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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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用户手册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

用户手册

(1.1版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

目录

1企业信息查询 (2)

1.1企业信息查询 (2)

1.1.1功能说明 (2)

1.1.2操作步骤 (2)

1.1.3操作注意事项 (5)

2银行信息管理 (5)

2.1违规信息查询 (5)

2.1.1功能说明 (5)

2.1.2操作步骤 (5)

2.1.3操作注意事项 (8)

2.2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 (8)

2.2.1功能说明 (8)

2.2.2操作步骤 (8)

2.2.3操作注意事项 (10)

2.3银行留言 (10)

2.3.1功能说明 (10)

2.3.2操作步骤 (10)

2.3.3操作注意事项 (11)

2.4收付汇错误数据查询 (12)

2.4.1功能说明 (12)

2.4.2操作步骤 (12)

2.4.3操作注意事项 (13)

3登记表签注管理 (13)

3.1登记表签注 (13)

3.1.1功能说明 (13)

3.1.2操作步骤 (13)

3.1.3操作注意事项 (15)

3.2登记表误签注冲正 (15)

3.2.1功能说明 (15)

3.2.2操作步骤 (16)

3.2.3操作注意事项 (17)

3.3登记表补签注 (17)

3.3.1功能说明 (17)

3.3.2操作步骤 (18)

3.3.3操作注意事项 (19)

3.4登记表签注信息查询 (20)

3.4.1功能说明 (20)

3.4.2操作步骤 (20)

3.4.3操作注意事项 (22)

4电子数据核查 (22)

4.1出口收汇核查 (22)

4.1.1出口收汇核查 (22)

4.1.2出口收汇核查撤销 (23)

4.2进口付汇核查 (25)

4.2.1进口付汇核查 (25)

4.2.2进口付汇核查撤销 (27)

4.3电子数据核查查询 (28)

4.3.1功能说明 (28)

4.3.2操作步骤 (29)

4.3.3操作注意事项 (29)

1

1企业信息查询

1.1企业信息查询

1.1.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查询全国范围内企业的管理信息、登记表信息,以及签注登记表、对B类企业进行进出口收付汇电子数据核查操作。

1.1.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选择“企业信息查询”->“企业信息查询”进入到企业

信息查询页面,如下图所示:

2)企业当前管理信息查询:

输入企业代码,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点击【重置】按钮时,可以重新输入新的企业代码进行查询。

点击【打印】按钮,打印企业当前管理信息。

3)登记表信息查询:

在企业信息查询页面,点击【登记表信息】按钮,系统显示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进行签注操作,如下图所示:

点击页面右下角【签注新增】按钮,输入币种、金额、申报单号,点击【保存】按钮,完成登记表签注操作。系统返回企业信息查询界面,并刷新登记表信息列表。

4)出口收汇核查:

在企业信息查询页面,点击【出口收汇核查】按钮,弹出出口收汇核查页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核注金额币种,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弹出“出口收汇核查打印”界面,点击【打印】按钮,打印“额度核注列表”内容,完成出口收汇电子数据核查操作。

5)进口付汇核查:

在企业信息查询页面,点击【进口付汇核查】按钮,系统弹出进口付汇核查页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核注金额币种,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弹出“进口付汇核查打印”界面,点击【打印】按钮,打印“额度核注列表”内容,完成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操作。

1.1.3操作注意事项

1)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告知企业先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

续。

2)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进行进出口收付汇电子数据核查或凭登记表办

理。

3)金融机构为C类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4)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通过本系统

签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使用情况;一次只能签注一个登记表。

2银行信息管理

2.1违规信息查询

2.1.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查询本银行(同一金融机构标识码)自身违规信息操作。

2.1.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选择菜单“银行信息管理”->“违规信息查询”。进入违

规信息查询页面。此时页面显示内容如下图所示:

2)选择不同的“数据类别”和“违规类别”进行查询操作,页面输出相应查询结果。

a)在“数据类别”下拉列表框中选择“收汇”选项,在“违规类别”下拉列表框中选择“为

不在名录企业收付汇”或“未凭登记表为C类企业办理收付汇”或“超登记表金额收付汇”

选项,输入其他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违规信息列表。如下图所示:

b)在“数据类别”下拉列表框选择“付汇”选项,点击“违规类别”下拉列表框选择“为不

在名录企业收付汇”或“未凭登记表为C类企业办理收付汇”或“超登记表金额收付汇”

