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入股基础设施开闸保险,入股,基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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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开闸-保险,投资,基金商务指南

记昨天从知情人士处获得确切消息,太平洋保险集团已于日前获得国务院批准,成为首家取得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试点资质的保险公司。据称有关的具体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类项目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5%。

太保有关人士昨天表示知晓这一消息,但目前还没有看到正式文件,因此出言十分谨慎。

投资渠道获突破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渠道的又一重大突破,将有利于推动保险资产结构调整和盈利模式转换。它不仅为长期的寿险资金开辟出一条很好的投资出路,同时还可以解决国家重点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

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迅速集聚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的矛盾,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由于国内很少有超过10年以上的国债投资产品,给保险业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带来巨大压力。为缓解这一矛盾,国务院和保监会2004年1月出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

意见》,指出要“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同年7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更是明确“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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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可能需百亿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层告诉记,要取得基础设施投资的资格,还需要一定的资产门槛,可能是100亿元。

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占用的资金量大,对于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肯定不适用。截至今年1月底,全国保险总资产超过1.54万亿元,其中,照此计算,理论上有超过2300亿可以间接投入基础设施。不过由于存在门槛,实际投资可能远不及此,并仅限于几家大型寿险公司。

可能获准经营房贷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开闸,意味着其他间接投资领域可能也将陆续获准放行。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间接投资方式主要有信托模式、产业基金模式、委托贷款模式和资产证券化模式。有关人士指出,其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是委托贷款模式,为保险公司分享房贷利益提供了可能。

所谓委托贷款,指的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委托人等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中贷款人(受托人)一般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保险公司通过委托贷款间接参与基础设施业务,指的是保险公司委托某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对某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贷款发放和收益支取,资金专款专用并且有一定的托管制度。

实施委托贷款模式,对保险公司开放的意义深远,目前房贷利率超过 5.5%,明显高于保险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此外由于是经过银行和保险公司双向筛选,房贷安全性保障较好。更加重要的是,根据保险公司金融混业思路的考虑,保险公司通过受托贷款业务可以提前进行银行业务的训练,在享受混业收益的同时也没有违反现行分业经营法律。()

作:记陈韶旭实习生徐兰芳

保险资金将更大规模“进军”实业投资-

今年前三季度,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进展。《第一财经日报》日前从权威人士处了解到,监管部门明年将允许成立一批以保险资金为股东??

??背景的专业化产业基金,这意味着保险资金将可以更多地进入实业投资领域。?

针对上述情况,一位知情人士称:“(设立)专业化的股权基金公司,是一种组织形式的创新,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保险系统的内部资源。”他还表示,设立产业基金可能将采用合伙制的方式。??

保险资金进入实业投资领域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今年3月,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试点管理办法》,规定5%的寿险资金和2%的产险资金可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目前监管部门正分别针对债权和股权投资制定相关的投资细则。??今年下半年,800亿元保险资金定向投向京沪高速铁路项目已经获得批准。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也与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武广客运专线公司达成意向性合作协议,将以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两种方式投资于武广铁路的建设。?

?除此之外,今年计划发行的200亿元铁道债中,有90亿元的自由配售债券由铁道部进行分配,分配的对象正是保险公司。记者还从铁道债承销团成员处了解到,本期铁道债将于本月发行,这是年内发行的最大规模的企业债。据知情人士透露,保险资金对铁路建设的投资或许将突破千亿元的规模。

另据了解,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第一期将在近期正式挂牌。中人寿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之一。???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保险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将能在更大范围内降低投资风险。“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将所有的投资都放在金融领域,或全部放在实业领域。”??

