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要求

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要求
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要求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目录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

3.1 编制依据

3.2 相关法规与标准

4 章节主要内容

4.1 正文

4.2附录

4.3条文说明

5 工作进度

6 专题研究

6.1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

6.2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

7 经费预算安排

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8.1编制组人员组成

8.2工作分工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

我国众多江河内蕴藏着较丰富的砂石,是主要的建筑材料来源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建筑市场对砂石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在一些江河中采砂规模呈迅速增大趋势,大量的、掠夺式的、无序的乱采滥挖,不仅严重改变河床自然形态,直接造成局部河势的恶化,影响河岸稳定,破坏鱼类等水生物的繁殖栖息环境,影响江河水质和水体功能,而且严重威胁着防洪和通航的安全。据了解,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辽河、珠江流域的干支流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采砂活动,采砂管理已受到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采砂规划是采砂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科学有序采砂的基础。缺乏采砂规划的指导,必然导致无序采砂,因此制定采砂规划,科学地规范采砂活动,是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迫切需要。

采砂规划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采砂规划不以工程为主要措施,也不是一项产业规划,而是对采砂活动加以限制和引导;二是规划对象的动态性强;三是不以盈利为目标。国内目前尚无一部适应指导采砂规划编制的规程规范,因此,尽快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为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提供依据。

2 适用范围

该规程适用范围为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支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采砂活动指在河道(包括河口、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等。

中小河流采砂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

3.1 编制依据

主要编制依据包括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2003年5月《关于委托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的函》,水利标准化工作合同书以及该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项目建议书。

3.2 相关法规与标准

(1)《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

(2)《河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

(3)《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03]546号)等规范性文件。

4 章节主要内容

本规程拟包括正文、附录和条文说明三个部分。

4.1 正文

1 总则

本章应说明制定本规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编制、修订采砂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以及规程中带有共性的规定。主要内容要求如下:

1.1 概括地阐明制定本规程的理由和依据。

为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2 说明本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为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支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中小河流采砂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采砂活动指在河道(包括河口、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这部分将来可能写到条文说明中)

1.3对采砂规划性质和特点的阐明和规定。

采砂规划不是以资源利用为目的的产业规划,而是一项对采砂活动加以限制和引导的限制规划。其目的是在维护河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适度地利用河道砂石。

1.4对河道采砂规划内容的规定。

河道采砂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河势演变分析,禁采区、保留区的划定和可采区规划,禁采期和可采期的确定,规划方案采砂影响分析以及对采砂机具和作业方式的原则要求。

1.5对采砂规划编制的要求和规定。

采砂规划应遵循国家有关水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并符合有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正确处理规划中应考虑的相关关系。

可根据河道的不同特性如山丘区河道和冲积平原河道,分河段进行编制。

1.6对规划期的规定。

规划期应根据不同河流的特性提出原则要求。一般以5年左右为宜。

1.7对基本资料及以往有关成果收集与整理的原则要求。

1.8对规划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管理的原则要求。

2 基本资料

编制采砂规划应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的基本资料,包括气象、水文泥沙、河道、地质、涉水工程、航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资料。流域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流域开发利用规划成果,以及流域开发利用情况、规划河段水利工程分布情况等。本章对各方面资料的要求作出原则规定。主要内容应包括:

2.1气象、水文、泥沙资料。

提出采砂规划所必需的气象、水文、泥沙特征资料(包括实测资料和调查资料)内容和相应技术要求(包括资料年限要求)。

(1)气象特性。流域及规划河段所在地区的基本气象特性。

(2)水文特性。

对不同河流应予分析的水文资料及共同的水文特性进行规定。包括年、月径流系列的还原计算和插补延长、简要地分析说明流域的径流时空分面特性、分析计算并说明规划河段主要控制点年、月径流特征。分析说明规划河段洪枯水位特征。

规划河段位于防洪重点河段时,还应简要分析说明流域及规划河段洪水特征,防洪控制水位等。

(3)泥沙特性。

除收集流域内主要控制站泥沙资料外,还应收集规划河段土壤、植被条件等资料;分析计算规划河段各控制点泥沙特征(包括悬移质、推移质特征值及颗料级配等);分析说明泥沙来源、时空分布及组成;简要分析说明流域产沙影响因素、水利工程及水土保持对来沙的影响,规划期内流域来沙变化趋势等。

