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利法33条和26条4款的差异解读

从专利法33条和26条4款的差异解读
从专利法33条和26条4款的差异解读

从专利法33条和26条4款的差异解读“修改超范围”

来源:隆天国际作者:冯志云时间:13-08-09

近年来,中国专利法第33条可谓是备受关注的“明星”法条,其在实践中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也致使不少国外律师和代理人难以理解。国外律师和代理人在遇到“修改超范围”

审查意见时,其困惑往往会纠结在:我们的修改是完全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为何还会被认为修改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因此,此文旨在从33条“超范围”问题和26条4款“支持”问题的差异入手,并结合案例,剖析目前中国审判实践中33条的把握尺度,以期能“答疑解惑”。

专利法第33条及指南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1]。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指南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判断。

33条和26条4款的异同比较

1.立法本意

33条和26条第4款的立法本意都是“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在这一点上二者是存在共性的。不同之处,33条侧重以“先申请原则”为基准,防止申请人通过修改获得不正当的权益,担当了黑脸包公的角色,以白纸黑字来捍卫“先申请原则”;26条第4款侧重防止申请人通过过度概括获得不正当的权利。

2.适用时机和对象

33条是针对申请后发生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说明书,而26条4款是针对申请时的原始权利要求和修改后不超范围的权利要求。一旦权利要求经过修改,则按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先审查修改是否符合33条,然后才能审查26条4款。

3.依据内容

33条是依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然而,26条4款是依据原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允许在答辩的意见陈述中补充合理预测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方式的内容。

解读专利局的审查实践

1.典型的审查逻辑

公开的范围=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合理预测的变型或替代例记载的范围=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

下面举一个简单例子“金属-金、银、铜”来说明在目前的审查实践中两范围的差异。如果原始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金、银或铜”来实现导电,未记载文字“金属”,那么在审查记载“金属”的原始权利要求时,审查员考虑的公开的范围=文字记载的“金、银、铜”+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测的其它金属;然而在审查加入了“金属”的修改后权利要求时,审查员考虑的记载的范围则仅限于文字记载的“金、银、铜”,不允许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推导“金、银、铜”是金属而引入除“金、银、铜”以外的“其它金属”的新内容。

2.需避免的错误观点

误解1: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得到说明书支持就不超范围。

如前述“金属-金、银、铜”的例子,由于审查支持问题和超范围问题所依据的范围不同,从而导致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会因第一次是出现在原始申请文本或修改文本中而具有完全不同的命运:授权或驳回。

误解2:权利要求“修改不超范围”就是不扩大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保护范围不会产生“修改超范围”。

权利要求“修改不超范围”的本质含义是未纳入新的技术内容,而不是权利范围大小问题。因此,曾经也有人研究认为,专利法采用的“超范围”一词本身就不准确,容易导致公众误解,应当修改此法条的表达方式。相比而言,美国专利法第132条规定:“修改不应在发明的公开中引入新的内容”,其所采用的“不引入新的内容”更易理解、更加科学。对此,我们期待在未来修法时进行完善。

误解3:只要添加至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原说明书记载的,就不超范围。

修改是否超范围是指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是否有记载,而不是仅看局部修改或增加的特征本身。例如,即使单个特征本身有文字记载,但与其它特征的组合形成了一个未曾记载过的技术方案,则有可能是“超范围的”。

误解4:在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进行中位概括是不超范围的。

在实践中,概括性的修改内容确实存在较大的超范围风险,但也不是绝对的,要视说明书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中不同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程度。

例子:原始权利要求1:一种Y,其包括A、B和C。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包括A、B、C、

D、E。经过中位概括,修改后的权1:一种Y,其包括A、B、C和D。如果从说明书看D和E

紧密联系(协同关系),则上述修改后的权1倾向于被认为超范围。反之,如果从说明书看D和E不是紧密联系,则上述修改后的权1倾向于被认为不超范围。

我司复审成功案例分享

案例1:根据附图修改的内容(中国专利200580008197.2;复审决定书第33336号)

