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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

作者:贾京霖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10期

[案例一]桌冶金公司委托供电公司架设专用线路,因占用某村土地,赵某作为村支部书记出面与冶台金公司协商补偿事宜,最后达成如下协议:由供电公司支付该村补偿款10万元,冶金公司支付该村补偿款17万元。赵某将该27万元补偿款领回后,向村财务报账25万元,将剩余的2万元据为己有。

[案例二]某村将原村办工厂内的土地给本村四户村民作宅基地使用。每户收取15000元。共收款60000元。该村会计王某未将该款记入村财务收入。而是另立村办工厂的应付款账户将该款记入。后村委会主任白某和王某等人商定将上述60000元以发奖金和补助的形式私分,并由被告人王某具体处理账目。王某以虚收白某20000元、王某自己15000元、村支部书记杨某20000元、村民小组长赵某5000元集资款的名义,将上述金额分别记入对应的个人应付款账户,达到侵吞的目的。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后,欲以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判决。

[案例三]某村委会主任马某将国家下拨的粮食补助款剩余款项3000余元据为已有,并采取虚报账目的方法侵占村集体用于修缮出租厂房的款项6000余元。

[核心问题]

(一)如何理解村官的性质和范围?

(二)村官从事“公务”的范围及其与处理村民自治事务的区分?

(三)如何把握村官违法行为的人罪标准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主题发言]

张东(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

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村官职务

犯罪首先涉及到村官的性质和

范围的界定。先看看有关法律和

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

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规

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具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包括哪些尚未说明。这就涉及到农村基层组织的定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而“村基层组织人员”这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中提出的概念,从我国农村当前的社会现实情况看。大致有三类村级基层组织:一是村级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治安联防队等;二是村级党组织,包括村党支部、团支部等;三是村级经济组织。包括村经济合作社、村经联社等。

根据上述规定,我个人认为村基层组织应明确界定为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从农村实际情况看,村支部与村委会被统称为农村“两委”。党支部在农村地位十分重要。“村基层组织人员”应当包括村主任、副主任、委员及村党支部成员等,所以上述案例中的涉案人员如果在协助政府执行公务,应该属于公务人员。今天讨论的案例,只有在确定涉案人员的身份后,才能确定哪些行为属于从事公务的范畴,进而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尚轲(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的界定虽有规定。但当前在农村基层,各种事务纷繁复杂,被基层干部形容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由于一人多职、交叉任职的情况非常普遍,造成身份模糊重叠。村内自治事务与“公务”往往互为交织,界限难以区分,这往往给办案人员带来不少难题,如何确定利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分析村官犯罪主体、客体,直接影响如何定罪和量刑。

从近几年巩义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来看,最后查证在从事七项公务(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挤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作等)过程中犯罪的较少。大多数案件作案环节发生在村务管理过程中,最近几年,随着全国性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巩义市作为综合实力“全国百强县(市)”,这几年“城镇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发展势头更是迅猛异常,国家和省市级的铁路、公路项目不断上马,围绕土地的各种运作的新形式层出不穷。在这种背景下,村集体组织掌握的土地资源价值凸显,既有各种公用设施占地的补偿款,又有村基层组织采取各种出租出让土地。加上村内企业的管理、对村内集市的管理等。因此很多基层村、组掌握的土地补偿款和其他各项资金数额巨大,但缺乏有效监管,使这些本应属于村集体的公共财产被少数村官把持,很容易滋生职务犯罪。对于这些犯罪性质的界定应当从该成员是否具有依法从事公务这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出发来判断。依法从事公务是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一种体现,也是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的真实体现,也是权力合法性的来源,没有授权和委托从事公务就是非法的,就会破坏国家管理职能的正常行使,从大的方面来说,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稳定,从小的方面说,侵害村民利益,影响政府形象,破坏干群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6月5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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