(4)冰情。

分析说明规划河段冰情特性,分析规划河段发生冰坝、冰塞的可能性以及采砂的影响。

(5)潮汐。

当规划河段位于感潮河段或潮汐河段时,应收集有关资料并分析潮汐规律及特征潮水位、潮流特性,分析潮汐河段泥沙特性、潮流对河道冲淤及河床稳定性的影响。

(6)当规划对象为湖泊时,应根据湖泊特征及规划需要,收集湖泊及控制流域有关气象、水文及泥沙资料,并开展相关分析。

2.2河道资料。

(1)地形资料。收集规划河段历年河道地形资料,提出应充分利用以往河道地形测量资料的要求,必要时应进行专门测量。

(2)床沙质资料。收集规划河段历年床沙质测验资料,必要时应进行补充采样分析。分析规划河段床沙分析特征及粒径等。

(3)以往河道的河床平面变化和冲淤变化分析成果的收集。

2.3地质资料。提出采砂规划河段地质资料的要求。

(1)河道的地质环境。说明河道的发育情况(地貌及现状),河道砂层的分布情况,砂层总体储量、质量,进行可开采性评价。

(2)采区的基本地质情况。说明具体开采河段或采区砂层的质量、储量以及开采的限制条件。必要时应进行外业勘探。

(3)与开采有关的环境地质问题。

2.4涉水工程资料。提出对说明河道两岸和河道内已建涉水工程及其运行条件资料的要求以及规划期内拟建的涉水工程的规划情况。

2.5航运资料。提出对航运现状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的资料。

2.6生态环境资料。提出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生态环境现状资料的要求。

2.7社会经济资料。提出对社会经济主要指标的资料要求。

2.8提出收集相关的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和科研成果的收集与整理分析的要求。

2.9对规划河段已往和现状采砂及管理情况调研分析的要求。

3 河道演变分析

3.1规定河道采砂规划应进行河道演变分析工作。河道演变分析应包括历史河道演变和近期河道演变及演变趋势以及泥沙补给分析。对水文、地形等资料缺乏的河流,应进行河道基本特性的调查,河道演变分析可适当简化。

3.2历史时期河道演变。分析历年河道地形图及史籍资料,简要说明历史时期河道的演变规律。

3.3近期河道演变。

3.3.1根据近期河道地形等资料,对比分析河床的平面变化及冲淤变化。通过上下游、干支流多年实测水沙平衡情况,进行规划河段年际、年内冲淤总量分析、冲淤变幅、泥沙冲淤及其分布对河道行洪能力影响初步分析;分析河道近期年际与年内深泓线、岸线及横断面变化规律并说明其与来水来沙的关系。

3.3.2分析并说明河道碍航浅滩冲淤演变规律、碍航情况及航道整治实施效果等。

3.3.3分析并说明水利枢纽、护岸工程、航道整治工程及砂石骨料开采等人类活动对河道演变的影响。

3.4河道演变趋势。分析河道演变总的发展趋势,若因河道修建水利枢纽、流域实施水土保持等因素而使河道来水来沙及边界条件等方面在采砂规划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长期较大的系统性变化时,分析其变化对河道演变的影响及演变趋势。

3.5提出泥沙来源及补给分析的内容与方法。对河流的来水来沙、泥沙输移特性等进行分析。该部分内容是否列为附录,下阶段视情况确定。

4 采砂规划

4.1禁采区划定。

4.1.1提出禁采区划定的原则和要求。对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沿江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行以及穿(跨)河建筑物运行安全等有直接不利影响的水域,自然保护区、重要生物栖息地和繁殖场、饮水水源保护地,应列为禁采区。

4. 1.2根据禁采区确定的原则,划定禁采区,包括禁采河段和禁采水域。

4.2 保留区划定。

4.2.1提出保留区划定的原则和要求。对开采条件较差或因暂时无砂可采或因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或通航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有潜在影响的水域宜划定为保留区。保留区可根据河势等实际情况的变化,在规划期内或规划修订时作相应调整。

4.2.2根据保留区划定的原则,划定保留区。

4.3 可采区规划。

4.3.1 规定可采区划定的原则。应在河道演变分析的基础上考虑河势、防洪、通航、环保、沿岸设施的运用等因素合理划定可采区。

4.3.2提出可采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可采区规划应包括采区范围、控制开采量、控制开采高程、禁采期、采砂作业方式等。

4.3.3 提出可采区布置要求。可采区规划需采用现势性强的河道地形图,其比尺应符合采砂规划要求。不同河流的采砂规划对河道地形图比尺的要求在条文说明中解释。

4.3.4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要求。应在河道演变分析以及泥沙补给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可采区的控制开采高程。

4.3.5年度控制开采量要求。

(1)可采区年度控制开采量应根据可采区范围大小、控制开采高程以及年度泥沙补给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2)规划河流或河段年度控制开采总量不宜超过河道多年平均泥沙补给量。

(3)规划河流或河段规划期内开采量。

4.3.6对河道内堆砂场、弃料的堆放和处理的原则要求。

4.3.7可采区禁采期要求。应考虑以下因素:

(1)河道防汛要求。主汛期以及水位超过一定高程,对防洪有影响时,应设为禁采期;

