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债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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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保险债权计划

一、保险债权计划概述

(一)保险债权计划定义

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债权计划参与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管人

保险债权计划参与角色包括5类人。其中,委托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受托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托管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划拨、清算等托管服务。独立监督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二、保险债权计划政策发展历程

(一)行业探索期(2004年至2005年)

2004年,我国保险行业资产规模首次突破1万亿。国务院当年7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拓展创新指明方向。如何运用庞大的保险资产,在稳健规范的前提下取得合理收益,更加有力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是当时保险行业内普遍关注思考的问题。关于对保险资金如何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了探索时期。

(二)业务试行期(2006年至2008年)

2006年3月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入债权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2007年7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初步规定。2008年11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业要进一步发挥功能和作用支持经济增长》一文,鼓励保险公司以债权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金融30条”提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此期间,保险资金对接各类项目投资的办法、方式和操作层面指引不断细化,成功立项并发行了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保险债权计划。保险资金被正式引入各类项目建设投资中,保险资金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试行时期。

(三)完善发展期(2009年至今)

2009年3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

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对保险公司债权投资计划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做出详细规定,规范保险债权计划产品设立业务,明确了操作流程。2010年7月3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正式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确立保险资金和各类不动产项目间的融通关系。至此,保险资金进入各类项目的政策办法框架基本搭建完成,推动保险债权计划进入到完善发展时期。

三、保险债权计划交易结构及立项实施流程

(一)保险债权计划交易结构图

(二)保险债权计划立项实施流程

四、市场中的保险债权计划发展现状

(一)保险债权计划成立规模情况

2007年至2011年末,我国保险债权计划共成立46个,发行规模合

计1583亿元,自2007年保险债权计划启动试行以来,虽然经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但保险债权计划成立数量和融资规模总体保持稳定发展。2011年以来,受货币政策不断趋紧及商业银行信贷新增规模受限影响,保险债权计划应市场融资需求加速发展,2011年当年成立计划的数量和发行规模相当于甚至超过之前4年总和,全年成立保险债权计划22个,合计融资规模达到831亿元,较上年增长309.36%。究其保险债权计划出现加速发展的原因,一方面在资本市场投资环境不佳的情况下,保险资金收益率长期处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以下,由于保险债权计划定价方式以商业银行五年期以上长期贷款作为基准利率,高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公开市场发行的高评级债券收益率,因此保险债权计划成为保险资金一个较好的投资方向,对各保险公司具有较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行业对保险债权计划的认同度迅速提高。同时,也反映出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债权计划的研发能力不断提高和成熟。具体情况如下:表1 表1:

2007年-2011年

保险债权计划设立

情况 (二)保险债权计划受托人市场格局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特定的保险债权计划受托人,承担发起设立保险

2007年

6 195 - 2008年 3

124 -36.41 2009年 7

230 85.48 2010年 8

143 -11.74 2011年 22

831 309.36 合计 46 1583 -

债权计划,发行保险债权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募集资金并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投资,保险债权计划存续期间收益分配和到期本金归还的职责。

目前,我国市场上共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1家,其中符合监管办法对受托人资质要求的总共有7家。

(三)保险债权计划资金投向分布情况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目前保监会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领域的不动产项目。2007年至2011年保险债权计划资金投向分布情况如下:在近5年的不断发展中,保险债权计划资金投向重点偏好于交通和能源领域,主要因为交通、能源以及市政领域的项目,偿债主体均为中央企业或省级政府平台企业,资产实力雄厚,还款来源清晰,项目回报可靠并且担保主体的资质较高。对不动产领域的投资是基于2011年起政府保障房、公租房项目陆续成立,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北京、上海两地尝试以保险债权计划形式引导保险资金参与当地政府背景主导的保障房、公租房项目的开发建设,投放资金规模达到280亿元,同时随着近年养老社区概念的兴起,保险行业对不动产领域的投资政策和动向值得重点关注,在政策引导下不动产领域的保险债权计划资金规模很可能快速增加。具体情况如下:图1

(四)保险债权计划信用增级方式

根据保监会监管要求,目前对于保险债权计划进行信用增级的方式包

括如下三类:

