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流程及联系窗口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相关工作,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包括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等在职人才)和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含择业期内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审核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审核办理由省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第二章申办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2、3目中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引进人才“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手续。

第五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二)、(三)、(四)项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年龄等条件。

第六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引进在职人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须提供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中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各区公安机关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明的在职人才及择业期内的留学人员,申办时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所列明的水平评价类和准入类职业资格。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无法通过查询、确认、核验的,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按以下标准予以明确:属于高级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6个月;属于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1年;属于高级工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2年。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目录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其他各类在职人才如无明确规定的,申办时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第十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的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经市相关部门认定、评定的产业、行业领军或杰出人才。

第十一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中所称的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在穗总部企业、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前款所述的引进人才入户应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遴选产生,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当年具体申办程序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及引进技术技能人才结构情况定期发布,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原则上采取网上申报、现场核验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由申请人登陆申办系统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用人单位确认。现场核验须用人单位在申办系统确认提交后,由申请人按照申办流程的要求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市、区对外服务窗口核验。

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申报采取现场核验的方式进行。由申请人按照申办流程的要求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对外服务窗口验核,其中在公共集体户入户的,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的用人单位注册所属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

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按前款直接在区公安机关办理,符合引进在职人才条件的,也可按引进在职人才办理条件和程序在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三章引进在职人才审核

第十四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他用人单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市、区对外服务窗口负责引进人才入户材料的核对和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部门。对外服务窗口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引进人才入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通过的及时公示并公布,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材料不予退回。审核部门收到服务窗口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拟引进的人才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可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予公示公布。

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审核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的签署个人姓名。审核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并核发引进人才批复和入户信息卡。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交审核后确需修改申报信息或申请人已通过引进人才审核需再次开通申报权限的,可由申请人本人提供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受理权限报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自公示通过之日起,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凭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分别到市、区对外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并在有效期内按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到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逾期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但公安机关尚未

发放准迁证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已经发放准迁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认定材料予以注销;已入户的,退回原籍;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如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该单位5年内不得办理引进人才业务,并将其行为录入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引进人才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中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证照上所列的注册地址;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述的择业期,是指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粤教毕〔2019〕3号)明确的就业择业期限,即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第二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用人单位以及入户迁往地址均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附的申办指南可根据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优化。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办理流程及对外服务窗口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告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一

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指南

一、发布依据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府〔2018〕14号);

2.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3.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4.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等在职人才,不含用人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入户。

三、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 户口簿等身份资料(身份证只须核验原件,不再提供复印件)。

2. 落户地址材料。按照《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落户地址顺序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核查后,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核查。

(2)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3)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个人无以上规定住所书面承诺并提供街道公共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

(二)不同申请人应分别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

1. 以学历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以及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其中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 以职称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3. 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还须提供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4. 其他类别申报人。申请人属于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包括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相关文件;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招录人员,须提供公务员考录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招录(聘)或转调任证明及同意申报复函。

5. 随迁家属。申请人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供随迁家属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除提供随迁家属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四、有关说明

(一)关于申请表的问题。申请人在系统填报资料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广州市引进人才申请表》。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打印后由用人单位盖章及本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市、区对外服务窗口。

(二)关于在职或就业记录材料。若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还须补充提供申请人的录用证明、增人计划卡等入编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还须提供引进单位在省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历史缴费记录(在广州市参保并可查询的不用提交)。

(三)关于婚姻登记材料的问题。若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登记材料的,除本市电子证照系统可查的以外,还须提供婚姻登记材料。

(四)关于国外出生证明的问题。申请人随迁子女在国外出生的,须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材料及翻译公证材料。

(五)关于职称的问题。职称是指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各个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明确的相关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自然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翻译、广播电视播音、出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律师、公证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艺术专业人员、海关人员、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等28个系列。经由国家人社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特殊性专业评委会取得的职称资格,应提交国家人社部的相关授权文件。

附件二

引进在职人才申办流程图

市、区人社部门引进人才对外服务窗口联系方式

广州市人才引进需提交材料明细(2014)