(2)通航要求。对于有通航要求的河道,若枯水期采砂可能对通航安全产生影响,则禁采期应考虑枯季通航安全的要求;

(3)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于有鱼类资源和珍稀水生动物保护要求的采区,以及开采时间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采区,江砂开采应尽量避开鱼类资源和珍稀水生动物保护要求的时段以及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时段。

4.3.8对采砂机具型式和数量及采砂作业方式的原则要求。

5 规划方案采砂影响分析

5.1规划方案采砂对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影响分析。应当对采砂直接影响到的河段范围,充分分析采砂对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结论性意见及对策措施。

5.2规划方案采砂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应当根据采砂直接影响到的通航水域的通航现状,分析采砂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策措施。

5.3规划方案采砂对涉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影响分析。应当根据采砂直接影响到的河段两岸有关涉水工程分布情况及正常运用要求,分析采砂对涉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影响程度,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策措施。

6 环境影响评价

6.1提出对河道生态环境现状概述内容的要求。

6.2规定采砂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根据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从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采砂规划应遵循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6.3提出采砂对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6.4提出对采砂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求

7 采砂管理

7.1提出对采砂管理机构、体制、人员、装备现状及存在问题编制和说明的要求。

7.2提出采砂管理意见及管理经费来源建议。

7.3提出可采区影响河段动态监测管理的要求。

8 结论与建议

8.1提出采砂规划中结论基本内容的要求。

8.2提出对规划实施意见内容的要求。

4.2附录采砂规划报告章节编制目录

前言

1 概要

1.1 河道概况

1.2 河道采砂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3 河道采砂规划的原则与任务

1.4 河道采砂规划

1.5河道采砂影响分析

1.6环境影响评价

1.7 结语与建议

2 河道基本情况

2.1 河道概况

2.2水文、泥沙特性及床沙质

2.3地质概况

2.4已建涉水工程与拟建涉水工程规划概况

2.5航运现状与航运规划概况

2.6生态环境现状

3 河道演变分析

3.1历史河道演变

3.2 近期河道演变及趋势

3.3 河道泥沙补给分析

4 规划的必要性

4.1 河道采砂基本情况

4.2 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

4.3制订规划的必要性

5 规划原则与规划任务

5.1 规划原则

5.2 规划任务

6 采砂规划

6.1禁采区划定

6.1.1禁采区划定原则

6.1.2禁采区划定

6.2保留区划定

6.2.1保留区划定原则

6.2.2保留区划定

6.3可采区规划

6.3.1 可采区划定原则

6.3.2 可采区规划

6.3.3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

6.3.4堆砂场、弃料的堆放和处理

6.3.5禁采期

6.3.6采砂机具型式和数量及采砂作业方式

7 规划方案采砂影响分析

7.1对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7.2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

7.3对涉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影响分析

8环境影响评价

8.1 规划采区采砂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8.2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9 采砂管理

9.1体制和主管部门职责

9.2 管理机构与管理设施

9.3动态监测管理

10 结论与建议

10.1 结论

10.2 建议

附图

4.3 条文说明

对正文条文内容作必要的技术交底和解释,说明制定条文的主要依据及执行条文的注意事项。章节同正文。

5 工作进度

计划2005年9月底提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报批稿)报送水利部批准。各阶段控制性进度安排如下:

(1)2004年3月~5月提出编制工作大纲初稿,编制组讨论修改后报主持单位审查。

(2)2004年5月~8月按审定的编制工作大纲开展起草工作,并开展有关的调研工作。

(3)2004年12月提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初稿。组织讨论并修改、补充。

(4)2005年3月提出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5)2005年6月,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送审稿报水利部审查。

(6)2005年9月修改提出报批稿。

6 专题研究

6.1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

如何划定可采区范围和确定年度控制开采量,是采砂规划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指导性、前瞻性的关键。有必要对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原则和方法,以使本规程更具科学性、指导性和针对性,更符合实际情况。

6.2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

收集、整理国内外公开发表的有关河道采砂管理的论文资料,并针对全国河道采砂的不同特点开展有关调研工作,收集整理制定该规程所需的基本资料。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必要时拟对国外典型河流的采砂管理情况进行考察调研和技术交流。

7 经费预算安排

根据制定该规程的预计工作量,初步估算编制经费为66万元。具体估算为:

(1)资料费:3万元;

(2)差旅费:10万元;

(3)印刷费:5万元;

(4)会议费:20万元;

(5)咨询费:10万元;

(6)劳务费:10万元;

(7)管理费:3万元;

(8)其他:5万元。

根据水利部水利技术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申请水利部补助编制工作经费8万元。该规程编制涉及面广,编制难度以及工作量较大,补助经费满足不了制定工作需要。本着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和尽可能节约的原则,不足经费自筹解决,并严格按预算控制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8.1 编制组人员组成