据统计,全部保险公司前8个月共实现资金运用收益508.37亿元,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为3.37%,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12个百分点。??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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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200502121601)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保监发〔2012〕9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 金融产品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 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 的贷款。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 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 性责任。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 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word参考模板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 文号:保监发[2007]53号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07-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起设立

第一节设立准备 第五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 (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 (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 (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 (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确定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与委托人确定受益凭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六)拟定投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合同和监督合同等; (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八)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 前款第(五)项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定利率、市场利率及其变化趋势,可以采取固定或者浮动方式确定。 第七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应当是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

(完整版)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

基础设施产业投资模式 1、BOT及其变种 BOT是“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项目,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在此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协议期满根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的一种模式。适用于对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的盈利潜力的项目,其运作结构如下图所示。 在BOT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BOOT、BOO等相近似的模式,这些一般被看作是BOT 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私人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BOOT、BOO与BOT的比较

2、BT融资模式 BT(建设—转让)是BOT的一种演化模式,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按合同规定赎回。适用于建设资金来源计划比较明确,而短期资金短缺经营收益小或完全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1)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面临的任务目标和项目特点,涉及的适用范围总体上讲是前期工作成熟到位、急需投资建设,建设资金回收有保障,但回收时间较长(一般10年以上),资金筹措中长期较好可行,银行融资当前较困难。使用范围内容包括:土地储备整治及开发(BT);城镇供水项目(BT或BOT);污水处理项目(BT或BOT);水电,特别是小水电开发(BT或BOT);河堤整治开发建设(BT);部分水源建设项目(BT)。(2)采用BOT、BT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 采用BOT、BT有助于缓解水利建设项目业主一段时间特别是当前资金困难。但具体操作中存在项目确定、招标选代理业主、与中标者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及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问题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及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问题 目录 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2) (一)允许投资范围 (2) (二)禁限制范围 (3) 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 (5) (一)直接股权投资 (6) (二)间接股权投资 (11) 三、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15) 近期笔者经常被问及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保险资金是否可以投资私募基金等问题。保险资金投资由于其对投资主体、管理人、专业人员、投资范围及方向、底层资产以及资金运用比例、集中度等要求,使得保险资金投资显得格外神秘。本文将在总结相关规范的基础上,以系列文章的形式,尝试拨开保险资金投资的“面纱”,以期为同行提供参考。本文主要归纳总结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投资等问题,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1

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一)允许投资范围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及其附件《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以及《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等文件均对保险资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 2

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的投资投资资产作了划分,主要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各类资产的具体内容可参见上表)。 (二)禁限制范围 除此之外,对于保险资金的投资亦有相关投资红线,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2.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3.不得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4.不得投资风险投资基金(2014年12月12日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5.不得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6.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7.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投资养老不动产、购置自用性不动产,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 3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模式研究及风险控制概要

2010年2月Special Zone Economy 特区经济改革论坛 摘要:新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保险业投资不动产的渠道已经打开,意味着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格局已经形成。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安全,非常适合保险资金运用要求,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目前可选择市政债券模式、贷款模式和资金信托模式等。我国保险业对这个领域的投资缺乏专业经验,有效控制投资中出现的风险至关重要。 关键词: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模式研究;风险控制 Abstract :Promulgation of new insurance law marks a real estate investment channels for insurance industry has been opened,which means to further broaden the channels for insurance funds investment.Infrastruc -ture has long construction period,a stable and secure return on investment,which is very suitable for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investment in infrastructure and it is certainly a wise choice.Insurance funds in -vestment in infrastructure currently has models of mu -nicipal bonds,loans and capital trust.China's insur -ance industry investment in this area lacks profes -sional experience.Effectively way to control invest -ment risk is very essential. Keywords :Insurance funds ;Infrastructure ;Model re -search ;Risk control 从1978年以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基础设施存量不足的“瓶颈”制约突现出来,而且基础设施投资所需的中长期资

