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令

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

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容是:

(一)血站的名称;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第二十一条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

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容。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

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于1999年1月5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安全输血管理制度

安全输血管理制度 1医生填写患者输血申请单及患者输血同意签字单后,护士核对原始血型、RH正反定性实验结果及患者姓名、病历号、家属同意书、采血样,并在配血单的指定处签名送血库备血。2护士到血库取血时需与血库工作人员共同核对: 2.1受血者姓名、床号、病历号、血型、交叉相溶实验结果。 2.2供血者姓名、编号、血型及交叉相溶实验结果。 2.3血液库存日期,库存血在4℃冰箱中可冷藏保存2-3W,超过3W不能使用。 2.4检查血液是否有溶血现象:血浆颜色变红或混有泡沫,红细胞呈紫玫瑰色,红细胞与血浆界限不清等。 2.5核对完毕在指定处签名。 3血液自血库取出后勿震荡,以免红细胞破坏引起溶血,库存血不能加温,以免血浆蛋白凝固变性,应在室温下放置15-20分钟,放置时间不能过长,以免引起污染。 4输血前由两名护士再次核对供血者血型、血液种类、编号、血袋号及受血者姓名、病历号、原始血型、交叉相溶实验结果和医嘱。 5至患者床前输血时,严格执行查对及无菌操作制度。 6输血应为独立静脉通道,使用专用静脉输血器,不能同时混输其它药物。输血前按医嘱应用抗过敏药物,用0.9%盐水冲管后再行输血,如同时输两位不同供血者的血时,两袋血之间应用盐水冲净输血器后再输另一供血者的血,输血完成后要用0.9%盐水冲管。 7若发生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遵医嘱进行对症处理,保留输血器及血袋,并封存保管。 8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根据病情、年龄调整输血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8.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8.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9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9.1核对输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化验记录,与输血科联系,采取相关检验措施。 9.2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和血清胆红素含量。 9.3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性检验。 9.4尽早监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10输血完毕2h后,患者无输血反应发生,按要求将输血袋保存24h后放入医用垃圾袋中再送焚烧。 11凡发生输血反应,医护人员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送还输血科保存。 护理文书书写管理制度 护理文书是指根据卫生部相关文件规定,由护士记录患者住院期间病情变化及各项护理活动等内容的相关资料,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与管理,提高护理质量,确保护理安全,特制定护理文书书写管理制度。 1各项护理文书记录应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要求”。书写内容应当与其他病历资料有机结合,相互统一,避免重复和矛盾。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护士需要填写或书写的护理文书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手术清点记录和病重(病危)患者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XX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2) 第三章临床用血准入管理 (5) 第四章输血科(血库)管理 (6) 第五章临床用血过程管理 (11) 第六章监督管理 (15) 第七章法律责任 (16) 第八章附则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85号),切实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把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临床用血管理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是指血液制剂进入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所进行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服务的基本标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85号)的要求,成立省临床用血质量管

理与控制中心,在省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承担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各市级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在当地卫健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协助省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的作用,确保临床用血过程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中。 第十一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临床输血护理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医学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输血已成为重要的治疗方法。如果输血操作规程不当,可发生严重的输血不良反应,重者危及患者生命。因此必须加强临床输血护理,规范临床输血护理行为,保证临床输血安全有效。护理工作者应加强学习,以适应现代输血医学迅速发展的需求。临床输血护理管理工作对安全用血、防止输血差错事故有着重要作用。1牢固树立护理人员输血安全意识1.1护理人员应掌握输血的一般知识护士除要掌握有关血型,输血适应证、禁忌证等知识外,还应熟悉常用血液制品的性质、特点,输血方法,各种输血反应意外抢救措施。了解输血传播疾病、输血免疫效应和成分输血等。 1.2严格执行输血管理制度,认识安全输血的重要性正确输血能达到有效治疗的目的,错误的输血不仅影响疗效、安全,而且增加患者痛苦,甚至危及患者生命,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因此在输血管理工作中,护理人员必须了解患者病情,认真执行输血护理工作制度,一丝不苟地按输血护理常规工作。1.3加强护士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输血相关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定期组织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护士高尚的职业道德是护理服务的首要前提。 1、输血时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 2、血制品取回后应在30分钟内输入,如未及时输上,应尽快送回血库保管。 3、选择理想的血管或静脉导管,用生理盐水注射液建立静脉通路。 4、输血(血制品)前遵医嘱用药。 1、输血时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 2、血制品取回后应在30分钟内输入,如未及时输上,应尽快送回血库保管。 3、选择理想的血管或静脉导管,用生理盐水注射液建立静脉通路。 4、输血(血制品)前遵医嘱用药。 5、先慢速滴注15min,观察患者的反应。 6、输注顺序:血小板、CIK取后立即输注,几种血制品同时输注时优先输血小板和含凝血因子的血制品。 7、输注速度:含凝血因子的血制品(血小板、冷沉淀、纤维蛋白酶原复合物)应以患者能耐受的速度尽可能快地输入(60-100滴/分)。 8、观察输血(血制品)过程的不良反应,常见的不良反应有: ①皮肤过敏反应②寒战、发热③腰痛、血尿④四肢抽搐⑤其他 9、并发症的处理流程:停止输血(血制品)→无菌封存血液制品→更换输液管→立即报告医生→根据医嘱用药、处理→按要求填写不良反应报告单→通知输血科及其他相关科室 10、输血完毕,用生理盐水注射液冲管。 11、准确记录输血的开始时间、输完时间以及有无输血反应。 12、输血后24小时内将血袋及输血反应报告单送返输血科。