对于涉及依据附图修改的内容是否超范围,目前专利局的审查原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所述说明书文字部分和附图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理解时,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图所示各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相对大小等定性关系,却不能够仅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图所示部件的尺寸参数等定量信息,例如,不允许在申请文件中增加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以防止对说明书附图所公开内容的过度阅读。实际审查反映的普遍状况是:即使是从附图中的定性关系,在实审阶段修改时也是常遭遇“严格审查员”的驳回,这致使案件答辩难度增加,往往需要进入复审程序。案例1就是以附图体现的定性关系内容作为修改依据,实审遭驳回后复审成功的案例。

原说明书记载:双负压涡轮,具有多个冲击齿板,每个冲击齿板20包括安装部210和连接安装部的工作部220。

在答辩过程中,为了克服缺乏创造性的缺陷,为突出图示中冲击齿板结构能够利用冲击和剪切作用有效地粉碎不易粉碎的物料(例如中药材)的有益技术效果,申请人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加入了附图才反映的如下技术特征:“在该工作部的顶部形成有成对的冲击齿,每对冲击齿的两个冲击齿以齿顶相对远离的方式倾斜,以使每个冲击齿的倾斜方向与所述每对冲击齿的齿根所在的平面之间形成锐角。”

驳回决定的观点:

.修改的内容包含了多种情况,例如冲击齿一个向内一个向外延伸,或者两个冲击齿不在同一个横截面内。而图2只显示了一种冲击齿的大小、长短、形状等关系。

.附图确实是原始公开的一部分,但文字表达的含义比确定的附图的含义广,依据上述文字描述显然可以画出除图2以外的其它冲击齿倾斜方式。

复审决定撤销了此驳回决定,认为上述修改不超范围,其观点:

.能由原说明书和图2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

.不赞同以“除图2方式以外,冲击齿还存在其他倾斜方式”为由而认定修改超范围。

启发:

不能将附图视为具体下位概念,而将文字视为上位概括。“唯一性”并不是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

案例2:明显笔误的修正(申请号200710138307.8,复审决定书第45140号)

原说明书记载:音圈马达定位装置包括:一固定件10、一动件12和一连结件14。动件12可移动地设置于该固定件10上,动件12具有镜头组件120与线圈组件122,固定件10包括第一磁石组件102,第一磁石组件102包括第一磁石1022。线圈组件122导电后产生的电磁场与该磁石组件102散发的磁力线相互作用,以产生一电磁推力致动该动件12。第一磁石1022固定于镜头组件120,并间隔一可滑动间隙配置于线圈组件122的内部。

申请人将“第一磁石1022固定于镜头组件120”修改为“第一磁石1022固定于固定件10”。

原审查员以上述修改超范围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原说明书中对于“第一磁石1022”与“镜头组件120”之间的连接关系的记载自相矛盾,仅能说明第一磁石1022和镜头组件120之间不是“固定关系”,仅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一磁石1022”和“固定件10”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包含关系。但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一磁石1022”和“固定件10”之间的“固定关系”。

复审委认为:上述原说明书文字记载内容已经清楚表明第一磁石1022属于固定件的一部分,镜头组件120属于动件12的一部分,因此原说明书中的“第一磁石1022固定于镜头组件120”属于明显错误,且可唯一确定“第一磁石1022固定于固定件10”,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由案例2反映,审查员独立审查时往往对于矛盾的技术内容预先设想了多种可能,若无法一一予以排除,则认为修改不是唯一的,无法接受申请人的更正式修改。然而,复审委是更加客观地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作出直接判断,而不是排除式的思维判断方式。

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实践差异

专利局审查员的“紧缩”政策

鉴于专利局有严格质检,审查员会尽可能避免发生因未指出“超范围”缺陷而计重大失误的情形发生,采用“紧缩政策”严格执行上述审查逻辑,只要审查员认为修改后的内容可能包含未记载或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就会比较坚守“修改超范围”的意见。

专利复审委的“公平”政策

相比而言,专利复审委会将兼顾申请文件记载的全部内容和体现的技术贡献,对申请人的修改给予建议,平衡申请人与公众利益。从而,在某些确实对现有技术做出了贡献而仅因33条被驳回的具体案件上,会表现出相对宽松的“公平”政策。上述两案例即可一定程度地反映复审委的审查方式。