广州市人才引进业务需提交材料明细 申报人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原件及A4纸样的复印件,材料报送初审受理窗口时,需同时报送所提交材料的原件。相关材料必须在审核材料前归档。所有复印件须由用人单位和人事户头(人才市场)加盖公章(如个别单位不同意在个人材料加盖公章的,可以不盖,但是所有单位相关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广州市人才引进申报表》(2014年版) 注意事项:1、个人简历必须按时间先后顺序把从高中起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失业状态)详细列明,工作经历须填写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并 与所附的申报材料(如户口本、专业技术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等) 相一致;“原工作单位”栏原则上应写原档案单位,如无同意调出函 的填写原工作单位; 2、“引进单位意见”栏必须填写意见(如:同意办理),及联系人、电 话、日期; 3、“引进单位分管部门意见”栏“联系人”为业务专管员签名,填写 业务专管员的固定电话与手机号码; 4、此表除签名及意见外,其他内容必须是清晰的电子打印表格,签名 必须亲笔签名; 5、呈报表上不使用校对章,如信息填写有误,请重新提供呈报表。 二、调动或就业登记资料 提供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同意调出函。不提供同意调出函的必须由本人签署《暂不办理人事档案或同意调出函承诺书》,并按指印。经核实,有正当理由暂时不能办理档案调转、不能提供档案转递证明或原单位同意调出函的,应为申报人建立临时档案并提交其在引进单位表现的考核材料(参照范本格式),同时须提供在引进单位连续参加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在引进单位的就业登记材料、由申报人签署《暂不办理个人档案或同意调出函承诺书》(附件2)等资料。 申报单位未如实申报引进人才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和审核工作以及未建立临时档案的,不予受理申报,相关责任后果由申报人本人和用人单位承担。

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参考流程)

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 (参考流程) 一、出生登记 (二)材料清单。 1.出生登记户口。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公安派出所登记新生儿户口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为准。对申请人提出以申请内容进行登记的,申请人需先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变更、更正换发新证后,办理出生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申领

《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落户。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监护人或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婴儿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父母双方均无抚养和监护能力或父母双方均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随其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提供申请人系婴儿监护人的法律文书。 2.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弃婴《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收养人可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广州市人才引进系统用户操作手册文件

广州市人才引进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1.用户登录及帐号说明 1.1.用户登录 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系统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813424836.html,/vsgzhr/Login_bysjs.aspx,进入登录界面,在登录界面中选择“个人”用户类型,并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系统。

1.2.人才引进系统 1.2.1.人才引进申办个人登记 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系统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813424836.html,/vsgzhr/Login_rcyjsb.aspx,进入登录界面,在登录界面中选择“个人”用户类型,并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然后点击“登录”按 钮,即可进入系统。

进入人才引进申办系统后,点击左边菜单“人才引进申办个人登记”进入页面。 如果点击“不同意”,页面不弹出详细信息的填写栏; 点击“同意”后,页面会弹出详细信息填写栏目。页面默认展现全部栏目,在点击选择完“调动情况”后,页面会收起不需要的栏目。如果选择“单身单调”,页面会收起所有和配偶相关的栏目。选择已婚单调双方市外、分居单调一方市外、同调、配偶随迁,则配偶相关栏目会展现。

个人填写完全部资料并上传附件后确认无误,点击“保存”,则完成本次人才引进申办个人信息登记。 个人填写的这些信息可被法人单位或人事户头搜索得出,由法人单位或人事户头帮个人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备注:个人一经点击“保存”个人信息后,如需要修改或者补充其他信息,必须联系经办的法人单位或人事户头,进去系统为其补充或修改信息) 1.2.2.人才引进入户手续办理情况 点击“人才引进入户手续情况查询”进入该页面。本模块用于个人用户对目前本人申办流程处于何种审核状态的查询。 如果本用户的信息,尚未被任何法人单位或人事户头经手申办,页面会显示“尚未提交” 如果本用户的信息已经有法人单位或人事户头经手申办,页面会显示审核的详细信息,并在页面下端显示目前所处状态。

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教育强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满足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求,开辟引进优秀人才的绿色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短缺专业人才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25号)及其实施细则,围绕广州市建设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要求,全面落实广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包括公办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相关的教研、电教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或管理经验的广州市外高级教育人才。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坚持以德才兼备、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业内认可为标准。 第二章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具备高级职称、良好的思想品德、突出的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拟纳入编制管理的非广州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规定的人口准入条件,对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五条如果引进的人才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或者人才本人选择不入编,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

