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路径

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路径
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路径

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路径

作者:黄建林发布时间:2013-02-04 15:53:18

笔者所在法院的执行局,近日接连遇到几起申请人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申请执行案件。当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后,被执行人均提出异议,称早就已经自动履行完毕。后经查实,被执行人所称属实,申请人仅一句“估计是我忘记了。”了事。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行为。诉讼作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被称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诉讼自身的原因及其他相关因素,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诉讼价值都构成了冲击与损害。恶意申请因此应受到重视与规制。因此,有必要从民事诉讼的视角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的相关问题和司法防范的路径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一、滥用诉权恶意申请形成原因

1、合法外衣掩人耳目。现行法律制度对滥用诉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使滥用诉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制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如何处罚,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制裁规范太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制裁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也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者风险负担过小,客观上纵容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2、恶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于司法活动专业化的特点,人们对相关法律研究得不够透彻,往往造成滥诉情况的发生,某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一己私利,或为了报复被执行人当初不还钱而导致其走上诉讼,而恶意申请强制执行,

加剧了滥诉现象的发生。

3、利润空间巨大。恶意申请的成本支出之低与所获收益之大形成反差,促使当事人恶意申请,寻求新的“利润空间”。根据现行国务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当事人恶意申请执行,根本不需要预缴执行费,不需任何支出。而对方当事人不仅要为这场无端的申请支付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还要遭受人格、信誉或者经济利益等方面的损失。正是由于恶意申请根本不需要成本,而司法秩序和对方当事人却要为其恶意申请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促使当事人滥用诉权进行恶意申请。

二、滥用诉权恶意申请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1、浪费资源,加剧矛盾。人民法院宝贵的司法资源被白白浪费,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2、伤及无辜,善良受欺。无辜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不应有的侵害,使现存的和谐秩序出现裂痕,善良的人们受到莫名的损伤,内心平静的心态和平静的生活横遭骚扰;

3、诚信缺失,另求路径。滥用诉权的受害者在受害后,由于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避免地对法律的作用产生怀疑,出现信任危机,从而去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找回公平,这必将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防范路径探析

1、加强立案的审批。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要求其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同时,原审判业务部门必须在证明法律文书生效的同时,还须说明案件的履行情况,证实案件是否自动履行完毕或已经部分履行。这样可以杜绝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况下就申请执行,或者在义务人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之后,在事隔多年后再拿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在财产保全时要求原告提供相映财产进行担保,而执行阶

段却没有要求提供担保。笔者认为,执行阶段更加需要提供财产担保,因为强制执行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如果因为申请人的恶意申请,而造成了别人的财产损失,那么这个损失就必须由申请人来承担。那么申请人在申请之时就会有所顾虑。再者建议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缴纳申请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以其申请的案件所需缴纳的执行费为限,如果其恶意申请,那么执行费用该保证金缴纳,反之则将保证金退回,这样就可以避免恶意申请无任何成本,让恶意申请人有所顾虑。

3、依法惩罚制裁。建立完善的处罚制裁体系,是从根本上遏制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重要法律手段,只有让为进行恶意申请的当事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才能预防和警示类似行为的发生,处罚制裁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情节采取相应的方式。现行民诉法只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做出了制裁的规定,而对于恶意诉讼、恶意申请等滥用诉权的行为并未做出制裁的相关规定,建议立法规范。

责任编辑:陈奕如

文章出处: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

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侵犯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侵犯公共利益 --电影《惊爆内幕》话题引申 王素丽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市401120)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在于以给予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一定时期的垄断权而励其进行创造的热情,同时也就需要通过制度设计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这种专用而限制竞争、妨碍智力成果的传播。 知识产权法的权利限制和权利融用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实见的基本制度。 关键词:交叉冲突利益衡量 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大有超过机器、土地、资金等传统财产之势。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惊爆内幕》中杰夫瑞所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密协议内容恰是危害到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安全。 同时,“60分钟”王牌制作人洛厄尔也在商场大鳄的利益斗争的漩涡里饱受挫折,一心维护新闻正义性的他最终选择披露这则签有保密协议的新闻,引发了美国历史上司法和解金额最高的烟草诉讼案的故事。