该规程的编制由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编制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吴志广(长江委砂管局局长、教授级高工)

副组长:李峻(长江委砂管局副局长、高工)

编制组顾问:邱忠恩(长江委科技委委员、教高)

参编人员:

赵义(长江委砂管局规划处高工)

曾令木(长江委设计院规划处室副主任、高工)

杨光荣(长江委长科院河流所高工)

马经安(长江委长江水保科研所处长、教高)

张明波(长江委水文局水资源处副总工、高工)

冯德顺(长江委设计院勘测技术处高工)

工作人员:

周劲松(长江委砂管局规划处高工)

高秀玲(长江委砂管局规划处高工)

8.2 工作分工

编制组组长负责该规程立项工作,为编制组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审定编制工作计划、决定编制组重要工作安排、审批经费使用计划、协调重大内外部关系,对该规程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意见。

编制组副组长负责主持编制工作计划、主持编制组各阶段成果的内部讨论、协调内部关系以及统稿工作。

编制组顾问负责编制规程的技术指导工作及统稿工作。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重要的阶段成果由吴志广组长负责审定,起草工作实行专业分工制。各单位参编人员负责本专业的相关规程内容的编写、修改。赵义、曾令木负责本规程编制过程中的汇总、组织以及联络工作。工作人员承担编制工作中的组织、联系等有关具体事务。

编制组人员分工安排见附表。

宜川县采砂管理规划

2014年-2019年黄河宜川段 采砂规划 2014年9月

前言 宜川县地处陕西省延安市东南部,位于北纬35°42′39″至36°23′39″,东经109°41′36″至110°32′44″。东隔黄河与山西吉县、乡宁相望,西与富县、洛川接壤、南与黄龙、韩城为邻;北与延长、宝塔区毗连。 全县国土总面积2938.5平方公里,辖6镇3乡,1个城区街道办事处,202个行政村,总人口11.8万,人口密度40人/平方公里,其中:农业人口9.4万人,农业劳动力 4.71万人。2013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GDP) 207800万元。其中:农业总产值:165700万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8496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0965万元;全县财政收入13121万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9505万元;中央税收4431万元:非税收收入5074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867元。 县境内地势由西向东缓倾,形成西北高、东南低的簸箕状地形。地貌演变过程以流水侵蚀为主,形成构造侵蚀型地貌类型。黄河沿岸薄层黄土覆盖的石质丘陵沟谷区,两岸地形较陡,基岩峭壁矗立,丘陵顶坡光秃裸露。河流有由汾川河、仕望河、鹿川河、白水川河、如意川河和猴儿川河六条主要河流,属黄河一级支流,平行排列,由西向东注入黄河。 黄河宜川段采砂产业始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采砂方式主要以黄河发洪水淤积岸边沙为主,根据建筑市场需要该方式

采砂一直延续到1980年前后,80年代中期因周边建筑市场对砂石需要,黄河宜川段河滩地有人开始以承包方式和沿岸村组签订协议进行开挖;依据政策我县矿产办、防汛办同时征收砂石资源费,防汛办主要在黄河设点收费,矿产办办证收费,造成管理混乱,砂石资源费流失;上世纪末,经济发展需要砂石量进一步扩大,原来采砂方式不能满足宜川县和周边县建筑市场需要,采砂方式变为采用抽水取沙方式进行。县政府针对当时情况于2003年成立了宜川县河道站,按照2006年县政府要求对黄河宜川段采砂进行整顿,并对具备采砂条件的四个采砂场采砂权拍卖,拍卖期限为三年,同时关闭违法采沙场一处;2012年旅游环境整治,县政府要求关闭原来景区内二个采砂场,至始黄河宜川段采砂开始有序管理。 黄河宜川段采砂从无序到有序,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及我县目前实际用砂量情况和周边需要,本次规划按照2014年为基准年,主要针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年进行采砂规划。采砂规划共分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采砂区划分为四个采砂区,八个采砂点,计划年开采量40-60万m3;第二部分设禁采区一处;第三部分设保留区一处。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

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 第一部分规划编制大纲 一、规划背景与现状概况 (一)规划背景 1. 区位条件 2. 地形地貌 3. 地质水文 4. 经济社会概况 5. 上位规划概要 6. 相关专项规划概要 (二)城市排水防涝现状及问题分析 1. 城市排水防涝现状 2. 问题及成因分析 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与内涝风险评估 (一)降雨规律分析与下垫面解析 (二)城市现状排水系统能力评估 1. 排水系统总体评估 2. 现状排水能力评估 (三)内涝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规划总论 (一)规划依据

