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修订稿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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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

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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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

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征求意见稿)

1 一般要求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所示。

图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所示。

图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所示。

水尺标志说明如下:

(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

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为以1.0m为倍数的吃水值。从垂直线段引出水平线段的方向为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

(2)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水尺标志吃水值以1m 倍数进行标注,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水尺读数的线粗为

20mm;数字的字高为100mm,字宽为60mm;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高度为100mm,宽为80mm。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及数字与水尺刻度的垂直线段之间的间距为25mm。

(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

(4)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线;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5)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1m处划起,并还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

内河船舶和小于3000总吨的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3.1和图所示。

图3.3.1 图水尺标志说明如下:

(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

2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

2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20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2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以0.2m为倍数的吃水值。从垂直线段引出水平线段的方向为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

(2)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水尺标志吃水值以0.2m倍数进行标注,吃水值为整数时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吃水值有小数时不加单位。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数字的字高为

100mm,字宽为60mm;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高度为

100mm,宽为80mm。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之间的间距为25mm。

(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

(4)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线;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5)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0.2m,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

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1200mm(海船)或600mm(河船)处,其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应背向载重线标志。

首、尾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将水尺标志勘划在舵叶后缘适当位置。首、尾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一般应面向船中。

在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中,应标注所述水尺基准线的位置,并标注所述首、尾水尺标志的位置。

船体左、右两舷水尺标志的勘划位置和式样如图3.7a和图所示。

图3.7a右

图3.7a左

图右

图左

4 船舶主船体、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标识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船长20m以上的国内航行钢质船舶。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应满足本要求,现有船舶应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满足本要求。

船舶满载水线颜色标识

(1)船体两外侧从船首至船尾应清晰标识满载水线。

(2)海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满载出港状态的载重线;河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最高一级航区满载出港状态时的载重线。

(3)满载水线应通过载重线标志圆环的中心。

(4)内河船舶特殊要求:当内河船舶存在两个及以上航区、航段载重水线时,为能较明显体现各级航区、航段满载出港状态时的载重水线,还需作以下油漆颜色的标识。

①应在船体船舯处两侧外板划出载重水线的专属油漆区域,如图(4)a所示。

图(4)a

②专属油漆区域内的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颜色形成明显反差。

③专属油漆区域的形状为方形。方形的一边为通过载重线标志的圆心,并垂直于与圆环中心相交的水平线。方形的长度值为起于载重线标志圆心向右侧水平延伸1.0m,高度值为从最轻满载水线至最重满载水线的高度。如图(4)b、(4)c、(4)d和(4)e所示。

图(4)b

图(4)c

图(4)d

图(4)e

④除仅有一级航区满载水线在专属油漆区域可不标识外,其余各航区满载水线上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以使其在专属油漆区域能清晰标识。船舶最高一级航区满载水线以上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下油漆颜色一致,最高一级满载水线以下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上油漆颜色一致。

(5)海船特殊要求:

①应在船体船舯处两侧外板划出载重水线的专属油漆区域,如图(5)a所示。

图(5)a

②专属油漆区域内的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颜色形成明显反差。

③专属油漆区域的形状为方形。方形的一边为通过载重线标志的圆心,并垂直于与圆环中心相交的水平线。方形的长度值为起于载重线标志圆心向载重线侧水平延伸1.0m,高度值为从最轻满载水线至最重满载水线的高度。如图(5)b、(5)c和(5)d所示。

图(5)b

图(5)c

图(5)d

④当载重线标志在其左右两侧均有载重线时,其左右两侧的专属油漆区域应为两个独立的区域。

⑤除船舶夏季载重线和当热带载重线(标有“R”的线段)与夏季淡水载重线(标有“Q”的线段)不处于同一吃水d时,其中吃水d较小的载重线在专属油漆区域可不标识外,其余各航行区域和季节的载重水线上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以使其在专属油漆区域能清晰标识。船舶夏季载重线或分舱载重线以上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下油漆颜色一致,夏季载重线或分舱载重线以下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上油漆颜色一致。

船舶主船体涂料颜色标识

(1)船体在满载水线以上与满载水线以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

(2)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形成明显反差,当船舷为暗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漆成黑色。

(3)载重线标志和水尺的涂料颜色应确保其能清晰可见。

5检验

初次检验:

5.1.1干舷核定与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检查:

5.1.1.1干舷、水尺核定:

(1)核查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2)检验实船型深测定并对船厂检验报告认可签署;

(3)型深D的建造公差(△D)如在±(1/1000)D范围内,即按审批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自上而下勘划干舷,自下而上勘划水尺;