人民法院的“指导性审判”

在审理不服复审决定或无效决定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可能不拘泥于《审查指南》,会从立法本意角度根据具体案情对专利法第33条产生新的解读。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院的判决对未来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还是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例如,在著名的“墨盒”案件中,即郑某对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的发明专利ZL00131800.4以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为由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北京一中院维持”修改超范围”的复审决定,然而,北京高院将实审答辩中的意见陈述和无效程序中对“存储装置”解释为“半导体存储装置”也作为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参考,作出了修改不超范围的判决。最高院虽然也作出了与北京高院相同的“修改不超范围”的决定,但更进一步地从立法角度阐述了判断修改超范围新的指导思想,即:不仅应考虑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以文字或者图形表达的内容,还应考虑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综合上述内容后显而易见的内容;不能将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明确推导出的内容理解为数理逻辑上唯一确定的内容。

又例如,“氨氯地平、厄贝沙坦复方制剂”ZL03150996.7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的再审案,(2011)知行字第17号,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依据说明书中氨氯地平1mg/kg与厄贝沙坦30mg/kg的组合实施例,将授权权利要求中氨氯地平与厄贝沙坦的比值范围1:10-50

修改为1:30。复审委认为原说明书记载的是具体剂量,不是比例关系,而且无法确定是否满足1:30比例关系的任何具体剂量均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最高院认为,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1mg/kg与30mg/kg表明的是两种成分的比值,而非一个固定的剂量,因此1:30比例关系已经记载于原始说明书中。至于是否符合该比例关系的所有技术方案均能够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是属于权利要求是否能得到说明书支持,即专利法第26条4款的问题,不宜以该理由认定修改是否超出范围。

专利申请过程的建议

1. 新申请撰写时,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对技术方案要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中位、上位概括。

2. 新申请撰写时,注意将附图中体现的结构改进,尽可能地以文字描述方式记载于说明书中。说明书中的改进点尽可能全面地架构于权利要求书中。

3. 在答辩中针对修改内容陈述修改不超范围的理由时,首选:说明直接的文字记载出处;其次,如修改内容确实无文字记载,需充分阐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理由。如确实需要结合申请日前本领域公知常识才能推导出修改内容,则最好辅以适度举证,这也是为未来可能在行政诉讼中占取有利地位做充分的铺垫准备。

4. 在答辩时,对于必须通过中位概括来争取适当保护范围的案件,尽量采用原说明书中所采用的文字表达来进行中位概括。

5. 对于重要案件,要有攻有守,一方面要勇于和善于借助后续的法律救济程序(复审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来捍卫真正的发明创造本应获得的权利。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提出分案申请,采用“不超范围”的修改方式,先快速获得一个相对保守的专利权。

随着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申请人、专利代理人、律师的呼吁,33条审查实践的过于紧缩的状态已经受到国知局以及相关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我们翘首期待,随着中国专利制度的与时俱进,专利法第33条能朝着表达更规范、审判实践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1]本文仅探讨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修改,不包含外观设计

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常见问题

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常见问题 大中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221号复审请求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2年4月28日、发明名称为“阵列针式滚筒打印机设计原理”的02116969.1号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摘要和摘要附图。应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部门的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补正,于2002年6月17日提交了新的说明书附图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 在本申请实质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03年1月6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重新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7项和说明书第1-20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3年6月27日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的文本是2003年1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和说明书第1-20页、2002年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该通知书指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体现在:(1)打印针无法实现“分辨率理论上无上限”;(2)打印针与油墨直接接触,油墨容易固化造成打印针的伸缩受阻,打印图案不清楚或得不到图案;(3)换图案时需要更换或清洗胶印滚筒,增加了成本和日常维护工作。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03年7月15日陈述了意见,提交了说明书第1页的替换页,增加了附图第0页和以补正书形式提交的对该附图的文字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3年10月17日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增加的附图第0页和该附图的文字说明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建议再次修改时应当提交替换页。 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03年11月4日将前次提交的附图第0页作为新的附图第1页,将前次补正的附图文字说明补入说明书中,重新提交了说明书全文替换页第1-18页和全部附图替换页第1-9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月9日作出驳回决定,以申请人于2003年11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和附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03年1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03年11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和附图第1-9页。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于2004年2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理由是本申请的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在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于2006年3月3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增加的附图和相应的附图说明文字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建议复审请求人将上述内容删除。 2006年4月27日,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1-18页及附图替换页第1-8页。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恢复为申请日提交的文本,但未删除该附图,将该附图作为新的附图1的一部分予以保留,并且对原附图17作了修改。同年9月26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问题的探讨

