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

(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8

目录

第1章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框架 (1)

1.4编制原则 (1)

1.5 规划依据 (2)

1.6 规划期限 (2)

第2章村庄规划 (2)

2.1编制内容 (2)

2.1.1村域规划编制内容 (2)

2.1.2村主要居民点规划编制内容 (3)

2.2规划指引 (3)

2.2.1 村域规划和村主要居民点规划的主要任务 (3)

2.2.2 村庄分类及相应的规划对策 (3)

2.2.3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2.2.4 村庄规模分级 (5)

2.2.5 村庄用地布局 (6)

2.2.6 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配置 (7)

2.2.7 绿化景观规划 (10)

2.2.8 竖向规划 (10)

2.2.9 防灾减灾 (11)

2.2.10 村主要居民点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强度及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11)

2.2.11农村住宅规划设计 (12)

第3章村庄整治专项规划 (13)

3.1 整治内容 (13)

3.2整治原则 (13)

3.3整治规划技术指引 (13)

3.3.1旧村改造 (13)

3.3.2环境卫生 (14)

3.3.3给水和排水设施 (14)

3.3.4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 (15)

3.3.5公共环境和村貌整治 (15)

3.3.6安全与防灾 (16)

3.3.7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 (16)

3.4整治项目的选择与实施 (17)

第4章规划成果 (17)

4.1规划成果的组成 (17)

4.2规划成果要求 (17)

4.2.1 规划必绘图纸 (17)

4.2.2 按照需要可增加的图纸 (18)

4.2.3 规划文本及说明书 (19)

4.2.4 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19)

第5章附则 (20)

附录:村庄规划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及法规、规范性文件 (22)

第1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村庄建设及村庄整治的指导,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本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用于指导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市、县城所在地镇(街道)(以下简称“县城”)、开发区、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框架

村庄规划分为村域规划、村主要居民点规划两个层次。

村域规划以村行政地域为规划范围。村主要居民点规划一般指村部所在地规划;与村部所在地邻近或连片的自然村,可并入村部所在地统一规划;现状常住人口规模在800人以上的分散型自然村,可作为村其它主要居民点进行规划。

村主要居民点规划包括用地布局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整治规划、近期集中建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近期农房整治规划设计)等内容。用地布局规划应在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其土地使用强度,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当村庄拟划定近期集中建设区进行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时,应编制近期集中建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当村庄需对旧村建筑进行平面改造和立面整饰时,可进行村庄农房整治规划设计。

当村庄规模较大、需整治项目较多、情况较复杂时,可编制村庄整治专项规划。

1.4编制原则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保护村落环境和耕地、草地、林地及水域;合理有效利用村庄空闲地,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和村民宅基地布局,适当引导迁并散居农户与农牧村落;合理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1、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根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针对村庄发展需要和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规划,村庄规划应保护好农村原生态资源,着眼于改

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2、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注重旧村庄和空壳村的整治,统一规划,集中建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3、注重特色,保护生态。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及村庄原有肌理,延续传统特色;结合山体、水系等自然生态环境,塑造富有乡土气息的特色景观风貌。

4、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报送审批。

1.5 规划依据

1、城市、开发区、县城、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

2、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路网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3、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详见附录)。

1.6 规划期限

村庄规划期限为20年。村主要居民点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

第2章村庄规划

2.1编制内容

2.1.1村域规划编制内容

1、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提出村庄建设与治理、产业发展和农村社区管理的总体要求。

2、分析村域人口构成和发展趋势,选择适当的方法预测规划期限内人口发展规模。

3、合理安排村域范围内的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设施用地,确定村域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布局和范围。

4、明确村域内闲置地利用和腾退用地的安排,提出空心村整治的要求和措施。

5、确定村民活动、体育健身、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标准。

6、确定村域各项工程设施配置和建设要求。包括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的布局、建设要求及管线走向、敷设方式。

7、确定垃圾收集、公厕和农户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卫生设施的配置和建设要求。

8、提出村庄防灾减灾的要求,做好村级避灾场所建设规划。对处于山体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山洪冲沟等地质隐患地段的农村居民点,经国土资源部门鉴

定需搬迁的,应提出搬迁意见。

9、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和措施,提出村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保护与利用措施。

2.1.2村主要居民点规划编制内容

1、明确村主要居民点规划区范围,预测村主要居民点人口规模,在规划区内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布局,确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强度,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2、确定村主要居民点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3、确定村主要居民点内各项工程设施配置和建设要求。

4、提出村主要居民点近期建设及整治的项目和投资估算。

5、根据村庄主要居民点的具体情况,确定村庄整治改造内容与方法,划定相应整治范围,制定村庄整治项目实施表。

6、编制近期集中建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农户宅基地范围界线,提出农村住宅建设要求。

7、进行村庄农房整治规划设计,包含建筑的平面改造和立面整饰。

8、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

2.2规划指引

2.2.1 村域规划和村主要居民点规划的主要任务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村主要居民点规划。村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村庄居民点的布局及规模、产业及配套设施的空间布局、耕地、林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等提出规划要求,村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在村域规划指导下进行。村主要居民点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确定村庄的规划区范围、规模和建设用地界限,统筹进行村民建房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对近期集中建设区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近期村庄整治改造措施,进行村庄农房整治规划设计,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2.2.2 村庄分类及相应的规划对策

根据规划建设方式,将村庄分为改造型、新建型、保护型等三大类型,同时按照区位和建设特点增加一类——城郊型,分别采取相应的规划对策。

2.2.2.1 改造型

1、指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可能形成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并可实施更新改造,同时其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扩建需求的村庄。

2、整治建设原则:

(1)改造型村庄建设包括旧村改造和村庄扩建,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扩建新村。

(2)旧村改造: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的收入状况,在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村庄整治。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有步骤地改造和拆除老房、危房。逐步优化旧村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提高村庄人居环境质量。

