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赠与式的捆绑销售行为

浅析赠与式的捆绑销售行为
浅析赠与式的捆绑销售行为

捆绑销售作为一种营销模式,系当下许多商家乐于推出销售策略,捆绑销售一方面具有迎合消费者的需求的方面,还可以在流转税方面赚取优惠政策。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但法律仍未对捆绑销售行为给予定性,这从另一方面给消费者的确带来不容忽视的危害。

近年来,商业环境随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产品竞争异常加剧,如何从有限的市场获取利润,营销策略成为各商家竞相争取的方法。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实体经济仍未摆脱不景气的阴影,这也加剧了商家促销的竞技。基于商品效用及消费者心理价格预期的考虑,赠与式捆绑销售系商家普遍采取的销售方式,因这种销售模式的隐蔽性及非对称性,也正遭受消费者或相关第三方的质疑,由此衍生出来的诉讼纠纷在不断增加。

一、赠与式捆绑销售的性质

所谓的捆绑销售,系指商家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作为一个销售单元一次性出售给消费者的行为。捆绑销售就其性质而言,属于产品营销的范畴,即通过该营销策略在短时间内扩大消费者购买的预期,有点类似于成本领先商业战略选择。因赠与式捆绑销售在营销活动中较为普遍,笔者在这里主要浅析赠与式捆绑销售,即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商家附带赠送一定数量产品。为了更好地了解该商业实质,有必要对赠与式捆绑销售进行经济业务层面分析。比如某商场推出促销活动,规定顾客购买一件3000元的冰箱,赠送一件500元微波炉,且冰箱、微波炉的成本价格分别为1500元、300元,将该500元折扣体现在商业折扣上,即开出发票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列示冰箱、微波炉的价格,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500元的折扣,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3000元申报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并按1800元的结转成本,这样可以节约因赠与视同销售的行为的纳税支出。由此可以看出赠与式捆绑销售在税务处理上的艺术。

二、赠与式捆绑销售的特点

赠与式捆绑销售给消费者带来让利的效果固然重要,但是一些销售商并非出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也即该让利并不能给消费者带来效用,受商业环境的影响,赠与式捆绑销售表现出如下问题:

(1)捆绑销售的领域从以日常一次性消费用品转向手机、汽车、房产等耐用消费品。由于捆绑销售行为定性空白,商品搭售等现象越来越严重,已经从日常生活一次性消费品转向手机、汽车等耐用消费。受金融危机影响,为了撬动内需,各商家竞相采取促销策略,市场流行的iphone手机,被爆料卖场捆绑销售的质疑,比如iphone手机额市场价格定位为5000元,而有些卖家报价为4500元,这当然可以招揽消费者的吸引力,但当消费者购买的时候,就附加手机贴膜、手机壳、耳机等辅助用品,当然这里面包括赠与的成分,这其实与市场定价无异议,这种销售行为具有一定欺骗性。市场上还有的“二合一”户型房屋的捆绑销售行为,这里面涉及的问题较多,受相关专业的限制,不便于在此浅析。

(2)捆绑销售价格隐蔽性强。商家或卖场往往基于消费者价格心理预期,相比较单纯购买商品,消费者更愿意购买捆绑商品,这也是捆绑销售已成为当下众多厂商乐此不疲的营销策略。特别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更是利用或者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在产品细分市场实施一个个令人眼花缭乱的捆绑销售,使其行为游离于法律的空白。还有一些垄断行业为了逃避政府部门的价格监管,在推销商品的同时给消费者捆绑大量的非相关的消费品。其实这种捆绑销售行为背后隐藏了一条价格链条,捆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捆绑销售行为的非对称性。买方市场应是个服务市场,以消费者的理念至上为原则,但现实中有些销售商为了避免临近保质期的产品退回厂家,而采取赠与式的捆绑销售行为,无视一些临近保质期的产品的潜在危害性,甚至出现强行搭配,限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自由,以及未标明捆绑销售产品质量的保证及保质期等事项,有损消费者的利益。

三、赠与式捆绑销售的市场行为分析

任何市场行为都应该遵守一定的标准,以及要求一定的外部环境来规制其行为,以便于整合市场环境秩序,捆绑销售也不例外,为了为了控制因赠与式捆绑销售造成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应采取多管其下的措施引领商业行为,这应该成为所有市场主体的共同行动及思考。

