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总结-范文

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总结 一、区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 我院决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试点后,向区委报送了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区委迅速批复同意实施,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XXX批示: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区政府要尽力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区委成立了以副书记XXX为组长,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XXX、区人大副主任XXX、区政协副主席XXX、区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的XX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纪委、宣传部、政法委、人大法工委、政协提案法制委、信访办、监察局、财政局、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组成。区委并就人民监督员推荐工作发出专门文件,明确人民监督员具备的条件,要求充分考虑人选的专业性、广泛性、权威性,在各系统中民主推荐人民监督员。在区委的重视和人大的坚持下,区级各单位积极配合,从各系统推荐出32名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经过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审核同意聘任五名同志为XX区第一届人民监督员。2019年9月30日,我院召开聘任人民监督员大会,向人民监督员颁发聘书,5名监督员正式上岗履职。 二、创造工作条件诚恳接受监督 三、突出监督重点确保监督实效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自觉接受外部 监督的有效偿试。所以,为了实实在在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

点工作,我院在三个方面支持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1、突出监督重点,搞好个案监督。按照高检院文件的规定,我们将拟作撤案、不诉和不服逮捕“三类案件”,无一例外,件件进入监督程序,案案讲究监督效果,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已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同,取得初步成效。两年来所纳入监督的7件案件,均属于高检院明文规定的“三类”案件。从案件性质上看,有私分国有资产1件、行贿1件、贪污2件、玩忽职守3件;从监督内容看,监督撤案3件、不诉4件。从监督结果看,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意见一致6件7人,意见不一致1件1人。如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马2019年1月30日向XX市检察院书面申诉,不服我院免予起诉决定,市检察院于2月18日交办于我院。我院3月1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马在担任XX万泰集团车业公司常务副经理期间,购销汽车中获利4,000元。经复查对4,000元的去向,证人证言矛盾很多,认定据为己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予起诉明显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移送人民监督员监督。2019年6月3日,经人民监督员集体讨论认为,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诉不当,一致同意撤销原免予起诉决定和撤销案件。

户籍制度改革2019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648266373.html,)/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2019 户籍制度改革XX 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李娜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非诚勿扰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查看详细规范 1958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中国按照户口身份来执行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等一系列政策。城乡户籍制度是在我国被普遍批评的一种具有福利身份区隔和歧视性的制度,这一制度制定并形成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同时也被认定为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最显著标志之一。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共识是众多改革之中最为充分的,但至今改革幅度仍然很小,未见大规模起步。同时它也是近年来众多改革领域中,改革目标方向路径认识最不统一,被利益绑架最深,最缺乏改革动力的一个制度。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三年之内完成户籍制度改革,其实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XX年7月30日,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得以面世,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制改综述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改革户籍制度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XX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XX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时间:2007-06-29 13:11作者:新闻来源:人民监督员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司法工作机制,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改革的着眼点是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为了响应公众呼声,适应检察体制改革需要而创设的一项全新的制度,它的建立,对丰富我国的监督理论、推动刑事诉讼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入权力制衡原理,实现监督机制的理论新突破 从理论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权力制衡原理,契合国家权力社会化发展理论。”①以制度规制制度,以权力制衡权力,是人类社会配置政治资源、管理国家、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特征,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检察制度本身的设置,从司法权配置角度分析,已体现了权力控制和制约的特点,即既受人大、政协和党纪监督(这种监督不是经常性、程序性的监督),也受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国家创设作为法律监督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有效地规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贪污、受贿以及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使公权力运行的非公正性、非秩序性、非廉洁性得到有效矫正,从而使公权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协调、保持、控制、防止和化解冲突、推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功能。而作为具有法律监督权性质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身,同样不能违背制度创设的一般规律,偏离“法定轨道”。有学者认为,“官僚机构的腐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监督腐败的监督机构腐败。权力腐败可以去遏止、清除,但若监督机构有腐败,那么就没有铲除腐败的制度性力量”。 ①任何非整体的具体权力都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而各个具体的权力主体都有自己的权力认知能力和水平,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而且在行使过程中还会有其他各种因素介入并发挥作用,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对权力具有完全统一的行使方式、程度和效果。权力主体的差异性等因素影响,决定了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在这种需要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产生的对检察机关的权力制衡机制,它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根本理念,以外部监督的加强实现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观念上的新突破,丰富发展了我国的检察监督理论。 二、促使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如何正确行使检察权,包括如何保证公诉机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分析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分析 作者简介:王??(1993.03-),女,汉,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学生,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傅龄清(1989.03-),女,汉,北京人,学生,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摘要:本文论述了原有户籍制度的背景以及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推进,户籍制度也随之不断的调整。其中市场化的不断发展有力的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动到城市中,城市化的进程则主要表现为在农村中较小范围的征用土地到征用了几乎所有的农村土地,也就是城中村的形成。然而,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也将户籍制度的弊端显现了出来。户籍改革的动力包括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的拉力、农村的推力以及公民社会的意识不断的增强。 关键词:户籍改革;城市化;市场化;农民工 一、户籍制度产生的背景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了新中国后,中国的局势并不是很乐观。从大背景看,国际局势依然动荡,美苏冷战,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又爆发了朝鲜与越南战争;国内又面临着国民党的剩余势力有待肃清,经济落后,人口众多,各

