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本导则所称村庄规划是做好农牧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村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1.4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结合起来,坚持把政府引导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结合起来,坚持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我区开展的“强基惠民”活动结合起来,适度提高规划编制的起点和标准,促进农牧区又好又快发展。 1.5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项目、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以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农牧民意愿和农牧区实际情况,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合理配置村域内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生产及服务设施用地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农牧民安居定居建设需要。 1.6 村庄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庄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重点村庄的规划还应当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7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8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符合城乡统筹的总体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所在地的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妥善处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和远期规划发展的

1.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1.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 行)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1.2村庄建设规划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工农关系,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放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实惠。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1.3村庄建设规划基本原则 1.3.1新建村庄,为易建村,多结合防灾移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开发移民、拆小并大和发

展生产的需要进行。要科学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和目标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占地,引导散居民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1.3.2旧村整治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挖潜,合理整合现状资源,立足原有基础进行改造;抓好千村示范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分层次,多模式,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和建设家园的主体地位,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搞大拆大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社会;突出建设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三清”(清垃圾、淤泥、路障)、“五改五通”(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通路、通电、通水、通沼气、通电信),加快村庄建设与整治进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 二、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2.1基本任务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欢迎阅读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 赣建字[2006]4号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我厅组强力量对《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认真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6日我厅下发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即行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村庄规划技术导则通知 抄报: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 )的数 1.5 1.5.1县( 1.5.2 l.5.3 1.5.4 1.6 1.6.1 1.6.2 1.6.3 1.6.4 1.6.5 1.7 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改造型村庄的规划,应首先对现状地物、建筑、树木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并绘制现状图,注重建设用地的调整,注重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的配置,突出村庄建设与“六改四普及”整治应达到的效果。 1.7.3保护型村庄:对历史文化名村、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的村落、具有独特村庄布局或浓郁地域民俗特色的村庄.加以保护性修缮和开发利用。对于格局完整、建筑风格统一的古村,划定保护范围,维修破损严重的古建筑,在不影响古村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完善村庄;对于布局分散、建筑风格杂乱的古村.规划中应注重保留村庄文脉,并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

山东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稿) 山东省建设厅 2006.02.19

前言(初稿)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2.1 村庄用地分类 2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4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5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6 5.3 住宅平面设计 6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用地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近5年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原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围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有空间结构和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10%。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2006年试行版) 江苏省建设厅 2006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PAGEREF _Toc138092319 \h 1 第二章村庄布局... PAGEREF _Toc138092320 \h 4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PAGEREF _Toc138092321 \h 7 第四章住宅... PAGEREF _Toc138092322 \h 9 第五章基础设施... PAGEREF _Toc138092323 \h 11 第六章绿化景观... PAGEREF _Toc138092324 \h 15 第七章投资估算及主要技术指标... PAGEREF _Toc138092325 \h 18 第八章附则... PAGEREF _Toc138092326 \h 19 附件: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特制定《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深度 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 1.2.2 根据建设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由县级村镇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编制单位商定规划编制深度。 1.3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村庄各项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4.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4.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 1.5.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5.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方式等,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5.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应紧凑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5.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突出地方特色。 1.5.5 村庄田园化的原则。保护村庄自然肌理,突出乡村风情,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美化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1.5.6 尊重民意的原则。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 1.5.7 循序渐进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新农村建设,村庄建设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1.6 村庄建设类型 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等多种因素,可将村庄建设划分为整治型(含保护古村)、整治扩建型和新建型。 1.6.1 整治型村庄:不集聚或基本不集聚周边其它地区村民的村庄。 1.6.2 整治扩建型村庄:在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以现状村庄为基础,适度集聚周边地区村民的村庄。 1.6.3 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如因基础设施建设、存在安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 赣建字[2006]4号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我厅组强力量对《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认真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6日我厅下发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二○○六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村庄规划技术导则通知 抄报: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 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乡镇总体规划和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改建、撤并、保护)的数量、职能和规模,界定村庄建设范围,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安排村民建房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环境整治要求,为农民提供切合实际,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5 规划依据 1.5.1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及其村庄布点规划; 1.5.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l.5.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5.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6 规划原则 1.6.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指导,分步骤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建设。 1.6.2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岗地、缓坡和非耕地进行建设,并积极引导散居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对一户多宅、空置老宅形成的“空心村”应整治、改造或拆除。 1.6.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合理规划配套各类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通过规划引导,为农民创造有利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1.6.4延续特色.保护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体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延续,因地制宜,灵活布置,保持田园风光,突出地方特色。 1.6.5尊重民意、科学决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1.7 村庄规则分类 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俗、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村庄规划分为新建型、改造型和保护型三大类。 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改造型村庄的规划,应首先对现状地物、建筑、树木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并绘制现状图,注重建设用地的调整,注重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

