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

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4.16

•【字号】鲁建质安函〔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估工

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和《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8〕17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申报主体

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省内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含园林绿化企业)、工法

依托项目在山东省区域内的省外建筑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二)申报工法类别

省级工法分为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及其他工程类别,申报单位需按工法专业类别分类申报。

(三)工法基本要求

1.主要完成人。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企业与科研院所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的,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

2.工法开发要求。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并应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申报数量

各设区市申报省级工法的总数,不超过本年度企业申报总量的30%,按 30%比例计算不足5项的,可按5项申报。

(五)申报材料

1.申报书。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核对企业申报材料,达到省级工法标准的,在《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设区市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申报书用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一式1份),word电子版文件名命名为xx市xx公司xx工法申报书;

2.工法文本。工法文本内不得体现申报单位和完成人信息,其内容和格式可参照工法编写指南(见附件2),工法文本扫描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档,文件命名为xx市xx公司xx工法文本。

3.证明材料。《办法》第十条(二)至(九)项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合并为1个PDF格式电子文档,文件命名为xx市xx公司xx工法申报材料;

4. 其他。以上所有电子资料以U盘形式提交。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企业申报

省内建筑企业(含园林绿化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省外建筑企业按工法开发依托项目所在地,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二)设区市上报

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达到省级工法标准的,按次序形成申报一览表(附件3),于5月14日前上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工法报送厅城市建设处,园林绿化工程类工法报送厅城市管理局,房屋建筑及其他工程类工法报送省质量安全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三)工法评估

城市建设处、城市管理局、省质量安全中心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分别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工法进行形式评估、专家组评估,经评委会评估通过的工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省厅正式文件发布,有效期8年。

三、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法申报工作,明确负责单位科室,统筹组织实施。请填写工法负责单位和联系人信息表(附件4,电子版),于4月20日前分别报送城市建设处、城市管理局、省质量安全中心。

(二)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剽窃作假等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予以全省通报,相关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同时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事项。

(三)对于公布的年度省级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交流推广。各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营造有利政策环境,采取信用激励等手段,鼓励支持行业企业和人员开发先进适用工法。

联系人:

厅城市建设处孙宝印魏翔宇,电话:*************,87087169,

156****1076,邮箱:******************,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省住建厅北楼404室

厅城市管理局石峰张永杰,电话:*************,邮箱: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省住建厅北楼1105室

省质量安全中心秦国栋,电话:*************,邮箱: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正觉寺小区一区一号512房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16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建发[2011]2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2.31 【实施日期】2011.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鲁建发[2011]2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管局(处),省建管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

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以转方式、调结构、保增长为目标,以推进新型城镇化为主线,着力实施城乡统筹、民生保障、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产业转型、文明和谐“六大工程”,保持建设事业平稳较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主要计划指标:①住房保障:完成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30.51万套,其中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万户,实物建设29.51万套,竣工11.8万套;归集住房公积金450亿元。②村镇建设:完成村镇建设投资1450亿元;整村建设改造农房50万户,改造农村危房10万户。③城市建设:城市和县城完成城建投资1025亿元,增长8%,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0%、95%。④房地产业: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4750亿元,增长15%;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5%;⑤建筑业:三级以上施工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8600亿元,增长15.4%。⑥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不低于98%,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7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50万平方米,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建筑应用面积1650万平方米;新型墙材年产量350亿标块,占总量的88%。 一、以城乡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为重点,实施城乡统筹工程 (一)扎实开展和谐城乡建设行动。深入落实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和省委21号文件精神,组织各市县扎实开展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力争全省城镇化水平提高1个百分点,使新型城镇化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落实蓝黄"两区"国家战略,构筑"一群一圈一区一带"的城镇空间格局,完善城镇布局和形态,促进区域经济融合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大中城市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周边小城市和镇延伸,促进区域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 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4.16 •【字号】鲁建质安函〔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估工 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和《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8〕17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申报主体 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省内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含园林绿化企业)、工法

依托项目在山东省区域内的省外建筑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二)申报工法类别 省级工法分为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及其他工程类别,申报单位需按工法专业类别分类申报。 (三)工法基本要求 1.主要完成人。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企业与科研院所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的,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 2.工法开发要求。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并应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申报数量 各设区市申报省级工法的总数,不超过本年度企业申报总量的30%,按 30%比例计算不足5项的,可按5项申报。 (五)申报材料 1.申报书。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核对企业申报材料,达到省级工法标准的,在《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设区市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申报书用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一式1份),word电子版文件名命名为xx市xx公司xx工法申报书; 2.工法文本。工法文本内不得体现申报单位和完成人信息,其内容和格式可参照工法编写指南(见附件2),工法文本扫描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档,文件命名为xx市xx公司xx工法文本。 3.证明材料。《办法》第十条(二)至(九)项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合并为1个PDF格式电子文档,文件命名为xx市xx公司xx工法申报材料; 4. 其他。以上所有电子资料以U盘形式提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修订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6日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山东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