(3)村庄扩建:与旧村在空间格局、道路系统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旧村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向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2.2.2 新建型

1、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村庄,如移民建村、灾后安置点、迁村并点及其它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

2、建设原则:村庄选址应立足于提高新村的避灾能力,尊重被迁移农民的意愿;应密切结合公路路网,充分考虑村庄的可通达性。村庄建设应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同时,选择若干条件较为成熟的新建点,着力整合农村资源,深化村民自治,以“集中连片、统规统建”的方式,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和管理办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2.2.2.3 保护型

1、针对各级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其它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的村落,如拥有优秀历史文化遗存、独特形态格局或浓郁地域民俗风情的少数民族聚居村庄,加以保护性修缮和开发利用。

2、保护开发原则:尊重山形水势和村庄肌理,传承建筑文化。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民居、古祠堂和纪念性建筑等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彰显村庄历史文化的底蕴,实现永续利用。

3、古村保护开发方式:编制古村保护建设规划,划定保护范围,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普查,邀请专家对古村的历史渊源和建筑风格进行论证,挖掘文化底蕴,为古村保护开发提供依据。逐步投入资金,维修破损严重的古建筑,修复村内道路和水系,在不影响古村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前提下,统一规划建设,另辟新区解决新增人口以及为古村落整体保护而疏散的村民生活、生产等要求。

2.2.2.4 城郊型

1、特指位于城市、开发区、县城、镇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

2、建设原则:

(1)在符合城市、开发区、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村庄的发展定位和模式。

(2)促进城镇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村庄延伸,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

(3)根据城镇、开发区规划要求,允许村庄通过一定的政策扶持,运用市场机制,实行综合开发,就地改造或集中迁建成为新型社区,以利于将来自然融入城镇,避免再次改造。

2.2.3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1、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2、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

3、应避免村庄建设沿过境公路展开布局、蔓延发展。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新建村镇、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2.2.4 村庄规模分级

村庄规模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表2-1)。村庄配套设施内容和标准应与规模相适应。

条件受限的山区村庄应逐步改变其过于分散的现状,但应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行集并。

表2-1 村庄规模分级

注:村庄人口指主要居民点规划总常住人口(含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

2.2.5 村庄用地布局

2.2.5.1村庄用地布局

1、各行政村应根据各自具体情况确定村居民点的规模和数量,并统筹规划全村的功能分区、产业布局、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布局,并注重历史文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2、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对村庄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等建设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原则上不安排新增村庄工业用地,现有村庄工业用地宜逐步向城镇工业区集中。按既方便使用,又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的原则,可根据需要为农民生产劳动配置作业场地,包括晒场、打谷场、堆场及集中养殖区等。集中养殖区的选址应远离饮用水源地,并选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3、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应突出地域特色,充分尊重当地生活习俗及传统布局模式;应结合山形水势、气候植被等自然地理环境,形成地域性的自然、乡村风貌;应结合本地特色,形成各具特色的地域标志。

2.2.5.2村庄用地分类

村庄用地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之城乡用地分类,将村行政地域内用地分为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2大类,村庄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等8中类。参考《镇规划标准》之镇用地的分类,将村庄建设用地下分6小类,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表2-2)。

表2-2 村庄用地分类

注:本分类综合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报批稿)》(GB50137-2011)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之用地分类确定。

2.2.5.3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本着严格控制用地的原则,村庄建设用地宜按人均80~120平方米控制。编制规划时,以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为基础,通过调整逐步达到合理水平。现状人均建设用地低于80平方米的村庄可适当调高5~10平方米;现状人均建设用地超过控制指标的,规划中应逐步调低。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在80~100平方米之间的,可适当增减0~10平方米;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在100.1~120平方米之间的,可适当减少0~10平方米;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在120.1~140平方米之间的,应适当减少0~20平方米;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在140平方米以上的,宜减至120平方米以内。

2.2.6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配置

2.2.6.1 公共服务设施

村庄规划应配置村委会、医疗室(计生站)、文化中心(站、室)、幼儿园、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体育、休闲、社交活动等公共场所。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宜集中布置,以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按照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建设。具体指标参见表2-3 。

表2-3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览表

2.2.6.2 道路交通

根据村庄规模等级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系统。道路组织形式与断面宽度的选择应因地制宜。村庄干路红线宽度一般在6米以上,支路红线宽度在3.5米以上。村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绿化带建设,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村庄应考虑配置农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停放场所。

道路工程建设应贯彻“充分利用、逐步改造”与“分期修建、逐步提高”的原则。有关村庄道路路幅宽度值目前尚无统一规定,表2-4的数值供参考。

表2-4村庄道路规划技术指标(供参考)

注:①村庄道路绿带可将行道树绿带及路侧绿带合并设置。

②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可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2.2.6.3 供水排水

1、村庄应有集中安全的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管网敷设到户,生活用水标准80~200升/人.日。供水水源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

2、新建村庄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制,以沟渠排雨水、管道排污水。整治改建的村庄可采用合流制、截流式合流制或分流制。村庄现有的排水沟渠应进行治理改造,继续发挥作用。生活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计算,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应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的75%~90%进行计算,雨水量宜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应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宜参照《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建设。

2.2.6.4 电力通信

1、供电:

(1)高压配电网结合上级电网统筹考虑。中压配电网可采用多分段单联络和放射状接线,线路一般采用架空线方式,沿村通道路架设,中压线路供电长度不宜超过10~15公里。

(2)配变按“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原则配置,一般公用三相柱上变压器容量不超过315千伏安;单相变压器容量不超过80千伏安,一般可选择10~50千伏安。

(3)低压线路供电长度不宜超过500米,农业排灌、偏远地区供电长度可适当延长。

(4)乡村按户平均容量4千瓦,家庭中有生产用电的片区可根据生产特点考虑适当增大每户容量;用户应采用“一户一表”的计量方式,电能表应集中安装在计量表箱内。

2、通信:

