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进口注册流程相关问题(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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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进口注册流程

进口化学药品注册证书核发,其分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注册分类,即: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注册分类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2

进口原料药一般注册程序

原料药进口注册,按照是否已有同类物质在中国上市销售,分为两种不同注册程序。

1.若拟进口原料药已有同类物质上市销售,则可按仿制要程序审批,较为快捷;

2.若拟进口原料药位首次在中国上市销售,则必须按照新药程序审批,并使用该原料药制成的制剂进行临床试验(即必须与制剂捆绑注册),周期长,投资大。

原料药进口注册流程

药品注册法(局令28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56257897.html,/WS01/CL0053/24529.html

申报制剂用的进口原料必须经过国家批准的一次性进口

获得一次性进口批件,开展制剂研究(从所在省局开始,省局同意后,再拿着省局同意的证明去国家局申报一次性批件速度很快的,国家费用在2000 )

同时申报进口原料的IDL

在获得临床批件或者生产批件前,取得进口原料的IDL

生产临床用样品的进口原料.

1. 一次性进口原料药的程序及需准备哪些申报资料?有申报资料模板最好。

答:到国家局网站上下载一个一次性原料药进口的申请;其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打一个报告给省局,说明要进口的原料药原因、数量等等(数量要有明细说明);报告后面附公司资质、拟进口原料药的相关资质。

省局进行批复;

省局批复后再报国家(连同省局批复和临时进口申请表),国家局审批后下发一次性进口药品注册批件,时间约2-3个月,审批费2000元。

2、国内可以采用原料和制剂同时申报,进口原料是不是一定要拿到注册证后才能用于研究?

答:进口原料药用于研究(比如小试、质量研究中的方法学等)无须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仅有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即可。

一次性进口”亦或“临时进口”

1.许可条件:

重大灾情、疫情所需药品,临床特需、急需药品,捐赠药品和研究用样品等,在尚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情况下,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批准进口。此类药品仅

限在特定范围内用于特定目的。[1]

2. 申请材料[1]:

1)书面申请报告;

2)拟进口药品的相关材料,必须有中文译本;

3)填写好的《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一式二份。

3. 再注册期间临时进口[3]

3.1再注册期间临时进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3.1.1申请临时进口时,原《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应当已经失效,且新

的注册证未获批准,同时该品种的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已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正式受理,并取得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

3.1.2申请临时进口的品种在过去5年内未出现重大安全性事故和存在安全性隐患,未被任何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做出过暂停或停止上市的决定或发布重大安全性警示。

3.1.3申请临时进口的品种在过去5年内没有因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而被处罚或者正在被调查等情形。

3.1.4申请者应为提交再注册申请的同一申报单位。如有不同,则必须提交该品种《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国外申请人的授权文书,并在生产国予以公证。

3.2再注册期间临时进口资料要求

申请临时进口,应当填写《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附表1),备齐下列资料,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3.2.1临时进口药品的申请报告,提供临时进口的原因和依据,说明过去5年内是否出现过

重大安全性事故和存在安全性隐患,是否被任何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做出过暂停或停止上市的决定或发布重大安全性警示,是否存在因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而被处罚或者正在被调查等情形;

3.2.2《药品再注册受理通知单》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2.3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2.4如该品种曾获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应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2.5其他相关资料

3.3再注册期间临时进口时限

《进口药品批件》规定的进口时限最长为6个月,并在此限度内,根据再注册进度,决定具体进口时限(如2个月、3个月等)。

3.4再注册申请的临时进口申请次数

在取得新《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之前,每个再注册申请的临时进口申请次数一般应不超过2次。

3.5可以多次临时进口申请的情况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提供充分依据和理由,提出多次临时进口申请:

(一)用于治疗癌症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疾病的品种;

(二)用于治疗罕见病、艾滋病等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品种;

(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紧急需要的品种;

(四)我国尚不能生产或者生产供应不足,临床供货急需的品种。

3.6只能一次性使用

《进口药品批件》应当在批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申请单位应在《进口药品批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批准的进口数量,经由《进口药品批件》指定的口岸,一次性进口完毕;《进口药品批件》不得重复使用,逾期作废。

报验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批件》原件、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以及《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到《进口药品批件》指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备案手续。口岸检验单位在核对、记录实际进口数量后,应当将《进口药品批件》在规定位置盖章注销。

4.检验:

凭批件在指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口岸进口,并需由口岸所检验方可。

申请时注明是研发用,不上市的,可以免检。

5.收费:

一次性进口注册审批费2000元。[2]

6.受理审批

SFDA负责临时进口(含港、澳、台)药品审批,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

7.一次性进口药品能否仿制

7.1不能仿制。

对于1998年1月1日后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其他申请人申请注册时,均按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管理。1998年1月1日前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及仅批准一次性进口的药品,按新药管理。[4]

7.2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包括:[5]

(1)1998年以后的进口药品;

(2)下述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中国药典、中国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原卫生部部颁标准、局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

7.3不可以作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包括:[5]

(1)仅批准过一次性进口的药品以及仅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过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2)尚未颁布为正式标准的新药试行标准、中成药地方标准整顿后颁布的试行标准、化药

地标升国标后颁布的试行标准。申请人提供的所谓“转正标准”样稿,必须以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形式或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消息形式等确认其已经颁布,方为有效;

(3)申报限制:如新药监测期、新药临床公告、新药保护期、新药过渡期以及中药品种保护期内的品种,在中国专利期满前两年以前提出的申请,专项限制(例如含马兜铃酸等禁用药材的中药,含PPA、盐酸曲马多等的品种,处于标准提高过程中的一些中西药复方品种,3年或者5年内重新申请的曾被依法撤销了批准文号的品种,特别提示品种),正式授予国

家保密的品种等。对于药品行政保护品种或申请人认为对已有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品种也应关注。

8.常见问题:

8.1一次性进口原料正在报批过程中,能否同时转给几个厂家申请相同剂型的制剂?