项事业百废待兴。当时的中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要向工业国转变是十分不容易的。为了保证工业化的充分发展以及发展需要的生活资料的充分供应,就要把一定的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阻挡其向城市流动。于是,以户口为代表的户籍制度产生了。 以户口为代表的户籍制度不但是工业化的发展需要,也是国家为了方便统治管理和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正如詹姆斯.C.斯科特所说的那样“国家机构没有,也不可能有更多的兴趣描述整个社会现实。当时的国家政府只把目光放在了如何将落后的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这样的问题上,虽适应了当时的社会发展需要,但这是一种为了便于管理和经济回报而采取的根本简单化的措施。事实证明,这种只求方便控制和经济回报的国家项目或制度最终是会失败的,比如说,德国的科学林业项目、法国大革命后的法制化村庄及土地清册等。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因 中国在提高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而生产力的变化会引起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经济基础的变化又自然会影响上层建筑的变化。上层建筑指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包括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户籍制度显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在这里,我将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因归结为两方面:一是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是市场经济的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时间作者:新闻来源:人民监督员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司法工作机制,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改革的着眼点是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为了响应公众呼声,适应检察体制改革需要而创设的一项全新的制度,它的建立,对丰富我国的监督理论、推动刑事诉讼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入权力制衡原理,实现监督机制的理论新突破 从理论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权力制衡原理,契合国家权力社会化发展理论。”①以制度规制制度,以权力制衡权力,是人类社会配置政治资源、管理国家、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特征,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检察制度本身的设置,从司法权配置角度分析,已体现了权力控制和制约的特点,即既受人大、政协和党纪监督(这种监督不是经常性、程序性的监督),也受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国家创设作为法律监督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有效地规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贪污、受贿以及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使公权力运行的非公正性、非秩序性、非廉洁性得到有效矫正,从而使公权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协调、保持、控制、防止和化解冲突、推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功能。而作为具有法律监督权性质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身,同样不能违背制度创设的一般规律,偏离“法定轨道”。有学者认为,“官僚机构的腐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监督腐败的监督机构腐败。权力腐败可以去遏止、清除,但若监督机构有腐败,那么就没有铲除腐败的制度性力量”。 ①任何非整体的具体权力都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而各个具体的权力主体都有自己的权力认知能力和水平,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而且在行使过程中还会有其他各种因素介入并发挥作用,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对权力具有完全统一的行使方式、程度和效果。权力主体的差异性等因素影响,决定了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在这种需要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产生的对检察机关的权力制衡机制,它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根本理念,以外部监督的加强实现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观念上的新突破,丰富发展了我国的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四)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五)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第七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择一个或者两个地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试点办法另行规定。