结合当地广电、通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行政村实现村村通电话、有线电视100%入户。

2.2.6.5 环卫设施规划

1、在垃圾处理运作模式上,城市和县城垃圾处理场有条件接收周边镇(乡)村生活垃圾的,应采用“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处理”模式;地理单元相对独立且运输成本高的山区,宜采用“村收集、乡镇处理”模式;边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的农村,以行政村为单元,可采用“统一收集,就地分类,综合处理”模式,以农家堆肥或减量填埋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和低污染排放。镇乡环卫站可配备密闭式专用垃圾收集车辆,制定垃圾收集时间表,定时收集各类垃圾,收集频次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中型以上村庄设置可回收类垃圾的回收点。

2、结合农村改水改厕,逐步提高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推广水冲式卫生公厕。村内须设置公厕,每个主要居民点至少设1处,特大型村庄宜设2处以上,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3、村庄应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利用清洁型能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

2.2.6.6 由于农村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多样,不同村庄经济水平和建设条件差异较大,加之长期自发进行建设,其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2.2.7绿化景观规划

1、绿化建设应结合村庄山水林田、民俗民风,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留住田园风光。组织发动农民群众大力开发“四旁四地”(村旁、宅旁、水旁、路旁;宜林荒山荒地、低质低效林地、坡耕地、抛荒地),种植乡土树种,建设示范绿色村庄。

2、村庄应设置公园或集中绿地,公共绿地建设宜结合村口与公共中心及沿主要道路布置,适当布置桌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小品建筑等,丰富村民生活。

3、努力创建绿色村庄,要求建设1处以上的公园绿地,“四旁”、“四地”基本绿化,公园绿地总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辖区内宜林荒山绿化率达95%以上,路旁两侧、水旁宜林地段绿化率达80%以上,农田林网控制率达85%以上。村旁、宅旁种植乡土树种占40%以上;主要路旁两侧边沟以外及水旁宜绿化地段各种植2排以上优良乡土树种。

4、村庄景观风貌建设宜“保护自然之美,注重乡土特色,强调以人为本,坚持形成特色”,避免村庄景观城镇化。

2.2.8 竖向规划

1、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尽量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少占或不占良田,应综合优化排水、防涝、道路等工程方案,在满足排水管沟的设置要求及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设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标高。

2、道路及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道路纵坡不宜小于3‰、大于6%,地形复杂处不大于8%;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3‰;当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成台阶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联接,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5~1.0。

3、建筑物室外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

4、对可能造成滑坡的山体、坡地,应加砌护坡或挡土墙。

2.2.9防灾减灾

1、地处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相结合,并采取适宜的防灾减灾设施,如修建防洪堤、排(截)洪沟、泄洪沟、蓄洪库、护坡、挡土墙等。在有地质危险隐患的地段,禁止进行农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

2、宜按照10-20年一遇防洪标准,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在区域范围内统一设置排洪沟、防洪堤。

3、村庄消防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针对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消防器材装备配置等内容进行村庄消防规划。防火分隔宜按30至50户的要求进行。5000人以上村庄宜设置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组织,配备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结合给水管道设置消防栓,间距不大于120米,并设置不小于4米的消防通道,利用现有鱼塘、河流、水库等水体设置消防备用水源。

4、村庄避灾疏散应综合考虑各种灾害的防御要求,统筹进行避灾疏散场所与道路的安排与整治。村庄道路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1000人以上的村庄与出入口相连的主路有效宽度不宜小于7米,避灾疏散场所内外的避灾疏散主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4米。避灾疏散场所应与村庄内部的晾晒场地、空旷地、绿地或其他建设用地等综合考虑,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建1个村级避灾点,人口较多或居住范围较分散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建2个村级避灾点,单个避灾点容量不小于100人。

2.2.10 村主要居民点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强度及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村主要居民点布局规划应在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其土地使用强度,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主要为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及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等要求。村主要居民点建设应本着适度超前、不降低标准的原则,积极引导村民按规划改善居住环境。

1、农村低层住宅小区建筑密度宜控制在26~35%,容积率宜控制在0.7~1.0间,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绿地率不低于30%。农村多层单元式住宅小区建筑密度宜控制在30%左右,容积率宜控制在1.4~1.8,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4米,绿地率不低于30%。

2、新建建筑后退过境公路距离应遵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支路1米以上。

2.2.11农村住宅规划设计

2.2.11.1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农村住宅小区建设:积极引导村民集中建房,鼓励采取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等方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统一外观,集中建设农村住宅小区。住宅建设应贯彻“一户一宅”政策,低层住宅宜采用并联式或联排式,城郊村庄鼓励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建设、控制建设低层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农村居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房的;农村土地整理涉及农村居民新建住房的;农村新村建设的;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2、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至120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房,或者对原旧住房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划定村民住户院落使用权界线,以发挥村民管理宅前屋后空地的积极性。

3、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又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4、规划:集中建设的成片住宅小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等相关标准执行。农村住宅小区规划应处理好与山体、水体、路、街的关系,应充分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不宜“深开挖、高切坡、高填方”,同时应避免把城市居住区的布局方式简单复制到农村。应结合民情民俗、村组单元组织建筑组群,引导形成自由而有序的空间形态,体现地方特色。建筑布局应高低错落、疏密有致,宜采用院落式、自由式、组团式等形式,避免单调乏味的行列式。

5、建筑朝向、间距及后退道路距离: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低层建筑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为4米,设置消防通道的多层建筑山墙最小距离不小于6米。

6、配套:

(1)集中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同步规划建设。

(2)农村住宅小区应配套居民健身设施、农家店、垃圾收集点、治安联防站及农用车辆或大型农具停放场、晾晒场等社区服务设施。选址于农村住宅小区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设施应统筹安排建设。