A 类:由国家专项基金、商业银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省级分行需提供总行授权书,并说明其担保限额和已提供担保额度。

B 类:由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C 类:以流动性较高、公允价值不低于债务价值2倍,且具有完全处置权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依法可以转让的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依法有权处分且未有任何他项权利附着的,并具有增值潜力和易于变现的实物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自2007年起至2011年末,能掌握了解到担保方式的保险债权计划共计36个,各类信用增级方式采用情况如下:

(五)

2012

保险债

权计划

设立

况 中国保监会2013年2月1日正式发布《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

1 A 国家专项基金

2 5.56 150 2 A 商业银行担保 9 25.00 245

3 B 企业担保 23 63.89 57

4 4 C 收费权担保 1 2.78 20

5 C 收益基金担保 1 2.78 210

合计 36 100 1199

事项的通知》,将资管公司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门槛调整为注册制。

这意味着流程更便捷、效率更快速,更关键的是将由市场而不是监管部门来承担企业资质的风险。

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数据,目前保险业累计在23个省市投资基础设施3240亿元,仅占2012年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6.85万亿元的4.7%,而按规定这项投资的比例最高可达20%,投资空间巨大。

(六)与其他融资渠道的比较

(1)银行贷款

融资规模较大,操作流程简便,是企业债务融资的主要渠道,但贷款成本较高,一般期限较短,利率形式和结构比较单一,难以满足企业个性化的融资需求。

近期银行业显着提高了贷款业务管理的规范性要求,并且这些年银行信贷政策环境已发生变化。银行贷款这一融资渠道将可能面临操作成本高、手续复杂、额度受限等不利因素。

(2)中票、公司债券

融资成本较低,期限较长,但发行手续较为繁杂,审批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方还需承担承销手续费等费用,且融资额度受到严格限制,发行余额上限为企业净资产额的40%。

(3)短期融资券

发行手续简便,融资成本较低,但融资期限短(一般为一年),且占用净资产融资额度,融资规模不可超过发行人净资产40%,无法满足中长期的

融资需求。

各种融资工具分别由发改委、证监会审批,一般材料上报至各相关部门后,审批时间需要3-6个月。

(4)信托计划产品

操作相对灵活,但融资成本一般较高,近期政策在收紧。

(七)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

1、不受信贷政策调整的影响

银行贷款融资目前虽然是企业债务融资的主要渠道,但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易程度,除了受自身资信条件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受到信贷政策的影响。因此,通过引入债权性质的保险资金,企业可以拓宽融资渠道,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信贷政策波动的影响,有利于企业控制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稳健性。此外,从实践来看,企业引入保险资金,还可以增加企业对某单一融资渠道的议价能力。

2、投资期限灵活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的期限结构可以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制定,短则一年,长则十年,能满足项目方各种期限的资金需求,其中寿险资金多为长期负债,在投资过程中,倾向于选择长期资产配置,这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非常匹配。

3、投资方式多样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作为个性化产品,投资方式十分灵活,可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分期还本、一次性还本等多种普通债权方式,还可根据项目方的个性化融资需求,进行交易结构和方式的创新。

4、融资成本较低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的利率通常能够做到低于同期限银行贷款最优利率水平,有助于项目方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财务结构。

5、资金规模大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通常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可以达到10-30亿元。对于某些重点项目(比如国务院批准立项),则完全可能超过30亿元的投资限额。

6、资金到位快

保险资金的债权性资金,可以一次性全部到位。与银行贷款相比,保险资金原则上虽然也要求项目资本金要到位,但如果项目方有确实可行的资本金到位措施,也不排除保险资金可以发行债权计划。这对很多基础设施项目而言,是工程加快进度、顺利竣工的良好资金支持和保障。

7、资金使用灵活

相比银行贷款已经形成的成熟的资金监管措施,保险资金则是直接打到企业在银行(资金托管行)开设的账户内,按照项目方的要求,可以融资总额一次性全部到位;并且资金在使用用途上可以设计得比较宽泛灵活,以便于企业的资金使用

保险债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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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债权计划 一、保险债权计划概述 (一)保险债权计划定义 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 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债权计划参与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管人 保险债权计划参与角色包括 5 类人。其中,委托人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受托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

