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给付)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中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二、实际应运用近因原则的细节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⒈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⑴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

⑵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B、存在必然因果关

系的构成“近因”。(案例: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案例: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车祸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诱因,即构成死亡的近因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⒉多个致损原因,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案例: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的近因。)

⒊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则多个原因均是近因。典型案例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则非典与慢性病均可视为死亡的近因。

三、典型案例分析

a案例中近因原则的体现:

案例过程

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案例分析

保险人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就认定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例结论

一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合理。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再者,就“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而言,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且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的悲剧。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这是因为,中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我们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结论,即被保险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那么便只有意外死亡。因此,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

总之,保险人在开展各类人身保险业务时,应该注意保险事件的特殊性,分清保险事件的因果关系,掌握条款中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界限,从而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b选择此案例的特殊之处:

造成事故的原因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可能是多个没有关联的原因,也可能是一连串的原因所致。判断近因的原则是,近因不是最近的原因,而是造成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且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的悲剧。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

近因原则案例

近因原则 案例1: 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 王女士家人想不明白:如果不是车辆碰擦,就不会跌倒引起心肌梗塞,更不会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在推卸责任? 分析:“近因原则”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原因,是否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事故原因,如是,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不是,则无须赔偿。 经常有这种情况,即损失是由一系列关联的事件引起,这时要区别对待。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确定诱因是否“近因”,要看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

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王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如果发生在健康者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虽然车辆碰擦是个意外,但不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否则就是对其他健康投保人的不公。 案例2 被保险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外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给付保险金,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至于肺炎只是意外事故发展进程中的必然,可以说,没有“从树上掉下来”,也就不会发生肺炎及死亡的结果。因此,意外事故属于决定性、支配性的原因,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

