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登录及业务员设置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登录及业务员设置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登录及业务员设置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登录及业务员设置

和企业管理信息操作指南

问题一:新成立企业首次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有何要求

答:2012年8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企业须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后才能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并须及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问题二:企业首次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如何操作

第一步:首次登陆系统的初始密码如何获得

答:首次登录系统(网址),需以业务管理员用户名ba(每个企业只有一个业务管理员)和初始密码(初始密码咨询电话58845215、58845281)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进入后修改密码,然后退出,再以修改后的新密码重新进入服务平台。

第二步:如何增加新的业务操作员

答:在页面左上角选择:“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增加”—填写新增的用户代码、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等内容—在“未分配的角色列表”中选择“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移到“已分配的角色列表”中—保存后退出。新增的业务操作员录入用户代码和用户初始密码重新登录服务平台修改密码后退出,再以修改后的密码进入服务平台,选择“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问题三:企业如何通过系统查询名录状态和分类等级

答:企业管理信息查询(包括企业分类管理登记信息):企业业务操作员进入“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后,选择“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进入到企业管理信息查询界面就可查询和打印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等各类管理信息。

(2015年3月)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发生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二)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一、主要的外汇管理政策经常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规定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主要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 (一)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二) 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三)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四) 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五)凭核销单或核销单号码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六)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 (七)核销后凭盖有“己核销章”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3)出口收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4)法律责任: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进口付汇核销 (1)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一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一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一期) 问题1: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 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2: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是按首笔收支业务发生日期计算,还是首笔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计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之日起90天,与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 问题3:银行在办理与待核查账户相关业务时,在哪些环节需要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若企业不在名录内,银行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适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企

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5: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时,是否需要先行划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金融机构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在同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金融机构审核企业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入账时,应在入账凭证中签注“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并留存企业书面说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5年备查。 问题6:2012年8月1日后,企业如何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业务?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可否先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后用于后续对外支付?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交易,是指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汇率,为境内居民将一种外汇直接兑换成另外一种外汇的业务。也就是个人客户在银行进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个人外汇的相关实施细则,共大家参考!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

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

个人外汇业务试题-单选必考题50题-更新.

7. 单选题 境内个人办理结售汇时,以下可以作为有效证件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武 装警 察证、B 出生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驾驶证 如果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购、 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 户口簿 亲属关系公证书 超额结售汇证明材料 委托人授权书。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中所指的直系亲属证明关系为:户 口簿、结婚证、 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和 B 单位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居委会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护照 银行为客户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必须先登录 办理结售 汇业务。 核心系统 个人结售汇系统 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管理系统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个人从银行提取外币现钞,在没有出具《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的情况下,每人每天提 取外币现钞最高额度为_B_ 5000美元或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 1万美元或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 2万美元或等值2万美元的外币 5万美元或等值5万美元的外币 境外个人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由于名字过长,银行业务人员在“个人结售汇系统” A 录入姓名全位。 3. A B C D 在中国永驻的外籍人员凭 护照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临时居留证 以上全对 B 可享有双向结汇和购汇等值 5万美元年度结售汇限额。 1. 2. 结汇的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D 4. 5. 6. B 查询客户结售汇信息后,再为客户

“个人结售汇系统” “备注”栏 “个人结售汇系统” “空白处” 无需注明 以上全部正确 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办理个人结汇业务时,按照职工报酬结汇需向银行提供 入学通知书及费用单据 保险支付凭证 有交易金额的消费单 劳务合同及收入证明(完税证明)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 等值500美元以内兑换可凭本人 有效证件在银行办理兑回,超过规定金额需凭 B 在银行办理兑回。 消费单据 24个月内的原兑换水单 收入证明材料 劳务合同 10.境外个人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经办员在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以下购汇种类中可 选择的是_B — 境外旅游 境外个人原币兑回 商务考察 职工报酬与赡家款 11. 境外个人办理个人结汇业务,经办员在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以下结汇资金属性 不可以选择的 是_B_ 旅游 职工报酬与赡家款 其他经常转移 直接投资 12. 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港澳居民证件号码应录入“港澳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含首 位字母在内的 B 位证件号码。 前8位 前9位 全部号码 除零以外的号码 13. 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时,台湾居民证件号码应录入 “台湾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的A 位号码。 前8位 前9位 全部号码 8. A B C D 9. A B C D A B C D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2.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

