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及其他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7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是指密封于塑料、玻璃等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饮用纯净水及矿物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反渗透、蒸馏

及其他加工方法)(适用于饮用纯净水)→配料(适用于矿物质水)→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2. 饮用天然矿泉水及其他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二)关键控制环节。

水源、管道及设备等的维护及清洗消毒;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杀菌设施的控制和杀菌效果的监测;纯净水生产去离子净化设备控制和净化程度的监测;灌装车间环境卫生和洁净度的控制;包装瓶(桶)及盖的质量控制;消毒剂选择和使用;饮用矿物质水生产中,矿物质的添加量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等。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水源、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必须设置水处理车间、灌装车间、回收容器清洗消毒间、包装车间、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生产场所。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

2.容器清洗消毒和灌装车间的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设施;灌装车间应设置空气净化和消毒设施,入口处应有风淋设施;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级,或者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整体应达到1000

级。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粗滤设备;

2. 精滤设备;

3. 杀菌设备;

4.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设施;

5. 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6. 空气净化设备及风淋门;

7.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

8. 灯检设施;

9.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10. 去离子净化设备(适用饮用纯净水及饮用矿物质水),11. 矿物质水相应调配设备。

水处理设备、灌装线、输水用管材、管件和储水器以及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必须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的产品。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瓶、桶和盖;所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或食品级证明;对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的文件,即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对于矿物质水,所添加的矿物质原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浊度仪;(六)计量器具;(七)酸度计(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八)电导率仪(适用瓶、桶装纯净水);(九)

分析天平(0.1mg)(用铂钴比色法测浊度时需要)。

七、检验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带有★的项目为蒸馏法生产的瓶(桶)装饮用纯净水(蒸馏水)测定项目。

注: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8537中的下列规定:

1.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

2.必须标明特征界限指标、pH值、溶解性总固体、主要阳离子(K+、Na+、Ca+、Mg+)、阴离子(HCO3─、SO42─、Cl─)的含量范围。

3.必须标明是否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17323中的下列规定:1.有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才能使用“蒸馏水”名称。

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于同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的企业,每类产品抽取一个品种;对于既生产瓶装水又生产桶装水的企业应抽取桶装水产品。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桶装

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6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分备查。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碳酸饮料(汽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类产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等具体品种,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碳酸饮料(汽水)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水处理→水+ 辅料瓶及盖的清洗消毒

↓↓

基料→调配→制冷、碳酸化→灌装封盖→(暖罐/瓶)→灯检→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管道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尤其是添加剂的使用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制冷充气工序的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制冷充气工序控制、包装材料密封性等问题易造成二氧化碳气容量不达标,失去抑菌作用;技术管理和配料计量管理等问题造成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碳酸饮料类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冷却充气、自动灌装封盖车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1. 总则 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 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4.1申请受理 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 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 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 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 实施现场核查 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 核查厂区环境。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4.5.2 核查生产车间。主要核查车间布局及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车间布局的合规性。

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饮料类产品是指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且上述各单元未包括的其他类型软饮料产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其他饮料类的生产工艺。 水处理→水辅料 ↓↓ 植物的水提取物(或其他浓缩液、粉等)→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或不过滤)→杀菌灌装(灌装杀菌)→封盖→检验→成品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的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 (二)生产的关键控制点及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生产的关键控制点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2.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特征性含量指标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饮料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池(或其他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及封盖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清洁作业区对于热灌装工艺的应为10万级以上清洁厂房;后杀菌和无菌灌装工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茶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茶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经加工、调配(或不调配)等工序制成的饮料。不包括以茶作为调味料加工而成的各种茶味饮料,如菊花茶饮料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水+辅料 ↓ 茶叶的水提取物(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管道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茶多酚、咖啡因含量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茶饮料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池(或其他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应为10万级以上洁净厂房,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水处理设备; 2.配料罐; 3.过滤器; 4.杀菌设备; 5.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6.自动灌装封盖设备; 7.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8.混比机(适用碳酸型茶饮料)。 四、产品相关标准 QB2499-2000《茶饮料》;GB19296—2003《茶饮料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谷物加工品