中小学教育教学案例分析合集

中小学教育教学案例分析合集 为了帮助老师们的教学工作,下面是为大家整理提供的一些中小学常见的教育教学案例分析合集,仅供各位老师们参考学习,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小学教育教学案例分析合集(20例) [案例1] 教学生识字有很多技巧,有一位教师告诉学生如何区别?买卖?两个字时说:?多了就卖,少了就买。?学生很快记住了这两个字。还有的学生把?干燥?写成?干躁?,把?急躁?写成?急燥?,老师就教学生记住:?干燥防失火,急躁必跺足。?从此以后,学生对这两个字再也不混淆了。这些教法有何心理学依据? [参考答案]这些教法对我们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作用。心理学的知识告诉我们:凡是有意义的材料,必须让学生学会积极开动脑筋,找出材料之间的联系;对无意义的材料,应尽量赋予其人为的意义,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识记,记忆效果就好。简言之,教师应教学生进行意义识记。 [案例2] 在课堂上,教师让学生?列举砖头的用处?时,学生小方的回答是:?造房子,造仓库,造学校,铺路?;学生小明的回答是:?盖房子,盖花坛,打狗,敲钉?,请问小方和小明的回答如何?你更欣赏哪种回答?为什么?请根据思维的原理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小方回答砖头的用途都是沿着用作?建筑材料?这一方向发散出来的,几乎 没有变通性。而小明的回答不仅想到了砖头可作建筑材料,还可作防身的武器,敲打的工具,这样的发散思维变通性就好,其新的思路和想法,有利于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案例3] 一位热情而热爱教育工作的教师为了使学生更好地学习及提供一个更有情趣的学习环境。新学年开始了,他对教室进行了一番精心的布臵,教室内周围的墙上张贴了各种各样、生动有趣的图画,窗台上还摆上了花草、植物,使课室充满了生机。请你判断,它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为什么? [参考答案]这位热情的教师出发点虽然很好,但事与愿违,反而产生分散学生注意,影响学生集中学习的效果。根据无意注意的规律,有趣的图画,室内的花草、植物这些新异的刺激物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尤其对低年级学生,他们容易把注意转移到欣赏图画、花草植物上,而影响了专心听课。 [案例4]?老师,我能不用书中的原话吗??一位教师在教学《两条小溪的对话》时,老师让学生分角色表演。有一位学生问:?老师,我能不用书中的原话吗??老师和蔼地问:?为什么呢???因为书中的原话太长,我背不下来,如拿着书表演,又不太好。?孩子说出了原因。?你的意见很好,用自己的话来表演吧。?老师高兴地抚摸了一下孩子的头。果然,这个孩子表演得非常出色。问题:请评价一下这位老师的做法。 [参考答案]师生平等关系的形成是课堂民主的具体体现,教师从过去的知识传授者、权威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帮助者和学习的伙伴。教师没有了架子,尊重学生的意见,让学生真正感到平等和亲切,师生间实现零距离接触,民主和谐的课堂氛围逐步形成。 [案例5] 教师在板书生字时,常把形近字的相同部分与相异部分分别用白色和红色的粉笔写出来,目的是什么?符合什么规律? [参考答案]目的是加大形近字的区别,使学生易于掌握形近字。(1)符合知觉选择性规律:知觉对象与知觉背景差别越大,对象越容易被人知觉。(2)符合感觉的相互作用中同时性对比规律:红白形成鲜明的对比,使学生容易区别形近字。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黄奕新(2005-8-9) 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我国各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也经常以非近因致损为由,拒绝赔付。但由于我国保险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这一舶来品普遍陌生,法官不会或不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造成了一些保险纠纷案件的疑难或说理不清。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与国际保险实践相接轨,我国应当尽快在立法和司法上确认近因原则。本文试着作一阐述,以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涵义 “近因”,英文为 Proximate Cause,其中Proximate意为“(时间、场所或、次序上)最接近的、近似的、前后紧接的”,中文难找与之完全相对应的词,如译成“直接原因”(对应的是Direct Cause)不能完整涵盖其内涵,故现在干脆直译成“近因”。引进这个舶来品,不仅仅是赶时髦,跟它一起来的,还将是英美法那一整套调整因果关系的成熟的法律规则体系。而“近因原则”,简言之,即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因果关系原则,但在涉外关系如海上保险中遵循国际惯例,普遍适用近因原则,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也已经采用了这一概念。该征求意见稿第 1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该法第55条(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且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负有责任,但对于非由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这是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较为严格的“限定性赔偿合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能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原因危险 (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即所谓“承保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特别的因果关系原则,即普通法中所谓的“近因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这一原则,逐渐地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引伸到整个保险法乃至侵权行为法(甚至部分合同法)领域。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都将近因原则确定下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但由于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 ,故近因的含义迄今也未全然明确。如美国著名侵权法教授Prosser认为 ,Proximate一词 ,系谓时间与空间上最近。而《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 :“这里所谓的最近 ,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 ,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尽管如此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 ,两大法系法官通过判例与学说对近因的判定确立了三项基本规则: 第一、最近原因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性的 ,重大的并且积极的因素;

保险计算题和案例分析

计算:1若某一工厂分别向甲、乙、丙三家公司投保火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5万、18万、12万,财产实际价值50万。火灾发生后残值为10万,如①俺比例责任 ②限额责任 ③顺序责任 甲、乙、丙三家公司分别向王某赔偿多少? 解:① 比例责任 甲:(50-10)*[45/(45+18+12)]=24万 乙:(50-10)*[18/(45+18+12)]=9.6万 丙:(50-10)*[12/(45+18+12)]=6.4万 ② 限额责任 甲:(50-10)*[40/(40+18+12)]=22.86万 乙:(50-10)*[18/(40+18+12)]=10.29万 丙:(50010)*[12/(40+18+12)]=6.86万 ③ 顺序责任 甲赔40万 乙和丙不赔 2 李某拥有家庭财产120万,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为100万,在保险期间李某家失火,实际损失20万。①当绝对免赔率为5%时,公司赔多少?②当相对免赔率为5%时,公司赔偿多少? 解:① (100/120)*(1-5%)*20=15.38万 ② (100/120)*20=16.67万 3 李某将其所有的“宝来”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孙某将其所有的“奥迪”车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李某驾驶的“宝来”车与孙某驾驶的“奥迪”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宝来”车辆 财产损失8万元、人员受伤医疗费用30万元以及车上货物损失14万元;“奥迪”车辆损失30万元、医疗费用4万元以及车上货物损失10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宝来”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奥迪”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请问: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解:(1)A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①车辆损失险责任: 应赔偿金额=“宝来”车辆损失ד宝来”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8×80%×(1-15%)=5.44万元 ②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应赔偿金额=(“奥迪”车车辆损失+“奥 迪”车医疗费用+“奥迪”车货物损失)ד宝来”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30+4+10)×80%×(1-15%)=28.86万元 (2)B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 “奥迪”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应赔偿金额=(“宝来”车车辆损失+“宝来”车医疗费用+“宝来”车货物损失)ד奥迪”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8+

