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中国沿海城市的土地资源日益紧缺。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海域使用权出让成为一种常见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本文将以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例,探讨其背后的意义和作用。

宁波市位于中国东海沿岸,是一个拥有丰富海洋资源的城市。然而,由于城市

化进程的加速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宁波市海域的利用需求迅速增长。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海域资源,宁波市政府通过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方式,引导和规范各类海洋产业的发展。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政府与使用者之间的一种约定,通过出让海域使

用权,政府将海域的使用权交给使用者,以实现海域资源的有序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同时也规定了政府的监管和执法责任,确保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对于宁波市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

过出让海域使用权,政府可以将海域资源有效地配置给有能力和意愿进行开发的企业或个人,提高海域资源的利用效率。其次,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促进海洋产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新力量进入宁波市,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转型升级。再次,合同的签订可以规范海域资源的利用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然而,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由于海域资

源的特殊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政府和使用者都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经济和环境等方面的素养。其次,由于海域使用权出让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合同的签订需要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确保公平公正。再次,合同的执行需要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宁波市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加强对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政府和使用者的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其次,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管理制度和执法机构,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和执行力度。再次,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顺利实施。

总之,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具有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双重作用。政府应加强合同的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合同的管理制度和执法机构,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通过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宁波市将迈向更加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书(通用5篇)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书(通用5篇)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书(通用5篇)。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书【篇1】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甲方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按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那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土地根本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 3、地号:_________

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___ 5、土地用处:_________ 6、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7、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非住宅 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_________套(户)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 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回迁日期为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_________元。 9、抵押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_________ 3、成交确认书编号:_________ 4、转让份额:_________ 5、成交价格: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明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2023年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3年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宁波市作为中国东部沿海重要的对外交通港口城市,拥有得天独厚的海域资源。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宁波市政府决定通过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开展海洋经济相关项目。下面是2023年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出让标的 本次出让的海域使用权包括宁波市境内规划范围内的特定海域,总面积为XXX平方公里(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出让标的详细位置、坐标等信息详见附件。 二、出让方式 本次出让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出让方为宁波市政府,接受国内外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的竞标。 三、竞标条件及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应符合国家有关从事海洋经济相关项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财力、技术和人员配备等条件; 4.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项目规划、经济效益分析和环境评估等相关资料。 四、出让程序

1.报名阶段:投标人须向出让方提交报名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金证明、技术方案等材料; 2.资格审查阶段:出让方对报名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将进入下一阶段; 3.项目评审阶段:出让方组织专家对投标人的项目规划、经济效益分析和环境评估等资料进行评审,对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4.招标阶段:出让方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5.开标评标阶段:出让方公开开标,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选出中标人; 6.确定中标人:以中标价格最高者为中标人,出让方将与中标人进行确定具体合同条款的洽谈; 7.签订合同:出让方与中标人签订正式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合同期限与权益 1.合同期限为XX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中标人将获得相应海域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海洋渔业、海洋旅游、海洋科研等活动; 3.合同期满后,中标人如继续使用海域,可与出让方续签合同,续签期限按照双方协商确定。 六、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让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系具备出让宁波市海域使用权的权利,以及乙方愿意承租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并共同遵守本合同之约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指甲方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的海域使用权。 1.2 出让海域:指甲方具有宁波市海域使用权的海域。 第二条出让内容 2.1 出让海域的位置、范围和用途,详见附件1《出让海域位置示意图》。乙方在附件2《海域使用计划》中详细填写使用计划。

2.2 乙方在出让海域上的使用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海洋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租金与租期 3.1 租金、租期等相关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3《租金及相关费用明细表》。 3.2 租期为x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第四条使用权的转让 4.1 乙方不得将获得的宁波市海域使用权进行转让、转借、转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相关使用权。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乙方也有权解除合同。 5.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赔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甲方也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其他约定 6.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附件具有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6.3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6.4 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如协商无果,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土地转让协议书的范本(8篇)