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正式版】

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1.1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我区村庄规划与管理,加快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行政村。 1.3本导则所称村庄,是指农牧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本导则所称村庄规划是做好农牧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村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1.4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结合起来,坚持把政府引导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结合起来,坚持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我区开展的“强基惠民”活动结合起来,适度提高规划编制的起点和标准,促进农牧区又好又快发展。 1.5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项目、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以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农牧民意愿和农牧区实际情况,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合理配置村域内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生产及服务设施用地

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农牧民安居定居建设需要。 1.6村庄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重点村庄的规划还应当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7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8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符合城乡统筹的总体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所在地的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妥善处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和远期规划发展的关系,统筹安排各渠道资金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引导农牧民逐步向县城和集镇集中,有效实现城乡统筹。 1.9村庄规划应当与农牧、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扶贫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公路规划、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农村小水电规划、林地保护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衔接。 1.10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编制内容 2.1基本内容

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17

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锦麒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1.1编制目的 (4) 1.2适用范围 (4) 1.3指导思想 (4)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4) 2.1村庄规划类型 (4) 2.2村庄规划编制单元 (5) 2.3规划原则 (5) 2.4规划依据 (6) 2.5规划期限 (6) 2.6公众参与 (6) 第三章村庄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7) 3.1分类指导 (7) 3.2主要规划内容 (8) 第四章技术要点 (10) 4.1 村庄用地分类 (10) 4.2 空间管制规划 (12) 4.3 建设用地布局规划 (13) 4.4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3)

4.5 基础设施规划 (15) 4.6 综合整治规划 (16) 4.7 村民建房规划 (17) 4.8 近期建设规划 (17) 第五章成果要求 (18) 5.1 成果要求 (18) 5.2 保护类型规划成果要求 (18) 5.3改善类型规划成果要求 (18) 5.4简易类型规划成果要求 (19) 5.5建房说明书成果要求 (19) 5.6图纸要求 (19) 第六章附则 (20)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指导我省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城市、县城、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规划编制。 1.3指导思想 本导则遵循“分类指导、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达到提升村庄规划实效性的目的。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1村庄规划类型 根据村庄对规划的需求,将村庄规划分为保护类村庄规划、改善类村庄规划、简易类村庄规划、建房说明书。 2.1.1 保护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国和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2.1.2 改善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心村和国家、省相关试点示范村编制的村庄规划。规划包括村庄产业发展、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安排、村民建房等内容。其中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美丽宜居村庄、美丽乡村等对规划有空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1.2村庄建设规划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工农关系,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放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实惠。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1.3村庄建设规划基本原则 1.3.1新建村庄,为易建村,多结合防灾移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开发移民、拆小并大和发展生产的需要进行。要科学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和目标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占地,引导散居民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1.3.2旧村整治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挖潜,合理整合现状资源,立足原有基础进行改造;抓好千村示范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分层次,多模式,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和建设家园的主体地位,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搞大拆大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社会;突出建设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三清”(清垃圾、淤泥、路障)、“五改五通”(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通路、通电、通水、通沼气、通电信),加快村庄建设与整治进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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