高中老师教育案例分析

高中老师教育案例分析 教育故事叙事是人类思想情感的一种基本表达方式。将叙事的方法运用到教育生活之中便形成了教育叙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中老师教育案例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高中老师教育案例分析爱加起师生沟通的桥梁 教育是一门艺术,只有走进学生心灵的教育才是真教育。苏霍姆林斯基曾经有个十分精彩的比喻:要像对待荷叶上的露珠一样,小心翼翼地保护学生幼小的心灵。晶莹透亮的露珠是美丽可爱的,却又是十分脆弱的,一不小心露珠滚落,就会破碎,不复存在。爱是教育的原动力,爱是学生心灵成长的甘露,爱是维系师生关系的纽带。所以一个老师,要拥 有一颗宽容的心,要能够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要学会赏识孩子。在评价孩子过程中,要能保持一种鼓励性的倾向,使孩子时刻感到自信;当孩子犯错时,能给孩子一个台阶下;当孩子取得成绩时;不要忘了给孩子送上一片掌声;当孩子有疑难时,做孩子最好的心理医生和真诚的朋友;当孩子大胆表现自己时,做孩子最好的欣赏者。 在实际工作中,对优秀学生的欣赏,几乎每个老师都能做到,但对差生的欣赏,就微乎其微了。作为班主任,要对所有学生实施有效教育,尤其是要关注差生。这些学生身上

毛病多,难得找到可以欣赏的地方。但一个老师特别是班主任,要从内心深处欣赏学生,去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用爱心正确引导,唤起他们对老师教育的认同,从而乐于接受教育。 我班有个学生叫赵焱均的体尖生。经常迟到,早退,上课睡觉或玩手机;无故请假,不劳动,无组织无纪律;不做作业,各门功课单元测试都不及格......每天任课老师都告状。但他在学校很有名气,很有带动性,此生对班风影响很大。人长得帅气,阳光,爱好篮球,擅长远投三分,老师学生没有不知道的。我是高二接手该班,当时班风不正,学风不浓,班上的孩子都怨声载道,导致很多老师对这个班望而却步。在接手这个班后,我首先根据该生爱好特长和缺点,用心写了一封信,以表扬为主,同时提出希望和鼓励,希望他在学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学习为重,自我调节,自我改进,做一名合格的学生。 这封信起了一定的作用,拉近了我们间的距离。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他坚持一个月后又恢复原样,行动又懒散,第一学期中段测试各科竟然都不及格,看到他不思进取,我的心都快凉了,算了吧,或许他就是那根“不可雕的朽木”。 看着这顽劣的孩子,我陷入沉思,他聪明,球技好,如果好好发展一定前途无量,不能就这样放弃他。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工作,我决定先专程深入到他家去家访,进行详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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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案例分析范文教育教学案例分析【案例一】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事例: 几个学生正趴在树下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你们在干什么?” “听蚂蚁唱歌呢。”学生头也不抬,随口而答。 “胡说,蚂蚁怎会唱歌?”老师的声音提高了八度。 严厉的斥责让学生猛地从“槐安国”里清醒过来。于是一个个小脑袋耷拉下来,等候老师发落。只有一个倔强的小家伙还不服气,小声嘟囔说:“您又不蹲下来,怎么知道蚂蚁不会唱歌?” 请你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对该教师的行为作一评析。 简要分析: 一、有关教育理论知识

该事例摘自《人民教育》中的一篇文章,题目就叫“蚂蚁唱歌”,该案例涉及到的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即教师应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及教育观念: (1)教育观: 要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观。在教育取向上,不仅要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还要重视基本态度和基本能力的培养。尤其在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要重视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的兴趣的培养以及学生个性的发展。 (2)学生观: 要把学生看成是具有能动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人。(是人,而不是容器)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在一切活动中,教师要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性,促进其发展。要尊重、信任、引导、帮助或服务于每一个学生。 师生要平等相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要平等对话,实行等距离教学)要坚持教学民主,要废除教学中的权威主义、命令主义。 二、围绕问题展开分析