(4)如△D超出±(1/1000)D范围,建造或设计单位应按实船主尺度重新计算再次送审,亦可由执行验船师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从偏于安全角度处理公差而勘定干舷。

5.1.1.2 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检查

(1)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勘划的正确性。载重线和水尺位置的高低偏差应在±1.0mm 范围内。

(2)检查载重线圆盘直径和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甲板线位置、各线段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圆盘及其水平线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应确认各线段均按规定位于圆盘船首方向,仅木材载重线标志按规定位于圆盘船尾方向。它们应是永久地标志在船舶的两舷,面向载重线标志时,字母顺序排列按英文习惯自左至右。

(3)检查水尺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

(4)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可用下述方法之一永久地勘划在船舷中部两侧:

a.标志用钢板制成实样焊接在船舷;

b.堆焊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的边线。

c.将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的边线凿迹。

5.1.1.3确认主船体的涂料颜色符合规定要求;

营运检验:

5.2.1检查船舶两舷甲板线、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及主船体涂料颜色是否清楚、正确,必要时重新进行油漆。有怀疑时,应校核甲板线与载重线标志的垂向距离是否与“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所载的尺寸相符,对于甲板线与干舷甲板不在同一水平面的还应确认两者实际距离是否正确。

5.2.2 在检验报告中增加如下内容“该轮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及船体涂料颜色经检验,满足《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要求。”

5.2.3 在检验项目表中应包含如下内容:

5.2.3.1 甲板线、载重线标志的位置及外观检验;

5.2.3.2 水尺标志的外观检验;

5.2.3.3 船体涂料颜色的外观检验;

5.2.3.4 核查船体和上层建筑未发生影响载重线勘划的任何改变。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

附录5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制作规则 一、专用于小型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厂内机动车辆限用此标志) 1.标志材料:采用高强度、防水、抗酸脂、耐高温(170℃以上)的聚脂(PET)标签专用材料。 2.固定材料:采用能够防水、耐高温、抗酸脂的丙烯酸类胶膜(应已附着于标志背面),其操作温度不高于15℃,允许的使用温度应当在-40℃到170℃之间,粘接的有效期至少应保证3年。 3.标志打印:此标志签可用普通激光打印机进行打印,建议采用惠普系列激光打印机。 4.标志基本尺寸及制作参数见图一及图二。其中,标志内中偏右侧区域(60mm×26mm)为打印区,背景为防伪图案。 5.《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质量技术监督行徽”符合《技术监督行徽使用管理规定》(技监局法函[1995]262号)的要求,行徽等边三角形边长为12mm。 6.《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内字体、字号、颜色、文字内容、图样、位置参数及表面加工形态以实际样品为准。

二、专用于中型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限用此标志) 1.标志材料:不锈钢板或其它与特种设备使用环境相适应的硬质材料。 2.固定材料:采用高强度、防水、耐高温、抗酸脂的双面胶,操作温度应不高于15℃,允许的使用温度应当在-40℃到200℃之间,粘接的有效期至少应保证3年。 3.项目标签及其固定材料:与小型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要求相同。 4.《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主要尺寸及制作参数见图三。其中: ⑴基板尺寸为140mm×90mm,板厚0.5-0.8mm,边框线外缘尺寸为135mm×85mm,边框线粗0.5mm; ⑵项目坑尺寸为75mm×40mm,项目内容应打印在项目标签上并粘贴在项目坑内; ⑶项目标签尺寸为75mm×40mm; ⑷固定材料四块一组,每块20mm×20mm,粘接面积1600mm2,粘接设计强度大于15KG,粘接的有效期至少应保证3年。

合格证标识规定

合格证标识规定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0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局监督管理司《产品标识标注指南》明确“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以使用合格纸签,还可以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承诺。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纸签。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总之,标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分析:本着有利于生产,在食盐包装物上打合格二字是符合规定的。 (二)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7.1规定“食用盐的大包装,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代号)。” 分析:由于是在外包装上喷制,需印批号和检验代号,批号与年月日位数相同8位。 (三)《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地方病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包装标签推荐格式的通知》要求“出厂包装纸签订载内塑膜袋面左上角顶位置备检,运销分装纸签在编织袋缝合时置袋口小袋盐小面备检。包装日期(199×—××—××)和检验包(分)装批号(-A、B、C、D)” 分析:结合包装面喷印实际,按200606 检1、200606 检2标注,即检验员分别对两台机组检验合格后包装的承担食盐品质检验责任。

