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公司法与证券法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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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证券法试题

一、简答题

1、如何确定股东的资格?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包括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A.出资证明;

B.事实出资行为等。

2、比较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区别:

1、依据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依据是共益权,股东直接诉讼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

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目的

在于保护股东

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

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

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

合原告资格。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

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大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乐于为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而不是单单为个人利益, 对公司的经营 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股东、 被告和公司,还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其他所

有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对同一个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诉讼

;而直接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对原、 被告有约束力。

3、董事、监事、咼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1、 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派生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 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后,公司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受到请求之日起 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姬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请论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 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一)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规定,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 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

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二 )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三)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范围的拓展

根据该法第151条第3款之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适格 股东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请论述我国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的主要内容及其实践意义。

所谓股东派生诉讼, 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 而公 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 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 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意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最终保障股东,尤其是小股 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派生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 使得广

30日内 前述

180 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这就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门槛。

6、论中国《公司法》中股东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缺陷:(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免除条件不明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前置条件包括:其一,原告股东的诉讼,需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二,监事、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的30日内未提出诉讼的。但是,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原告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而不受前置程序的限制。

(二)诉讼费用不合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股东代表诉讼按照财产案件的标

准来收取案件的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需按照提起诉讼的金额的比例征收。因此,由于

原告股东提起代理诉讼所要求赔偿的金额往往很大,相应的受理费用也就很高。

(三)诉讼管辖和诉讼担保的问题。股东代表诉讼涉及的多为董事、监事等人的侵权行

为,但是这些地点往往不是侵权所在地,而是公司所在地。就造成诉讼管辖不明的问题。

完善:(一)细化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免除条件。

(二)建立必要的股东诉讼鼓励机制与赔偿机制

(三)合理划分诉讼管辖的范围。《公司法》应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进行明确的规定。

7、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政府对发行人发行证券,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仅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

审查,发行者在申报申请文件以后的一定时期以内,若没有被政府否定,即可以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核准制又称为“准则制”或“实质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全部的,可以供投资人判断的材料,还要符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

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

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具备许多共性,如都强调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与作用,

但作为不同的证券发行审查制度,存在重大差异:

1、证券发行条件的法律地位;

2、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方式;

3、投资者素质的假定。

8、简述保荐人制度。

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

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

9、请简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

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0、请简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的方式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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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11、请简述股票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公司股票的发行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成立时发行,一是公司成立后增资时发行,这两种股票的发行策划那个徐是不一样的。

1.公司成立发行的程序

(1)发起人在被准予注册登记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后,订立招股章程。(2) 发起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招股申请书。(3) 主管部门同意颁发许可证后,公司与证券发行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募集合同。(4) 投资者认购。(5) 股票交割。(6) 登记。

2.公司增发股票的程序

(1)制定新股发行计划,拟订所发行股票的种类、发行方式和价格。(2) 形成董事会决议。

(3) 向主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书,为认购者编制增股说明书。(4) 如果在现有股东之间进行分摊,则要冻结股东名簿,停止办理股票转让后的过户手续。(5) 签订委托推销合同。(6) 向现有股东发出通知或公告。(7) 股东认购或公开发行。(8) 股票交割。(9) 处理零股或失权股。

(10) 向证券管理部门登记发行情况和结果。

12、请简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和非生产

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

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程序:

1?作出决议或决定;2.申请发行;3.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准;4.公告募集办法;5.公司债券的载明事项;

6.公司债券存根簿;

7.发行中不当行为的纠正。

13、请简述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在有限公司称为股东会,在股份公司称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原则上采取召集会议的方式;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

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1、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一手包办。

2、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董事主持。

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与主持。

4、监事(会)不召集与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与主持。

14、请简述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条件(P352)

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召开临时的法定事由时,应当在法定期限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请简述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

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

(1 )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

(4 )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16、请简述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

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17、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与立法实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指公司不具有独立于股东的实体时,限于公司与特定的第三人之间有