最新广州职称入户办理指南(2020年)人才引进入户指南

【办理材料】 (系统须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扫描件内容须完整清晰可见,支持的附件格式为gif、jpg、jpeg、bmp、png、tif、pdf、doc,单个附件大小为500KB以下。) (一)必备材料 1、户口簿等身份资料。(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簿需提供首页和本人页。) 2、落户地址材料。按照《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落户地址顺序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核查后,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核查; (2)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3)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个人无以上规定住所书面承诺并提供街道公共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 注:落户公共集体户承诺书签名处需手写签名。

(二)不同申请人应分别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 1、以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2、随迁家属。随迁家属的户口簿及子女医学证明(申请人随迁子 女在国外出生的,须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材料及翻译公证材料)。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除提供随迁家属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有关说明 1、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录用证明、增人计划卡等入编证明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须提供引进单位在省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历史缴费记录(在广州市参保并可查询的不用提交); 3、若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登记材料的,除本市电子证照系统可查的以外,还需提供婚姻登记材料; 4、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得单独立户,申请人在办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时,请考虑实际情况办理随迁。 【办理流程】 简略流程: 申请人网上填报资料→用人单位确认信息并提交对应人社部门→市、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公布→核发广州 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及批复。 具体流程: 1、用人单位开通“人才引进申办系统”法人单位权限(已开通的 忽略此步) 用人单位人事专员登陆“广州市人事人才电子政务系统”注册并 申请开通“人才引进申办系统”法人单位权限。 2、个人网上填报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按要求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报 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后提交到用人单位。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发改人口〔2014〕16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之《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 2014年7月31日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把小孩户口迁到广州的流程

据了解,90%的家长办理广州户口是为了小孩入户广州,让孩子能够享受广州的教育资源,给孩子美好的未来和发展平台,不想让自己的孩子因为户口的问题输在起跑线。 但对于绝大多数家长来说,申请小孩入户广州的流程对于他们是比较陌生的,往往在解决如何将小孩户口迁到广州的问题不知所措。在这里,作为广州户口社保咨询办理服务中心的小编有义务和责任将我们的一些工作经验和流程总结一下,希望对各位家长在小孩户口迁移到广州的过程中有所参考借鉴: 1、凡需申请来市入户的,须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属证件的,可经区公安分局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交区公安分局中心审核。 2、凡被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区公安分局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到市区内任一区公安分局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根据广州的落户政策规定,小孩办理广州户口是特指未成年小孩,即指16周岁及以下(如在读初中或高中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孩,可申请来市入户。 1、属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随父或随母入户。 2、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生育,下同),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可随父随母入户。 3、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的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4、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服刑且母亲失踪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或法院出具判归父亲抚养的判决书),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5、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母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可申请入户。 6、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均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小孩,可申请投靠本市亲属入户。

2020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引进入户指南

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办指南 一、部门名称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二、事项名称 引进在职人才入户 三、办理方式 系统申报、窗口受理 四、办理依据 1、《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府〔2018〕14号);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0号);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 五、办理条件 符合《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职人才。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时间,具体见各对外服务窗口时间。 七、适用范围 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等在职人才,不含用人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入户。

八、网报地址 广东政务服务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813424836.html,/province_sso?gzbsRedirectUri=http%3A%2F%2Fww https://www.360docs.net/doc/6813424836.html,%2Fvsgzhr%2FLogin_RCYJSB.aspx&gdbsTokenId=。 九、申办材料(1至3项为必需提交的资料,4至8项请根据个人申报条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确认,并统一用A4纸按以下顺序排列。 1、《广州市引进人才申报表》。在人才引进申办系统填报资料后,系统自动生成表格。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打印后由用人单位盖章及本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市、区对外服务窗口。 2、身份资料。申报人的身份证(无需提供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或户籍证明。 3、落户地址材料。 按规定的落户地址顺序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核查后,通过信息共享核查; (2)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3)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个人无以上规定住所书面承诺并提供街道公共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 4、学历资料。申报人学历证、学位证等证书以及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其中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6、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资料。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7、随迁家属资料。结婚登记材料(除本市电子证照系统可查的以外)、所有随迁家属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无需提供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随迁子女在国外出生的,须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材料及翻译公证材料)。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除提供随迁家属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8、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1)属于高层次人才的,提供认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包括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相关文件。 (2)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录用证明、增人计划卡等入编证明材料;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招录人员的,还需提供公务员考录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招录(聘)或转调任证明及同意申报复函。 (3)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须提供引进单位在省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历史缴费记录(在广州市参保并可查询的不用提交)。 十、初审受理部门