(1)原料药与制剂同时申请注册,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不一致的,应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之间的供货协议或合作开发协议,且对一个相同制剂,原料药只能提供给一个申请人。申报相同剂型的原料药来源不能有相同的原料药申请人。[5]

(2)原料药的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仅可作为合资药厂对其国外母公司制剂申请国内新药注册临床前研究的原料药合法来源,申请生产时应提供原料药进口注册受理通知书;其他申请人申请制剂新药临床试验时,应提供申请原料药进口注册的受理通知书。[5]

8.2可否用一次性进口的药品做临床的对照品?

临床试验对照药品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对必须要从国外购进的药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6]

后面一句话虽然可理解成可以申请进口,理论上可以解释的通,但实际上没有操作的可能性。但没有实际操作性。所有进口药品都要进行临床试验后才可以获得注册证,而一次性进口没有经过国人临床研究的原研产品直接用于临床试验对照品是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项目名称:进口药品(含进口药材)注册证书核发

二、许可内容:

进口化学药品注册证书核发,其分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注册分类,即:

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注册分类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四、收费:

进口药审评及审批收费45300元。

完成临床以后的注册申请,因申请进口临床试验时已收费,故不收费。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

(一)综述资料:

资料编号1、药品名称;

资料编号2、证明性文件;

资料编号3、立题目的与依据;

资料编号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资料编号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资料编号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资料编号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资料编号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资料编号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8、一般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资料编号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资料编号30、临床研究者手册;

资料编号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资料编号32、临床试验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请资料项目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附件二的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封面上注明: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规范、清楚,不得涂改,数据真实、可靠。

3、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注册代理机构名称。

4、注册申请报送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和1套综述资料复印件,申请表4份(2份原件,2份复印件)分别装入各套资料中(全套原件资料内放入1份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表复印件)。

5、《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6257897.html,)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打印并保存,要有境外申请人的盖章或签字及国内代理机构盖章签字。

6、申请人对下述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资料编号:1、3~7、16和28;

以上项目资料中的证明性文件、图形图像或者文献资料的复印件,可暂不要求提供电子文本。

7、在邮寄或者递交申请资料前应将申请表的电子版发送到以下药品注册专用电子邮箱地址:ypzcsl@https://www.360docs.net/doc/56257897.html,和ypzcsl@https://www.360docs.net/doc/56257897.html,和ypzcsl@https://www.360docs.net/doc/56257897.html,和ypzcsl@https://www.360docs.net/doc/56257897.html,。

8、待确定我局已经收到电子资料后,向我局提交或邮寄申报资料的纸质资料。

9、电子版资料与纸质资料应相同,申请表的核对码应一致。

10、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的填写应准确、规范,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药品注册分类: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附件的相应条款填写。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品,按照注册分类1类的规定报送资料;其他品种按照注册分类3

类的规定报送资料.属于注册分类1类的药物,应当至少是已在国外进入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

(2)附加申请事项:可同时提出非处方药等附加申请。

(3)规格: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

(4)包装规格:多个包装规格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时,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5)申请人:申请表上机构1和机构2为境外持证商和生产厂信息,这两项不能空缺。除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企业名称、地址等均应用英文填写;机构3为境外包装厂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除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企业名称、地址等均应用英文填写;境内代理机构项也应务必用中文填写相关信息。

(6)申请表上的信息与所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应一致。

2、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证明文件:

(1)应由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欧盟)出具。属于注册分类1的药物,该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研究后,与临床研究报告一并报送;但在申报临床研究时,必须提供药品生产国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物的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

(2)格式应以WHO推荐的格式为准,如所提供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证明文件(CPP,Certificate of a Pharmaceutical Products)的文件格式不是WHO推荐格式应同时提供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驻所在国中国大使馆的认证书原件。

(3)应提供原件,如是复印件应同时出具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驻所在国中国大使馆的认证书原件。

(4)政府证明文件、公证书、认证书不得自行拆开。

(5)应逐项审查文件上的出口国、进口国、药品名称、商品名(尤其是外文商品名)、规格、是否在出口国批准上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上市销售、持证商、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应与申请表上填写的相应信息一致。

(6)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均应在有效期内。

(7)若从能够开具CPP的国家进口药品,不应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明性文件。

(8)化学原料药可提供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符合GMP的证明文件及允许该原料药或其制剂上市销售的CPP文件;也可提供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资料和文件或该原料药的欧洲药典适用性证明文件(CEP,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 to the Monographs of the European Pharmacopeia);上述文件均应提供中文译本。

(9)对于在生产国或地区按照食品管理的原料药或制剂应提供该国家或地区按食品管理的依据和该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其生产企业符合GMP的证明文件或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其生产企业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和该国家或地区有关管理机构允许该品种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国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的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原件,若代理机构是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仅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书。

5、对于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临床总结报告申请进口注册证的品种,只需提供以下资料:

(1)重新填写的《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

①药品注册分类:同《临床试验批件》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②药品名称:同《临床试验批件》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③包装规格:若无变化,参照申请临床试验阶段时的填写;若有变化,填写新的包装规格。

④申请人:若无变化,参照申请临床试验阶段时的填写;若有变化,应填写新的申请人信息,并与提供新的证明性文件一致。

(2)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证明文件:若无变化可提供申请临床试验阶段时的复印件;若有非技术变化,应提供新的证明文件,要求同申请临床试验阶段的要求。

(3)国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的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原件,若代理机构是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仅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无变化,以上文件可提供复印件;若发生变更,除以上文件,还应提交境外申请人取消原代理机构代理资格的函及公证书原件。