该案例的问题是“对该教师的行为作一评析。”围绕该教师的行为运用现代教育理论进行分析。 (1)“听蚂蚁唱歌呢。”孩子具有童心、童真与童趣,具有孩子特有的想象力,教师要善于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新的教育取向不只关注知识和技能,还要关注过程与方法,情感与体验。“听蚂蚁唱歌”是学生的一种体验,教师要尊重并保护孩子的兴趣与想象。) (2)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学生在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处于其自身的活动过程,学生是能动的、发展的人,教师要善于保护,给学生心理上的支持,而该教师不尊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胡说,蚂蚁怎会唱歌?”老师的声音提高了八度。严厉的斥责…。(师生要平等相待,教师不能以权威压制学生。) (4) 小声嘟囔说:“您又不蹲下来,…(教师缺乏民主意识,要和学生实行等距离教学,“请你蹲下来和学生说话”“请你走下高高的讲坛”)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3分)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3分) 2.(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2分) 3.(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8×80%×(1-15%)=万元(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32+8)×80%×(1-15%)=万元(3分) 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一、案例分析1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

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表面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下面我们就围绕CIF价格术语来具体分析这两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系由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不向第三人追究,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即取得原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我们可以将其简要概括为“一项前提,两个条件”一项前提是指,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被代位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

(完整)初中物理教学案例分析

初中物理教学案例分析——光的折射 初中物理教学案例分析 ——光的折射 第一部分:教学情景 开始上课,教师利用班班通放映《海市蜃楼》片段 教师:观看了“海市蜃楼”的奇观之后,同学们有什么感想? 学生甲:大自然现象太奇妙了! 学生乙:海市蜃楼真美,真壮观! 学生丙:海市蜃楼是怎样产生的?它为什么那么神奇、美丽? 教师:同学们也许还会提出许许多多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能提出问题是很好。下面我们一起来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先来看一个简单的例子,把筷子斜插入水中,大家观察到什么现象?直接看筷子和通过水看筷子是否一样? 教师演示筷子斜插入水中的实验,指导学生认真观察 教师:大家通过观察发现筷子“折断”了,请同学们猜想一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什么? 学生:可能是光由水进入空气中发生了偏折。 教师:这位同学的猜想到底对不对?用什么来检验? 学生:用实验! 教师:对!用什么样的实验呢?请同学们设计一下。 学生:让一束光斜射入水中,观察光的传播方向。 教师:非常好!同学们的设计思路正好和老师一致,在你们的桌上,已经摆放着老师为你们准备好的光学仪器盒。 教师介绍实验装置后,让学生动手实验 教师:通过实验,同学们得出什么结论? 学生甲:光从空气斜射入水中,传播方向发生改变。 学生乙:光从一种介质斜射入另一种介质时,光的传播方向发生偏折。 教师:回答得很好!光从一种介质斜射入另一种介质时,传播方向一般会发生改变,这种现象叫做光的折射。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教师:上节物理课我们学习了光的反射,请同学们回顾一下,光在反射时遵循哪些规律? 学生:反射光线、入射光线与法线在同一平面内;反射光线和入射光线分居于法线两侧;反射角等于入射角。 教师:根据刚才的实验,类比于光的反射定律猜测一下,光是怎样进行折射的?可能遵循哪些规律?学生甲:折射光线、入射光线和法线在同一平面内。 学生乙:折射光线和入射光线分居于法线两侧。 学生丙:折射角等于入射角。 学生丁:折射角不等于入射角。 学生戊:折射角小于入射角。 学生己:折射角大于入射角。 教师:同学们说得都很好,都有一定的道理,那么,光的折射现象遵循怎样的规律呢?我们利用桌上的光学仪器盒来研究光在折射时的什么规律。 学生分组实验,教师巡查、指导、答疑 教师:通过实验,同学们得出了哪些结论? 学生: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折射光线、入射光线和法线在同一平面内;折射光线和入射光线分居于法线两侧。