浅谈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浅谈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一、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现状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过去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的产物,有着悠长的历史。在计划经济时期,户籍制度是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地区自由流动的有效政治工具,正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新中国的政权基础和经济基础得以巩固。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户籍制度正逐步变为了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道路上一道坚固的藩篱。拆除城乡二元户籍藩篱势在必行的,大量农村人口需要拆除户籍藩篱获取崭新生活,我国经济也需要拆除户籍藩篱在特殊的经济转型期赢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然而,这道户籍制度的藩篱如何拆除、拆除的进程快慢等,是一直处在争议中的问题,以政府为主体的户籍制度改革也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户籍制度改革不是政府一条简单的政令就能顺利完成的,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在制度的背后存在着公共产品的公平分配、社会利益的公平维护、城乡差距的合理缩小等等问题。综览各地区户籍制度改革的大潮,其主要趋向有两类:一类是循序渐进,在原先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对人口迁移流动限制有所放宽;一类是彻底放开,对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一视同仁,以人口登记制度取代户籍管理制度。这

两类改革路径的选择,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也正确处理了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或者省会城市可以考虑第二类改革路径,在广大欠发达的城市和乡村应该采取第一类改革路径。 二、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拆除户籍藩篱后,不管是乡村还是城市,不再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人口流动更加自由。户籍制度改革“取消‘身份’限制,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①。然而,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不仅对社会形态造成了制度性的约束,而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在意识形态领域都根深蒂固,甚至形成了稳定的固定利益集团。现今对户籍藩篱的拆除,使我们不禁断想,在这个拼经济数量和质量的时代,我们的社会结构告别城乡二元模式到底会对社会各个层面发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地区城镇化发展的道路更加平坦 在原先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大部分的劳动力是被束缚在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就算青壮年劳动力被城市生活所

如何使群众监督真正发挥作用

1如何使群众监督真正发挥作用 十四大以来,我国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都在加大,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距离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相差很远,有些地方和部门腐败的势头还未能有效控制住。惩处不力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没有使群众监督这一环节真正发挥作用,也是其中之一。主要表现在: 一、来自领导方面的阻力。 江泽民总书记1994年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有些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斗争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错误认识,工作不够主动。”有的领导干部在大会上作报告时慷慨激昂,散会后却不愿真抓实干,主要基于这样一些心态: 第一,左右为难心态。他们认为,腐败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不反腐败不行,但抓得太紧也不行,一般做法是蜻蜓点水,形式上轰轰烈烈,给上面做个样子,实质上没有转变,致使某些行业和部门的不正之风愈演愈烈。 第二,瞻前顾后心态。他们总觉得自己所辖地区问题不大,反腐败是别人的事,但迫于形势,也只好“上边怎么说,我也怎么说”,消极应付。一旦抓出点事来,处理时又要和前后左右看齐,搞平衡,不敢在反腐败上冒尖,怕影响不好,甚至危及一大串人。 第三,恐惧心态。个别干部本身就有毛病,他们害怕群众起来监督,就会拔出萝卜带出泥,起连锁反应,甚至危及

