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人,是证人。证人陈述的内容,称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囗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七种诉讼证据之一。但长期以来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在诉讼中并未发挥其自身的证据价值。虽说《证据规定》的施行,是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不断完善的一个标志。但是,由于现行立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特别是强制作证和证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审判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故作伪证等情况也不罕见,这样就直接影响了民事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影响了各项诉讼原则的贯彻。不仅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了法律的威严,导致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可以说,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法律问题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对推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也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证人资格问题

(一)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

近几年来发生在校园、幼儿园中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日渐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这类案件对我们民事审判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未成人的作证资格”。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对证人的年龄也未做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只是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这个概念过于模糊,因此,对于未成年作证能力,在立法上应有一个相对标准,具体适用由法官在特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难易、繁简,待证事实对证人的认识能力的要求程度,以及未成年人的感知、辨别和表达事实的能力和心理发育状况等诸种因素一并加以考虑,并作出适当的判断和认定。

(二)法人或单位的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证据法认为单位具有同一般自然人一样的作证资格,这在各国证据法中应该说是独有的。单位作为法人或非法机构不具备感知能力,作为单位是以某种形式构成的一定自然人群体的组合,它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必须借助特定自然人的生理本能,从而才能得出具有诉讼意义上的意义上的印象和感受,另外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02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一般不能直接作为适用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对“单位”进行拘留。因此“单位”作为证人的规定不尽科学性,不符合诉讼法意义上的客观现象和规律。

二、关于证人强制出庭作证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前句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强制出庭作证义务以及违背这种义务所应给予的强制性制裁措施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似乎成了一纸空文。

证人强制出庭作证是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均规定了对应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出庭时制裁措施。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出庭的证人不出庭而处以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并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拘留,还可以并处罚金和拘留,同时,法院可以拘传证人;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也作出了对经合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的与日本民诉讼法基本相同的制裁措施;⑧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03条也规定了对受合法通知而不到庭的证人的与德国基本相同的强制措施;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则规定经被传唤的证人拒绝提供证言,将承担刑事责任。⑨从在英美法国家的一些学者看来,“我们的审判制度是建立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基础之上的,作为一种通例,对所有的人来讲,只要他有能力陈述事实,法庭就有权力要求他提供证言。凡是能够提供证言的人都有作证资格。尽管对某一证人来讲他可能不情愿作证,但是他将被强迫或者迫使他出庭作证。”

(三)伪证的处理

大量伪证的出现严重妨害了诉讼进程,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使得相关的当事人丧失了对法院、法律制度乃至国家的信任,我国民诉法第102条有规定证人向法庭陈述虚假证词也应适用该条款规定的处罚措施。法律对伪证进行打击的规定比较明确,关键在于落实。同时我们还应该统一认识即对伪证行为的结果可不要求必须造成实际损害,只要有伪证行为即应受到处罚;对造成实际损害的,应视损害的实际程度,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有关情节予以考虑。

(五)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及补偿

我国现行的民诉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对证人权益未作相应的保护性规定,致使在实践中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也不能及时使其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严重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其思想上顾虑重重,经济上增加负担。所以我国民诉法应规定对证人因出庭作证(1)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关,明确证人作证受法律的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证人实施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如有发生,可对报复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报复证人罪,最高刑为死刑。(2)明确证人保护对象是证人及其近亲属,分庭前、庭中、庭后保护三个阶段,保护范围包括人身、财产以及名誉等内容。(3)对于特殊证人,证人保护机关可给予特殊的保护方式,如采取录音、录像以及贴身保护等方式。(4)对于证人因出庭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予以合理的补偿(主要应包括:误工损失、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奖金收入等等)。具体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有关法院按实际状况进行裁量。