问题的法律关系中,不承认公司的法人格,将公司与股东视为一人,从而向股东追究公司的责任。

18、试述一人公司的内涵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论述两者的关系

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

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19、简述法定资本制的内容。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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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

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里对资本总额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公司设立时,必须

将股份一次性由发起人或者股东全部认足。

股份认足后,各个股东应该按照发行时的规定缴足股款。可以一次性缴足,也可以分期

缴足,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比例与时限。

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股本的要根据法定程序来增资。

20、简述我国公司合并的程序。

一、订立合并协议;二、董事会决议;三、股东会决议;四、政府批准;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六、对债权人的通知或者公告;七、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21、简述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

1、证券交易所是由若干会员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法人。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国家的批准。

3、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及理事会(董事会)。

4、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有理事长及常任理事。理事长总理业务。

22、简述我国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开发行概念的定义。

公开发行证券是一种按证券发行对象划分的证券发行方式。

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

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23、合伙与公司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首先,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

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

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

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

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

的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

联系。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属

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最后,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

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24、、合伙企业的含义与特征

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

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项: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3、合伙人共同出资;

4、合伙

人共同经营;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合伙人共享受益。

25、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

(1)公司设立原则: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

(2)我国公司设立原则:基本采取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对特殊行业实行核准设立主义。

①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条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经登记机关依法

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事先审批或核准。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进一步严

格规定公司的设立要件,加重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并增强公示要求等。

②核准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

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

26、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的法定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修改后,还应该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7、公司债与公司普通债务的异同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包括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

公司债与公司债务的区别:

1、公司债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公司债务则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

2、公司债是股份有限公司与不特定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债务则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公司债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债务的转让则受合同法的限制。

4、公司债的偿还具有一律性,而公司债务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

5、公司债的形式为债券,公司债务则是多样性。

28、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联系与区别

一、股票与公司债券的相同点。主要是:1)两者都是投资手段,体现着资本信用。它们

既能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又能为公司筹集到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由

于股票和债券共同构成其资本总量,因而两者的发行量此消彼长,形成相应的公司资本结构。

2)两者都属于流通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转让,其流通价格都要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银行利率的影响。

二、公司债与股份有着本质的区别:

1、公司债券的所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更无权对公司事务作出决策。而股份的所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股东权,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

2、公司债的利率一般是固定的。不论公司是否有盈亏,都应按约定的利率向公司债的债权人支付利息。

3、公司债期限届满,公司应向债权人归还本金,而公司股东则无权请求公司退回出资,唯有在公司解散、清算时,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4、公司债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股份的缴付则不限于货币,也可以实物、无形财产等折价抵缴。

5、公司解散时,公司债优先于公司股份得到偿付,而公司股份只有在公司清偿完包括公司债在内的公司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时,才可参与分配。

29、公司设立与成立行为的性质分析

(1)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2)公司成立是指对已具备法定条件,完成申请程序的公司由主管机关发给经营执照从而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成立日期就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3)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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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英语:公司法

商法英语:公司法 公司corporation company 合伙partnership 合股公司 joint-stock company 特许公司 chartered corporation 注册公司 registered corporation 法定公司 statutory corporation 无限公司 unlimited corporation 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corporation 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by shares 母公司 parent corporation 子公司 subsidiaries 上市公司 quoted corporation 公司集团 groups 保证公司 limited by guarantee 慈善公司 charitable corporation 控股公司 holding corporation; holding company 公开公司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闭锁公司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公公司 a pub1ic company 私公司 a private company 一人公司 one-man company 公司治理 corporation governance 公司人格 corporation personality 契约束 nexus of contract 公司法人格否认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刺破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 普通合伙 general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 limited partnerships 合伙人p artner 有限责任 limited liability 公司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注册证书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发起人的受托义务 promoter‘s fiduciary obligation 认购协议 subscription agreement 既成事实公司de facto corporation 法律上的公司 de jure corporation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证券法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证券法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证券原理 1.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33,单)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考点】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 【解析】先明晰两个概念: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公司法》第153条第1款:“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票和债券都是企业的筹资手段,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但是债券二者都可以发行。故A项错误。 一般而言,股票的流通性要强于债券的流通性,但是股票的风险性要大于债券,故B、C项错误。 股票和债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不同,股票是持有人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如分享利润等而公司债券仅具有收取本金和利益的权利,不具有股票的权利。故D项正确。 2.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违反《证券法》规定?(2009/3/78,多)

