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目前,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大,因为在经济的活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这就会给广大的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损失,影响经济正常运行的秩序,引发众多的经济纠纷!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力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使整个投资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

首先,建立健全公司和经济体系,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建立消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有效制度。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大量存在,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建立使大股东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得不到任何利益的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

二.建立抑制上市公司的圈钱动机的有效制度。具体制度设计上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上除得到大股东同意外还必须经除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过半数表决权股东的同意。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当公司提出再融资需求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必然会考虑到再融资方案对公司股价及自身利益的影响和保荐机构的承销意愿,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统一起来,达到抑制上市公司圈钱动机的目的。

三. 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高级管理人员是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除选聘具有较高素质的高管外,制定对高管具有较好激励效果的激励机制。在强化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强化约束机制。

四.强化高管与投资者的沟通机制。除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外,与高管的定期沟通能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更具体的了解,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利益得到保护。

对于中小股东来说,若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自己也要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通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进行维权。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

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如果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投资者有权依法要求披露义务人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

二、通过《公司法》中股东权益受损的救济手段进行维权。1.可以提请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或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赋予了投资者以自己名义自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通过向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主张民事侵权赔偿进行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只有双管齐下,最后才会出现双赢的局面!

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论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在《公司法》中,对于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具体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人格否认制 2、表决权代理制 3、累积投票制 4、股东诉讼制度 5、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退股权) 6、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 7、股东提案权 8、解散公司权利的行使 9、表决权回避制度 10、股东的知情权 下面做详细分析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 法条第20条,第64条(此条体现人格否认制,但不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单纯这样会导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有些大股东以其股份优势操纵公司,以非法行为获得利润,最终却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逃脱个人责任,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却使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取缔,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二、表决权代理制 法条第107条 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或参加成本太高,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权利,实行表决权代理机制。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三、累积投票制 法条106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它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它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了中小股东参与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积极性。 四、股东诉讼制度 法条第150、152条(代表诉讼),第153条(直接诉讼) 股东诉讼是由股东提出的诉讼。是在大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时,他们可以通过诉权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股权。 股东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有的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派生诉权是指在大股东掌控公司的情况下,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侵犯公司的利益,在中小股东要求公司起诉大股东时,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而中小股东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与股东直接诉讼相比,股东派生诉讼更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它使中小股东能代表公司向公司利益的支配股东及公司董事追究责任。 股东诉讼制度是激励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也是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 五、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退股权) 法条第75条,第143条, 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公司的重大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的权利。该制度是保护少数股东最有力、也是最后一道救济程序。股东一旦加入公司,就可合理地期待公司按其加入时的状态继续运行下去,公司结构、运营方式、章程条款等 重大事项,未经其同意不可擅自变更,否则,股东投资时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导致该股东期待权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该股东以公平的价格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以得到合理补偿。该制度设计的意义就在于对异议股东(少数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 六、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 法条第41条第3款,第102条第2款 一般,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被它操纵,由他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在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则少数股东的利益不免受损。赋予中小股东此项权利,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召集股东大会,提出请求的股东也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这样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七、股东提案权 法条第40条,第101条 中小股东有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并未享有提案权,提案权仅由董事会享有,这意味着只要董事会不为中小股东提出议案,则中小股东的问题仍无法在股东会会议上讨论和解决。因此,《公司法》在赋予中小股东召集权的同时还应当赋予其提案权。 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董事会,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八、解散公司权利的行使 法条第183条 此权利让少数股东在公司运营存续期间发生严重困难又没有其他解决途径时,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救济手段。 九、表决权回避制度(表决权排斥制度) 法条第16条第2、3款 它从程序上规定了对相关问题的决议权仅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排除了由董事会决议的可能性。很多时候,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因此,在对特定问题的表决时,要求相关股东回避,限制其表决 权是必要的。有利于防止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 十、股东的知情权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摘要】在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作为其中的成员,因其自身固有的身份特征,它不像多数的大股东那样在上市公司中具有着支配地位。他们的利益总是会暴露在控股股东的强权控制之下,随时会受到侵害。本文分析了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现状及导致受损的原因出发,提出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从法律思维和制度层面给予中小股东更多的关注。 【关键词】中小股东;利益;权益;保护;法律措施 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外部的制约机制的不足。大股东能够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侵占主要基于控制权与信息的不对称。中小股东不能够掌握所有的公司信息,而基于外部现象而做出错误决策。现实经济活动中,大股东利用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公司在合约规定的模糊地带从事经济活动,实现有利于自身,有损于中小股东或其他契约方的利益的活动。 1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现状 近些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主要表现如下:(1)控股股东无偿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2)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产或利润转移给控股股东的全资或持股比例更高的子公司。(3)上市公司和利润分配无视中小股东利益。(4)控股股东虚假出资,以欺骗中小股东。(5)为了误导投资者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哄抬股价。从总体上看,控股股东通过直接侵占公司利益的方式间接地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2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原因 在现代上市公司中,股权的高度集中导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不断发生。而当发生利益冲突时,由于人天生自利以及掌握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所赋予大股东的监督管理层的功能不仅可能不会发生作用,而且还可能运用其掌握的实际控制权采用各种方式侵占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在相当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是股权高度集中甚至国有股一股独大。 第二,经理人市场不健全目前。政府和国有控股的集团任命经理,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只需要向任命他的集团公司党委和政府部门负责,只要得到上级部门的认可,他们就不担心被撤职或更换,而不必考虑来自经理人市场的压力。我国经理人市场还处在起步阶段,经理人市场具有的评价和选拔经理人的机制还无法发挥出来,整个经理人市场并不健全。 第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就不可能实现切实有效的保护,利益受损的情况就会时常发生。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增加了几条对中小股东特别的法律保护,仅有少数条文涉及到中小股东的保护。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尚处于初始状态还有待于不断地完善。

