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筛选要求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筛选要求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筛选要求

附件3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筛选要求

一、偿债主体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境外主板上市的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

(二)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和财务杠杆倍数等指标,达到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

(三)具有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记录的评估报告,或者能够提供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支付债券利息的证明,信用主体评级达到专业管理机构内部评级标准。

(四)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经营年限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能够覆盖项目投资及偿债支出。

(五)具有确定的偿债计划,还款来源清晰明确、真实可靠,能够确保偿还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收益。

二、项目要求

(一)获得国务院或者有关部委批准,省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应当为已建成,且效益良好,偿债能力强。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计划,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

(五)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投资计划预期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

(六)已建项目具有稳定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应当大于全部利息费用,在建和新建项目具有可预测的现金流,建设期内和建成后具有确定的利息支付和还款资金安排。

(七)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扣除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和预期损失等相关成本后有合理收益。

(八)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和重复建设项目。

三、担保要求

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确定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方式与偿债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信用增级方式分三种:一是可由国家专项基金、银行提供担保;二是可由上年末净资产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三是以无限售流通股质押、可转让收费权质押、实物资产抵押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

四、额度和期限要求

(一)投资同一偿债主体的余额,一般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且占单一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不高于40%。

(二)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余额,不超过银行实际已经发放的贷款金额。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内,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的4倍。

(三)采取A类、B类和C类信用增级方式的,债权投资计划最长期限分别为10年、7年、5年。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其偿债主体、项目资质、投资额度和期限可以适当调整。

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_保证担保合同

【】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 保证担保合同 编号:【】 说明: 本保证担保合同模板适用于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请按实际情况对【】内容予以修改 2018年2月份 风控合规部制保证人: AA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受托人:BB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九月

目录 第一条释义 (4) 第二条担保方式 (7) 第三条担保范围 (7) 第四条主债权本金金额、期限、利率安排、用途、还本付息方式 (7) 第五条保证期间 (7) 第六条担保责任的履行 (8) 第七条保证人的陈述、声明 (10) 第八条保证人的承诺 (12) 第九条保证人的信息披露和报告 (14) 第十条《保证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17) 第十一条主债权的转让或债权主体的变更 (17) 第十二条《保证担保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8)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9) 第十四条保密 (20)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20) 第十六条保证人的特别声明 (20) 第十七条通知 (21) 第十八条其他 (22)

合同当事人 债权人/受托人: 名称:BB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保证人: 名称: AA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鉴于: 1.基于“【】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暂定名,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机构最终注册的名称为准),BB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已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债权人将以债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合同》的约定,保证人为债务人在《投资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合同》签署生效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上述债权投资的先决条件之一。 2.保证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为“【】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提供保证担保的主体资格,且已经完全了解《投资合同》的全部条款,承诺按照本《保证担保合同》的以下约定为《投资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

保险债权计划

保险债权计划

保险债权计划 一、保险债权计划概述 (一)保险债权计划定义 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 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债权计划参与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管人 保险债权计划参与角色包括 5 类人。其中,委托人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受托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

托管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 由委托人聘请, 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 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划拨、清算等托管服务。独立监督人 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 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 专业管理机构。 二、保险债权计划政策发展历程 (一)行业探索期(2004年至2005年)2004年,我国保险行业资产规模首次突破1万亿。国务院当年7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拓展创新指明方向。如何运用庞大的保险资产,在稳健规范的前提下取得合理收益,更加有力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是当时保险行业内普遍关注思考的问题。关于对保险资金如何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了探索时期。 (二)业务试行期(2006年至2008年)2006 年3月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入债权计划的形间接投资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2007年7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初步规定。2008年11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业要进一步发挥功能和作用支持经济增长》一文,鼓励保险公司以债权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金融 30条”提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此期间,保险资金对接各类项目投资的办法、方式和操作层面指引不断细化,成功立项并发行了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保险债权计划。保险资金被正式引入各类项目建设投资中,保险资金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试行时