(4)对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书。

(5)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应为境外制药厂商的检验报告原件。

(6)对于1类药品,临床结束后可以有技术性变更。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检验样品、复核标准85日,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115日,下同。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药品注册检验:

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进行注册检验、确定审批或审评相关事项等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检验样品、复核标准时限85日,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时限115日,其时限与国家局审查、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并行,具体时限分配如下: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安排有关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

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可以在90日内完成。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三)技术审评:

在药品注册检验的同时,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申请资料移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12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10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对于不符合技术审评要求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40日(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25日)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对该申请予以退审。

(四)行政许可决定:

收到药品审评中心完成技术审评的资料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五)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六)复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进口药品注册(按新药申请的)17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10日)。

完成临床试验后的进口药品注册(按新药申请的)14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审批制度。进口药品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进口药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药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进口药品必须是临床需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品种。

第二章申报和注册审批

第六条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获得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和上市许可。

第七条进口药品的生产厂必须符合所在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必要时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达到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进口药品注册,须由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提出申请,填写《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连同本办法规定的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必须是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机构。

第九条申请进口药品注册,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及其生产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和公证文件。

(二)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代理商代理申报的证明文件,中国代理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药品专利证明文件。

(四)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

(五)药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六)药品各项研究结果的综述。

(七)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等详细技术资料。

(八)药品及包装实样和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按照本办法所附《进口药品申报资料细则》(附件一)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按照本办法所附《进口药品质量复核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质量复核。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其中申请注册的原料药若中国尚未生产,则应用该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须按照中国《新药审批办法》及《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规定执

欧盟关于原料药进口证明的62号令第3版问答

Ref. Ares(2013)101574 - 28/01/2013 EUROPEAN COMMISSION HEALTH AND CONSUMERS DIRECTORATE-GENERAL Health systems and products Medicinal products – quality, safety and efficacy Brussels, SANCP/D/6/SF/mg/ddg1.d.6(2013)118674 I MPORTATION OF ACTIVE SUBSTANCES FOR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Q UESTIONS AND ANSWERS V ERSION 3.0 Important notice: The views expressed in this questions and answers document are not legally binding. Ultimately, only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can give an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 of Union law. This documents sets out frequently-asked 'questions and answers' regarding the new rule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active substances for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These rules are contained in Articles 46b and 111b of Directive 2001/83/EC. The 'written confirmation' is addressed in Article 46b(2)(b) of Directive 2001/83/EC. http://ec.europa.eu/health/documents/pharmaceutical-committee/index_en.htm Commission européenne/Europese Commissie, 1049 Bruxelles/Brussel, BELGIQUE/BELGI? - Tel. +32 22991111 Office: DM24 02/50 - Tel. direct line +32 229-67543 - Fax +32 229-81287 Sanco-pharmaceuticals-d6@ec.europa.eu

参比制剂进口操作流程

一、参比制剂进口申请要求 1、许可条件:药品研发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在研究过程中,对已在中国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的药品,拟用于下列用途的,可申请一次性进口: (一)以中国境内药品注册为目的的研究中用于对照药品的制剂或原料药; (二)以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的研究中用于对照药品的化学药品制剂或原料药。 2、申请人限制:药品研发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 3、申请用途:作为报批时证明原料药或者制剂是合法来源的资料。 4、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属于委托申请的,另须提供委托人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委托证明文件。 (二)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拟申请进口对照药品的境内外上市情况、拟申请进口对照药品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量、使用计划及拟进口药品的口岸。申请人书面承诺所进口药品不得用于上市销售及申请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上述申请报告及承诺须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属于委托代理的,由委托方提供上述材料。 (三)拟进口对照药品的国外获准上市证明材料(可提供上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上市的药品说明书或上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开信息等)。 (四)申请人属于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方研发机构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表(附件3)。 免检申请报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写明申请免检的原因,越详细越好,理由越充分越好。盖上公司公章。 同时,需带上申请表的电子版(word 文档) 5、申请递交 由申请企业将申请资料提交到该企业所属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处审核,获得省局(一般是注册司)同意上报国家局的批复意见函后,申请企业才能将批复函和申请资料邮递或当面递交到国家药监局的行政受理中心;提倡当面递交,一是避免丢失,二是避免受理跟进的速度慢。 6、审批时限 筛选出拟定的参比制剂后,向国家局仿制药办公室进行参比制剂备案,约60个工作日。 递交后,国家药监局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一个星期左右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给贵司,拿到受理号后一个月左右获得一次性批件。 7、审批费用:大概2000元/个。 参比制剂进口操作流程: 1、参比制剂的选择、备案 协助企业查找项目的参比制剂,并进行参比制剂的备案工作。。 2、一次性进口批件申请 协助企业填写一次性进口批件,。 3、参比制剂采购 通过境内、境外的合作伙伴以合法、合规的专业渠道获得不同批号的一到三批参比制剂(批次不同,价格不同,个别品种难以短时间内获得三批),并采用与样品保存条件相适应的运输途径转交给企业,保证运输途径不影响制剂的稳定性。 4、一次性进口入关 通过专业、合规的进出口药品批发企业协助入关,补交关税、增值税,获取相关证明性文件,申请直接免检通过。