企业接班人的培养计划与管理教学内容

企业的接班人培养计划与管理 接班计划与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企业的成长与变化,对高素质管理人才需求也在增长。特别是企业强调对新产品和服务的管理、技术进步、全球商业活动与联盟以及改进竞争绩效,所有这些都导致了企业管理能力以及适应性方面的紧张。相对而言,今天的很多组织经历了更快的变化速度,所以不得不特别注重管理人才的开发。 到目前为止,很多企业已经实施了管理人员重置或接班计划,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引导才能出众的管理者适应工作安排和实施旨在开发他们能力的管理培训计划。但是为了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制定管理人才开发计划时更需要注意公司对管理人才需求的变化,更严格的评价与这些需求相关的个人能力,并且更注重开发行动计划的实际执行。 为了制定有效的管理人才开发计划,企业需要对未来的管理人才接班与开发活动有一种灵活的、长期的眼光和视角。这就要求企业在仔细分析和研究不同职能或单位中由不同管理者领导的工作特点的同时,必须要有系统地制定和实施增加优秀人才的计划,这样就避免了由管理者非正式的补充管理职位现象的发生。对于大多数管理者来说,处理危机(需要即使和紧迫的解决的问题)远比预料未来可能的问题以及提前计划以回避他们要容易得多。而且,做你自己所挑选的接班人的导师与保证人,也远比对管理候选人才库中的人员进行系统评价、轮换和职业指导要容易得多,因此管理人才接班与开发计划难以实施,这导致很多公司并没有全面实现这个目的的工作程序。 目前很多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们还没有认真地检查过其招募、选拔、开发和提升未来领导人的方式与方法—导致很多公司没有招揽到合适的领导人,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没有制定能力开发和接班计划的制度,结果是在企业面临重大商业危机的时候,其企业组织的最高层出现人才流失和工作绩效不佳等状况。 实施这项工作的关键因素是制定使接班计划成为现实管理过程组成部分的政策和制度,以及有利于管理人才开发目标的态度与价值观。并且方法必须是实用的、以结果为导向的、能适应本组织的管理风格和特点的。有些著名的企业多年来已经在这方面开展了有效的工作(例如通用电气公司、通用汽车公司、IB M公司、ATT公司、韦尔霍伊塞公司(Weyerhaeuser)以及埃克森公司(Exxon)。 管理者的开发不能仅限于重置计划 为了适应未来的管理人才需求,大多数企业都为其管理人员以及管理候选人提供个人管理能力开发的机会,由于每个企业具体情况不同,所以他们的具体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方法大不相同。 过去几十年来,很多企业已经实施了人员重置计划,这种方法主要是一种工作过程,既考察当高级管理人员调任其他职务或离开本企业时得到替补人选的可能性的过程。这种重置计划一般要包括高级管理人才开发行动建议,其活动形式通常是高级管理人员教育计划或研讨会。

建立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与措施

建立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与措施 一、企业管理制度的涵义 企业的管理制度一般是指企业内部的管理形式管理思想等,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也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组织形式,是以科学管理、政企分开、产权清晰为主要条件的企业制度。 广义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了企业的领导和激励制度、企业的战略思想、组织机构形式、企业文化等。狭义的企业管理制度具体指企业的各项管理条例、规章制度、标准等,是企业领导层为了实现标准化的生产运营而规定的各种办法、规则、标准和程度,主要有生产管理、人事管理、供应管理等部门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员工和企业的各项活动都有着一定的约束性,是在不断的企业发展中形成并完善的制度。企业要得到健康长远的发展,必须要建立健全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制度,并且要求企业和员工都能严格遵守。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企业在计划、决策、领导、控制、组织和协调相关生产活动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矛盾,难以实现企

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企业管理制度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1.企业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企业的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更加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在企业中如果没有管理制度的严格规定,对于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做出一定的约束,那么员工在上班时必然会自有散漫,严重的影响到工作效果。企业的管理制度要建立在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符合企业发展要求的同时也培养了员工的职业素质。另外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也要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员工的利益,尊重每位职工。这样员工在遵守制度工作的同时也会投入更多的精力,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2.企业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科学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研究调查表明,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例如处理公司文件时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而如果没有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来规定流程,审批文件需要经过不同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 摘要]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果不明确。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建立健全和完善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大力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拒证证人保护制度 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都赋予了控审双方庭审质证权。证人出庭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的业务素质和记录入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表述内容上难免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这样,即使是证人说出表达不清的言语,也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其得以准确的理解。另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反之,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控辩对抗,也就难保控辩的平衡和法律的执行。 第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证人出庭,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了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四、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证人出庭作证,使原来国家职权主义变成了控辩式的当事人主义,增大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讲,证人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就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庭审方式的改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对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开发区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二)科学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民主决策原则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四)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 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的推进措施和重要事项。 4、研究制定新农村建设计划,研究确定拆迁、安置方案,以及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间题 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6、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7、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8、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9、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如下程序:议题的提出深入调査研究一一充分听取意见一一基本形成共识一一待庄乡三套班会议决定 (一)议题确定 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由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议题讨论 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酌情当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中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之 一。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折衷说,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等不同的学说。 (一)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因而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上述诸说,以折衷说为通说。 折衷说为法国民法通说,日本、台湾学者亦多持此说,受此影响,我国大陆学者一般亦采此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且使债务人的财产上地位回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该说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如即可达到债务人责任财产回复原状的目的时,债权人仅须诉请撤销,如单纯之撤销上不能达此目的时,债权人并得同时诉请财产返还或损害赔偿。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但在请求权说与形成权说中,何者居于主要地位,在学界不无争论。 (二)请求权说 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 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