(1)规范商家赠与捆绑销售的业务处理。就赠与捆绑销售的促销形式而言,商家应正确对待赠与捆绑销售行为的实质,有必要从经济业务处理上进行规范。针对一些经营者采取放弃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的售价,在销售发票中仅注明部分商品的售价款,不涉及其他商品的售价和折扣的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在这里要加强税务部门对该捆绑销售行为的税务检查、指导,进一步规范商家的销售行为,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2)捆绑的赠与品与主产品一样提供售后产品质量保证的服务。售后服务已经成为产品质量保证的重要一环,尽管产品质量保证作为一种或有事项,预期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即通过期后事项的调整对企业的销售利润产生重要影响,但良好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何况企业经营活动制造的利润其背后承载着企业的责任,而企业参与市场行为就意味责任的担当,强化捆绑品质量保证的售后服务这一责任可以有效遏制有些销售商随意捆绑赠与品,特别是一些超过保质期赠与品的行为,这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具有现实意义。

(3)正确辨析赠与式捆绑销售中的“赠与”行为。针对一些销售商把劣质量的产品作为附赠品推向市场,根据经济业务处理原则,赠与这一市场交易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销售商捆绑销售赠与行为不是没有边界,如果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可以基于合同履行出现瑕疵要求商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赔偿请求。捆绑销售作为一个商业名词出现,并非是个贬义词,在产品营销销售领域具有其存在的理由。但由于受商业促销竞技的影响,赠与式的捆绑销售行为已经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扰乱了消费者的视线,这些问题的出现促使“该捆绑销售行为定性\"的声音,以好还给一个公平、诚信的商业环境。

捆绑营销的8个策略

捆绑营销的8个策略 作为一种跨行业和跨品牌的新型营销方式,捆绑营销被众多企业日益重视起来。但如何起到“1+l>2”的效果,这考验着的是营销人的智慧和思维。 这里再重申下捆绑营销的定义:它是指共生营销的一种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或公司在促销过程中进行合作,从而扩大它们的影响力。当然,并不是所有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能随意捆绑在一起的。 通常而言,捆绑营销有以下几种方式:独特定位——品牌理念和节目理念相契合;互动营销——调动观众参与;新媒体营销——展开微博活动、软文传播;情感营销——真情故事塑造不同个体;公关策略——多层次、多角度的口碑传播;商业模式——整合各方面资源,进行利益捆绑等。对此,单仁资讯来分析下捆绑营销的策略: 1.选择合适的捆绑时机 对处于快速成长和畅销状态的产品,它不存在营销困难,因而捆绑的含义是有限的。只有当产品处于结构变革和竞争激烈的市场时期,这时采取捆绑营销模式才有利于增强竞争力,实现捆绑各方的“共赢”。 2.明确各方核心优势和资源 前面提到了,捆绑营销绝不可随意。如果企业在某些方面拥有核心优势,才适合捆绑在一起。各方的资源互补,优势共享才能更强,其结成共生关系的营销效力就越大。要记住产品的互补性越强,消费者才会在购买一件产品后需要另外一件。 3.保证产品价格的统一性 捆绑营销能相互促进,依赖于两个产品都能满足同一个需求层次的消费者需求。同一个档次的产品,才能满足同类消费者的需求。如果捆绑产品处于不同的档次,一个为奢侈品,一个为劣等品,则会出现难以协调的情况,譬如高收入阶层的人会觉得购买劣质品有损他的地位和体面。 4.确定合适的捆绑产品 选择那些互补性较强的产品。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彼此独立的产品。但不能是彼此竞争的替代性产品,那样就没有捆绑的意义了。 5.估算实施营销方案所需的成本和预期的收益 在制定捆绑营销方案时,只有确定捆绑营销的额外收益大于额外成本,方案才是可行的。因此,企业应详细估算捆绑联合需要付出的额外成本费用,基于此在决策是否要实施捆绑营销,否则得不偿失就不划算了。 6.加大产品创新,开拓新品类