大船水尺测量

浅谈影响水尺计重精确度的几个问题 摘要:通过研究船舶状态和水尺测量对水尺计重的影响,以便提高水尺计量精度。 关键词:散货船水尺计重船舶状态船舶常数误差 水尺计重原称固体公估,中外航运业,除油船外,散货船计量通常使 用水尺计重。对承运的船舶通过观测船舶吃水, 求得船舶的实际排水量和船用物料重量,以计算所载货物的重量。它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 准确性,已为国际上公认。同时水尺计重可以将同一计重器具在不同 港口计算误差减小到最低限度。其计重结果可作为商品的交接结算、处理索赔、计算运费和通关计税等的依据。为国际贸易和运输部门所乐于采用。按照国际惯例,为了保护贸易各方的利益,对于装运大宗散 装货物的船舶的水尺计重工作均由享有良好信誉的非利益当事人,公 证的第三方开展水尺计重业务,这样有效保证了计重数据公证性和准 确性。 水尺计重具体操作是通过在装(卸)船前和装(卸)船后,分别测定前 后两次水尺,并前后两次测定船舶淡水,压舱水及燃油的呆存量,同时 前后二次测定船边港水密度,然后根据船方提供的排水量表以及有关 静水力曲线图表、水油舱计量表和校正表等图表计算出船舶载运货物的重量。其结果与船舶吃水测量、海水密度、压载舱、淡水舱的测定和船舶常数以及测量人员的专业素质、船舶结构的变化有很大关系, 所以影响水尺计重精度的因素较多。 水尺计重精确度是指装运货物实际重量与水尺计重的差别。在船 舶抵港靠泊,装卸货物过程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会影响水尺计重精确度。 1. 水尺计重基本要求 1.1 船舶的水尺、载重线标记字迹要清晰、正规、分度正确。 1.2 具备本船有效、正规的下列图表: a. 容积图或可供艏艉水尺纵倾校正的有关图表; b.排水量或载重量表;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索引号: 000014672/2009-00526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生成日期: 2009年07月22日 名称: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环发[2009]87号主题词: 环保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9]87号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统一全国环保标志标准,实现环保标志规范化管理,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通知 附件: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九、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船舶水尺公估中压载水的测算和校正

船舶水尺公估中压载水的测算和校正 发布日期:2007-3-29 8:45:07本文作者:苏冲,张守生本文来源:本站浏览次数: 压载水的测定、校正和计算是水尺公估程序中最繁琐、工作量最大的一项工作,下文简要介绍其工作步骤。 1压载水测定 计量人员应会同船方逐舱测定压载水的深度。测定前,首先向船方了解水舱数量及名称,必要时可通过容积图来核实,以防漏测。 测量前首先检查船方提供的测量工具(尤其是绳尺)是否标准,船方制作的工具标准与否将直接影响测量结果。如发现有工具不标准的情况,需要 立即予以更换。 测量时,当尺锤接近舱底时,应减慢放尺速度,当感觉尺锤触及舱底时,应注意绳尺或钢卷尺不能弯曲,以免影响测深的准确性。若尺上水痕不清,应擦干并抹上白粉或试水膏再次观测。有时船方以部分压水舱是空的为由提出不予测量,应对其耐心说理,以防有呆存水或渗漏水漏测。测量时应认真细致,逐舱测深,并做好测深记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顶边舱的舱面由于露天甲板形成弧形和倾斜形,其测量管又安装在船体两侧的位置,因此即使舱内的压载水从测量管溢出也不能简单作为满舱处理,仍应按实测深度结合校正计量。 2压载水校正与计算 当船舶处于纵倾或横倾状态时,压载舱液面与船舶的水线平行,压 载水也呈现纵倾或横倾状态,由于水舱的测量管大都不在舱的中间部位,故此时从测量管内所测得的水深并不真实,应根据船舶的压载水资料进行修正,以求得准确的容量。通常船舶的压载水资料有以下3种情况: 有舱容表且有纵倾修正 对于有纵倾修正的舱容表,根据测得的水深和船舶纵倾值,可直接查表得到各舱的压载水容量。查表方法如下: (1)船舶的各种压载水舱都有容量表或计量表,它们表示每一深度对应的容积或重量。除平浮状态下的容量外,大多数还标制出各种纵倾程度的校正曲线。在

(整理)-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 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1 一般要求 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 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 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 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 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 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 水尺标志说明如下: (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为以1.0m为倍数的吃水值。从垂直