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810770215.html, 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作者:岳娇娇 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2期 摘要:公司作为一种营利组织,如何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治理核心问题。然 而,在不同经济实力的公司中都会存在所谓相对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因此,如何处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害关系便成为治理好公司的关键所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不够,我国应当根据国情,采取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等多种措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3.9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17-02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虽然学术界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颇多,并且成果丰富,但是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原因论述上一般多是从感情层次上论述,其认为公司的中小股东作为弱势群体应当受到关注和保护,但是并未从深层次尤其是理论层次上究其理论渊源,因此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者是以偏概全。然而,只有究其理论基础才能使得更好地指导实践,进而具备对其深入研究的价值。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犯是建立其权益保护的现实基础 公司作为一个盈利组织,其存在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最大化地赢取利益。然而,公司中的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应当具有共同一致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基本的一股一权、股东平等的原则,中小股东应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获得相同的利益。事实上,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存在差别,如果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便难以避免。而且这种利益冲突最具突出的意义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时,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所以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大股东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实质正义的追求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法理基础 以往的正义标准只限于捍卫法律的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是从20世纪以来才开始在法学界倡导的,自此时起追求实质正义日益成为法学者们注重的一个主要的价值取向。实质正义要求我们在传统法律制度以外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公司是股东共同利益的有机载体,如果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了确实有效的保障,公司整体利益甚至是大股东的

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探讨

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探讨 段丽红1,张世伟2 (1.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财务规划部,辽宁锦州121000; 2.锦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结算中心,辽宁锦州121000) 〔摘要〕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在股权高度分散的现代企业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突出。我国公司实践中,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主要原因是中小股东自身财力状况不佳、股份制本身存有内在矛盾、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不完善等等。保护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从发展基金投资机构、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71(2008)03-0023-03 〔收稿日期〕2008-05-15〔作者简介〕段丽红(1968-),女,辽宁锦州人,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财务规划部部长,中级会计师。 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对中小股 东权益的保护更是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对投资者保护得越好,资本市场就越发达,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就会越强。中小股东作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与大股东之间存在着信息分布不对称、不完全等问题,导致大股东肆意侵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凸显出我国的公司治理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公司治理结构亟待完善。本文拟对目前中小股东利益侵害的现象及其原因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对如何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提出若干看法。 一、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中小股东,顾名思义,其投资额在总股本中的份额十分有限,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而大股东的情况却恰恰与之相反,处于凌驾一切的统治地位。同时,我国上市公司大都采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这就意味着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处于“一手遮天”、“一股独大”的地位,而中小股东则处于受人指使、任人摆布的地步。由于我国公司制度刚刚建立,配套措施很不完善,因此,在现实中,我国公司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行为极为严重。[1]在我国公司实践中,中 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大股东操纵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进行虚假财务信息披露。隐瞒财务亏损,制造假账等违法行为;或采用不同的分配政策、核算方法,使公司的利润流向大股东。 2.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其手法有: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拖欠往来账款、直接借款等。上市公司通过融资取得的资金被大股东无偿或低成本长期占用,一些上市公司因此流动资金发生短缺,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导致财务状况恶化。 3.上市公司的分配极不规范,股东收益得不到保证,分红派息很低。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一般很少派发现金股利。之所以会这样,原因之一是控制上市公司分配政策的大股东已经通过其他渠道或方式取得了来自上市公司的现金。此外,与较低现金股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高价配股,一些企业往往以高价给予股东配股,这实际上是便于控股股东更多地圈钱。 4.信息虚假取代信息真实。信息真实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前提条件,但实际上,由于大股东掌握公司信息第一手材料,广大中小股东只能从财务会 Journal of Changchun Finance College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No.3,2008Sam No.93 2008第3期(总第93期)