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权利。撤销的效果,仅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至于构成此债权的原因为何,此说又可分为: 基于法律规定之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之返还请求权;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因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依此请求权提起的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三)形成权说 形成权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 此说又称撤销权说或物权说,日本、德国及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原归属受益人的权利自始失其效力,复归于债务人。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如何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财产与债务人,此说又可分为三种不同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行使撤销权之后,若受益人或转得人仍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自己对于受益人或转得人不得直接请求返还,而只能基于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此种观点又称为极端的形成权说。 2、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提起撤销之诉时,可以同时提起代位之诉,声明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于债务人或自己。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虽须以撤销权的行使为前提,但却非撤销权行使的当然效力。 3、第三种观点,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其形成效果为使受益人获得利益之回复,成为债务人之责任财产状态,而不必由债权人另行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之利益,即得径行对该利益强制执行。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为撤销权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销权的本体。(四)责任说 责任说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进行对其强制执行。

培养接班人计划实施方案

培养接班人计划实施方案 所谓接班人计划(succession planning),是指组织通过确定、评价关键岗位的高潜能的内部人才,对其进行系统开发和培养,以便为组织的未来战略和发展提供人力资本方面的持续保障。接班人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为组织储备未来的领导人员,它关注组织经验的延续和继任者的发展,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虽然组织的情况不尽相同,但在考虑制定接班人计划时,以下关键活动是必不可少的。 1、确定接班人要求。在明确了战略后,组织就需要制定更为详细的经营计划。在经营计划中,组织需要特别关注未来的组织对于人员的需要状况。未来的工作和组织要求也是接班人培养的方向。这是最为基础的工作。如果说一个组织

还没有制定什么缜密的工作计划,也没有什么未来的发展战略,那么,接班人计划就没有任何意义。而且很容易就成为组织内部政治斗争的结果。 2、盘点现有人才。这并不意味着今天的组织就已经有了满足未来要求的人。盘点现有人员状态,可以让组织清楚地意识到与未来的差距,以及是否有能力培养出组织需要的人员。如果,组织现有人才与未来要求的差距是无法通过内部培养弥合的,那么,外部招聘也必须被纳入组织的考虑内。 3、评估能力以及发展需求。组织要用未来的标准来评估当下个人的能力。能力评估可能要消耗大量时间和费用,尤其是越是高层领导者,这种表现就越明显,但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查明某个人目前的全部技能和承担未来更高级别责任的能力之间的差距。如果要培养一个领导者,这些差距必须被识别出来。 4、制定接班计划。可以使用概要清单、表格或组织结构图,说明候选人接班的

