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外购及自制存货等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外购及自制存货等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外购及自制存货等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会计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存货中的这些特殊事项:即货物特项事项自用或向外移送行为。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此类的业务,首先,应区分哪些是应税项目,哪些是非应税项目;其次,应区分哪些该确认收入,哪些该按成本转账;哪些计提销项税额,哪些又不作销项税额;哪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哪些又作进项税额转出等。此外,有的不仅涉及到增值税,还可能同时涉及到消费税。此类行为是会计核算中较为典型、也经常容易混淆或出错的问题。

我们常见的一些自产或外购货物,几项特殊行为的会计处理实例及分析如下:

(1)“在建工程”业务

【例】玉晓春蕲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假定不涉及消费税,不考虑其他因素。

2009年1月,将自产A产品、外购甲材料用于本公司在建工程(假定用于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自产A产品成本价80,000元,售价(不含税)120,000元;甲材料入账价值30,000元,公允价值35,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10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80000

原材料—甲材料30000

分析:

本例中,用于自产产品,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税法上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外购货物,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同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本例中,假定用于固定资产中不动产房建类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355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80000

原材料—甲材料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售价12000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入账价值30000×17%]

分析:

本例中,用于自产产品,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税法上应视同销售按售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外购货物,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对以前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在建工程

(2)“职工福利”业务

2月,玉晓春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B产品(福利受益对象,生产人员占70%,总部管理人员占30%)、外购乙材料一批(假定难以认定受益对象)作为福利发放职工。该B产品一批成本为4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45,000元;外购乙材料入账价值28,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自产产品用于“个人职工福利”事项: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受益对象计入

借:生产成本36855

管理费用15795

贷:应付职工薪酬5265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52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0 [计税价格45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贷:库存商品—B产品40000

外购货物部分用于“个人职工福利”部分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假定难以认定受益对象,计入

借:管理费用32760

贷:应付职工薪酬3276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32760

贷:库存商品—B产品2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760[入账价值28000×17%]

分析:

本例中,用于自产产品,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外购货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但对以前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户。

(3)“长期股权投资、分配利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债务重组”业务

3月,玉晓春蕲公司将一批自产C产品、外购丙材料用于对外投资,C产品成本为200,000元,售价(不含税)240,000元;外购丙材料成本10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20,000元。会业会计处理为:

用于自产产品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28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售价24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库存商品—C产品200000

用于外购货物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140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计税价格120000×17%]

借:其他业务成本100000

贷:原材料—丙材料100000

4月,玉晓春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一批D产品、外购丁材料用于分配利润。该D一批产品成本150,000元,售价(不含税)180,000元;外购丁材料成本13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150,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用于自产产品部分

借:应付利润2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售价18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0

贷:库存商品—D产品150000

用于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借:应付利润17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公允价值150000×17%]

借:其他业务成本130000

贷:原材料—丁材料130000

5月,玉晓春蕲公司以其一批自产E产品及外购戊材料换入乙公司生产的一批玻璃,玉晓春蕲公司自产E产品账面价值60,000元,外购戊材料成本40,000元;乙公司玻璃的账面价值90,000元。玉晓春蕲公司换入玻璃作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乙公司换入产品及材料作为库存商品管理。自产E产品公允价值70,000元,戊材料公允价值50,000元;玻璃公允价值为12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采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形式,玉晓春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公允,不涉及补价,交易过程除增值税以外不考虑其他税费,且玉晓春蕲公司因换入玻璃(换入时能够认定)作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而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假定不得抵扣。企业会计处理为: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且具有商业实质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

其他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公允价值(70000+5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

其他业务成本40000

贷:库存商品—E产品60000

原材料—戊材料40000

6月,玉晓春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余额80,000元。由于玉晓春蕲公司现金流量不足、财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9年5月10日到期的货款。6月10日,经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玉晓春蕲公司以其生产的部分G产品及库存庚材料偿还债务。该G产品的公允价值为50,000元,实际成本为40,000元;库存庚材料的公允价值12,000元,成本为10,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用于“债务重组”业务

借:应付账款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其他业务收入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40 [公允价值(50000+12000)×17%]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746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其他业务成本10000

贷:库存商品—G产品40000

原材料—庚材料10000

分析:

本例中,用于自产产品,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外购货物,按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值得注意的是:以外购货物(原材料)作为合并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下两类情形,其会计处理区别如下: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上应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上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税法同样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4)对外“捐赠”业务

7月,玉晓春蕲公司将一批自产F产品、外购已材料用于公益性对外捐赠,F产品成本为30,000元,售价(不含税)35,000元;外购已材料成本40,000元,售价(不含税)为43,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用于自产产品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35950

贷:库存商品—F产品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售价35000×17%]

用于外购货物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47310

贷:原材料—已材料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10 [售价43000×17%]

分析:

本例中,用于自产产品及外购货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税法上应视同销售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会计信息化库存管理存货核算系统

《会计信息化—库存治理存货核算系统》 实验指导书

目录 实验一《存货子系统》业务流程分析 (1) 实验二《存货子系统》数据处理流程分析 (1) 实验三《存货子系统》功能分析 (2) 实验四《存货子系统》数据字典及数据库设计 (2) 实验五建立《存货子系统》数据库 (3) 实验六《存货子系统》差不多窗口设计 (4) 实验七《存货子系统》软件编程——码表处理 (44) 实验八《存货子系统》软件编程——单表处理 (47) 实验九《存货子系统》软件编程——导入导出处理53 实验一《库存治理存货核算系统》业务流程分析 实验目的: 分析《库存治理存货核算系统》的业务流程,画出《存货子系统》业务流程图。

实验环境: 安装Windows操作系统、Word软件、Visio软件等。 实验方式: 分组进行。 上机机时: 2机时 实验内容: 1、《库存治理存货核算系统》业务流程描述。 为了深入了解存货核算与治理的特点,我们首先分析手工条件下存货核算与治理的业务处理流程,掌握存货出库、入库、期末结账、对账以及治理分析的过程。 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在手工条件下,当存货到达企业并办理入库手续后,除了仓库保管员要登记存货数量账外,财会部门也要依照各种凭单(如入库单、验收报告等)登记存货明细账,反映存货增加等经

济业务;当各个部门领用存货时(如生产车间领用材料用于生产、销售部门领用产品用于销售),仓库保管员又要登记存货数量账,财会部门又要依照各种凭单(如入库单等)登记存货明细账,反映存货减少等经济业务;定期编制记账凭证传递到总账子系统,登记总账。此外,还要及时为治理提供各种存货报告,如存货状态报告、ABC存货成本分析报告、超储积压存货分析报告等。下面我们对入库流程、出库流程以及期末结账和治理分析流程进行分析。 (1)存货核算与治理——入库流程分析 当采购部门或者供应商将存货送入仓库,生产部门或者物流部门将生产的产成品送入仓库,入库业务便开始进行了。 ①仓库保管员依据采购订单和打算入库安排,检查供应商送 货及时性,依照事先设定的送货接收标准,判定是否收货。 ②假如能够收货,仓库保管员编制收货凭证,并将收货凭证 和质检抽样存货移入质检部门,进行抽样检验。 ③假如质检合格,将质检合格存货退返仓库,进行库存移库 操作,并编制验收报告。 ④将验收报告传递给仓库和财务部门。 ⑤仓库保管员依照验收报告和收货凭证编制入库单。

存货的核算及会计账务处理共104页

存货的核算及会计账务处理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材料、包装物、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 但是特种储备物资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生产则不是企业的存货,还有为能建造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准备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则不是企业的存货。 二、存货的特点。 1、存货是有形资产(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形态存在) 2、流动性较强(处在不断的购买、耗用、销售之中) 3、存货具有时效性(长期不销售或耗用成为积压物资、就会造成废弃、或者降价处理,给企业带来损失) 三、存货的分类。 1、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属于存货的科目 ①物资采购——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 ②原材料——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 ③包装物——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包装物(如桶、箱、瓶、坛、袋、罐等)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④低值易耗品——核算企业库存的低值易耗品(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⑤材料成本差异——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⑥自制半成品――核算工业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已经生产完成并已检验送交半成品库的自制半成品和从半成品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包括委托外单位加工自制半成品) ⑦库存商品――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自制商品产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库存在外库或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等,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品,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 ⑧商品进销差价――核算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差额 ⑨委托加工物资――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10委托代销商品――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11受托代销商品――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销的商品(包括代销国外的商品) 12存货跌价准备――核算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13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 2、制造业存货的分类