精品文档-债权融资计划信托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

XX (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XX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 XX (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医药”)委托,指派XX律师(下称“承办律师”),担任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XX 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所有文件,并就设立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问题向XX医药及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XX医药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如下保证:(l)xx医药及其他机构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确认函;(2)XX医药及其他机构保证其所负责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XX医药、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出具本法律意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word参考模板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 文号:保监发[2007]53号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07-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起设立

第一节设立准备 第五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 (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 (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 (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 (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确定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与委托人确定受益凭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六)拟定投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合同和监督合同等; (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八)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 前款第(五)项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定利率、市场利率及其变化趋势,可以采取固定或者浮动方式确定。 第七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应当是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

XX高速债权投资计划监督合同(草案)

XX高速债权投资计划 监督合同2020 年 5 月

目录 第一条释义 (4) 第二条独立监督人的陈述和声明 (7) 第三条受托人及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7) 第四条独立监督人的权利和义务 (8) 第五条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1) 第六条独立监督人监督职责的终止 (13) 第七条费用 (14) 第八条转让 (15) 第九条保密条款 (15) 第十条违约责任 (16)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6)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7) 第十三条合同的成立、生效与终止 (17) 第十四条通知 (18) 第十五条可分割性 (18) 第十六条不弃权 (19) 第十七条解释 (19) 第十八条合同当事人对本合同的理解 (19) 第十九条其它 (19) 2

合同当事人: 受托人: 企业名称:XX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独立监督人: 企业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负责人: 住所: 鉴于: 1.“XX高速债权投资计划”受托人XX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作为投资计划独立监督人; 2.投资计划的认购人通过签署《受托合同》并认购投资计划金额,同意其在成为受益人后或者指定受益人后,授权受托人签署本合同或者保 证其指定的受益人授权受托人签署本合同。受益人同意接受《监督合 同》全部条款,接受《监督合同》关于其权利、义务、责任的全部规 定。受托人有权根据受益人的授权代表受益人签署本合同; 3.愿意接受受托人的提名及受益人的聘请,作为投资计划的独立监督人,为维护全体受益人利益,履行对受托人管理运营投资计划和偿债 主体、投资项目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为了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的安全,加强对投资计划的监督,明确独立监督人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本着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3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案例解读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及案例解读 背景介绍 北金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指定的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平台,财政部第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截止至8月9日,北金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主承报价共计111只债券进行报价,其中MTN62只,SCP38只,CP11只,报价总条数为117条。为积极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北金所在充分借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熟经验基础上,推出“债权融资计划”创新业务。致力于打造银行间私募二板市场,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提供有益补充和支撑,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层服务能力,助力银行间债市稳健发展,“债权融资计划”的创新更是由政策、监管环境、市场需求三方面共同决定的。 中央政策方面,从“十三五”的丰富金融机构体系、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改革金融监管框架逐步向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监管环境方面,北金所积极落实中央政策,发展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直接融资工具;市场需求方面,因为金融脱媒而产生的转型压力以及优质企业发债额度的耗尽,都需要合法合规、风险分散可控的新产品来补充。 业务介绍 1、产品定位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其中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设计的原则为服务市场实际需求为核心,效率与风险防范并重;而设计的核心机制如下表所示: 2、制度体系 3、产品特点 发债规模:依据企业融资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发债额度。 主体评级:不要求强制外部评级,市场参与主体自行判断风险。 资金用途:资金用途灵活,可用于长期项目资金,也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归还借款等。 行业政策:放宽项目准入标准,在符合国家政策方针的前提下,灵活调整。 4、业务流程 业务基本流程包括: (1)参与主体开户,融资人、投资者、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 (2)备案,融资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