百科船舶载重线标志

【百科】船舶载重线标志 船舶载重线标志(Load line marks )是指为标明船舶载重线位置,用以检查装载状 态使之不小于已核定的最小干舷,而按载重线公约或规范所规定的式样勘绘于船中 两舷的标志。船舶载重线标志包括:甲板线、载重线圈及各载重线。 船舶载重线标志(load line marks )是指为标明船舶载重线位置,用以检查装载状 态使之不小于已核定的最小干舷,而按载重线公约或规范所规定的式样勘绘于船中 两舷的标志。船舶载重线标志包括:甲板线、载重线圈及各载重线。为保证船舶航 行安全在船舷处勘划的船舶在不同海区和季节须相应使用的负载量标志。载重线标 志包括外径为300mm ,线宽为25mm 的一圆环,和与圆环相交长为 450mm ,宽为 25mm 的一条水平线,该水平线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圆环中心位于船中,至甲板 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等于核定的夏季干舷。各载重线与一根位于圆环中心前方 540mm ,宽为25mm 的垂直线相垂直,分别以长为230mm ,宽为25mm 的水平线 所表示的通常有夏季、冬季、冬季北大西洋、热带、夏季淡水、热带淡水各载重线。 载重线的上缘就是船舶在该水域和该季节中所允许的最大装载吃水的限定线。 图】4不装载木材甲板货船刨的 载重线标志包括:甲板线、载重线圆盘和与圆盘有关的各条载重线。图中的各条载 重线含义如下: 1、TF ( Tropical Fresh Water Load Line )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即船舶航行 于热带地区 淡水中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载胚线标志仪诸线段 圣4W 瞩烁?

2、F ( Fresh Water Load Line )表示淡水载重线,即船舶在淡水中行驶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3、T (Tropical Load Line )表示热带海水载重线,即船舶在热带地区航行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4、S( Summer Load Line )表示夏季海水载重线,即船舶在夏季航行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5 、w(Winter Load Line )表示冬季海水载重线,即船舶在冬季航行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6、WNA(Winter North Atlantic Load Line )表示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指船长为100.5 米以下的船舶,在冬季月份航行经过北大西洋(北纬36 度以北)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标有L 的为木材载重线。 我国船舶检验局对上述各条载重线,分别以汉语拼音首字母为符号。即以“RQ”、“ Q“ R” “ X” “ D” “ BD D弋替“ TF” “ F”“ T” “ S” “ W和 “ WNA。在租船业务中,期租船的租金习惯上按船舶的夏季载重线时的载重吨来计算。 载重线标志的作用确定船舶干舷、限制船舶的装载量、保证船舶具有足够的储备浮力。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规范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规范 1.目的 确保只有通过检验且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流到下道工序。 2.范围 适用于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3.职责 3.1 从原材料、外购、外购件进厂到成品出厂的每道工序的 每个产品都必须由检检员做好检验标识,并作相应记录。 3.2 检验员负责检验状态的标识和记录,以及标识的检查。 3.3 各相关人员负责相关的状态标识的维护,发现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情况应及时通知检验员,检验员对其重新检验后作新的标识。 4.程序 4.1原材料进厂经检验或验证合格后由检验员在产品上作出 标识,不合 格品当场交给经营部作拒收处理。 4.2过程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a.待检产品放入待检区域或用待检标牌进行标识。 b.已检验但检验结果未出来时,则放待判定区域或用判定标牌进行标识。 c.合格由检验员在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合适位置打上检验工号。 d.经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挂不合格标识。 4.3不合格品状态标识 4.3.1返工品检验员在返工部位用“黄色”标上“返”标识,并及时通知操作者返工。 4.3.2返修或让步接收的产品由检验员在该产品上用“黄色”标识分别标上“修”或“让”,同时做好记录,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4.3.3装配试验过程中如发现主体壳有渗漏的情况、由检验员在渗漏部用“红色”划Δ并通知经营部退给供方。 4.3.4因加工导致废品<工废>、由检验员用“红色”进行标识并在该产品打“×”,因材料不良导致的废品<料废>由检验员用“红色”进行标识并在产品上打“0”,工废品、料废品都必须及时存放到废品库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注明报废的原因,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CMA CAL CNAS检测报告上标志的意思

什么是CMA 标志的检测报告CMA(中国计量标志,中国审计认证):这种检测资质分为国家级认证和地方认证两种,国家级认证的在CMA章下面是(国)字;地方级认证的,比如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是(京)字;两种认证都是权威的。其实CMA在我们生活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只要是有关计量的,都必须CMA认证才行,大家看看自己手头的卷尺,如果没有CMA章,那就是非法的,也就是说这样的卷尺可能是不准的。具有CMA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的时候,要先采样,然后回实验室分析;一般一周左右出报告一、什么是计量认证标志CMA?CMA是ChinaMetrology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应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校准)证书及报告上使用本标志。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备有所批准合格的检测项目附表,(只能按照附表中所批准的项目进行检测业务)二.计量认证的性质是什么?计量认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