国内外现行GMP主要内容的比较与分析

问题4、国内外现行GMP主要内容的比较与分析,阐述相同点与不同点; 班级:XXX 姓名:XXX 学号:XXXX 一、GMP要求 我国目前执行的GMP规范是由WHO制定的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GMP规范,偏重对生产硬 件比如生产设备的要求,标准比较低,而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执行的国际GMP(即Current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简称CGMP)。也叫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它的重心在生产软 件方面,比如操作人员的动作和如何处理生产流程中的突发事件。 以美国现行的GMP认证规范与我国的GMP认证规范的目录比较,就能看出两者的区别和 要求侧重点不同: 美国GMP的目录: 中国GMP的目录: A.总则第一章总则 B.组织与人员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C.厂房和设施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D.设备第四章设备 E.成分、药品容器和密封件的控制第五章物料 F.生产和加工控制第六章卫生 G.包装和标签控制第七章验证 H.贮存和销售第八章文件 I.实验室控制第九章生产管理 J.记录和报告第十章质量管理 K.退回的药品和回收处理第十一章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十二章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十三章自检 第十四章附则 从目录上可以看出,在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三要素——硬件系统、软件系统和人员,美国CGMP要比中国GMP简单,章节少。而对这三个要素的内在要求上差别就大了,我国GMP对 硬件要求多,美国CGMP对软件和人员的要求多。这是因为,药品的生产质量根本上来说取

决于操作者的操作,因此人员在CGMP管理中的角色比厂房设备更为重要。 在国际上,GMP已成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制度。实施GMP,不仅仅通过最终产品的检验来证明达到质量要求,而是在药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科学的全面管理和严密的监控来获得预期质量。实施GMP可以防止生产过程中药品的污染、混药和错药。GMP是药品生产的一种全面质量管理制度. 当今时代,竞争愈来愈激烈,产品质量是各个制药企业恪守的、苦心经营的竞争法宝。而GMP提供了保证药品质量的制药企业的基本制度. 二、GMP分类 (1)从GMP适用范围来看,现行的GMP可分为三类: ①具有国际性质的GMP。如WHO的GMP,北欧七国自由贸易联盟制定的PIC-GMP(PIC 为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nvention即药品生产检查互相承认公约),东南亚国家联盟的GMP等。 ②国家权力机构颁布的GMP。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及后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FDA、英国卫生和社会保险部、日本厚生省等政府机关制订的GMP。 ③工业组织制订的GMP。如美国制药工业联合会制订的,标准不低于美国政府制定的GMP,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订的GMP实施指南,甚至还包括药厂或公司自己制订的。 (2)从GMP制度的性质来看,又可分为两类: ①将GMP作为法典规定。如美国、日本、中国的GMP。 ②将GMP作为建议性的规定,有些GMP起到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作用,如联合国WHO的GMP。 总的来说,各国按GMP要求进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已是大势所趋;各国的GMP 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各有特点。对特殊品种,如大输液也可单独制订大输液的GMP(LVP -GMP,Large Volume Parenteral-GMP)。实践证明,GMP是行之有效的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制度,对保证药品质量起到积极作用,已经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 WHO的“国际贸易药品质量签证体制”中已规定出口药品厂必须按照GMP的规定进行生产,并接受进口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GMP规定进行的监督.这样,按照GMP要求生产药品已成为药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GMP也就成为国际性的药品质量控制和检查的依据。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制药企业为了增强出口竞争能力,在实施GMP的基础上,开始了药物主文

原料药进口注册流程相关问题资料

原料药进口注册流程 进口化学药品注册证书核发,其分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注册分类,即: 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注册分类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21 / 34 进口原料药一般注册程序 原料药进口注册,按照是否已有同类物质在中国上市销售,分为两种不同注册程序。 1.若拟进口原料药已有同类物质上市销售,则可按仿制要程序审批,较为快捷; 2.若拟进口原料药位首次在中国上市销售,则必须按照新药程序审批,并使用该原料药制成的制剂进行临床试验(即必须与制剂捆绑注册),周期长,投资大。 API:进口原料ID:进口药品注册CT:药物临床试验批第二一般程第一获IDL SFDA 准备注申报资受理和审评至个个是否有 同API产品在中上第一第四第二第三获获ID准备注SFDA SFDA 进 CT申报资新药程受理和审受理和审临床试至个 个个 2 / 34 原料药进口注册流程 3 / 34 药品注册法(局令28号) 申报制剂用的进口原料必须经过国家批准的一次性进口 获得一次性进口批件,开展制剂研究(从所在省局开始,省局同意后,再拿着省局同意的证明去国家局申报一次性批件速度很快的,国家费用在2000 ) 同时申报进口原料的IDL 在获得临床批件或者生产批件前,取得进口原料的IDL 生产临床用样品的进口原料. 1. 一次性进口原料药的程序及需准备哪些申报资料?有申报资料模板最好。 答:到国家局网站上下载一个一次性原料药进口的申请;其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打一个报告给省局,说明要进口的原料药原因、数量等等(数量要有明细说明);报告后面附公司资质、拟进口原料药的相关资质。

