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有哪些变化?

此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

其次,污染事故往往是突发性事件,带有偶发性质,一些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累积性的污染行为,其危害也非常严重,却没有纳入《刑法》惩戒的范畴;

第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通常都伴随着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从立法技术上看,将两者并列作为结果要件,有重复规定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适用范围。

修改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只要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无论是否属于污染事故,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由“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请访问按照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从语法的角度看,这样的规定,是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各类物质都归入了危险废物的范畴。

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哪些物质属于危险废物,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方式来确定的。第三百三十八条列举的几种物质中,可能并非都属于危险废物。如有毒物质,很明显不会全部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逻辑上无法自足。

此外,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范围最终限定在“危险废物”,实际上缩小了适用范围。如果行为人排放或者倾倒一些没有列入《危险废物名录》但危害严重的物质,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这些问题,修改后的三百三十八条将“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其范围大大拓宽,有助于降低环境刑事犯罪的门槛。

3.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规定。

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实践中可能导致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尤其是没有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删除这一限制,使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适用范围更宽,无论是否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都可以构成犯罪。

修改后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重大调整?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其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主要是企业。

2.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没有变化,仍然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犯罪客体。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客体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议,有的认为是国家保护的环境管理秩序,有的认为是环境权,有的认为是环境法益。此次修改没有涉及犯罪客体。

4.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了重大调整。修改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强制性义务规范;二是有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生产、贮存、使用等行为不构成本罪;三是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对象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据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都被列入了有害物质的范畴,无需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来确定适用范围;四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一般的轻微污染不构成犯罪。这是必备的结果要件。同时要注意,重大环境污染与行为人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仍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1.关于罪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做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罪名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随着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化,这一罪名显然已经不能反映修改后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本质特征,最高人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将这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2.关于重大环境污染的具体含义何谓“重大环境污染”?现行法律法规,包括环保部门的规章,都没有明确的定义。通常参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来界定是否属于重大环境污染,这在实践中带来较多问题。突发环境事件是针对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而言的,不能完全适用于累积性的污染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6年6 月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界定“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做了具体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这一司法解释也有必要相应做出调整。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出台新的定罪标准。

3.关于有害物质的界定修改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条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最终限定在“有害物质”上。什么是有害物质?对于化学品,科学上通常按其危害程度分为剧毒、有毒和有害3 类。第三百三十八条中“有害物质”应当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可以从通常意义上来理解,而不应局限于科学上的狭义定义,即对人身、环境有害的物质,否则,就无法涵盖前面列举的有毒物质。但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是否需要一个名录,或者出台更具体的解释?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 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经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

对中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有哪些变化? 此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

司法考试必考重点法条精选

司法考试必考重点法条精选 民法篇 《民法通则》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合同法》 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知识点】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类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效力 【讲解】 一、民事行为能力类型(按年龄与精神状态):完全(18以上,或者16至18);限制;无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是不能单独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但是有些例外:事实行为不适用行为能力,无因管理、发明创造等等;纯获利益行为;小额与年龄智力相符的财产行为。 注意:与年龄智力相符合的行为仅限于财产行为,且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1)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2)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如遗嘱行为),无效。 【重点法条】 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知识点】住所的确定 【讲解】 一、住所地首先为户籍所在地;