委托债权投资协议

委托债权投资协议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融资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于年月日所签订的协议编号为【()(委债代)字第号】的《委托债权投资代理协议》,委托人、受托人与融资方经友好协商,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融资方进行委托债权投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委托债权投资有关条件 第一条投资币种和金额 (一)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金额为(大写)人民币万元((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二)委托人应于《委托债权投资通知书》指定的投资发放日之前或当日将委托债权投资资金足额划入受托人下述账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条委托债权投资期限 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的期限为()个月,自融资方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期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提款通知书约定日期(或资金入账日期)为准。 第三条融资利率和计息方式 (一)本协议项下融资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 固定融资利率,年利率为 %,在协议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2. 浮动融资利率参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按下列方式确定:(注明浮动方式及调整日期)。 3. (二)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自融资方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20日,结息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付息日。投资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三)如融资方在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本协议项下投资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第四条投资用途 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投资用于之用途,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融资方不得将委托债权投资资金挪作他用,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融资方提款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受托人应委托人要求有权拒绝融资方的提款申请: (一)融资方已向受托人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已正式生效; (三)除无担保的委托债权投资外,融资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担保,相关担保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且担保未发生不利于受托人的变化; (四)融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持续真实、准确、完整; (五)融资方已开立用于资金收付、付息、付费及还款的账户; (六)融资方已向受托人提交签订本协议的必要授权或批准文件; (七)未发生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八)法律规定及三方约定的其他投资条件。 第六条投资资金提取时间和方式 (一)融资方应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一次性/分期)提取投资资金,其中首笔投资资金应于年月日前提取,最后一笔投资资金应于年月日之前提取,否则委托人有权指示受托人取消全部或部分投资。融资方提款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受托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

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登记表; (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三)募集说明书; (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六)法律意见书; (七)承销协议; (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北金所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备案文件形式完备的,北金所自接受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备案有效期2年。 融资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分次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首

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附件6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债权投资计划 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其组织架构、专业团队、制度体系、运行机制、风险控制体系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架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独立规范、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和相互制衡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组织架构,设立相应事业部进行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产品开发、投资运作、投后管理等专职岗位,专职岗位人员不得兼任。信用评级、合规风控、清算核算等岗位可以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兼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下发正式文件设立事业部,并在发文中明确事业部的职责、内设部门或岗位职责、事业部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二、专业团队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应当配备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 (一)具有基础设施或者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且在从业经验等方面满足如下要求:

1.具有3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4人。 2.具有3年以上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二)具有3年以上投后管理相关经验的专职投后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团队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 三、制度体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独立规范、科学完善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制度体系,相关制度应当经董事会、管理层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一)项目储备库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项目入库标准,建立项目入库动态管理机制。 (二)项目立项及评审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立项及评审制度,明确项目立项标准,确保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对立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明确项目评审流程,评审委员会应当保持独立性。 (三)尽职调查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有关人

保险公司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

附件: 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 根据《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一、流动性资产 境内品种主要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境外品种主要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隔夜拆出和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 境内品种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固定收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境外品种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具有银行保本承诺的结构性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和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 - 1 -

转换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三、权益类资产 境内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境外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和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境内、境外未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四、不动产类资产 境内品种主要包括不动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等,境外品种主要包括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五、其他金融资产 境内品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境外品种主要包括不具有银行保本承诺的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 2 -

债权融资计划认购协议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债权融资计划 认购协议 发行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备案登记场所:****有限公司

目录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 2020年债权融资计划 (1) 认购协议 (1) 目录 (1) 声明 (3) 第一条债权融资计划品种 (4) 第二条债权融资计划认购款项的支付 (5) 第三条债权融资计划的交付 (6) 第四条连带责任担保义务 (7)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7) 第六条承诺与保证条款 (8) 第七条保密 (10) 第八条补充与变更 (10) 第九条不可抗力 (10)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1) 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 (11) 第十三条后继立法 (11) 第十四条协议的解释 (12) 第十五条生效条件 (12) 第十六条其他 (12) 附件一:债权融资计划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 (15) 附件二:债权融资计划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17)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债权融资计划 认购协议 甲方(发行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乙方(认购人):【】(本债权融资计划产品适合符合****认定标准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与合格个人投资者投资)

声明 1、甲方拟发行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本债权融资计划”)已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行了备案,备案编号为【】。 2、乙方签署本协议,则表明乙方已全面熟悉以下事项,并承诺认同、遵守****相关的规定和发行人披露的相关文件: (1)债权融资计划的产品特征; (2)债权融资计划的交易规则; (3)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 (4)本债权融资计划在****的其他披露事项; (5)本债权融资计划的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会议规则。 3、乙方应保证用于本债权融资计划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不违反国家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债权融资计划发行条件是怎样