(二)规划原则 (三)规划范围 (四)规划期限 (五)规划目标 (六)规划标准 7.雨水径流控制标准 8.雨水管渠、泵站及附属设施设计标准 9.城市内涝防治标准 (七)系统方案 四、城市雨水径流控制与资源化利用(一)径流量控制 (二)径流污染控制 (三)雨水资源化利用 五、城市排水(雨水)管网系统规划(一)排水体制 (二)排水分区 (三)排水管渠 (四)排水泵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六、城市防涝系统规划 (一)平面与竖向控制 (二)城市内河水系综合治理

(三)城市防涝设施布局 10.城市涝水行泄通道 11.城市雨水调蓄设施 (四)与城市防洪设施的衔接 七、近期建设规划 八、管理规划 (一)体制机制 (二)信息化建设 (三)应急管理 九、保障措施 (一)建设用地 (二)资金筹措 (三)其他 十、附件 (一)近期建设任务与投资列表 (二)规划附图要求 第二部分关于规划编制大纲的说明一、规划背景与现状概况 (一)规划背景 3.区位条件 描述城市位置与区位情况。

12.地形地貌 描述城市地形地貌概况。 13.地质水文 描述城市气候、降雨、土壤和地质等基本情况。 14.经济社会概况 描述城市人口、经济社会情况等。 15.上位规划概要 (1)城市性质、职能、结构、规模等内容。 (2)城市发展战略和用地布局等内容。 (3)城市总体规划中与城市排水防涝相关的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内容。 16.相关专项规划概要 重点分析城市防洪规划、城市竖向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 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城市水系规划等与城市 排水与内涝防治密切相关的专项规划的内容。 (二)城市排水防涝现状及问题分析 4.城市排水防涝现状 (1)城市水系 城市内河(不承担流域性防洪功能的河流)、湖泊、坑塘、 湿地等水体的几何特征、标高、设计水位及城市雨水排放口 分布等基本情况。 城市区域内承担流域防洪功能的受纳水体的几何特征、设计 水(潮)位和流量等基本情况。 (2)城市雨水排水分区 城市排水分区情况,每个排水分区的面积,最终排水出路等。(3)道路竖向 城市主次干道的道路控制点标高。 (4)历史内涝 描述近10年城市积水情况,积水深度、范围等,以及灾害造 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5)城市排水设施 城市现有排水管渠长度,管材,管径,管内底标高,流向, 建设年限,设计标准,雨水管道和合流制管网情况及城市雨 水管渠的运行情况。 城市排水泵站位置,设计流量,设计标准,服务范围、建设 年限及运行情况。

广西玉林市九洲江文地水轮泵站至盘龙石角桥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合订)

广西玉林市 九洲江文地水轮泵站至盘龙石角桥段 河道采砂规划报告 广西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二○一四年十二月

九洲江文地水轮泵站至盘龙石角桥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人员 编写:冯玉祥

目录 1概要 (1) 1.1河道概况 (1) 1.2河道采砂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 1.3河道采砂规划的原则与任务 (2) 1.4采砂分区规划 (4) 1.5采砂影响分析 (8) 1.6规划实施与管理 (9) 1.7结论与建议 (9) 2基本情况 (11) 2.1河道概况 (11) 2.2水文特性及砂床组成 (14) 2.3地质 (17) 2.4已建与拟建涉河工程概况 (21) 2.5生态与环境现状 (22) 3 河道演变与泥砂补给分析 (23) 3.1历史时期演变 (23) 3.2近期演变及趋势 (23) 3.3河道泥砂补给分析 (23) 4 规划的必要性 (26) 4.1河道采砂基本情况 (26) 4.2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 (29) 4.3制定规划的必要性 (31) 5 规划原则与规划任务 (33) 5.1规划原则 (33) 5.2规划任务 (34)