浅析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与对策

浅析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与对策 时间:2014年07月17日 | 作者:戴振宇律师 |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浏览:3883 在我国“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环境下,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极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只有模糊概念,从而导致大股东控股,通过同股同权原则侵占小股东利益。本文将就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相关法律的缺陷以及相应对策来展开分析讨论。 【摘要】在我国“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环境下,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极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只有模糊概念,从而导致大股东控股,通过同股同权原则侵占小股东利益。本文将就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相关法律的缺陷以及相应对策来展开分析讨论。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立法缺陷、对策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股东是公司的缔造者,没有股东,公司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维护股东权益也是公司立法从未动摇过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公司立法的重心所在。但在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今天,股东会形骸化的趋势难以逆转,“所有与控股分离”的态势更为明显。随着股份有限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受到侵害的现象不断出现。西方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而我国对小股东保护的法律规定却很不完善,在理论研究上也还处在起步阶段。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不断强化股东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成为当代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一、中小股东概述 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大股东、控股股东来讲的,所谓中小股东是与大股东,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正如齐斌的表述“中小股东与大股东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是由具体公司股权结构反映出来的,它表明的是权利关系而不是单纯的固定数字的比例”。“中小股东”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利益和目标并不一致的群体。 本文所研究的“中小股东”指那些投资于企业,以资产收益为目标,并且关心企业运行的投资者。在我国目前的“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特殊环境下,基于同股同权原则,这样的中小股东具有显著的特点一是持股比例较低的小股东在企业中不具有主体地位,公司法不可能将中小股东的保护上升到“主要”的高度,因此中小股东很少受法律特殊保护。二是持股比例较低的小股东在公司中不可能具有超过大股东、控股股东的决定权,因此中小股东在企业中的权益必须要通过与大股东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才能实现。可以说他们是企业中的弱势者。 对于这样的中小股东而言,什么才是他们的权益所在呢?现代公司理论中,股东权益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以股东收益权为主,而共益权则主要包括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少数股东特殊保护及大股东表决限制权。与其他股东一样,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在于自益权和共益权,而与大股东、控股股东不同的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很少有法律的特殊保护,并且其权益的实现与大股东的行为有直接联系。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状 股东权益有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和同股同权原则。有限责任原则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这一原则不存在疑义。对于同股同权原则,“股东无论大小皆是平等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摘要】在我国目前股权结构仍然“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对中小股东特别是弱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该文从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些新规定入手,分析解读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如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等六项新规定有力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已司空见惯。目前,在中国多数公司的股权结构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的局面,限制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肆意行为,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更体现了法律正义的迫切要求。针对我国原《公司法》对公司中小股东权利制度的缺失,制定和完善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本文拟就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保护的一些措施做一些简单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1、明确规定股东的查账权,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使中小股东能通过合法的途径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过程的原始资料和真实情况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各种文件以掌握公司的各种经营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股东只有在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真实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才能更准确有效的行使其他权利。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有利于保护股东证据的信息对称。因此,无论是新《公司法》还是旧《公司法》,均重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旧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一些有关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措施,但很不完善,对股东知情权遭到侵犯时如何救济更是未有涉及。但从旧《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保护的规定来看,股东有权查阅的资料范围仅限于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而对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凭证,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原公司法对此未做出规定。由于旧《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经营情况的原始资料,大股东往往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推出虚假的财务报告来蒙骗中小股东。当公司的中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原始材料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会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来拒绝。这样一来,没有参与公司具体经营活动的股东仅凭该财务会计报告,而不是公司经营中所形成的原始资料,很难发现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不当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这时,若公司股东有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股东如何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尽管曾经也有法院就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判决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真实的原始会计凭证,但立法的不完善无疑给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新公司法针对旧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方面规定的不足,增加了很多新内容,明确规定股东的查账权,进一步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使公司的中小股东能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公司的原始材料和真实情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 【摘要】在我国目前股权结构仍然“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对中小股东特别是弱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该文从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些新规定入手,分析解读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如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等六项新规定有力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已司空见惯。目前,在中国多数公司的股权结构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的局面,限制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肆意行为,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更体现了法律正义的迫切要求。针对我国原《公司法》对公司中小股东权利制度的缺失,制定和完善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本文拟就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保护的一些措施做一些简单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1、明确规定股东的查账权,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使中小股东能通过合法的途径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过程的原始资料和真实情况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各种文件以掌握公司的各种经营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股东只有在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真实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才能更准确有效的行使其他权利。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有利于保护股东证据的信息对称。因此,无论是新《公司法》还是旧《公司法》,均重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旧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一些有关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措施,但很不完善,对股东知情权遭到侵犯时如何救济更是未有涉及。但从旧《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保护的规定来看,股东有权查阅的资料范围仅限于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而对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凭证,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原公司法对此未做出规定。由于旧《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经营情况的原始资料,大股东往往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推出虚假的财务报告来蒙骗中小股东。当公司的中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原始材料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会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来拒绝。这样一来,没有参与公司具体经营活动的股东仅凭该财务会计报告,而不是公司经营中所形成的原始资料,很难发现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不当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这时,若公司股东有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股东如何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尽管曾经也有法院就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判决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真实的原始会计凭证,但立法的不完善无疑给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新公司法针对旧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方面规定的不足,增加了很多新内容,明确规定股东的查账权,进一步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使公司的中小股东能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公司的原始材料和真实情况。如:“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即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资料,还有权对这些资料中涉及的问题提出质询。这些规定,无疑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仍然留下许多不足,如股东查阅权行使方式如何?会计账簿资料决议文件、会议记录哪些可以抄录,哪些可以复制?公司股东查阅、复制有关原始材料的权利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行使?这些 问题,都亟需法律予以明确。 2、确立了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为中小股东退出公司提供了新的途径