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计量认证是对检测机构的法制性强制考核,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将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于是“计量认证”的名称延用至今。三、计量认证的法定效力是什么?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签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四.计量认证合格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和结果用途是什么?检测机构存在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和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政府机构要依据有关检测结果来制定和实施各种方针、政策; 2、科研部门利用检测数据来发现新现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1、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CMA—是检测机

船舶常识

第一节船舶的基本组成与主要标志 一、船舶的基本组成 船舶由主船体(main hull)和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及其他配套设备(equipment)所组成。 1.主船体 又称船舶主体。是指上甲板(或强力甲板)以下的船体,由甲板及船壳外板组成一个水密的船舶主体。其内部被甲板、纵横舱壁等分隔成许多舱室。 主船体有下列部分组成: 1)外板,是构成船体底部,舭部及舷侧外壳的板,又称船壳板。 2)甲板,是指在船深方向把船体内部空间分隔成层的纵向连续的大型板架。按照甲板在船深方向位置的高低不同,自上而下分别将甲板称为:上甲板、二层甲板、三层甲板……及双层底等。 (1)上甲板:是指船体的最高一层全通(纵向自船首至船层连续的)甲板。二层甲板以下的甲板统称为下甲板。 (2)平台:是指沿着船长方向不连续的一段甲板。 3)内底板:是指在双底上面的一层纵向连续甲板。 4)舱壁:主船体内沿船宽方向设置的竖壁称为横舱壁,沿船长方向设置的竖壁称为纵舱壁。各层甲板与各舱壁将主船体分隔成各种用途的大小不同的舱室。这些舱室一般以其用途而命名。最前端的一道水密横舱壁称防撞舱壁或首尖舱舱壁。在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室称为首尖舱,而在最后一道水密横舱壁之后的舱室称为尾尖舱。安置主机、付机的处所称为机舱。 2.上层建筑 在上甲板以上,由一舷伸至另一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舷侧板向内不大于船宽4%的围蔽建筑物称甲板室。如果不严格区分时,可将上甲板以上的各种围蔽建筑物统称为上层建筑。 1)船首楼(fore castle) 位于船首部的上层建筑,称为船首楼,船首楼的长度一船为船长L的10%左右,超过25%L的船首称为长船首楼。船首楼一般只设一层,其作用是减小船首部上浪,改善船舶航行条件,也可作为贮藏室。 2)桥楼(bridge) 位于船中部的上层建筑称为桥楼。桥楼的长度大于15%L,且不小于本身高度6倍的桥楼称为长桥楼。桥楼主要用来布置驾驶室和船员居住处所。

检测报告上标识的含义

检测报告上CMA、ILAC-MRA、CNAS、CAL四个标识的区别 工作和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认证”二字,但是很多人并不十分清楚什么是认证。 认证(certification)则是“认证机构(通常是第3方)对产品/服务,过程或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规定要求(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准则等)做出书面保证的程序"。 此处的认证主要包括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两大类:企业、行政机构、学校等都可以申请做体系认证,其目的是为了让客户对自己的企业或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等在购买时放心,比如说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相对来说比较广泛,各种不同规格的产品和不同的产品认证价格都不一样,当然他们的用途也不一样,比如说CCC国家强制性认证和CE欧盟产品安全认证。 CMA标志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 ILAC-MARS标志是ILAC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国际实验室认可 使用组织的认可标志)的缩写; CNAS标志是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Laboratories(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缩写; CAL标志是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缩写。 这四种检测的含义: CMA是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合格的标志,具有此标志的机构为合法的检验机构,也是鉴定证书必须具有的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面向社会检测、检验产品的机构,必须由国家或省、市级计量认证管理部门会同评审机构评审合格,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后,才能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计量认证考核的内容重要是人员的资格(水平)、检验设备仪器的准确、精密程度,是否有必要的工作场地和工作条件,是否有健全的工作、管理规程、规章制度,是否有正确的工作依据和检验方法等。 ILAC—MRA是国际实验室认可使用组织的简称。 ILAC的宗旨是通过提高对获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接受程 度,以便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方面建立国际合作。截止到2008年12月12日,国际上48个经济体的62个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ILAC互相承认协议。有此标志的鉴定证书在国际上可以互相认可,此鉴定结果能得到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承认。 CNAS是国家级实验室的标志。有这一标志,表明该检验机构已经通过了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委员会的考核,检验能力已经达到了国家级实验室水平(CMA、CAL仅表示通过了省级质量技术管理机构的考核、认可。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CNAS标志在国际上可以相互认可,譬如说能得到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承认)。 CAL是经国家质量审查后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标志,具有此标志的机构有资格对市场进行抽查并做出仲裁检验。这是一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仲裁,从法律意义上讲不能直接从事检测工作。 具有CAL主要意味着检验人员、检测仪器、检测依据和方法合格,而具有CAL标志的前提是计量认证合格,即具有“CMA”资格,然后机构的质量管理等方面也符合要求,由此可认为,具有CAL标志的前提是具有CMA资格。但自2019年起,已取消CAL标志认证。 2020.3