药品注册用英语

药品注册用英语 现在做注册资料经常会涉及英语表达,为了使我们写注册资料时的英语更纯正,希望各位达人能积极勇跃提供经常涉及的英语表达,使我们的注册水平更上一层楼。 我先抛砖引玉 CEP:欧洲药典适应性证书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 to monograph of European Pharmacopoeia。是欧洲药典所收载的原料药的一种认证程序,用以确定原料药的质量可以用欧洲药典的方法加以控制。这一程序适用于生产的和提取的有机或无机物质以及发酵生产的非直接基因产品。 DMF:Drug master File美国药物主文件档案。是指提交给FDA的用于提供关于人用药品的生产设备、工艺或生产、工艺处理、包装和储存中使用的物料的详细的和的信息。分为五种类型: I:生产地点、设备、操作程序和人员 II:原料药、原料药中间体、生产原料药和中间体使用的物料和药品 III:包装材料 IV:赋形剂、色素、调味剂、香料或生产这些物质所用的物料 V: FDA接受的参考信息 EDMF:European Drug Master File欧洲药物主文件档案。是指欧洲制剂申请中有关原料药信息的文件,又称原料药主文件档案(ASMF)。EDMF 只有在制剂申请的支持下才能提交。EDMF 分为两部分: 1.申请人部分(AP):供制剂申请人使用的非信息; 2. 限制部分(RP):EDMF持有人认为是的信息。 EDMF的使用围: 1. 新原料药 2. 已知的但欧洲药典或其成员国药典没有收载的原料药 3. 欧洲药典或成员国药典已收载的原料药 ANDA: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 美国简略新药申请。是FDA规定的仿制药申请程序。 Generic:仿制的,非特殊的 API: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 原料药 Dossier:文档,档案。 TSE:Transmitting animal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agent 传播性动物海绵状脑病体Q7A:ICH(国际协调会议)原料药GMP 指南。阐述了原料药生产商应遵循的GMP指导原则。Start Material:简称SM,起始物料。起始物料通常标志着生产过程的开始。合成工艺原料药的起始物料是指构成原料药主要结构片断的一种原材料、中间体或者原料药;它可以是一种商品,也可以是部生产的物质;起始物料一般具有明确的性质和结构。 BPR:British Pharmacopoeia Reference 英国药典对照品 EPR:European Pharmacopoeia Reference 欧洲药典对照品 COA:Certificate Of Analysis 分析报告单 Food Additive:食品添加剂。FDA 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是指任何一种物质,它的预期的用途可以或被期望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使这种物质成为某一食品中的成分或影响食品的特征。GRAS物质及无渗移或极少渗移的食品接触性物质除外。 Dietary Supplement:饮食补充剂。美国1994年颁布的《饮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

2015版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2015版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目录 1. 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分析 (1) 1.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定义 (1) 1.2.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产值占GDP比重 (1) 1.3.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企业规模分析 (2) 2. 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资产、负债分析 (4) 2.1.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资产分析 (4) 2.1.1. 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流动资产分析 (5) 2.2.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负债分析 (6) 3. 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利润分析 (8) 3.1.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利润总额分析 (8) 3.2.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主营业务利润分析 (9) 4. 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成本分析 (11) 4.1.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总成本构成情况 (11) 4.2.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成本费用分项分析 (12) 4.2.1. 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产品销售成本分析 (12) 4.2.2. 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产品销售成本率分析 (13) 4.2.3. 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产品销售费用分析 (14) 4.2.4. 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产品销售费用率分析 (16) 4.2.5. 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管理费用分析 (17) 4.2.6. 2009-2014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管理费用率分析 (18)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废止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89.07.10 【实施日期】1989.07.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农业部令第三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兽药的管理,保证兽药的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负责进口兽药的注册、审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负责本辖区进口国家已注册兽药的审批工作。 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进口兽药的质量复核试验工作,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

负责进口兽药的检验和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兽药监察所对已进口的兽药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进口兽药实行注册登记、质量许可制度。未经注册并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不准进口。 凡需进口兽药者,均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或农业部申报,办理《进口兽药许可证》。 第四条凡进口兽药者,都应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进口兽药的注册管理 第五条农业部公布的《进口兽药注册目录》收载的兽药,系已按照国家或国外兽药质量标准进行了质量复核试验,并准予在我国注册的兽药品种。 第六条进口兽药注册的要求、程序按农业部发布的《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业部在接到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兽药的全部材料后的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注册兽药的动物药效试验结束后,由承担试验单位将试验报告报农业部。 第九条经质量复核试验合格的,由试验单位起草质量标准草案,连同试验报告一起送交农业部。试验不合格的,由农业部通知申请注册企业。 注册《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兽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一类兽药,不再制定质量标准。

进口药品注册注意事项

附件4: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他。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30.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31.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药品国际注册认证介绍

FDA认证介绍 根据美国的联邦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入美国须向美国FDA申请注册并递交有关文件,化学原料药按要求提交一份药物管理档案(DMF)。DMF是一份文件,是由生产商提供的某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资料,便于FDA对该厂产品有个全面了解,内容包括:生产、加工、包装和贮存某一药物时所用的具体厂房设施和监控的资料,以确定药品的生产是通过GMP 得到保证的。 DMF文件共有五种类型:I型,生产地点和厂房设施、人员;II型,中间体、原料药和药品;III型,包装物料;IV型,辅料、着色剂、香料、香精及其它添加剂;V型,非临床数据资料和临床数据资料。 国内原料药生产企业向FDA申报的DMF文件属于II型,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有:递交申请书、相关行政管理信息、企业的承诺声明、申请产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描述、产品生产方法详述、产品质量控制与生产过程控制、产品稳定性实验、包装和标签、标准操作规程、原材料及成品的贮存与管理、文件管理、验证、批号管理制度、退货及处理。 上报的DMF文件原件在FDA收到后经初审,如符合有关规定的基本要求,FDA就会发通知函并颁发给一个DMF登记号。 原料药申请FDA批准的基本程序: 1.进行国际市场调研,摸清美国市场目前的销售情况,对市场发展趋势与走向做出正确的预测、分析和判断,选择好申请FDA批准的品种。 2.选择申请代理人和代理经销商,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签署委托书。 3.编写申请文件,原料药为DMF文件,由代理人完成申请文件终稿的编写并向FDA递交,取得DMF文件登记号。 4.FDA收到申请文件后,经初审合格后发通知函给申请人,并发给一个登记号,说明DMF 文件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 5.工厂按美国cGMP的要求进行厂房、设施设备的改造和并完善生产质量管理的各项软件和相关人员的强化培训。 6.应美国制剂生产厂家(即该原料药品的终端用户)的申请, FDA派官员到生产厂家按照FDA 颁布的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并对照已上报审核的DMF文件进行检查,FDA官员在生产现场的基础上出具书面意见给生产厂家并向FDA报告检查结果。 7.FDA审核批准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生产厂家并输入美国海关的管理系统,该原料药品即获准直接进入美国市场。 8.生产厂家每年向FDA递交一份DMF修改材料,一般情况下, 每2-3年可能要接受一次复查