到自己,所以能捂着就尽量捂着,有的案件刚开始调查,领导就去说情,甚至去搬救兵,指示办案人员“差不多就行了”。 由于以上心态作祟,所以尽管许多群众气愤不过而纷纷举报,也由于某些领导人的内部指示或暗示而久拖不办,群众举报的案件和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数字相差悬殊。真正的大要案件查处不了,而片面强调抓大要案件又使小案件无暇顾及,也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致使群众监督没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体制上的弊端。 现在党政方面的执纪机关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办事方便多了。但在执行任务时,程度不同地受到同级党委、政府的干预,而纪检委、监察局查处的人物,都是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这就难免会有护短现象。一些干部借助工作之便,往往和当地掌权者及执法执纪部门的少数人结成了生死之交,织成一个严密的关系网。对上级指示查办的案件,有关部门一拖再拖,而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特别是越级举报的案件,都要层层往下转。这种分级管理,互相扯皮的工作作风,常常会把问题拖得不了了之。另外,作为执政党的干部,由于执纪不严,无形中给群众造成共产党员地位特殊的印象。同样的触犯刑律,工人或一般干部,受开除公职处分的,如果是党员领导干部,顶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公职还能保留。在我国的现实体制下,官越大受惩处的机会就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1)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社会调研报告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情况 艺术设计学院 环境艺术设计(11)班 孙俊婷 辅导老师:王娜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 艺术设计学院环境艺术设计(11)班孙俊婷20114473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户籍给个制度情况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改革的几点建议。 “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把城镇化发展战略放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位置上”。“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化水平预计超过50%。但在新一轮城镇化进程中,我们也面临一系列挑战,诸如怎样摆脱对土地资源的过度依赖,如何有效维护征地农民利益,城镇化人口以何种方式获得同等社会权益等“三大难”。201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在中央党校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讲话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当前,户籍制度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障碍。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迫切需要的。为此,通过本次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户籍制度改革情况,全面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1.调查对象和方法 本次调查以云南省大理市凤仪镇华营一社为研究对象,以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调查研究。在进行问卷调查时,采用无记名形式,随机发放问卷200 份,回收有效问卷192份,有效率为96% 。人员特征:在外务工人员90 人,占 47% ;学生29人,占15.5% ;在家务农人员72 人,占 37.5% 。年龄特征:50岁及以上 9.9%,40~49岁 14.4%,30~39岁 35.5%, 20~29岁 35.2%,10~20岁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一)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一) 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民主性、独立性、预防性、直接性、多样性的功能特征,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限制权利滥用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探索,逐步完善其功能。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功能特征 目前,检察机关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一项民主监督程序,他与检察机关所接受的任何一项监督相比,都具有其独到的特征,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其自身的价值功能也不断彰显。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主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符合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反映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与国家、国家机关间的关系,也是检察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这种监督的民主性主要表现为: 1、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虽然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我国《宪法》就已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在制度的设计上体现了民主性的本质特征。一是以会议的形式对案件进行监督评议;二是实行的是票决制;三是监督评议会记录真实,不同意见都记录在案,且随时可供备查。 3、人民监督员的组成具有广泛性。人民监督员是经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来自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身份。正因为如此,才使得这项制度赢得了社会的公信力,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4、与人大、政协监督具有差异性。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监督不同。人大的监督是权力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时,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刚性,检察机关必须执行。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政协的监督又有所不同。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民主党派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是民主党派。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二、独立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是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内的一项制度创新,其独立性是该项制度的程序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是程序设计独立。它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环节,既不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又不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或其它监督机制混同,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性监督。二是监督运行方式独立。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只介绍案情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不参加评议案件;在监督评议阶段,检察机关的其它人员,也不参加旁听;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他人意志所左右。三是地位独立。人民监督员不依附于任何单位或组织,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独立评议案件。四是表决结果独立。表决意见直接送检察长审查或进入检委会,不需其它环节的审批。五是身份独立,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委会或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六是监督形式独立。人民监督员是来自检察机关以外的外部监督。 应当注意的是,我们说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独立性,不能以为这种独立性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性体现在:第一,他不能脱离检察制度框架而单独存在。第二,监督意见不是一经作出就生效,必须由检察长及检委会的采纳,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第三,监督范围主要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出现的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等“三类案件”,而不是对检察机关所有案件的监督。第四,行使的监督是程序性的监督,而不是实体监督。第五,检委会可以否决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

2017户籍制度改革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48266373.html, 2017户籍制度改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