5.3规划基准年与规划期 (34) 6 采砂分区规划 (35) 6.1禁采区的划定 (35) 6.2可采区规划 (36) 6.3保留区规划 (57) 7 采砂影响分析 (58) 7.1采砂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 (59) 7.2采砂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59) 7.3采砂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 (59) 7.4采砂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分析 (59) 7.5采砂对涉河工程正常运用的影响分析 (60) 8 规划实施与管理 (61) 8.1规划实施 (61) 8.2管理机构与管理设施 (65) 8.3动态监测管理设施 (67) 9 结论与建议 (68) 9.1结论 (68) 9.2建议 (68) 附图: 九洲江河道采砂总体规划布置图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上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三)人口分布现状; (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七)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和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关名词解释; 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者,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人/公顷);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二)用地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五)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2、规划保留建筑; 3、公共设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两项可单独绘制。 (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会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积极推进全县河道采砂有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水法实施办法》。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月的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制定本方案。 以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整治安全隐患为重点,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出、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坚持抓主干促支流、抓重点促全面、抓整治促规范的总体要求,采用县乡联动、部门联动、行政司法联动等方式,严厉打击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在保障行洪和其他工程设施安全前提下,健全机制,常态落实,实现河道采砂有序管理和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平衡发展创建优良发展环境。 通过集中整治,建立河道采砂许可管理制度,明确全县河道管理的禁采期、禁采区、可采区。禁采区有:县城禁采区、盐官禁采区,其它沿**乡镇设立1公里的禁采区。在县城设立禁采区警示牌6块。禁采期为每年的6月15日至8月30日。健全河道采砂监管体系,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水务主管、部门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经营秩序,防范和杜绝河道采砂安全事故,确保防洪、供水和水生态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一)整治区域。全县“一水十河(**及十条支流)范围的采砂河段。重点以**为主线,辐射其他各流域,依次推动全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 (二)整治对象。河道内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堆积物及非法采砂活动中滥采滥挖严重造成河道行洪安全的企业或个人;采砂过程中破坏堤防、桥梁、水利工程等公共设施的企业或个人;河道内乱堆乱倒、肆意排污造成河道污染的企业或个人;河道内采砂作业过程中形成的砂坑不回填,人为设障,堵塞河道,影响行洪,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良田村庄安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企业或个人;河道内未经许可开展的非法作业行为。 (三)整治内容。针对全县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做到有的放矢。一是开展以**为主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无证采砂、乱采滥挖、乱堆乱弃行为。二是加强对超深超界、超采保护范围、砂坑不回填、未设立围栏警示牌及毁坏堤防的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开展采砂活动中环境整治,严厉打击乱堆乱倒、随意排污等污染水资源行为,保护全县水生态安全。四是开展以**为主线河道附近旱地筛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偷采偷挖砂石资源进行旱地筛砂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五是开展河道采砂审批的专项整治。查处无审批或虽经审批但未按审批要求采砂以及防汛期间对渡汛方案不落实的,如采砂设备没有靠岸加固的要坚决打击,严肃查处,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整治要求。 1、全面排查摸底。由水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乡镇配合,对辖区内河道及采砂业主进行逐段逐户摸底排查,全面摸清境内河道采砂船只状况及存在的安全隐患,为集中整治掌握第一手资料。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点击数:120 更新时间:2004-11-22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2010年3月

目录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1) 附件公路网规划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 (4) 附录公路网规划研究主要技术方法 (12)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网规划编制,加强公路网规划工作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网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公路网规划是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编制公路建设五年规划的依据,是确定公路建设项目的基础。公路网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 第四条编制公路网规划必须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生产力布局、国土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适应,与其他运输方式相衔接;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集约利用土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公路网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公路网现状,研究未来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明确公路发展目标,确定路网规模、布局和技术标准,提出公路网建设总体安排以及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与措施。 第六条公路网规划按公路行政等级划分,可分为国道规划、省道规划、县道规划、乡道规划,以及专用公路规划;按区域范围划分,可分为各级行政区域的公路网规划和特定区域的公路网规划。 第七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专用公路规划应与其他公路规划相协调。 按行政区域编制的公路网规划,由该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规划编就后,报该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公路网规划可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区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按行政区域编制的公路网规划应服从上一级公路网规划。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新形势及规划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规划调整。当出现重大调整时,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条编制公路网规划要广泛征询公众、相关部门和相邻行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防洪规划情况汇报

城市防洪规划情况汇报 城市防洪规划情况汇报 市长,各位副市长,各位同志: ****市城市防洪规划工作委托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20XX年9月30日通过省、市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评审。10月22日、20日分别向市人大常委,政协常委作了汇报,并听取了意见,现将防洪规划情况向政府常务会议作报告。 一、规划范围、原则、依据、标准 (一)规划范围: 本防洪规划范围:东临龙河、沙河,南抵长江,西到管道路、潘家河,北至宁启铁路,保护面积96.67平方公里,覆盖了****城区、经济开发区和汽车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为****城市长期发展留有余地。本规划重点解决****城区和经济开发区防洪治涝问题。化工园区、汽车工业园区、仪化片区的防洪详细规划另行编制。

(二)规划原则: 以流域规划为依托,防洪治涝为主,结合环境改善,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兼顾,分期实施。防洪丘陵山区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平原区拓浚河道、加固堤防、以挡为主,按照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有机结合的要求,采取治理措施。完善以真州镇为中心的城市防洪工程体系;排水实现高低分开,分区治理,平原区以自排为主,抽排为辅,圩区立足抽排,相机自排。一般情况下,减少机排,降低防洪排涝成本。在满足防洪治涝要求的同时,兼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生态系统和水陆交通要求。坚持防洪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协调原则,建立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综合防洪体系;防洪规划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防洪规划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主要依据: 《水法》、《防洪法》; 《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防洪标准》(GB50201-9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工作计划)甘肃省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意见