1、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 1.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个外来词,其对应的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为智慧财产之意。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正式使用了“知识产权”的称谓成为我国的常用术语。 1.2利益衡量的概念 利益衡量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础,在整个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和社会效果一直是重要的追求目标。 1.3利益衡量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法律之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所基于的利益考量不仅仅是保护私权更多的是保护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也更利于引进外国企业,不是吗?但是,不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个人私权受到保护,最终受益的依旧是公众,所有的制度设计最终的受益者都是大众,换言之,所有人。显而易见,公共利益牵涉的也是所有人,保护的对象也是所有人,一直以大众为受益对象的知识产权又怎么能与公共利益相悖呢?公共利益一直是知识产权追求的目标。 二、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泛滥会侵犯公共利益 2.1 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浅议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浅议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摘要我国相对开放的民事上诉启动程序,导致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既严重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也给被上诉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煎熬和损失。国外许多国家或地区都设立了上诉许可制度、假执行制度,并通过民事制裁的手段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进行控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这些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也应考虑通过建立上诉审查程序、假执行制度,以及必要的民事制裁措施等方式,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论文关键词民事上诉权上诉许可假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就会自然开启。这种低标准的程序启动设置,尽管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以纠正一审判决、统一法律适用,也为遭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寻求正义的机会。但是,这种几乎不加限制的程序启动方式,也为部分当事人企图利用上诉程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可得利益之目的提供了可趁之机。正如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所言:“特别是以解决私人之间纠纷为目的的民事诉讼,救济因错判(一般错判是少数)而败诉的人的上诉,往往是以牺牲正确裁判(一般正确的是多数)的胜诉者的利益而被承认的”。的确,滥用上诉权以损害被上诉人权益的行为既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也给被上诉人带来了巨大伤害,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规制。 一、民事上诉权滥用概述 (一)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我国学界对民事诉权滥用问题予以了较多的关注,在如何对民事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界定上莫衷一是,但却鲜有学者对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研究。在参阅民事诉权滥用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多年来的律师执业经验,笔者认为,所谓民事上诉权滥用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一审判决后,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上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难以胜诉,但为了达到延迟诉讼债务的履行或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不正当或不合法之目的,故意利用法律所赋予自己的上诉权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拖延诉讼,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一、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 总的看来,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①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② 以上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基本原则。与任何其它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权利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近几年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以及微软在欧盟、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方受到的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指控,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而在今年初美国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背后,也存在思科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使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前者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后者则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性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性 任何权利的滥用必然带来负面效应和不良后果,知识产权滥用也不例外,它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2.1 限制自由竞争 知识产权制度是通过限制竞争的方法来促进竞争,但是“允许这种对竞争的限制是法律权衡利弊的结果,知识产权存在本身并不能说明它没有任何消极后果,只是这种消极后果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9]高度扩张的知识产权破坏了知识产权体系内部固有的利益平衡,引发了权利滥用。知识产权人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相对方的自由选择权;也可以凭借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阻止被许可人和其他同类企业进行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这种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破坏了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挫伤了其他知识产权人进行创造性活动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提高。 1.2.2 妨碍科学技术发展 从1624年英国设立专利制度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了将近400年,人们对于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早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鼓励人们发挥自己的才智,创造更多更新的科技成果,以此来带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并且造福于全人类。TRIPs协议第7条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但是客观事物的状况往往和人们美好的愿望背道而驰。现实生活中,科技和经济领先的发达国家总是借知识产权保护之由,行知识产权滥用之实,为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创新和技术进步设立各种各样的障碍和壁垒,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活动受到阻碍,科学技术难以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外国政府和企业以侵犯知识产权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由,频频向中国指责和发难是最好的例证。 1.2.3 引发国际争端 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成为小到一个企业大到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而知识产权与科学技术的联系最为紧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逐步从个人的财产权利、精神权利的法权层次上升到企业乃至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战略的高度。知识产权变成了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获取垄断利润的手段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工具,可以帮助发达国家保持和巩固他们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势地位,于是发达国家更加倾向于滥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垄断会成为经济垄断的某种重要因素乃至关键因素,这往往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斗争的焦点。”[10]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无疑会侵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两者之间的争端和矛盾就