2. 谷物碾磨加工品 3. 谷物粉类制成品面粉类制成品:

米粉类制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谷物加工品 (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2. 谷物碾磨加工品 (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 (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超标; 2. 磁性金属物超标; 3.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谷物加工品:清理设施、脱壳设备、碾米设备(糙米等除外)、包装设备。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2. 谷物碾磨加工品: 清理设施、磨粉设备(谷物粒、粉)、灭酶设备(谷物片)、轧片设备(谷物片)、包装设备。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 和面设备(面粉类制成品)、清理设施(米粉类制成品)、磨粉(浆)设备(米粉类制成品)、蒸粉设备(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成型设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LS/T 3215-1985《高粱米》; GB/T 13356-1992《黍米》;GB/T 13358-1992《稷米》;GB/T 11766-1989《小米》;GB 19503-2004 《原产地域产品沁州黄小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

附件1:0101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小麦→清理(筛选,去石,磁选等)→水分调节(包括润麦,配麦)→研磨(磨粉机,松粉机,清粉机)→筛理(平筛,高方筛)→成品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小麦的清理,研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的添加。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小麦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

2.小麦粉中灰分超标。 3.含砂量超标。 4.磁性金属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筛选设备(振动筛,平面回转筛); 2. 比重去石机; 3. 磁选设备(电磁辊,永磁铁); 4. 磨粉机; 5. 筛理设备(平筛,高方筛); 6. 清粉机(专用小麦粉必备); 7.微量添加设备(必要时); 8.包装设备; 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如绞龙,风网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355-1986《小麦粉标准》;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 GB/T 8607-1988《高筋小麦粉》;GB/T8608-1988《低筋小麦粉》; LS/T3201-1993《面包用小麦粉》; LS/T3202-1993《面条用小麦粉》; LS/T3203-1993《饺子用小麦粉》; LS/T3204-1993《馒头用小麦粉》;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 2.已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申请的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受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3.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 申请类别 2.1发证包括:企业首次申请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情形。 2.2延续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界满前6个月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2.3许可范围变更包括: 2.3.1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2.3.2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3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许可产品范围及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4 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后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2.4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2.5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6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7集团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2.8申请书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封面 3.1 产品类别:填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及其他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7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是指密封于塑料、玻璃等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饮用纯净水及矿物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反渗透、蒸馏

及其他加工方法)(适用于饮用纯净水)→配料(适用于矿物质水)→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2. 饮用天然矿泉水及其他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二)关键控制环节。 水源、管道及设备等的维护及清洗消毒;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杀菌设施的控制和杀菌效果的监测;纯净水生产去离子净化设备控制和净化程度的监测;灌装车间环境卫生和洁净度的控制;包装瓶(桶)及盖的质量控制;消毒剂选择和使用;饮用矿物质水生产中,矿物质的添加量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等。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水源、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必须设置水处理车间、灌装车间、回收容器清洗消毒间、包装车间、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生产场所。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 2.容器清洗消毒和灌装车间的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设施;灌装车间应设置空气净化和消毒设施,入口处应有风淋设施;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级,或者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整体应达到1000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1.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目前,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目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包括6大类78小类。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目录是如何管理的? 根据《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凡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管理条例》,

饮料审查细则

饮料审查细则 发布时间:2009-11-19 发布者: 字体【大中小】【关闭】【打印】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及其他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7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是指密封于塑料、玻璃等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饮用纯净水及矿物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反渗透、蒸馏及其他加工方法)(适用于饮用纯净水)→配料(适用于矿物质水)→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2. 饮用天然矿泉水及其他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二)关键控制环节。 水源、管道及设备等的维护及清洗消毒;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杀菌设施的控制和杀菌效果的监测;纯净水生产去离子净化设备控制和净化程度的监测;灌装车间环境卫生

