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和服务定价管理办法

产品和服务定价管理办法
产品和服务定价管理办法

产品和服务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产品和服务价格制定科学化,流程规范化,保证各种产品和服务对外报价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产品和服务定价的对象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产品和服务定价以公司对外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制定价格的对象。

第四条公司产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部门是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部(以下简称“财务管理部”)。

第五条公司产品和服务定价是指财务管理部、产业部门与营销单位按公司规定的流程、采用成本加成法和市场定价法,确定产品和服务对外报价的过程。

第三章定价的分类管理

第六条公司产品和服务定价体系分为财务成本价格、销售指导价格和市场公开价格三类价格。

第七条财务成本价格反映了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全部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商品价格调整权限,完善商品价格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店铺,含xx公司国内外自营店铺和加盟客户店铺。 (一)所有授权仅限于:店铺自行组织的或参加商场促销的活动;滞销商品促销活动; 批量售卖及特殊商品推广活动等。 (二)运营中心及各运营部第一负责人价格调整的权限只适用于其所辖区域范围。 第三条xx公司商品的零售价格以统一吊牌价为基准,XX商品吊牌价格由xx品牌事业部研发总监或其授权人确定,其它人员无权调整商品吊牌价格。 第四条所有商品的价格调整均以商品吊牌价为基准进行折扣调整。折扣低于五折的商品为特价商品,五折以上(含五折)商品为非特价商品。特价商品只能在特卖场出售,正常情况下店铺或商场组织的正常促销活动商品折扣不得低于吊牌价的五折,特殊情况下需在非特卖场进行五折以下商品销售的须经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并报财务总监签批。 第五条所有商品调价必须由品牌事业部在决定调价的前一天临近营业终了时,才可以将相关调价信息通知至运营中心,运营中心相关人员应尽快知会店铺人员。(需提前将调价通知信息知会商场配合做商场系统调整的除外) 第六条特价商品的范围: (一)滞销商品:所有品牌季节性商品上市6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位的商品,非季节性商品上市9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位的商品,(注:品牌总经理确定的形象款和长青款不纳入此范围)。 (二)严重断码、断色库存数量低于20对,且研发部门不再生产补货的鞋品。 (三)有瑕疵但不影响销售的商品。 (四)品牌事业部认为需要清理的其他库存商品。 第七条赠送活动中商品价格折扣系数换算方式为:折扣系数=购买商品金额/(购买商品金额+赠品金额)。 第八条运营中心无权对上市60天内季节性商品,上市90天内非季节性商品的所有品牌商品进行任何价格调整。若确实有需要调整价格,必须经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九条特别推广商品的价格调整可由品牌策划、物流或运营中心提出调价方案,报品牌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条所有商品价格调整须由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核,由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人审

产品价格标准及审核管理制度

产品价格标准及审核管理制度(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电气印刷包装机械集团化发展的需要,理顺和规范价格体系,按照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所属各企业的产品定、调价,应由市场营销部门牵头,供应部、生产部、财务部等部门参加,会同总经理、销售副总、财务经理或总监、技术副总、生产副总共同商讨,制定产品价格。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总则、产品(新产品)价格的制订、产品价格的调整、产品组合与定位划分、产品价格的审核、附则六部分。 第二章、产品价格的制订 第四条、产品价格制订(包括新产品)是指技术部门研发的全新产品或者是老型号的改制产品和更新换代产品的价格制订。 第五条、产品价格制订分为:定位价格制订与市场(销售)价格制订。 第六条、定位价格:是指产品在生产前,技术研发相关部门与市场销售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的分析和预测,为企业产品确定的价格区间。 第七条、确定产品定位价格的目的是: 以需定价:根据市场需求预测和分析,确定企业产品指导价格区间,使产品有明确的市场定位。 以价定产:根据研发定位价格区间,控制产品设计成本及生产成本,确保产品产成后,有足够的市场利润空间,有足够的市场价格竞争优势。 第八条、产品定位价格制定流程:

1)市场营销部进行行业、市场、产品、企业现有产品组合分析,确定细分市场,提出目标产品价格区间和产品特性。 2)技术研发部门和生产相关部门对目标产品进行生产技术能力分析,确定目标产品类型。 3)财务部门会同生产技术部门对产品进行成本预测分析,确定生产成本区间。 4)市场营销部对产品生产成本区间与目标产品价格区间进行比较分析,如果确保产成后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和竞争优势,则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如果生产成本区间与目标产品价格区间有较大出入,则重新进入流程1或流程2。 5)经过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的讨论,确定企业产品的研发定位价格区间; 6)定位价格作为企业产品生产和成本控制的指导依据,始终贯穿整个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过程中的采购、外协、技术改进等影响成本的环节都要控制在研发定位价格区间中。 第九条、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是指产品在产成后准备在市场销售的建议价格。第十条、确定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的主要目的:是指导产品的销售,确保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和产品利润空间。 第十一条、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制定流程: 1)财务部会同生产技术部门收集成本费用数据,计算产品生产各种成本和费用,包括生产总成本、平均成本、边际成本等。 2)市场营销部对市场同类产品进行价格调研分析,主要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市场价格、销售情况等几方面,具体见《产品价格意见表》;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YYY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xxxx〕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章承接主体 第六条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

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第四章购买内容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购买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项目,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应合理,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服务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条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会力量、政

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B D L 山东泰汽管理制度—————————————★—————————————— 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2年06月12日发布

1.目的 为规范公司采购价格管理,明确采购价格管理流程,有效控制采购成本,实现采购成本降低,根据公司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公司各种零部件、试制件、漆辅料、材料运输费、委外加工费、劳务费等报价、核价、定价、监督、控制等业务流程。 3.引用文件 无 4.术语 采购件:指为生产产品所使用的配套件、协作件; 漆辅料:指生产所耗用的辅助性材料; 试制采购件价格:新产品零部件开发过程中,为保证供应商提供给公司技术中心进行试制试验的能够正常结算而制定的一次性结算价格; 采购业务单位:负责采购件、漆辅料、试制件等采购业务的部门或科室。 5、组织机构 为规范公司采购价格管理工作的开展,确保采购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成立公司采购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综合管理部、技术部、质量部、财务部、采购部各部长 6.职能职责 采购委员会 负责公司采购价格管理体系建设; 负责公司采购成本平台的建立与完善; 负责采购目标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负责采购价格的评审与审批。 财务部:公司采购成本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下发、修订及监督执行; 负责组织采购件的成本分析与采购价格管理平台的建立; 负责采购件价格评审、审核; 负责采购件价格的发布与监督执行; 负责年度采购、设计成本降低目标与专项采购、设计成本控制目标的制定; 负责组织公司投入模具件的成本核算、价格评审(含模具与零部件)与台帐管理; 负责执行公司相关的价格管理政策及价格通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 xx 公司商品价格调整权限,完善商品价格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店铺,含 xx 公司国内外自营店铺和加盟客户店铺。 一)所有授权仅限于:店铺自行组织的或参加商场促销的活动;滞销商品促销活动; 批量售卖及特殊商品推广活动等。 二)运营中心及各运营部第一负责人价格调整的权限只适用于其所辖区域范围。 第三条 xx 公司商品的零售价格以统一吊牌价为基准, XX 商品吊牌价格由 xx 品牌事业部 研发总监或其授权人确定,其它人员无权调整商品吊牌价格。 第四条 所有商品的价格调整均以商品吊牌价为基准进行折扣调整。折扣低于五折的商品 为特价商品,五折以上(含五折)商品为非特价商品。特价商品只能在特卖场出售,正常情况下 店铺或商场组织的正常促销活动商品折扣不得低于吊牌价的五折,特殊情况下需在非特卖场进行 五折以下商品销售的须经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并报财务总监签批。 第五条 所有商品调价必须由品牌事业部在决定调价的前一天临近营业终了时,才可以将 相关调价信息通知至运营中心, 运营中心相关人员应尽快知会店铺人员。 (需提前将调价通知信息 知会商场配合做商场系统调整的除外 ) 第六条 特价商品的范围: 一) 滞销商品:所有品牌季节性商品上市 6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 30 位的商品,非季 节性商品上市 90 天,销售数量排名后 30 位的商品,(注:品牌总经理确定的形象款和长青 款不纳入此范围)。 二) 严重断码、断色库存数量低于 20 对,且研发部门不再生产补货的鞋品。 三)有瑕疵但不影响销售的商品。 四)品牌事业部认为需要清理的其他库存商品。 第七条 赠送活动中商品价格折扣系数换算方式为:折扣系数 =购买商品金额 /(购买商品 金额+赠品金额)。 第八条 运营中心无权对上市 60天内季节性商品,上市 90 天内非季节性商品的所有品牌 商品进行任何价格调整。若确实有需要调整价格,必须经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九条 特别推广商品的价格调整可由品牌策划、物流或运营中心提出调价方案,报品牌 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 第一条 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年12月31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 1 / 11