基础设施建设论文基础设施投资论文

基础设施建设论文基础设施投资论文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决策分析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相对滞后,缺乏统一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文章在归结基础设施内涵的基础上按照其所属的经济特性统一划分为经营性基础设施、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提出了不同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构建了相应的投资决策模型,并辅之以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全面的论述了相应投资决策的分析过程及其具体应用。 【关键词】基础设施;投资决策;案例分析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越来越大,使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缺口日益凸显,究其原因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的初始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长、投资收益少、缺乏统一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鉴于以上原因,本文从现阶段尚存在一定争议的基础设施内涵入手,归结了基础设施的内涵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类型基础设施的投资决策方法,构建相应的投资决策模型,建立了相关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以解决现阶段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一的投资决策分析标准的问题。本文的核心思想在于修正传统的财务盈亏平衡点,考虑了各项收入、支出的货币时间价值,并将其引入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决策;另外,将弹性系数法引入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决策,以测定对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量。

基础设施建设在财务、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始于20世纪40年代,至今许多专家、学者对基础设施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分歧,其中对现代基础设施建设的研究有重要影响的主要是以下观点:1994年世界银行召开“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的主题会议,会议上提出“基础设施是永久性的工程构筑、设备、设施以及它们提供的为居民所用和用于经济生产的服务。这些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公用事业(电力、管道煤气、电信、供水、环境卫生设施和排污系统、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公共工程(大坝、道路、灌溉及排水用渠功能)以及交通设施(城市交通铁路、海港、水运和机场)”。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研究的问题始于20世纪80年代,著名学者钱家俊、毛立本将“基础结构”引入经济、财务等研究领域,指出基础设施建设是“向社会上所有商业部门生产提供基础服务的那些部门,如运输、通信、动力、供水、以及教育、科研、卫生等部门”,并提出基础设施建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主要是指运输、通信、动力、供水等部门,狭义主要是指为以上部门提供服务的教育、科研、卫生等部门。 本文将基础设施的内涵归结为:基础设施是为经济建设、人民生活提供有形的物质基础和无形的公共服务的总称,其主要包括交通、电力、水利、市政等有形基础以及教育、信息、科研等无形服务。 本文从投资决策的角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其所属的经济特性主要划分为:经营性基础设施、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基础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7月25日以保监发〔2012〕59号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学习研究,对该通知作如下解读,请领导参考。 一、《通知》中重要调整事项 (一)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门槛降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取消了上一会计年度必须盈利的规定,且上一年度会计净资产要求统一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由原先的150%调整为120%。此调整使更多的保险机构可以参与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同时也减轻了保险公司追加资本金的压力。 (二)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范围扩大。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扩大。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四)拓宽了自有资金的范围。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五)投资股权不动产比例限制放宽: 1、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 2、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一点解读

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 一点解读 通过对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学习,对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有如下理解: 一、保险公司投资建设自用不动产须符合《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且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不动产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规定:“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投资不动产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和资产转让年限需符合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

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四、不得以所投不动产提供抵压担保,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和(三)项分别规定: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和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通知》第二项第四款:“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 五、投资不动产需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对投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聘请专业机构、物权的设立变更及注销、投资资金专户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不动产资产价值的评估、风险责任(岗位职责)的明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通知》第三项第一款:“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及稽核规定,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行为,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和他项交易。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投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投资该公司所投资股权或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2〕5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5.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6.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