赠与协议书5篇

赠与协议书5篇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赠与协议书5篇,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赠与协议书篇1 甲方:(赠予人) 乙方:(受赠人) 丙方:(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无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无偿赠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地块概况 甲方赠予给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总面积大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亩(小写______亩),其中赠予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亩(小写______亩)。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种植用地以及池塘。

3、该土地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 4、赠予该土地后,所有事项有乙方全权处理,甲方无权干涉。 5、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6、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7、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壹份, 8、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寺百年佳园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代表: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赠与协议书篇2 甲方: 乙方: 为资助乙方购车,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甲方捐赠下列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一)

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一)赠与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因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矛盾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注:杨仁寿:《法学方法论》,96?9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在此拟就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赠与合同的标的 《合同法》第185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而依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所有权(注:郑立、王作堂:《民法学》,328 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孔祥俊:《合同法教程》,585 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注:王利明:《民法学》,293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笔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足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的物。故除移转所有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

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注:梅仲协:《民法要义》,362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以及以知识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给予的,均可成立赠与。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提供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保人在出卖该物之时,由于其上存有担保物权,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因此而不愿购买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担保人降低其物之价格以抵消其将来可能之不利益时,对担保人而言,因其物之价值评价降低或因此而无法售出其物的,亦为一种不利益。而债务人将因此担保之存在而获得贷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债权人同意延期清偿债务的,亦为一种利益之获得。此种利益之获得与担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卖偿债的风险),有对应的关系,因此这种无偿获得利益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关系。再如,专利权人允许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内可以无偿地利用其专利技术的,虽属对无形财产权而为之,并非转移某实物之所有权,然而其利益之授予关系也十分明显,应为赠与无疑。由此可见,赠与合同之标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学者所称之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这一范围,而且称赠与乃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说法也不甚恰当,因为毕竟不能说无偿设定担保物权之赠与移转的是担保物权的所有权。在仅赠与专利之使用权的场合也同样如此。 实际上,传统的仅以有形物之所有权为赠与合同标的看法,在现代社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了。因为,一方面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范围日益广泛,已远远突破传统的以有形物为财产对象的范围,而且对物的评价也已经由重视物之所有转向重视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识产权、企业的商誉权甚至于网络、通信频率的

捆绑销售策略如何有效实施

捆绑销售策略如何有效实施 销售并非一“捆”一“绑”就灵,很多企业由于捆绑产品选择、捆绑行为或宣传方式不当而遭受损失的例子屡见不鲜。如何合理、正确、有效地捆绑呢? 近年来,捆绑销售已成为众多企业采用的销售策略,如微软公司将其“探索者”(Explorer)与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分别推出“我的e家”和“亲情1+”等套餐业务。但并非所有企业实行的捆绑销售策略都是有效的,一些企业甚至还因此而遭受了损失。基于此,研究捆绑销售策略及如何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捆绑销售及其形式 尽管捆绑销售已为众多企业所采用,但学者们对于捆绑销售的定义还未达成共识。捆绑销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捆绑销售是指企业将两个及其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无论产品或服务是否相同)结合在一起出售。狭义上的捆绑销售是指企业将两种及其以上有差别的产品或服务(存在任一差别)结合在一起出售。 本文从广义角度理解捆绑销售,并将捆绑销售做如下分类: 1。依据捆绑主体不同,分为企业内部捆绑和企业之间捆绑 企业内部捆绑是指企业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两个及其以上产品或服务(无论是否自己生产)结合在一起出售,如格力电器公司将其生产的空调柜机与挂机捆绑销售;企业之间捆绑是指两个及其以上企业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将各自拥有所有权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出售,如麦当劳汉堡与可口可乐碳酸饮料捆绑销售。 2。依据捆绑对象不同,分为产品捆绑、服务捆绑、产品和服务捆绑 产品捆绑是指企业将两个及其以上的有形产品结合在一起出售,如一些房产开发商将住宅与停车位捆绑销售;服务捆绑是指企业将两个及其以上的无形服务结合在一起出