A.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B.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 C.对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决定证券买卖的种类与数量 【考点】证券公司行为禁止 【解析】《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由此可知A选项应选。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可知B选项不应选。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由此可知D选项应选。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由此可知C选项应选。 证券发行 1.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2,单)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考点】证券发行 【解析】《证券法》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

商法学案例

【商法学案例】 一、商主体 【案例】 下面有十个主体,用你所学的商法知识,回答后面所提问题。 (1)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某有限责任公司 (2)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3)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户张某 (4)甲乙丙合伙创办的某“同心”商社 (5)某城市商业银行 (6)林某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 (7)中国公民王某 (8)某省财政厅 (9)某财经学院 (10)中国红十字学会 【问题】 (1)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主体? (2)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法人? (3)构成商人的条件有哪些? (4)商人的分类方法有哪些? 二、个人独资企业 【案例1】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由于李某的工作比较清闲,收入也不高。因此李某很想从事一些其他的职业,并因此增加自己的收入。李某了解到市场上饮食业非常赚钱,因此打算成立一家餐馆,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但是由于担心自己的资金以及管理水平有限,因此李某同自己的表弟王某商量后,决定两人共同出资成立该餐馆。两人决定将该餐馆命名为“好味来海鲜酒楼”。酒楼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好味来餐饮公司(个人独资)”。李某了解到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由自己自愿申报,为了减少自己的责任风险,打算不予申报。同时由于经营场所对于经营餐饮业非常重要,李某和王某商量后,打算要好好挑选经营场所,所以想在取得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再行确定酒楼的营业地点。接着,李某拿着自己及王某的身份证明以及填写好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到当地工商局办

理登记,因多项条件不符合要求,被当地工商局驳回。 【法律问题】 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不符合之处有哪些? 【案例1】 【案情简介】 2009年 1月 15日,甲出资 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09年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从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9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09年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 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国家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 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 1万元,实物折价 8万元;(3)甲在 B合伙企业出资 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 (1)乙在2009年2月 10日以A企业名义从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三、合伙企业 【案例1】 【案情介绍】某合伙企业是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组建的。其中甲以非专利且非专有技术及劳务出资,乙以80万元人民币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在经营过程中,该企业的产品注册了商标,取得了商标专用权,购置了两辆东风牌汽车及若干办公用品,获得了另一企业赠与的10间房屋,因他人侵犯企业名称权及商标权,获得赔偿金100万元。另外,该企业欠银行贷款180万元。 【问题】 (1)合伙企业可以起字号码? (2)哪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申请设立该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案例2】 【案情介绍】王某、贾某、邓某、高某四人于2008年3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四人共同投资兴办一家电子元件厂,企业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王某出资10万,贾某以两间房屋出资,邓某出资15万元,高某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委托高某负责