浅析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浅析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1.摘要:(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也是公司利益最终所有者和风险承担者,这就决定了公司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分散且不均等,于是就形成了多数股东(控股股东、大股东)与少数股东(非控股股东、小股东)之分,大股东可以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在股东大会上充分行使其股东权利,甚至可以“合法”将公司权利和利益分配向有利于自己一方倾斜,相对应的中小股东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如得不到现行法律制度有效而充分保障,则有悖于法律制度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更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资本多数决制度的重新认识,有利于我们对导致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原因的深入探究。从经济效益来衡量,资本多数决制度无疑是有效的,那怕这种制度遭到滥用时。但法律价值目标应当是双重的,即正义与效益兼顾,当两者发生矛盾时,我们应首先选择正义。我国中小股东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非常普遍,这除了资本多数决制度本身的原因外,还与我国股份结构的特殊性有关。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是相当薄弱的,实践中,中小股东又难以依据现行《公司法》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而现行法律制度本身又有疏漏,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正是本文所要重点探讨的部分。作为一种法律对策,我们应当且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且有效的少数股东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构筑我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法律制度体系。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可通过对大股东权力的限制或义务的增加,或赋予少数股东法定的特殊权利的途径来解决。本文认为,应通过设置以下具体的法律制度实现。首先,赋予中小股东特定的权利,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达到制衡大股东滥用权利的目的。这些权利包括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会召集权、委托投票权、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申请权等。对上述权利,《公司法》有相关规定,但因缺乏具体实施的保障,必将导致权利落空。本文认为应借鉴国外经验,将法律规定具体化。其次,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限制,并赋予忠实义务。主要是对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表决权的限制,设立累积投票制度,增加大股东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应参照国外立法经验,使之内容明确,便于实际操作。第三,对公司管理层权力进行制衡。为防止和减弱“内部人管理”的影响,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和赋予董事注意义务。第四,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赋予中小股东司法救济的途径。)摘要:(现代公司制度一个很大的特点就在于其权利设计和制度安排是以资本为中心展开的,这就要求贯彻资本多数决原则。该原则对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决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原则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又不可避免地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反而为大股东谋求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合法”的手段。当前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考察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现状及受侵害的原因,并探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及其现实意义。在借鉴国外成熟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的精神,探讨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途径,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