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认定与处理

原告诉称:2005年3月29日,二被告以其为原告的祖母李某的丧礼帮了忙为由,将李某的房屋三间院落一处据为己有,并在院内种树,将大门拆除,原告系李某的孙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二被告退出所侵占房屋三间、院落一处,并将院落恢复原状。 被告丁乙辩称:原告通过村领导找到被告丁乙,让丁乙帮忙,给李某办理丧事,李某的房产就给被告丁乙,该房产是通过村里给的,并非强占,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丁丙辩称:丁丙没有参与这件事,对什么事都不清楚。原告不应起诉被告丁丙。 李某生有一子三女,原告丁甲系李某的孙女,丁甲之父先于李某死亡。2002年8月中旬,李某因年老,身边又没有亲人照顾,原告丁甲及李某的女儿通过某村村委领导协调,将李某送街道敬老院生活。2004年冬李某病重期间,原告与李某的女儿通过某村领导表示,如果被告丁乙给李某办理丧事,就把李某的旧房屋及院落给被告丁乙,该村表示同意,并将该意思转告丁乙。李某死后,被告丁乙帮忙为其办理丧事,被告丁乙与原告丁甲分别承担了李某的丧葬费用,之后丁乙将李某生前居住过的房屋三间、院落一处据为己有。原告丁甲以被告未完全帮忙办理丧事,自己还承担了部分丧葬费,李某的房屋院落并未转让给被告丁乙为由,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李某的女儿承诺将其对李某房产及院落的继承份额转让给原告丁甲,并提起诉讼。

【审判】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已就被告丁乙帮忙为李某办理丧事达成协议,只是对费用的负担双方意见不一致,在李某死后,被告丁乙帮忙为其办理了丧事,并承担了部分丧葬费,已履行了该协议的主要义务。被告占有该房屋并不违反协议约定,即使被告应全部负担丧葬费,被告也仅是未履行协议中次要义务,原告可要求被告就此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与双方协议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丁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丁甲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及上诉人的姑姑曾找过被上诉人,如果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的奶奶李某办理后事,并且支付后事所有费用,上诉人愿将上诉人的奶奶生前所居住的房屋及院落赠与被上诉人,并请某村领导作证明,被上诉人只同意帮忙,不同意出费用,因此,协议没有达成。上诉人的奶奶病故后,上诉人全部操持葬礼,被上诉人只是去帮忙,至于被上诉人手里的花费并没有经过上诉人的授权,是被上诉人自愿的行为,而且上诉人多次要求支付被上诉人费用,被上诉人不给上诉人单据。被上诉人采取恶劣的行为,强行侵占上诉人的财产构成侵权。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丁乙、丁丙辩称:被上诉人是在村委同意的情况下搬进房屋的,该房屋属于村委的财产,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审判决正确。

浅谈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履行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一类基本的民事合同,赠与合同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因而也具有其特殊性。赠与合同的可任意撤销性,决定了在赠与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至关重要,这也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如果赠与人死亡时,赠与财产尚未完成交付,此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已经无从考察,在此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应当如何履行,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意在探究赠与合同立法之完善。 论文关键词:单务性可任意撤销性信赖保护原则意思表示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规定是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的旧法理论,《合同法》出台后,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合同法将赠与合同定性成为诺成性合同,即只要是赠与人真实表示赠与,受赠人承诺接受,赠与合同即成立。赠与合同又是单务无偿的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决定了赠与人在该合同中得不到任何利益,作为对赠与人的保护,除了几类特殊的赠与合同外,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因此,笔者认为赠与合同的可任意撤销性乃赠与合同区别于其他民事合同的最显著特性。 二、赠与人地位的特殊性 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赠与人地位的特殊性,赠与合同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才能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合同双方应当地位平等,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赠与人似乎不必受该原则的约束,赠与人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撤销合同,赠与人这种没有约束的权利,在合同法中并不多见,也凸显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的主导地位。 三、赠与人的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可以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法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我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的意思表示,也要负担相应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因此应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反悔的权利。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它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它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不论赠与采何种形式,无论赠与合同履行完成与否,赠与人或其继承人均可以要求撤销,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返还。《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上即为合同法对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只要出现以上情况之一,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就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四、赠与与遗赠的区别