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问题的探讨 大中小 2006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4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一种聚氨酯胶粘剂”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4月5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聚氨酯胶粘剂,其是由主剂和固化剂组成的双组分胶粘剂,其特征在于主剂和固化剂的重量比为:主剂:固化剂=100∶1-10;所述主剂的组成及其以组成成分总重量之和为100的重量百分含量为:聚氨酯预聚物(羟值为5-60mg KOH g) 10-80%,SBS热塑性弹性体0-50%,有机溶剂10-85%;所述的固化剂为异氰酸根值为5-12%的、甲苯二异氰酸酯与多元醇按[NCO][OH] <2的比例反应的加成物,而且游离TDI含量不大于0.1%;有机溶剂为酯类、酮类、芳香烃类溶剂中的一种或几种。” 针对该专利权,请求人于2003年8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一个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聚氨酯胶粘剂》,化学工业出版社,李绍雄、刘益军编著,1998年8月第1版,封面和第42-43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2:《聚氨酯胶粘剂》,化学工业出版社,李绍雄、刘益军编著,1998年8月第1版,封面和第134-149页,复印件共9页; 附件3:《聚氨酯胶粘剂》,化学工业出版社,李绍雄、刘益军编著,1998年8月第1版,封面和第70-83页,复印件共8页; …… 附件7:请求人示出的本专利实施例一中所提供的聚氨酯胶粘剂的组成成分,复印件共1页; 附件8:请求人示出的本专利实施例二中所提供的聚氨酯胶粘剂的组成成分,复印件共1页; 附件9:请求人示出的本专利实施例三中所提供的聚氨酯胶粘剂的组成成分,复印件共1页; 附件10:请求人示出的本专利实施例四中所提供的聚氨酯胶粘剂的组成成分,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是SBS热塑性弹性体占主剂的0-50%,但由附件7-10所记载的四个实施例可以看到,只有实施例一中的聚氨酯胶粘剂的组分中含有SBS成分,其余3个实施例均未提及SBS成分,根据附件1、2、3,此时SBS组分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 答题须知: 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 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答案】C 2. 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 【答案】D 3.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A.专利代理人 B.专利代理机构 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 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答案】B 4. 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 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 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 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 【答案】B 5. 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 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 C.艺术花瓶的设计 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 【答案】C 6. 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 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色玉米品种 B.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 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 D.一种制造假肢的方法

最新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1.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 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答案】C 2.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 【答案】D 3.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A.专利代理人 B.专利代理机构 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 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答案】B 4.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 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 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 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 【答案】B 5.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 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 C.艺术花瓶的设计 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 【答案】C 6.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 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色玉米品种 B.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 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Explan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the newly revised P atent Law (Standard Version)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 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 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

《新专利法祥解》(全)09年改法前解读

第一章总则 引言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共分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和附则。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对19条条文进行了修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对36条条文进行了修改,但是两次修改对专利法的篇章结构和主要条款序号均未作变动。 总则,顾名思义是一部法律中提纲挈领的部分。我国专利法的总则部分在整个专利法中更占有突出的地位。首先,总则部分包括21条,约占整个专利法所有条款数的三分之一;其次,总则部分涵盖了立法宗旨、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申请的客体、申请专利的主体、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专利代理和专利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等重要内容。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总则部分的条款数目虽未增加,但内容上有许多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主要包括: (1)明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 (2)肯定了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制度,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3)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创造更好的市场竞争条件; (4)放宽了对职务发明的界定,向发明人倾斜,以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 (5)与TRIPS协议接轨,强化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禁止许诺销售行为; (6)对中国作为《专利合作条约》(下称PCT条约)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益做了原则规定;