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1版)》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题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培训试题 1、医疗机构( A )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A、法定代表人 B、单位负责人 C、科室负责人 D、医务科主任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哪些职责( D ) A、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B、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C、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D、以上都是 3、医疗机构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D ) A、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B、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C、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D、以上都是 4、制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目的是( D ) A、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 B、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 C、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 D、以上都是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于( B )开始施行。 A、2009年12月1日 B、2012年8月1日 C、2010年3月1日 6、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 D )

A、血液品种 B、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C、有效期及时间 D、以上都是 7、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 D )。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A、14-18℃ B、16-20℃ C、18-22℃ D、20-24℃ 8、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D ) A、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B、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C、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D、以上都是 9、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 D )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A 当时 B 3日内 C 7日内 D 10日内 10、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C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1万元以下罚款 B、2万元以下罚款 C、3万元以下罚款 D、4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题库1-0-6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题库1-0-6

问题: [单选,A2型题]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目的()。 A.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 B.保护血液资源 C.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 D.以上都是 E.以上都不是

问题: [单选,A2型题]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职责说法错误的是()。 A.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B.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C.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D.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E.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

? https://www.360docs.net/doc/6213357678.html, 问题: [单选,A2型题]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职责说法错误的是()。A.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实施 B.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C.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D.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E.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问题: [单选,A2型题]不属于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对临床用血管理的医务人员职责的是()。 A.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B.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 C.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 D.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 E.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

问题: [单选,A2型题]临床用血申请说法错误的是()。 A.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B.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C.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D.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E.急救用血程序需严格参照执行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 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以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

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它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

临床输血管理制度

临床输血管理制度 一、申请输血前,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双方当面核对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病案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做血交叉试验。 二、医护人员凭医嘱和输血申请单到血库取血,并与血库发血人员共同查对签名。无特殊情况一次只取一个患者的血。取血过程中要避免血液震动,以防血细胞破裂溶血。 三、输血前由两名护士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血型化验单按输血查对制度执行“三查八对”,如有疑问立即与血库联系,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 四、血液从血库取出后30min内进行输血,3-4h内输完(200-300ml)。估计静脉穿刺困难者,待静脉穿刺成功后再到血库取血。血液一经启封不可再退回血库。输血前应将血袋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 五、输血时,须由执行者二人以上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进行“三查八对”,再次查对血液质量后签名。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必须使用一次性输血器输血。

六、输血前后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血液时,前一袋血液输尽后,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继续输注。 七、输入冷藏血液时,不必加温,输入前轻摇血袋4-5次,使血浆与细胞混匀即可,有冷凝集现象的血液或有血管痉挛者及大量输血时应适当复温。 八、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观察15min无不良反应后,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血速度,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及做如下处理: (一)减慢或停止输血,保留静脉通道,更换生理盐水,再次“三查八对”。 (二)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医护人员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将余血返还血库保存、封存输血袋及输血器等,做好记录。 九、输血完毕,应填写输血卡及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 十、护士长要加强对输血制度的教育及管理,严格督促执行“三查八对”制度,凡有输血患者,护士长要亲自专人再次核对或经两人核对,确保输血安全。

医院临床用血工作汇报

医院临床用血汇报材料 根据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医院近年来加强了对输血工作的领导及血液的管理和监督,并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我院输血工作在泉州市血液质控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科学合理地做好血液监督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各项内容,提高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临床用血质量。医院成立了输血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管领导,临床科主任为成员,医务科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医技科主任担任监督管理。医院还将临床用血的相关制度发放到科室并认真依照规章制度执行。同时为加大对我院各科室用血的管理力度,做到合理用血。医院还组织了相关会议,在会议上强调各临床科室用血要加大管理力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用血手续和程序。特别是针对用血的前五项的检测,从而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为确保临床输血安全,科室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建立并实施各种仪器、环境、操作、维护和