析船舶在水尺计量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析船舶在水尺计量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为了缩短船舶在港口停留时间,保护贸易各方的利益,对于装运大宗散装货物的船舶,在对货物计量时,可以采用水尺计量。水尺计量是利用船舶装卸货物前后水尺变化来计算载货重量的一种方法.其主要特点是方法简便,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广泛适用于煤炭、生铁、废钢、矿石、盐、化肥等散货的计重。 水尺计量对船舶的基本要求是:船舶六面水尺标记准确清晰,船舶的排水量资料图表和压载水表尺完整无误,船体没有严重变形,水舱可以进行准确测量,船方提供的燃油数量和船舶常数真实可靠,港口水域的海水密度准确等,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出船舶所运载货物的重量。在水尺计量时,船舶的六面吃水和港水密度的数据以及水舱测量的数据是根据现场观察与测量来确定。在确定这些数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观测船舶六面吃水时应注意的事项 船舶装卸货前后,船方会同鉴定人员,共同查看船舶六面吃水。在作业时常利用吊板、绳梯使观测者与水尺的观测位置尽可能接近,观测者视线与水面的角度应尽可能减小,才有利于读取水线的确切位置。而实际上船尾外档的吃水由于船尾结构的原因,在船上利用吊板、绳梯很难观测到,在有些港口习惯上把船尾外档的吃水与里档的吃水相同来处理。但若船舶存在倾斜时,在计量过程中就会产生误差。 ): 港口习惯上用于计量的平均吃水(dm 1 dm =(df+6d?+das)/8 1 实际的船舶平均吃水(dm): dm=[df+6d?+(das+dap)/2]/8 两者之间的差别为(△d): -dm=(df+6d?+das)/8-[df+6d?+(das+dap)/2]/8=(das-dap)/16 △d=dm 1 在计量过程中产生的误差: P =TPC×△d=TPC×(das-dap)/16 1 其中:矽为船首平均吃水;d?为船中平均吃水;das为船尾右舷吃水;dap为船尾左舷吃水。 例如:某船在一次装货后,发现内倾0.3°,船宽B 38m,船尾满载吃水线 =13.90m,那么:处的宽度H为26m,TPC=61t/cm,经观测到里档船尾吃水d A1

船舶外表的几个标志

船舶外表的几个标志 (一)吃水标志 船舶的吃水标志叫水尺。它绘在船首、尾及船中两侧船壳上,俗称六面水尺。水尺采用米制,用阿拉伯数字标绘,每个数字的高度为0.1米,上下两数字的间距也是0.1米,以数字下缘为准。采用英制水尺时,用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标绘,每个数字高度为6英寸,数字与数字的间距也是6英寸,也以数字下缘为准,如图。 水尺标志图 观测船舶吃水时,根据实际水线在数字中的位置,按比例取其读数。有、波浪时应取其最高及最低时读数的平均值。有些大型船舶设有吃水的指示系统,可以在驾驶台上直接读出六面水尺的读数。 (二)载重线标志 船舶载重线标志是指为标明船舶载重线位置,用以检查装载状态使不小于已核定的最小干舷,而按载重线公约或规范所规定的式样勘绘于船中两舷的标志。它包括一线条宽度为25毫米的圆环和与圆环相交的一条水平线,水平线的上缘通过圆环中心,圆环中心位于船中,河船的圆环标志与海船不同,河船的圆环下半部分不着色,而海船的圆环下半部分着色填满。圆环上方有与圆环外径等长的一甲板线,甲板线的上边缘通过干舷甲板上表面与船壳板外表面的交点,甲板线受护舷材等影响不能勘划时证书要注明。圆环上加绘“Z”“C”表示载重线的勘划机构为国内检验机构,由中国船级社勘划时用“C”“S”表示,河船与海船的字母标识略有不同,见下图,此外当字母为“H”时表示高速船。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图 海上船舶载重线标志图 内河船舶适航于数级航行(段)时,则应以数条水平线表示载重线,其中标“A”、“B”、“C”的线段,表示“A”“B”、“C”级航区载重线; 标“J1”、“J2”的线段,表示“J1”、“J2”级航段载重线。海船载重线除与航区有关外,还与季节有关,标“X”的线段,表示夏季载重线,该水线与圆盘中心线处于同一高度; 标“R”的线段,表示热带载重线; 标“R”的线段,表示热带载重线; 标“RQ”的线段,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 (三)球鼻首和侧推器标志 有球鼻首的船舶,在船首两侧满载水线以上船壳上绘有球鼻首标