近因规则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保险赔偿或取得保险金,取决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业务,若是除外责任,保险人可以免责。 近因原则,就是用以判断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依据。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最为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从理论上说,近因原则比较简单。但是在保险实务中,致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如果这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需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履行。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逐一进行分析。如果它们所导致的损失能够分清,保险人则对承报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果无法分清,则需要协商赔付。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如果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比如敌机投弹引起火灾,造成保险损失,虽然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火灾引起的,但是火灾是敌机投弹的结果,所以敌机投弹是保险财产损失的近因,而敌机投弹属战争行为,不属于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由于各原因的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这种情形的判定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案例一:代位求偿原则 案情介绍 个体运输户壬某为自己的重型汽车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30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3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王某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王某的重型汽车损坏,车上装的货物损毁,人也受伤。但卡车损坏严重,卡车司机没有受伤,惊吓中卡车司机弃车而逃,于是王某紧急施救,花费5000元。 保险公司勘察了现场。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经鉴定王某重型车的车损为15万元,卡车的车损为10万元,重型汽车上装的货物损失估价1万元,王某受伤医治费1000元。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于王某重型汽车的车损为15万元,依损失额的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给付王某施救费5000元,实际赔付12万元。卡车的车损为10万元,由于重型汽车完全没有责任,尽管重型汽车车主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赔。 后来肇事卡车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约定卡车司机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而诉讼。 试指出本案所包含的保险学原理,并作分析。 案例二:最大诚信原则 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

2019年中小学教师考试案例分析题库(附答案)

一、教师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1.刚刚毕业的王某被分配到一所小学担任四年级三班的班主任。班里有几名学生特别爱打小报告,尤其是李某同学,总是隔三差五地到王老师办公室反映班里谁欺负女同学、谁骂人、谁没有值日等情况。开始时,王老师还耐心地倾听并作出处理,时间久了,就心生厌烦。有一次,李某走进办公室,向王老师反映班干部某某做事偏心,记录班级违纪情况时有作弊嫌疑的问题。王老师正为公开课的事情忧心呢,听到李某这么一说,便不耐烦地反问道:“你说班干部某某偏心,有什么证据证明吗?自己不好好学习,总惦记别人的短处,对同学胡乱猜疑,难怪有同学说你烦人呢!”李某当即变得脸红脖子粗,悻悻地离开了办公室。从此变得无精打采,上课时常低着头,下课也不爱说话。 请从教师职业道德的角度分析该班主任的行为。 (答案要点) 这名班主任的职业道德素养有些欠缺,对教育理念的理解不够深刻。学生打小报告本来就多发生在小学阶段,这一段学生的生理、心理还未完全成熟,他们很难明辨是非。同时,小学生对老师极为崇拜,他们渴望得到老师的表扬、肯定、赞扬与鼓励,并认为打小报告就可以获得老师的表扬、肯定、赞扬与鼓励。于是,作为一名教师应该积极引导学生明辨是非,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同时,还要引导学生正确地处理与同辈群体之间的人际关系,培养学生光明磊落的道德品质。这名班主任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教育原则,伤及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对学生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英国教育家洛克说过:

“教育只有一次,如果在这一次的教育中出现失误,是很难用第二次、第三次的教育来弥补的。”这位教师应该加强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要对学生有耐心,做到真正热爱自己的学生,并不断自我反思,终身学习。 2.江苏省无锡市某中学张老师一走进教室,就发现那只很脏的痰盂,仍然挑战似地摆在教室的一角。为了这只没人倒的痰盂张老师不知在班里讲过多少次,可是学生依然我行我素,无动于衷。张老师实在没辙了,她真想责令当天的值日生立刻去把痰盂倒掉,并要狠狠地 训斥他们一顿。但是,这样做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于是,张老师径直走上讲台说道:“同学们,我也是班级中的一员,有责任和大家一起把班级的环境卫生搞好。过去,我总是批评同学们嫌脏不愿倒痰盂。从今天起,先由我来值日。”说完,张老师转身端起痰盂朝外走去。一连几天,张老师总是提前把痰盂刷洗干净。无声的行动,胜过有声的要求。从那以后,张老师班的痰盂开始有人争着倒了。一些在家娇生惯养的孩子,也积极认真地参加值日劳动,再也没有同学嫌脏的现象了。 请从教师职业道德素养的角度,谈谈这位教师的行为与做法。 (答案要点) 这名教师所运用的教育方法是言传身教。言传身教是建立在教师良好的为人师表、为人表率、以身作则的基础之上的。张老师看到学生屡次不倒痰盂,并屡次说教不改,便转变了教育方法。但是,学生为什么会出现屡次不倒痰盂、嫌脏的现象的呢?张老师也应该反思是不是自己先前的教育出现了某种问题呢?对于