(7)为保护发明人合法权益,明确了专利代理的职业道德; (8)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我国专利立法以实现以下五个目标为宗旨: 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点明了我国用单一的授予专利权的形式保护发明创造。 什么是专利?人们曾经试图用各种方式准确予以定义,其中为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一种说法是:“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地区性机构根据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产生这样的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而知识产权是一种关于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其保护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创造”。这是将其称为“知识产权”的原因。 正如任何财产权的内容、范围以及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某些限制一样,专利权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例如当一项在后专利是对他人的在前专利的某种改进时,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在前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意,就不能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否则就构成侵犯在先专利的行为。当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和公众的重大利益时,国家可以对该专利予以推广应用或者批准强制许可。 在我国历史上,专利制度的孕育是同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商品市场的逐渐形成联系在一起的。19世纪中叶,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促进了中国社会的演变,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受到破坏,为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提供了某些客观的条件和可能。一些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知识分子开始将专利制度的思想引入中国。1898年(光绪24年),光绪皇帝接受维新派建议,决心变法,在“百

专利代理人考试试题案例汇总

三案例三① (一)申请案情况介绍 本案例涉及一件客户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12年2月25日。提出申请后未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过主动修改,审查员针对其原始申请文件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要求考生完成两项工作: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陈述书撰写提供给客户的咨询意见,即参考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向客户逐一解释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且给出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建议并说明理由;撰写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意见陈述书。 1.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 发明专利申请 (43)申请公布日2013.7.25 (21) 申请号201210035678.9 (22) 申请日2012.2.25 (71) 申请人A公司(其余著录项目略) ①本案例根据2014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科目有关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试题部分改编。 1

权利要求书 1.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其特征在于,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剂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 4. 一种空气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7)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 5. 一种治疗呼吸道类疾病的方法,该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2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docx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 专利法知识100条 1、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通常称为邻接权。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部分 3、工业财产、工业产权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与同业展开竞争面作出的一些智力成果。 4、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 5、知识产权的最大特点是无形的。 6、我们今天所了解的专利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西欧的一些国家。 7、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正规的制度,最先采用的国家是威尼斯。 8、正式的、全面的专利法直到18世纪末年才出现。 9、智力创造成果的特点是经济智力体力。 10、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思想介绍到我国来的是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的堂弟洪仁歼。 11、光绪帝批准赐予xxxx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 12、我国近代史上第—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xxxx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3、我国历史上第——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 1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没有采用当时存在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发明人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15、在专利权归属问题上把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

16、下列关于技术的描述:技术是由知识组成的。知识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技术必须是系统的知识。 17、发明的专利保护:并非所有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18、各国专利所授予的保护期限过去多在15年至20年之间,现在根据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为20年。 19、传送技术秘密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20、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各种物质等。 21、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而且所谓产品,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 22、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并不增添产品的实用性,它主要是为了使产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 23、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动物和植物品种。 24、专利法的核心问题是专利权。 25、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 26、单位指大学本身,而不是指大学内部设立的院、系等小单位。 27、职务发明创造是指由于工作人员执行研究、设计、开发的职务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在西方国家称为“雇员发明”。 28、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专利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不需要有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的根据。 29、我国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 30、专利法实施细则采用由他们自行协商确定的 31、专利法采用第三种即混合新颖性的标准。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请求等相关问题解读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 无效请求等相关问题解读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以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规定。 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请求书中是否说明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对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将不予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收

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实质审查,是指审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审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确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形,包括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外观设计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后,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审查,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及时处理专利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依法审查完毕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查确认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审查确认请示宣告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做出专利无效宣告的决定,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使公众了解。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程序 即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通知后,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专利法解读