(3)农村建房应同时配建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4)小区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应灵活布局包含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的社区绿地,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2.2.11.2农村住宅建设标准和规定

1、农村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体现农村生活方式,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平面布局应设有厅堂、厢房、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农具堆放间)等功能用房,方便使用,避免照搬城市住宅的功能和布局。房屋造型应简洁适用美观,识别性明显,宜采用坡屋面,能反映农村住房特点,具有乡土气息和地方特色,外观宜一次性装修完成,避免“裸房”。

2、农村并联式、联排式或独幢式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3米左右为宜。

3、农村住宅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要求。

4、大力推广应用优秀农村住宅设计,各地可选用《福建省村镇住宅通用图》和各市县编印的《村镇住宅通用图》。

第3章村庄整治专项规划

3.1 整治内容

村庄整治规划应突出解决旧村改造、环境卫生、设施完善、村容村貌、住房解危、防治灾害、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等方面内容。

3.2整治原则

村庄整治应通过政府帮扶和农民自主参与相结合的形式,以人为本、以居当先,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综合治理、群防群治,延续特色、改善环境,整体规划、分期实施,村委主导、村民参与。

3.3整治规划技术指引

3.3.1旧村改造

整理村庄内废弃宅基地、闲置宅基地、低效利用宅基地、闲置地等,拆除私搭乱盖的违章建(构)筑物,集约调配、复垦村庄用地。对原有建筑物合理增加道路和配置基

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充分利用现有房屋、设施及自然和人工环境,通过政府帮扶和农民自主参与相结合的形式,分期分批改造农民最急需、最基本的配套设施,防止大拆大建、破坏原有肌理和景观风貌。

3.3.2环境卫生

村庄整治应实现垃圾及时收集、清运及粪便无害化处理,保持村庄环境卫生、整洁。

1、结合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村庄应建设足够的垃圾收集池,配备足够的清扫、清运工具,并应规范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农户应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以保证垃圾不乱倒;村庄按人口的1~2‰配备卫生保洁员。做到垃圾集中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科学处理。

2、村庄生活垃圾宜就地分类回收利用,减少集中处理垃圾量。可回收的废品类垃圾由住户暂存在自家宅基地内,定期出售。厨余垃圾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或家庭或村庄堆肥处理。有害垃圾需单独收集、进行特殊安全处理。暂时不能纳入集中处理的其他垃圾,可采用简易填埋处理。

3、鼓励建筑垃圾的再利用。砖、瓦、石块、渣土等无机垃圾宜作为建筑材料进行回收利用,未能回收利用的可在土地整理时回填使用。

4、户厕改造实现一户一厕,宜把厕所合并到住宅内部,把化粪池的出水与村庄污水处理设施连接起来,逐步实现厕所内部设施的城市户厕标准模式。拆除公共场所的所有茅厕和粪坑。

3.3.3给水和排水设施

村庄给水设施整治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改造完善现有设施,保障饮水安全,逐步实现村庄集中供水,供水到户,满足农村地区人畜安全、方便饮用。排水设施整治包括确定排放标准,整治排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

1、村庄靠近城镇时,应依据经济、安全、实用的原则,优先选择城市或集镇的配水管网延伸供水到户。村庄距离城市、集镇较远或无条件时,倡导通过高位水池、水塔变频泵及配水管网等设施建设联村联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入户。

2、暂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设施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井周围50米范围内,清除污染源(粪坑、垃圾堆、牲畜圈等),并综合整治环境卫生。

3、通过村庄排水工程整治,应逐步实现“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沟渠或农业灌溉,应确保雨水及时排放,防止内涝。

4、应加强村内沟渠、水系的日常清理维护,防止生活垃圾、淤泥淤积堵塞,保证排水畅通,可结合排水沟渠砌筑形式进行沿沟绿化。

3.3.4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遵循安全、适用、环保、耐久和经济的原则,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通过整治,恢复或改善道路的交通功能,合理布局村庄道路。

1、村内干路网应通达顺畅,通过整治改造打通主要道路的尽端路、死胡同。

2、村庄道路路面必须硬化。硬化路面一般按每车道3.5米考虑。巷路宽度按1米左右硬化,也可用当地特有的石材、砖材铺设。

3、村庄应避免沿过境公路两侧发展,当过境公路穿越村庄时,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相关规范满足安全要求,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邻近交通线路的村庄建设港湾式客车停靠站。

3.3.5 公共环境和村貌整治

村庄公共环境和村貌整治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和环保的原则,恢复和改善村庄公共服务功能,美化自然和人工环境,保护村庄历史文化风貌,并应结合地域、气候、民俗营造村庄个性。

村庄公共环境和村貌整治应根据村民需要,并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和少年儿童活动的特殊要求进行,包括:河道水塘、水系整治;晾晒场地等设施整治;建设用地整治;景观环境整治;公共活动场所整治及公共服务设施整治;村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外立面整治等内容。

1、拆除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和村容村貌、压占道路红线、地下管线、高压走廊、河道控制线、地下文物古迹或压占法律规定不得侵占设施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2、疏理现有的供电、电话、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管线,规范线路设置,确保线路安全、有序。

3、村庄主要街道两侧可采用绿化等手法适当美化,提倡采用以乔木为主、乔灌草结合的路旁绿化方式。对非干路的绿化,可动员各家各户共同参与,使用灌木和藤类植物,绿化道路和院墙。

4、公共场所的沟渠、池塘、人行便道的铺装宜采用当地砖、石、木、草等材料,手法提倡自然,岸线应避免简单的直锐线条,人行便道避免过度铺装。

5、村庄重要场所(如村庄出入口、公共服务建筑、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可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化“农家店”、万村农民健身工程结合建设整治。场所布置及建筑设计宜具乡土特色,简朴亲切。