金融服务营销中的产品捆绑策略

金融服务营销中的产品捆绑策略 摘要] 随着金融业的竞争及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多元化,以及财富总量的增加和财富结构的变化,客户对金融服务和产品需求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金融机构在提 供产品的同时,根据客户的生命周期及生活方式的变化,使客户的金融需求能 够得到合理的满足。因此,为金融机构的捆绑销售提供了可行性。通过捆绑销售,既能满足客户的需求,提高客户的财富效用;又能使金融机构提高销售效率。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销售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 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金融服务营销产品捆绑生命周期生活方式 一、导言 金融服务营销中的产品捆绑是指金融机构在营销过程中,利用各种营销策略,将各种产品和服务进行有机组合,能够让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进行更多次数、更多量的交易,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赢利能力(Harrison,2004)。通过产品的捆 绑销售,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实现达到以下目标:降低金融机构同客户的交易成本;建立良好的关系管理;提升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本;增强金融机构的知识管理能力;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金融机构通过产品捆绑销售,在改善自身经营状况的同时,有利于帮助客 户增加价值,实现客户价值的增加,提升赢利能力,增进社会福利的提高。 二、实施产品捆绑策略的环境 1.金融机构竞争加剧 我国加入WTO后,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将陆续对外和对内开放。随着开 放程度的深入,新的竞争者不断出现,金融业的竞争不断加强。传统的以银行 为主导的我国金融体系将受到很大的冲击,各种新型的金融机构将会出现。例如,有别于传统银行的储蓄协会、住房信贷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各种类型 的保险公司、信托机构和理财机构等金融机构将出现。旧有的金融业的竞争格 局将被打破,银行业将从传统的消费者获取策略转向消费者维持以及忠诚度的 培养。 2.个人收入和个人财富结构和总量的变化 经过我国二十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中国的财富有了很大的增加,财富的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doc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别生育女孩小曾、儿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

所有权。 「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小曾(14岁)、儿子小王(12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

1捆绑销售税收(5)

1捆绑销售税收(5)

对销售赠送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调查与思考 销售赠送行为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企业为扩大销售而采取的特殊销售方式,即销售的同时再赠送购买者事先约定的一些物品或有价证券。我们常见的主要销售赠送形式有“买一赠一”、“捆绑销售”、“购物赠券”等赠送销售形式。经调查发现,现如今这样的销售方式在商品流通环节已广泛存在,厂家有,商家也有。针对如此变化多样的销售方式,税收法规、文件中就如何征收增值税尚没有明确的针对性解释。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仅对赠送有这样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那么上述这些新出现的销售方式究竟是否属于赠送,是有偿还是无偿赠送?这里的有偿和无偿又该如何界定?征税的现状又如何?等等。不同的界定方法会对税收产生很大影响,这些不仅直接影响到增值

税的征收,还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1994年税改时制定的,那时的市场经济还是不完全的市场经济,不论商家还是厂家,销售方式和手段都比较单一。但经过十年的发展,今天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较为完善了,多种经济体制、经营方式已经在各经济领域广泛涌现,新业务、新事项的大量出现,要求税收政策根据客观实际进行调整和补充。笔者根据平时工作中的所见所闻,结合实例对销售赠送征收增值税问题做一些分析探讨。 一、对销售赠送行为的分析 (一)“买一赠一”或“捆绑”销售赠送方式 “买一赠一”或“捆绑”销售赠送,即消费者在购买某件商品时可以免费得到某件赠品或以远远低于赠品的价钱购买赠品。例

如:买一大桶油赠一小桶油;买一套化妆品可以加20元另赠一瓶价值180元的洁面乳。 1、首先看免费得到赠品的情况。对于一般销售或赠送行为在企业财务处理和税收政策问题上是明确的。但是此处的赠品该如何看待,应否征税,如何征税呢?就以买一大桶油赠一小桶油为例,就赠品(一小桶油)本身而言,受赠者无须为赠品付款,假如仅从字面看,该赠品应视为无偿赠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赠品表面上看是无偿,可得到赠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先行购买,即只有在消费者购买了指定商品之后,赠与行为才会发生,即赠予是同销售同时发生,是销售的附带行为,俗称“搭售”,所以这里的赠予又可视为有偿赠予,整个销售行为可推定为商业折扣或对原商品的降价销售。 2、其次再看低价购买赠品的情况。前面提到的购买一套化妆品可以加20元另赠一瓶洁面乳的例子。很显然消费者要想得到价值