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路径

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路径 作者:黄建林发布时间:2013-02-04 15:53:18 笔者所在法院的执行局,近日接连遇到几起申请人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申请执行案件。当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后,被执行人均提出异议,称早就已经自动履行完毕。后经查实,被执行人所称属实,申请人仅一句“估计是我忘记了。”了事。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行为。诉讼作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被称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诉讼自身的原因及其他相关因素,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诉讼价值都构成了冲击与损害。恶意申请因此应受到重视与规制。因此,有必要从民事诉讼的视角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的相关问题和司法防范的路径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一、滥用诉权恶意申请形成原因 1、合法外衣掩人耳目。现行法律制度对滥用诉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使滥用诉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制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如何处罚,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制裁规范太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制裁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也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者风险负担过小,客观上纵容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2、恶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于司法活动专业化的特点,人们对相关法律研究得不够透彻,往往造成滥诉情况的发生,某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一己私利,或为了报复被执行人当初不还钱而导致其走上诉讼,而恶意申请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一、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 总的看来,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 ①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② 以上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基本原则。与任何其它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

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权利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 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近几年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以及微软在欧盟、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方受到的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指控,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而在今年初美国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背后,也存在思科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浅谈对知识产权法发展及影响的认识

浅谈对知识产权法发展及影响的认识 学号:090822113 姓名:杜昊骐 摘要: 知识产权的触角越伸越远,逐渐背离了其原有的范围,有向无形财产法渗透的趋势。前已述及,知识产权的客体要么具有创造性,要么具有识别性,而这些特征逐渐被扬弃。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投资回报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下,开始延伸到数据库、证明商标等创造性和识别性极弱的客体上。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似乎渐渐的泛化到无形的财产之上,而不论其是否有创造性或者识别性。纵览知识产权现有的保护范围,与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初相比,可谓面目全非,除了无形性之外,几乎难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征。长此以往,知识产权法也许面临着自我解构的困境,当知识产权法客体的创造性或识别性越来越淡化,知识产权法或许就真正成了规范“无形财产”,而非“智力成果、商业标识”的法律,从而对称于规范有形财产之物权法,并肩而立,相互呼应。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中国发展权力主体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一、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一)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

滥用民事诉权的司法界定

滥用民事诉权的司法界定 [案情介绍]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省安康市T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Z铁路局。 20XX年11月15日,T公司与Z铁路局原下属单位Y医院(下称Y医院)签订了药品购销合同。后Y医院不按合同支付货款,T公司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医院偿还货款。20XX年12月2日Y医院与T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Y医院购买T公司的药品等共计116万元,并且还签订了300万元的《药品购销协议》),根据该协议,T公司即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但后来,Y 医院仅履行了17万余元的药品销售额。 20XX年11月26日,安康铁路分局(Y医院上级单位)将T公司起诉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Y医院与T公司签订的《药品购销协议》。后经T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20XX年3月18日由于铁路系统机构调整,原郑州铁路局下辖的安康铁路分局与Z铁路分局合并为Z铁路局,该案原告由安康铁路分局变为Z铁路局。20XX年6月20日,Z铁路局以其为原告重新制作了民事诉状,并于同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XX)郑铁中民初字第6号裁定:Y医院是依法成立的事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原协议相对人是T公司和Y医院,Z铁路局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裁定驳回Z铁路局起诉。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此裁定,T公司认为,Z铁路局与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却将其起诉,迫使其为应诉花费大量人力财力,更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现起诉Z铁路局要求赔偿因其滥诉导致的损失元及经营损失45万元。 Z铁路局认为,Y医院不是事业单位法人,只是原安康铁路分局管理的非法人单位;(20XX)郑铁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是邮寄送达,其没有收到该裁定,以致错过上诉时机。 另查明,T公司起诉Z铁路局后,Z铁路局向Z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申诉,Z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不予立案复查通知书》,并答复称:“Z铁路局在原审中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案情分析]「焦点」

知识产权大战的危险陷阱四辩

知识产权大战的“危险陷阱”主题辩论正方四辩陈词 王伟153011203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首先要感谢对方辩友给我们了一场非常精彩的辩论,你们的陈词洋洋洒洒,昂首愤言,但却是“大错小错”落一盘!小错可以放过,大错必须纠正,对方辩友主要犯了以下几点错误(视情况增减): 一、颠倒主次 一开始对方辩友便以一种“彻底”“不顾根源”的长篇大论试图说服在座的各位评委,这种颠倒主次的说法让我等汗颜,更无法认同。我方再次强调观点:必须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试问对方辩友,如果分阶段视情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何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专门列出一章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其中“严格”一词,非常清楚地表明了我国政府坚决打击侵权、着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 二、混淆概念 对方辩友总是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视作分阶段执行,并没有意识到长久以来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既有立法执法的因素,更有人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我国一直推行着严格且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存在分阶段的情况。 三、以偏概全