6、根据村庄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确定建筑外观整治的风格和基调,引导村民逐步整合现有农民住宅的形式、体量、色彩及高度,形成整洁协调的村容村貌。

7、坑塘河道应保障使用功能,满足村庄生产、生活和防灾需要。禁止采用填埋方式废弃、占用坑塘河道。河道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根据当地建设条件进行整治:影响村

庄公共安全,如河道堤岸塌方、淤堵,被垃圾填埋;影响村庄环境卫生,污染地下水;影响村庄经济发展,如渔业,等。

8、村庄内部或邻近村庄的水体可结合村庄布局进行景观建设,包括修建水边步道、开辟滨水活动场所、局部设置亲水平台和修整岸边植物等内容。水体护坡宜采用自然护坡、适度采用硬质护砌。

3.3.6安全与防灾

村庄整治应综合考虑火灾、洪灾、震灾、风灾、地质灾害等的影响,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治群防的原则,综合整治、平灾结合,保障村庄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生命安全。村庄整治应达到在遭遇正常设防水准下的灾害时,村庄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整体功能基本正常,不发生次生灾害,保障农民生命安全的基本防御目标。

1、在有地质危险隐患的地段,禁止进行农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既有建筑工程必须拆除、迁建,基础设施现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2、现状存在隐患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学校和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应进行整治改造,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农民住宅应进行整治,消除危险因素。

3、消防设施布局、建筑防火是村庄消防综合整治的内容。既有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农宅或公共建筑,应依据《农村防火规范》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整治。

3.3.7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

村庄整治中应严格、科学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延续与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农村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对于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严格进行保护。

1、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村,树龄在50年以上的古树以及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史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名木,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严格进行保护。

2、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建(构)筑物、石刻及造像、近现代重要史迹、村庄格局和具有农村特色、地域特色以及民族特色的建筑风貌、场所空间和自然景观,包括尚在使用中的乡村传统的或本地域特征的民居、祠堂,古井、古桥、古道路、古塔等村庄历史环境要素,地方植物、水系、湿地、林地、古树等村庄自然环境要素,以及传统村庄格局、空间尺度等,应经过认定,严格进行保护。

3、历史文化遗产周边的建筑物,在需要实施整饰或改造时,可在建筑体量、外形、屋顶样式、门窗样式、外墙材料、基本色彩等方面保持与村庄传统、特色风貌的和谐。

历史文化遗产周边的绿化配置宜采用自然手法。

4、村庄整治应注重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建(构)筑物风貌、山水植物等自然景观及与村庄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场所和地点等,并保持与乡土特色风貌的和谐。

3.4整治项目的选择与实施

村庄整治规划包括合理确定整治项目和规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规范运作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形式,近期整治内容可用行动计划表来表达。

1、根据所列整治内容,不同的村庄,应根据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评估,确定该村庄急需整治的内容。

2、对所选定的整治项目,应按轻重缓急排序,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解决重大问题,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实施,力戒返工浪费。

3、确定整治项目的空间布局与技术要求,明确整治项目的主要指标,测算工程量,提出村庄整治的实施计划、实施管理以及整治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建议。

4、整治项目的选择应结合福建省“农业村家园清洁行动”、《关于加快城乡绿化建设的实施方案》中创建绿色村庄等工作展开。

第4章规划成果

4.1规划成果的组成

1、规划设计成果的表达应当规范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2、村庄规划成果包括规划图纸、规划文本及说明书。

4.2规划成果要求

4.2.1 规划必绘图纸

规划必绘图纸包括:村域规划图,村主要居民点现状分析图、布局规划图、设施规划图、近期集中建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系列图纸或近期农房整治规划设计图纸。村域规划图按1: 2000~1: 10000比例出图;村主要居民点系列图纸按1:1000~1: 2000比例出图;近期集中建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系列图纸按1:500~1: 1000比例出图;近期农房整治规划设计系列图纸,整治规划按1:500~1: 1000出图,整治设计按1:100~1: 200比例出图。图纸均应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风向玫瑰、比例、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编制日期等。

1、村域规划图

标明村域产业(含耕地等自然资源)用地布局及范围、各村庄(居民点)用地范围;

村域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及重要基础设施布点,道路规划走向和断面形式,工程管线的位置走向等。如无区域位置图,则应在图纸的空白处标明村庄在乡镇域的位置、所在行政村的范围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现状分析图

包含村主要居民点位置、用地现状、建筑质量评定等内容。标明地形地貌、道路、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性质及范围,评价建筑质量,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建筑范围。

3、布局规划图

含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及相应的控制指标、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绿地的配置等内容。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性质、范围,进行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置,标明规划建筑、公共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等的位置和范围。近期建设规划内容可在图中表示。

当村庄规模较小时,可将布局规划图和整治规划图合并为布局与整治规划图。

4、设施规划图

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的主要控制点坐标(坡地村庄应包含竖向规划内容,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车站、停车场等交通设施位置及用地界限;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

5、整治规划图

当整治项目较多、情况较复杂时,应单独绘制“整治规划图”,标明村庄各类建设用地调整情况,整治项目的位置、规模、范围、控制标高、宽度、走向、管径等技术要素。

6、近期集中建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系列图纸

包括规划地段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管线及竖向规划图、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分析图或鸟瞰图等。规划总平面图应标明住宅、公建、道路和绿化等空间布局,住宅布局宜落实到建筑、宅基地、院落使用界线。

7、近期农房整治规划设计方案系列图纸

近期无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村庄,应绘制“近期农房整治规划设计方案系列图纸”,包括近期农房整治规划图、平面改造图、立面整饰图及效果图。