土地转让协议书的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市____路占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__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__________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__________(其中:非住宅____平方米,住宅____平方米。) 5、土地规划用途:__________ 6、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_ 7、土地现状:__________ 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_ 10、地号:__________ 第二条土地项目开发权状况 1、甲方已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中国沿海城市的土地资源日益紧缺。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海域使用权出让成为一种常见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本文将以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例,探讨其背后的意义和作用。 宁波市位于中国东海沿岸,是一个拥有丰富海洋资源的城市。然而,由于城市 化进程的加速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宁波市海域的利用需求迅速增长。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海域资源,宁波市政府通过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方式,引导和规范各类海洋产业的发展。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政府与使用者之间的一种约定,通过出让海域使 用权,政府将海域的使用权交给使用者,以实现海域资源的有序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同时也规定了政府的监管和执法责任,确保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对于宁波市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 过出让海域使用权,政府可以将海域资源有效地配置给有能力和意愿进行开发的企业或个人,提高海域资源的利用效率。其次,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促进海洋产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新力量进入宁波市,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转型升级。再次,合同的签订可以规范海域资源的利用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然而,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由于海域资 源的特殊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政府和使用者都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经济和环境等方面的素养。其次,由于海域使用权出让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合同的签订需要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确保公平公正。再次,合同的执行需要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海域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成为了一 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为了合理利用海域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实行了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确保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特定海域的使用权出让给合法主体,让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使用该海域资源的合同。这种合同是海域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 首先,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会详细规定使用 方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以及使用条件等内容,确保使用方在使用海域资源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合同也规定了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其次,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助于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 可以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带来丰厚的经济收益,同时也为使用方提供了发展和创新的空间。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使用方需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用,并对使用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此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还有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同中往往会明确规 定使用方在使用海域资源时需要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如禁止污染海洋环境、限制捕捞量等。通过合同的约束,可以有效防止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恶化,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然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合同的制定和执行 需要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监管。如果法律法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就可能导致合同的效力和可行性受到影响。其次,由于海域资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合同

海域租赁合同

海域租赁合同 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公司地址(家庭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系所出租海域及附属物、建筑物合法的使用权人; 2、甲方所出租的海域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等瑕疵; 3、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所有材料及出租程序真实合法; 4、甲、乙一致确认,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送达地址以上述地址为准,若有变更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租赁海域使用权从事海产品养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租赁海域的基本情况 1、坐落位置: (海域使用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 2、使用权面积: 其中,甲方有亩(东至,西至,南至,北

至 )尚未办理海域使用证。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 作日内办理完该部分海域使用权证,确保乙方正常经营,否则造成乙方 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用途:乙方承诺在甲方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海域使用权所限定的 用途范围内使用上述海域。 4、海域现状:滩涂上无其它养殖及建筑物。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5、批准使用期限:自 若乙方无法完全成品收成甲方应给予乙方顺延,顺延时间应按月每亩租金计算。 6、海域使用权证号: 7、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3、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第三条租赁海域的交付使用 1、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海域使用权交付乙方。 2、乙方在甲方将该海域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实 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在使用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 预乙方生产经营。 第四条租金、支付方式及税费承担 1、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期内从第一年至第三年每亩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80 元。从第四年至合同期满每亩每年为 120元人民币,按实际养殖面积计 算。 2、双方一致同意每年分次支付上述租金: 第一次于每年月日前支付租金的50%。

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浙 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且属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出让人为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由设区的市海洋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人为共同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五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填海海域使用权应当纳入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编制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下称出让方案)前应当取得海洋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 第六条出让方案由出让人制定,按项目用海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方案由共同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出让人)会同海域所在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出让人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委托资质单位对拟出让的海域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价格评估、海籍测量等,并根据论证结论、评估结

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合同

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合同 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合同是指贷款人以借款人拥有的特定海域使用权作为贷款的抵押物,达成的法律文件。该合同明确了借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抵押物权利及义务、合同解除条件等重要条款。以下是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合同的一般参考内容: 一、借款信息: 1. 借款人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等基本信息,以及借款人的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码、邮箱等。 2. 贷款金额:明确借款人所需要贷款的具体金额。 3. 贷款用途:明确借款人所贷款项用于的具体用途,可以是扩大生产、创业投资等。 4. 贷款利率:约定贷款利率的计算方式和执行标准。 二、还款方式: 1. 还款方式:约定借款人的还款方式,可以是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按月还款等。 2. 还款期限:明确借款的还款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三、抵押物信息: 1. 抵押物描述:对贷款人将抵押物进行具体描述,包括海域使用权的地理位置、面积、权利状况等。 2. 抵押权设立:明确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和形式。