第二节 基础设施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第二节基础设施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一、基础设施发展的理论 国民经济活动可分为基本生产部门和为其服务的基础结构部门,前者为企业直接投资,后者为社会共同投资。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发展基础设施部门,西方经济学家就发展中国家资金不足的前提下,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发展理论和观点。 (一)先行论——优先发展基础设施 英国经济学家P.罗森斯坦·罗丹于1943年在《经济学》杂志发表《东南欧工业化》一文,提出了“社会分摊资本”的概念和超前建设的观点。他认为在消费品工业建立以前,必须大规模地筹集大量不可分割的社会分摊资本,建立起基础设施部门。这些资本通常占总投资的30%~35%,依靠私人和市场积极性是无力做到这一点的,必须通过倡仪、计划或规划等步骤,为工业部门创造投资机会。基础设施工期长,投资额大,资本产出率高,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预测,有准备地、有步骤地进行投资和建设,不然就会产生工业发展后电力不足、道路不畅,临时弥补又会出现巨额资本无法筹集,从而丧失时间,制约经济增长等问题,所以基础设施应优于直接生产部门,超前发展。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社会分摊资本是遍及整个社会利益的公共设施投资,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为直接生产部门提供外部经济效果,从而达到收益递增的目的。 (二)滞后论——优先发展直接生产部门、滞后建设基础设施部门 美国经济专家赫希曼,是不均衡增长理论的主要倡导者,他从投资效益出发,认为有限的资本应首先发展工业部门,然后再来建设基础设施部门。他批评传统的优先发展基础设施理论,认为这是一种“超能力的发展”,不能刺激引致投资(引致决策);而优先发展生产部门,虽然是一种“短缺的发展”、不平衡的增长,但能产生最有效的投资结果,刺激进一步的投资,实现“引致决策”最优化。所以在资本有限的情况下,应集中投资于直接生产部门,尽快地获得收益,增加收入,待直接生产部门发展成长并有了较大的收益后,再利用一部分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利用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以便加速资本的原始积累,从而实现扩大再生产。如1985年中国132个工业行业平均资金利税率为24.02%,加工工业均在32%以上,轻工业部门在40%左右,最高的石油加工业达101.41%,而采掘业、基础工业和初级加工业都在20%以下,其中和基础设施有关的工业更为低下,如电力生产业17.83%,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11.88%,水力发电业9.47%,蒸气热水生产及供应业5.86%,煤气生产和供应业1.24%。上述数据虽然带有不合理的定价因素,但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明,优先发展加工业可以在短期内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关于保险资金的私募股权配置

试论保险资金运用的私募股权基金配置2005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2007年9月,国务院又批准了第二批产业投资基金开展试点工作;2006年3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打开了渠道;这些被认为是保险业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重大政策举措。近两年来,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吸引了国外众多的私募股权基金,在为中国企业提升价值的同时获得了高额丰厚的回报。事实上,在金融发达国家,保险机构不但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更由于保险资金的独有的长期性特征,一直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投资者。当前我国保费收入快速增长,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可匹配投资产品有限,保险资金运用面临梗阻。在现有资产组合之外,考察私募股权基金与保险资金的对接,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 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 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主要包括收购基金、创投基金、资产类

基金(基础设施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等等。狭义的PE概念与VC (风险投资)相对,是指对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 1、资金来源。一般来说,1支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通常为7至10年,基金管理者需要在有效期之前退出投资,获得回报。这种投资的长期性决定了养老基金、人寿基金以及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根据欧洲创业投资协会的数据,1998年到2002年,银行、保险、养老基金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分别为24%、12%和22%。 2、组织形式。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公司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其中有限合伙制是主流组织形式,避免了重复纳税问题,也降低了机构投资人的风险。有限合伙人(即主要出资人)承诺并认缴基金额的99%的出资,只承担有限风险,不参与经营管理;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基金的投资、经营和管理。 3、激励约束机制。有限合伙制提供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机构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按照典型的有限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出资份额须超过1%,共担一定风险;可以提取基金规模的2%作为基金运作的管理费用;实现的净收益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按2:8比例分配,但必须是以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全部回收和协议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5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四条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 (二)已经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三)合理设置债券研究、投资、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岗位;投资和交易实行专人专岗; (四)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五)建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代理机构,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并由财政支持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省级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财政部代理省级政府发行并代办兑付的债券,比照中央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省级政府债券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准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特定机构发行的,信用水平与中央政府债券相当的债券。 以国家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债券,纳入准政府债券管理。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特定机构发行的特别机构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企业(公司)债券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是指由企业(公司)依法合规发行,且不具备政府信用的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第九条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研究 1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政策聚焦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费收入及资产总额也在不断的扩大。如何用好这笔庞大的资金,一直以来都是保监会和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而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和运营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和安全的特点,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对于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因此从20世纪初,国务院和保监会就对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不断进行探索,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在不断的建立,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很好的政策保障和投资环境。 下面我们对历年来国务院和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 政策进行了梳理。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明文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从而为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提供了政策保障。 1.2《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1号) 之后,作为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相应,保监会于2006年3月,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行业的专项管理规章,标志着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行业正式开闸。该《办法》立足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致力于构造以资产隔离、资产托管和独立监督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 ◆一是实行间接方式投资。保险机构必须通过购买专业机构设立的投资计划,将投资管理交由专业机构运作; ◆二是严格项目投资范围。允许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三是限定投资规模和比例。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