办理工作调动、招工、招干、人才引进入户须知

办理工作调动、招工、招干、人才引进入户须知 凡因工作调动、招工、招干、人才引进经省、市进人审批部门批准来市入户的,须本人持以下证明材料到西湖路88号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复核及核发《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可到市区内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办理入户手续。 一、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复核及核发《准予迁入证明》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进人审批部门发出的《调动通知》或《招工通知》、《录用证明》。(三)《广州市区入户卡》。 (四)根据其准入类别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及鉴定证明材料。 (五)属以解决夫妻分居调入的,需提供本市配偶一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相应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及鉴定证明材料。 (六)属随军家属调动(随迁)的,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军官证》,以及家属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七)如有家属随迁的,需提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二、到入户地办理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广州市区入户卡》。 (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三)《户口迁移证》。 (四)接收单位入户证明。 (五)本人居民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户主、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及同意入户书面报告。属集体户的,还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来源:广州市公安局 2013-01-22

广州天河人才市场办理户口迁移和报到流程_个人简模板

广州天河人才市场办理户口迁移和报到流 程_个人简模板 一、办理报到证和户口迁移: 1、市人事局批复的《毕业生申请表》后,将《毕业生申请表》(一式三联)带回用人单位盖章,用人单位保留一份《毕业生申请表》(蓝表)和《就业协议书》第一联,毕业生本人将一份《毕业生申请表》(蓝表)和《就业协议书》第三联带回毕业学校,保留《就业协议书》第二联; 2、学生毕业时,学校开具《报到证》和《一站式户口迁移证》。 注:1、《报到证》的抬头应填写“广州市天河区人事局”或“广州市人事局”; 2、《一站式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01号西二楼”。 3、毕业生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应持《毕业生申请表》(蓝表)、《就业协议书》第二联和单位接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人事局报到所需材料及流程: 所需材料: 学生应提交《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学

位证》、《毕业生申请表》(蓝表)、《单位接收证明原件》,需要迁入集体户、且尚未办理广州市第二代身份证的提交二代身份证照片5张(相片后面写上名字)、相片回执(写上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都复印、A4纸规格)、大一寸彩色近照、21元工本费;已持有广州市第二代身份证的提交二代身份证照片1张(相片后面写上名字)、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都复印、A4纸规格)、大一寸彩色近照、1元工本费。 报到流程: 1、毕业生本人持上述所列材料到区人才办报到,区人才办工作人员验收材料; 2、毕业生认真填写应届毕业生报到登记簿,领填《干部履历表》、基本情况表; 3、区人才办工作人员持上述所列材料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广州市区入户卡》,到广州市公安局盖章; 4、不入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毕业生,本人到人才办领取《广州市区入户卡》及报到时所提交的材料,到拟迁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办理入户,入户后将报到证交回区人才办;迁入人才市场集体户的,由区人才办工作人员到天河区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户口卡由市场统一管理; 5、集体户入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毕业生领回学历证

可能是史上最详细攻略的广州人才引进入户

广州人才引进入户(以职称入户为例) 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技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或从事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专业,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 (六)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 (七)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八)在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

员、技术骨干、紧缺急需人员; (九)在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必备材料 (一)必备材料 1.户口簿等身份资料。(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簿需提供首页和本人页。)PS:需要原件 2.落户地址材料。按照《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落户地址顺序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核查后,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核查。PS:需要原件 (2)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3)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个人无以上规定住所书面承诺并提供街道公共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注:落户公共集体户承诺书签名处需手写签名。(二)不同申请人应分别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 1.以学历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以及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其中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附件2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第三条我市户籍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和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由本规定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充条件组成。经批准迁入我市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 根据我市人口规划和人口调控工作安排,并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迁入人口控制总量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