婚姻家事案件中赠与行为的法律分析

婚姻家事案件中赠与行为的法律分析 婚姻家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夫妻之间、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因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争议,司法实务中处理也不尽一致,笔者对此进行了法律梳理,以供抛砖引玉。 一、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的赠与在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吗?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双方诉至法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自由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人民法院报》答记者问,表述:“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动产从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则从过户登记时权利转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对此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 二、夫妻间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的,还能够撤销吗? 夫妻间一方将财产已经赠与另一方后,赠与人能否主张撤销赠与? 笔者认为,婚姻法虽然没有给出答案,但法律之间的适用是相通的。《婚姻法》规范的是亲属法律关系,但《婚姻法》亦是民法的分支,当然体现民法的基本要求,在亲属法存在特定规范之外,其他民法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这合乎民法规则统一性的要求。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既然《婚姻法解释(三)》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举轻以明重,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较任意撤销权要严重的多,属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此外,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婚姻法亦未排除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2014年《法律适用》中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

无偿赠与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无偿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一: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主要的权利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为:

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赠与合同】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赠与人:、男、岁、住(下称甲方) 受赠人:、男、岁、住(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赠与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房屋赠与乙方,乙方自愿受赠。 二、赠与房屋的四至界邻为: 三、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四、乙方必须尽心尽力赡养甲方,为甲方养老送终。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不得随意撤销。 六、本协议签订的同时该房的所有权随即转移给乙方。 七、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赠与人: 受赠人: 见证人: 年月日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营销手法之“捆绑销售”的那些事儿

营销手法之“捆绑销售”的那些事儿 最近上映了一部名叫“无人区”的电影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去看,之所以想写这篇文章的原因是这部电影里面的一句台词给了我启发——“捆绑销售”相信做营销这行的对这个词都不陌生,甚至很熟悉这种营销手法,小编不敢说非常熟悉这样的营销手法,简单的来聊聊它还是可以的; 什么是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是共生营销的一种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或公司在促销过程中进行合作,从而扩大它们的影响力,它作为一种跨行业和跨品牌的新型营销方式,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和 运用。 捆绑销售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优惠购买,消费者购买甲产品时,可以用比市场上优惠的价格购买到乙产品;统一价出售,产品甲和产品乙不单独标价,按照捆绑后的统一价出售; 统一包装出售,产品甲和产品乙放在同一包装里出售 生活中最常见的几款捆绑销售的产品 1.五子醉槟榔这个相信很多湖南人都知道,小编是湖南人,酷爱吃槟榔,所以对它很了解。小编吃过很多槟榔〔要说吃过的槟榔品牌,就不一一说了,反正印象最深刻的是五子醉,现在最爱吃得 也是五子醉.〕近日五子醉采用了这样一个营销手法;集两个5元装的五子醉包装袋可以兑换一瓶娃哈哈纯净水。集三个五元装的五子醉包装袋可以兑换一瓶王老吉〔加多宝〕。这种手法可以说是 捆绑销售最典型的例子,也是最接近小编生活的例子。 2.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我们打开电信的网上营业厅,可以看到很多买手机送话费的活动。可以这么说电信把捆绑销售利用到了极致。我们经常去某某手机店购买手机的时候,也经常碰到买手机送话费的活动,其实捆绑销售随处可见。 3.双十二来临之际,因为搞活动,所以被老婆强行拽去阿波罗商业广场溜了一圈。活动是,满268送抵用卷268,我们在多喜爱买了四件套床上用品花了2800多,所以送了11张抵用卷,然后用这11张抵用卷购买了两件品牌衣服〔回到家后小编仔细算了一下,觉得很划算,这些钱也花的很开心〕。这种营

赠予资产案例分析

赠予资产案例分析

一、上市公司接受资产赠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中对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交易的规定: 第9.1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中第七款规定赠与或受增资产属于交易。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10.1.1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10.1.2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10.1.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指“上交所”或“深交所”,下同)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10.1.5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10.1.3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交易所对于赠予行为的定性 赠与资产给上市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界定为交易。如果涉及关联方的赠与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应界定为关联交易。通常情况下,资产的赠与方通常都是上市公司的潜在或者现实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因此一般都会涉及关联交易。 在交易金额的界定上,若赠与的资产为现金则认定为现金金额,若为非现金资产,超过30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版中的第10.2.5条规定),则须以评估值为准。(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3号)中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1)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婚内赠与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28458 婚内赠与协议书模板(标 准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婚内赠与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协议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婚内赠与协议书范本 甲方(赠与人):XX,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XX,女,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甲方与乙方于20xx年X月X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持家庭和睦,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与信任,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的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石家庄市的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赠与不附加任何条件,赠与完成后该房产为乙方个人财产。 第二条:房产状况 1、该房产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合计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捆绑销售

