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生学业评价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业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培养造就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未来领导者,做好本科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本科生学业评价分为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两个方面。第一课堂包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含理论、实验、实践、毕业环节等);第二课堂包括学生学术与科技创新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学生学业评价按其内容不同分“第一课堂学业水平”、“研究与创新能力水平”、“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五个单项,独立进行评定。

二、评定方法与标准

1.第一课堂学业评价通过学年总学分数、高等级评价课程总学分数(或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两个指标进行评价。其中高等级评价课程是指等级记分制中成绩获优(或A-及以上)、百分制中85分及以上的课程;主修专业课程是指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要求修读的课程。各学院(系)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

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并综合排名。

2.主修专业确认前学生的学业评价方法,由本科生院学生素质发展与奖惩工作委员会另行确定。

3.第二课堂学业评价按《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本[2008]142号)等文件执行。

三、特殊情况下学生的学业评价

1.对外交流学生返校后参加本学院(系)或学园的学业评

定,

由学院(系)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成绩转换和学分确认工作。

2.竺可桢学院学生参加第一课堂学业评价时,按修读竺可

桢学

院荣誉课程的合格率比例计,修读一般课程学业评价参照第二条进行。

四、学业评价的操作与运用

各学院(系)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学生第一、第二课堂学业水平的评价方案及具体操作细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或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实施,并报学务处备案。

学业评价的结果,作为本科学生各类评奖选优及推荐对外交流、免试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

本办法从2008级学生开始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培养具有远大理想和良好思想道德,知识、能力、素质俱佳,今后能在爱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成为领军人物,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我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考试合格或免试保送的学生,经我校正式录取,方能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凭浙江大学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信息必须相同)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2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我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四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准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一学年注册两次,分别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加2年,超过者则不予注册。 第二节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八条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旷课按实际天数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在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学院本科教育科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1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批,学院本科教育科备案;1个月以上由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批备案。因特殊情况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9〕8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的通 知 正文: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开展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意见》(教学厅函〔2016〕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校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1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高校 2019年确定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青岛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山东财经大学、浙江大学10所本科高校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 二、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试点高校确定综合评价招生专业要综合考虑专业优势、师资力量、发展目标等各项因素,原则上安排在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专业。 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从试点高校在山东省的统招计划中安排,且不能超过在山东省统招计划的20%。未完

成的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可转入当年学校统招计划招生。 三、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核 已经通过我省当年夏季高考报名并符合试点高校具体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综合评价招生。考生须按照要求分别参加我省夏季高考统一报名和试点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报名。 试点高校要在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前公布本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考生报考条件,明确网上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报考要求、录取程序、录取标准等。报考要求应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设置前置条件,要将学生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经历、研究型学习情况和自主选修学分学习情况等作为综合素质材料初审的重要内容和进入面试的必要条件。考生可根据本人情况和高校要求自主报考,如实提供相关报考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由高校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综合评价招生相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高考相应资格。考生报名时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交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材料,自愿承担文件规定的所有责任。 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工作应于5月21日前完成。报名工作结束后,试点高校将考生报名信息(含考生姓名、学号、考生号、身份证号、高中学校名称)发送我厅。我厅根据报名信息向学校反馈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选修学分、基础素养评价、综合实践活动等内容。试点高校要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认真审核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及我厅反馈内容,确定通过初审参加学校考核的入围人员名单。试点高校在确定入围考生名单时,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法执行。同等条件下,要向农村贫困家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适当倾斜。 试点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通过初审入围学校考核的考生名单。 四、学校考核 通过初审的考生有资格参加试点高校组织的考核。学校考核方式包括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测试或面试。 (一)认真组织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的评价工作。试点高校要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在统筹考虑城乡差异和不同群体学生特点的基础上,研究制订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使用办法,组织有关专家、教师等专业人员按照相关办法要求,对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对考生综合素质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二)规范考生素质测试或面试。试点高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要求实施素质测试或面试工作。要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能力的要求,确定本校素质测试或面试的内容、标准、形式和办法;要遴选校内外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员,参加测试或面试的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命题、评卷严格实施保密制度,所有涉密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试题命制、印刷、运送、使用、评阅和保管各环节保密责任,试题命制采用封闭入围形式;要建立相关人员专家师资库,并根据各环节工作需要随机抽取