果汁和蔬菜汁类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果汁和蔬菜汁类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预处理、榨汁、调配、杀菌、无菌灌装或热灌装等主要工序而生产的各种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二、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以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 水处理→水 + 辅料 ↓ 浓缩汁(浆)→稀释、调配→杀菌→无菌灌装(热灌装)→灯检→成品 2.以果(蔬)为原料 果(蔬)水处理→水 + 辅料 ↓↓ 预处理→榨汁→稀释、调配→杀菌→无菌灌装(热灌装)→灯检→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原果汁含量与明示不符、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原料清洗车间(直接以果、蔬为原料)、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清洁作业区对于热灌装工艺的应为10万级以上清洁厂房;后杀菌和无菌灌装工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果(蔬)预处理设施(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 2. 榨汁机或制浆机(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 3. 水处理设备; 4. 调配设施(需调配的); 5. 贮罐; 6. 杀菌设备; 7.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 8.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9. 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最新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大米申证单元为1个,即大米。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大米。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稻谷→筛选(溜筛,振动筛,高速除稗筛)→去石→磁选(磁栏,永磁滚筒)→砻谷→谷糙分离→碾米→成品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稻谷的清理,碾米,成品整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黄粒米超标。 2.水分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大米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筛选清理设备(溜筛,振动筛,高速除稗筛等); 2.比重去石机; 3.磁选设备(磁栏,永磁滚筒等); 4.砻谷机; 5.碾米机; 6. 米筛(白米溜筛,平面回转筛等); 7.包装设备; 8. 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斗式提升机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1354-86《大米标准》;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稻谷应符合国家稻谷标准(GB1350-1999)的规定。不得用陈化粮(稻谷)加工供人食 用的大米。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谷物选筛;(二)干燥箱;(三)分析天平(1mg);(四)天平(0.01g) 七、检验项目 大米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大米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加工精度√√√ 2不完善粒√√ 3最大限度杂质总量√√√ 4糠粉√√√ 5矿物质√√√ 6带壳稗粒√√√ 7稻谷粒√√√ 8碎米总量√√ 9碎米小碎米√√ 10水分√√√ 11色泽、气味、口味√√√ 12黄粒米√√ 13汞(以Hg计)√√*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 则

附件2: 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糕点产品包括以粮、油、糖、蛋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并经调制、成型、熟制、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品,如月饼、面包、蛋糕等。包括:烘烤类糕点(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酥类、水油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烘糕类等);油炸类糕点(酥皮类、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上糖浆类等);蒸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棕子类、糕团类、水油皮类等);熟粉类糕点(冷调韧糕类、热调韧糕类、印模糕类、片糕类等)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糕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生产的基本流程。 基本流程包括原辅料处理、调粉、发酵(如发酵类)、成型、熟制(烘烤、油炸、蒸制或水煮)、冷却和包装等过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2

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微生物指标超标。 2. 油脂酸败(酸价、过氧化值超标等)。 3. 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糕点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糕点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须冷加工的产品应设专门加工车间,应为封闭式,室内装有空调器、紫外线灭菌灯等灭菌消毒设施,并设有冷藏柜。生产发酵类产品的须设发酵间(或设施)。 用糕点进行再加工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冷加工车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糕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 调粉设备(如和面机、打蛋机); 2. 成型设施(如月饼成型机、桃酥机、蛋糕成型机、酥皮机、印模等); 3. 熟制设备(如烤炉、油炸锅、蒸锅); 4.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 生产发酵类产品还应具备发酵设施(如发酵箱、醒发箱)。 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件 全许办(2002)86号 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

目录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0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管理规定 (8)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1)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 (32)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52) 六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61)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 (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修订稿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将28大类食品的所有品种全部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管理,完成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的全覆盖。按照2006年食品监管工作的部署,总局组织制定和修订了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审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及其他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7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是指密封于塑料、玻璃等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饮用纯净水及矿物质水的生产工艺。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的公告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6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7.12.26 【实施日期】201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6号) 为了严格规范饮料生产许可,加强饮料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0523)