4.2.2 按照需要可增加的图纸

1、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图

村庄主要街道沿街立面、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景观设计意向。

2、农村住宅或主要公共建筑单体的设计方案图

新建村民住宅、主要公共建筑单体的设计平、立、剖面图;现有村民住宅、主要公共建筑单体的平面改造、立面整饰方案图。

山东省村庄规划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 前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1 村庄用地分类 (3)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5)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6)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7) 5.3 住宅平面设计 (7) 5.4 住宅立面设计 (7) 6、公共设施 (7) 6.1 公共设施分类 (7) 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8) 6.3 公共设施的布局 (8) 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 (8) 7、生产建筑 (9) 7.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9)

福建镇乡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六年五月 - 2 -

编制说明 2008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将“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统一体系,意味着镇、乡、村庄应各有为其量身定做的、区别于城市的技术标准和编制方法。目前镇、乡规划多参照国标《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执行,但该标准发布于《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尚未体现镇、乡规划的差异,之后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在用地类别尤其是公共设施类有较大的调整,《镇规划标准》中用地分类亦需做相应调整。现在《乡规划标准》CECS366:2014已出台,《镇规划标准》尚在修订中,当前的规划标准、规范尚难以满足镇规划、乡规划作为独立规划的要求。 为落实《城乡规划法》,及时为福建省乡镇规划提供技术支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编制《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导则前三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要“做什么”的问题,明确镇、乡规划层次、编制原则、编制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深度及强制性内容、成果要求等,主要供规划管理部门在委托和审查镇、乡规划项目时使用;第四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怎么做”的问题,明确技术通用性要求及技术指标,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规划指引,主要供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镇、乡规划项目时使用。 鉴于镇、乡层级相同但又分属“城镇”、“乡村”范畴,其规划编制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其规划要求、方法、标准应有所区别;但省内有一些镇、乡差异并不大,如有些乡位于城镇密集区,或在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在编制时也可选择按镇规划的有关规定编制。导则编写时对共性部分用通则表达,对差异性部分则补充说明。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试行。由于镇、乡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尚处于多种探索、尝试中,本导则将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不断吸纳各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各使用单位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 - 3 -

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XX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1.1 编制目的 (2) 1.2 适用范围 (2) 1.3 指导思想 (2)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 2.1 村庄规划类型 (2) 2.2 村庄规划编制单元 (3) 2.3 规划原则 (3) 2.4 规划依据 (3) 2.5 规划期限 (4) 2.6 公众参与 (4) 第三章村庄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4) 3.1 分类指导 (4) 3.2 主要规划内容 (5) 第四章技术要点 (7) 4.1 村庄用地分类 (7) 4.2 空间管制规划 (8) 4.3 建设用地布局规划 (8) 4.4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8) 4.5 基础设施规划 (9) 4.6 综合整治规划 (10) 4.7 村民建房规划 (11) 4.8 近期建设规划 (11) 第五章成果要求 (11) 5.1 成果要求 (11) 5.2 保护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1) 5.3 改善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2) 5.4 简易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2) 5.5 建房说明书成果要求 (12) 5.6 图纸要求 (12) 第六章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指导我省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XX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城市、县城、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规划编制。 1.3指导思想 本导则遵循“分类指导、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达到提升村庄规划实效性的目的。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1村庄规划类型 根据村庄对规划的需求,将村庄规划分为保护类村庄规划、改善类村庄规划、简易类村庄规划、建房说明书。 2.1.1 保护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国和省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2.1.2 改善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心村和国家、省相关试点示范村编制的村庄规划。规划包括村庄产业发展、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安排、村民建房等内容。其中,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美丽宜居村庄、美丽乡村等对规划有空间要求的试点示范村,还应按要求增加相关规划内容。 2.1.3 建房说明书:主要指村庄建设活动量较少的村,只需编制引导和规范村民建房的简要说明。 2.1.4 简易类村庄规划: 主要指上述3种情况以外的村,根据规划需要编

江西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第二稿)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2.5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快井冈山市实现城乡统筹,推进罗霄山脉中段扶贫攻坚工作,实现中央苏区振兴,提高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4、《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 5、《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井冈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2街道5镇12乡、井冈山自然保护区、罗浮管委会和白石垦殖场)的村庄和乡集镇。 本《导则》所指村镇规划一般分为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 -

1.4 编制主体 村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报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批准后应进行公示。 村庄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5 规划期限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乡总体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10年。 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镇规划应进行调整和修编。 第二章乡总体规划的编制 2.1 主要任务 乡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集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集镇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集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庄的性质与规模;布臵区域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指导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2 - -

1.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1.2村庄建设规划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工农关系,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放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实惠。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1.3村庄建设规划基本原则 1.3.1新建村庄,为易建村,多结合防灾移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开发移民、拆小并大和发展生产的需要进行。要科学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和目标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占地,引导散居民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1.3.2旧村整治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挖潜,合理整合现状资源,立足原有基础进行改造;抓好千村示范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分层次,多模式,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和建设家园的主体地位,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搞大拆大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社会;突出建设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三清”(清垃圾、淤泥、路障)、“五改五通”(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通路、通电、通水、通沼气、通电信),加快村庄建设与整治进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 二、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2.1基本任务 依据乡镇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镇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因地制宜地编制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改建、撤并、保护)数量、职能和规模,环境整治内容。界定村庄建设范围,落实镇(乡)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明确近期建设重点。 2.2村庄建设用地与环境 2.2.1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避开各类保护区,避开噪间源、蓄滞洪区、山口、高压走廊、水库下游和易发山洪、内涝及地质灾害地带。 2.2.2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过境分路、高压线穿越。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防护距离。 2.2.3村庄要重点解决给水、供电、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加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 2.3村庄人口规模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VILLAGE PLANNING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05