浙大学生手册题目及答案-精选.pdf

浙大学生手册题目及答案-精选.pdf 1:未报名可以修读辅修专业对 2:各专业确认选拔标准全校统一错 3:大一上25学分大一下30学分大二上7学分退学警告错 4:跨校修读课程成绩他校修读本校审核予以承认对5:学校可以对人才需求发展变化学生同意时可以调整学生专业对 6: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由学校规定对 7: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享受在校学生待遇错 8:不得在学校宗教活动对 9:适当方式实行考勤无法参加不必事先请假错 10:无故缺课1/3不得参加期末考核 11:应征参军学校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对 12:未经请假连续2周不参加教学活动应予退学对13:提前毕业申请在预计毕业前2学期提出逾期不办理对 14:辅修双专业注册该专业学生优先对 15:辅修专业资格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錯 16: 毕业时没有完成辅修专业可以申请旁听形式修读所缺课程对17:不及格者有1次补考机会 18:补考及格按照60分计入成绩单注明补考重修后按照实际得分计入对 19:因故因病不能参加实习需提交医院证明;实习期间请假未经带队老湿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否则按照旷 课处理对 20:实习教学成绩考核分考试考察两种,均采用5级记 分制錯 21:跨校教学活动有关情况详尽告知家长取得书面回 执对 22: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在校年限一年錯

23:自修整门课程或部分内容可以申请免听不交作业不 需要参加实验课程考核错 24:主修专业一经确认不得更改错 25:招生时确认主修方向定向委托培养特殊招生不予专 业确认对 26:与我校签订了交流合作协议的学校修的的课程可申 请转换我校课程对 27: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9-10月进行对 28:外设奖学金原则相在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和单项奖 学生中评定对 29:违反校规收到处分没有奖学金评奖资格對 30:申请励志奖学金不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错 31:4年制无偿资助额不超过 3.2万人民币包括无息贷 款不超过 4.8万对 32: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补贴毕业后 自付利息对 33:没有按照还款期限数额归还助学贷款的学生违约行 为载入系统对 34:困难补助分为学费临时困难专项3种错 35: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学金的学生第二年开学后 需要填写小结表对 36:所有奖学金的奖金可以兼得错 37:毕业论文(设计)主要环节包括blablabla 对 38:同学家参加二课累计获得3分乙同学6分都视为 4学分二课学分对 39:SRTP学生原则上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为主blablabla 对40:思想品德的评价通过纪实和评议两种方式实施若一 致則按照紀實不一致對紀實進行調整錯 41:一等奖学金比例3%奖励金额6000 4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困难生可以申请获得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业评价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生学业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培养造就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未来领导者,做好本科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本科生学业评价分为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两个方面。第一课堂包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含理论、实验、实践、毕业环节等);第二课堂包括学生学术与科技创新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学生学业评价按其内容不同分“第一课堂学业水平”、“研究与创新能力水平”、“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五个单项,独立进行评定。 二、评定方法与标准 1.第一课堂学业评价通过学年总学分数、高等级评价课程总学分数(或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两个指标进行评价。其中高等级评价课程是指等级记分制中成绩获优(或A-及以上)、百分制中85分及以上的课程;主修专业课程是指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要求修读的课程。各学院(系)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

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并综合排名。 2.主修专业确认前学生的学业评价方法,由本科生院学生素质发展与奖惩工作委员会另行确定。 3.第二课堂学业评价按《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本[2008]142号)等文件执行。 三、特殊情况下学生的学业评价 1.对外交流学生返校后参加本学院(系)或学园的学业评 定, 由学院(系)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成绩转换和学分确认工作。 2.竺可桢学院学生参加第一课堂学业评价时,按修读竺可 桢学 院荣誉课程的合格率比例计,修读一般课程学业评价参照第二条进行。 四、学业评价的操作与运用 各学院(系)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学生第一、第二课堂学业水平的评价方案及具体操作细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或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实施,并报学务处备案。