(完整版)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给付)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中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二、实际应运用近因原则的细节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⒈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⑴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 ⑵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B、存在必然因果关

教师招聘典型案例分析教学文案

案例分析 一、学生个性差异类:(班级群体中的特殊学生、后进生、有问题的学生…………) (一)教师职业道德——核心:关爱学生 1.把对学生的爱与严格要求相结合 2.把爱与尊重、信任相结合 3.要全面关怀学生 4.对待学生要保持积极、稳定的情绪 5.做学生的朋友 (二)学生观 1.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相信学生,多期待;学生具有可塑性 2.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学生——悦纳错误,多宽容 3.乐观估计学生的天性——多看优点,会赞美 4.看到学生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加德纳多元智力理论 (三)师生关系 1.师生关系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关系 2.良好师生关系的特点:16字 3.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

(四)德育原则 因材施教原则1. 2.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原则 3.依靠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原则 4.尊重、信任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原则 5.教育影响一致性与连贯性原则 (五)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 1.德育过程是组织学生的活动和交往,统一多方面教育影响的过程 2.德育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反复的、逐步提高的过程,要求教育者持之以恒、耐心细致地教育学生,引导学生在反复中逐步前进 案例一 某校三年级有位叫王峰的学生,经常迟到、旷课、上游戏厅,甚至打架、敲竹杠,学习成绩就更不说了,门门功课挂红灯,尽管老师多次教育,仍不见好转,向同学借钱,同学不借就打同学,以至班里同学见了他都躲得远远的。虽然偶尔也有进步,但没过两天又恢复原样,以至老师对他失去了信心。 不过,这个学生并不是一无是处,他百米赛跑速度超人,在校运会上,他连续两年获得百米赛冠军,为班级争得了荣誉。除此以外,他还特别喜爱画画,象棋也走得非常棒。 问题:请你结合自身教育教学实践,谈谈如何对待这样的学生。

保险四原则案例及分析

1、损失补偿原则 2000年3月7日,李某与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主险为某保险公司《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险为《住院医疗、安心、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年保费为2700余元。2001年、2002年原告均按时办理了续保手续,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至2003年3月7日。2003年2月12日,李某因上呼吸道感染住院,花去医疗费1800余元,原告以现金支付979元,社会医疗统筹支付824元。出院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3月19日,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在理赔款中减去了“医保”支付的824元,其理由是该笔费用不是原告实际支付的。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否还应承担保险金责任?也就是说,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具有补偿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另一种观点主张: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也不能免责。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确定的,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专家视点: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不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由如下: 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被保险人参加的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而享受的医保是国家强制性保险,而其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 2、理赔的近因原则 案例: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

初中教师教育案例分析

初中教师教育案例分析 学生教育工作是一项细致而漫长的工作,是教师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学生教育工作千头万绪,工作方法千差万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初中教师教育案例分析,一起来看看吧! 初中教师教育案例分析一一路走来的成长 初次担任班主任,很多事情感觉无从下手。特别是如何让所有的孩子对学习始终保持兴趣,并在不断的竞争中依然有很强的班级凝聚力。 初生牛犊不怕虎,再加上毫无经验可谈,也就无所谓最好,也无所谓最坏。刚好接触过一位高中的班主任,他的班级管理模式是小组合作制,效果十分显著,这让自己跃跃欲试。我想也许在自己的班上也可以实行。于是,用了一个晚上的时间,制定出一套小组合作方案,也就是最简单的加分减分制,内容涉及到学习、纪律、两操和卫生各个方面。感觉很有成就感的自己,第二天就冲动地实施起来,丝毫没有再深入探讨到底适不适合初中阶段的孩子,是不是还有需要补充或完善的地方。孩子们的热情也很高,很快的就在组内选出组长,制定组名,喊出口号。也许孩子的天性决定了他们对一切新鲜的事务都充满好奇,看到孩子如此的热衷于小组合作制,自己的劳动成果有了回报,更加坚定了自己的信心。 实行了一段时间后,让副班长统计了近一个月的加分减分情况,结果每个小组的得分都不高,甚至有的是负分。这是什么原因呢?当初加分的分值很低、减分的分值却相对较高,是为了鼓励孩子珍惜得来不易的加分,从而减少扣分的情况。到最后却事与愿违,思前想后,问题还是出现在加减分制度上,加减分不平衡,很多方面只有减分却没有加分,比如,作业不合格,要减分;作业很优秀,却没有加分,这样就并没有调动起孩子的积极性。再比如,卫生打扫不及时,要减分;打扫的及时又干净,却不给于加分。这样就造成奖惩失衡,小组合作并没有发挥作用,徒有其形式而已。虽然有明确的规定,学期末要评选最优秀的小组及最优秀的组员,但对孩子来说并没有多少吸引力。总之,没有达到自己预期的效果。 学期末,照常评选了最优秀小组及优秀组员。这次又有了奇思妙想,现在的孩