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的模式 保险资金如何投资私募股权

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的模式保险资金如何投资私募股权 我们知道保险公司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之一,保险资金具有长期、稳点的独特优势,十分有利于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的优势。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的模式,保险资金如何投资私募股权? 1.作为GP设立股权投资机构 根据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首次明晰险资可以涉足的投资领域,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2015年09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设立保险私募基金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基金类别和投向,支持保险资金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投基金及相关母基金,重点投向国家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健康医疗服务、互联网金融等产业和领域。同时,规定建立规范化的基金治理结构。借鉴市场惯例,基金发起人应当由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 2.作为LP参股PE基金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根据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创业企业,或者通过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也就是说,保险资金可以投资PE/VC/FOF,成为LP。 其中,保险资金作为LP投资,重点要求: (1)被投资的创投机构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 (2)为创业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成功退出的创业投资项目合计不少于10个,至少3名专业投资人员共同工作满5年;投资决策人

发达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经验与借鉴

发达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经验与借鉴 摘要:首先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日本、法德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状况;在此基础上,横向比较各个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模式;最后提出了国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所得结论较为合理。 关键词:发达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经验借鉴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 (2011)10-0103-02 1 各发达国家城际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经验 1.1 日本经验 日本虽然是位于亚洲的小岛国,却是世界上数一数二的经济强国。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中花费了大量心力,并取得了丰厚的成果。日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主要特点是政府作为投融资方面的主导,不仅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直接投资,还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代为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投融资领域,让资本市场发挥重要的作用。 (1)政府资金直接参与投资。 日本政府每年直接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资金数额庞大,根据

2009 年日本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表明,仅2008 年一年直接投入大 型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政府资金就达9.4 兆日元,其资金分布如图1。 政府主要通过两种直接投资方式来引导民间资本加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种是“筑巢引凤” 式,政府先行投入一定资金,对区域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更利于今后发展,然后以此作为优势来吸引民间资本共同建设更加大型的基础设施,最后将该区域建设得更加完备和舒适。另一种为“联合投资”式。即政府和民间团体共同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2)政府金融机构多元融资。日本政府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 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以日本开发银行为例,它通过吸收人们的储蓄金、养老金等向国内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不仅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增长,还对民间资本产生了诱导效应,使得大量民间资本竞相向政策性银行投资部门提供贷款,有效地保证了大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资金的需求。而作为补充性政府金融机构,住宅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冲绳振兴开发公库等,也从不同角度弥补民间金融机构资金的不足。 在电力、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日本政府金融机构除通过发行长期金融债券来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外,财政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也为民间资本提供担保,而且担保最高可达80%,如在日本电信业投资不足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制定了一个新的规定,每一个安装电话的用户都必须认购一定数量的政府债券。日本政府金融机构以这种通过发行特殊债券的方式为电信业融资,促进日本通信领域迅速发展。 (3)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日本政

保险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一般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不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

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股权投资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股权投资基金财产。 第七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八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第九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政策法规,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十条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保险资金间接入股基础设施开闸保险,入股,基金.doc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开闸-保险,投资,基金商务指南 记昨天从知情人士处获得确切消息,太平洋保险集团已于日前获得国务院批准,成为首家取得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试点资质的保险公司。据称有关的具体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类项目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5%。 太保有关人士昨天表示知晓这一消息,但目前还没有看到正式文件,因此出言十分谨慎。 投资渠道获突破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渠道的又一重大突破,将有利于推动保险资产结构调整和盈利模式转换。它不仅为长期的寿险资金开辟出一条很好的投资出路,同时还可以解决国家重点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 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迅速集聚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的矛盾,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由于国内很少有超过10年以上的国债投资产品,给保险业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带来巨大压力。为缓解这一矛盾,国务院和保监会2004年1月出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