浙江大学2007-2008学年本科生各类

浙江大学2007-2008学年本科生各类 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单 一、校设奖学金 1. 竺可桢奖学金 经济学院金秋 光华法学院胡淑丽 理学院周越圆 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吴晓雨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陈晓平 电气工程学院朱丁欢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李军 建筑工程学院李晅 医学院李睿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曾凯 竺可桢学院陈理中汤昕 2. 特别奖学金 教育学院张春艳 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聂徐庆 3.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经济学院 林颖莹王佳杰刘寅飞周铖周霏孟烨汲彧戎越张梦园傅佳娣黄佳宁苑亚朝金秋吴颖罗祯余文诗钱梁英蹇明钟赖天行卞晓琛雪洛黄橙王志鹏朱鲜峰张雅娟苏明胡雨乔张米琳李伟凯 光华法学院 范鸿燕张艳凯胡淑丽陈琳郑少尉李洁程慧陈舒波李程戴雨薇李海峰胡舒歆韩宁李龙政 教育学院 秦宝瑞程瑞芳李希希毛亚琪傅科其戴凤萍皇甫椰子赵莹莹 人文学院 占舒妮李姣王炜芳金凌燕俞萍施含笑胡蝶汪沂邓星礼顾昕辰杨欢章书艺徐钰梨王展霞蔡夏乔王艳晶汪佳希王蒙蒙 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岑梦天吴锦蕴周辰盈张筱艳薛琳徐梦陈方邬佳王薇沈欢焕 —1 —

焦思斯潘援刘思源张素雪胡扬童姗黄偲偲朱一鸣陈子霏王龙玉袁博 理学院 苏秦倪伟伟侯志通谢柳娟王芳胡红燕谭力铭王晓明林辉秦川胡小斐殷晓波何健赖莎严羽洁张杨宋锋焰童佳伟徐毅吕潇萌傅康星曹露艳王丽佳郭恺叶爱锡来雅芳叶健张晶晶郑佳童伟钿周越圆马燕安冯卉君田洪飞闫瑾徐行胡卉仪徐霄乾项丽雅申屠钧超金少博盛晓虹杨晗宇刘真郏寅李金勉朱亮焦裕腾关芬汤文洁雷虹庄想灵杨娇艳强璐吴弘毅何纪辽叶俏汝祖丽阿娅提·吐尔孙 生命科学学院 叶萌李雪周莹陈珏琪靳鹿何志嵩韩奇峰姚蕴航董菡张译文袁博唐鹏徐一凯何薇 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 金昊淼张路平刘师宏傅小华童章谦余晖孙百花王东海孟启承桑薇薇苏琦满在朋聂徐庆林显克文岐华宋进刘屿李大平刘伟平曹洪才陈汝蒋孟坚鑫张雷郭英杰王羽平王东李延宁岳作功沈小杰李坤倪柏炼何冰亮程炳飞柳建辉钱啸君王贝赵悦朱茜茜郝进吴晓雨周正雷田沈淘淘沈崴冯钊赞翁武斌王红郭凯凯张楷浩吴鲲曹继伟张帆姜晓黄盛楠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 金吉邬笑炜肖银雪阮凌雁姜婷婷傅晓建胡涛赵宏健高鹏李伟明包国欢侯洁嫦魏筱丹李智赵国梁胡罕琼纪璎刘一裘伟明李剑宇王建其陈鹏程何奕虹李浩马旭丹刘振萍蒋旭洲曹佳培曲雅甜王昊张弛罗彦彬袁小锋吴秋丽郭云龙李东翠李佳唐玥祺厉正赏陈晓平赵琰琰余芳园马士良龚雪鲍艳刘雪松郑洁杨文平吴冬香蒋金林邵世群郭瑞璟张慧倪晓蕾王雯梁瑞斯 电气工程学院 沈杰龚剑波金美杰贾官帅黄弘扬梅鲁雁华文黄旭聪许烽王康张立波陆海波鹿鸣明周义杰林壮缪冬敏林达陈喜亮刘伟佳贾紫蕊黄豪李植鹏羌丁建刘秦维曹晓阳陈越李朵周博刘可马俊刘晴刘渊毛少波陈伟许兴军李鹏飞黄超杨旸林绪超王立火熊国江李鉴星陈建峰陶泳赵童牧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郭从众郑宁沈国权傅唯威张东吴慧娴葛思宣朱瑾沈颖洁高金加马振亮胡一平孙琦琦周芸张文博滕沛楠胡迪赵亦木徐忆朱晔凌 —2 —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本科学生的成绩评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习成效、改进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本办法旨在完整如实记载学生学期选课、修课情况,加强教学过程考核及成绩数据管理,建立健全课程成绩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评定与管理各环节。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条学生应根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相应课程,按时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课程考核无论通过与否,均须如实记录在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 第五条课程考核方式(包括考核形式、成绩构成、评定方式等)由任课教师提出,开课学院(系)、教学委员会或基层教学组织(以下统称“开课单位”)认定,在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日历中予以公布。 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构成比例 —1 —