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鲜湿米粉及配制鲜湿米粉是指以大米、糙米为原料加工制作经熟制的食品。 其申证单元为2个:谷物粉类制成品(鲜湿米粉)、谷物粉类制成品(配制鲜湿米粉)。 鲜湿米粉是指以大米或糙米为原料,不添加其它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经熟制的成型食品。 配制鲜湿米粉是指以大米、糙米等杂粮为原料,适当添加食用淀粉等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经熟制的成型食品。原料中大米含量应不低于50%。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在副页上需注明申证单元为鲜湿米粉或配制鲜湿米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鲜湿米粉:

2、配制鲜湿米粉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制浆;(2)熟制;(3)冷却;(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微生物超标; 2.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的选址 1、厂区不允许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周围不允许存在有毒废弃物以及粉尘、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生产车间外墙应与严重污染源相距100米以上。严重污染源是指可能产生病原性微生物污染或其他存在严重危害性污染物的场所,如省、市、县、乡镇、社区级别医院;化工厂、水泥厂、石材厂、石灰厂、冶炼厂、危险化学品等存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隐患的场所;省、市、县、乡镇级别的垃圾收集、存放、中转、处理等场所;屠宰场;火葬场;大型畜禽饲养场(超过100头以上的家畜,500只以上的家禽)等场所。 生产车间外墙应与中度污染源相距50米以上。中度污染源场

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冷冻饮品包括以饮用水、乳品、甜味料、果品、豆品、食用油脂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香料、着色剂、稳定剂、乳化剂等,经配料、灭菌、凝冻、包装等工序而制成的产品。冷冻饮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冷冻饮品,并注明生产的产品品种(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0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配料→ 杀菌→ 均质→ 冷却→老化→ 凝冻 → 成型→ 包装 冰棍、食用冰、甜味冰的生产基本流程无均质、老化、凝冻三个步骤。雪泥的生产基本流程无均质步骤。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料; 2.灭菌; 3.老化(适用于冰淇淋、雪糕、雪泥)。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感官质量缺陷:如冰结晶,组织粗糙、空头等。 2.蛋白质、脂肪、总糖含量不达标。 3.甜味剂超标。 4.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生产企业除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和专用冷冻库,冷冻库应定期清扫、消毒。 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短途运输使用冷藏车,长途运输应使用机械制冷运输车。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配料缸;2.灭菌设备;3.均质器(适用于冰淇淋、雪糕);4.热交换器;5.老化罐(适用于冰淇淋、雪糕、雪泥);6.凝冻机(适用于冰淇淋、雪糕、雪泥);7.成型设备(切割成型、模具成型、灌装成型);8.包装机(若成型方式为灌装成型,不再用包装机)。 注:不能使用盐水槽为成型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59.1-2003《冷冻饮品卫生标准》;SB/T 10013–1999《冰淇淋》;SB/T 10014 –1999《雪泥》;SB/T 10015–1999《雪糕》;SB/T 10016–1999《冰棍》;SB/T 10017–1999《食用冰》;SB/T 10327–1999《甜味冰》;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乳及乳制品必须符合GB5410—1999《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的规定;甜味剂、着色剂、增稠剂、乳化剂等食品添加剂必须选用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

附件17:0601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及其他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7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是指密封于塑料、玻璃等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饮用纯净水及矿物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反渗透、蒸馏及其他加工方法)(适用于饮用纯净水)→配料(适用于矿物质水)→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2. 饮用天然矿泉水及其他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二)关键控制环节。 水源、管道及设备等的维护及清洗消毒;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杀菌设施的控制和杀菌效果的监测;纯净水生产去离子净化设备控制和净化程度的监测;灌装车间环境卫生和洁净度的控制;包装瓶(桶)及盖的质量控制;消毒剂选择和使用;饮用矿物质水生产中,矿物质的添加量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等。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水源、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必须设置水处理车间、灌装车间、回收容器清洗消毒间、包装车间、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生产场所。回收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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