关于原料药市场行业发展前景

关于原料药市场行业发展前景的研究 ------以阿苯达唑为例 上海分公司林楠 本文旨在通过原料药的市场行业背景的研究以及细分市场阿苯达唑药品的市场需求情况的研究,探索在未来企业如何在竞争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本文主要从行业政策及行业特征方面研究医药行业的发展趋势及竞争模式,从阿苯达唑的特征去研究其产品的生产价值,从需求和行业竞争方面来研究该产品的经营效应。 一、医药行业背景介绍 (一)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和行业规模 1、生命周期 医药行业一直是我国的朝阳产业,由于医药涉及人类健康和发展,医药行业的发展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自我国1978 年改革开放,我国医药行业经过30 多年的发展,虽然已经构建成较为完备的工业体系和流通网络,但我国是一个制药大国,不属于制药强国,回顾中国医药行业今年的发展情况,一直保持着持续稳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中国大约有5000 多家大大小小的制药企业,制药企业的产值,以每年平均16.6%的速度增长,在我国GDP 所在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原料的生产和出口国之一,整个医药行业呈现比较好的发展态势。 从人口结构上看,中国正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在人口中所占比例将迅速提高。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了人均保健支出无论从绝对数字还是从相对比例上来说,与成熟经济体国家相比都有一定差距,但受

制于庞大的人口数量,高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带来的生活方式转变和疾病谱的变化,医疗支出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中国居民的刚性支出,中国医药市场也有足够的想象空间。 随着我们国家的老龄化加快、城镇化的推进使得人民对于健康的重视程度加强,加之对于疾病的认识普及促进了我国医药保健产品的需求增加。由于生物技术与医药行业的结合,这一新兴的产业在技术和知识上给予医药行业在医药创新上提供保障,满足社会的需求。因为政府对医药行业的投入不断的增加为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在“十二五”规划甚至到“十三五”规划,医药行业都将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医药行业的发展前景也很明显,医药行业走进了战略机遇期。但国际产业的进入和国际竞争环境的加剧也给医药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限制。医药行业在未来的发展前景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2、行业规模 (1)医药行业市场规模近几年来,我国医药制造业的生产总产值持续上升,在2005 年到2011 年之问,从总产值3365.85 亿元到14522 亿元,比2005 年增加了4.3 倍,医药行业的发展速度是我国各个产业中较高的。在2008年到2009 年,世界经济如此不景气的情况下,我国的医药制造业仍然处于较高的发展速度,从这一方面也能看出我国的医药行业具有很好的发展潜能。到2012 年,医药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到7881 亿元,比上一年增加了20%。2013 年医药行业的销售收入仍然高于全国工业,增加值也高于全国工业,2013 年底,医药行业的营业收入20593 亿元,比去年增长率将近18%。而实现的利润总额为2072 亿元,比去年增长17.76%。同时,医药制造业的主营业务成本也有所增加,为14639 亿元,同比增长了18.6%。

原料药管理制度

1.为加强原料药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原料药经营过程中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条例》、《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内容: 2.1原料药购进管理: 2.1.1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采购原则,应从具有生产、经营原料药范围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 2.1.2对首次经营的原料药,应要求供货方提供生产批准证明文件和法定的质量标准。对首次购进的原料药,按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的要求进行先审批、后购进。 2.13原料药的采购活动应符合公司购进药品的管理制度。 2.2原料药收货管理: 2.2.1收货员应严格按公司收货管理制度、收货与验收操作规程收货。 2.2.2收货员应检查运输方式、随货同行单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符合收货要求的方可收货,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拒收。2.3原料药验收管理: 2.3.1验收原料药,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验收,对其包装、标签进行检查,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可以不开箱查看。 2.3.2验收原料药时,每批均应要求供货方提供加盖其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药品出厂

检验报告书,对无药检合格报告书的原料药,应予以拒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验讫”字样。 2.3.3验收进口原料药应当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2.3.4一般情况下原料药到货后二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2.3.5验收要做好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应符合公司验收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2.4.原料药储存保管管理: 2.4.1按其贮藏条件的要求(常温库:10-30℃;阴凉库不高于20℃;冷库:2-8℃;相对湿度:35%-75%),将验收合格的原料药存放于相应的库区中,原料药应专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2.5.原料药养护管理: 2.5.1加强对原料药的储存养护,严格控制温湿度条件。为缩短原料药的在库储存时间,应适当控制其库存,按需购进。 2.5.2养护员根据库房条件、外部性质、在库原料药的性质及流转情况,按公司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养护和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填写养护档案。 2.5.3养护过程中发现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挂待处理标识牌;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公司质管部确认处理。 2.5.4每季度对原料药进行养护汇总分析。 2.6.原料药销售管理: 2.6.1销售原料药时,应严格审核购货单位资质,只能销售给具有该经营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对于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能销售。 2.6.2按公司销售管理制度销售,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销售记录。 2.7.原料药出库复核管理: 2.7.1按照“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如“先产先出”和“近期先出”出现矛盾时,应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则。