小股东权益保护方法

有限公司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常见招数及小股东防范策略 内容提要:无论您是否成为股东,或在成为股东的路上,你都需要关注这篇文章。因为这篇文章所述内容 是您成功股东后所要面对的问题。 初创型及成长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导致公司管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更多的倾向于意思自治。人合性使股东之间大多系亲属、朋友等相互存有信任基础的个体,而在纷杂的社会关系中,一旦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被动摇,则会对基础之上的利益分配产生影响,表现在公司内部为失去信任的公司控股股东在各方面压制小股东。 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又该采取何种措施?笔者在实践经验中总结了一下方法,仅供参考! 控股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会通过法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制度即控股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做出对小股东不利但合法的股东会决议或不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损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拒不分配利益 【案例】李赢与刘仁原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共同成立北京春雨卖萌科技有限公司,李赢出资比例为70%,刘仁出资比例为30%,双方口头约定每季度分配红利,自公司成立后每季度如有利润均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因双方对于公司发展理念不统一,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刘仁在一年内多次要求对公司的净利润予以分配,但李赢拒绝分配。 在实践中,不同公司类型对利润的分配时间不同,有公司季度分红,有公司按照单个项目分红,而大多公司对利润分配方式约定不清或未作出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分配利润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要件,由股东会通过分配利润的决议。只有同时具备利润分配的实质要件即客观存在净利润与形式要件即股东会决议分配净利润,公司的净利润分配行为方能生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才能成为现实权利。而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导致小股东不可能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分配利润。且在实践中,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一般为控股股东所熟悉,小股东一般无法获知是否产生利润。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小股东可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亦以利润分配为公司内部治理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为分配前提而驳回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促使客观上小股东无法实现分配利润的目的。 鉴于此,小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应明确利润的分配方式,股东之间约定公司应在一定时间(季度或月)内向股东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其他财务报表(如存在两套账的情形),以便小股东尽可能在可获取的范围内收集或保存涉及公司的相关材料。一旦发生争议,控股股东在短时间内很难重新做账,且已经提供的财务报表或另外可能存在的账目不便更改,短时间内大幅提高营业成本的机会减少,小股东可据此作为证据或者谈判的筹码,来解决现实的利益分配问题,利益分配也仅仅是矛盾爆发的第一层面。 如果小股东未能存有任何涉及公司财务的证据,则建议以知情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 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控股股东一般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财务负责人大多为控股股东所安排的人,小股东想要从财务部门获得财务报告或会计账目异常困难,而想要分配利润必须依据财务报表等文件。在上述案例中,小股东刘仁如果不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利润,那么控股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伦理基础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而囿于保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保护的更深层原因,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 从理论上讲,所有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待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出色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平等原则,中小股东应该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控制"十分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差别过于悬殊时。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求所有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可能改变这一事实)。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容易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如果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平等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按照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然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④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公司资产,从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例如,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盖的侵害;⑤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其规模的巨大及股权的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往往掌握在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手中,公司董事往往基于大股东利益或自身利益长期从事利益输送行为。这些行为使大股东本身或董事本身获取暴利,但却损害了公司大部分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发挥股份公司的作用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股份及股份公司是人类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的伟大创造,假如对中小股东保护不力使他们的投资难以收到回报而不敢不愿去投资,不仅股份公司作为一种制度文明难以发挥作用,也使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融得大量资金,最终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即使某个或某些大股东会从中获益,但由于整个社会丧失了投资获益的诚信环境,使投资安全受到威胁,这会严重妨碍社会事业的进行进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一方面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不能投入生产环节,另一方面公司发展急需的资金难以获得。这是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之所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原因。另外,中小股东为获取股息、红利等收益而投资,使股票市场得以产生、活跃,产生了期货、期权、投资基金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使得现代金融市场得以完善发展;投资收益除供日常生活支出外,还可刺激消费,促进消费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目前,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大,因为在经济的活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这就会给广大的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损失,影响经济正常运行的秩序,引发众多的经济纠纷!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力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使整个投资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 首先,建立健全公司和经济体系,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建立消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有效制度。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大量存在,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建立使大股东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得不到任何利益的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 二.建立抑制上市公司的圈钱动机的有效制度。具体制度设计上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上除得到大股东同意外还必须经除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过半数表决权股东的同意。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当公司提出再融资需求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必然会考虑到再融资方案对公司股价及自身利益的影响和保荐机构的承销意愿,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统一起来,达到抑制上市公司圈钱动机的目的。 三. 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高级管理人员是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除选聘具有较高素质的高管外,制定对高管具有较好激励效果的激励机制。在强化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强化约束机制。 四.强化高管与投资者的沟通机制。除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外,与高管的定期沟通能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更具体的了解,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利益得到保护。 对于中小股东来说,若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自己也要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通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进行维权。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