托管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 由委托人聘请, 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 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划拨、清算等托管服务。独立监督人 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 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 专业管理机构。 二、保险债权计划政策发展历程 (一)行业探索期(2004年至2005年)2004年,我国保险行业资产规模首次突破1万亿。国务院当年7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拓展创新指明方向。如何运用庞大的保险资产,在稳健规范的前提下取得合理收益,更加有力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是当时保险行业内普遍关注思考的问题。关于对保险资金如何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了探索时期。 (二)业务试行期(2006年至2008年)2006 年3月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入债权计划的形间接投资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2007年7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初步规定。2008年11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业要进一步发挥功能和作用支持经济增长》一文,鼓励保险公司以债权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金融 30条”提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此期间,保险资金对接各类项目投资的办法、方式和操作层面指引不断细化,成功立项并发行了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保险债权计划。保险资金被正式引入各类项目建设投资中,保险资金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试行时

精品文档-债权融资计划信托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

XX (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XX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 XX (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医药”)委托,指派XX律师(下称“承办律师”),担任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XX 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所有文件,并就设立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问题向XX医药及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XX医药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如下保证:(l)xx医药及其他机构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确认函;(2)XX医药及其他机构保证其所负责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XX医药、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出具本法律意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word参考模板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 文号:保监发[2007]53号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07-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起设立

第一节设立准备 第五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 (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 (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 (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 (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确定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与委托人确定受益凭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六)拟定投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合同和监督合同等; (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八)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 前款第(五)项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定利率、市场利率及其变化趋势,可以采取固定或者浮动方式确定。 第七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应当是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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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及案例解读 背景介绍 北金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指定的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平台,财政部第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截止至8月9日,北金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主承报价共计111只债券进行报价,其中MTN62只,SCP38只,CP11只,报价总条数为117条。为积极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北金所在充分借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熟经验基础上,推出“债权融资计划”创新业务。致力于打造银行间私募二板市场,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提供有益补充和支撑,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层服务能力,助力银行间债市稳健发展,“债权融资计划”的创新更是由政策、监管环境、市场需求三方面共同决定的。 中央政策方面,从“十三五”的丰富金融机构体系、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改革金融监管框架逐步向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监管环境方面,北金所积极落实中央政策,发展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直接融资工具;市场需求方面,因为金融脱媒而产生的转型压力以及优质企业发债额度的耗尽,都需要合法合规、风险分散可控的新产品来补充。 业务介绍 1、产品定位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其中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设计的原则为服务市场实际需求为核心,效率与风险防范并重;而设计的核心机制如下表所示: 2、制度体系 3、产品特点 发债规模:依据企业融资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发债额度。 主体评级:不要求强制外部评级,市场参与主体自行判断风险。 资金用途:资金用途灵活,可用于长期项目资金,也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归还借款等。 行业政策:放宽项目准入标准,在符合国家政策方针的前提下,灵活调整。 4、业务流程 业务基本流程包括: (1)参与主体开户,融资人、投资者、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 (2)备案,融资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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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

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登记表; (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三)募集说明书; (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六)法律意见书; (七)承销协议; (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北金所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备案文件形式完备的,北金所自接受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备案有效期2年。 融资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分次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首

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附件6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债权投资计划 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其组织架构、专业团队、制度体系、运行机制、风险控制体系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架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独立规范、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和相互制衡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组织架构,设立相应事业部进行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产品开发、投资运作、投后管理等专职岗位,专职岗位人员不得兼任。信用评级、合规风控、清算核算等岗位可以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兼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下发正式文件设立事业部,并在发文中明确事业部的职责、内设部门或岗位职责、事业部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二、专业团队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应当配备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 (一)具有基础设施或者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且在从业经验等方面满足如下要求:

1.具有3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4人。 2.具有3年以上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二)具有3年以上投后管理相关经验的专职投后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团队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 三、制度体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独立规范、科学完善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制度体系,相关制度应当经董事会、管理层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一)项目储备库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项目入库标准,建立项目入库动态管理机制。 (二)项目立项及评审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立项及评审制度,明确项目立项标准,确保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对立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明确项目评审流程,评审委员会应当保持独立性。 (三)尽职调查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有关人