甘肃省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意见 甘肃省水利厅 二○壹○年五月

目录 1 任务缘由1 2 规划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1 2.1 规划的编制依据1 2.2 规划指导思想1 2.3 编制原则2 3 规划范围及工作分工3 3.1采砂规划范围3 3.2工作分工3 4 规划期及规划任务3 5 主要工作内容4 6 规划编制要求及主要成果9 7 工作进度计划9

1任务缘由 2010年元月13日,水利部组织召开全国江河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关联流域机构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本流域规划正式成果。考虑到流域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工作量、时限、管理需求等因素,需要有关省区积极配合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且按计划进度要求提交所属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成果。 2规划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 2.1规划的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 (2)技术标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河道演变勘测调查规范》(SL383-2007); 2.2规划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和促进人水和谐的理念,正确处理砂

石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综合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及关联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尊重河道演变及河势发展的自然规律,通过对采砂分区的合理规划、采砂总量的科学分配和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管,于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实现砂石资源的依法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3编制原则 (1)以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水环境安全为原则,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以及沿河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用的要求,符合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2)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当前和长远,体现人水和谐、协调发展的治水理念,按照“于保护中利用、于利用中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规划和实施、实施和监管的关系,适度、合理地利用江砂资源。 (3)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遵循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原则,做到各专业规划相互结合,处理好流域内各河流之间、流域上下游、以及各地区之间的关系,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河道治理和航道治理中的疏浚弃沙,满足新形势下河道采砂管理的需要。 (4)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坚持总量控制、分年实施的原则,突出规划的宏观性、指导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使采砂规划的成果体现科学性,富于创造性,为河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 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

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要求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目录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 编制依据 相关法规与标准 4 章节主要内容 正文 附录 条文说明 5 工作进度 6 专题研究 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 7 经费预算安排 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编制组人员组成 工作分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

河道采砂清理整治方案

河道采砂清理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整顿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印发<全市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动,以南阳河、高岚河、古夫河、凉台河、平水河、孔子河河道采砂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合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开展清理整治工作,通过清理整治活动的开展,大力宣传河道采砂管理法规政策,强化源头管控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局势可控。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行政许可,严打非法采砂。按照“长江河道全线禁采,中小河流核减采量”的要求,严格河道采砂审批许可,严管严打非法采砂。一是严格执行《县中小河流采砂规划》,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权拍卖的准入与许可机制。二是严格公益性、工程性采砂许可,吹填造地、公路修建、河道整治或航道疏通等工程性、公益性采砂要严格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加强现场监管,严防假借工程性、公益性采砂

实施经营性活动。三是严密关注河道采砂动态,及时加强中小河流采砂规划修编,逐步减少中小河流采区和采量,推动中小河流休养生息,逐步恢复河道生态环境。加强可采区现场监管,严防超许可范围和许可采量采砂。四是严打非法采砂活动。对凡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未按审批的要求从事采砂作业的非法采砂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 严厉打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顶风作案业主的非法采(运)船只、挖掘机、运输车等机具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依法从重处罚,情节十分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清理违规砂场,规范采砂管理。对全县河流及三峡库区采砂场(点)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登记,摸清底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管理。对手续不完备、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和违规占用河道滩地、影响行洪安全的砂场,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行政许可的采砂企业加密开展现场巡查,查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采砂范围和采砂规划进行作业、降噪除尘和废水处理措施是否完善并运行正常、生产场地及砂石料堆放是否占用行洪河道或影响交通等,对检查出问题的采砂企业责令关闭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通过砂场清理整治,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2月1日—3月10日)。成立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部门联合工作专

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 部 附件: 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科学制定城市防洪规划~切实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现就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组织领导 (一)城市防洪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我国城市绝大多数坐落在江河湖海之滨~不同程度遭受洪水、海潮和内涝积水威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对保障防洪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城市存在防洪排涝标准低、工程布局不合理、体系不完善、设施老化失修、应急手段和措施薄弱等突出问题~一旦遭受洪水或暴雨袭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正常运行面临严重威胁。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十分重要而紧迫。 ,二,城市防洪规划体系亟待完善。城市防洪规划是指导城市防洪工作、依法加强城市防洪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城 1 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基础。上世纪90年代~我部组织指导各地开展了城市 防洪规划编制工作~对有序安排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提高城市防洪减灾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或修改~城市防洪保护区扩大~防洪保