和基本分数底线以及期末考核方式,并在期末考核前告知学生其平时成绩。课程成绩评定应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 第六条课程成绩一般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由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出勤情况等组成;期末考核成绩是课程结束时对学生学习状况进行的一次性评价。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课程成绩的40%。 课程期末考核须安排统一时间进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其中,考核方式是考试的,可采用闭卷、开卷、半开卷等形式,试题难易适中;考核方式是考查的,可采用论文、报告、面试、答辩、大型作业、设计图纸等。 第七条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均应设置基本分数底线,未达到基本分数底线的,均视为该课程不及格。基本分数底线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课程成绩的分布应遵循人才培养规律,激励和促进学生努力学习。开课单位应把课程考核的成绩分布情况作为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平时成绩应基本反映学生的学习能力状况,期末考核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学生人数较少的教学班课程成绩应符合高低排序原则。 第九条根据课程大纲要求和性质不同,课程成绩评定采用—2 —

学分制管理

学分制管理 篇一:学分制管理规定 关于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相关规定 (节选自《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管理工作明定》)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 程学分。学生考核成绩列于成绩册,无论合格与否文凭均计入平均学 分绩点的计算,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考核指标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形式由开 课单位审批确定。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方式记载。凡考试 课成绩(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 课程的考核按照《河北大学培训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并在学生评优评奖技 术等工作中应用。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课程学分绩点总和除以 课程学分总和。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 点的计算公式为绩点课程乘以课程学分。课程纯数绩点根据考核成绩 折算,具体折算有关规定见下表: 第十九条课程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结课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到比 例原则上不低于30%,结课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高于70%。 河北大学教务处 年月 篇二:学分制管理方案文档

仁荣师范学校学分制管理方案 《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实验)》对普通高中课程结构和课程管 理制度进行了英语课程重大变革,为有效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分制学 生家长管理,促进高中新课程顺利大力推进,保证学分认定的科学性、严肃性,结合我校的实际条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管理高中课程学习采行学分制管理 1、通过专业课程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条件情况。学分制是反映学 生在学校的方面发展履历课程一种课程管理制度,也是衡量学生在课 程方面的经历和发展劳动生产率的一种课程评价制度。它以量化的分 值方式,通过学分应用领域来记录学生在相应的课程领域的成长经历,以及所达到的产业发展程度。它按照培养目标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 学习和学生应得的,以取得规定的最低限度以上的总学分作为达到学 生毕业程度的标准。 2、学分认定委员会。学分由学校认定,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学科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 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3、学分认定由教学处具体具体内容组织实施。 二、学分认定办法 (一)学分认定的基本其要求 学生按规定时间修习完学科一类的模块后,由学校组织考核,考 核达到要求,即可按规定的程序获得该模块的学分;学生按规定的有 参加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并且程序必要的活动记录,按规定的程序获 得该学习领域的学分。 1、学生修习某的学习课时数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考勤符合学校 规定,修习完后参加学校逻辑学和完后组织的考试,并且考核合格, 方能认定该模块学分。