第二讲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第一部分 专题作业和课堂讨论建议选择以下几个问题探讨和发表意见: 、我国商法基础理论、商事通则制定、商事主体制度问题(商法总论专题) 、我国公司股权和控制权纠纷问题(公司法专题,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机构完善等问题(公司法和证券法交叉专题,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地实践、存在问题,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我国企业破产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破产法专题,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基本理论、制度、实施现状、重点、难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我国证券法对投资人权益保护和投融资机制完善问题(证券法和金融法交叉专题,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地功能、投资人权益保护、投融资机制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等问题、发行审核制度地存废,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证券投资基金法(关注法律修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机制等)、我国保险法问题(结合我国商业保险体制改革,结合保险功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地关系,被保险人权益保护问题,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部分 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会将以下问题列为年会地热点问题,反映了商法研究地基本动向:一、():重庆,重庆大学 本届年会地中心学术议题是“改善民生与商法发展”,具体课题有四: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包括商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地实施评估与研究 .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研究 .民间借贷与金融秩序地商法规制 二、(年):云南玉溪,云南大学 本次年会地学术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商法发展 研讨包括但不限于商法一般规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破产法地发展,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这一大背景下地商事立法完善与商法学理论地创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年):辽宁大连,大连海事大学 本次年会地学术议题:商法适用中地疑难问题研究 着眼于商法实践中地众多疑难问题展开探讨,围绕多个商法领域展开研究.研讨地问题既有传统地商事立法体系、营业、商主体、商行为等理论问题,也有商业使用人、营业转让、商事登记、商主体地判断标准等具体地制度问题.研讨主要集中在商事立法体系、商事审判理念和商法地适用范围等问题展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四、(年):四川成都,四川社会科学院 本次年会地学术议题:商法视野中地社会责任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已载入年修订地公司法之中,并已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地重要内容.近年出现地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丑闻,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地企业高管薪酬不减却又大量裁减员工,震后捐款支持重建,以及关于公司是谁地争论,已使社会责任越出了企业地范围,成为整个商法视野关注地重大问题.为此,本次年会将围绕《商法视野中地社会责任》这一主题,集中讨论以下四个问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一)企业社会责任地基本理论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 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试分析:该公司组建事宜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公司法与证券法(3)

1.股东代表诉讼 【习题·多选题】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股东李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应当以甲公司为原告 B.应当以乙公司为被告 C.胜诉利益归李某 D.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本题以李某为原告;(2)选项B:应以侵权人张某为被告,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3)选项C: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4)选项D: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2.不开会直接作出决定 【习题·判断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经李某和赵某同意甲公司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但李某和赵某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答案】× 【解析】对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公司决议的效力 【习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决议法律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不成立

商法案例

公约: 案例:营业地位于美国纽约的公司拥有建筑材料存放在日内瓦,纽约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了销售合同,将这些建筑材料出售给法国公司,而法国公司购买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修建在日内瓦的旅馆。美国与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请问如果发生争议,可否适用公约之规定? 案例:位于纽约的美国甲公司与位于印地安那州的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合同,这些家具被卖方甲公司存放在意大利,买方乙公司购买这批家具的目的是装备其在法国的新的公司的办事处,这样货物注定要由意大利运往法国,发生跨国运输和货物进出口,试问是否可以适用公约? ?卖方向买方出售二手车10辆,用于买方的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 第三人起诉卖方,主张其对这10辆车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诉讼程序,买方也参与到诉讼中来。后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由此导致买方损失经营利润10000元,法律服务费5000元,请问依照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处理处在什么样的不同?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中国A公司向荷兰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可能出现这几种情况: ?(1)荷兰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告知中方机床将在荷兰使用,如果荷兰 某一制造商依据荷兰专利法向荷兰的B公司提出B公司进口并使用的机床所运用的技术系对其专利的仿冒; ?(2)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 转售到加拿大。货到加拿大后,一个加拿大的制造商声称这设备是仿冒他在加拿大登记注册的专利制造的,并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这种机床在加拿大的使用和销售,并要求荷兰B公司赔偿损失。 ?(3)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 转售到加拿大。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导致机床并没有按计划销往加拿大,买方将货物另行转售给了意大利的进口商。假如意大利制造商认为该批机床的进口侵犯了他在意大利登记注册的专利权。 ?问题:卖方在上述何种情况下应承担权利担保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课堂案例 案例一:某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巴克利自行经营,盈利100万美元。后因投资人巴克利年老体衰,很难经营管理企业,便委托贝尔管理企业。由于贝尔不会管理经营,现欠债150万美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