六年免检车辆

`属于六年内免检的车辆的规定 一、6年内免检的实施时间。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含)起实施。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执行原检验规定。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二、6年内免检适用车型。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其中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属于免检范围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每2年检验1次。 三、6年内免检办理程序及资料。对6年内免检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再查验机动车,只审核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附件1)、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核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核发

检验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并将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四、6年内免检车辆办理地点。支队车管所在各区市车管分所、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场所设立检验标志核发窗口,配备相关打印签注设备,方便免检车辆车主就近申领。 五、6年内免检车辆可以异地核发免检车检验标志。对省内免检车辆,可以办理异地核发免检车检验标志,无需办理委托业务。 六、6年内免检车辆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对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最新-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2010-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 指南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 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1 一般要求 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 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 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 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 水尺标志说明如下: (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 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 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为以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 南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 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1一般要求 1.1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载重线标志的勘划 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 2.2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2.4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水尺的勘划 3.1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 水尺标志说明如下: (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 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 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为以1.0m为倍数的吃水值。从垂直线段引出水平线段的方向为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 (2)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水尺标志吃水值以1m倍数进行标注,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数字的字高为100mm,字宽为60mm;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高度为100mm,宽为80mm。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及数字与水尺刻度的垂直线段之间的间距为 25mm。 (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

中英文对照船舶部位、尺度和标志

一、船舶各部位及舱室名称 有关概念 船首(head):船的前端部位。它的两侧船壳弯曲处叫首舷(bow)。 船尾(stern):船的后端部位。它的两侧船壳弯曲处叫尾舷(quarter)。 舭部(bilge):船舷侧板与船底板交结的部位。 附:专业英语单词 1. starboard: 右舷 2. port:左舷 3. abeam: 正横 4. hatch: 舱口 5. cargo hold:货舱 6. inner bottom plating:内底板 7. bottom plating: 船底板 8. double bottom:双底层 9. forcastle deck:首楼甲板 10. poop deck:尾楼甲板 11. saloon deck:上层建筑甲板 12. promenade deck:起居甲板 13. watrtight transverse bulkhead:水密横舱壁 14. forepeak tank: 首尖舱 15. afterpeak tank: 尾尖舱 16. engine room: 机舱 17. collision bulkhead:防撞舱壁 船舶尺度 最大尺度:也称全部尺度或周界尺度,它可以决定停靠码头泊位的长度,是否可以从桥下通过,进某一船坞。 全长(最大长度):指船舶最前端与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水平距离。

全宽(最大宽度):包括船舶外板和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垂直于纵中线面的最大水平距离。 最大高度:自龙骨下边致船舶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它减去吃水,即可得水面以上的船舶高度。 登记尺度 登记尺度:是主管机关在登记船舶和计算船舶总吨位、净吨位时所使用的尺度,它载明于吨位证书上。 登记长度:在上甲板的上表面上,自首柱前缘到尾柱后缘的水平距离;无尾柱时,则量至舵杆中心。 登记宽度:在船舶最大宽度处,两舷外板外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登记深度:在船舶纵中剖面的登记长度中点处,从上甲板下表面往下量至内底板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船型尺度: 船长:沿夏季载重水线,自首缘量致尾柱后缘的水平距离,又称两柱长。 型宽:船体最宽处两舷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型深:在船长中点处,自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横梁舷端上缘的垂直距离。 船舶吃水、吨位和标志 型吃水:自平板龙骨上缘量至水面的垂直距离。加上平板龙骨的厚度,为实际吃水。 重量吨:表示船舶重量,也可表明船舶的载运能力。可分排水量和载重量。 排水量:指船舶在水中所排开的同体积水的重量。 满载排水量:船舶装足货物、旅客、燃料、淡水和供应品,并具有规定的安全干舷时的排水量,通常是指船舶在海水中达到夏季载重线时的排水量。 空船排水量:船舶没有装货物、旅客、燃料、淡水和供应品等时的排水量。 载重量:或称总载重量,表示船舶所具有的载重能力。即:载重量=满载排水量—空船排水量 净载重量:表示实际可装载货物的吨数,它随具体航次所需要备品储备量不同而变化。