项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州市入户卡的统一管理;协调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受理、审核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入户复核,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入户手续。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迁入人口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职能分工的部署开展。 第五条获准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本规定所明确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人才引进(迁入)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等6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流程及联系窗口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相关工作,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包括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等在职人才)和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含择业期内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审核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审核办理由省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第二章申办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2、3目中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引进人才“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手续。 第五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二)、(三)、(四)项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年龄等条件。 第六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引进在职人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须提供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中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各区公安机关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明的在职人才及择业期内的留学人员,申办时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所列明的水平评价类和准入类职业资格。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无法通过查询、确认、核验的,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按以下标准予以明确:属于高级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6个月;属于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1年;属于高级工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2年。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持有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目录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其他各类在职人才如无明确规定的,申办时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第十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的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经市相关部门认定、评定的产业、行业领军或杰出人才。 第十一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中所称的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在穗总部企业、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前款所述的引进人才入户应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遴选产生,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当年具体申办程序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执行。

2019广州引进人才申报指南

附件1 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指南 一、发布依据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府〔2018〕14号); 2.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3.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4.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等在职人才,不含用人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入户。 三、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 户口簿等身份资料(身份证只须核验原件,不再提供复印件)。 2. 落户地址材料。按照《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落户地址顺序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核查后,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核查。

(2)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3)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个人无以上规定住所书面承诺并提供街道公共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 (二)不同申请人应分别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 1. 以学历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以及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其中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 以职称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3. 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还须提供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4. 其他类别申报人。申请人属于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包括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相关文件;申请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第三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和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由本办法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充条件组成。经批准迁入我市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 根据我市人口规划和人口调控工作安排,并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迁入人口控制总量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口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州市入户卡的统一管理;协调推进户口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受理、审核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五条获准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等7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广州市人才引进准入条件一览表(2019)

广州市人才引进准入条件一览表(2019) 备注:1、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2、本办法所称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主要指按照国家 制定的标准通过考试考核或评定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能力,并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核发证书的国家职业资格或等级称号。 3、本文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指《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2019)》(穗人社函〔2019〕985号)中所列明的各类资格(工种)证书。 年 龄 基 本 条 件 广州市社保 参缴要求 备 注 不限 经广州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奖人员,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全国技术能手等) 1个月以上 详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0号)第五条 第(一)款。 50周 岁以下 1、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以及省、市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1个月以上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 1个月以上 含国外学历 3、具有高级职称。 1个月以上 45周 岁以下 1、上年度或当年度获国家、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广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人员,以及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或在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的人员。 1个月以上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1个月以上 含国外学历 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连续满6个月 (取证后起算) 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 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40周 岁以下 1、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 连续满6个月 2、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 连续满6个月 3、具有中级职称 连续满6个月 4、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连续满6个月 (取证后起算) 5、具有技师职业资格 连续满1年 (取证后起算) 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 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6、从事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 连续满1年 (取证后起算) 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35周 岁以下 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 连续满2年 (取证后起算) 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单位申报入户流程汇总 20170616

单位申报入户流程汇总 一、递交资料阶段事项: ①在“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页中的“网上申报”下的“人才引进测评系统”,----- 用 社保登录账户去登录个人用户-------选择积分入户-再选择第12项,进入界面填写相关个人资料,如果是单位申报,选择类型为单位申报: 此处注意:、 信息一定要一次填写完整、准确;学历从全日制开始填写,全日制学习结束时间与第一份工作间间隔时间不能大于180天,否则系统不予通过; ②如需单位申报的,需要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登录,若公司之前已经立户,则需要找出 以前登录的账户及密码,然后按要求进行处理。需要由公司原管理员设置的经办人在立户“承诺书”上签名,同事找法人签名,加盖公章(PS:因法人签字多较麻烦,所以,在备案递交《承诺书》时,可备案法人签字和法人章,后续部分业务可加盖法人章即可); 此处注意: 如果公司未立户,则需从零开始,先在“社会统一用户平台”中设置公司人才引进系统管理员和经办人信息;然后到公司登录界面(与个人登录界面在同一处),注册登录;最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承诺书”,已经填写公司申报的个人资料,需要到公司申报页面的“业务申报”中的“在职人才引进申报”中增加申报人信息,此时,就将个人信息与公司申报信息关联; ③关联后,在公司申报界面的“已申报业务进度”中的“在职人才引进业务”查找个人资料, 此时已生成“打印材料清单”(详细说明需要准备的资料,每年有不同)、“深圳市人才引进呈报表”(需要单位经办人,本人,法人三个人签名,同时加盖公司公章,公章需与承诺书公章保持一致,所需照片为小一寸彩色免冠照)、“深圳市人才引进审查表”(需寄回老家大队村委盖章按要求签名,然后到公司经办人签名,法人签名,加盖公章)”和“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个人签名); 此处注意: 打印份数,及打印方式,需详细阅读表格下面的备注信息;另外,此处涉及的表格,必须保持条形码流水号一致,如果中途某项信息修改,导致流水码不一致,寄回村委的资料,可不用重复寄回,但需要附最新流水码的相关四份资料(在深圳可签核盖章的部分必须完成)连同旧流水码的全部签名盖章完整的相关资料一同交人力资源部;