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全省市政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高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根据住建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市政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工法,是以市政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工程建设与养护施工方法。市政工法划分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海绵城市、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照明、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养护工程等十三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政工程建设和养护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分为企业级和省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

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设区市建设管理部门推荐,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评审和公布。对特别优秀的省级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建设工法。 第六条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申报省级市政工程工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现行市政工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三)工法至少经过两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确认工程质量安全可靠,并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雷同; (六)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可联合申报,同时要明确主要完成单位。一个单位申报工法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五人,两个单位联合申报工法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七人。 第八条申报省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0.24 •【字号】鲁建发〔2018〕5号 •【施行日期】2018.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4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八)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 3.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8.31 •【文号】建办市〔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的 通知 建办市〔2021〕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治理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突出问题,决定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突出问题,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

整治长效机制,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工作,到2022年6月底,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招标投标乱象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招标投标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三、整治重点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以下突出问题开展整治工作: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挂靠或借用资质投标等恶意竞标行为。 (二)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强揽工程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整治工作方案。2021年9月底前,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指导监督各市、县(区)有序推进整治工作落实。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积极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行业乱象。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聚焦整治工作重点任务,严厉打击治理行业乱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处置机制,全面收集群众举报线索,加大线索核查力度。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健全源头治理长效机制。2022年5月至6月,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总结整治工作,研究梳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深入研判招标投标领域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5.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山东省工程 建设工法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评审发布先进适用工程建设工法,鼓励和支持施工技术创新”要求,提升施工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8〕17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省级工法”)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积极引导施工企业通过总结先进施工方法,提高科技水平,提升施工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绿色建造、智慧建造,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工法评价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属地管理、择优遴选、公平公

正”的原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不得申报。 二、申报推荐要求 (一)申报条件 1.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2.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 3.工法已经过两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4.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5.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6.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7.申报主体信用应符合《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信用条例》)有关规定要求。(见附件1) (二)申报主体 1.省内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含园林绿化企业)、工法依托项目在山东省区域内的省外建筑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2.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的,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人员应排序,完成人社保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 (三)申报类别 省级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其他等四类。其中,每项工法应按顺序选择分类、主要方向为施工技术、绿色施工、项目管理、智能建造、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司局函质〔2020〕118号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司局函质 〔2020〕118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1.13 •【字号】鲁建质安函〔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司局函质〔2020〕 118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通知》(建司局函质〔202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2号),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市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通过宣贯培训、线上讲座等形式,将国家和省关于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有关要求传达宣贯到所有监管人员、行业企业和工程项目,于3月底前完成。

二、各市主管部门要选取部分龙头施工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开展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试点,试点企业和项目要实现县(市、区)全覆盖,3月底前启动试点。 三、各市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厅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检查表格,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落实情况全面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于3月底前完成。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各市宣贯培训情况、试点企业和项目名单、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检查表格请于3月3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督导检查、暗访巡查,随机抽查各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落实情况,发现工作不落实、弄虚作假的,严格通报和督办。 联系人:曹延东、杨蒙,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附件: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3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自印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形成一系列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推动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第一批“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第一批“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6.12 •【字号】鲁建质安函〔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组织开展2020年度第一批“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 工程复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0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工作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0〕9号)要求,2020年度第一批“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工程”)的推荐和初审工作已完成,经研究,决定对初审合格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复查时间从6月16日起,预期5-7天。6月15日下午报到,复查专家报到时