船舶水尺公估

船舶水尺公估 船舶水尺公估适用于价值较低、不易用衡器计量的大宗海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计重,它根据阿基米德定律,通过检测承运船舶的吃水求得船体的相应排水量,计算所装卸货物的重量,是操作简便并节省费用的一种计重方法。在水尺公估中,压载水的测定、校正和计算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是指通过对各舱压载水的深度测量,根据船舶的有关资料进行校正与计算,得出全船压载水的总重量,作为计算船舶常数和所载货物重量的重要依据。压载水的数据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船舶常数测算的准确度以及全船货运交接数据的误差大小。 压载水的测定、校正和计算是水尺公估中程序最繁琐、工作量最大的一项工作,下文简要介绍其工作步骤。 1 压载水测定 计量人员应会同船方逐舱测定压载水的深度。测定前,首先向船方了解水舱数量及名称,必要时可通过容积图来核实,以防漏测。 测量前首先检查船方提供的测量工具(尤其是绳尺)是否标准,船方制作的工具标准与否将直接影响测量结果。如发现有工具不标准的情况,需要立即予以更换。 测量时,当尺锤接近舱底时,应减慢放尺速度,当感觉尺锤触及舱底时,应注意绳尺或钢卷尺不能弯曲,以免影响测深的准确性。若尺上水痕不清,应擦干并抹上白粉或试水膏再次观测。有时船方以部分压水舱是空的为由提出不予测量,应对其耐心说理,以防有呆存水或渗漏水漏测。测量时应认真细致,逐舱测深,并做好测深记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顶边舱的舱面由于露天甲板形成弧形和倾斜形,其测量管又安装在船体两侧的位量,因此即使舱内的压载水从测量管溢出也不能简单作为满舱处理,仍应按实测深度结合校正计量。 2 压载水校正与计算 当船舶处于纵倾或横倾状态时,压载舱液面与船舶的水线平行,压载水也呈现纵倾或横倾状态,由于水舱的测量管大都不在舱的中间部位,故此时从测量管村所测得的水深并不真实,应根据船舶的压载水资料进行修正,以求得准确的容量。通常船舶的压载水资料有以下3种情况: 2.1 有舱容表且有纵倾修正 对于有纵倾修正的舱容表,根据测得的水深和船拍纵倾值,可直接查表得到各舱的压载水容量。查表方法如下: (1) 船舶的各种压载水舱都有容量表或计量表,它们表示与每一深度对应的容量或重量。除平浮状态下的容量外,大多数还标制出各种纵倾程度的校正曲线。在计算压载水储存量时,一般是根据所测水深结合当时船舶纵倾程度(前后吃水差),从上述图表中查出相应的容量或重量,尾数可保留一位小数。 (2)有些船舶没有正规图表,只有自制水舱计量表,应审查其与船舶容积图上的 容积是否相符,如果相符,可予使用。 (3)船方提供自制水舱校正表时,可按管线分布图或泵浦图上测量管与舱壁的距 离以及舱长进行测算核对;若无管线分布图或泵浦图,可按船图所载水舱的长度,对照舱口、舱壁位置或肋码号码,测定测量管至舱壁的距离(亦可实际测量舱壁 与测量管的距离)进行计算核对。

产品检验标识规定

产品检验标识规定(试运行)

产品检验标识规定(试运行) 1、目的 对物料、半成品、成品生产全过程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防止发生混用,确保只有合格品才能转序和出厂,必要时可准确追溯。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从物料到半成品、成品生产全过程的检验状态标识的控制管理和追溯。3、职责 3.1 仓库仓管员负责原材料库、成品库等物料“物料标签”、“待检”的标识。 3.2 质检员负责原材料、成品检验状态“合格”“不合格”标识。 3.3 车间主任及班组长负责生产过程中“待检”的标识和维护,质检员负责生产过程中 产品的检验状态“合格”、“不合格”标识。 4、检验标识的实施 4.1 检验状态的分类:待检状态、合格、不合格、待判定。 4.2 状态标识的形式,可用印章、工序卡、标签、标牌、颜色、区域或其他适宜的方法。 4.3 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检验状态的标识与实施 4.3.1待检状态的半成品、成品放在待验区,不标注内容或在产品上挂上“待检(牌)”; 4.3.2 已检待判状态,由检验人员在实物上用“O”标记; 4.3.3 已检合格状态,由检验人员在实物“O”内用绿色打“√”标记; 4.3.4 已检不合格状态,由检验人员在实物“O”内用红色打“×”标记,并参照《质量保证手册》第14章《不合格品(项)控制》执行,并对其进行隔离。 4.3.5 不合格品返工/修处理,经检验后,由检验人员根据其检验结果重新进行标识,同时将原标识去掉。 4.4 下道工序要检查上道工序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如有标识不清,遗漏标识的不 接收,不办理转序手续。 4.5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记的管理监督 4.5.1质量检验人员不定期巡查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4.5.2在生产过程中,车间班组应注意保护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防止因涂改、消失而造成不同状态的半成品、成品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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