对方辩友今天所提及的论点均是个例,对方辩友要用这些个例来论证你方观点,难道你不觉的未免太过于狭隘,以点盖面吗?纵览当今世界各国,凡是发展较好的科技强国,哪个国家不是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综上所述,我将再次重申我方观点: 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私权,具有无形性、范围的地域性以及时间的有效性三大特征,是各项民事权利中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重点所在。 强化和践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履行国际承诺和义务,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自身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技术在经济增长中发着重要作用,技术水平的提高会促进经济增长 因此,我方观点是必须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论诉权滥用的民事诉讼法规制

论诉权滥用的民事诉讼法规制 在现代社会,诉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逻辑前提。绝大多数国家通过宪法确认裁判请求权,实现诉权的宪法化,使诉权获得宪法保障。据此,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的时候,都有诉诸司法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得以实现。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诉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当事人行使诉权,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案外人利益,否则,构成诉权的滥用。诉权滥用现象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都存在,诉权滥用现象引起了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重视,1998年在美国路易斯安纳州新奥尔良的图兰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国际诉讼法协会的研讨会上,讨论的主题就是程序权利的滥用(the Abuse of ProceduralRight,缩写为“APR”)包括诉权的滥用(the Abuse of theright of action)。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诉权滥用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诉权滥用既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又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年,诉权滥用现象引起了我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关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一方面要加强诉权保障,另一方面,又要防治诉权滥用。这就带来了一些难题,这些难题就是究竟怎样界定诉权滥用,哪些情形属于诉权滥用的情形,如何防治诉权滥用。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恰如其分地规制诉权滥用行为,防止对诉权造成不当伤害。本文从民事诉讼法的视角,对诉权滥用的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规制诉权滥用行为。 一、诉权滥用的意义分析 (一)诉权滥用的概念界定 界定诉权滥用的前提是明确诉权的含义。诉权是指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法院对其民事纠纷进行审判的权利。诉权是与具体纠纷联系在一起的,是纠纷当事人的实实在在的权利。诉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诉权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诉权是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意味着在民事纠纷发生以后,纠纷当事人可以行使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司法救济。第二,诉权是诉讼系属之前,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诉权是入门权,民事纠纷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受理以后即会产生诉讼系属的效果。诉讼系属以后,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权利不是诉权,而是诉讼权利。第三,诉权是一种受益权。所谓受益权,是指公民可以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因而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受益权包括经济上的受益权(如生存权、工作权)、行政上的受益权(如请愿权)、教育与文化上的受益权(如受教育权)、司法上的受益权。司法上的受益权是指人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司法救济的权利。诉权属于司法受益权的范畴,在本质上,诉权是请求国家积极地为审判行为的权利。 只有诉权获得了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所以,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社会,诉权保障受到特别重视,诉权获得了宪法保障。诉权的行使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法实施的影响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法实施的影响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过和实施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产生了较深的影响。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虽然立法目的大相径庭,法律性质相反,适用范围差异很大,但其主旨却有一致性。本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号:1009-0592(2009)06-371-02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此部法律吸收了世界多个国家先进经验和成果,内容简约严密,立法技术较为成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能起到的作用可想而之。同时,引起知识产权法学领域的讨论,其中对知识产权法实施的影响是热点问题。现对此问题简单讨论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学性质比较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一种,之所以不是公权原因有三:1.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知识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2.知识产权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点上是与私权的核心相吻合的;3.知识产权直接维护的利益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的利益,目的是赋予智力创作成果所有人的专有权,而不是肯定国家机关的行政职权。并且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但有的学者明确提出知识产权属于相对权,也许是从交易的层面提出的,笔者认为不妥。知识产权究竟应归类于财产权还是非财产权中的人身权,有两派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是产权仅仅是一种财产权。一般来讲,国内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性质知识产权表现为一种财产的权利,但又是与人身密不可分,而近来亦有些学者对知识产权的双重性提出质疑,认为除著作权外,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仅仅限于财产权,或者认为除著作权、商号权、商誉权等少数情况外,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仅有财产权内容。对此笔者则倾向于前一种观点,虽然有些知识产权并不具备人身权的内容,但从整个知识产权领域来讲,其人身、财产二重性的性质仍普遍存在的。 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范畴,知识产权是一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与法律制约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与法律制约 内容提要: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种常用的救济手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突出,不仅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拖延了诉讼进程,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告死你”和“拖死你”,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现象。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司法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均处于束手无策的境地,影响了司法权威。为有效遏制这种现象,维护司法权威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法律分析入手,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表现形式、法律特征及其危害进行剖析,对其作出法律界定,并从立法及实践角度提出解决对策。 一、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概念、法律特征和表现形式 (一)民事诉讼权利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内容 民事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它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己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诉讼行为,当该权利受到侵犯时,他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民事诉讼权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法律教育 :s:// 1、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权利的内容为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即诉讼权利的法定性。 3、民事诉讼权利是相关主体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即民事诉讼权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诉讼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诉讼行为,当该权利受到侵犯时,他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4、民事诉讼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该权利将不被法律所认可,无法发挥其效能。 民事诉讼权利的内容因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案件抗诉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