解读2009年新专利法 2008年12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对遗传资源利用的特别规定 新专利法对于与遗传资源有关的发明创造作了的规定,在专利法第五条中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因此在申请专利时,当发明创造与遗传资源有时,专利申请人应当证明有关遗传资源的合法性。对此,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二、对同一发明的两次申请的规定 同一发明专利只能得到一项发明专利权,但现实中有些专利申请人因无法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往往两者同时申请。对于这种情况新专利法在第九条中特别增加了一款,规定认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三、增加许诺销售为专利权行使的范围 在新专利法第十一、六十九条中,规定(1)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从第十一条来看,新专利法加大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发明、实用新型一样,都包含了许诺销售。从第六十九条来看,新专利法扩大了购买了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所有权人对该产品的使用范围,使所有权人可以许诺销售和进口自己购买的产品。 四、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形式 新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

《中国专利法详解》代理人备考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读书笔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 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2、鼓励发明创造 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4、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发明创造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 释: 1、《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

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所谓“积极效果”或者“有益效果”,是指通过发明创造的实施能够给公众或者社会带来益处,使发明创造具有予以实施应用的价值。多、快、好、省、方便、便宜等都能构成“积极”和“有益”效果。 4、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产品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

专代常用法条

实务中常用法条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权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无效宣告请求中先陈述《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 专利法第45条任何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概括了所有可以无效的理由,但是之后必须结合具体的法条和证据进行陈述) 无效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技术方案删除 OA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一、独权的撰写: 1、确定主题内容:技术交底书中可能存在多个主题内容,从而具有多个具有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 2、独权单一性的判断:将保护范围最大的且具有单一性的主题内容作为独立权利撰写。 3、先写产品权利要求,再写方法权利要求,除非技术资料中描述的是制备方法,而没有描述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成分、含量等技术特征。 4、确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明确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去掉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是否有其他很容易想到的变形结构从而可以使得独权中的技术词语稍微的上位化,撰写过程中建议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二、从权的撰写 1、将技术交底书中的“可以是”、“最好是”、“还可以是”、“也可以”、“也可以由……代替”、“优选”、“例如”等词语标示出来,归纳整理作为从权撰写。 2、多个实施例中的相互区别的特征作为从权撰写。(其实也是一种替代,和1中类似) 3、在技术资料(包括实施例)中寻找技术特征的语句和段落,归纳并整理出来撰写从权。 在技术资料中,如果对某些结构、部件、连接关系、组成比例及尺寸、方法步骤等没有进行描述,则不必撰写从权。对没有标示的附图标记中的部件也不必撰写从权。从权基本上来自对技术资料中的技术特征的描述性语句或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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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 (2008年第三次修改新专利法) 2010年整理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而知识产权是一种关于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其保护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创造”。这是将其称为“知识产权”的原因。 正如任何财产权的内容、范围以及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某些限制一样,专利权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例如当一项在后专利是对他人的在前专利的某种改进时,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在前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意,就不能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否则就构成侵犯在先专利的行为。当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和公众的重大利益时,国家可以对该专利予以推广应用或者批准强制许可。 2、鼓励发明创造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依靠奖励制度来鼓励发明创造,实行的是所谓“一家开花,百家引进”的体制,也就是发明创造做出后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都可以无偿地予以使用。在这种体制下,发明人得到的回报是获得奖状、奖章、奖金等奖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能从发明创造的实施中获得经济效益,因而也就无法回收为完成发明创造所作的投资。这种状况不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虽然国家年年拨款搞科研,年年拨款奖励发明创造,但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总不是很多。 为了更为有效地鼓励发明人多发明创造,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使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够产生良好的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取得效果的发明创造才应当得到社会的回报,这是理所当然的。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有价值由市场来决定,专利权是否值得保留由专利权人自己来判断。 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新的” 一、发明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这一定义可知,一项发明具有如下特点: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等作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作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种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二、实用新型 2

专利法第五条客体要求

1、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不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意义下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2、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4 5、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比文件,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 6、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

是否具有实用性; 7、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8、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 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是抵触申请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遗传资源来源说明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三十三条修改不超范围(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或者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文件要求 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委托代理 ================== 不符合以上条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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