可能性以及他们准备承担工作的能力状态。这种生动的表格,不仅能够使得一切工作生动化起来,而且也能给继任者更大的前进动力。 5、设计开发行动。详细说明对每个接班候选人的培训或开发行动。这种行动可能包括一个有目标的工作安排,一个临时的项目,一个正式的培训计划或外部活动。要根据候选人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逐步拓展工作经验,对于特别优秀的候选人,甚至可以破格使用。 6、实施开发行动。候选人需要积极参加特定的培训或开发活动,参加有计划的在职或脱产学习活动。在开发行动实施的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要和候选人保持紧密的交流,以保证候选人的学习、思想以及价值观等都更加符合组织未来的需要。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共9篇) 篇一: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要性总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和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间的竞争不可避免,竞争已不在局限于国内企业之间,国内外企业之间、同行业企业之间、同地域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自生、快速发展、在未来竞争中面对严峻的挑战、击败强大的竞争对手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成长,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自身特点的的现代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是最重要的基础和根本所在。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定义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二、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三、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顺利发展的可靠保证。四、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树立企业的形象,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章制度首先是应用于标准化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企业管理,实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企业如果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得到广泛调动,企业的各项工作就能够顺利开展,工作效率就会极大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就会不断得到提高,企业的战略方针目标就能得到顺利实现。2、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得到合作者和社会的广泛信任,更易赢得商业机会和发展机会。13、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的补充作用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是公司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合作纠纷的重要依据。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一般缺乏十分详尽的规定,事实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管理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争议案件的依据。因而企业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4、规章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政策应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法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论文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审判方式的不断深化,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更突显出重要。然而,证人作证难却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制约着新的庭审方式效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正确认识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客观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努力探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解决证人拒证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完善证人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执行情况一直不尽人意,甚至连流于形式都做不到。由于主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法庭被迫休庭或延期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法院却无能为力。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使庭审不能当庭进行讯问,质证等诉讼活动,不能核实证据。就有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查实,而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就极有可能导致错判,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或冤枉无辜,或放纵犯罪。这不仅妨碍了诉讼活动和正常进行,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了诉讼效率,更损害了控辩式审判方式,破坏了司法公正,成为司法改革的“瓶颈”。 证人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加者,他通过正确表达其感知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则成为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空头言词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一般而言,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文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义务,但在人民法院的实际审判工作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作证,做假证,或作证前后相互矛盾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些证人不敢出庭作证,等许多问题还不完善。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之一,并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律义务,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称为证

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规范决策程序,进一步体现决策的制度化、责任化,以达到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司下列重大决策事项适用本意见: (一)公司经济和发展计划、经济调节和公司治理的政策措施; (二)公司预算; (三)涉及公司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产业布局和专项计划;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五)关系公司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六)关系公司员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八)公司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原则 总的要求是: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健全决策制度,优化决策环境,强化决策责任,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公众参与、集体决策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形成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拓宽集体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集体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效率原则。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久一步决。 三、确定决策事项 (一)公司经理可以提出拟决策事项; (二)提出的拟决策事项是否进入决策程序,由经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 四、拟制备选方案 (一)决策事项提出人或者批准人,应当明确指定承办决策事项的部门或者人员组成专门班子(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进行科学论证,收集信息,拟制方案。 (二)决策事项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就决策的事项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获取和掌握系统的决策信息。 (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就决策事项成立咨询专家组。

论债权人撤销权(1)

论债权人撤销权 时间:2012-04-28 17:32来源:迎江法院网作者:胡毅杰 [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我国的设立时间还较短,但其在国外却源远流长。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为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保罗士所创,故在罗马文献中又被称为保罗士诉权[①] 或被称为废罢诉权。其制度创设之初是为了防止破产债务人恶意处分其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履行。查士...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我国的设立时间还较短,但其在国外却源远流长。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为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保罗士所创,故在罗马文献中又被称为“保罗士诉权”[①]或被称为“废罢诉权”。其制度创设之初是为了防止破产债务人恶意处分其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履行。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指出,如债务人为了要欺骗债权人,将其所有物交付他人,而其物业经总督命令由债权人占有者,债权人得主张撤销交付,并诉请回复该物。[②]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正是针对债务人恶意逃债行为,而突破传统债的相对性原则而设立,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其在制度构成上与当时罗马法中的强制执行制度相配合,在实现方式上具有鲜明的集团诉讼的特点,在要件设计上采用严格的主观主义立场。该制度经过后世大陆法系国家的继受和发展,开始承认撤销权的成立不以主观要件的满足为必须,随着在要件构成上由“主观主义”向“客观主义”立场的转变,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逐渐分化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和破产法外的撤销权。随后,许多国家纷纷建立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和破产法外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我国仅在1999年的《合同法》上规定了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上仅适用合同之债,诸如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是否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目前尚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学理界认为上述之债均应当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所以笔者认为,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规定于《合同法》中实为权宜之计。该制度在将来的《民法典》的债编中应有体现,以拓展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设立之初衷和国际立法实践相契合。在司法应用上,目前应采取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

接班人计划(20111201134359).