一、债权融资计划发行条件是怎样 所谓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1]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二、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要怎么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宜作为认定转让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出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时,哪些因素应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参考因素在实践中有争议。 《纪要》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损害国家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确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在11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不同意怎么办

1、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 2、通知既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不同意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规定于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债权)全程融资协议实用版

YF-ED-J185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股权/债权)全程融资 协议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股权/债权)全程融资协议实 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正在就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 “目标项目”)进行(股权/债权)融资,经 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全程融资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就目标 项目进行全程融资。 第二条甲方对项目融资的最低要求和承 诺:

1.融资额度:_________万元。 2.融资期限:_________年 3.投资方可控股(是/否),可占股权比例_________%。 4.若是固定回报(或贷款)融资方式,甲方愿意支付的年回报利率最高_________%。 5.甲方承诺并保证可用自己或他人的如下资产或权证对本次融资做抵押或质押。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6.按照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甲方应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就融资一事作出同意的书面决议,并给予现法人代表以相应授权,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正本应交乙方一份留存。股东会或

保险债权计划..

保险债权计划 一、保险债权计划概述 (一)保险债权计划定义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债权计划参与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管人 保险债权计划参与角色包括5 类人。其中,委托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受托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托管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划拨、清算等托管服务。独立监督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 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 专业管理机构二、保险债权计划政策发展历程 (一)行业探索期(2004 年至2005 年)

2004 年,我国保险行业资产规模首次突破1 万亿。国务院当年7 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拓展创新指明方向。如何运用庞大的保险资产,在稳健规范的前提下取得合理收益,更加有力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是当时保险行业内普遍关注思考的问题。关于对保险资金如何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了探索时期。 (二)业务试行期(2006 年至2008 年)2006 年3 月6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入债权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2007 年7 月4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初步规定。2008 年11 月17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业要进一步发挥功能和作用支持经济增长》一文,鼓励保险公司以债权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2008 年12 月3日,国务院“金融30 条”提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在此期间,保险资金对接各类项目投资的办法、方式和操作层面指引不断细化,成功立项并发行了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保险债权计划。保险资金被正式引入各类项目建设投资中,保险资金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试行时期。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 一、近期金融形势 进入 8 月份资金紧张局面不改,大公甚至发表了《防范金融 去杠杆下的信用风险》,不可否认的是,金融去杠杆效果显 现,截至7 月末, M1 余额 51.05 万亿,同比新增15.3% ;M2 余额 162.9 万亿,同比新增仅9.2% ,货币派生效应明显 减弱;各家经济评论纷纷祭出“稳健中性”货币政策这种不 痛不痒、老生常谈的结论,具体是什么情况相信企业和银行 都比较清楚。金融去杠杆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强监管,保持 常态化、高压化的强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的风控 人员(及高层决策者)现在已经“谈虎色变”,置民营企业 资金短缺和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指标完成于无望的水深火热 中! 像债券不再有“余额包销”的承诺一样,大家都不爱出钱, 怎么办呢?只能把项目推向市场,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大 家都变成了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这对于金融发展,防范金 融风险绝对不是一个好的解决出路,因为卖出去的萝卜、白 菜相当一部分都是包装的最精美的,吆喝的最响亮的! 二、北金所简介 下面说正题了,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金所”)是在一行三会、财政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 下成立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于2010 年5 月30 日正式揭牌运营。北金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由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信达投资有限 公司、中国光大投资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华能资 本服务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在北金所参与各类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银行、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大 型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及其他组织等。 北金所将自身定位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平台、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 易服务平台、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地方商业银行股 权交易服务平台、债权投资交易服务平台、担保类资产前置 委托交易服务平台、应收账款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其中: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服务:北金所是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授权的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为通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行的债券提 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及信息安全管理。 (2)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服务:经中国人民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CFAE

附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

销。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5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四条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 (二)已经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三)合理设置债券研究、投资、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岗位;投资和交易实行专人专岗; (四)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五)建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代理机构,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并由财政支持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省级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财政部代理省级政府发行并代办兑付的债券,比照中央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省级政府债券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准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特定机构发行的,信用水平与中央政府债券相当的债券。 以国家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债券,纳入准政府债券管理。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特定机构发行的特别机构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企业(公司)债券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是指由企业(公司)依法合规发行,且不具备政府信用的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第九条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

保险债权计划..