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论

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论 民法总则的施行对商事单行法产生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商事单行法的立法要与民法总则相协调;二是在法律适用上,民法总则对商事案件具有补充适用和漏洞填补的功能。在各商事单行法中,公司法受民法总则的影响最大。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民法总则有关法人、营利法人以及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均有补充适用的余地。从立法的角度,公司法应避免重复性规定,方能实现民法总则的统领作用。在公司法与民法总则相协调时,存在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如公司法总则是否还有存在的意义、公司法剩余规则的碎片化如何重新整合,以及民法总则抽象性规则体系违反所带来的法律漏洞等。在法律适用上,民法总则有关法人决议成立的一般规定和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则,以及有关法人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与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规则,应如何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协调。此外,民法总则不仅对公司法漏洞具有填补的功能,而且确立了法律漏洞填补的规则,如何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及在适用民法总则的法源条款填补公司法漏洞时,该条款是否存在进一步检讨的空间,等等。这些问题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提出切实的解决办法。 1民商合一体例下民法总则的规范意义 我国制定的民法总则秉持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统一适用于所有民商事关系,统辖合伙法、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商事特别法”。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亦为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应当说,民法总则是民商合一体例最为集中的表达。在立法路径和技术上,“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草案。……同时,按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在规律,注重与民法典各分编和其他部门法的有机衔接。”这种以总则编引领民法规范的体系化、法典化的体例,应当是借鉴德国潘德克吞式的法典编纂技术和体例的结果。从民法总则编有关概念的提炼、法律原则的概括和一般性规则的归纳等方面,都可以观察到民法总则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力图使民法总则部分的规范“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1

《商法》名词解释

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行为的行为。 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这种体例。 实质的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别,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英美的商法概念,实际上涵盖了许多被大陆法学者看来是民法的内容,如财产、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等。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经营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通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 募股申请——发起人在向公众公开募股之前,必须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并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始募股。 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它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或服从于股东大会。 监事会——即监察委员会,是对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记名股票——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记名股票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也可以称为财务状况表。 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搁放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为两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 商事组织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定的商事主体设立、存在、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税后利润——是指公司上一个年度的利润在扣除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剩余的利润,此部分利润本应分配给股东,但经股东会决议立不分配,而转为公司的投资款项。 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利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代表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的法定代表认就是公司的董事长。 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结成的合伙。 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商法案例分析题1

商法案例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 (2007 年) 五、(本题 20 分)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 60 万元和 240 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 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 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 50 万元未还。乙与白云 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 3 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 20%给白云 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 “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b5E2RGbCAP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 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 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 未提出异议。p1EanqFDPw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 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 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DXDiTa9E3d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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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 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 律对策? 答案: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 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RTCrpUDGiT 5、甲持有公司 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006 年)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 1000 万元、到期日为 2006 年 5 月 30 日、付款人为大满 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 A 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 楼房不过 户。5PCzVD7H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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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真题(经典)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40小题13分,第41小题10分,共23分) 1、某中学为更新学校的电教设备在开学前与某品牌电脑代理商签订了购买30台电脑的合 同,双方约定了电脑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等,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货付款。合同签订后第8天,该品牌电脑生产商为促销将该型号电脑每台降价200元,该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新价格结算,代理商以货是先订的为由不同意降价,并于合同签订后第9日送货到学校,学校拒收。 请回答: (1)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条件是什么? (2)学校的降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针对学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 答:(1)条件。①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②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③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2)无法律依据。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当事人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的,若变更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3)可以要求。①继续履行合同;②赔偿逾期收钱付款造成的损失;③学校承担诉讼费。