存货的账务处理

下面列举JC公司的存货业务进行存货的账务处理 资料:JC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该公司有三千多种电子产品,该公司产品可直接对外销售,也可加工成品对外销售。其中一种产品MCX一月至四月的销售量如下: 产品名称单位一月销售量二月销售量三月销售量四月销售量销量合计 MCX 个2000 2500 2100 1800 8400 1.5月1日仓库部门交来一张采购申请单: 采购申请单 日期产品名称单位账上数实际数最低库存量5月订单量请购事由 2009年5月1日MCX 个2000 2000 2100 4500 库存低于最低库存量 附注:最低库存量的计算:最低库存量=(2000+2500+2100+1800)÷4=2100 2.采购部门受理了仓库部门的采购申请单,与供应商DS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供应商:DS公司合同号:20090501-23 序号日期产品名称单位采购数量不含税单价运输费备注结算方式 1 09年5月9日MCX 个2000 5.00 100 —月结转账 2 09年5月19日MCX 个2000 5.00 100 —月结转账 3 09年5月29日MCX 个2600 5.00 150 —月结转账 4 合计—— 6600 — 350 —— 总共采购6600个,分3批运送。 3.月底仓库部门交来一份产品出入库报表: MCX产品报表 日期入库数量单位出库数量单位结存数量单位客户/供应商 5月1日———— 2000 个— 5月9日2000 个—— 4000 个DS 5月10日—— 3000 个3000 个德普 5月19日2000 个—— 5000 个DS 5月20日—— 1500 个3500 个德普 5月29日2600 个——6100 个DS 5月30日—— 3000 个3100 个车间 MCX产品报表 日期入库数量单位含税单价金额出库数量不含税单价金额结存数量单位客户/供应商 5月1日——————— 2000 个— 5月9日2000 个5.85 11700.00 ——— 4000 个DS 5月10日———— 3000 — 16000.00 3000 个德普 5月19日2000 个5.85 11700.00 ——— 5000 个DS 5月20日———— 1500 5.00 7500.00 3500 个德普 5月29日2600 个5.85 15210.00 ———6100 个DS 5月30日———— 3000 5.00 15000.00 3100 个车间 合计6600 —— 38610.00 7500 — 38500.00 —— 4.财会部门根据仓库产品报表编制销售报表: 5月初MCX不含税单价为5.50元。该企业按照先进先出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

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短期委托贷款”、“待处置资产”、“长期委托贷款”、“政府委托投资”、“待转投资费用”、“股权转让收益”、“利息收入”、“委托管理收入”、“利息支出”科目。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投资公司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投资公司的营业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审计费、咨询费、租赁及物业管理费等;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社会保障费用、计提的有关减值准备、交通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投资公司财务费用只反映结算、融资等发生的汇兑损益和各项手续费支出以及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03短期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计贷款本金; (二)非应计贷款本金; (三)减值准备。 三、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短期贷款,将贷款划入金融机构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委托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 四、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按其本金,借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设置非应计贷款应收利息备查登记簿,登记已转入非应计贷款应收但未收取的利息。 短期委托贷款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如果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所欠的本息,并有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应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转回时,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在收到原从非应计贷款转为应计贷款的还款时,应先确认原冲回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期计提应收利息。 五、期末,投资公司应按规定对短期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表明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本金的,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短期贷款本金的账面价值。1212待处置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已接受的债务人作为抵债并计划进行处置的资产价值。投资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取得的各项待处置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整理)土地出让金返还账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为扩大再生产在本地工业开发园区新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厂房,在交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又给予了一部份土地补偿款。请问,该补偿款是用来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值,还是只能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 答:你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款”正确的叫法应当是“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政府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主要有以下形式: (1)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 (3)税费返还(但不含增值税出口退税);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都应纳税。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有三: 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和企业净资产增加,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个别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形式变相减免税,造成对中央税权的侵蚀。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 三是为了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会计准则中把政府补助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税法也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保持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征收管理成本。