仿制药注册申报流程及

新法规对仿制药的要求 新法规对仿制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对被仿制药品选择提出要求 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一般应首先选择以进口原研药,因为原发厂产品经过系统的非临床与临床研究,安全有效性得到确认,进口时对人种差异进行了研究。其次可考虑选用研究基础较好、临床应用较为广泛的非原研产品;没有进口原研产品的,有必要对市售品进行质量对比考查,择优选用,以确保仿制基础的可靠性。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与质量对比研究的参比品应是同一厂家最好相同批次产品,以全面说明其物质基础及体内过程的一致性和等效性,为桥接其安全有效性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2. 增加生产现场检查项目 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 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原法规对于药物通过小试后达到中试的研究水平后批准生产,由于工艺不成熟,在验证的时候修订处方工艺后真正进入大生产;现法规规定药物由小试研究后通过中试规模完善处方工艺,用完善的处方工艺进行验证试验,保证始终如一按既定处方工艺能生产出均一稳定的样品后省局现场核查,抽取样品检验合格后,国家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评,综合结合研制现场检查和生产现场核查结果才能批准生产。这样的审批程序可解决既往申报工艺与大生产工艺不一致、大生产不可行的弊端,同时保证申报工艺的大生产可行性,质量标准针对大生产样品的适用性。只有现场核查、药审中心审评结论、生产检查及药检报告三项都过关,才能拿到药品批准文号,加强了监管力度,体现了仿制药的过程控制理念。 3. 需要提供工艺验证工作 八号资料项目要求---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尚应包括对工艺验证的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资料:应包括起始物料、处方筛选、生产工艺及验证资料。工艺研究工作一般包括:实验室规模的工艺研究与优化、中试放大、生产规模的工艺验证。其中小试研究、中试放大是大生产可行性的基础,工艺的优化与中试放大是原料药从实验室过渡到工业生产不可缺少的环节,是工艺能否工业化的关键,同时对评价工艺路线的可行性、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研究工作的推进,制备工艺的不断优化,通过放大试验与工艺验证实现工业化生产。工艺验证的目的是模拟生产规模,按照生产工艺能否生产出质量均以恒定的产品,通过工艺验证,能确保大生产时能始终如一地按照申报工艺生产出质量恒定的产品,保证工艺的一致性。因仿制药研究工艺研究目的明确,有时不用进行临床,或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或100 对临床,要求工艺验证工作必不可少,最大限度保证工艺的重现性。 4. 按照申报生产的要求提供申报资料 申报工艺与商业化生产直接对接,药品申报前必须完成中试放大与实际生产设备上的工艺放大与工艺验证等药学研究工作,保证大生产样品的质量与临床用样品的质量一致,保证临床

2013-2018年中国硫辛酸原料药行业发

2013-2018年中国硫辛酸原料药行业发展分析及投资研究报告 [xx]: 《2013-2018年中国硫辛酸原料药行业发展分析及投资研究报告》立足于我国硫辛酸原料药行业现状,从硫辛酸原料药行业的发展环境、进出口状况、竞争格局、行业内主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等多方面深度剖析,全面展示硫辛酸原料药行业现状,揭示硫辛酸原料药的市场潜在需求与潜在机会。同时对我国硫辛酸原料药行业重点企业的发展情况、财务状况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剖析了我国硫辛酸原料药市场各细分产业的发展状况以及行业发展策略。 中金企信在此基础上针对投资者需求进行了行业投资风险分析和大量的市场调查,详尽的描述了硫辛酸原料药行业的市场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以及竞争风险,为企业及投资者深入了解硫辛酸原料药行业的发展动态和企业定位提供帮助。 [报告目录]: 第一章硫辛酸原料药产业概述 第一节硫辛酸原料药业的概念界定 一、硫辛酸原料药业的定义 二、硫辛酸原料药业的基本特征 三、硫辛酸原料药业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硫辛酸原料药与传统制造业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硫辛酸原料药业的分类简述 第二章xx硫辛酸原料药行业市场环境分析 第一节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一、行业监管部门 二、行业监管体制 第二节行业经济环境分析 一、宏观经济与行业的相关性分析 二、国际宏观经济走势分析 三、国内宏观经济运行特点 第三节行业贸易环境分析 一、行业贸易环境发展现状 二、行业贸易环境发展趋势 三、行业贸易环境风险预警 第四节行业技术环境分析 一、行业技术水平分析 二、行业技术特点分析 三、行业最新技术动态分析 第三章2012年中国硫辛酸原料药行业整体运行形势透析第一节2012年中国硫辛酸原料药行业运行总况 一、中国硫辛酸原料药行业已步入最佳变革期 二、中央经济会议对硫辛酸原料药行业的影响 三、中国硫辛酸原料药行业已经到“拐点”的因素剖析 四、xx硫辛酸原料药业发展的产业化道路 五、xx硫辛酸原料药产品设计的流行趋势

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不需要进行审评的变更注册事项 1.变更进口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登记项目。 2.变更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名称。 3.变更进口兽药注册代理机构。 4.变更兽药商品名称。 5.变更兽药的包装规格。 6.修改兽药包装标签式样。 7.补充完善兽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 8.改变兽药外观,但不改变兽药标准的。 9.兽药生产企业内部变更兽药生产场地。 10.根据国家兽药质量标准或者农业部的要求修改兽药说明书。 (二)需要进行审评的变更注册事项 11.增加靶动物。 12.增加兽药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13.变更兽药含量规格。 14.改变兽药生产工艺。 15.变更兽药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6.变更兽药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17.修改兽药注册标准。

18.改变进口兽药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19.变更兽药有效期。 20.变更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21.改变进口兽药的产地。 二、申报资料项目 1.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是兽药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兽药GMP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兽药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兽药,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兽药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兽药、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最新印度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资料

印度进口药品注册申 请资料

印度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资料 来源于:中国医药报 1申请人可以是持有有效的药品销售批发执照(wholesale licence)的生产商或者是在印度授权的中介机构。 2费用1000USD 如需现在考察,需支付5000USD检验费 3时限:从递交申请的收据上的日期开始计九个月,如有特殊情况或者书面记载的原因,可以延迟3个月。 4是否需要临床 如果已在其它国家批准上市,需要在3-4中心做至少100个病例确认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因此需要先申请开展临床试验,之后才能申请药品注册证。 申请临床试验需提交临床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研究者研究机构名单供审核批准。及其它需要的资料。 该资料包括: 1.介绍,关于药物和治疗分类的简要描述; 2.化学和药学信息; 2.1化学名,名称代号,非专利名称或通用名,结构,理化性质 2.2 剂型和组成 2.3活性成分和非活性成分的质量标准 2.4活性成分的鉴别试验和含量测定方法