司法考试各个科目复习的顺序.doc

转载 }司法考试各个科目复习的顺序 离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还有大约 4 个多月的时间,当你费了很大精神,下定开始复习的决心之后,往往看了一段时间刑法,感觉题难;改看法理,看了两章,觉得难懂;转看宪法,看了一节,觉得头晕;又看三国,看了一会儿,觉得难记;于是又改这样的结果,是一个月之后,不仅看书进度不高、而且严重 挫伤了看书的激情。 当你遇到类似的情况,或者当你看书过程中不是很好的最高效率掌控司法 考试知识点和得分点,你很有必要看这一篇文章。 该文章是众多司考420 分以上的学员总结得出。 1.民法。律考时代一句话“得民法者得天下。”可见民法的重要性,虽然它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逐渐减少,但不容忽视。看民法的意义是了解所有法律学科 的基础,注意理解,除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相关内容,其他一定不可死 记硬背,是让你看懂了,理解了,就 OK了。至于知识产权法,第一遍不要使劲看,注意新修订的《专利法》,某些易考法条在司法考试后期一定要努力记住。 2.民诉。刚看完民法,再看程序法。看得方法结合我上篇文章中真题和法条 的意义。注意民诉完全可以做到不丢分。 3.刑法。总则部分注意理解,太难的理论适可而止,不要钻死牛角尖儿。分 则部分要特别注意,特别是财产犯罪。注意大纲中的内容,没涉及的部分不要 费劲去看了,根本不会考的。 4.刑诉。与看民诉的方式相同。注意不要刻意的去和民诉或行政诉讼法去比较,个人不赞成比较式的记忆,越比较越乱,还不如按部就班、一个学科一个 学科的去看。注意刑诉刻意做到不丢分。 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部分大略看看即可(注意及时看得再仔细, 能得一半的分就很不错了,这是行政法的特点,采取放弃的态度)。行政诉讼 法要仔细看,以历年常考点为重点结合法条看。 1 / 2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100条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100条 1、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2、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 5、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6、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7、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9、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1、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12、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13、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14、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15、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16、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17、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责。(唯一免责事由) 1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仅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应认定其有过错。 19、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0、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为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证明是由于受害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100条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100条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100条 1、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她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2、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 5、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6、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7、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9、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她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1、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12、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创造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13、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14、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汇总(司考必背)

2011-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汇总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汇总 编者前话: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一直确实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专门多考生总是不明白关于这门法如何学习。事实上只要把握了重点法条,再配合练习、真题,想拿不到分都难! 概述 从分值看,《行政诉讼法》高达13分之多,在列入司法考试范畴的所有法律、法规中名列第七,仅次于《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可谓名符事实上的司法考试法律、法规的重头之一。本法的题型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一样来说,每年至少有一道案例分析题(1998年例外),个题分值从4分到8分不等。本法较侧重的内容有:1受案范畴(以法典第11条为中心);2诉讼参加人;3管辖;4 起诉与受理;5行政诉讼证据;6判决(一审、二审、再审);7行政赔偿诉讼;8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行诉说明》)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必将成为本法的重要考查内容。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行诉说明》第97条。 「意思分解」 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行为标准之一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公布一般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样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治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益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益义务产生实际阻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一样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直截了当阻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义务,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次性地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反复、多次地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能够归纳为五点:(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治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义务的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汇总 概述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法条」 《行诉讲明》第97条。 「意思分解」 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行为标准之一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公布一般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样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治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益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益义务产生实际阻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一样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直截了当阻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义务,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次性地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反复、多次地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能够归纳为五点:(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治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义务的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不要混淆」 依《行诉讲明》第97条,注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系。 「重点法条」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有关法条」本法第54条第(四)项。 「意思分解」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差不多原则。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判决的规定上。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不要混淆」行政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所在。 第二章受案范畴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合同法解释(二)》深度解读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合同法解释(二)》深度解读 《合同法解释(二)》分为六个部分,共30个条文。 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1)合同条可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 (2)合同的必要条款对合同的成立有支撑作用。因合同的内容是由要约确定的,因此要约应当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3)对一份买卖合同而言,必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和价金。按照《公约》没有数量和价金,但有确定数量和价金的方法也可以。第1条对买卖合同而言,当然可以适用。对其他合同就未必了。 (4)从司法考试的角度看,要约的地位及《合同法》第62条的地位提升了。 《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口头和书面形式以外的行为,可以成立合同。例如:正在工作的售货机,是现物要约(也称为实物要约),是特殊的书面形式,而投币行为是承诺。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的形式,是混合形式。 《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是对《物权法》112条第2款的发展。悬赏广告是书面形式的要约(也有以广播形式的),相对人以完成特定行为作为承诺。成立的合同多为委托合同。 悬赏杀人等当然无效。 悬,是公开征求;赏,是给赏金。 《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上述条文的表述与《合同法》不一致。《合同法》说的是成立地。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有哪些变化? 此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 其次,污染事故往往是突发性事件,带有偶发性质,一些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累积性的污染行为,其危害也非常严重,却没有纳入《刑法》惩戒的范畴; 第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通常都伴随着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从立法技术上看,将两者并列作为结果要件,有重复规定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适用范围。 修改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只要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无论是否属于污染事故,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攻略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攻略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攻略 2、报名条件:一般的地区要求具备本科毕业水平,也就是说只 要报名的时候有本科毕业证书就可以报考,并且不需要是法学本科 毕业。 而对于一些地区(每年由司法部划定)则可以放宽到专科毕业,当然对于这些地区的考生,其合格的分数线和最后拿到资格证书都是 有区别的,后面第3点会说明。因此,对于在校的大四的毕业生而言,由于报名时间上一般都安排在7月,所以,对于现在是大四的 毕业生来说,只要想考,现在就可以开始复习。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A类适用于报名 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适 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 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 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35分至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 的人员。 4、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七月份,网报一般会提前一个月,但是 同样需要本人亲自确认。考试时间一般为九月份第三个周末。 5、报名地点,从05年开始考生可以在任何一个地区报名;报名 地点和考试地点是一致的。一般地说,每个地级市都有一个考点, 但是有的考点由于人数太少就会被并入其他考点,具体的安排由每 个省的司法厅规定。一般每年5、6月份的时候司法部和省司法厅都 会发布这方面的公告。另外那些放宽条件的地区报名情况可能会有 所区别,需要大家注意司法部门发布的消息,同时也可密切关注考 试吧司法考试频道,我们同样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6、考试内容为法学本科核心课程,包括宪法、法理、中外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司法文书。 7、考试必备用书: 1)从04年开始就没有指定教材了,以前的指定教材是“国家司 法考试辅导用书”为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在仍然是应对司法考试的 必备教材,一般在每年5月份出来,每年都会有一点变动,但是变 动不大,主要是因为有新的法律法规出来,就会添加一些新的内容,所以如果要想早点复习的,可以买前一年的,或者看本科教材,然 后买一本新的法条看看新的法律法规就可以了。 2)法条必须要有一本,至于用什么版本,要看个人喜欢,书店有各种各样的,自己挑一本适合自己的就可以了。 4)历年试题要有一本,市面上也有不同的版本,建议使用答案在背后并且有着详细解答的版本。 5)由于辅导用书在刑法分论部分写得过于简单,对于非法本的人来说,理解起来可能不方便,建议再使用一本本科教材。 6)大纲要有一本。转自:法律教育网 7)法律教育网的教材讲解详细,体例也不错,建议同学准备一套。其他的书本就大家自己看着适合吧。我没有用过,就不做评价了。 8、关于辅导班,要不要上辅导班要看个人而定,对于法本毕业 的考生来说,我觉得没有必要参加辅导班,而对于非法本毕业的考 生来说,由于在基础方面上的欠缺,对于法律的系统性很是缺乏, 上上辅导班是很有用处的,对于把握重点,加深理解,增加自己零 散知识的联系是很有好处的。当然,首先要有钱和有这样的时间。 至于报什么班,可以在论坛上问,也可以问其他上过的朋友,关键 是要看什么老师讲课。这个因人而异。参加辅导班要有一个好的心态,很多人可能冲着什么内幕消息去参加辅导,这是不可取的。就 去年而言,出题人似乎是有意识地避开辅导班的押题,如果相信所