浙江大学地球科学系本科生综合测评和评奖评优管理条例

浙江大学地球科学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和评奖评优管理条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要求和我系实际,特制订本条例。本条例实施对象为地球科学学院本科生。 一、本科生学业及综合素质评价 1 、学业评价范围: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教学环节(含理论、实验、实践、毕业环节等)和第二课堂(学术与科技创新、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二方面。学业评价与评奖评优按内容分为“第一课堂学业水平(指学习成绩)”,“研究与创新能力水平”、“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五个单项,根据需要独立评价。 2 、学业排名方法: 按照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供的“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主干数据”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排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学年综合排名P=学年主修专业课程平均绩点排名╳70% + 学年所有课程绩点总和排名╳30% 注:如果遇到P相同,则学年主修专业课程平均绩点大的优先;仍相同,则德育分高的优先;若仍相同由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 3、第二课堂学习评价(即综合素质考评): 第二课堂学习评价参见浙大发教[2007]7号《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2007年1月修订)和《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13〕85号有关条款。 考评分记实成绩和宿舍卫生成绩:

记实分两部分(满分85分):平时考评记录60分,班级评价25分。平时考评记录由系综合考评组和各班考评小组负责,每学期一次。班级评价由班主任和班团支委组织实施,大于等于20分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班人数的50%。 从学园确认专业到地球科学学院的专业班级的思想品德评价记 实工作以求是学院为主,由学园负责完成,以原行政班为单位进行。求是学院各学园记实内容公示后的思想品德评价记实情况完整地转 交给地球科学学院。地球科学学院将根据学生参与系活动表现适当增添记实内容,并进行公示。 具体实施细则参考《浙江大学地球科学学院本科学生综合考评实施办法》(2010年6月修订)。 宿舍卫生成绩(满分15分)由宿管办提供。 德育分前50%为优秀,后50%为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当学年受到学校处分者,德育等级降一级且不能参加本次评奖评优。 二、评奖评优 1、奖学金类别: 1)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简称校设奖学金。 校设奖学金包括竺可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对外交流奖学金等。 2)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简称外设奖学金。 2、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时间:2005-09-05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考试合格或免试保送的学生,经我校录取,方能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凭浙江大学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有关信息与身份证上的必须相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

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个学期。已取4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第五条. 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再加2年,超过者则不予注册。 第二章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八条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课程(含其他教学环节)的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

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浙大教发[2006]26号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进一步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因材施教,更好地培养造就适应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知识、能力、素质俱佳,具有求是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导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期安排 学校实行每学年4学期制,分秋学期、冬学期、春学期、夏学期,每学期为9周,其中授课8周,考试1周;秋、冬(或春、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一般在25学分左右;另在暑假安排3—4周用于教学实践或科研训练。 二、学科专业分类与课程设置 1.本科专业的培养实行前期按大类培养的模式。学校根据学科要求和专业特点,将本科专业按文科类、文理科类、理科类、理工科类、工科类、艺术设计类等6个学科专业大类进行大类交叉培养。 2.自2006级起,本科课程分为通识课程、大类课程和专业课程三大类。通识课程着重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课程分为思政类、军体类、外语类、计算机基础类、导论类、历史与文化类、文学与艺术类、经济与社会类、沟通与领导类、科学与研究类、技术与设计类;大类课程着重于建立宽厚的学科知识基础,奠定学生今后学业发展的基石,课程分为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和艺术设计类;专业课程着重在于培养学生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以及动手能力、创新精神,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同时,学校还设置一定量的“个性课程”学分供学生自主选择跨学科的课程修读,原则上原校公共选修课程(在选课系统里)不列入其中。 各类课程修读学分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3.为扩大课程的选择面,以提高课程质量,学校对部分通识课程、大类课程实行分层次教学,开设多种不同类别、不同规格的课程供学生选读,学生需在满足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学分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选择。 三、学分计算 学分计算原则上以课程重要性和学习成本记,通常理论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记1-0周学时;实验、习题、设计、研讨、上机等实践教学课程根据特点可按理论学分的1/2--3/2计,0.5学分记0-1周学时;暑假集中进行的实验、实习、上机、社会调查、科研训练等原则上按照实际需要计一定量的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一般记8—12学分。课程周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按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 必修课程原则上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已设置了课程修读的最低学分,学生按规定修读并通过考核即可获得学分,若选择高层次课程多修了学分,超出部分学分可计算在个性课程学分里。 选修课程通常是在某一课程类、课程组或课程模块中选择修读,学生需获得相应课程类、课程组或课程模块所规定的学分要求,超出学分可计算在个性课程学分里。 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设置第二课堂学分,具体计算办法详见《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管理暂行办法》。 四、课程选修 1.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各类课程。学生在导师、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情况、需要和学习能力,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自主选择: (1)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导师、班主任的指导下,学生可变动课程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提前或延迟修读有关课程,但每两学期(指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低于15学分(毕业班除外)。