既然,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土地出让金返还”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存在一个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正如你所说:是冲减土地使用权的原值,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我们列举以下两个案例,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再作结论。 〔例1〕某生产企业2009年2月支付1000万元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土地出让金返还20%,6月16日A公司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200万元,应当如何作账务处理? 方案一: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000 借:营业外收入 2000000 贷:本年利润 2000000 纳税效果分析: (1)土地出让金返还2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形成利润总额200万元,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 (2)房产成本保持原有成本不变,不应有因土地出让金返还200万元而减少。按2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每年多提折旧1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3)如果将来房产转让,由于房产成本保持原有成本不变,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也会因此而增加200万元,可以减少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方案二:把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土地成本。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000000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其价值将转移,比如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案例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房地产企业将购买的用以开发的土地在账务上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土地”。该会计处理方式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且在购买的土地迟迟未开发的情况下,会带来相应的税收风险。现举例说明如下。 A房地产企业2006年1月购入一块商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50年),价款8000万元。由于政府拆迁不到位等原因,该土地直到

2009年1月才开发,A公司在购入土地时,直接将购入的土地记入“开发成本”科目。3年间,A公司税前利润均为2000万元。A企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 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性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准则指南第六条第四款对此进行了解释,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本准则发布以前,较多的企业是区分开发的房地产属于自用还是对外销售来进行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如为自用,则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在土地开发后也不结转;如为商品房开发,则土地使用权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在取得时直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本准则改变了以上做法,统一规定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实际开发时一次性地将账面价值结转到房地产开发成本。 案例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先未入账,应先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后再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基于以上规定,A企业2006年1月购入土地时,正确的账务处理是将购入的土地使用权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在土地未开发期间,每年该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160万元(8000÷50),该摊销额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3年间累计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480万元,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45.6万元(160×0.33+160×0.33+160×0.25)。2009年1月将土地使用权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科目时,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520万元(8000-160×3)。 案例分析 原账务处理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计入开发成本,3年间未进行无

代保管存货的的会计处理

代保管存货的的会计处理探讨 一、代保管存货的会计特征及确认 代保管存货是否确认为企业的存货?笔者认为不能一概否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两项条件,才能确认为企业的存货:与该项存货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代保管存货的会计特征是什么?是否满足所有权和成本可靠确定的标准?笔者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企业没有使用代保管存货(以下简称一类存货) 该情形下代保管存货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在合同约定企业不可以使用代保管存货的情形下,企业对该存货没有所有权也没有控制权,到期企业必须无条件归还被保管企业。该存货也没有成本需要计量。企业只是根据相互间的保管合同,提供场所和保管劳务,按合同向被保管企业收取一定的货币,保管的具体存货与企业基本不相关,只要该企业有能力保管该项存货。 (二)企业使用代保管存货(以下简称二类存货) 该情形下企业应该确认代保管存货为企业的存货。企业可以使用代保管存货,表明企业拥有了该存货的控制权;企业使用了该存货,就付出了使用成本。使用成本是使用代保管存货时的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市场购进成本。代保管存货此时满足资产的定义,就应被确认为企业的存货。 二、代保管存货的计量及账务处理 (一)一类存货 1、该类存货没有价值但是有数量。可以对其只进行数量核算。 收到代保管存货时,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客户名-存货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收到存货-客户名-存货名称(只核算数量) 返还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2、企业也可以选择如下象征性价值法: 采用1元象征价格法,进行核算:对存货按单位和规格型号类别登记数量,其价值登记为1元。有了价值,也可以采用存货和应付账款科目反映该项业务。 收到代保管存货时,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等会计工作,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企业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颁 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会计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公司的会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员工必须遵守。 三、公司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 四、公司适用权责发生制,采用借贷记账法,采用记账凭证或汇总记账凭证会计处理程序,记账文字为中文。 五、公司各生产经营部门必须相互衔接,各负其责。 六、必须做到钱账分管,账物分管,手续齐全。 七、每笔业务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字。 八、公司对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九、董事会直接管理财务,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财务部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收入实现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配比原则、重要性原则、审慎性原则等基本原则,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认真学习 第一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科目的设置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必须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科目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科目,二级科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章资产的核算

第一节流动资产的核算 一、“库存现金”核算 现金的使用范围: 1. 员工工资.津贴及各种奖金.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招待费等应酬性支出. 4. 车辆路桥费.油费. 5. 差旅费. 6. 结算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 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出纳每天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 二、“银行存款”核算 本科目核算本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公司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公司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应收票据”核算 本科目核算本公司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公司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四、“应收账款”核算 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按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五、“预付账款”核算 本科目核算本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公司5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六、“应收股利”核算