四、合同解除条件: 1. 协议解除:约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 2. 提前还款:约定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的条件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1. 逾期还款: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处理措施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抵押物处置:约定贷款人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对抵押物的处置方式。 六、争议解决: 1.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于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方式解决。 七、其他条款: 1. 合同生效:明确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日期。 2. 合同变更:约定合同变更的方式和条件。 总结: 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合同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合同,用于将借款人拥有的海域使用权作为贷款的抵押物。通过明确借款信息、还款方式、抵押物信息、合同解除条件等相关内容,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合同确保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借款人和贷款人应仔细阅读并确保各项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本文中仅提供了一般参考内容,实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权属管理,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他项权利是指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形成的承租权和抵押权。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宗海为基本单元。 单位和个人取得两宗以上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分宗登记。 两个以上海域使用人使用同一宗海域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第四条海域使用权登记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通过申请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所进行的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后,用海项目的权属、位置、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法定事由收回海域使用权或其他原因致使海域使用权终止时所进行的登记。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海域的权属、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位置、使用期限等情况以及海域使用权所派生的他项权利。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省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海域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构)负责具体登记工作。 项目用海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应当向海域所在的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 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应当向海域所在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正文: ----------------------------------------------------------------------------------------------------------------------------------------------------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2020年4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三章交易规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依法不需要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集中监管与共同监管相结合,遵循统一进场、公开透明、公平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规范化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能力。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管,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共同监管; (二)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等工作;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海域处 •【公布日期】2009.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沿海各县(市、区)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本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海域设施一并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海域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海域租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 第四条在宁波市海域行政区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活动、以及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用海方式改变等,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机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机关。 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跨海域行政区域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金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海域使用金自海域使用申请人被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时,按照用海方式、海域等别和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开始计征。 海域使用金分一次性征收和按年度征收。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性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

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江河水域与海域的具体界线,由市海洋局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海洋局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海监XXX总队受市海洋局的委托,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交通、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区划的编制) 市海洋局应当根据国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自然属性以及本市港口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区划的实施) 海域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 在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港口区、航道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其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用海项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应当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予以迁移或者调整。具体办法,由市海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海域使用申请)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用海项目、起止时间、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海域使用论证) 下列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围海项目; (二)海砂开采项目; (三)海底电缆管道项目;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涉海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监视监管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涉海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 护监视监管工作的意见 正文: ----------------------------------------------------------------------------------------------------------------------------------------------------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涉海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监视监管工作的意见 沿海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市海监渔政支队、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象山港海洋环境监测站、局各有关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海域范围内涉海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监视监管工作,现对涉海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监视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监视监管工作内容 涉海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监视监管主要包括建设期监视监管和营运期监视监管,建设期和营运期监视监管内容分别为: (一)建设期监视监管 1、项目建设进展。包括项目开工日期、建设进度、建设内容、竣工日期、投产日期等。 2、海域使用监视监管。包括宗海界址、宗海用途、使用权人、海域使用金缴纳、海上构筑物、利益相关者处理、周边海域使用影响、海域使用竣工验收、海域使用要求等。 3、海洋(海岸)工程环境保护监视监管。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和环保监理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评价落实、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 (二)营运期监视监管

1、海域使用监视监管。包括宗海界址、宗海面积、宗海用途、使用权人、海上构筑物等海籍和海域使用权属信息及其变化、海域使用金缴纳、海洋功能变化及其适宜性、周边海域使用影响、海域使用要求等。 2、海洋(海岸)工程环境保护措施监视监管。包括“三同时”措施的落实情况、营运期海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和海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海洋环境质量及其变化等。 二、关于监视监管工作分工 (一)监视监管工作在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领导和局海域管理处组织协调下,由局海域管理处、局海洋资源环保处、市海监渔政支队、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象山港海洋环境监测站和沿海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具体负责监视监管工作。 (二)局海域管理处和局海洋资源环保处,会同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象山港海洋环境监测站和沿海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监视监测工作。 (三)市海监渔政支队会同局海域管理处、海洋资源环保处和沿海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监管以及现场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配合开展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监视监测工作。 (四)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在局海域管理处和市海监渔政支队组织协调下,具体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监视监测,承担海域使用案件技术支撑工作,参与或者受委托组织进行海籍管理和海域使用竣工验收。 (五)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和象山港海洋环境监测站在局海洋资源环保处和市海监渔政支队组织协调下,具体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监视监测,承担海洋环境保护案件技术支撑工作,参与或者受委托组织进行海洋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六)沿海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辖海域的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监视监管工作,配合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有关单位开展监视监管工作。 三、关于监视监管工作计划与实施 (一)局海域管理处和局海洋资源环保处,应当会同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象山港海洋环境监测站,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海域使用动态监测监测系统和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的要求,确定宁波市年度重点监视监测在建项目,分别制订年度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工作计划和年度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象山港海洋环境监测站在监视监测中遇相关用海单位不配合的,应当及时提请市海监渔政支队配合。 (二)市海监渔政支队应当在年度重点监视监测在建项目的基础上,制订年度监管和现场巡查计划并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让方) 乙方: (受让方)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土地编号为,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略)所示。附图(略)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三条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四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金额的 %,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 第八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 %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7修正)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7修正)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7.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

条例。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六条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省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遵循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原则,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明确下列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样本(标准版)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样本【合同/协议书——标准模板】 甲方:***公司或个人 乙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样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占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_________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_________________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其中:_________________非住宅____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____平方米。) 5、土地规划用途:_________________ 6、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现状:_________________ 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________ 10、地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其他权利状况 1、甲方确认本合同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书(标准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书【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 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

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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