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3.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答:(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1、对哪些个人业务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多少? 答: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 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如何办理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售汇业务? 答: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4、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 5、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6、如何办理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业务? 答:(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对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发生的结汇、购汇,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v1.0)上册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用户手册 (1.0版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目录 1企业网上报告管理 (1) 1.1贸易信贷报告 (1) 1.1.1预收货款报告 (1) 1.1.1.1预收货款报告新增 (1) 1.1.1.2预收货款报告修改 (4) 1.1.1.3预收货款报告删除 (8) 1.1.1.4预收货款报告调整 (10) 1.1.2延期收款报告 (14) 1.1.2.1延期收款报告新增 (14) 1.1.2.2延期收款报告修改 (17) 1.1.2.3延期收款报告删除 (21) 1.1.2.4延期收款报告调整 (23) 1.1.3预付货款报告 (26) 1.1.3.1预付货款报告新增 (26) 1.1.3.2预付货款报告修改 (30) 1.1.3.3预付货款报告删除 (33) 1.1.3.4预付货款报告调整 (35) 1.1.4延期付款报告 (39) 1.1.4.1延期付款报告新增 (39) 1.1.4.2延期付款报告修改 (43) 1.1.4.3延期付款报告删除 (46) 1.1.4.4延期付款报告调整 (48) 1.2转口贸易收支时间查报告 (52) 1.2.1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 (52) 1.2.1.1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新增 (52) 1.2.1.2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修改 (56) 1.2.1.3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删除 (60) 1.2.1.4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调整 (62) 1.2.2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 (65) 1.2.2.1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新增 (65) 1.2.2.2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修改 (69) 1.2.2.3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删除 (72) 1.2.2.4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调整 (7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 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5]97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汇综发[2015]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

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ca11895173.html,/asone)访问系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录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国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些最新政策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些最新政策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解释。 1、《通知》所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本《通知》要求境外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指《通知》中所涉及的非贸易项目及部分资本项目)汇出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外汇局原规定的其他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凭证;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旅游及因公出国不在此《通知》范围。 2,《通知》对企业有何影响? 《通知》实施后,对守法经营、有实际非贸易背景的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不会有任何影响,只要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即可顺利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实上,对外支付人是按国家规定代替境外受益人纳税,而将其余款汇出,对其自身并无经济损失。而那些试图利用非贸易途径进行逃套汇的不法分子或企业,因无真实的体贸易背景或其价格虚增,通过纳税手段会大大增加其成本,甚至无利可图。 3、《通知》的要求与以前有何不同? 在现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相关法现中,并未明确要求审核税务凭证,《通知》下发后,将对境内机构、银行、外汇局及税务局提出如下与以前不问的要求: (1)要求境内机构到银行办理购付汇向境外支付《通知》中所列项目之前,须按《通知》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或替境外受益人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当地闯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征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2)要求银行在售付汇审核业务中,除须审核外汇局要求的有关凭证外,还须按《通知》规定审核相应的税务凭证。银行业务人员应掌握各种凭证的式样及格式,并应明确要求企业提交哪种税务凭证,如:营业税凭证、企业所得税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凭证以及免税及不

国际贸易外汇管理与汇率管理知识分析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

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 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 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 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 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 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 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 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 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 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 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 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经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本金。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登录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登录 一些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企业如何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网上业务? 答:企业应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开通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并打印业务管理员(ba)的初始密码,开通第二天可以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添加业务操作员、分配权限并进行浏览器设置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 问题2:无法访问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如何处理? 答:通常是用户输错网址,正确网址为: https://www.360docs.net/doc/ca11895173.html,/asone/ 建议通过百度等搜索网站搜索“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通过点击显示的链接打开网页。 问题3:ba用户(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用户有什么区别? 答:ba用户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业务管理员,可以为本企业新增/删除业务操作员、设置/修改业务操作员基本信息和权限、重置业务操作员密码。ba用户不可以选择业务系统办理网上业务。 业务操作员是ba用户(业务管理员)建立的业务操作用户,可以根据ba用户分配的一个或多个业务系统的权限选择相关业务系统办理网上业务。 问题4:企业用户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时,登录不成功。 答: 若企业是使用业务管理员(ba用户)登录的:

情况一:登录时提示“用户名不存在”。 该企业未开通应用服务平台服务,需联系当地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打印ba用户的初始密码,开通将在第二天生效。 情况二:登录时提示“密码错误”。 (1)企业用户忘记密码,可联系当地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为该企业重置ba用户密码,密码重置 将在第二天生效。 (2)企业之前已经办理过进口名录(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管理员用户名ba和初始密码的领用手续,并进行了修 改。因为企业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管理员用户 名ba和密码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管理员用户 ba和密码是一致的,企业只需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已改过的系统管理员密码登陆,并分配货物贸易网上业 务角色即可。如果企业(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系统 管理员密码忘记,请参照第一条找外汇局重置。 若企业是使用业务操作员(非ba用户)登录的: 登录时提示“密码错误”,应首先使用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 用户)登录,为业务操作员重置密码后,再使用该业务操作员用户登录,办理业务。 问题5:企业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后看不到货物贸易监测系统。 答: 若企业是使用业务管理员(ba用户)登录的: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指导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规范外汇收支活动,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第七条对于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公司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公司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正本)或购汇申请; (五)公司外汇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最新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外汇管理条例,即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主要针对外汇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外汇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2017年外汇管理最新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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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 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 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 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 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 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 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 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 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

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 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 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 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 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 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 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 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 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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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规范外汇收支活动,指导各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以及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

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对于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中国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三期) 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 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

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 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 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问题6: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手续时,须审核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在单证正本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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