2.5活性成分生产方法的纲要 2.6稳定性资料 3.动物药效学 3.1概述 3.2特殊药理作用 3.3一般药理作用 3.4药动学,吸收,分布,代谢,排泄 4. 动物毒理学 4.1概述 4.2急毒 4.3长毒 4.4生殖毒性 4.5局部毒性 4.6致畸和致癌 5. 人/临床药理(I期) 5.1概述 5.2特殊药理作用 5.3一般药理作用 5.4药动学,吸收,分布,代谢,排泄 6. 说明性的临床试验(II期) 6.1概述 6.2研究报告

7.确认性的临床试验(III期) 7.1概述 7.2研究报告 8.特殊研究 8.1概述 8.2分解研究 8.3研究报告 9. 在其它国家的管理状态 9.1国名 已上市 刚批准 正在进行临床试验,说明哪一期 退审,说明原因 9.2在原产国,已经上市或者刚批准,有什么使用上的限制 9.3原产国的自由销售证明 10. 上市用信息 10.1拟定的该品的专论,主要描述该品种的全面的必要的信息,使医生能够正确使用该药物,包括描述、作用、适应症、给药说明、药物相互作用、注意事项和副作用。 10.2标签和盒子的草案 10.3原料药样品和检测方法 上市后有两年的监测期。

原料药生产GMP流程

GMP车间流程 一.物料管理:包括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等; 目标:(1)预防污染,混淆和差错; (2)确保储存条件,保证产品质量; (3)防止不合格物料投入使用或成品出厂; (4)控制物料的追溯性,数量,状态和效期; 内容:(1)规范购入: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或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药品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验收入库;可通过以下措施来保障: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定点采购,按批验收和取样检验; (2)合理储存:物料的储存需按其性质分类贮存,在规定条件下贮存,在规定 期限内使用及贮存期的养护 ①分类原则:常温,阴凉,冷藏及低湿等分开;固体,液体原料分开储存; 挥发性物料避免污染其他物料;特殊物料按相应规定储存和管理并 立明显标志; ②储存条件:温度:冷藏:2~10℃阴凉:20℃以下常温:0~30℃ 相对湿度:一般为45%~75%;特殊要求按规定储存; 储存要求:遮光、干燥、密闭、密封、通风等; ③使用期限: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 三年,期满后复检; ④仓储设施及养护: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于存放物料,中 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及温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3)控制放行与发放接收:①物料状态与控制:待验:黄色,处于搁置等待状态;合格:绿色,允许使用或被批准放行;不合格:红色,不能使用 或不准放行; ②发放和使用:质量管理部门依据物料的购进情况及检验结果确定 物料是否被放行,依据生产,包装指令发放,发放领用应复核,及 时登记卡,帐,便于追溯,物料的拆零环境应和生产环境相适应, 防止污染,做到先进先出,近期先出; ③中间产品的流转:为避免物料在传递的过程中出错,应按规程操 作,及时正确标志、发放、接收、认真复核并做好记录; ④成品放行:放行前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包括配 料,称重过程的复核,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仪器设备操作记录, 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成品质量检验结果等,符合要 求并有审核人签字方可放行;未经审核批准的成品不得发放销售; ⑤特殊物料的管理:成品标签应由专人保管,凭批包装指令发放, 按实际需求量领用,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 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 有专人负责计数销毁,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剧毒品及贵重 物品应专人专柜,双人双锁保存; (4)有效追溯: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均要建立系统唯一的编码,以区别于其他所有种类和批次:①物料的编码系统:物料代码:通过物料代码 能有效识别物料的种类,具体名称,规格及其标准,根据物料代码

ICH 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中文版) Q3A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ICH 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中文版) Q3A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在2002年2月76日ICH指导委员会上进入ICH进程的第四阶段,被推荐给三方管理当局采纳。 目录 1介绍 2杂质的分类 3杂质报告和控制的说明 3.1有机杂质 3.2无机杂质 3.3溶剂 4分析方法 5各批次产品杂质含量的报告 6规范中所列的杂质检查项目 7杂质的界定 8术语 附件1:阈值 附件2:申报表中鉴定或界定的报告杂质结果表

附件3:鉴定和界定判断图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1介绍 本文件旨在为那些尚未在任何地区或成员 国注册的化学合成的新原料药在注册时,对其杂质的含量和界定的申报提供指导。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临床研究期间所用的新原料药。本文件不涵盖生物/生物制品、肽、寡聚核苷酸、放射性药物、发酵和半合成产品、草药以及来源于动、植物的粗制品。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应分两个方面阐述: ?化学方面:包括对杂质的分类和鉴定、 报告生成(report generation)、规范中杂质 的检查项目以及对分析方法的简要讨论。 ?安全性方面:对用于安全性研究和临床 研究的新原料药批次中不存在或含量很低 的那些杂质的界定的指南。 2杂质的分类 杂质可分为下列类型:

?有机杂质(与工艺和药物有关的) ?无机杂质 ?溶剂 有机杂质可能会在新原料药的生产过程和/或储存期间有所增加。这些杂质可能是已鉴定的或者是未鉴定的、挥发性的或者非挥发性的。包括: ?起始物 ?副产物 ?中间体 ?降解产物 ?试剂、配位体、催化剂 无机杂质可能来源于生产过程,它们通常是已知的和已鉴定的,包括: ?试剂、配位体、催化剂 ?重金属或其他残留金属 ?无机盐 ?其他物质 溶剂是在新原料药合成过程中用于制备溶液或混悬液的有机或无机液体,由于他们一般具有已知毒性,故较易选择控制方法(见ICH指导原则Q3C残留溶剂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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