(经典财务会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经典财务会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 税处理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土地是纳税人的一项特殊资产。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哪些涉税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归纳。 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其价值将转移,比如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现举例说明,A企业是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09年3月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面积为1万平方米,金额为300万元,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6月A企业开始利用该土地上开发建造厂房,则应将土地价值300万元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12月A企业开发建造的厂房竣工决算,则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将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土地价值300万元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 涉税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在“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中明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前面的例子,A企业应从2009年4月依规定税额标准按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A企业新购土地适用年税额标准为16元/平方米,则A企业2009年新购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2万元(16×1÷12×9)。 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由于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因此对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执行原会计制度的,房屋原值应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内。

存货损失账务处理

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很重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存货损失怎样进行财税处理?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2、所得税方面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

基金管理投资公司账务处理及税务相关事宜

基金管理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议学习一下金融 企业的会计制度: 公司投资、管理基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xx基金(成本) 贷:银行存款 收回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投资亏损时)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xx基金(成本) 投资收益(投资挣钱时) 金融管理投资公司,会计工作流程: 取得原始凭证-制作会计凭证-月底汇总做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帐-然后按制 作的会计凭证登记明细帐以及库存帐-总帐和明细帐核对-制作会计报表-如 果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做网上国税申报和地税申报(这个地方有不同,有的地方还是手工申报)-报完后把留底报表存档。详细来说: 1.审核原始凭证 (1)外来原始凭证。由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供应单位发货票、银行收款通知等。 (2)自制原始凭证。单位自行制定并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

领料单、工资结算单、收款收据、销货发票、成本计算单等。 2.填制记帐凭证 可以到月底把同类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账凭证,也可随时发生随时填 . 但不要把时间顺序颠倒了。 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编制会计分录。 3.复核就是看看有没有错误。 4.记帐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入帐 小规模公司必备的账本: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帐;三栏明细帐 5.编制会计报表 1、根据总账科目余额填列。可直接根据有关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应收票据,短期借款)有些则需根据几个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如“货币资金”,需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曲科目的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根据明细帐科目余额计算填列。如“应付账款”,需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计算填列。 3、根据总科目和明细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如“长期借款”,需根据“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明细科目中将在一年内到期限的长期借款部分分析计算填列。 4、务查登记簿记录。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某些资料,需要根据备查登记簿中的记录编制。 6、纳税申报 1、增值税: 销售或购进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是要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是否转入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注:什么时候转不确定,理论上确定为该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及验收合格时。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为建造厂房征用的土地,在建造固定资产(如厂房)期间,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否应该摊销?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推销,必须等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才能够与固定资产一起以折旧的形式推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摊销。《企业会计准则》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就说明了会计上是可以摊销的,而且如果不摊销,就会与税法规定的直线摊销法出现差异,不仅固定资产筹建期间要调减计税所得额,而且固定资产筹建结束,开始正常摊销后,又要调增计税所得额,而且这种调整要一直持续到固定资产寿终正寝。此外,《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明确说明筹建期间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摊销。 为了能够更为清楚地说明本期话题,笔者先举一案例,然后以对案例进行分析的形式来说明自己的观点。 案例 2004年1月,A公司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 年,对支付的1000万元土地出让金,A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了无形资产。2008年1月初,A公司在该土地上建一厂房,同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全部转入了在建工程。至2009年12月末,厂房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共发生建造成本500万元,A公司将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在建工程余额全部结转了固定

库存商品处理-库存商品出库会计分录

库存商品处理-库存商品出库会计分 录 库存商品管理规范 库存商品管理规范 1.目的 为确保公司仓库库存商品帐务清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明确商品管理责任,加强商品安全,防止商品损失,特制定如下制度: 2.库存商品管理范围: 包含存放在仓库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五金材料及辅助材料、门店样品、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借出商品、返厂维修或换货商品等无实物但商品所有权属于公司的蓝字未达帐商品;已办理退厂手续并下库尚未运输的商品,顾客已