中小学教育教学案例分析例谈__48篇教学案例分析

中小学教育教学案例分析例谈 一、什么是教育案例分析 教育教学案例分析是指围绕一定的教育目的,把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真实的情景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可供学习者思考分析和决断的案例(往往是一个故事、一个事例或一个事件),通过学习者独立分析或相互讨论,来提高学习者分析和解决教育问题能力的一种方法。 上海市一位青年教师曾写过一篇《走近语文教学的艺术殿堂》,其中写到在一次作文讲评课上,让一个男生上讲台朗读,结果这位略有口吃的同学遭到了哄笑。 台下的同学们紧紧注视着他,课堂里死寂一片。沉默中,我突然从后悔自责中省悟:初为人师的我不是也有过临场时的恐惧和冷场时手足无措的尴尬吗?然而是自信战胜了这一切。有时候,一次小小的成功能够激活一个人在的巨大的自信,可一次难忘的失败也往往可以摧毁一个人仅有的一点自信。眼前的这一个男孩难道会陷入后一种情形吗?不,绝不能。我终于微笑着开口了:“既然他不太习惯在众目睽睽之下说话,那索性我们大家都趴在桌上,不看,只用耳朵听吧!”我带头走到教室后,背对讲台站定,同学们也纷纷趴下头来。终于,我的背后传来了轻巧的羞怯的声音。那的确是篇好作文,写的是他和父亲间的故事。因为动情的缘故,我听到他的声音渐渐响了起来,停顿也不多了,有的地方甚至可以说是声情并茂了,我知道他已渐渐进入了状态,涌上心头的阵阵窃喜使我禁不住悄悄回头看看他。我竟然发现台下早已经有不少同学抬起头,默默地赞许地注视着他。朗读结束后,教室里响起一阵热烈的掌声。我知道这掌声不仅仅是给予这篇作文的。(案例分析并不注重“唯一”的标准答案,而更注重学习者的思考与分

析过程。) 二、教学案例分析与教师教育理论学习 案例是学校问题解决的源泉。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向全党提出:"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针对当前教育理论界风行的"浅入浅出"、急功利近,"深入深出"、食洋不犯"浅入深出"、故弄玄虚,以及刻意包装、虚假宣传、浮躁肤浅的不良风气,课题组鲜明地提出,要"深入浅出",返朴归真,坚持深入学校实际,研究现实问题,脚踏实地做学问。 案例是教师专业成长的阶梯。案例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案例是教育理论的故乡。 案例是教师独特的话语系统。本研究从数千个案例中辑录了60个案例,选自28所实验学校、两所幼儿园。表述的风格不同,案例的写法各异,焕发出每所学校独特的个性色彩。但它们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从不同角度生动地记录了中国基础学校在改革发展进程中,观念的变革,实践的探索,理性的思考,前进的足迹,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和鲜明的中国特色。 教育教学案例分析是教师教育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是自身成长与发展的重要途径。它与教育理论学习关系非常密切:过分偏重教育原理(原则、观念),难免空泛;过分依赖教学经验(技能技巧),易致盲目。以案例为基础的探讨恰好可以弥补这两者的缺失。案例研究分析的是真实教学情境下,面对不确定的、复杂多变的教学情境,教师所作的决策判断或两难困惑,从而促进教师实践的反思和默会的智慧。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1)不正确。 (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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