目次 1 总则 (1) 1.1 关于本导则 (1) 1.2 关于村庄规划 (1) 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3) 2.1 主要任务 (3) 2.2 现状调查要求 (3) 2.3 规划内容 (4) 2.4 成果要求 (5) 3 村庄规划 (7) 3.1 主要任务 (7) 3.2 现状调查要求 (7) 3.3 用地分类 (8) 3.4 规划内容 (10) 3.5 成果要求 (16) 附表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8) 附录1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19) 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21) 本导则用词说明 (23)

1 总则 1.1 关于本导则 1.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适应我省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包括建制镇、乡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3 本导则遵循“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实用、分类指导,简洁易行、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把握村庄规划的基础性内容;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针对不同特点的村庄编制相应内容和深度的规划;充分考虑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保证村庄规划编制的操作性。 1.1.4依据本导则编制的村庄规划为法定规划。 1.1.5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1.6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 关于村庄规划 1.2.1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包括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居设计四个部分,本导则重点阐述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1、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以镇(乡)域行政范围为单元进行编制,可作为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编制。小城市试点镇、中心镇、重点镇等宜单独编制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重点对镇(乡)域内的村庄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并统筹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要求 1.2.1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划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2.2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 1.2.3村庄建设规划应由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2.4 村庄建设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3 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发展方向、性质和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综合安排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科学合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1.4.2《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陕西省村庄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 1.4.3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等。 1.5 规划范围 行政村行政区划管辖范围。

1.6 规划原则 1.6.1有利生产,繁荣经济。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突出种植、养殖、加工业,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口进城、进镇居住,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远近结合,整治为主。以对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改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和近期建设的完整性,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6.3保护环境,控制污染。要有净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用地,工副业建设项目必须与生活区保持合理距离,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1.6.4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结合本村地形地貌、传统习俗和原有建筑的风格,尽量创造富有地方特色的村庄景观风貌。 1.6.5布局紧凑,功能合理。在进行村庄规划时,既要满足实用要求,又互不干扰,功能明确;既要考虑建筑密度、房屋间距,道路宽度的要求,又尽量不扩大建设用地。 1.6.6基础配套,方便生活。在规划中重在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的建设上做出合理配套,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1.6.7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庄内原有空闲地、丘陵、缓坡地及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 1.6.8合理选址,避开灾害。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和河流溢洪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和地下开采区。1.7 村庄建设规划年限及管理 1.7.1 村庄建设规划的年限一般为10年,规划的变更或修编应按照《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1.7.2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1.7.3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指导下,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我区村庄规划与管理,加快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行政村。 1.3 本导则所称村庄,是指农牧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本导则所称村庄规划是做好农牧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村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1.4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结合起来,坚持把政府引导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结合起来,坚持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我区开展的“强基惠民”活动结合起来,适度提高规划编制的起点和标准,促进农牧区又好又快发展。 1.5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项目、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以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农牧民意愿和农牧区实际情况,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合理配置村域内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生产及服务设施用地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农牧民安居定居建设需要。 1.6 村庄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庄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重点村庄的规划还应当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7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8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符合城乡统筹的总体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所在地的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妥善处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和远期规划发展的

1.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1.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 行)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1.2村庄建设规划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工农关系,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放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实惠。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1.3村庄建设规划基本原则 1.3.1新建村庄,为易建村,多结合防灾移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开发移民、拆小并大和发

展生产的需要进行。要科学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和目标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占地,引导散居民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1.3.2旧村整治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挖潜,合理整合现状资源,立足原有基础进行改造;抓好千村示范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分层次,多模式,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和建设家园的主体地位,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搞大拆大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社会;突出建设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三清”(清垃圾、淤泥、路障)、“五改五通”(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通路、通电、通水、通沼气、通电信),加快村庄建设与整治进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 二、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2.1基本任务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导则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 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 1.4.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1.4.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镇乡资料域规划导则试行资料全

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 1 总则 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1.4镇(乡)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1.5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1.6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 编制内容 2.1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2.1.1 经济社会发展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镇(乡)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镇(乡)域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分析农村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镇(乡)域人口规模;明确镇(乡)域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三次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2.1.2 产业布局统筹规划镇(乡)域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2.2 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2.2.1空间利用布局划定镇(乡)域山区、水面、林地、农地、草地、城镇建设、基础设施等用地空间的范围,结合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形状况、土壤肥力等自然条件,提出各类用地空间的开发利用、设施建设和生态保育措施。 (1)山区保护与开发。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核心,提出山区农林产品、旅游开发、矿藏采掘等开发利用措施。 (2)水资源与滨水空间保护与利用。优先确定保护和整治水体环境方案,合理安排农田灌溉设施布局,提出滨水空间、特色水产品、水上观光等水资源利用与开发规划,对河道清淤及其长效管理提出建议。 (3)林地保育与利用。完善水土保持、林地保育等生态空间;规划苗圃、生态林、经济林等林地及其种植范围;安排林地道路系统、林特产品加工、林区

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

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精神,推进施实施《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指导县(市、区)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制定《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基本任务 县(市、区)村庄布点规划(以下简称村庄布点规划)的任务是落实县(市、区)中心村布点,明确自然村数量,并分配到镇(乡)。中心村数量多、行政区域面积大的县(市、区)可以在村庄布点规划中只明确各镇(乡)中心村、自然村数量,在镇(乡)村庄体系规划中明确中心村、自然村布点。 1.3适用范围 《导则》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上的村庄布点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建设,应遵守城市、镇总体规划。 1.4规划原则 坚持保护与发展相结合。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环境等本底要素,将生态、历史文化遗存等保护内容列入布点规划。同时,加强耕地保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编制村庄布点规划。 坚持引导与控制相结合。充分考虑丘陵、山区、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地域特征及产业发展需求,选择适宜地段引导建设,对重要生态地段的村庄进行有效控制,避让灾害易发地段。 坚持近期与长远相结合。兼顾现实需要,考虑长远发展,分步实施村庄布点规划。 1.5规划依据 (1)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 (2)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