交款尚未提货或送货商品、寄放商品等有实物但所有权不属于公司的红字未达帐商品。 3.库存商品管理的要求: 库存商品是公司重要的流动资产,各部门各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商品进销存的所有业务流程和《商品验收入库和退厂制度》、《盘点制度》等相关制度,凡涉及库存流转的所有单据必须按《商品验收入库和退厂制度》的要求签名和盖章。同时必须确保单据流和物流同步,让信息系统反映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便于业务部门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如发现信息流和物流不同步,导致盘点差错、商品短少,与供应商帐务不符,除全额赔偿损失外,根据情况,对直接经办人和直接上级给予相应处分。 凡仓库必须对所有商品建立仓库卡片帐,仓库保管员对 商品的进出认真登记,以动态地、准确地反映仓库实物的变化情况。 凡我公司作为促销送给顾客的赠

品,一律按赠品流程进行管理,仓库和门店视同商品进行保管,承担实物保管责任,不得随意发放赠品。盘点时,赠品单独编制盘点表,并在盘点表上注明“赠品”字样。对私分、瓜分赠品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未经领导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人员无权私自将公司商品私自借给他单位、个人或将商品借给公司内部部门或员工使用。未经最后一道环节审批,任何部门、任何人无权私自将公司有问题商品变卖处置,否则视同挪用公司资产处理,除追究经济责任外,对直接经办人给予开除处分,直接上级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仓库存放的商品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设置卡片帐。入库时按供应商送货单的品名、规格、型号验收实际数量,如有质量要求,应会同质检部门验收货物质量,对不合格的货物停止入库并向上级领导报告,等候上级指令处理,出库时按领料单的品名、规格、数量准确

母公司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复习课程

母公司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和2011版CPA教材相关内容解析。 一、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例34—8】丙公司2×10 年6 月30 日取得了丁公司60%的股权,支付的现金为9000万元; 日,丁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 2×12年6月30日,公司处置了对丁公司的一部分股权(占丁公司股份的40%),取得处置价款为8000 万元,处置后丁公司的持股比例降为20%(剩余2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丧失了对丁公司的控制权;处置日,丁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700万元。丁公司在2×10 年7日至2×12年6月30日之间实现的净利润为600 万元,其他综合收益为100 万元。 (一)个别财务报表会计处理: 丙公司在丧失对丁公司控制权当期的个别财务报表中,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将处置价款(800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9000×40%/60%=6000万元)之间的差额(2000万元)计入期投 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8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6000万元; 投资收益2000万元。 2.对于处置后剩余股权(即持有的丁公司20%股权投资)的处理,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对丁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以成本法核算。 二是对丁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三是能够对丁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属于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的情形,应当先按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再采用权益法核算。 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形,丙公司应当按照账面价值3000万元(9000-6000)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 成本法核算; 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形,丙公司应当按照账面价值3000 万元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如果属于第三种情形,丙公司应当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步,将剩余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000 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丁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3000-10000×20%=1000 万元)作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 行调整;

存货的核算及会计账务处理

第四章存货 (Inventory/Goods on hand) ●4.1存货概述 ●4.2存货的计量 ●4.3原材料的核算 ●4.4其他存货的核算 ●4.5存货清查的核算

4.1存货概述 ●4.1.1存货的定义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注意:存货与固定资产的区别 ●4.1.2存货的确认条件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4.1.3存货的内容(P54)

4.1.3存货的内容 ●原材料(material) ●在产品(goods in process) ●半成品(partly finished goods) ●产成品(finished goods) ●商品(merchandise/article) ●包装物(packaging material) ●低值易耗品(low cost and short-lived article)●委托代销商品(merchandise saled on behalf of others)

4.2存货的计量 ●4.2.1存货的初始计量 (1)存货成本的分类(P55) (2)存货成本的构成及其实务应用 存货的来源不同,其成本的构成内容不同。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等自制或需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支出构成。具体原则(P55) ●4.2.2发出存货的计量(按实际成本计价) 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4.2.3存货的期末计量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曹越2014.02 知识点概览 1.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2.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 4.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借款行为 5.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买卖行为 6.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租赁行为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2013):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先税后分)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无论是成立法人项目公司,还是不成立法人公司的隐名开发、显名开发,只要在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合作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为实质的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 (一)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 [例7—1]甲公司以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公司以3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出资,共同投资成立独立法人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甲公司投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占丙公司60%的股份,乙公司出资占丙公司40%的股份,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采取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形式。当年实现销售收入为25000万元,税后利润1500万元,年终股东(大)会决议以50%的股利支付率采用货币资金方式分配利润。 【涉税分析及计算】 1.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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