2、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 (1)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 (2)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 答:(1)不享有。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属于必须进行登记的范围,所以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2)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 (3)没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为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4)李某与张某的债务关系成立,李某向张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本息,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法重点理论及发条分析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在私法之下,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为什么会理论上产生如此大的争议,关键是立法模式。大陆法系之下,立法模式分为两种,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形式上的民商合一是指一个国家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民商分立是指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采取的是民商分立,如欧洲的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亚洲的日本、韩国。瑞士是典型的民商合一,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 我国目前民法典正在制定过程中,立法趋势是民商合一。从中国目前既有的情况来看,中国既不是民商合一,也不是民商分立。 我们到底要怎样走,是一个重大的立法抉择。民法学者抢先一步,编纂民法典作为党的决定正在落实。问题是民法典出台之后还要不要制定商法典?制定商法典是不可取的,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倒是可能的。 虽然制定民法典已成定局,但关于商法未来如何完善依然存在着多种可能性。第一,民商合一、民商分立概念本身是19世纪立法的产物,现在看来已经非常老旧了;第二,即便存在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也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即是一部法典还是两部法典。但无论如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商法是分开的,商法有自己的特殊规则,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抽象出商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为达到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是否有必要将商事单行法重新编纂纳入法典之中,实际上没有必要。因为单行法易于修改,而法典修改却很困难。而恰恰是商法修改频率较高,原因在于商法极具制度创新意识,商人群体推进商法的修改,商法可以及时地反映人类的制度创新和智力成果,这也决定了商法不适合以法典的形式存在。问题的关键是现在要制定民法典,我国不适用完全的民商合一,也不适用制定商法典,商法的分则已经有了,现在只缺少总则,用以规定商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商事关系有商事特别法的适用商事特别法,没有商事特别法的适用商法总则,没有商法总则适用商事惯例(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没有商事惯例再回归到私法的一般法,适用民法。现在缺少的就是商法总则,规定商法的基本原则、商行为的一般规则,商主体的一般规则。主流观点并不是制定商法总则,而是制定商法通则。基于“立法技术剩余”将各种特殊的商事合同、商事留置等规定在商法通则里面。 在民法总则里就可以看出未来走向,民法总则的部分规定没有为商法提供商法总则的规范性体系的作用,同时又大大削减了将来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即,民法典总则部分提供全部的商法的一般性规范可以,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比如就代理制度来讲,民事代理中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是经典的民事代理;而表见代理,在民事生活中极少成立,表见代理真正的适用领域在商事领域;还有经理人制度和店员的代办权制度,特殊的商事代理,这些制度能否进入民法总则——不可以,原因在于将严重破坏民法体系自身的和谐,民法会变得不伦不类。最近将要审议的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关于商法的规定全部删了。将来单独制定商法通则的可能性和空间留了出来。 同学展示: 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优先适用商法,只有对商法无规定的才适用民法。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原因: 民法:虽然各国尚未制订民法典,但民事法律规范一直在主导着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商业贸易不断发展,商人阶层的存在和特殊利益致商人团体的自制规则和商事规则逐渐发展。

商法学科的发展状况与重大问题研究

商法学科的发展状况与重大问题研究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商法学科的历史及前沿动态 我国商法学科伴随着我国商事立法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获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商事立法有了稳步地推进,相继颁布了《破产法》、《公司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担保法》、《保险法》、《独资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等众多商事单行法,建立起商事主体、交易和秩序的商事法律制度。而且,这一过程至今并没有结束。《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均经过了较为全面的修改而日趋完善。这样的立法进程,为商法学科的发展和繁荣奠定了实践基础。在商法学科建设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其中涉及商法学基础理论和商法总论的著作、教材(包括修订版在内)就有30余种,涉及商事单行法的著作、教材不下百种,发表的商法学科的研究论文数千篇。在商法学科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学科研究人员发表的著作和论文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其中,《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王家福主编)是我国最早研究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专著,为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规则的构建起到了理论导向的作用,意义巨大。《中国商事法》(王保树主编)出版后多次印刷,已经