浙江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浙江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从浙江大学获悉,浙江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首批“双一流”高校之一。浙江大学本科招生采用浙江大学(国标码*****)和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两个代码招生,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学校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为全日制公办本科。 第三条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浙江大学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情况,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对各类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浙江大学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第八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为服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决策和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充分发扬中西方高水平高等教育优势,浙江大学在海宁设立国际校区,目前已成立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和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校区联合学院两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专业为生物医学、生物信息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与计算机工程、土木工程。学生学习地点为海宁国际校区。国际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学校其他专业之间不能互相转专业。 第十一条根据医药类考生报考特点,浙江大学医学院、药学院和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所属的医学试验班类、预防医学、药学类、生物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以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实施单独录取,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形成调档分数线。 第十二条浙江大学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等录取问题。 第四章录取规则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浙江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学校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为全日制公办本科。 第三条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浙江大学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考区招生工作组负责浙江大学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第八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

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大发本〔20XX〕92号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荣誉称号类别和评选对象 第一条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分四种: 求是荣誉奖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二)集体荣誉称号分两种: 先进班级和文明寝室。 第二条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及其所在班级和寝室。第二章个人荣誉称号评定条件 第三条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国家,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五)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第四条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各类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第五条各种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具体条件: (一)求是荣誉奖章 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授予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社会作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参评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 2.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3.为学校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二)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称号授予当学年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学生。凡获得当学年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奖学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学生,均可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三)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当学年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各院系、学园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6%,在校级学生组织或校级社团担任干部的优秀学生评选比例单独计算(不占院系、学园名额)。参评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或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 2.任职半学年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且富有成效,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3.“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优秀; 4.获得1项及以上校设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外)。 在校级学生组织或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参加评选时,由指导单位按其组织成员数的6%予以推荐,并在《浙江大学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校级学生组织/社团专用)》中填写推荐意见,推荐名单(其中校级学生社团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名单须经校团委审核)于秋冬学期初报送学生工作处;参评学生干部所在院系、学园根据评选条件和指导单位推荐意见对其

本科生科工作流程

本科生科工作流程 学生证、校徽、火车优惠卡管理办法 (2) 放弃考试办理流程 (3) 因病缓考办理流程 (4) 缓考考试安排办理流程 (4) 延长学制申请流程 (5) 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流程 (6) 毕业、学位证明书办理须知 (7) 本科生出国成绩单办理须知 (8) 出国成绩单办理流程 (9) 本科生毕业设计工作管理流程 (10) 助教申请流程 (11) 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微调流程 (12) 校外学分认定流程 (13) 学生对外交流项目申请流程 (14)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流程 (15)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流程 (16) 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流程 (17) 教室借(租)用流程 (18)

学生证、校徽、火车优惠卡管理办法 一、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佩戴,学生应爱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准转借、送人,学生证不能擅自涂改。 二、遗失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的学生,必须写明情况,提出申请,到学生所在学院本科教育办公室补办。补办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时间定为4月、6月、10月、12月的第二周。补办的火车优惠卡当学期不发,到下学期的补办时间凭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本科教育办公室办理。 三、补发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需交纳一定的费用。补办学生证、校徽的学生,各需交费十元,补办火车优惠卡的学生,需交费七元。 四、学生如将学生证和校徽转借他人使用或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或随意涂改学生证,一经查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说明: 1.根据《学生手册》规定,学生每学期可提出放弃一门课程考试的申请。 2、放弃考试课程的成绩记为“放弃考试”,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3、申请放弃考试的课程,在该课程规定的考试时间之前,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放弃考试”一项下的“撤销”按键,撤销放弃考试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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