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摘要】:知识产权战略在各个国家已引起高度重视,因为它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本文主要对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一些解决措施等各方面进行梳理归纳。 【关键字】: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和现状 1.知识产权和经济的现状与发展 1.1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和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速度较快。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基本建立了体系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在“十五”时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已经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条件。“十五”时期专利申请总量为1,594,762件,是“九五”时期643,853件的2.5倍,年均增长22.8%;专利审批结案数量大幅增长,审批积压问题有所缓解。“十五”时期商标注册申请量显著增长;我国先后认定400多件驰名商标。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950件,登记公告并颁发证书833件。“十五”时期的作品自愿登记呈较快增长态势。截至2005年底,我国累计受理2984件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378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五”时期,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数量从2000年的112件上升到2005年的938件,以年均53%的速度递增。“十五”时期,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获得重大进展,截至2005年底,累计对539种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了保护[1]。我国知识产权数量大幅增长,表明我国市场经济繁荣,投资环境改善,自主创新潜力巨大。 1.2 我国的经济发展 当前,国际国内经济态势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从中长期看,我国经济发展有两个趋势可以基本确定:一是经济增长速度已开始小幅下降;二是物价上涨的内外压力交织并将较长时期存在。应对经济增长速度低一点、物价高一点可能带来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从长期看,根本途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2]。2012年世界经济形势变幻莫测,关键在于准确、辩证理解和把握好“稳中求进”这一经济工作总基调:稳中求进,稳是基础,进是争取;一味求进,大局难稳;只稳不进,机遇错失。稳是为更好地进,进是为长远的稳;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稳,就是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基本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持社会大局稳定。 2.知识产权对我国的经济影响 2.1 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关联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源泉,已成为企业技术创新

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

滥用诉权及其法律规制 唐三元①;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内容摘要:诉权赋予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诉权约束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已不少见。由于我国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理论研究的缺乏,导致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法律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在此情况下,滥用诉权行为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滥用诉权的行为违背了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效益要求我们有必要规制诉权的滥用。 关键词:滥用诉权;诚实信用;法律规制 Abuse the right of appeal and its legal regulation Tang sanyuan ( Xiangtan University Law School,Hunan Xiangtan) Abstract: The Right of appeal gives to the parties through using legal channels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but because of the lack of an effective right constrained system, the abusing of right has come a lot. In this case, the definition of acting the abusing of right has great significance, at the same time, abusing of right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litigation, litigation-effectiveness requires that we have the necessary to regulate the abuse of appealing right. Keywords:abuse of the right to appeal; litigation effectiveness; Legal Regulation 一、引言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诉权被认为是国家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具有“实然性”而设定的“权利救济权”,为“第一制度性权利”[1],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诉权的存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就不可能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然而,事物皆有两面。从权利行使的特性看,主体的权利在得到社会的确认之后就以权利规范这种实在化的形式具体展现在人们面前,而权利规范所能做到的,无非是将人们的行为纳人到一定的范围之内,即给特定的主体在某个领域内划定一个大致上的意志自由空间,提供一种满足需要、实现主体自由的可能性。至于权利主体具体应如何作为来行使该权利,则法律不可能、同时也没有必要硬性地、详尽地作出规定。[2]而正是权利规范所具有的这种特性,为权利人滥用其权利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以我国为例,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现象屡见不鲜,有愈演愈烈之趋势。敢说真言的记者因正当的批评而官司缠身,无辜的企业因他人恶意启动破产程序而遭受难以估量的商誉损失,善良的老百姓更是因为没有来由的诉讼而使平静的生活横遭骚扰…毋庸置疑,“乱打官司”等滥用诉权行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它不仅严重侵害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以及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同时也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诉讼价值构成直接的冲击与损害。它违背了诉讼效益,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合理矫治。 ①作者简介:唐三元(1984—),女,湘潭大学法学院07级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科类别:D915.2。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其处罚方式