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 2 / 11

产品定价管理办法

产品定价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使本公司产品的价格制定科学化、流程规范化,保证公司产品价格体系在市场中具有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定价管理。 第3条职责划分 ①市场营销部负责产品定价的相关工作。 ②生产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市场营销部计算和确定产品价格。 第2章定价程序规定 第4条成本测算 财务部会同生产部、技术部、市场营销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收集成本费用数据,计算产品生产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包括生产总成本、平均成本、边际成本等。 第5条价格调研 市场营销部对市场上的同类产品进行价格调研分析,主要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市场价格、销售情况等方面,尤其是本公司竞争对手的情况。 第6条初步定价 市场营销部对新产品的销量进行分析预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新产品的几种定价方案,然后分送公司高层管理者审核。 第7条确定价格

由市场营销部组织,财务部、生产部等部门参加,根据公司高层对定价方案的意见,最后确定产品价格。 第3章估价工作规定 第8条掌握影响因素 市场营销部在估价前,应对影响产品定价的因素进行调研,掌握相关信息。影响产品价格的因素有以下六点。 ①公司的营销目标。与产品定价有关的营销目标包括维持公司的生存、争取当期利润最大化、保持和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确保产品质量领先等。不同的营销目标决定了不同的定价策略和定价技巧。 ②产品成本。产品成本是产品价格的最低限度,产品价格必须能够补偿产品生产、促销和分销的所有支出,并补偿总公司为产品承担风险所付出的代价。 ③公司营销组合策略。定价策略必须与产品的整体设计、销售和促销决策相匹配,形成一个协调的营销组合。 ④市场需求。市场需求决定了产品的最高价格。 ⑤消费者的考虑。在进行产品定价时,必须了解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理由,并以消费者对该产品价值的认识作为定价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⑥竞争因素的考虑。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般都会在同类商品中间从产品的性价比、产品包装、产品价格等多方面进行比较,因此,在进行产品定价时,应参照竞争者的产品价格,以保证产品的销售。 第9条估价要求 ①本公司估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定价管理制度

定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销售部/国际贸易部。 第二条目的 规范公司定价工作,使公司产品价格满足市场供求、产品成本的内在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原则 确保公司定价的准确性,价格调整的及时性。 第二章定价管理组织管理 第四条定价管理制度制定 定价管理制度由国内销售部/国际贸易部部长负责制定,上报营销主管领导进行审核,审核后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五条定价管理制度执行 销售人员及有关主管负责营销政策执行。 第六条定价管理制度实施监督 营销主管负责定价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外销业务管理制度实施效果考核 营销主管领导、国内销售部/国际贸易部部长负责对定价管理制度执行效果进行考核。