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环保监督员制度

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铁厂环境保护组织应急体系

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铁厂环境管理网络体系图

环境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1、了解掌握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一般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技术,协助环境管理总负责人领导和组织公司各部门环保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2、认真做好所分管的环保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公司的环保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检查和落实分管部门的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监督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工作。 4、负责公司内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执行、监督管控工作。 5、负责环保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6、负责公司定期的污染排放申报工作,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7、负责公司内部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 8、按时完成环境管理总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在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 3、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4、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进一步确保了检察权的依法行使,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 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提升了法律监督能力,促进了司法公正。人民监督员作为人民群众利 益的代表,要在监督过程中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能,实现有效监督,就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认清职责权限,明确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要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正确认识自己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应对检察机关的哪些方面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只有明确自己的监督职 权,才能正确地履行监督权利,在司法权力的人民性与司法活动的专门化、法律职业的精英 化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之桥梁,让公民的眼睛能够真正看到司法活动,才能有效地制约法律职 业群体对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垄断,有效地防范司法权专横和滥用,有效地预防和抑制司法腐 败。 二、认清监督性质,正确定位监督。 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基层群众,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特别是“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进行监督。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应正确认识到,检察机关的许多执法活动是非常具 有技术性的,人民监督员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无法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做出判断,人民监 督员的监督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这一特性决定了人民监督员不可能对检察机 关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全部的监督。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在工作中应做到“监督不插手,参 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人民监督员要重点对案件的效果和质量进行监督,而不是直接参 与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既不能干涉检察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又要切实起到对检察机关执 法活动的监督作用。 三、强化自身素质,提升自身形象。 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人民监督员需要代表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帮助检察机关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这对人民监督员的素质提出的更高的 要求:一是要正确处理监督工作与自身工作的关系,珍惜人民监督员的荣誉,以公心处事待 人。把工作和监督区别开,不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为工作生活亲朋好友谋私利。二是要进一 步提高自身的素质,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履职的政策水平和 业务水平。三是强化自身休养。作为代表群众的监督员,日常生活中更要严格要求自己,遵 守法律法规,树立人民监督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做到让群众信服,让检察机关放心。(作 者单位:单县教育局) 的位置:法治中原 排行法治中原