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了著作权、商标、发明专利等,随着假冒伪劣的不断涌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虽然,我国不断的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但还是无法遏制这种行为。那么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哪些?对侵犯知识产权有哪些处罚?下面来看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其处罚方式。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人士对知识产权的不断认知,都有意识的尽量不对其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下: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对侵犯知识产权有如下处罚方式: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摘要科技是知识产权的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推动着知识产权给社会带来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知识产权课题领域里面一个越来越引人注意的课题,很具有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本文主要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状和特点的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以希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保护刑罚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概述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知识产权是一个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它起源于对智力性创造性成果的保护,从现实的情况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范畴也逐渐扩大。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社会,知识引领科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网络的普及,知识经济给世界各国各地区带来各种福利的同时,与知识经济相关的侵权和犯罪现象也接憧而来,因此知识产权在各国越来越受重视和保护。在我国,最近几年,国家连续进行打击不同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项行动,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根据笔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资料了解到,在2012 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 1.2794 万件,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256 件,同比增长20.3%。1可见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刻不容缓。 由于知识产权在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所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义也无法形成统一。我国刑法使用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一类罪名,主要是指我国刑法典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一十三条到二百二十条):“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七个具体罪名。从这七个罪名中,可以归纳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规,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在我国的范围1去年我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动成效显,https://www.360docs.net/doc/5914280447.html,/mtjj/2013/201303/t20130327_789300.html

知识产权的限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制度体系——兼利益平衡原则 无论是知识产权的限制还是保护归根到底,其实都是围绕利益平衡而展开的。知识产权法即通过专有性的垄断权利来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又关注于社会公共利益,旨在最求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专有利益或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用知识、信息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维持一种恰当的平衡,这是知识产权法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利益平衡原理构成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指导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活动的根本原则。 为了实现这一宗旨,法律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需要对专有权进行各种限制,应当建立一个包括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在内的制度限制体系。其中知识产权法属于制度内的限制,主要对权利本身进行限制;后三种属于制度外限制,民法限制主要从法律原则入手,反不正当竞法和反垄断法主要从市场行为的角度入手。利益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因素的发展而发展,一旦利益平衡的状态发生变化,就需要新的权利保护体制或者权利限制制度来达到新的平衡。所以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广义包括知识产权反限制的运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均衡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器。 一、知识产权的内部限制——具体制度设计 (1)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制(法定主义)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法明确排除某些知识产物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受专利权保护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这些智力产物以专有权保护或考虑到如果收入专有权会导致后期的公众创造成本增加,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或者考虑到若授予专有权将可能危害公共健康或者予以保护的价值过小。总体来说,如果赋予某种智力创造予私权保护能够激励创新,同时不妨碍社会公众接近作品,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就是合理的限制,反之相反。》。。。。。。 (2)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1知识产品是个人创造性和社会性相结合的产品,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是阻止知识产权被权利人永久占有的一个理由。2尤其对技术来说,赋予无限的保护期或者尽管有限但很长的保护期在实际中的意义本身不大。3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看,赋予知识产权永久性的权利或者过长的保护期,将会阻碍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和利用,无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4从公平正义的观念看,个人在智力创造物的投入总是有限的,以有限的投入获取无限的权利,不符和公平正义的思想。而维持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也应当通过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获益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3)知识产权权能的限制 知识产权权能的设立都需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状况,并且权能的增加和减少都是对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结果。如我国最近几次修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利人的许诺销售权、制止反向假冒权、出租权等都是因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对专有权保