定期保养制度和记录。建立并实施血液、试剂、耗材的申请、使用、出库的制度;建立并实施标本、血液是送检双签字制度和记录。各种制度的强化和实施、督促和修正,有效的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了医疗差错的发生,保证 了用药安全。 三、加强输血技术人员培训,确保临床输血安全 为规范临床输血管理,普及有关临床用血的法律、法规,规范临床输血的操作程序,确保临床输血安全,院领导层层抓落实,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真正做到合理用血,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保护血液资源。通过学习和培训对临床输血工作质量起了保障作用。 存在的问题:由于我院受条件的限制,病员不足,用血量不大,且一些硬件还未完全落实到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努力改善条件,不折不 扣地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把输血工作做到位。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版

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 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临床用血管理安全及实施方案

苏州工业园区斜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临床用血管理安全及实施方案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用血者身体健康,科学、规范、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本制度。 1机构职责 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检验科负责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检测血样、配血、输血监测。检查《临床用血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2临床用血报批、申请、登记制度 1)临床经治医师须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订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2)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60g/L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输血治疗时,由经治医师决定需输血量、成份、性质。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及时电话报交苏州市血库备血。3)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由医患双方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办或院长同意、备案,并记入病案。 4)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均需履行报批手续,需会同血库,经用血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急诊用血先电话汇报领导同意后应补办手续。5)经指定驾驶员和家属将采集血样连同输血申请单送交到苏州市血库工作人员手中,双方进行逐项核对。核对信息无误,血样验收合格,工作人员方可接收,并立即登记。登记信息必须齐全。 6)严格进行交叉配血试验并复检确认结果,认真逐项填写输血申请单(报临床科室与财务科)与输血登记表(血库存档)。 7)严格按《临床输血规范》输血,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返还血库存档。输血申请单贴入病历存档。 3.输血前检查和核对制度 1)我院患者首次输血前必须作如下检验:血型、HGB、HCT、PLT、ALT、HbsAg、Anti-HBs、HbeAg、Anti-HBe、Anti-HBc、Anti-HCV、Anti-HIV1/2、梅毒。再次输血必须作血型、HGB、HCT、PLT。检验结果必须填入《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申请单》。 2)血库根据输血申请必须作受血患者送检血样的血型复检。再根据复检结果作交叉配血试验。 3)经主治医师必须认真逐项填写《输血申请单》、《输血治疗同意书》,并进行核对。 4)经治医师/护士必须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诊号、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5)用血科室取血与血库发血双方必须共同核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确认无误方能发出血液。 6)经主治医师与护士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确认准确无误

县医院临床用血安全管理审批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县医院临床用血安全管理 审批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0289县医院临床用血安全管理审批制度County hospital clinical blood safety management approval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县人民医院临床用血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一、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提倡科学、合理用血,杜绝浪费、滥用血液,确保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 二、医院输血科在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三、临床用血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根据输血技术规范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治疗同意书并存入病历。 四、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报医务

科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五、临床用血适应症根据《输血技术规范》执行,临床用血指征:Hb 六、平诊临床输全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科。 急诊、抢救用血经主管医师以上同意后可随时申请,但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七、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输血时发生不良反应,立即根据输血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并填写《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单》。 八、临床输血完毕后,应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保存和处理。做好输血观察记录。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临床输血管理制度最新版

临床输血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医院科学合理用血,指导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正确合理应用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特制定临床输血管理制度。 1. “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 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制定年度输血工作计划,具体执行工作由检验科负责。 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是临床输血管理的重要依据 3、病人输血前应做血型、输血四项(又称输血前检查):ALT HBsAg HBsAb HBeAg HBeAb HBcAb anti-HCV、anti-HIV、RPR 下同)、血型血清学检查。 报告单贴在病历上,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以备日后信息反馈及资料备查。 4、病人输血应由经治医师根据输血适应症制定用血计划,报上级医师或科主 任审批后,逐项填写好《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核准签字后, 连同受血者血样交检验科作交叉配血。 5、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病人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出现不良反 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病人紧急输血, 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6、严格执行《临床用血审批制度》。 7、护士接到输血申请单后,必须核对患者的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 区/门急诊、诊断和输血治疗同意书。贴在试管上的条形码标签,必须填写患者的姓名、床号、病 区。 8、抽取血型交叉配血试验时,必须有二名护士(夜间一人当班时与值班医生)到患 者的床边,按照输血申请单共同核对床号、姓名后方可抽血,执行者、核对者在输血申请单 反面签全名。同时有二名以上患者需备血时,必须严格遵守“一人一次一管”的原则,应逐一分别采集血标本,严禁同时采集二名患者的血标本。 9 、 血标本与输血申请单由科室医务人员送交检验科,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1 0、由检验科通知血站送血并交叉配血,配好后由检验科送到输血科室。 号、血型、 接血和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核对患者的病区/门急诊、床号、姓名、性别、住院血液有效期及交叉试验结果,及血液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名。