简介 捆绑销售是共生营销的一种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或公司在促销过程中进行合作,从而扩大它们的影响力,它作为一种跨行业和跨品牌的新型营销方式,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和运用 形式 捆绑销售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优惠购买,消费者购买甲产品时,可以用比市场上优惠的价格购买到乙产品; 2.统一价出售,产品甲和产品乙不单独标价,按照捆绑后的统一价出售; 3.统一包装出售,产品甲和产品乙放在同一包装里出售。 优势 1、降低销售成本 捆绑销售可以降低销售成本。通过学习交流获得学习效应提高营销效率降低销售成本;通过共享销售队伍来降低销售成本;通过与生产互补产品的企业合作广告降低广告费用。 2、服务层次提高 服务层次的提高。通过与其他企业共享销售队伍、分销渠道,使顾客能够更方便购买,得到更好的服务,来提高产品的差异性,增强顾客的忠诚度。 3、品牌形象相互提升 捆绑销售可以达到品牌形象的相互提升。弱势企业可以通过和强势企业的联合捆绑,提

高企业产品和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知名度末日美誉度,从而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强势企业也可以借助其他企业的核心优势互补,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更加完美,顾客满意度进一步增强,品牌形象也更优化。 4、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通过企业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大的虚拟组织,提高企业抗冲击的稳定性。以虚拟的组织模式变“零散弱小的船只”为强大的“航空母舰”。 5、逼近帕累托最优 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认为,如果改变资源的配置已经不可能在不损害任何一个人的前提下,使任何一个人的处境变得比以前更好,这意味着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了最优状态,即帕累托最优状态。既然共享资源优势互补的捆绑销售可以使联合双方变得比以前更好,那么,社会资源的配置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又向帕累托最优状态逼近了一步。 条件 不是所有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能随意地“捆绑”在一起。捆绑销售要达到“ 1+l>2”的效果取决于两种商品的协调和相互促进,而不存在难以协调的矛盾。所以,捆绑销售的成功依赖于下列条件: 1.捆绑销售产品的互补性。联合捆绑销售的产品最好是互补性产品。在捆绑销售中具有战略性的互补产品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他们在销售中被联系在一起或可以被联系在一起; 第二,他们对彼此的竞争地位有显著影响。互补产品的关税,使得顾客将他们的形象联系在一起,综合地而不是单独地衡量他们的功能,或者

房产赠与过户具体流程详述

房产赠与过户具体流程详述 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房产赠与同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交易有所区别,在房产赠与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只有按照房产赠与的有关特殊要求和程序办理正式的手续。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受赠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只有办理了正式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赠与才算是具有了法律效力。 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的具体步骤是: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房产赠与过户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交纳契税,契税是房屋现值价格百分之三,领取契证。 (三)房产赠与过户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在赠与房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持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及双方当事人的明到房屋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相关知识 ☆房产赠与的流程 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赠与当事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办理房屋赠与手续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过户申请书;(2)件;(3)房地产权证;(4)赠与书及公证书;(5)有关税费的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房产赠与和继承中的税费 前段时间开征遗产税的讨论,让胡先生的心里也打起了“小九九”。胡先生的家庭情况有点特殊,自己和前妻离婚之后,女儿一直跟着妈妈生活。虽然胡先生又重新组成了新家庭,但是丝毫没有减少对女儿的疼爱,他准备把自己名下的另外一处房产给女儿当作婚房。胡先生有两个方案,一个是让女儿先住进这套房产,以后立下遗

房屋无偿赠与合同协议书范本 模板

甲方(赠与人):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为拆迁安置房,该份拆迁协议号为 ;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以拆迁办中该户的选房为准。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拆迁办或者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证件身份证号码:证件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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