保险公司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

附件: 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 根据《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一、流动性资产 境内品种主要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境外品种主要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隔夜拆出和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 境内品种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固定收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境外品种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具有银行保本承诺的结构性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和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 - 1 -

转换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三、权益类资产 境内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境外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和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境内、境外未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四、不动产类资产 境内品种主要包括不动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等,境外品种主要包括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五、其他金融资产 境内品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境外品种主要包括不具有银行保本承诺的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 2 -

债权融资计划发行条件是怎样

一、债权融资计划发行条件是怎样 所谓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1]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二、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要怎么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宜作为认定转让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出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时,哪些因素应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参考因素在实践中有争议。 《纪要》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损害国家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确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在11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不同意怎么办

1、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 2、通知既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不同意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规定于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债权计划..

保险债权计划 一、保险债权计划概述 (一)保险债权计划定义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债权计划参与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管人 保险债权计划参与角色包括5 类人。其中,委托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受托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托管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划拨、清算等托管服务。独立监督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 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 专业管理机构二、保险债权计划政策发展历程 (一)行业探索期(2004 年至2005 年)

2004 年,我国保险行业资产规模首次突破1 万亿。国务院当年7 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拓展创新指明方向。如何运用庞大的保险资产,在稳健规范的前提下取得合理收益,更加有力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是当时保险行业内普遍关注思考的问题。关于对保险资金如何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了探索时期。 (二)业务试行期(2006 年至2008 年)2006 年3 月6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入债权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2007 年7 月4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初步规定。2008 年11 月17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业要进一步发挥功能和作用支持经济增长》一文,鼓励保险公司以债权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2008 年12 月3日,国务院“金融30 条”提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在此期间,保险资金对接各类项目投资的办法、方式和操作层面指引不断细化,成功立项并发行了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保险债权计划。保险资金被正式引入各类项目建设投资中,保险资金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试行时期。

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文本D

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文本 (参考版本)

声明 协议各方可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目录 第一条定义3 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5 第三条对承销方的委任5 第四条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6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的承销8 第六条募集资金划付9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10 第八条信息披露13 第九条利息和本金的资金划转13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的后续经管14 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14 第十二条先决条件15 第十三条重大不利事件17 第十四条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20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21 第十六条保密22 第十七条转让24 第十八条不放弃权利24 第十九条通知方式及其生效24

第二十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26 第二十一条协议的修改27 第二十二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28 第二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28 第二十四条附则29

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 为规范债权融资计划承销行为,明确融资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相关规则,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甲方/融资方:__________ 乙方/主承销方:__________ 丙方/主承销方(若有):__________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债权融资计划: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1.2融资方:指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联合融资人。 1.3主承销商:指具备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资质,并已在本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 一、近期金融形势 进入 8 月份资金紧张局面不改,大公甚至发表了《防范金融 去杠杆下的信用风险》,不可否认的是,金融去杠杆效果显 现,截至7 月末, M1 余额 51.05 万亿,同比新增15.3% ;M2 余额 162.9 万亿,同比新增仅9.2% ,货币派生效应明显 减弱;各家经济评论纷纷祭出“稳健中性”货币政策这种不 痛不痒、老生常谈的结论,具体是什么情况相信企业和银行 都比较清楚。金融去杠杆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强监管,保持 常态化、高压化的强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的风控 人员(及高层决策者)现在已经“谈虎色变”,置民营企业 资金短缺和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指标完成于无望的水深火热 中! 像债券不再有“余额包销”的承诺一样,大家都不爱出钱, 怎么办呢?只能把项目推向市场,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大 家都变成了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这对于金融发展,防范金 融风险绝对不是一个好的解决出路,因为卖出去的萝卜、白 菜相当一部分都是包装的最精美的,吆喝的最响亮的! 二、北金所简介 下面说正题了,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金所”)是在一行三会、财政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 下成立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于2010 年5 月30 日正式揭牌运营。北金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由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信达投资有限 公司、中国光大投资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华能资 本服务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在北金所参与各类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银行、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大 型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及其他组织等。 北金所将自身定位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平台、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 易服务平台、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地方商业银行股 权交易服务平台、债权投资交易服务平台、担保类资产前置 委托交易服务平台、应收账款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其中: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服务:北金所是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授权的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为通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行的债券提 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及信息安全管理。 (2)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服务:经中国人民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CFAE