接班人计划纲要(草案)接班人概念 人才需求预测 对2年内人才需求的精确预测(酒店内部) 对第3年人才需求的初步预测(管理公司) 内部人才评估与推荐 员工的评估内容与程序 内部推荐程序 大学生定向培养计划 招募程序及要求 培训计划 人才发展支持系统 管理开发课程(四级课程) 岗位见习计划 其他培训和指导机会 接班人计划执行的评估标准 评估系统执行及跟进 附录:表单 附录1:人才需求预测表 附录2:绩效评估表 附录3-4:领导力评估表 附录5:个人发展蓝图评估表 附录6:员工评估档案表

“接班人”的基本概念 什么是接班人? 接班人就是酒店选拔出来的、能够接替更高级或更重要职务的继任者。 对接班人有什么要求? 一位员工必须符合以下六项标准,才能被指定为接班人: 1、经绩效评估,整体得分平均在良好以上; 2、经能力评估,各项能力平均得分在良好以上; 3、经个人发展目标评估,具有在1-2年内晋升的愿望和潜力; 4、符合酒店规定的任职标准要求,包括学历/英语/工作经验/职称/培训经历; 5、参加酒店规定的四级管理开发课程,并获得资格证书。 6、完成接班人计划设定的各项课程和交换培训小时数。 如果一个接班人严重违反酒店的制度,或工作表现持续下降,经总经理批准,可以随时解除该员工的接班人资格。 接班人具有哪些优势? 接班人比其他员工,具有优先晋升、担任指定职务的资格和更多的培训机会。接班人晋升的范围,不局限于本部门,也不局限于本酒店内部,也可以考虑集团其他酒店的相应职务。 当酒店的管理岗位出现空缺时,本酒店内部相应的接班人将被优先考虑;如果酒店内部没有指定的接班人,将在集团范围内考虑接班人。然后,才考虑其他员工,最后才是外部招聘。尤其是部门经理级以上的管理人员在选拔时应严格遵守这一程序。 为确保所有接班人都能在集团范围内得到最好的发展,康城建国国际酒店建立接班人培训计划和接班制度。 计划人才库,对所有接班人的个人资料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更新,并向所有酒店提供人才的完整信息,协调其在集团内的调动。不过,所有员工在集团公司内的调动,都应经过酒店人力资源部协调和实现。 如果酒店成本允许,和经营管理需要,可以让接班人担任助理职务,以提供更多参与管理实践的机会。 除了酒店自己开发的管理开发课程之外,酒店应为接班人安排更多的外地培训和管理实践机会。 接班人什么时候可以晋升? 接班人只是一个培养方向,而不是一个晋升的事实。 接班人的晋升,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期限。但等到职务空缺出现时,接班人比其他员工具有优先权。这一点已经在我们“接班人具有哪些优势”中得到阐述。 我们需要确定多少接班人? 近年来由于人员流动率较大,酒店人才需求预测也会较大。 我们将按照实际需要的2-3倍比例来培养各个岗位的综合性管理人才。如果

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规定体系

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规 定体系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安全文化体系在理念体系形成后,需要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支持才能将理念变为系统的行为要求。通过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及精细管理、技术支持、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配合,在制度层面实现安全工作闭环管理,将安全理念变成一系列可执行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 安全文化不只是观念文化还是行为文化;对应到企业管理活动中,安全理念体系也不能只停留在理念表述阶段,成为口号和标语挂在墙上、喊在嘴上。要安全文化在企业中真正起到作用,需要将安全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由此企业管理的制度层必须与安全理念相结合,将安全理念的指导思想、目标和行为要求用制度的形式进行规定和固化,以便于将安全理念贯彻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彰显其核心作用。 一、安全管理制度的作用 安全管理制度是将安全文化从观念文化向行为文化转化的保障。安全管理制度定义了在安全理念的要求下需要遵守的一系列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

安全管理制度要实现良好的效果,不仅制度本身要逻辑严谨、权责清晰、符合企业实际,更是要一系列管理安全活动的制度相互配合、形成闭环,构成制度体系。 安全生产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将安全理念具体化,对安全工作进行总体研究和分析,在整体上把握和认识安全工作的本质和内部规律,从安全目标的需要出发,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分析解决各种具体问题,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 要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就必须抛弃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思想,把安全管理以树叉的形式层层分解,纳入生产流程,分解到每一个岗位,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中去,成为一个动态的有机体。 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安全管理制度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并以精细的管理,生产技术更新,安全监察和安全绩效考核的方式,来促进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实施和运行是为了实现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依照企业总体工作目标,根据管理体系和工作特点的不同,将安全工作纳入整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实行党组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一、决策的形式和规则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或需要,党组会议可邀请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列席。 二、决策的范围和内容 1、讨论和研究中央、省、市、县和上级人事部门的指示、决议和决定贯彻落实事项。 2、讨论和决定本局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的规划和实施事项。 3、讨论和决定局各科室、中心负责人的配备、任免、考察、培养等事项。 4、讨论和决定本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经费开支等事项。