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 1.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结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年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等要求,制定此制度。 2.目的 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 3.范围 适用于我院临床用血相关医学文书的管理。 4.内容 医院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制定规范的各类临床用血医学文书并纳入电子病历模版中,必要时,统一印制纸质版。 定期对新入医务人员进行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的书写规范培训及考核,保证临床用血医学文书填写的规范性。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4.3.1《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适应证、输血方式、拟输血成分、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4.3.2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请示医务科临床用血管理负责人或医院医疗总值班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4.3.3《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中须明确其他输血方式的选择权。 4.3.4《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中可明确同意输血次数。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4.4.1《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五条:《临床输血申请单》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4.4.2特殊情况紧急抢救输血时,根据紧急程度,临床医师应在《临床输血申请单》上“输血类型”处选填“紧急”、“火急”,并先口头向上级医师汇报申

医疗机构输血科 血库 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

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 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及时向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十三条做好无偿献血、互助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的宣传,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临床用血分级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分级管理制度 1.0目的: 根据临床用血的紧急程度,对临床用血申请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保证紧急或紧急用血的安全、有效。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对临床用血的管理。 3.0制度要求: 3.1 临床用血申请根据紧急程度分为“特急”、“紧急”、“急用”、“预定”、“手术备血”、“预防性”六种。 3.2 临床医生在填写《输血申请单》时,需注明用血的紧急程度。抢救病人需加盖“绿色通道”紧急章。 3.3当临床用血为“特急”用血时,以下制度适用: “特急”用血仅适用于大量失血,如不马上输血有死亡可能的 患者。 血液发放可不进行交叉配血试验,但临床医生要在输血申请单 上注明,并签字确认。输血科收到申请单后,立即发给同型红 细胞,并在发血单上注明“未配血”。对于未知血型的,可直接 发给O型红细胞。但输注前需抽取病人原始血标本,以便检测 病人血型。 血液发出后,输血科应尽快完成配血试验,如发现配血不合, 应立即通知临床医生停止输血,并进行相容性输血。 3.4“紧急”用血适用于失血较多急需输血,但短时间内无生命危险的患者。可选用速度较快的交叉配血方法(凝聚胺法),要求在30分钟内发出第1袋血。 3.5“急用”适用于情况偏急,需要优先配血的患者,输血科可根据情况优先配血,配好即用。 3.6“预定”适用于择期手术或计划用血的患者。医生在填写《输血申请单》时,需注明血液输用时间。输血科工作人员应在预定的时间前,完成血液相容性检测。 3.7“手术备血”适用于择期手术的患者。医生在填写《输血申请单》时,需注明手术时间。输血科工作人员应保证血液库存量大于备血量,待临床医生通知确认需要用血时,即完成血液配发。心脏中心除外(处理方式同“预定”)。 3.8“预防性”适用于所有有输血可能的患者。输血科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2012年6月7日原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一、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临床输血由医师填写输血申请单(包括血浆),标明输血适应症,上级医师核准签名,报输血科备血,并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用血理由。平诊输血需提前一天报输血科(急诊、抢救可当天用血)。输血申请单由输血科存档保管。 第二条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第三条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第四条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政科批准,方可备血。 第五条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须同时填写输血会诊单,经输血科医师(血液科医师兼)会诊报输血科主任审批。(急诊用血可事后补办报批手续)。输血科医师(血液科医师兼)应及时会诊,与临床医师共同拟定合理的输血治疗方案。 第六条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七条输血会诊内容应包括是否具有输血适应症,明确输血成份、用血量及输血时间和输血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输血申请单由输血科存档保管,输血会诊单随病历保存。 第九条每次输血前都必须执行输血申请及输血会诊制度。 第十条患者接受输血治疗,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讲明输血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输血科建立严格的血液收领核查、发放核查、入库登记及冷藏储存制度,保证用血安全。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领取临床用血,对不符合要求的血液应当拒绝领用。输血科不得为领血单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