选项。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违规信息列表。如下图所示:

c)在“数据类别”下拉列表框中选择“收汇”选项,在“违规类别”下拉列表框选择“B类

企业超额度未登记收付汇”选项。输入其他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违规

信息列表。如下图所示:

d)在“数据类别”下拉列表框中选择“付汇”选项,在“违规类别”下拉列表框中选择“B

类企业超额度未登记收付汇”选项,输入其他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违

规信息列表。如下图所示:

3)点击【导出】按钮,导出查询结果列表的EXCEL文件。

2.1.3操作注意事项

1)只显示记录状态为“已确认违规”的违规信息记录。

2.2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

2.2.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查询外汇局发布公告信息操作。

2.2.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选择“银行信息管理”->“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进入

到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页面。该页面分为两个部分,上半部分为查询条件,下半部分显示查询结

果列表。如下图所示:

2)设置“发布起始日期”和“发布截止日期”,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查询结果。

3)在查询结果中点击“公告标题”超链接,弹出公告内容信息页面,如下图所示。点击页面右下角

【打印】按钮,可以打印公告内容。点击页面右下角【返回】按钮,系统退出该页面。

2.2.3操作注意事项

查询条件“发布起始日期”和“发布截至日期”包括当天。

2.3银行留言

2.3.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向所属外汇局进行留言操作,并可查询本银行发送的所有留言信息。

2.3.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选择“银行信息管理”->“银行留言”进入银行留言管

理页面,如下图所示:

2)留言查询

a)设置“发布起始日期”和“发布截止日期”,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

列表。点击【重置】按钮,可以清空查询条件输入新的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b)在查询结果中点击“留言标题”超链接,系统弹出留言内容页面,如下图所示。点击页面右

下角【关闭】按钮,系统退出该页面。

3)留言发送

a)在银行留言管理页面,点击“新增”,弹出留言新增页面,如下如所示:

b)输入留言标题和内容,点击【发送】按钮,系统发送留言。

2.3.3操作注意事项

1)新建留言时标题和内容不能为空。留言发送成功时,只有本银行所属外汇局能够收到。

2)银行留言最多可以输入300个汉字。

2.4收付汇错误数据查询

2.4.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查询银行收付汇错误数据操作。

2.4.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选择“银行信息管理”->“收付汇错误数据查询”菜单。

2)进入收付汇错误数据查询页面。如下图所示:

3)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显示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4)点击【导出】按钮,可以实现对查询结果的导出。

2.4.3操作注意事项

查询条件中的接收起始日期与接收截止日期不能为空。

3登记表签注管理

3.1登记表签注

3.1.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对属于本银行网点的并且在有效期内的登记表的签注操作。

3.1.2操作步骤

1)登录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版),选择“登记表签注管理”->“登记表签注”菜单。

进入登记表签注的查询页面,页面分两部分,上部分为查询部分,下部分为显示部分。如下图所示:

2)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登记表数据列表,如下图所示:

3)点击数据列表中的“登记表编号”超链接,系统弹出“登记表签注”的信息页面。如下图所示:

4)点击【签注新增】按钮,如下图所示:

5)数据输入完成后保存前,可以对刚输入的数据进行删除。点击【删除】按钮,系统提示“您确认

删除吗?”。点击【确定】,删除所填写的数据。

6)新增一条或多条数据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签注成功!”。点击【确定】按钮,完成

登记表签注新增操作。

7)点击【打印】按钮,询问“您确定执行打印吗?”,点击【确定】按钮,进行打印。

3.1.3操作注意事项

1)当查询条件全部为空的时候,查询结果为:有效期尚未届满且登记表状态为未使用(已签发)、

部分使用、使用完毕、已作废的指定金融机构标识码为本银行的登记表信息(不包括未签发和已撤销)。

2)签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申报单号的输入域分为3个输入框,第一个输入框默认为本银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不可修

改;第二个输入框默认为当前日期,可修改;第三个输入框可输入数字和字母。

b)当登记表中的【业务类别】是【收汇】,并且【申报单号】为空的时候,系统提示“如收汇

为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请在境外回款时补签注对应的申报单号;如收汇为其他项下,请填写

申报单号。”,如果点击【提交】按钮则保存签注信息,如果点击【返回】按钮则返回到登记

表签注页面。

c)当登记表中的【业务类别】是【付汇】,【结算方式】不为【信用证】,签注【申报单号】为

空,进行签注保存时,系统提示“业务类别为付汇,请输入申报单号!”。

d)当登记表中的【业务类别】是【付汇】,【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签注【申报单号】为空,