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复查形式、范围 复查采取省抽检方式,对各市推荐初审合格的2020年度第一批省优质结构工程,按照不低于30%且不少于3项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未抽检项目由设区市代检。 复查抽检重点:保障性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同一基础(单体超过2个)的工程;医院、学校等民生工程;高、大、难、新等公建工程;区(县)工程不少于1项;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工程。 三、复查内容及有关要求 (一)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 (DB37/T5000-2013),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从质量行为、实测实量、观感质量和资料管理等八个方面对申报工程进行评价,总评得分应不少于90分; (二)对复查得分达不到90分的申报工程,取消该项目参评省优质结构工程资格; (三)对个别因工期已基本隐蔽的工程进行初评资料和工程保证资料复核; (四)复查小组按复查成绩如实排序。 四、复查程序 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重点以看现场、查资料审行为为主。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申报工程汇总表随机确定复查工程。 (二)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质量情况的简要汇报(提供800字左右的书面情况介绍和反映精细施工过程的图片10张,均为电子版);观看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验收以及工程难点、亮点情况的5分钟PPT或录相(均为电子版)。 (三)征求监督、建设、监理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人员应回避),提供的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5.16 •【字号】鲁财建〔2019〕24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城乡建设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9〕24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齐城市建设管理短板,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6日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齐城市建设管理短板,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建特色小镇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9号)等规定,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奖补政策,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品质提升工程,推动各地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等住房和城镇化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权责配置。坚持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财政部门聚焦预算编制,放开预算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聚焦资金分配,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量认证证书材料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局函〔2019〕376号)取消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计量认证)要求,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类资质时,不再要求提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关于资质延期事项申报材料 检测机构申报资质延期事项时,如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只需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资质有效期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承诺(详见附件),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强化信用监管,对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上述相关措施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调整相关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9日 ——结束——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202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202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2.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0-202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行业协会、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坚持质量第一、创建百年工程,提高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水平,发挥质量标杆引领作用,现就继续开展“2020-2021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质量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示要求,以保障主体结构安全为重点,加强全流程质量管控,强化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积极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把“优质培育、品牌创建、标杆引领”转化为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二、评价原则 (一)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工作做到“企业自愿、动态评价、属地管理、市地培育、省级复核”,不设数量限制,优中选优,择优推荐。 (二)评价过程。评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主动接受纪检部门检查监督,及时向社会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鼓励进步。鼓励绿色建造,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采取“四新”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质量水平。 三、评价标准 “省优质结构”工程应满足《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DB37/5000-2013)评价的有关要求,并在智慧建造、绿色施工、数字化管理、BIM应用、建设工法、QC成果、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方面体现区域先进性、代表性。 四、评价范围及规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符合规模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分为住宅工程、公共和工业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工程规模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五、评价工作要求 (一)工程要求 申请参加“省优质结构”评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主要承建单位自愿申报,并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设区市监督机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 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9.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的《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7〕798号),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创新和改进政府监管模式,按照“简化审批环节、提高

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不断强化市场主体地位,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助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 提高服务效能。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办事,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和智能化。 简化审批流程。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所应满足的审批条件,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符合承诺条件的全部材料,审批机关根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加强核查力度。强化核查力度,对企业承诺内容及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实现对承诺内容核查全覆盖。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 二、试点范围 在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许可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中(详见附件1),新申请和增项时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三、试点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方式)办事指南》向审批机关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限告知承诺方式)》(附件2)及其他申报材料;审批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公示。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等承诺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按规定办理举报信息。 (三)发证。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四)核查。在发证后2个月内,核查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经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5.11 •【字号】鲁建建字[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1]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的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文件。 二、检查范围

1、全省所有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 2、全省所有在监工程项目(含省外进鲁企业在监项目)。 三、检查内容 1、企业综合管理方面:企业是否满足获准许可的监理资质标准条件;有无不在本单位执业的人员挂靠注册行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企业员工培训制度、劳动工资待遇标准、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工程检测精密仪器维护维修保养制度、内部检查考核制度,以及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完整体系。 2、市场行为方面:所承揽的监理业务中法定必须招标的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转让监理业务行为;是否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是否存在不按投标承诺签订监理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3、监理人员配备方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是否配套,人数是否达到标准规定,有无违反规定调整更换监理人员行为,监理人员有无违反规定同时从事其他工程监理工作的行为,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是否与施工单位以及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4、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条件方面:是否具备独立办公场所,是否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是否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工具以及应用计算机对监理的工程进行辅助管理,项目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人员统一着装、统一安全帽、统一胸卡,"十上墙",监理文档统一信息化管理)情况。 5、质量控制方面:组织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分包审查工作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作情况;原材料验收、见证抽检、隐

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省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 的原则,一般于三季度组织申报。 第七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山东省的外省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第八条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或与科研院所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联合体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人员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建筑业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申报省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山东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送检比例与项目。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宅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7项必须送检的项目: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石子;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掺合料; (7)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 (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9)沥青、沥青混合料;

(10)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1)建筑外窗、建筑幕墙构件和材料等; (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隔热材料、复合保温板、保温砌块、反射隔热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增强网和锚钉等; (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件、网架节点承载力试件、防腐防火材料等; (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 (15)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和绝热材料、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和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与电缆、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和保温材料等;(16)集中建设小区使用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断路器、配电板(箱); (17)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 2、明确见证人员、取样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配备数量。取样人员应当由施工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试验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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