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 题目: 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姓名: 张燕 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法学41班 学号: 2264114 指导教师: 陆红职称: 副教授 2007 年06 月16 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 法学专业学生张燕 指导教师陆红 摘要:中小股东权益的享有,需要法律救济的实现。中小股东的权益广泛,包括表决权、知情权、诉讼提起权、股份价值评估权等。实践中出现了大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操纵公司,侵害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建立在公平、正义、平等原则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通过采取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种途径来实现法律救济,其中股东直接诉讼包括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公司解散之诉及股东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从而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关键词:中小股东;控制股东;直接诉讼;派生诉讼 Summarization of the Protection to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NG Yan Tutor LU Hong Abstra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entitled to minority shareholders need to achieve legal relief .The righ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are broad ,including the right to vote ,the right to be informed and the right to initiate proceedings ,the right to assess the value of shares and so on .In practice there is a phenomenon that the majority shareholders or strong shareholders control the shareholder meeting to violat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Based on fairness ,justice and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protection adopt two ways to achieve the legal relief, one of which is shareholder’s direct action including shareholder resolution to void or rescinded action ,the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action and shareholders unfair prejudice relief system ,the other one is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in which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represent the company to take lawsuit to protect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finally . Key words: minority shareholders; strong shareholders; direct action; derivative action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的扩大,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会逐渐将很多经营决策权让渡给董事会,实现公司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其实质就是从管理者股东到投资者股东再到投机者股东的变化,这在一些小股东人数众多的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是适用的。但在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些股份有限公司中,中小股东的投机性并不明显,而更多地体现为依附性和被动性。由于所持股份数量的弱势,管理权的削弱对股东权益的威胁最大。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大股东通过董事会甚至股东会操纵公司,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实例。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公司法的重要课题。现根据已有文献的研究成果综述如下。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 (一)中小股东权益概述 中小股东权益即公司中中小股东所拥有的对公司、控制股东及董事会的权

怎么在公司章程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一、界定相关概念,更好保护小股东行使知情权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包含查阅会计凭证? 2、明确界定“不正当目的”,防止小股东权利受限 3、可约定公司账目存疑时,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审查公司状况 二、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可以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 2、可以约定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如按比例行使表决权,但一些事项必须61%以上的股权通过。 三、董监高的产生方式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1、可在章程中明确小股东有董监高的提名权 2、可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的选举采差额投票制+累积投票制 3、可以在章程中争取规定,对董事、监事不适任的,股东都有权提出解除建议,而董事、监事应当有明确的职责。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在章程中确定辞任的条件和程序。

管理者对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抑制作用研究

管理者对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抑制作用研究在我国,多半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具有"一股独大"的特点。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对大股东的权力和利益制衡机制的不完善,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存在会对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产生影响。针对此问题,国内外学者分别就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形式、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外部审计等内外部治理机制对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影响展开了研究并得到了较为 丰硕的成果。在公司内部治理体系中,管理者是与股东利益不完全相同的利益相关者,受他们的背景、约束与激励机制及其行为特征所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 但是,一方面,现有研究文献更多关注的是公司治理机制对管理者代理行为 的限制,较少关注管理者对股东私利行为的抑制作用。另一方面,即使有少量文献关注于此问题,也并没有充分考虑管理者背景、约束与激励机制及管理者行为特征对抑制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作用效果。鉴于此,本文以2013-2015年深交所 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平衡面板数据和固定效应模型(FE),对管理者背景、薪酬与股权激励对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抑制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本文研究发现,由职业经理人担任的CEO或CF0以及高管团队中较高的职业经理人占比、较高的管理者持股及薪酬,可以有效抑制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而由大股东委派的 CEO或CFO以及大股东委派的高管在高管团队中较高的占比、较低的管理者持股及薪酬,难以抑制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 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在非国企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上市公司以及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中,上述效应更为明显。本文的研究,在理论上拓展了公司内部治理理论中关于股东与管理者相互制衡机制的研究,丰富了相关研究文献。在实践上,对于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建设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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