成为我国商事法学出版物印数最多的著作之一,对于商事法的研究、教学和司法实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全国范围内,商法学科的发展不仅包括对我国国内法的研究,其研究的广度还扩展到了对外国商事立法和实务的比较研究层面,特别是近年来的研究,已经基本形成外国商事法比较研究的规模。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具有代表性的作品,诸如《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比较商法导论》、《英美公司董事制度研究》、《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法国商法引论》、《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等。商法学科的研究人员还翻译出版了许多境外出版的商法学术著作和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商事立法文献,为我国有效开展商法的比较研究创造了条件。 商法学科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商法学科的研究主要围绕商法的基础理论、商事单行法基础理论、商事法的应用和商事单行法的立法及完善等方面。 1.商事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学界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商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商法的性质或地位问题、商法的应用等。近年来,学者们的研究重点集中于商法理论的创新方面以及继续研究商法和民法 的关系等基础上,从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角度等方面寻求商法理论的突破,力图建立具有自身特点的独立的商法理论体系。但是,这个方面的研究仍然显得较为薄弱,有许多工作要做。

国际商法练习题公司法部分

国际商法练习题公司法 部分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国际商法公司法部分练习题第一部分:选择题 1. 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法人是( A ) A.公司 B.个人企业 C.家庭 D.独资经营企业 2.公司的法律特征包括(ABCD) P68 A.公司是法人 B.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C.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D.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E.公司的存续一般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3.依照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一般认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A) P67 A.法人 B.非法人组织 C.财团法人 D.社会团体组织 4 .公司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B)P109 A.拥有自己的财产 B.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C.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D.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5 .在美国,组成公司章程的文件有(AD)P81 A.组织大纲 B.公司名称 C.绝对必须记载事项 D.内部细则 E.相对必须记载事项 6 .狭义的公司资本是指( C ) P92 A.包括公司的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 B.仅指公司的借贷资本 C.仅指公司的自有资本 D.包括公司的一切资本 7 在公司获利甚丰的情况下,可以分得更多的权利的股票是(D ) P95 A.普通股 B.后配股 C.累积优先分红的优先股 D.参与分配股息的优先股 8 .公司的公积金依其性质大体上可以分为(BC) A.盈余公积金 B.法定公积金 C.任意公积金 D.红利公积金 E.福利公积金 9 公司清算人制作的财产目录和资产负债表,需要提交( A) P142 A 股东大会 B 注册登记管理部门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 第一章 一、商法 1、概念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1)私人财产关系 2)经营性财产关系(本质特征:营利性) 3)独立的社会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 (2)、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1)含义:广义:国际国内 狭义:国内-商事私法 实质意义:一切 形式意义商法典 2)商法体系结构 商事关系:商事主体、商事行为 A、商事主体法:关于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 B、商事行为法:关于商事主体从事各种商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则 3)商法渊源:a.制定法、 b. 判例法、 c. 司法解释、 d.自治性规则、 e.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2、特征 1)、私法性与公法性 2)、国内性与国际性 3)、实体性与程序性 4)、冲突性与协调性 5)、伦理性与技术性 6)、稳定性与进步性 二、商法交易原则 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 1)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 a.合同自由 b.企业自治 c.市场自律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a.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 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b.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实原则在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 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中适用) c.情势变更:构成要件(a.须有情势之变更 b.须有情势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 前 c.情势变更须非当事人所料,且具有不可预料的性质 d.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 e.须情势变更后仍然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 3)、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a. 交易定型化(形态、客体、方式) b.时效短期化 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a. 强制主义 b.公式主义

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1)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2)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的特殊内容;3)营利性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所谓营业,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次是必须有内容的确定性。再次还必须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最后公司的营业还具有行业性的特点。 2、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低位。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4、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主要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发人人格。 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

该公司法人热格的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其效力不影响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因而受到侵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必须使实际受害的债权人,包括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主体要件所决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根据受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而不是人民法院作出。 2、行为要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适用的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格的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1)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控制;2)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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