5、讨论和决定局各科室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6、党组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确定决策议题的原则和程序 1、党组会议讨论的决策,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和内容。 2、凡须提交党组会议的讨论事项,事先向党组书记或分管领导汇报,由书记审定同意后列入议题,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对需决策事项事先要作充分准备,并拟定提出决策和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供讨论参考。 3、未经党组书记审定同意和未作充分准备的议题,不列入党组会讨论和研究。 四、决策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讨论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实行民主集中制。 2、议题内容由会议主持人提出或指定专人汇报。决策议题应逐项汇报、讨论,一事一议,事事有结论。

3、在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应综合讨论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慎重考虑;对问题的看法或意见差距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或将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求裁决,但必须议而有决,决而必行。 4、对重大决策应认真作好记录,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对外泄露会议讨论经过。 五、决策的实施检查 1、党组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由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指定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进行贯彻落实,并做好检查、督办工作。 2、重大决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沟通情况,并积极主动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分管领导汇报,提请党组会议专题讨论。 3、凡按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受上级领导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213633467.html, 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作者:马志玉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5期 摘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然而交易活动总是离不 开金钱利益,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着企业间的“三角债”、“连还债”等问题。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于1990年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理论,在《合同法》中增加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由此,我国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就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展开论述。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责任财产 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概述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到其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所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旨在恢复债权人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非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而为实体法上的权利。然而债权人撤销权到底属于实体法上的哪种性质,学界的认识不同,看法不一。有的学者主张请求权说,有的学者主张形成权说,有的学者主张折中说,还有学者主张责任说。 (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简述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规定了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三种行为,分别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有三个法律关系主体,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 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不足 (一)缺少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的法律归属的规定 根据现有我国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法律归属的规定。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太小 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太小。根据我国目前立法及解释仅仅列举并规定了七种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

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的目的

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的目的 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树立企业的形象,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的主要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章制度首先是应用于标准化管理 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企业管理,实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企业如果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得到广泛调动,企业的各项工作就能够顺利开展,工作效率就会极大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就会不断得到提高,企业的战略方针目标就能得到顺利实现。 2、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得到合作者和社会的广泛信任,更易赢得商业机会和发展机会。 3、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的补充作用 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是公司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合作纠纷的重要依据。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一般缺乏十分详尽的规定,事实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管理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争议案件的依据。因而企业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4、规章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政策应对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管理,受到现行政策的约束和支持。比如项目基金的申报,在发改委要求的项目基金的申报材料中,有一项就是公司政策及管理制度,必须有着非常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才可能申请到国家的项目基金支持。同理,许多项目竞标也都需企业提供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将其作为考核企业是否合格的标准之一。 因此,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竞争的需要,也是道山集团自身发展的需要。完备而有效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化公司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挖掘公司的潜力、发挥公司的效能、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凝聚力、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全面强化竞争力的根本保证。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人,是证人。证人陈述的内容,称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囗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七种诉讼证据之一。但长期以来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在诉讼中并未发挥其自身的证据价值。虽说《证据规定》的施行,是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不断完善的一个标志。但是,由于现行立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特别是强制作证和证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审判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故作伪证等情况也不罕见,这样就直接影响了民事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影响了各项诉讼原则的贯彻。不仅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了法律的威严,导致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可以说,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法律问题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对推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也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证人资格问题 (一)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 近几年来发生在校园、幼儿园中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日渐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这类案件对我们民事审判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未成人的作证资格”。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对证人的年龄也未做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只是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这个概念过于模糊,因此,对于未成年作证能力,在立法上应有一个相对标准,具体适用由法官在特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难易、繁简,待证事实对证人的认识能力的要求程度,以及未成年人的感知、辨别和表达事实的能力和心理发育状况等诸种因素一并加以考虑,并作出适当的判断和认定。 (二)法人或单位的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证据法认为单位具有同一般自然人一样的作证资格,这在各国证据法中应该说是独有的。单位作为法人或非法机构不具备感知能力,作为单位是以某种形式构成的一定自然人群体的组合,它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必须借助特定自然人的生理本能,从而才能得出具有诉讼意义上的意义上的印象和感受,另外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02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一般不能直接作为适用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对“单位”进行拘留。因此“单位”作为证人的规定不尽科学性,不符合诉讼法意义上的客观现象和规律。 二、关于证人强制出庭作证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前句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强制出庭作证义务以及违背这种义务所应给予的强制性制裁措施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似乎成了一纸空文。 证人强制出庭作证是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均规定了对应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出庭时制裁措施。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出庭的证人不出庭而处以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并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拘留,还可以并处罚金和拘留,同时,法院可以拘传证人;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也作出了对经合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的与日本民诉讼法基本相同的制裁措施;⑧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03条也规定了对受合法通知而不到庭的证人的与德国基本相同的强制措施;