精心整理 保险债权计划 一、保险债权计划概述 (一)保险债权计划定义 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债权计划参与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管人 保险债权计划参与角色包括5类人。其中,委托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受托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托管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划拨、清算等托管服务。独立监督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二、保险债权计划政策发展历程 (一)行业探索期(2004年至2005年)

2004年,我国保险行业资产规模首次突破1万亿。国务院当年7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拓展创新指明方向。如何运用庞大的保险资产,在稳健规范的前提下取得合理收益,更加有力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是当时保险行业内普遍关注思考的问题。关于对保险资金如何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了探索时期。 (二)业务试行期(2006年至2008年) 2006年3月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入债权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2007年7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初步规定。2008年11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业要进一步发挥功能和作用支持经济增长》一文,鼓励保险公司以债权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金融30条”提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此期间,保险资金对接各类项目投资的办法、方式和操作层面指引不断细化,成功立项并发行了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保险债权计划。保险资金被正式引入各类项目建设投资中,保险资金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试行时期。 (三)完善发展期(2009年至今) 2009年3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运用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融资的可行性分析_刘莹

MoneyChina财经界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运用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莹 摘要:企业如何利用数额大、来源稳的保险资金促进自身的发展,是各界一直关注的重点。但是由于相关法规对投资项目、融资主体、增信方式都要求非常严格,大多数企业还是无法运用保险资金筹集建设资金。2012年,管理层频吹政策暖风,尤其是中国保监会在7月份陆续推出相关投资新政,进一步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股权和不动产的品种、范围和比例的限制,保险资金布局投资市场的脚步明显加快。 关键词:保险投资政府融资一、政策背景及目前市场情况介绍 2005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2006年3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4月京沪高铁项目已运用债权投资计划,发行了100亿元的“泰康开泰铁路融资计划”,开泰铁路债权投资计划是《办法》出台后首个正式签约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再次出台《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该政策的出台从各方面放松了投资计划的设立条件,再次为企业运用保险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有利的机会。截至目前,保险行业累计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已超70单,金额超过2000亿元,2012年新增金额约500亿元,占保险总资产的3%左右,相较规定上限20%有很大的空间。 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概述 (一)概念 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统称“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作为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创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具有资金规模大、期限灵活、成本较低的特点,且融资规模不受企业净资产规模限制,资金用途较灵活,是大型企业扩充长期稳定资金来 源,优化负债结构、提高财务稳健性的理想债务融资工具。 (二)操作模式及基本结构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一般都采用类信托模式进行操作,其基本结构如下图: 三、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要求及组成要素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设立总体来说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和构成要素: (一)偿债主体 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经有权部门按正规法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现阶段即可视为符合条件的保险资金债权计划基础资产。 (三)项目条件 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资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利用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融资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保险资金投资计划具有融资规模大、期限长、资金用途灵活等特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多数项目均可考虑采用该种方式融资。因该融资方式对偿债主体、项目条件、增信方式等都有一定的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后续如尝试运用该方式融资,需要对融资主体、项目手续、担保方式等要素进行统筹安排。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所需具备的相关条件 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和评估报告;项目立项批文,主要包括规划、发改、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批复;项目未来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增信;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即债权计划融资占项目总投资40%以内。 如上,虽然新法规的出台对项目的要求降低,但仍需项目具备完整、合法的审批手续及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等条件。 (二)与保险公司保持长期沟通并对政策进行跟踪 为了不断加快保险资金布局投资市场的脚步,中国保监会在过去几年中陆续推出相关投资新政,进一步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的范围和比例。因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未来需与保险公司保持长期有效沟通,及时掌握保险资金投资相关的政策变化,利用最有利时机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融得发展所需资金。 投资理财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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