2012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法条(精)

2012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法条汇总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 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依法起诉。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数字记忆法总结

在司考复习中,常常会遇到许多法条中有期限的规定,而这些又极容易为司考命题老师所设定司考考点,下面是司考复习笔记中关于重点法条数字记忆的总结,希望对大家备考2011年的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一、(1年) 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2年) 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5.《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6.《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7.《海商法》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8.《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司法考试:立法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第一节立法权限【重点法条】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9~14条;《宪法》第62、67条。【意思分解】 1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 (1)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2 掌握只能制订法律的事项,尤其是第(四)到(九)项。【重点法条】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相关法条】《宪法》第89条。 【意思分解】 关于授权国务院行政立法,应注意掌握: 1 不能授权立法的事项(第9条的但书规定)。 2 第10条第3款,禁止转授权。 3 授权具有期限性(第11、56条)。

最新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0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

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0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60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60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60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担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31~32、102、105条;《经济审判规定》第12~13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3~14、19~20条;《国家赔偿法》第31条。 「意思分解」 财产保全制度在司法考试中占有相当地位,应予重视。 1 了解诉前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程序区别(第92、93条),尤其是担保提供上的区别: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2 掌握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1)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国家负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31条); (2)当事人申请错误的,申请人负赔偿责任(第96条)。 3 诉前财产保全的地域管辖(《民诉意见》第31、32条):诉前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司考第一阶段 如何学习法条