意见》,指出要“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同年7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更是明确“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辑推荐: 热点专题: 门槛可能需百亿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层告诉记,要取得基础设施投资的资格,还需要一定的资产门槛,可能是100亿元。 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占用的资金量大,对于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肯定不适用。截至今年1月底,全国保险总资产超过1.54万亿元,其中,照此计算,理论上有超过2300亿可以间接投入基础设施。不过由于存在门槛,实际投资可能远不及此,并仅限于几家大型寿险公司。 可能获准经营房贷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开闸,意味着其他间接投资领域可能也将陆续获准放行。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间接投资方式主要有信托模式、产业基金模式、委托贷款模式和资产证券化模式。有关人士指出,其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是委托贷款模式,为保险公司分享房贷利益提供了可能。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现状研究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 资现状研究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 论文题目: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现状研究 学生姓名:彭文静 学号:0103 班级:英语1201班 专业:英语 指导教师:胡建国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现状研究 摘要:城市化进程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但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功能衰退、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效率低下, 投融资已成为制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瓶颈。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适用性的问题,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入手,开拓思路,从各个城市的角度考虑,结合项目本身的特性,进行融资模式的设计和选择。文章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整个城市的经营中并结合各种融资手段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希望能对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尤其是中小城市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研究?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经过了二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我国的经济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也从国家开始向外商和民营企业开放,开放的领域也越来越广,三方共同参与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的繁荣发展。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唯一主体。改革开放后,投融资改革开始了渐进式的民营化、多元化发展。当前,各级政府在增加财政投入、银行贷款投入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海外资本参与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领域,以实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渠道多样化的融资模式。然而这种种情况下仍然有一些问题。

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模式

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模式 工业园区是发挥投资的规模效应,是吸引资金、技术、人才、信息聚集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的重要手段,对实现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有着战略性性意义。因此,园区经济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国内一些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筹划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工业园区在全国各地呈蓬勃发展之势,各级领导都十分关注开发建设工业园区这项工作,都希望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能成为本地区的工业经济乃至本地本区域经济发展的推进器和火车头,成为招商引资的承载区、经济发展的集中区和财政收入增长区。 从发达地区的实践经验来看,要搞好园区的开发建设,最基本的前提是抓好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等级来划分,工业园区可分为三类。一类:园区规划起点高、环境优美、各类基础设施完备,配套功能齐全,在重大项目入园前实现了“九通一平一厂一站”,即通供水、排水、电网、公路、铁路、通讯、供热、供气和雨污管网,达到场平,建立固废处理厂和消防站;二类:园区各类规划齐备,实现“七通一平”,即通供水、排水、电网、公路、铁路、通讯和供热管网,达到场平,污水和固废处理

厂、绿化工程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重大投资项目做到“三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三类:园区具有总体规划,在重大项目入园前实现了“五通一平”,即通供水、排水、通讯、电网和公路,达到场平,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配套。那么,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模式有哪几种?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学习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认为有以下三种: 一、政府全额投资模式。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 要对工业园区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后将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并由人大通过以保证还款计划的实施。政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投入资金。优点是总体投资额度相对少,建设时间短,见效快,缺点是资金投入单一,财政压力大,适用于经济发达地区。 二、政府引导,依靠市场运作投资模式。按照“谁投资, 谁收益”的原则,政府作引导,成立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作为园区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的投融资主体,实现园区建设市场化运作,使工业园走自我发展之路。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出让为条件,实施特许经营,通过招、拍、挂等形式,开发园区商业用地,提升土地价值,参与企业改制、向银行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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