侵犯知识产权的危害

侵犯知识产权的危害 很少人会有知识产权这个概念,也不知道知识产权是什么?更不知道该怎样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知道侵犯知识产权的危害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从民法理论上讲,侵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为基本原则,以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殊情况。而各国的法学家们一致认为在确认是否侵害了知识产权并要求侵权人停止有关侵权活动时,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是否赔偿或确定赔偿额度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侵权责任与归责原则 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核心和关键,是权利之争的根本利益所在,而停止侵权应是赔偿损失的前提。在诉讼中,侵权人往往是将物上请求?认定权利归属、停止侵权等?与债权请求?即损害赔偿?一并提出。如果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仅仅是把注意力放债权请求上,仅仅要侵权人相应负赔偿责任,就会在事实上不可能真正制裁侵权,也不可能制止侵权活动的继续。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如果适用停止行为之请求权,是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但是可能与责任的范围有关系,主要是与赔偿损害的法律救济有关。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对于受害人具有利益的属性。损害赔偿的功能主要是填平损失,即对受到损害的的合法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通过设置一种排他性专有权,既要保护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又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立法上应当考虑两者利益的平衡。 总之,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上,过错要件只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而与停止侵权无关。同时,要特别注意不能以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代替整个侵权归责原则。 (二)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属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一

专利的弊端

专利的“弊端” 知识产权第一课,老师提问有没有人从来没有使用过盗版软件,结果是几乎没有人举手,这个事情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目前大众专利意识的薄弱以及我国专利保护工作力度的不足。百度百科在法律层面定义专利为“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公元13世纪女王伊丽莎白将特许经营权作为繁荣英国科学技术和鼓励生产的政策,吸引了欧洲大陆大批有特殊技能的能工巧匠再一直到1624年英国出台《垄断法案》,使得原有模糊的科学技术产权有了同其他产权一样的明确归属。至此以后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在西方社会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迄今为止,经过数百年的洗礼,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法律制度。诚然,知识产权对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但是,正如每个硬币都有两面,专利权也不例外,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来谈一谈专利权的弊端。 在PC的CPU市场,intel几乎占据了全球80%的市场份额,其发布的旗舰系列产品甚至已成为行业其他产品所对比的标杆堪称是个人电脑CPU界的“iPhone”,抛开intel公司获得利润不说,其垄断性的市场地位将为其产品提供更加有效的发展速度从而使得其留给竞争对手的空间越来越小。同时其在产品生产设计方面所积累的“专利壁垒”也使得后来者更加难以跟上其步伐。专利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其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市场调节的作用,限制竞争。即专利权人会利用该项垄断权来限制他人进入该领域,从而控制该领域,并使得该领域不存在竞争。有的企业把专利制度变成了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有人曾经这样比喻:现在公司把申请专利当作是埋地雷,申请的越多越好,保不准什么时候就让竞争对手踩上一颗。现实中也确实如此,这些公司企业利用专利保卫对手,动辄赋以诉讼,以侵权来追究责任。这种合法垄断权的滥用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是相悖的,削弱了市场的调节作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一份由两位智能手机诉讼案件律师和一位英特尔高管共同撰写的一份长达66页的报告显示,一部售价400美元的智能手机,各种专利费用加起来竟然高达120美元,甚至超过了设备的零部件成本。专利权是一种法定垄断权,其在促进发明创造的同时,可能产生大量的社会成本。首先它会限制专利技术的应用,从而可能阻碍技术进步。其次它会使消费者承担过高的垄断价格。再次它有时会诱使企业改变投资方向,造成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第四,许多无效的或者低水平专利将会给社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第五,每年因为大量的专利纠纷案件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成本也不可低估。 2106年5月25日凌晨,华为公司分别在美国和中国向三星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在该诉讼中,华为要求三星公司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这些知识产权包括设计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而在此前,三星公司曾面临和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如今的专利制度使得发展中国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新闻一出,引得国内舆论一片欢呼雀跃,国产手机终于“扬眉吐气”了一把,但这也着实从侧面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在一下发达国家高科技技术企业专利“壁垒”下压迫的心酸和不堪。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发达国家拥有的专利数量远远多于发展中国家,而且其中包括大量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发达国家利用其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使用其专利的产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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