户籍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和下一步改革的总体思路

关键词: 户籍/改革/权利/义务/“阶梯式”内容提要: 当前户籍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护本地人的福利,而在此之前的户籍改革普遍具有把权利商品化的倾向,这是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下一步改革要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推进。与户籍挂钩的权益获得方式要从“门槛式”过渡到“阶梯式”,根据权益的性质和资源分配的可能,排出赋予的优先顺序,并以合法体面住房、居住年限和社保参保年限作为替代性管理手段。我国的户籍制度,从狭义上讲,是一种按户登记的人口管理制度,这与其他国家的做法没有太大区别。从广义上讲,则是与户口性质和登记地相挂钩的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制度。我国的户籍制度之所以广受关注和饱受争议,正是因为它与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分配密切相关。本文是从广义上来讨论户籍制度,而在提出今后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思路之前,有必要简要回顾总结一下户籍制度的演变及其改革过程。一、户籍制度功能的变化在我国户籍制度除了发挥一般的人口管理和治安功能外,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还承担了其他重要功能。1.计划经济时期,在粮食短缺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背景下,户籍制度主要发挥了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作用,以保证工业化的积累和保护城市就业。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粮食产需矛盾、供求矛盾十分突出[1]。而与此同时,在比较收益驱动下,农村人口大量涌向城市,这不仅使城市粮食供应压力进一步加大,又使得农村粮食减产,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而当时的粮食市场是自由市场,在粮食紧缺的形势下,会扰乱供应和抬高粮价。为了保证粮食供应和社会稳定,1953 年底中央决定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即向农民以较低价格强制征购粮食,城镇居民则凭证购买、定量供应。但是,这未能制止住农民一批又一批涌入城市。这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当时的户口管理仍然较为宽松,只是要求在迁徙时要转出和转入户口,农民流入城镇后,只要履行手续,大多可转为城镇户籍。这不仅加大了城市粮食供应压力,也加大了城市本已很大的就业压力[2]。特别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确立以后,需要农业为工业发展提供大量积累,而同时重工业在城市创造的就业机会也十分有限。这就需要将农民限制在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为此,1953-1957 年,国务院连续数次发出关于劝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但作用不是很大。为了使得限制农民进城更有强制基础,终于在1958 年制订了标志着严格的户籍制度全面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除了详细规定公民应进行各项基本情况的户口登记外,其中第十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一规定以法律形式把限制农民迁往城市的制度固定下来,从此,严格限制人口迁徙的户籍制度正式形成。农民只能以招工、上大学、当兵等有限且概率极低的途径进城落户。这种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局面一直持续到20 世纪80年代中期。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在粮食短缺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背景下,为了保证工业化的积累和保护城市就业,城市化也必须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之内,以便有比较大的农村经济规模支持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户籍制度正是发挥了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的功能。 2.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随着粮食供应日渐充足和城市经济对劳动力需求的迅速增长,户籍制度限制人口流动的功能逐渐弱化,主要发挥了保护城市本地人口社会福利的功能。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粮食和其他生活资料供应日渐充足;同时,劳动密集型经济开始主导,城市对非熟练劳动力的需求迅速增长。1985 年粮食统购统销的取消,城市的计划供应的品种也逐渐减少,降低了农民流向城市的障碍。此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农民开始向城市大规模流动,在城市就业,但不定居,候鸟式迁徙,“农民工”从此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经济社会现象。户籍制度事实上已经丧失了限制人口流动的功能。1958 年确立的严格的户籍制度带来的副产品是,由于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把农村人口排斥在城市体制之外,且农民在决策过程中几乎没有发言权,只面向城市居民这一占全国小部分人口的福利,诸如全面就业、住房、医疗、教育、幼托、养老等制度就随之建立了[3]。这一过程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和自我加强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季敏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马边) 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促进司法正义和提升司法效率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遭遇了瓶颈,制约了制度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其中保障性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起点上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亟待积极思考。 一、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界定以及相应的规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监督员的权利问题。在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中,对人民监督员权利的规定仍较为松散,同时在权利的范围上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对规范制度本身具有积极意义。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主要体现为服务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合理判断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提请复核权、人身自由权和获得报酬权。 1、知情权。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理由、程序的知晓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