进行签注保存时,系统提示“签注成功”。

e)当登记表中的【业务类别】是【结汇】【售汇】及【其他】时,签注【申报单号】为空,进

行签注保存时,系统提示“签注成功”。

f)若此次签注和历次签注金额合计超过登记金额(信用证项下可以超过登记金额的10%以内),

则系统提示“签注金额超过登记金额,不允许签注!”。

g)若签注金额合计小于登记金额,登记表状态显示为“部分使用”;若签注金额合计等于登记

金额,登记表状态显示为“使用完毕”。

h)签注保存时会校验本次录入的申报单号是否已在系统中的签注信息中存在,如果存在,则不

允许保存本次签注。

3.2登记表误签注冲正

3.2.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对属于本银行网点的并且在有效期内的登记表签注信息的冲正操作。

3.2.2操作步骤

1)登录本系统(银行版),选择“登记表签注管理”->“登记表误签注冲正”菜单。进入登记表误

签注冲正的查询页面,页面分两部分,上部分为查询部分,下部分为显示部分。如下图所示:

2)输入查询条件,当登记表编号为空的时候,查询有效期尚未届满且登记表状态为未使用(已签发)、

部分使用、使用完毕、已作废的指定金融机构标识码为本银行的登记表信息;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登记表数据列表,如下图所示:

3)点击数据列表中的“登记表编号”超链接,系统弹出“登记表签注冲正”的详细信息页面。如下

图所示:

4)选择查询列表中的一条冲正的数据,点击【冲正】按钮,系统提示“冲正操作不可恢复,确认冲

正?”,点击【确定】按钮,提示“冲正成功!”,冲正操作完成。

5)点击【打印】按钮,询问“您确定执行打印吗?”,点击【确定】按钮,进行打印。

3.2.3操作注意事项

1)冲正操作成功后,系统将冲正金额加回该企业当前可签注金额。同时新增一条签注状态为“冲正信息”的记录,新增记录冲正的金额为所选记录金额的负数。

2)一条记录只能冲正一次。

3.3登记表补签注

3.3.1功能说明

实现银行操作员对属于本银行网点的业务类别为付汇且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以及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的签注信息中申报单号的补填操作。补签注之后的签注信息即视为完整的签注信息,此后纳入参加

银行违规考核计算的业务。

3.3.2操作步骤

1)登录本系统(银行版),选择“登记表签注管理”->“登记表补签注”菜单。进入登记表补签注

的查询页面,页面分两部分,上部分为查询部分,下部分为显示部分。如下图所示:

2)输入登记表编号,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所查登记表信息。当登记表编号为空时,系统显

示属于本银行网点的所有需补签注的登记表信息列表。如下图所示:

3)点击数据列表中的“登记表编号”超链接,系统弹出“登记表补签注”的详细信息页面。如下图

所示:

4)选择一条或多条补签注信息,可进行如下操作:

A.选择待补签注记录,金额不变,输入【申报单号】;

B.选择待补签注记录,修改金额,输入【申报单号】;

C.点击【签注新增】,新增一条银行签注记录,输入【金额】或同时输入【金额】和【申报单号】。

点击【保存】按钮,数据校验正确后,系统提示“补签注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补签注操作完成。

3.3.3操作注意事项

1)登记表补签注不受登记表有效期限制。

2)一次可补填多条签注记录的申报单号;

3)已冲正的误签注信息不能用于补签注。

4)补签注信息在补填申报单号的同时也可以修改签注金额,或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新增补签注信

息,但本次补签注金额与该登记表中签注信息不完整(即申报单号为空)的签注记录金额合计不能超过登记表本次补签注前的“可补签注金额”。

5)补签注成功之后,被补签注的签注信息的签注日期变为补签注当前日期,补签注之后的签注信息

即视为完整的签注信息纳入银行业务监测。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发生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二)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浅析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浅析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摘要】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逐渐从以单位审核和限额控制为重点的事前管理逐步转向事前便利、事后监管,从对逐笔交易的具体监管转向对外汇交易主体的综合监管,从全面监管转向重点监管。建立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制度,逐步完善服务贸易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服务外贸;外汇管理;问题 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特点 (一)多部门协同管理 由于服务贸易交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无法类似货物贸易可借助海关货物流信息来匹配资金流印证真实性,因此主要依靠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协同管理,即要求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时,除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还要求其提供对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书。 (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 对真实性较难把握,且容易成为异常资金出入境渠道的部分服务贸易项目实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制度。 (三)多环节交叉管理 目前,对于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事