本科学历如何入户广州(2019年)

本科学历如何入户广州(2019年) 据未网入户平台整理出来的消息,本科学历入户广州需要以下材料。 办理条件: 一、学历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本项本科以上学历包括成人教育本科、网络教育本科等非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 二、社保要求 能提供人事档案的,须在引进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 未能提供人事档案的,须在引进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 办理时间: 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作日时间。 办理材料: 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确认,并统一用A4纸按以下顺序排列。 1、《广州市引进人才申报表》 在人才引进申办系统填写完毕自动生成表格后下载,有引进单位意见和主管部门意见(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资料 申报人的身份证(无需提供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或户籍证明。 3、学历资料

申报人学历证、学位证及其鉴定证明。 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 1、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学位认证材料主要包括: 1、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 2、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 4、专业技术资格资料 包括资格证书、网上查询证明、需要鉴定的还须提供鉴别证明等。 6、在省社保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在本市社保参保的无需提供) 7、本市合法入户证明 包括房产证明、同意迁入证明、迁入地址户口簿等。

2020年最新广州引进人才入户管理细则

2020年最新广州引进人才入户管理细则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印发之日(20xx年3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那么20xx年最新《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下面随着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下吧!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引进人才坚持突出高端、统一标准、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等综合要素对人才择优引进入户。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其他鼓励发展产业及总部企业的引进人才需求。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引进人才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 ___特殊津贴人员,国家“ ___”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

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 3.国家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4.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等,工作满3年且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5.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专长,近3年内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人员; 6.获“南粤技术能手奖”或“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 7.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017年广州办理入户复核须知

办理入户复核须知 来源:广州市公安局 凡经省、市进人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入户的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及积分制入户类等人员,必须持审核部门签发的批文及《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理入户复核。复核有疑义的,不予通过的,由区公安分局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复核通过的,凭区公安分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办理广东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的除外)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一)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理入户复核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提供入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入户卡、合法住所证明及入户地址房产证明(属集体户的,则提供集体户首页及同意入户意见,下同),以及审批部门签发的批文(含《调动通知》或《招工通知》、《录用证明》等,下同)。属随军家属调动(随迁)的,提供《随军报告表》、《军官证》,以及随迁家属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 2.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的,提供入户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卡、合法住所证明及入户地房产证明,以及就业报到证明(含《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录取通知书》或《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广州市20年需要非广州市区生源中专毕业生申请表》等,下同)、《户口迁移证》(含市内户口迁移证;如属本区内户口迁移的提供学校学生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3.属政策性安置类(包括军队的转业干部、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的,提供入户人员的入户卡、合法住所证明及入户地址房产证明,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接收证明或安置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本人的《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注销户口证明,以及转业证(复员证、退伍证、离休证、退休证)。属军队离退休安置的,还需提供三联单。随迁家属还需提供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 4.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复核的,提供入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合法住所证明及入户地址房产证明,以及省级人社部门介绍信以及签发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登记表》。 5.属积分制入户人员,提供入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入户卡、合法住所证明及入户地址房产证明。 以上申办入户复核人员中如有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有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如父母离异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离婚证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书等法律文件。上述第1、2类人员,属引进出国留学人员且原籍已注销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及入户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不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 (二)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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