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作了一定的规定,即人民监督员享有知晓案情、处理案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向案件承办人提问的权利。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还应包括人民监督员可以旁听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可以查阅与案件处理结论相关的法律方书的权利。 2、监督权。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事实与适用理由有发表监督意见的权利。从性质上讲,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一种程序上的监督,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此监督权包括启动监督权、独立行使权、评议权、表决权和提交监督意见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已经基本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权利。 3、提请复核权。提请复核权是指人民监督员要求检察机关对处理结果予以复议或者复核并重新作出决定的权利。基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和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关系,对自侦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必须由检察机关来独立施行。虽然现行制度规范中规定了“当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但这仅仅是一种“软性”监督,没有人民监督员提起异议的刚性程序规定。因此,还应赋予人民监督员在提请监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一)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改革举措,随着试点工作的展开,此项制度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实践中也已经取得了的良好效果,对我国检察工作实践和司法改革的进程都有重要意义。同时,作为一项改革举措,随着试点工作的进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上存在一定争议,笔者现就此问题从监督定位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做粗浅分析。 一、现行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三项工作实施监督:(l)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这三方面的规定是比较适当的──第一项防止冤枉无辜,后两项避免放纵犯罪,兼顾双重需要,有利于公正执法。①] (一)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不服的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是否应由人民监督员监督,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是在检察机关已经做出决定后再进入监督程序的,这时让人民监督员监督则无法确定监督时间。如果强行介入监督,会使诉讼程序产生混乱。”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问题,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并不是要中断诉讼程序,只是监督整个案件的进程,防止办案人员出现渎职行为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其实并不是不服被逮捕这个程序,而是对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服。既然犯罪嫌疑人不服,那么人民监督员就可以介入,进行监督,查看是否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防止造成冤案。而对于“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是属于事实判断的范畴,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就可以做出判断,人民监督员完全可以胜任。所以人民监督员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是完全合理的。 (二)拟撤销的案件 检察机关作撤销案件的条件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对于具有刑事诉讼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而撤销案件的,虽涉及一些法律适用的问题,但这些法律适用并不需要很高深的法律知识就能够判断。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虽有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撤销案件的,这基本上是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很少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上述情况对法律知识不是很深的人民监督员来讲,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作撤案处理,是能够独立作出判断的。 (三)拟不起诉的案件 检察机关拟作不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绝对不诉,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作不起诉决定;二是存疑不诉,既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相对不诉,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诉决定。对于绝对不诉,如前对撤销案件所述中谈到,作为一般法律水平的人民监督员是基本能够独立判断的。对于存疑不诉,主要涉及对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的认定问题,较少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因此,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存疑不诉的案件也基本上能够进行有效监督。对于相对不诉案件,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因此其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已基本解决,对于是否拟作不诉决定,实际上是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判断,是对案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的判断,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有赖于社会的价值评判,而不仅是司法判断的问题,这对于人民监督员来讲,这正是他们的长处,检察机关也正需要听一听社会对案件危害程度的看法,以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所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不诉的监督是能够胜任的。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定位

户籍制度改革具体情况

户籍制度改革具体情况 省政协主席张昌尔率省政协调研组赴武汉,调研户籍制度改革,为省政协即将召开的 月度协商会做准备。他强调,要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作为我省“十三五”竞进发展的大 事来抓,既要实现公平,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又要实现效率,倒逼城市功 能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张昌尔在~口区宝丰路调研葛洲坝集团,座谈听取有关各方为企业员工解决落户的情 况及存在的问题。在江汉区华里安社区人口管理服务站,他与前来办理居住证的红安籍农 民工张某等交谈,了解他们的想法。在武汉市市民之家户政窗口,他与岗位工作人员交谈 了解户口办理人员类型、办理流程和网上办理等情况,赞扬他们做到了“方便纳税人、服 务老百姓”。他充分肯定了武汉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认为这一改革具有创新示范效应。 张昌尔强调,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把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 件大事,多次召开会议,出台意见。要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认识到户籍制度改革不仅 仅是简单的户口迁移,而是要改革附着在户口上的城乡二元结构和资源利益分配等,解决 好城乡二元分治的问题。通过适应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发展需要,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有序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把户籍制度改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深化改革和社 会治理体系中,作为大事抓好抓实。 张昌尔强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要做好科学规划,服从城市发展的需要,要与城市规 划相一致,与城市结构相一致。武汉市户籍制度改革,首先要解决好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 这个涉及公平的问题,也要解决效率、人口素质等更深入的问题,既要有更多的居民小区,也要有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小镇,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张昌尔强调,户籍制度改革一定要坚持改革创新,做到上接天线、接上位法,下接地气、符合本地建设与发展实际。武汉市多年来户籍制度改革实践证明,过去附着在户籍上 的一些权益,现在正逐步有序地向居住证转移。希望武汉市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力度,为全省作好改革示范。 武汉市政协主席胡曙光,省政协秘书长翟天山参加调研。 各省市陆续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时间表引关注 “地方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正加速出台。记者梳理各地公开材料发现,截至目前, 已有17个地区推出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尚未出台省级实施意见的地区,也推出了一些市级层面的改革意见。 从意见内容看,几乎所有省份都提出建立居住证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 区分,以及细化落户政策等,但在涉及土地问题时多采取“模糊处理”的方式,农民原有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该如何保障,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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