中、事后的多环节交叉管理模式。其中事前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前,需由银行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主管部门批件及税务凭证或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后办理;事中以非现场监测为重点。主要运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设立单笔大额、高频累计、异常波动等监测指标对企业服务贸易数据进行数据筛查,对收支较为频繁、总量较大或增长迅猛的服务贸易交易及企业实行专项监测;事后以核查与检查为重点。通过事中监测发现的异常交易线索,核查银行或境内机构留存的业务凭证,查实违规交易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四)项目和主体分类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实行事前项目分类管理和 事后主体分类管理。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服务贸易项目不仅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其他商业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等11类的服务项目,还包括收益、经常转移项目下的10类传统非贸易项目。由于服务贸易一直注重事前真实性审核,且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不同,真实性审核需要的材料也有较大差异,因此目前的政策法规均是针对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而分别出台的,实行交易项目的事前分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2.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

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3.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答:(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一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一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一期) 问题1: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 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2: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是按首笔收支业务发生日期计算,还是首笔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计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之日起90天,与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 问题3:银行在办理与待核查账户相关业务时,在哪些环节需要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若企业不在名录内,银行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适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企

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5: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时,是否需要先行划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金融机构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在同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金融机构审核企业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入账时,应在入账凭证中签注“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并留存企业书面说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5年备查。 问题6:2012年8月1日后,企业如何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业务?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可否先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后用于后续对外支付?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它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 (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二)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情况说明的; (三)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被核查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做出合理解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境内机构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的期限为自列入之日起1年,境内机构在关注期限内未再次出现第八条列明情形的,所在地外汇局核实后应自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境内机构从“关注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指南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1、境内机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汇局出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件》。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4)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2.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3.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备案 (1)境外存放账户开立信息备案 业务流程: 经外汇局核准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境外存放账户的境内机构,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三) (2)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变更备案 业务流程: 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境外存放账户关户信息备案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指引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原理是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信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业务流程如下: 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七)企业法人卡; (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第(一)和(二)项材料企业可在“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网站()和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专题频道】-【金融服务】-【外汇政策汇编】中填写完整后打印出来。其中,第

(一)项材料,企业应准确填写海关注册码信息。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一)外汇局设置以下总量核查指标对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 1、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正常区间范围为【-20,20】万美元; 2、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30%,30%】; 3、资金货物比=(∑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进口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50%,150%】;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0,25%】。 (二)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中【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查询总量核查指标信息。 当企业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三)当企业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将由监测系统自动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1、总量差额率超标和总量差额同时超标,即两项指标同时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2、资金货物比指标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3、贸易信贷余额比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v1.0)上册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用户手册 (1.0版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目录 1企业网上报告管理 (1) 1.1贸易信贷报告 (1) 1.1.1预收货款报告 (1) 1.1.1.1预收货款报告新增 (1) 1.1.1.2预收货款报告修改 (4) 1.1.1.3预收货款报告删除 (8) 1.1.1.4预收货款报告调整 (10) 1.1.2延期收款报告 (14) 1.1.2.1延期收款报告新增 (14) 1.1.2.2延期收款报告修改 (17) 1.1.2.3延期收款报告删除 (21) 1.1.2.4延期收款报告调整 (23) 1.1.3预付货款报告 (26) 1.1.3.1预付货款报告新增 (26) 1.1.3.2预付货款报告修改 (30) 1.1.3.3预付货款报告删除 (33) 1.1.3.4预付货款报告调整 (35) 1.1.4延期付款报告 (39) 1.1.4.1延期付款报告新增 (39) 1.1.4.2延期付款报告修改 (43) 1.1.4.3延期付款报告删除 (46) 1.1.4.4延期付款报告调整 (48) 1.2转口贸易收支时间查报告 (52) 1.2.1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 (52) 1.2.1.1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新增 (52) 1.2.1.2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修改 (56) 1.2.1.3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删除 (60) 1.2.1.4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调整 (62) 1.2.2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 (65) 1.2.2.1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新增 (65) 1.2.2.2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修改 (69) 1.2.2.3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删除 (72) 1.2.2.4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调整 (7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研究.docx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很多行业的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管理体制依然存在“宽进严出”的问题,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机构对小型主体依然进行着外汇收支方面的影响,使得小型主体服务贸易的交易工作缺乏动力,对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也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特点 服务贸易的交易工作不像商品交易那样可以明确管理,商品交易可以利用海关的检测设备对商品情况进行检测,而服务贸易的交易却并不能够依靠检测设备进行,需要我国税务部门和商务部门进行协同管理,必须规定在进行境内服务贸易交易相关手续办理时,要及时提交合同和相关发票,并办理上级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对工程款和中介费进行办理手续时,要将上级商务机关的批准手续提交审议。 二、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外汇管理的最新需求 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明显提高,服务业发展迅猛,目前,我国需要切实改变对服务贸易交易的监督管理方式,以适应服务业日益变化的需求。监管机构不能仅仅对单一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那样会使得管理工作缺乏针对性,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也会因此降低,并且会提高管理成本,最终影响我国服务业的整体发展。因此,科学的分析我国监管资源,并对贸易服务的监管方式进行改良,让真实的审查工作变得方便快捷是当前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务。