复习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该怎么看书? 第一:你不是与别人比赛谁看得多、看得快。在这阶段的复习中,我们要记住一个字——慢。越慢越好,一定要打好基础关哦,不夯实基础,以后的复习会很吃亏的哦。 第二:刚开始,你只需要花时间在民法(只要看民通和合同就够了)、刑法(只要学总则,分则暂时一个也不要看的)、刑诉和民诉等重点法律上。如果有时间可以看看行政法(一些人认为这是最难的法) 第三:你可以采用交叉学习法学习以上提到的科目。在今天学习之前,一定要把昨天和前天学的内容过一遍。交叉学习,遗忘率低,学习效果好。 第四:采用听——看——听的方法学习。先听,再看,再听,再再听的方法。不断强化,必能马到成功。 第五:切记不要死扣字眼,否则你会痛不欲生的。还记得叫你准备的本子了吗?呵呵,遇到难题了,就记下来,留着自己上了一个层次后再解决吧。 第六:一些综合性的题目不要做的(现在还不到火候,也等着上了一个台阶再做吧)。 如何学习法条 学习法条有两大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要看哪些法条,其次是怎么看。 第一大问题:看哪些法条 一、看书为主和看法条为主的部门法区分 总的来说看书和看法条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因为书就是对法条的全面阐释,但是两者毕竟有些区别,书上的内容较为全面细致,法条较为简洁;书上一些理论性的东西法条里并没体现。复习过就存在一个以哪一个为侧重点的问题: 1.卷一 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主要应以看教材为主,其中涉及立法法的内容,可以看法条。 法制史没有法条,只能看书,这部分内容少,出题简单,考生朋友一定得尽量拿到这些分。宪法以看书为主,但国家机构部分看法条更为清晰。宪法部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各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特别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之间。二是四次修宪的区别。三是选举制度。宪法部分考得不难。 “三国”法需看书。这部分的法条庞杂且晦涩难懂,而且考查的知识点很少直接出自法条,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书中的某一段内容。复习“三国”法时,看教材比看法条的效果更显著。国际公法最为简单,国际私法要注意民诉最后一块涉外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较难。术语通则需要强记,把每一组的术语区别开,注意买卖双方义务的区别和风险转移,以及信用证的流程。 经济法考点细而法条多,但没什么理论问题,看法条足够应付考试。 法律职业道德部分考查简单且细致,应以看法条为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律师法实施

司法考试必看书目、技巧与攻略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俗称的“指定教材”,共三本,按照司法考试前三卷的考试内容进行编排。原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司考官方教材。后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取消了“指定教材”的称谓,但是,作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唯一司考专用教材,其“指定教材”的地位仍然是毋庸质疑的。因此,作为考生,也应当对其有足够的重视。当某些教材或者复习资料对某个观点存在争议时,我们应当以辅导用书的观点为准。当然,三大本中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不少内容似乎对于司法考试的作用并不是很大,我们在复习时也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2)法律汇编 各法律出版社每年都会出版一些司考用的法律、法规汇编,此外,还会有一些重点法条导读。对于重点法条,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据统计,虽然司考范围内的法条总共有一万多条,但每年实际考核的只有600条左右,而从2002年司法考试至今,考核过的法条不超过3000余条。对于其它的“休眠”法条,一方面是因为其重要性相对次要,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法条不具有可考性。这也体现了“重者恒重”的定律。 因此,对重点法条进行重点复习、全面掌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司法考试的主要得分点。对于其它法条,也要有所了解,能够结合运用。 (3)历年真题 对于司法考试而言,历年真题的作用是相当突出的,我们必须对

它要有足够的认识——善待真题。应该说,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的精华所在,它将司法考试范围内的知识点以题目的形式展现出来,这也是命题专家智慧的结晶。 如何用好真题是关键问题。曾经有位考生仅通过看重点法条和做真题通过了司考,由此可见一斑。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真题必须反复做,并且要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要能够真正搞懂每一道真题,而并非单纯的记住答案。在制订复习计划的时候,应当把真题练习单独列出来,穿插在每一轮的复习过程中。我的建议是,真题至少做两到三次。希望每次都会有不同的收获,每次对题目的内涵都能够有更深刻的认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