(3)市、县国民经济与“十二五”社会发展规划; (4)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6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2-2020年,规划近期至2016年,远期至2020年。 第二章村庄体系规划 2.1村庄分级 中心村为乡村基本服务单元,原则上每个行政村1个。自然村为乡村基层单元。 2.2乡村人口预测 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县(市、区)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市、区)域发展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分析城乡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县(市、区)域、各乡镇乡村人口规模。 乡村人口规模是指规划期末的常住乡村人口,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考虑人口迁移因素。乡村人口规模是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主要依据。 旅游型村庄要合理考虑持续性旅游人口。 2.3村庄体系 2.3.1数量分布 依据乡村人口预测,确定县(市、区)域中心村、自然村数量;结合各乡镇乡村人口分布,明确各乡镇中心村、自然村数量分布。 其中,县(市、区)域中心村数量依据《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确定。 2.3.2规模确定 依据县(市、区)域人口及村庄分布特点,确定适用于本县(市、区)域的中心村服务规模、集聚规模、自然村规模。

山东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稿) 山东省建设厅 2006.02.19

前言(初稿)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2.1 村庄用地分类 2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4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5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6 5.3 住宅平面设计 6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2006年试行版) 江苏省建设厅 2006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PAGEREF _Toc138092319 \h 1 第二章村庄布局... PAGEREF _Toc138092320 \h 4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PAGEREF _Toc138092321 \h 7 第四章住宅... PAGEREF _Toc138092322 \h 9 第五章基础设施... PAGEREF _Toc138092323 \h 11 第六章绿化景观... PAGEREF _Toc138092324 \h 15 第七章投资估算及主要技术指标... PAGEREF _Toc138092325 \h 18 第八章附则... PAGEREF _Toc138092326 \h 19 附件: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特制定《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深度 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 1.2.2 根据建设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由县级村镇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编制单位商定规划编制深度。 1.3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村庄各项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4.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4.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 1.5.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5.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方式等,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5.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应紧凑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5.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突出地方特色。 1.5.5 村庄田园化的原则。保护村庄自然肌理,突出乡村风情,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美化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1.5.6 尊重民意的原则。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 1.5.7 循序渐进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新农村建设,村庄建设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1.6 村庄建设类型 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等多种因素,可将村庄建设划分为整治型(含保护古村)、整治扩建型和新建型。 1.6.1 整治型村庄:不集聚或基本不集聚周边其它地区村民的村庄。 1.6.2 整治扩建型村庄:在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以现状村庄为基础,适度集聚周边地区村民的村庄。 1.6.3 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如因基础设施建设、存在安

福建省试点镇导则(总体规划)

第1章总则 1.0.1为了促进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福建省人民政府选择一批重点小城镇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着力打造“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以积累经验,提供示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划导则。 1.0.2根据21个试点镇现状所处区位及未来发展趋势,将其划分为中心城市组团型、中心城市边缘型和相对独立型三大类。镇区位于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试点镇属中心城市组团型;镇区位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试点镇属中心城市边缘型;上述两类以外的试点镇属相对独立型。中心城市边缘型和相对独立型试点镇按规划人口规模分为大于20万人和6-20万人两档,本导则按照规模提出相应内容和指标要求。 1.0.3 试点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总体规划包括镇域镇村体系规划、镇区总体规划、镇区近期建设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境卫生、绿地及景观风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中心城市组团型试点镇不必编制镇总体规划,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纲要)直接编制分区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分区规划要求执行,同时应增加镇域城乡统筹规划内容,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可参照按本导则执行。 1.0.4除上款提到的主要专项规划外,试点镇还可根据各自特点增加专项规划的项目类别。历史文化名镇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试点镇,应编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旅游等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可根据镇区规模,结合实际采取分项或合并的方式进行编制。 1.0.5 试点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限至2030年),同时应当对试点镇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规划期限至2015年),与试点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试点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规划标准 GB 50188 — 2007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1 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2.0.6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7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1.3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 3.2 规划人口预测 3.2.1镇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0(l+K)n+p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正式版】

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1.1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我区村庄规划与管理,加快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行政村。 1.3本导则所称村庄,是指农牧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本导则所称村庄规划是做好农牧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村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1.4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结合起来,坚持把政府引导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结合起来,坚持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我区开展的“强基惠民”活动结合起来,适度提高规划编制的起点和标准,促进农牧区又好又快发展。 1.5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项目、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以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农牧民意愿和农牧区实际情况,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合理配置村域内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生产及服务设施用地

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农牧民安居定居建设需要。 1.6村庄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重点村庄的规划还应当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7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8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符合城乡统筹的总体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所在地的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妥善处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和远期规划发展的关系,统筹安排各渠道资金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引导农牧民逐步向县城和集镇集中,有效实现城乡统筹。 1.9村庄规划应当与农牧、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扶贫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公路规划、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农村小水电规划、林地保护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衔接。 1.10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编制内容 2.1基本内容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欢迎阅读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 赣建字[2006]4号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我厅组强力量对《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认真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6日我厅下发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即行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村庄规划技术导则通知 抄报: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 )的数 1.5 1.5.1县( 1.5.2 l.5.3 1.5.4 1.6 1.6.1 1.6.2 1.6.3 1.6.4 1.6.5 1.7 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改造型村庄的规划,应首先对现状地物、建筑、树木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并绘制现状图,注重建设用地的调整,注重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的配置,突出村庄建设与“六改四普及”整治应达到的效果。 1.7.3保护型村庄:对历史文化名村、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的村落、具有独特村庄布局或浓郁地域民俗特色的村庄.加以保护性修缮和开发利用。对于格局完整、建筑风格统一的古村,划定保护范围,维修破损严重的古建筑,在不影响古村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完善村庄;对于布局分散、建筑风格杂乱的古村.规划中应注重保留村庄文脉,并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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