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政策比较分散,没有彻底统一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一些管理还比较碎片化,我国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的法规有五十多个,很多是对以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说明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对以往法律法规错误的部分进行了改成,并不是一个从零基础开始建立和完善的法规系统,因此,内部因素较为混乱,并不能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很多银行系统和境内机关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时,不能以很低的成本学习到国家最新政策与法规。我国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相关的法规很多,如果不能系统的加以学习,将无法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妥善执行。 (二)没有均衡管理,存在宽进严出现象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基本上是重视流出不重视流入的状态,如果不算捐赠,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几乎没有详细的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只有按照客户的讲述,并根据客户提交的合同和发票就在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办理,这种随意性非常强的办理方式,很不科学。另外,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结汇方面的规范也并不详实,仅仅将结汇工作的类别进行的规定,对结汇工作中较为重要的审计材料缺乏详细的规定,很多银行对此存有怨言。银行机构往往在结汇工作中,不清楚究竟应该审查什么材料,有些银行机构重视对合同和发票的审查,有的银行注重对批件的审查,大多数银行没有同意的标准,一个银行因为审查严格而丢掉了客户,使行业内部出现不公平竞争的问题,对社会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 (三)政策的设计缺少科学性,难以适应新时期要求随着我国服

国际贸易外汇管理与汇率管理知识分析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

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登录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登录 一些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企业如何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网上业务? 答:企业应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开通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并打印业务管理员(ba)的初始密码,开通第二天可以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添加业务操作员、分配权限并进行浏览器设置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 问题2:无法访问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如何处理? 答:通常是用户输错网址,正确网址为: https://www.360docs.net/doc/5a15944930.html,/asone/ 建议通过百度等搜索网站搜索“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通过点击显示的链接打开网页。 问题3:ba用户(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用户有什么区别? 答:ba用户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业务管理员,可以为本企业新增/删除业务操作员、设置/修改业务操作员基本信息和权限、重置业务操作员密码。ba用户不可以选择业务系统办理网上业务。 业务操作员是ba用户(业务管理员)建立的业务操作用户,可以根据ba用户分配的一个或多个业务系统的权限选择相关业务系统办理网上业务。 问题4:企业用户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时,登录不成功。 答: 若企业是使用业务管理员(ba用户)登录的:

情况一:登录时提示“用户名不存在”。 该企业未开通应用服务平台服务,需联系当地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打印ba用户的初始密码,开通将在第二天生效。 情况二:登录时提示“密码错误”。 (1)企业用户忘记密码,可联系当地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为该企业重置ba用户密码,密码重置 将在第二天生效。 (2)企业之前已经办理过进口名录(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管理员用户名ba和初始密码的领用手续,并进行了修 改。因为企业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管理员用户 名ba和密码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管理员用户 ba和密码是一致的,企业只需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已改过的系统管理员密码登陆,并分配货物贸易网上业 务角色即可。如果企业(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系统 管理员密码忘记,请参照第一条找外汇局重置。 若企业是使用业务操作员(非ba用户)登录的: 登录时提示“密码错误”,应首先使用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 用户)登录,为业务操作员重置密码后,再使用该业务操作员用户登录,办理业务。 问题5:企业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后看不到货物贸易监测系统。 答: 若企业是使用业务管理员(ba用户)登录的: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郭思宇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极大简化了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要求,这也是对银行把控服务贸易业务风险、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新挑战。银行应如何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一、了解客户 “了解你的客户”是银行做好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必要途径。按照标准化流程,收集和记录客户的有关数据资料,查看重要的现场信息,对公司客户的企业法人评价、企业财务评价、客户资信评价、项目可行性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进行逐一、科学的分析和判断,通过对客户风险评估基础数据的了解,有效识别和防范客户风险。 对于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首先应了解客户机构特点、主体资格、行业特征、资金运行规律、经营现状、主要经营范围等。在