护对象增多~防洪标准要求提高~亟需重新编制或修订城市防洪规划~以统筹协调城市防洪排涝与城市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关系~合理安排洪水出路~科学制定防洪排涝减灾体系布局~确定今后一个时期城市防洪排涝减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各项措施。 (三)建立城市防洪规划工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城市防洪工作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要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责任~建立分级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规划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实施。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布局 ,四,明确城市防洪规划指导思想。城市防洪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综合考虑洪水防御、城市排涝、市政建设、环境整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城市水文 2 化等需要~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科学安排防洪排涝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全面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五,确立城市防洪规划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确保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二要坚持统筹兼顾。统筹考虑城市防洪保安、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保护、水文化建设~兼顾流域与区域、新区与老城防洪要求~外洪与内涝治理相结合~市政建设与防洪建设相结合~促进城市发展与防洪排涝相协调。三要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并举。既注重制订治本之策~着力构筑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和监测预报预警等非工程措施~又着力加强防洪排涝管理。四要坚持远近衔接。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协调衔接好城市防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上海段实施方案》禁采区公告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局联合交通 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编制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上海段实施方案》。2007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沪府[2007]53号文)原则同意了该实施方案。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中对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 航道以及吹填造地而从事采砂活动的,划定了禁采区。现将 划定的禁采区公告如下: 一、以维护长江口河势稳定、保障航道安全和航运安全 的禁采区域。主要是白茆沙禁采区、扁担沙南侧禁采区、新 浏河沙和瑞丰沙禁采区,具体坐标如下: 1.白茆沙禁采区范围坐标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A121.116o 31.752o 321438.5 3515962.7 B121.128o 31.710o 322563.8 3511290.4 C121.212o 31.668o 330418.0 3506533.1 D121.233o 31.687o 332426.1 3508539.4 E121.195o 31.742o 328936.6 3514767.0

2.扁担沙禁采区范围坐标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 F 121.290o 31.636o 337721.1 3502812.8 G 121.357o 31.560o 343979.0 3494270.5 H 121.396o 31.571o 347711.8 3495463.2 I 121.306o 31.650o 339316.3 3504298.5 3.新浏河沙和瑞丰沙禁采区范围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J 121.409o 31.515o 348894.0 3489241.9 T 121.477o 31.508o 355283.7 3488344.5 S 121.577o 31.438o 364686.0 3480431.7 R 121.736o 31.343o 379705.8 3469719.4 P 121.721o 31.324o 378295.0 3467672.1 O 121.684o 31.344o 374808.0 3469926.1 N 121.689o 31.349o 375212.9 3470519.0 M 121.604o 31.393o 367220.4 3475423.6 L 121.571o 31.405o 364137.5 3476823.6 K 121.435o 31.478o 351318.1 3485110.1 二、涉水工程禁采区 1.无丁坝保护的海塘堤防前沿500m范围内划为禁采区, 有丁坝保护的一线海塘自堤脚至丁坝前沿500m范围内划为 禁采区; 2.陈行水库和拟建青草沙水库外侧堤前沿按上条海塘标 准划定禁采区范围; 3.入江水闸前1000m范围内为禁采区; 4.长江口污水排放口附近1000m范围内为禁采区; 5.港口码头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为禁采区; 6.过江电缆、光缆、燃气管、原水管等市政管线,以及

2018年河道采砂清理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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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道采砂清理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整顿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印发<全市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动,以南阳河、高岚河、古夫河、凉台河、平水河、孔子河河道采砂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合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开展清理整治工作,通过清理整治活动的开展,大力宣传河道采砂管理法规政策,强化源头管控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局势可控。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行政许可,严打非法采砂。按照“长江河道全线禁采,中小河流核减采量”的要求,严格河道采砂审批许可,严管严打非法采砂。一是严格执行《县中小河流采砂规划》,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权拍卖的准入与许可机制。二是严格公益性、工程性采砂许可,吹填造地、公路修建、河道整治或航道疏通等工程性、公益性采砂要严格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加强现场监管,严防假借工程性、公益性采砂实施经营性活动。三是严密关注河道采砂动态,及时加强中小河流采砂规划修编,逐步减少中小河流采区和采量,推动中小河流休养生息,逐步恢复河道 第 2 页共 8 页

生态环境。加强可采区现场监管,严防超许可范围和许可采量采砂。四是严打非法采砂活动。对凡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未按审批的要求从事采砂作业的非法采砂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严厉打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顶风作案业主的非法采(运)船只、挖掘机、运输车等机具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依法从重处罚,情节十分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清理违规砂场,规范采砂管理。对全县河流及三峡库区采砂场(点)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登记,摸清底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管理。对手续不完备、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和违规占用河道滩地、影响行洪安全的砂场,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行政许可的采砂企业加密开展现场巡查,查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采砂范围和采砂规划进行作业、降噪除尘和废水处理措施是否完善并运行正常、生产场地及砂石料堆放是否占用行洪河道或影响交通等,对检查出问题的采砂企业责令关闭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通过砂场清理整治,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XX年2月1日—3月10日)。成立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部门联合工作专班,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县人民政府关于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告》,在全县范围内采用张贴通告、 第 3 页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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