附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

销。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5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四条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 (二)已经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三)合理设置债券研究、投资、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岗位;投资和交易实行专人专岗; (四)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五)建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代理机构,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并由财政支持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省级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财政部代理省级政府发行并代办兑付的债券,比照中央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省级政府债券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准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特定机构发行的,信用水平与中央政府债券相当的债券。 以国家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债券,纳入准政府债券管理。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特定机构发行的特别机构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企业(公司)债券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是指由企业(公司)依法合规发行,且不具备政府信用的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第九条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

保险债权计划..

精心整理 保险债权计划 一、保险债权计划概述 (一)保险债权计划定义 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债权计划参与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管人 保险债权计划参与角色包括5类人。其中,委托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受托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托管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划拨、清算等托管服务。独立监督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二、保险债权计划政策发展历程 (一)行业探索期(2004年至2005年)

2004年,我国保险行业资产规模首次突破1万亿。国务院当年7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拓展创新指明方向。如何运用庞大的保险资产,在稳健规范的前提下取得合理收益,更加有力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是当时保险行业内普遍关注思考的问题。关于对保险资金如何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了探索时期。 (二)业务试行期(2006年至2008年) 2006年3月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入债权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2007年7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初步规定。2008年11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业要进一步发挥功能和作用支持经济增长》一文,鼓励保险公司以债权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金融30条”提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此期间,保险资金对接各类项目投资的办法、方式和操作层面指引不断细化,成功立项并发行了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保险债权计划。保险资金被正式引入各类项目建设投资中,保险资金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试行时期。 (三)完善发展期(2009年至今) 2009年3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本操作指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型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基础资产】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基础资产,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在的和未来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可以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债权,也可以是与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公用事业等相关的债权或收益

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或收益权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性应收账款、消费金融债权、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债权、典当债权、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公用事业收费权、项目收益权、商业物业抵押贷款债权、Reits以及其他具有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债权或收益权。 基础资产应当合法合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操作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平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账户管理、备案、挂牌、信息披露、信息记载、资金划付、转让交易、代理付息兑付等提供服务,并实施业务管理。 第二章参与机构 第五条【参与机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参与机构包括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各参与机构应明确职责范围并切实履行。 第六条【发起人】发起人是指为实现融资目的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主体。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体,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主体;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运用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融资的可行性分析_刘莹

MoneyChina财经界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运用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莹 摘要:企业如何利用数额大、来源稳的保险资金促进自身的发展,是各界一直关注的重点。但是由于相关法规对投资项目、融资主体、增信方式都要求非常严格,大多数企业还是无法运用保险资金筹集建设资金。2012年,管理层频吹政策暖风,尤其是中国保监会在7月份陆续推出相关投资新政,进一步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股权和不动产的品种、范围和比例的限制,保险资金布局投资市场的脚步明显加快。 关键词:保险投资政府融资一、政策背景及目前市场情况介绍 2005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2006年3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4月京沪高铁项目已运用债权投资计划,发行了100亿元的“泰康开泰铁路融资计划”,开泰铁路债权投资计划是《办法》出台后首个正式签约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再次出台《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该政策的出台从各方面放松了投资计划的设立条件,再次为企业运用保险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有利的机会。截至目前,保险行业累计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已超70单,金额超过2000亿元,2012年新增金额约500亿元,占保险总资产的3%左右,相较规定上限20%有很大的空间。 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概述 (一)概念 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统称“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作为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创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具有资金规模大、期限灵活、成本较低的特点,且融资规模不受企业净资产规模限制,资金用途较灵活,是大型企业扩充长期稳定资金来 源,优化负债结构、提高财务稳健性的理想债务融资工具。 (二)操作模式及基本结构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一般都采用类信托模式进行操作,其基本结构如下图: 三、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要求及组成要素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设立总体来说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和构成要素: (一)偿债主体 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经有权部门按正规法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现阶段即可视为符合条件的保险资金债权计划基础资产。 (三)项目条件 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资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利用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融资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保险资金投资计划具有融资规模大、期限长、资金用途灵活等特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多数项目均可考虑采用该种方式融资。因该融资方式对偿债主体、项目条件、增信方式等都有一定的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后续如尝试运用该方式融资,需要对融资主体、项目手续、担保方式等要素进行统筹安排。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所需具备的相关条件 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和评估报告;项目立项批文,主要包括规划、发改、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批复;项目未来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增信;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即债权计划融资占项目总投资40%以内。 如上,虽然新法规的出台对项目的要求降低,但仍需项目具备完整、合法的审批手续及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等条件。 (二)与保险公司保持长期沟通并对政策进行跟踪 为了不断加快保险资金布局投资市场的脚步,中国保监会在过去几年中陆续推出相关投资新政,进一步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的范围和比例。因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未来需与保险公司保持长期有效沟通,及时掌握保险资金投资相关的政策变化,利用最有利时机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融得发展所需资金。 投资理财 123