科学决策制度

科学决策制度 为保证政协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尽可能地减小决策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1、系统分析原则。在决策时要运用系统的观点,全面地分析决策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内容,避免做出顾此失彼的决策。 2、信息准全原则。掌握准确全面的信息,并进行归纳、整理、比较、选择,作出科学决策。在决策时,要重视收集信息,注重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掌握决策所需的各种信息资料。 3、科学预测原则。在决策过程中,要通过已有的数据、资料和信息,对事物的未来进行科学的估计和推测。 4、切实可行原则。决策要符合经济合祘、技术合理、方案合法等要求。 5、对比选优原则。决策时要拟出两个以上不同的方案并进行分析对比,选出最佳的方案。 6、集中决策原则。充分采用行政领导集体的决策方法和发挥咨询参谋机构在决策中的作用。 7、民主决策原则。在决策过程中要发扬民主作风,以保证决策的可靠性和合理性。 二、决策应遵循的程序 1、明确问题。要善于发现问题和确定问题。

2、确定目标。要根据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能的环境条件,确定必须达到或希望达到的结果。 3、拟定方案。要根据目标性、可行性和独立性的原则,拟定两个以上的方案供选择。 4、选择方案。选择方案是行政决策的关键步骤,要认真组织抓好确定选择方案的标准和组织专家评选方案两项工作,使选择方案工作扎实可靠。 5、实施方案。要通过动员组织力量,加强监督检查等步骤抓好实施方案工作。 三、决策的具体方法 1、先拟出需要决策的问题和方案。 2、根据需要将拟定的决策问题和方案提交讨论,广泛听取意见。 3、根据广泛听取和收集的意见修订方案。 4、根据决策内容将正式修订方案提交讨论,以多数赞成通过,并作出正式决定。.

债权人撤销权研究上

债权人撤销权研究(上) 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意义与性质 (一)意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因它是由罗马法务官保罗(Paulus) [1]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罗诉权(actiopauliana,一译“保利安之诉”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有明文规定(Inst.,4.6.6.)。 [3]后世许多法律都继受了它,有些是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67条,称废罢诉权ActionPaulienne)、 [4]《日本民法典》(第424条)以及“台湾民法”(第244条);德国采用特别法, [5]瑞士规定在破产法中。新中国的立法中本没有债权人撤销权,为了对债权人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第74条、第75条)。 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换言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本旨在于保障一般债权人全体的利益,而非各个债权人的个别利益。 [6]《合同法》对此虽未规定,亦应为相同的解释。

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既在于保全责任财产,故其效力自应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发生,即行使撤销权后所获得的利益,仍归全体一般债权人所共享,而非任何特定债权人或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独有。 [7]不过,由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义务将取回的财产与其他债权人分享,其他债权人如欲参与责任财产的分配,尚须借助于一定的法律手续(比如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或者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等),在作出此等手续之前,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在受领撤销相对人的给付场合,以受领金钱为典型,拥有比其他债权人更早主张抵销的机会,从而利用该机会使自己的债权获得事实上的优先受偿。即使随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的抵销行为亦不会成为否认权的对象(《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 (二)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形成诉讼抑或给付诉讼)、诉的被告(债务人、受益人抑或转得人)、诉的效力(绝对的效力抑或相对的效力)以及判决正文的记载事项(是否在正文中记载对诈害行为的撤销)等,学说见解不一,以下设例说明(见图示): 设若A(债权人)对B(债务人)享有70万元的债权,B除了一套时价60万元的房产外,别无其他财产。如果B以4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卖与C(受益人),C随后又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与D(转得人),上述买卖均已办理了登记,后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房产时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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