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审核收支业务凭证中的款项性质是否在客户经营范围内,有无超范围收付汇等情况。 例如,某企业在2013年间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均为“网络程序设计服务收支”,但在2014年某日,该客户收到一笔美元涉外收入,客户提供的申报信息中确认款项为“会计咨询服务收入”。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服务贸易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并核实企业经营范围,发现2014年企业经营范围增加了咨询服务,审核并确认了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后为客户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入的入账。 二、了解业务 “了解业务”是银行执行规章制度、降低操作风险的基础。了解业务首先从法规入手,明确各项服务贸易业务背景,如何定义各项服务收支性质,了解操作要求。银行应该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时,应严格审核业务单证,从单证了解业务,了解贸易背景。2013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规,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是指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境内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含增城、从化)网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业务审查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我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秉承“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

其他交易单证。 第六条我行审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交易单证要求: (一)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1、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2、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发票(支付通知)或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3、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二)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电子邮件、电子影印件、电子合同等的电子形式。 (三)客户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须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四)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可要求客户提供中文译本辅助审查。 第七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相应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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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 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 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 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 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 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 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 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 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

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 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 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 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 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 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 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 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 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 第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相关外汇收支信息,报告异常、可疑线索。 第八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九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第十条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查。 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有权对第二条至第十条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监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查实外汇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下列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外汇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问题解答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问题解答 问题1、新规执行前后,服务贸易项下行政审批业务如何办理?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不再审批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因此,对于2013年8月31日前外汇局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各地外汇局原则上应在9月1日前办理完毕。 问题2、新规执行前后,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如何执行?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实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9月1日前已取得税务证明但尚未对外付汇的,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仍可凭该证明办理付汇。 问题3、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 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境

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等证明材料。 问题4、在新规定中,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审核单证如何办理? 答: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金融机构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审核。 问题5、国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项下购汇是否还遵循30天内每人3000美元以下,30天以上每人5000美元的标准? 答:改革前,国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项下购汇是按照真实的实际需求办理,但对于超过指导性限额购汇的,需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改革后,公务出国项下购汇和用汇依然按照企业真实的实际需求办理,只是取消了外汇局对公务出国项下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的审批。 问题6、《细则》适用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吗? 答: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三期) 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 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

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 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 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问题6: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手续时,须审核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在单证正本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分解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访问设置手册 一、系统使用要求 (2) 二、浏览器设置(IE8、IE10、IE11) (2) (一)受信站点设置 (3) (二)兼容性视图设置 (5) (三)弹出窗口设置 (7) (四)cookie设置 (8) 三、浏览器设置(IE9) (10) (一)浏览器初始化 (10) (二)受信站点设置 (13) (三)兼容性视图设置 (17) 四、用户管理及权限分配 (20) (一)登录应用服务平台 (20) (二)添加业务操作员并分配权限 (20) 五、访问系统 (24) (一)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22) (二)访问测试 (24)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访问设置手册 一、系统使用要求 为能正常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提供的功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系统用户的计算机环境要求如下: ●Windows操作系统; ●IE浏览器,支持IE8、IE9、IE10、IE11;(其中,IE8浏 览器及高于IE8的浏览器需要对浏览器进行设置)。 ●Java运行环境,需要jre1.4.2及以上版本,建议从本系统 下载; ●Microsoft Office Excel ,支持Excel 2003和Excel2007; ●能够访问互联网。 二、浏览器设置 (IE8、IE10、IE11的浏览及设置) 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登录和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首先需要对用户客户端的浏览器进行必要的设置。浏览器版本要求为IE8.0及以上,以下操作均以WINDOWS XP操作系统。

(一)受信站点设置 1、打开IE浏览器,选择菜单“工具”,点击“Internet 选项”,如图2-1所示: 图2-1 2、在“Internet 选项”弹出窗口中,选择“安全”页,单击选中“可信站点”,然后点击右下“默认级别(D)”按钮,设置受信任站点的安全级别为“低”。如图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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