基础设施与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培训问答纪要

《保险债权计划的理论与操作实务》之问答录音整理 主讲人:光大永明邓朗星时间:20130718 1、新建项目投资不超过40%,比如融资8亿,我发个产品名义融资20亿,第一期8亿,最后实际操作就募集了1期,8亿,这么操作可不可以? 邓总:关于“新建项目投资不超过40%”,是按可研批复里的预算来进行规划的,所以名义融20亿,就是8亿。。。具体的项目问题可以直接和我联系。 2、之前联系了一些保险公司,基本只认AB类增信,是不是C类的抵押也很难批? 邓总:从审批的角度来说问题不大,但一定要说清楚,抵押是足值的就可以。 3、现在,注册制从保险进场尽调到最后放款,一般要多久? 邓总:有如下几段硬性的时间。一是从保险公司自己的操作来说有长有短。从进场到完成,光大永明的工作时间应该说是比较快的,但同时有两个硬性的时间:一个是评级时间。一般是人民银行要求评级时间在20个工作日;另一个是报进去,保监会完成注册,现在也基本上是20个工作日。所以,排除保险资管公司自身运作效率,大概2个月可以完成注册。另外一个是募集时间。这个时间有长有短,与保险公司的效率有关,大约在半个月到1个月左右。所以,整个操作下来,大约3个月以内应该资金可以到帐。 4、债券投资计划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发行吗?信托公司、无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可否发行? 邓总:在06年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里面,是有信托公司在里面的。但实际操作中,毕竟只有保险资管公司是受保监会直接管理的,所以信托公司目前是没有直接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数据,所以信托不能发行债券投资计划。无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可以发行,因为在整个结构中只有保险资管公司是可以作为特殊目的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整个行业有16家。

债权融资计划流程是什么

一、债权融资方式有哪些 1、国内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 2、国外银行贷款;国外银行贷款,顾名思义,是由外资银行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对于银行业的开放是逐步推进的。 3、发行债券融资;债券是企业直接向社会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既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 4、民间借贷融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 5、信用担保融资;信用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中介活动,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 6、融资租赁融资融资租赁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二、债权融资计划流程是什么 1、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为*****项目,建设期限为年。

2、人员构成,公司主要团队的组成人员的名单、工作经理和特点如下,***:职务是董事长,职位和就职经历,在行业有非常丰富的工作经验,为人敦厚,领导力很强,善于发现人才与培养人才,善于学习新知识。 3、管理规范性,公司在管理上实行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主张“以法管理,以仁领导”的基本方针,以某某等国内一线开发企业的管理模式为学习榜样,积极引进现代化科学管理技术,以xxx公司开发的xxx管理软件进行日常的管理运营。 4、融资方案的设计,融资方式是股权融资方式,融资方式(*****)将以融资方项目的股权进行抵押借款。 三、债权融资的风险有哪些 1、股东存在着将债权人的财富转移到自己手中的激励,手段有两种,其一是利用股权政策逃债。在投资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可以将负债筹集到的资金作为红利支付的来源,分配给股东,而在投资政策可以变更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就有可能削减投资,增加红利。其二是资产替代行为。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经营管理者有可能在投资决策时放弃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项目而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从而产生替代行为,使债权人面临过大风险。 2、股东及企业经营者有可能出现因债务超过使股东放弃对债权人而言有利的项目的投资不足现象,从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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