第三章定价管理制度管理内容 第八条定价管理制度内容 (一)估价操作 (二)订货的价格确定 第四章估价的操作 第九条估价的准备。 1.凡公司新产品、改良产品,应由生产部门、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累计成本后,再予以慎重地估价。 2.估价的方式,必须经有关专家予以确认后方可择定。 第十条充分了解有关情报。 1.估价单提出以前,必须尽量正确地收集顾客及竞争对手的情报。 2.要积极地使用各种手段来收集情报。 3.必须慎重考虑有无洽谈的必要及洽谈的方式。 第十一条估价单的回收。 1.估价单提出后,必须保证正确而迅速的反馈。 2.根据估价单的存根,进行定期或重点研讨。 第五章订货价格的确定 本部分旨在为营销人员接受订货过程中的价格决策确定明确的规范。 第十二条公司的标准品及新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由价格协调会商讨决定。 第十三条市场部市场研究及价格分析专员负责根据价格协调会确定的价格水

产品定价管理制度

产品销售定价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成立公司产品销售定价小组,定价小组由于利民、徐成毅、何卫军、吴向东、于利平、韦议兰、王佩清组成。组长于利民、副组长:何卫军、徐成毅 第二条:公司定价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价格审核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定价会议),检查当季度价格执行情况,研究制订下季度产品销售价格。会议由组长或由副组长主持。 核价员负责向会议通报上次定价价格执行情况,采购部负责汇报原料采购价格情况;财务部负责介绍当月经营状况;经营部向会议介绍当月市场供需情况和用户反馈、竞争对手情况,向会议介绍下月市场营销价格走势。 第三条:采购部根据生产部提供的月度投料计划每月26日前将公司下月使用的原料到厂价格和数量报公司综合办室,综合办根据到厂原料价格和上月各产品加工费,结合公司年度目标(产品销售利润率)提出公司下月各产品销价建议草案。 第四条:公司定价小组根据综合办建议草案和市场客户需求情况决定公司各产品销售单价。 第五条:产品销售定价会议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与会人员必须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条:销售部在公司基准价基础上对外报价(公司仓库交货价)。 第七条:经营部在执行公司基准价上浮3个点以上5个点以下业务员有权决定发运产品,低于基准价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公司负责营销主管领导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决定下调该产品最低销价3个点,并在产品发运单上签署意见;下调3个点以上需报请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本制度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2013年2月26日

射阳县智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物价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价格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定价、调价、出厂价等价格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本单位职工关于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3、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掌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政策规定;采集市场价格信息,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本单位价格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及建议,积极发挥在价格决策中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4、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出厂价工作,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禁止利用虚构原价等标价方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定期查看本单位出厂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极配合、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5、主动协助、配合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诚信工作,加强价格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商誉。 6、积极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价业务培训和物价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价格管理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保持与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反馈价格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7、听取客户意见,负责接待、处理客户、公司内部、外协单位有关价格和服务方面的投诉、咨询。 &抵制和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越权定价以及侵犯本单位合法权益的现象向公司反映举报。 9、履行价格内容真实、准确、规范,禁止利用价格手段进行欺诈,努力争创“价格诚信单位形象” 10、向公司及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价格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价格管理考核制度 为加强公司价格管理,维护公司利益,强化工作人员的价格管理责任意识,维护市场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 2020年1月3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 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 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 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价格评价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国家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中文名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制定部门 国家计委 目的 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目录 1. 1发布信息 2. 2办法全文 发布信息 编辑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发布) (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决定废止了该《价格评估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 办法全文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商品价格管理制度范本

商品价格管理制度范本 1.定价策略 企业和商场的定价权限: ①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②制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的收费标准。 ③对经济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商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④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在定价过程中,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商品价值大小。 (三)市场供求变化。 (四)货币价值变化等。 2.商品价格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和商场在价格方面应履行如下义务: ①严格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②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③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账簿等有关资料。 ④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⑤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3.物价管理的基本制度 ①明码标价制度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便于顾客挑选商品。明码标价,要做到一货一签,标签美观,字迹清楚。标签的内容要完整,标签的颜色要醒目有别。对标签要加强管理,标签的填写、更换、销毁都应由专职或兼职物价员负责,标签上没有物价员名章无效。对于失落、错放、看不清的标签要及时纠正、更换。 ②价格通知制度 价格通知是商场物价管理的重要环节,要认真抓好。 价格通知制度就是将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用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各个执行价格的单位,包括新经营商品的价格通知、价格调整通知和错价更正通知。价格通知单是传达各种商品价格信息的工具,直接关系到价格的准确性,也关系到价格的机密性。 ③物价工作联系制度 物价工作联系制度就是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时,同有关单位和地区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及时交换价格资料的制度。 ④价格登记制度 价格登记就是把本商场经营的全部商品和价格进行系统的记录,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有关规定,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强化绩效理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使购买服务逐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定价管理办法

流程体系文件 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P[XX]XXX-XXXXXX 编制部门: 版次号: A/0 生效日期:年月日 目录 修改记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部门职责 (3) 第三章贷款定价方法 (5) 第四章贷款定价授权 (8) 第五章贷款定价工作程序 (9) 第一节贷款定价基本程序 (9) 第二节贷款定价调整程序 (10) 第六章计结息、加罚息管理 (11)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11) 第八章附则 (12) 修改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规范公司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加强贷款定价管理,提高公司贷款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实现预期收益,适应利率市场化的形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利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贴现、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等信贷类资产业务的定价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贷款定价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范围内,综合考虑贷款成本、收益、风险和同

业竞争因素等各项相关条件进行定价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贷款定价管理范围包括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展期利率的确定、调整、执行等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业务管理部门指汽车金融各业务管理部门、集团金融业务部。 第六条贷款定价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公司贷款定价应严格以公司经营战略为导向,确保实现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有效工具。 二、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贷款定价以成本为基础,以效益为中心,以实现公司期望的盈利水平为目标,价格的确定要与经营管理贷款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期望的资本回报相匹配。 三、面向市场原则。公司贷款定价应贴近市场,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综合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定价水平,适时采取积极主动的定价策略。 四、差别定价原则。公司应根据不同贷款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期限、风险种类,实行差异化定价。 五、规范操作原则。贷款定价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公司有关定价的政策、制度、操作流程规定执行,严格审批、操作合规,不得随意超越流程、超越审批权限进行定价。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一条公司贷款定价政策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委员会、计划财务部、业务管理部门三级管理制度。

财政部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

财政部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在制度上是衔接的。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为什么需要制定针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办法呢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本来政府采购当中也包含服务采购,但是因为服务采购有很多特殊性。比如它的需求、说明、评价,还有在履行过程当中时间长,怎么进行监督、管理、检验、考核。还有它的购买者、承接者,都有一些特殊性,所以财政部和几个部门出台了这个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办法。 专家表示,因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有其特殊性,特别是一些涉及社会公共的服务,所以这次公布的办法对这些服务采购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绩效评价等做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但进入采购环节,还是必须按照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首次提出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财政部近日公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提出包含六类事项的“负面清单”。 此次公布的《办法》共7章35条,其中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首次提出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负面清单”。 《办法》明确,六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的一部分公共服务职能,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比如说公共环境、垃圾处理,还有公共承担的养老、培训等这样的一些职能,政府购买服务就可能效率更高、质量更好、服务更好。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产品价格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产品价格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产品价格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产品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产品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销售秩序,促进产品经营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由营销副总,市场营销部几销售分部、财务部、生产部负责人组成... 产品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产品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销售秩序,促进产品经营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营销副总,市场营销部几销售分部、财务部、生产部负责人组成价格领导小组,负责价格政策制定、价格审定和批准。 第三条各产品业务主管负责制定统一的各类产品加工费低限标准,由市场营销部组织讨论审定后,报价格领导小组审定批准执行。 第四条价格每季度组织修订一次; 贵金属原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产品主要包括贵金属化合物、贵金属合金材料、贵金属电子浆料、贵金属粉末、贵金属催话网、贵金属热电偶和传感器等。 第六条基准价格构成 基本的价格构成是:价格=原料价格+加工费; 原料成本指贵金属成本; 第七条报价过程计算贵金属成本使用的贵金属价格由财务部根据当日市场状况确定; 第八条对于常规型的产品(如浆料、化合物和功能的大部分常规产品)实行成本导向定价,价格最低底限=产品原料成本+该产品底限加工费; 第九条对于公司独断型的产品或战局很强技术有时的产品,实行需求导向进行定价,也需和常规产品一样,依据标准进行定价。 第十条对于铂网等市场竞争很强的产品,由于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实行竞争导向定价,即依据当时市场的竞争情况,营销员应填写《产品报价评审表》,由包括主观领导在内的各级经理进行讨论后制定合理价格。 第十一条报价按照统一标准,在标准之上销售人员可自行确定,低于加工标准的报价,营销员应填写《产品报价评审表》,低于5%以内的报价有销售部经理签批,低于5~10%的由市场营销部经理签批,低于10~20%的由主管副总签批。签批后的《产品报价评审表》交客户服务部存档。 第十二条报价必须填写《报价单》并由产品经理和销售部经理签批后,以书面形式向可户报价; 第十三条在交叉业务过程中,非产品主管部门的产品报价接受该产品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产品报价评审表》 2、《报价单》 安全管理制度保安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 欢迎下载使用,分享让人快乐

产品定价及管理办法08

产品定价及管理办法 定价管理办法 1.上海市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资费遵守《上海市电信公司资费手册》的规定。 2.对于不包含在《上海市电信公司资费手册》里的产品名称,其资费参照手册 内同类产品的标准资费执行。 3.在对《上海市电信公司资费手册》中未明确规范的资费进行细化的过程中, 必须和原有资费体系保持一致性。并由公司发文执行。 专线业务定价及优惠 一、资费及优惠标准 (一)一次性费用收费标准: 1.传输接入费: (1)2M以上光纤接入费:15,000元 (2)2M传输接入费:10,000元 (3)用户光缆接入费:15,000元 注:按实际情况收取,最高不超过上述价格。 2.调测费: (1)模拟线调测费:310元 (2)FR端口调测费:300元/端 (3)FR PVC调测费:600元/条 (4)ATM端口调测费:500元/端 (5)ATM PVC调测费:1,000元/条

3.ELAN模拟线参照帧中继,ELAN光纤接入参照ATM收取调测费 (二)一次性费用管理办法: 1.一次性费用可通过账单或发票的形式收取,且必须在电路完工后2 个月内完成开票或开账 2.对于集团大客户及重要客户,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具体由市场 营销部控制执行。 3.一次性费用最低不能低于公司的支付成本,特殊情况需审批 关于公司支付成本:光纤跳接费2500元/端次;光缆工程7500元 /端次;楼内光缆工程5000元/端次;传输2M为1500元/端次。 (三)月租费收费标准: 参照最新版的《上海电信资费手册》,对于资费手册中未列出部分做 以下补充: 1、ATM 622M端口收费如下: 端口速率计费单位资费(元) 622M 每端每月20000 2、ELAN ELAN业务资费参照《上海电信资费手册》的CHINANET MPLS VPN GE端口及100M以上带宽资费如下: GE端口月租费 端口速率计费单位资费(元) 1000Mbps 每端每月30000 100M以上线路月租费 线路速率计费单位资费(元)

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正确把握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不断加大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的改革创新力度,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新体系,推动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公共公益、有进有退。对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类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 2.突出重点、民生优先。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重点考虑、优先安排、聚焦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主体,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逐步实现承接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的市场化、社会化。 4.政策衔接、完善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和安排;坚持深化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衔接,深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快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5.积极稳妥、逐步到位。既着眼长远、整体规划,提出中长期目标任务,体现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要求,又立足当前、远近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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